窺基:自此以下解八大隨煩惱。此說,掉舉者,令心不寂靜,體非唯不寂靜,不寂靜乃是諸惑共相故。此掉舉以過失重故,說障有二,一、若別善法相對,此能障行捨,以行相違於行捨故;二、若總善法相對,此障奢摩他,以行相違於止品故。對法論、顯揚論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說亦違行捨善法。
窺基:第一師說,掉舉唯是貪分,無別體性,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及對法論、顯揚論,皆唯說是貪分故,不言餘分故。又此掉舉,是由憶昔樂事而生,故是貪分。雖此掉舉,亦有貪著現在、未來樂事而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是由緣先樂境增掉舉故,所以此中唯言「憶昔」。
《瑜伽師地論》卷58云:「貪著慳悋、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
《顯揚聖教論》卷1云:「掉舉者,謂依不正尋求,或復追念曾經所見戲樂等事,心不靜息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掉舉為業。」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掉舉者,謂貪欲分,隨念淨相心不寂靜為體,障奢摩他為業。隨念淨相者,謂追憶往昔隨順貪欲戲笑等故,心不寂靜。」
窺基:第二師說,掉舉非唯貪分,對法論第六卷、瑜伽論第五十八卷皆說遍染心故,若掉舉唯貪分攝,即不遍染心故。此舉教成。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
窺基:此師申明正義。即是,諸論皆言此掉舉相,是不寂靜,而不寂靜是一切煩惱共相,如對法論第六卷說,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此師意說,掉舉是依一切煩惱上立。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不寂靜性是諸煩惱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不寂靜性,顛倒不寂靜性,掉舉不寂靜性,惛沈不寂靜性,放逸不寂靜性,無恥不寂靜性。」
窺基:第三師說,掉舉是於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此掉舉唯是貪分,即不遍一切染心故。例如不信、懈怠,對法論說為癡分,瑜伽論言是實有,故知不信、懈怠,非是說為是他癡分,便非實有。同理,非是說為是他貪分,此之掉舉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不信者,謂愚癡分。」又云:「懈怠者,謂愚癡分。」
《瑜伽師地論》卷55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
窺基:此為會文。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掉舉是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然體仍是實,是隨他相而說為世俗有故,此掉舉亦是,以掉舉位貪分增故,從貪相說,名世俗有,然體仍是實,非是假。
窺基:此申正義。即是,囂掉舉動是此掉舉自性,由此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願施:此意,若掉舉是以不寂靜為體相,是於一切煩惱上立,則何故別說掉舉能障奢摩他?非一切煩惱皆能障奢摩他故。又者,一切煩惱總障一切善故,此掉舉既是於一切煩惱上立,即應障一切善,而不應是別障行捨善法。故知,不寂靜非是此掉舉別相。
窺基:此惛沈者,別障善法中輕安,及通障觀品,顯此於彼過失增故,說有二障。
窺基:此為第一師義,即是據教、立理,證此惛沈是癡一分。以論為證者,以論說此是癡分,諸論皆同故。以理為證者,以惛昧沈重與癡相無別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窺基:第二師說,諸煩惱共相無堪任,即是惛沈別相,故此惛沈是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論第六卷說,無堪任是諸煩惱共相。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窺基:此為會通論文。即是,惛沈雖依一切煩惱假立,然以癡相增故,故論唯說此是癡分。
窺基:此為第三師義。即是,惛沈別有自體,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為癡分者,以此是癡等流故,例如不信、懈怠,說為癡分而是實有。
窺基:此釋惛沈說為世俗有之所以。即是,如睡眠等是實有性,隨他相故,名世俗有,此惛沈亦是,以癡相增故,名世俗有。
窺基:此申正義。惛沈別相,即是瞢重,瞢謂瞪瞢,即是惛義,重謂沈重,即是沈義。惛沈別相非是無堪任,而是瞢重,由此令其俱生法無堪任故。
窺基:此難第二師義。若此惛沈是以煩惱共相無堪任為體,則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既然一切煩惱皆無堪任,即應一切煩惱皆名惛沈,以皆障觀品故,又此惛沈既依一切煩惱而立,即應能障一切善法,云何但障善中輕安?
