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八節第二項 習氣


復次,生死相續,由諸習氣,然諸習氣,總有三種。

窺基:復次,作第二解,即以習氣解頌、答問。此文總標習氣有三,下作別解。

一、名言習氣,謂有為法各別親種。

窺基:此名言習氣。名言習氣,即是三性諸有為法因緣,此攝盡一切有為法習氣。

名言有二,一、表義名言,即能詮義音聲差別。

窺基:此名言可分為表義名言、顯境名言二種。表義名言,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識皆不緣,亦不能發起。此表義名言,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別非是詮表之聲,彼非名故,名唯無記,如瑜伽論第七十二卷釋五法中。聲之自性唯是無記,然聲若是有表,即業性攝,以能表示思故,說通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說為無記。名雖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而由於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此因名所起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生種子,皆是由心、心所,心、心所所熏種,有依外緣,有不依外緣,不依外緣者,名顯境名言,若依外緣者,名表義名言,以此差別,分為二種,然名自體不能熏種。雖亦依字、句等而成熏習,然詮召諸法,以名最勝故,總說為名,是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以名言進則攝句,退則攝字故。

願施: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是依於外緣,何故不別說是境熏習?

窺基: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種,但是顯境名言所攝。有能詮之法,令有情因名起執,流轉生死,以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為勝,是故但說依名,不說依境。

願施:前是約相、名、分別等五法中之名,故說名體有漏,從於聲本,是無記性,然而亦有無漏名者,此云何解?

窺基:若依無漏名而熏種,此唯無漏善性,即是於內發名,以名為緣,無漏心變似五蘊善法而熏五蘊種,故此亦為表義名言熏習

願施:前云表義名言是依外緣,何以此依內發無漏名者,得名表義名言熏習?

智周:顯無漏熏,其所依名,是因內而發,故立以內名,不同前說是以自、他相望,而名內、外,故無矛盾。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72云:「問:如是五事,幾善、幾不善、幾無記?答:相及分別通三種,名唯無記,真如唯善。」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0云:「以聲能表內思故,所以說聲得名為三性,如人出麤惡語時,即表內心是不善性,若出好語時,即表其人內心是善性,故以聲能表,聲通三性。」彼卷又云:「然名是聲上屈曲差別者,意說聲即是第八識相分攝,聲既是第八識相分,故聲及名即不能熏成色、心等種,以是本識相分不能熏種故也。」

二、顯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

窺基:顯境名言者,即是能了境之心、心所法,此即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相分心不能顯境故。七識見分等心,實非名言,言說之名,能顯所詮之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之境,如彼言說之名,亦得名之為名,是故名為顯境名言,然而體實非名,名體是心不相應行法故。又解,如四無色蘊名為名,則心、心所體即是名,能所緣境義故,《瑜伽師地論》卷56亦云:「問:何緣四無色蘊,總說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0云:「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者,意說『順趣種種所緣境』者,即如此論中顯境名言,於『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者,即如同表義名言攝之。」

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窺基:隨此表義、顯境二種名言為緣,能由相分等中熏生五蘊諸種,彼諸種子,親辨體故,是有為法各別因緣。

願施:表義名言即聲界攝,顯境名言即是七心界、法界一分,二種名言合但九界,云何能為十八界諸法之各別因緣?

智周:由此二種名言,隨其所應相分、見分,熏諸法種,彼諸法種即為諸法各別因緣,其理無爽,前基師解意亦可悉,故世親《攝大乘論釋》卷3云:「名言熏習差別者,謂眼名言熏習,在異熟識中為眼生因,異熟生眼,從彼生時,用彼為因,還說名眼,如是耳等一切名言差別亦爾。」

二、我執習氣,謂虛妄執我、我所種。

窺基:此我執習氣,能令有情自、他成其差別,通第六、七識。

我執有二,一、俱生我執,即修所斷我、我所執,二、分別我執,即見所斷我、我所執,隨二我執所熏成種,令有情等自、他差別。

窺基:因為有我執故,則名言熏習中,即有熏生我執種子,由此而令有情自、他差別,是故別立此為我執習氣。初俱生我執,通第六、七識,後分別我執,唯在第六識,其文易解。

三、有支習氣,謂招三界異熟業種。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愛果業,二、諸不善,即是能招非愛果業,隨二有支所熏成種,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窺基:「有」者,即是三有,「支」者,是因義,或分義。此說有支習氣,即是三有之因,亦即生善、惡趣之差別因,是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文中「不善」之前有「諸」字者,是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

