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十項第三目 八種大隨煩惱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窺基:自此以下解八大隨煩惱。此說,掉舉者,令心不寂靜,體非唯不寂靜,不寂靜乃是諸惑共相故。此掉舉以過失重故,說障有二,一、若別善法相對,此能障行捨,以行相違於行捨故;二、若總善法相對,此障奢摩他,以行相違於止品故。對法論、顯揚論皆言違於止品,唯此論說亦違行捨善法。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窺基:第一師說,掉舉唯是貪分,無別體性,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及對法論、顯揚論,皆唯說是貪分故,不言餘分故。又此掉舉,是由憶昔樂事而生,故是貪分。雖此掉舉,亦有貪著現在、未來樂事而生,然修止相策練其心,是由緣先樂境增掉舉故,所以此中唯言「憶昔」。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慳,憍,掉舉,是貪分故,皆世俗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貪著慳悋、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
《顯揚聖教論》卷1云:「掉舉者,謂依不正尋求,或復追念曾經所見戲樂等事,心不靜息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掉舉為業。」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掉舉者,謂貪欲分,隨念淨相心不寂靜為體,障奢摩他為業。隨念淨相者,謂追憶往昔隨順貪欲戲笑等故,心不寂靜。」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

窺基:第二師說,掉舉非唯貪分,對法論第六卷、瑜伽論第五十八卷皆說遍染心故,若掉舉唯貪分攝,即不遍染心故。此舉教成。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

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

窺基:此師申明正義。即是,諸論皆言此掉舉相,是不寂靜,而不寂靜是一切煩惱共相,如對法論第六卷說,故此掉舉離一切染無別體性。此師意說,掉舉是依一切煩惱上立。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不寂靜性是諸煩惱共相。此復有六,謂散亂不寂靜性,顛倒不寂靜性,掉舉不寂靜性,惛沈不寂靜性,放逸不寂靜性,無恥不寂靜性。」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窺基:何以諸皆唯說是貪分?此師解釋,貪愛境界唯掉舉增,故雖掉舉是依一切煩惱假立,然以掉舉增時依貪分故,所以諸說為貪分。以上二師,皆以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云掉舉是世俗有故,而皆說掉舉是假法。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窺基:第三師說,掉舉是於貪等之外,別有自性,由此故得遍諸染心,若此掉舉唯是貪分,即不遍一切染心故。例如不信、懈怠,對法論說為癡分,瑜伽論言是實有,故知不信、懈怠,非是說為是他癡分,便非實有。同理,非是說為是他貪分,此之掉舉便非實有,勿不信等亦假有故。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不信者,謂愚癡分。」又云:「懈怠者,謂愚癡分。
《瑜伽師地論》卷55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

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

窺基:此為會文。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掉舉是世俗有者,如睡眠、惡作二法名世俗有,然體仍是實,是隨他相而說為世俗有故,此掉舉亦是,以掉舉位貪分增故,從貪相說,名世俗有,然體仍是實,非是假。

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

窺基:此申正義。即是,囂掉舉動是此掉舉自性,由此令其俱生心、心所法不寂靜故。

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窺基:此破第二師說,若離一切煩惱,無別掉舉體相者,何故別說能障於止?非一切煩惱皆障止故,又諸煩惱能障一切善故,即不應有別障。故知不寂靜非是此別體相,此掉舉別體相者,即囂動故。

願施:此意,若掉舉是以不寂靜為體相,是於一切煩惱上立,則何故別說掉舉能障奢摩他?非一切煩惱皆能障奢摩他故。又者,一切煩惱總障一切善故,此掉舉既是於一切煩惱上立,即應障一切善,而不應是別障行捨善法。故知,不寂靜非是此掉舉別相。

