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
窺基:自此以下,釋諸妨難,其中有四問答。此為外人之第一問,即是,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死,便不能永入無餘涅槃。同理,既然一切二乘有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則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
窺基:此為論主以法喻答前難。即是,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瑜伽師地論》卷80亦云:「是故當知由彼種性有差別故,非一切阿羅漢皆能迴向無上菩提。」
二 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窺基:此為外人之第二問。前說無漏業為正因,能感變易生死,故為此問。
誰言實感?
窺基:此論主答。答意即是,道諦不實感苦。
窺基:外人反問,若非實感,感義如何?
窺基:此意,由第四禪無漏勝定及勝願力,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如是但由無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其實是有漏業感苦,非無漏業實能感苦。此無漏業如是感時,須要由所知障為緣助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
窺基:此明何以所知障不同煩惱。即是,所知障不能發業、潤生故,不障解脫。此亦兼答前第一問。言「解脫」者,二乘人入有餘依、無餘依二種涅槃,皆是解除縛義,故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即是解脫,故所知障不障解脫。又者,此所知障,體非縛法,無能發有漏業,如無明等,及無潤生之用,如貪愛等,是故不障解脫。
三 何以用所知障資感生死
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窺基:此為外人之第三問。即是,為何用所知障資感生死苦果?《佛地經論》卷2云:「何故引彼趣大菩提,長時受苦?變易位中,無諸苦受,斯有何過?行苦有故,是為大過。雖經此苦,令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故無有過。」彼文難意,大致與此相同。
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窺基:論主答云,以自證、利他二利故,更須所知障來資生。
窺基:此解釋說,不定性二乘已永斷煩惱障,八地以去菩薩已永伏煩惱障,故彼無容復受當來之分段身。彼既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所修有二利益之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及以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助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此是或先發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皆無違。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經三大劫證得無上菩提。此意,雖諸菩薩得以願力受生,然若伏煩惱種,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即有後續生死,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永斷生死。因此,菩薩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言「勝定」者,舊解是說邊際第四靜慮,今解四種禪定俱得,雖無文說定是何種靜慮之邊際定,然預流果等皆能行此四種禪定故,理不違故。然而多言是第四靜慮者,以殊勝故。
智周:望能得人能得彼四定故,即於其自所得中最殊勝者,而名為邊際。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14云:「四定中,地地中,上品定,皆名邊際也。」
四 何故須要所知障助
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窺基:此為外人之第四問。即是,既然由無漏業資助現身先業,即可令果長時不絕,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窺基:論主回答,既然猶未成佛,猶未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若不執著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即以所知障計菩提可求、有情可度,先有此執著故,方能發起後無漏業。經說無漏業為因者,以是勝故,說無明住地為緣者,以疎遠故。此為第一解答。
願施:執彼菩提,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
智周:若執有情而為一、常、主宰,可是我執,非是法執,然若但執有情有體,不捨自性,即唯法執收。
窺基:此為第二解答。即是,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此為所斷緣故。
窺基:此為第三解答。即是,此所知障,其體寬遍,能為一切有漏之依,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法決定非有。既然留身長住是由有所知障,故此障於身住有大助力,是故說之為緣。此三種解,皆通三乘,然於八地以去菩薩,即無初解之義,但有後二解義,以彼菩薩意識是無漏相續,定不起執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