願施:言「支」是分義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0云:「分義者,即十二支分不同,故言分也。」此意,「有支」依於分義,即是十二支中一分。

應知我執、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

窺基:我執、有支二種習氣,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此意,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然而我執見分所熏成種,令彼自、他成差別故,故成為增上緣。此中三種習氣,名言種子為異熟果之因緣,親生故,有支種子為異熟果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亦為異熟果增上緣,令自、他差別故,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執種,即為因緣,亦得親生故。

願施:名言、我執、有支三種熏習,於三界、三性等,有何分別?

窺基:今此但以五門辨明三種熏習。一、三界,言說之名,唯欲界及初禪地有,有尋、伺故。表義名言熏習,至第四禪地皆有,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者通無色界,經說無色諸天於佛處聽法故。顯境名言熏習,三界九地通有。有支、我執熏習,亦是皆通三界。二、三性,名言熏習通三性,有支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無記及不善,俱生我執唯是有覆無記,分別我執亦通不善。三、八識,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顯境名言熏習,通前七識,無第八識,以第八識不熏種故。有支熏習,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熏習,唯在第六、七識,第七識唯有俱生我執熏習,第六識通俱生、分別我執熏習。四、有漏無漏,後二熏習唯是有漏,名言熏習亦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佛果無熏習故,第六識有漏熏習,至第八地即無,餘六識有漏熏習及諸無漏熏習,通十地有有支熏習非聖者有,聖人不造業故,此說造總報業,設造別業,則是名言熏習所攝,不名有支熏習,別業非行支故,或以類相從故,即亦是有支攝。分別我執熏習,唯異生於資糧位起,內法異生則無,聖說不共無明,內法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熏習,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餘位皆有

願施:《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2云:「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所餘無明引發放逸。」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0云:「若至十住第七心以去,即為內法異生,更不退作小乘、外道等,故第七住,名不退位。入第七住已,亦伏分別我執。」

智周:此三熏習是同是別,其義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熏習,名言熏習中,有非是後二熏習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無漏種,彼皆非是後二熏習。若以我見熏習來對有支熏習,應作四句分別,一、有我見熏習而非有支熏習,即是無記執所熏種。二、有有支熏習而非我見熏習,即是善、惡心不起執者。三、有我見熏習亦為有支熏習,即是不善心起執者。四、非二熏習者,即是無覆無記、無漏種等。然第三句,有我見熏習亦為有支熏習者,即是具有三種熏習,如欲界中分別我見諸相應法。

願施:佛果既無名言熏習,如何有十八界差異?

窺基:菩薩十地之中,由依無漏名言,有後得智熏習成其種故,佛果之位,此種成熟圓滿,生十八界,故《解深密經》卷1云:「一時薄伽梵,住最勝光曜七寶莊嚴,放大光明普照一切無邊世界無量方所,妙飾間列周圓無際,其量難測超過三界,所行之處,勝出世間善根所起。」此中所言「勝出世間善根」,即是後得智。

願施:菩薩十地位中,由後得智熏習,能生佛果十八界否?若是能生,則十地因位中,自無無漏身等,何能緣他佛身而生無漏本質?若不能生,則前何以說由後得智熏習成其種?

窺基:此有二釋。一云不生,以因位中不熏佛果十八界種故。十地位中,彼緣佛身所熏生種,但有自相分種,不生本質,無有緣他熏成種而生他質故。二云得生,以緣他本質為增上緣故,而說得生。

此頌所言業習氣者,應知即是有支習氣。

窺基: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是此三熏習中有支習氣。

二取習氣,應知即是我執、名言二種習氣,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說名取。

窺基:頌中所言二取習氣者,即是我執、名言二種習氣。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成之二種習氣,皆名為取,取此我執、名言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為取。以上即解頌文上二句中三種習氣。

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窺基:頌中餘文「俱」義、「習氣」義、及果有前盡而後生之義,皆如前解所釋。下文准知同此,即是若與前解同者,不再別說,若有異者,皆作別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