云何惛沈?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舍那為業。

窺基:此惛沈者,別障善法中輕安,及通障觀品,顯此於彼過失增故,說有二障。

有義,惛沈,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沈重是癡相故。

窺基:此為第一師義,即是據教、立理,證此惛沈是癡一分。以論為證者,以論說此是癡分,諸論皆同故。以理為證者,以惛昧沈重與癡相無別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有義,惛沈,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沈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沈相故。

窺基:第二師說,諸煩惱共相無堪任,即是惛沈別相,故此惛沈是依一切煩惱上立。對法論第六卷說,無堪任是諸煩惱共相。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窺基:此為會通論文。即是,惛沈雖依一切煩惱假立,然以癡相增故,故論唯說此是癡分。

有義,惛沈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

窺基:此為第三師義。即是,惛沈別有自體,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為癡分者,以此是癡等流故,例如不信、懈怠,說為癡分而是實有。

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

窺基:此釋惛沈說為世俗有之所以。即是,如睡眠等是實有性,隨他相故,名世俗有,此惛沈亦是,以癡相增故,名世俗有。

惛沈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

窺基:此申正義。惛沈別相,即是瞢重,瞢謂瞪瞢,即是惛義,重謂沈重,即是沈義。惛沈別相非是無堪任,而是瞢重,由此令其俱生法無堪任故。

若離煩惱無別惛沈相,不應別說障毘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

窺基:此難第二師義。若此惛沈是以煩惱共相無堪任為體,則不應別說障其觀品,既然一切煩惱皆無堪任,即應一切煩惱皆名惛沈,以皆障觀品故,又此惛沈既依一切煩惱而立,即應能障一切善法,云何但障善中輕安?

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沈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窺基:此辨惛沈與癡差別。癡於境,輕而迷闇(闇者,不了之義),正障善法中無癡,其別相不是於境瞢重。惛沈於境,瞢瞢沈重,正障善法中輕安,其別相不是於境迷闇。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窺基:此文略釋不信,下文廣解。此中「實、德、能」者,是不信之所依,「不忍、樂、欲」者,是不信三相,「惰」者,即是懈怠。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

窺基:不信三相,翻前信說,應可了知。以心穢為性者,如文所云。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不信三相,翻信應知者,一者,不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不能淨信,二者,不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不能信樂,三者,不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雖有力能,而不信受,不起希望。翻前信說,故論說云: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

窺基:由不信故,於實等中不忍、不樂、不欲者,此不忍等性非別實有。前善中於實等之深忍、樂、欲,體即是勝解、欲,此於實等之不忍、樂、欲,但是不信。由此可知,於染法等不忍、樂、欲,亦即是信,無別有體。

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窺基:此意,若於染法起忍、樂、欲,此忍等體是勝解、欲,非是不信,是不信因果故。若於無記法起忍、樂、欲,則但是勝解、欲,非與餘法為因果故。若於染法不忍、樂、欲,體即是信,非是勝解、欲。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

窺基:此明懈怠,文易可知。於業中言「增」者,是滋長義。

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

窺基:此說,非但於善不策勤名懈怠,於惡策勵亦是懈怠,於無記事策勤者,即是欲、勝解,非別有體。

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窺基:此舉喻說,如於無記事忍可、樂、欲,即是非淨非染,非信非不信,但是欲、勝解故。信、不信二法,行相增猛,故但有善、染性,無記行劣,無二法別相,故但是欲、勝解。不信、懈怠二法,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中說是實物有。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

窺基:此明放逸。其性、業等,翻善中不放逸,應可了知。此中「縱」者,是說縱恣,「蕩」者,是說蕩逸。

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窺基:此釋何以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即是,懈怠及貪、瞋、癡四法,功用勝故,障三善根及遍策法。遍策法者,即是精進。慢、疑等法,雖亦有此功能,然與彼四相較,勢用微劣,故不依慢、疑等上立放逸。此放逸者,唯是假法,論有誠文,不勞懷疑。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窺基:此明失念。不能明記善等事故,名為失念。由失念故,能障正念,生起散亂,故說「散亂所依為業」。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