窺基:此辨惛沈與癡差別。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之義),正障善法中無癡,其別相不是於境瞢重。惛沈於境,瞢瞢沈重,正障善法中輕安,其別相不是於境迷闇。
窺基:此文略釋不信,下文廣解。此中「實、德、能」者,是不信之所依,「不忍、樂、欲」者,是不信三相,「惰」者,即是懈怠。
窺基:不信三相,翻前信說,應可了知。以心穢為性者,如文所云。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不信三相,翻信應知者,一者,不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不能淨信,二者,不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不能信樂,三者,不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雖有力能,而不信受,不起希望。翻前信說,故論說云: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窺基: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此不忍等性非別實有。前善中於實等之深忍、樂、欲,體即是勝解、欲,此於實等之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可知,於染法等不忍、樂、欲,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窺基:此意,若於染法起忍、樂、欲,此忍等體是勝解、欲,非是不信,是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法起忍、樂、欲,則但是勝解、欲,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欲,體即是信,非是勝解、欲。
窺基:此明懈怠,文易可知。於業中言「增」者,是滋長義。
窺基:此說,非但於善不策勤名懈怠,於惡策勵亦是懈怠,於無記事策勤者,即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窺基:此舉喻說,如於無記事忍可、樂、欲,即是非淨非染,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信、不信二法,行相增猛,故但有善、染性,無記行劣,無彼二法別相,故但是欲、勝解。不信、懈怠二法,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中說是實物有。
窺基:此明放逸。其性、業等,翻善中不放逸,應可了知。此中「縱」者,是說縱恣,「蕩」者,是說蕩逸。
窺基:此釋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即是,懈怠及貪、瞋、癡四法,功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慢、疑等法,雖亦有此功能,然與彼四相較,勢用微劣,故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此放逸者,唯是假法,論有誠文,不勞懷疑。
窺基:此明失念。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由失念故,能障正念,生起散亂,故說「散亂所依為業」。
窺基:第一師說,失念,是念一分,對法論說此是煩惱相應念故。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忘念者,煩惱相應念為體,散亂所依為業。」
窺基:第二師說,失念,是癡一分,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於前師所舉對法論文,此師會通而云,對法論言是相應念分者,實是由癡而令彼相應念失故,名為失念。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忘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一切皆是世俗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若於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
窺基:第三師攝前二師義說,失念,是念、癡俱一分,前所引二文是影略說故,復有教證,即論言失念遍諸染心故,故知失念非唯念分,許有染心起時無有念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
窺基:此明散亂。此中「流蕩」,「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餘文可知。
窺基:第一師說,散亂,是癡一分,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窺基:第二師說,散亂,是貪、瞋、癡三俱一分,集論等說是三分故。「等」者,等取五蘊論,五蘊論同樣說是三分故。然瑜伽論說此是癡分者,以癡遍染心故,彼貪、瞋分不遍染故。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何等散亂?謂貪、瞋、癡分,心流散為體。」
《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散亂?謂貪、瞋、癡分,心流蕩為性。」
窺基:此釋何以但依三法上立。即是,此貪、瞋、癡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餘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麤猛故,是故說為散亂。
窺基:第三師說,散亂,別有自性,論說是三分者,以此是三分等流故,如無慚、無愧,對法論亦說是三分,而瑜伽論言是實有。言「隨他相說」者,即總會通瑜伽論文所說,散亂等是癡分。
窺基:此顯正義,及破前說。其正義者,散亂別相即是躁擾(躁者謂散,擾者謂亂),此令與己俱生之法皆流蕩故,流蕩非此自性,而是餘惑共相。破前說者,若此散亂離於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而應說為通障諸善,既言別障正定,即知應是實有。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窺基:此問掉舉、散亂二法功用,有何差別。
窺基:論主答云,彼掉舉功用是舉心,境雖是一,令其俱生心、心所之行解,數數轉易,即於一境多行解轉。此散亂之功用,是令其俱生心、心所,數數改易緣別別境,即令一心更易多境。
窺基:雖一念中,行解、所緣二法,俱無改易之義,然而多念相續,即有易解、易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解、緣二,然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
窺基:論主解釋,染污心時,由此掉舉、散亂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俱起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而令俱起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此時,掉舉、散亂二力微劣,然而非是體無,如果掉舉、散亂二力增時,則念、定等法行相即劣,亦非體無。故此掉舉、散亂二法,如同諸論所說,俱遍染心。
窺基:此明不正知。非是迷於境而闇鈍,名不正知,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者,多發惡身、語、意業,而多犯罪毀戒。顯揚論、對法論及五蘊論,皆同此說。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不正知者,謂於身、語、意行,不正了住,染污慧為體,能障正知為業,乃至增長不正知為業。」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不正知者,煩惱相應慧為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為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於往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
《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不正知?謂於身、語、意現前行中,不正依住為性。」
窺基:第一師說,對法論說此是諸煩惱相應慧故,故不正知,是慧一分攝。
窺基:第二師說,不正知,是癡一分攝,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是癡分故。言此是相應慧者,是由癡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窺基:第三師說,不正知,是以癡、慧一分為體,前所引教二文,但是影略說故,又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皆說此不正知遍染心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