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因者,即隨說因、觀待因、牽引因、生起因、攝受因、引發因、定異因、同事因、相違因、不相違因。
2、四句能、所受性者,即一、觀待所受有能受,二、觀待能受有所受,三、以所受觀待所受,四、以能受觀待能受。
3、五位差別者,《瑜伽師地論》卷3:「或立五種,謂五位差別,一、因位,二、果位,三、樂位,四、苦位,五、不苦不樂位。」
觸、想、作意、思無此五位差別能者,謂觸、想、作意、思無能有此五位差別。
4、《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餘有通故者,即所受也,能受餘故。」
又解,餘有通故者,謂餘句中有所受者,其所受亦通有為、無為故。
5、此意,若以所受觀待所受,唯一種所受性,若以能受觀待能受,亦是相似,唯一種能受性。
6、觀待因者,《成唯識論述記》卷8:「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
7、此說攝受因體。此意,若有疎緣互相攝受,令果得起,即為攝受因,此疎緣法體唯除種子,以種子是親因緣,其未潤位是牽引因攝、已潤位是生起因攝故。
8、《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依引中等者,等取上品,但中、上,不引下。」
9、「前」謂引發因,「後」謂定異因。《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後界狹性寬者,唯引當界名為狹,通善惡性,招異熟故,名之為寬。」
10、《瑜伽論記》卷2:「若唯識說生、住、成、得四果,成有二種,一、立,二、辨,攝此成辨無此作用。住謂水輪依風輪等。」
11、六依處者,謂十五依處中,第五無間滅依處、第六境界依處、第七根依處、第八作用依處、第九士用依處、第十真實見依處。
12、此意,清淨法之相違因,即是諸雜染法。
13、此意,外麥等無記法之隨說,即依主釋;隨說即無記,亦持業釋。
14、《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若清淨之隨說因體通三性者,以不善心說無漏法,即是不善為清淨因。餘准可知,總而言故。」
15、《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既言於勝品亦至三性者,雖作此釋,道理稍難。有漏三性望於無漏,無漏可得,名之為上。漏無漏別,善惡等殊,何名同類?故為不可。」
16、《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若清淨法之定異至果是無為者,約究竟說,究意言意,一切有漏為無漏之因,皆是無為之因法。」
17、《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若能同辦至通三性也者,謂從觀待,通至差別,並名同事。即妙觀等與第七識為等無間,名辦末那,與攝義亦相似。」此中妙觀等者,等取平等性智。
18、何妨亦通三性耶者,以雜染法與無漏相違而論,因是雜染,體通三性,唯有漏,果是無漏、善性,此因是清淨之相違因,故云「若總言之,何妨亦通三性」。
19、清淨之法定唯無漏,是故體狹。
20、《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雜染法之隨說因者,問:雜染既攝有漏三性,下何故說無記十因?答:雜染義寬,無記義有別,故別明之。」
21、《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因果差別等者,雖俱是受,約因、果別,所以能受待受也。差別應思者,即是苦受待樂受等,雖總名受,苦、樂等別。」
22、《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若據表業至於理何失者,若約表邊,何妨果、因俱通?善等之首等,舉其表色。」
23、《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少有雜染牽引因等者,此中意說,據業牽引邊,有少分雜染牽引因體,與果性可別也。非一切故,故言少有。」
因體通二性者,謂通善、惡二性。
24、《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若雜染之攝受至法性同前者,同前清淨之攝受因唯清淨,此之攝受果亦唯雜染。」
果法性同前者,謂果即雜染法,其體性如同前說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
25、此意,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果性同前因之體性,即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為,是故亦可不釋果性。
26、《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若據因有漏善至無為耶者,有漏善者取六行道,此六行道既能斷惑,何妨雜染因,果得通無為。問:大乘六行不得離繫,但得非擇,如何今言證離繫?答:雖實六行不證離繫,由此為因得後能證,故據遠說。或此中談薩婆多,彼詐六行得離繫故,雖然彼宗不說有十因。」
27、《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言相違因至唯善性也者,問:無為以為諸法之依,如何說言是雜染法相違因也?答:由無漏道證真如已,雜染便斷,據此義邊說彼真如為相違因。不爾,稍難。問:異生性是聖相違,何故不有雜染即因?清淨准此。答:今說不得雜染,即是雜染家因。異生性者是聖相違,不是雜染相違因也。清淨准知。問:若爾,何故釋名中云相違即因?答:前言即因,不約其性,但總說故,可言即因。今者約性,所以不同相違即因。」
28、《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果體通一切者,因唯有漏,可通三性;果通一切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俱不為障者皆有名果故,故名寬也。餘准可知。」
29、因中表故者,意謂若是從表,聲得通善、惡性。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果上實無記者,佛之上實無無記。」
30、此謂,何妨外法有無記法即隨說因耶?
31、《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以因顯形待水等者,水中顯形者是影像色也。」
水等、形等為因、果者,謂形等為果,水等為因。水等者,等取雲、鏡。
32、此意,若無記之觀待因,果唯無記,因通三性,故因體寬、果性狹。若無記即觀待者,因唯無記,果通三性,故因性狹、果即寬。
33、《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以取外麥等者,論中據假且說外麥等,據實因,種上無記,如名言種子亦是無記,即因。」
34、章中原文為「若無記即相違因,因果性等」,此不正確。何以故?此文應辨不相違因,故作更正。 因果性等者,謂因、果皆無記性。
35、《成唯識論了義燈》卷6:「何故因但十而不增減?答:略頌辨釋,頌曰:
果於因違順 顯與及形持
親疎并遠近 順別立十因
釋有六對。一、違順對,分為二因,相違因、不相違因。違者,相違,因能違諸法不生等故。相違有六,瑜伽三十八云:『一、言說相違,謂諸言論前後相違,即自語相違等;二、道理相違,即四相違等;三、生起相違,能生緣闕,障彼生會;四、同處相違,謂明闇等不可同處;五、怨敵相違,如毒蛇、鼠、狼等,互為怨害故;六、障治相違,謂不淨觀能違貪等。』今取生起相違立相違因。順者,謂餘九因皆順生果,名不相違因。
二、就順中,分顯與對,顯者謂隨說因,由言說故能顯諸法,非為因生;與者,謂同事因,謂從觀待乃至定異,皆同能生助與果故。就同事因,分形持對離出二因,形謂形待,立觀待因,待因果起故;持謂扶義,立攝受因。又於同事,分遠近對,離出牽引、生起二因,二因中有等流、異熟二因別故,名為親疎,由因去果有遠近故。於近之中,分順別對離為二因,謂引發、定異。故此十因更不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