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基:頌云三位無有之義,為是體無,為是義無?諸師有諍。安慧等云,於三位中,末那體無,以此識俱時唯有人執,無有法執,對法論等說三位無故,若此識俱時有法執,聖教應言三位中有。准此師所計理,則成佛時,即無有第七識,是餘七識成佛。
窺基:此文之意,又顯揚論第一卷說末那與四惑俱,故此識無法執,又佛地經及攝論皆不言淨位有此識故。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
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1云:「第二染污意,與四煩惱恒共相應,一者薩迦耶見,二者我慢,三者我愛,四者無明,此即是識雜染所依。」
窺基:護法等解釋說,此識於三位中,無有染義,非是體亦無有。《瑜伽師地論》卷63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為性,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准此大論及解脫經,皆是說有出世末那。此論下文證有此識,即是舉解脫經之文。彼大論第六十三卷之文,有二種解,一者,此名是假,不必如義,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故,二者,出世末那,遠離顛倒思量,即能正思量故。是故,此識通於淨位。此文證明彼前師義違教,下文證明彼義違理。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63云:「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名假施設,不必如義,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
窺基:彼安慧等師說,有學出世道現前時,及無學位,其無漏第六意識,皆是無第七識為所依。然而此等無染意識,定有俱生不共所依,是意識故,如有染時意識。
窺基:此舉瑜伽論第五十一卷之文。下依此文難彼前師。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1云:「阿賴耶識,或於一時唯與一種轉識俱轉,所謂末那。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阿賴耶識一時俱轉,緣阿賴耶識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或於一時與二俱轉,謂末那及意識,或於一時與三俱轉,謂五識身隨一轉時,或於一時與四俱轉,謂五識身隨二轉時,或時乃至與七俱轉,謂五識身和合轉時。」
窺基:若是住滅定時,無第七識,則聖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即成既非是「恒」,亦非是「定」。此難前師計滅定中無第七識。
窺基:若是住聖道時,無第七識,則第六意識起時,藏識唯有一識俱轉,聖論如何可言「爾時藏識定與二識俱轉」?此難前師計聖道中無第七識。
窺基:前師若說:「彼瑜伽論是據多時而言。」此師難云,彼顯揚論第一卷中所說當如何通?彼論既說煩惱相應,恃舉行故,翻彼相應,平等行故,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願施:《成唯識論證義》卷5釋云:「何故顯揚論中但說四惑相應,不說淨位?答:言彼雖說恒與四煩惱相應,然有論師翻彼相應恃舉之行,為平等行者,恃舉為行,則是染相應,平等為行,則是淨相應,故知此意通染、淨位。」
窺基:此言,若由瑜伽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污意,便計無學無第七識,則無學身亦應無第八識,以聖論說阿羅漢位捨藏識故。
窺基:彼第八識,汝既不許唯在染位中有,云何對於此第七識,即言唯染位有?
窺基:又《大乘莊嚴經論》及《攝大乘論釋》第九卷皆說,轉第七識得平等智。此平等智,定有所依之識,即是第七淨識,量云:「平等性智,定有別所依識,說轉得故,如餘三智。」第七淨識若無,即平等智亦應非有,非離所依之心而有能依智故。
願施:《大乘莊嚴經論》卷3云:「轉第八識得鏡智,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第六識得觀智,轉前五識得作事智,是義應知。」
無性《攝大乘論釋》卷9云:「轉染污末那故,得平等性智。」
窺基:又彼若言:「經說平等性智非與第八識俱,第八識相應智名為圓鏡智故,平等性智,唯取第六淨識為所依識,或六識中隨依一識。」則此師云,汝說不然,汝亦共許佛地經中說此智品於佛位中恒行,即是許佛平等性智為恒無轉異行,如圓鏡智,則此智應非六轉識俱智,六轉識相應智,有轉異故,名不恒,又間斷故,名不行,此平等智非間斷故,名為恒行。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4云:「又間斷名不行者,問:此與前解轉易何別?答:轉易約六識中喜樂捨等,不恒一故,今言間斷,據滅定等有不行故。」
窺基:又者,若無學位無此第七淨識,則第八識無俱有依,如是即有違比量過。量云:「汝無學位第八識,必有現行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七識。」由於彼師許第七識以第八識為俱有依,故可立此同喻。
窺基:又難彼云,如凡夫等未證人空,故有人執恒行,二乘人等未證法空,法執亦應恒現前有,既然法執二乘定有,則三位中此識若無,彼恒行之法執依於何識?
窺基:彼師說八識皆有執,故此師難彼云,不可說執依第八識,第八識相應法中無慧執故,故執非與第八識俱。
願施:安慧計末那唯人執,第八識唯法執,故論主以此非難彼。
窺基: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及無學位,法執定有,以此第七識恒行不絕,未證法空故。此文意顯,二乘廻心、頓悟菩薩入初地已,即是分證法空,而有此識相應淨智。
窺基:瑜伽論第五十一卷,及攝論第一卷,皆以五識為同法故,證有第七識為第六識俱有依。
窺基:若如前師所言,有學聖道起時,及無學位,無第七識為第六識依,則彼二論所立之宗、因,應是俱有過失。宗有過者,若是總言第六意識必有俱生不共增上別依,即有「自宗相違」一分宗過,彼宗自計有學聖道及無學位之第六識無所依故。若說除有學聖道及無學位之意識,餘位意識必有此依,即有「比量相違」一分宗過,此一分無依之意識,與餘有依意識,皆得為比量故。因有過者,若以六識攝故為因,來成立前總言之宗,此因即有「不定」之過,謂以「六識攝故」為因,為是如五識,立意識有依,為是如汝有學聖道及無學位之意識,立意識無依?若以六識攝故為因,來成立後所說宗者,此因便有「法自相相違」過,及「相違決定」之過失,謂有一分意識定是無依,六識攝故,如有學聖道及無學位之意識。是故,若無第七識為第六識依,則攝論、瑜伽論中比量之宗、因,皆有此失,善因明者,應能了知。
願施:基師解中,立宗有二,一、總立第六意識必有此依,二、簡除有學聖道及無學位之意識,立餘意識必有此依。
窺基:又者,汝之五識亦應許有無依之時,六識攝故,如汝意識。反之,五識既然恒有所依,則意識應亦是恒有所依。
窺基:此總結說,是故於上三位,定有無染污意恒起現前,論說三位無末那者,是隨乘差別而說染污意無,非是無有第七識體,如說不退菩薩等四位無阿賴耶,非是無有第八識體,是捨染名故而言「無」。
願施:論說三位無末那者,是隨何乘而說染污意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