窺基:第一師說,失念,是念一分,對法論說此是煩惱相應念故。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忘念者,煩惱相應念為體,散亂所依為業。」

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

窺基:第二師說,失念,是癡一分,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皆說此是癡一分故。對於前師所舉對法論文,此師會通而云,對法論言是相應念分者,實是由癡而令彼相應念失故,名為失念。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忘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一切皆是世俗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若於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

有義,失念,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窺基:第三師攝前二師義說,失念,是念、癡俱一分,前所引二文是影略說故,復有教證,即論言失念遍諸染心故,故知失念非唯念分,許有染心起時無有念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

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窺基:此明散亂。此中「流蕩」,「流」者,馳流,即是散功能義,「蕩」者,蕩逸,即是亂功能義,餘文可知。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

窺基:第一師說,散亂,是癡一分,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是癡分故,體是假有。

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

窺基:第二師說,散亂,是貪、瞋、癡三俱一分,集論等說是三分故。「等」者,等取五蘊論,五蘊論同樣說是三分故。然瑜伽論說此是癡分者,以癡遍染心故,彼貪、瞋分不遍染故。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何等散亂?謂貪、瞋、癡分,心流散為體。」
《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散亂?謂貪、瞋、癡分,心流蕩為性。」

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窺基:此釋何以但依三法上立。即是,此貪、瞋、癡三法,令心流蕩,勝慢等餘法故,是不善根故,行相麤猛故,是故說為散亂。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

窺基:第三師說,散亂,別有自性,論說是三分者,以此是三分等流故,如無慚、無愧,對法論亦說是三分,而瑜伽論言是實有。言「隨他相說」者,即總會通瑜伽論文所說,散亂等是癡分。

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

窺基:此顯正義,及破前說。其正義者,散亂別相即是躁擾(躁者謂散,擾者謂亂),此令與己俱生之法皆流蕩故,流蕩非此自性,而是餘惑共相。破前說者,若此散亂離於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而應說為通障諸善,既言別障正定,即知應是實有。

掉舉,散亂,二用何別?

窺基:此問掉舉、散亂二法功用,有何差別。

彼令易解,此令易緣。

窺基:論主答云,彼掉舉功用是舉心,境雖是一,令其俱生心、心所之行解,數數轉易,即於一境多行解轉。此散亂之功用,是令其俱生心、心所,數數改易緣別別境,即令一心更易多境。

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

窺基:雖一念中,行解、所緣二法,俱無改易之義,然而多念相續,即有易解、易緣義故。一剎那中,雖有此解、緣二,然而行相難知,故以相續顯其行相。

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窺基:論主解釋,染污心時,由此掉舉、散亂二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俱起念、定等力增故,制持此二,如繫猨猴,而令俱起染心有暫時住,專注一境,此時,掉舉、散亂二力微劣,然而非是體無,如果掉舉、散亂二力增時,則念、定等法行相即劣,亦非體無。故此掉舉、散亂二法,如同諸論所說,俱遍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窺基:此明不正知。非是迷於境而闇鈍,名不正知,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者,多發惡身、語、意業,而多犯罪毀戒。顯揚論、對法論及五蘊論,皆同此說。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不正知者,謂於身、語、意行,不正了住,染污慧為體,能障正知為業,乃至增長不正知為業。」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不正知者,煩惱相應慧為體,由此慧故,起不正知身、語、心行,毀犯所依為業。不正知身、語、心行者,謂於往來等事,不正觀察,以不了知應作、不應作故,多所毀犯。」
《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不正知?謂於身、語、意現前行中,不正依住為性。」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

窺基:第一師說,對法論說此是諸煩惱相應慧故,故不正知,是慧一分攝。

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窺基:第二師說,不正知,是癡一分攝,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是癡分故。言此是相應慧者,是由癡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窺基:第三師說,不正知,是以癡、慧一分為體,前所引教二文,但是影略說故,又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皆說此不正知遍染心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