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八項第一目 信等十一


成唯識論卷第六

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窺基:此是結前問後。

曰:
   善謂信慚愧  無貪等三根
   勤安不放逸  行捨及不害

窺基:自此以下依問別答,初舉頌,後別釋。此即頌中言「行捨」者,是說行蘊中捨,非是受蘊中捨。言「及」字者,有二種義,至下當知。

願施:此中信等善法,為是論主自行施設,為是本經所說?

智周:此等善法,本經所明,後論引釋,故顯揚論第一卷中,引經證云:「如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慚於所慚,愧於所愧,無貪善根,無瞋善根,無癡善根,起精進住,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適悅於意,身及心安,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根,為除貪、憂,心依止捨,由不害故,知彼聰叡。」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窺基:此「善」之得名,並破異執。言「定有十一者,是遮異執。薩婆多說善有十種,即是以此減一,除去無癡。正理論師說有十二,即以彼十更加欣、厭。正量部說十三唯善,即此十一之外,更加欣、厭。故此定有十一」之言,是遮彼增減執。又遮薩婆多等計執輕安遍善,故今論言「唯善心俱」,表示非必遍善。

智周:薩婆多師說無癡以慧為性,非自性善,故計善心所但十種。
論言「唯善」,亦遮經部計執信、精進二,通於三性,彼成實論信品中說信通三性,品中說通三性。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

窺基:此下出諸善法體性。此別解信,申明正義。此意,實、德、能三,是信依處,是境第七囀聲;深忍、樂、欲,是信因果;心淨為性,正顯自體。

願施:何故此中深忍、樂、欲,是依次別對實、德、能?

窺基:實、德、能三境中,隨增義說,故言忍、樂、欲,即德、能二境唯善故,唯以樂、欲為名,境通染、淨故,故標名忍。其實,於境中滅諦、道諦,亦有樂、欲,於後德、能二境,亦有忍可。

願施:八囀聲中第七囀聲,是所依聲,此有二種,一、為依,此第七囀聲表示所依根,二、為境,此第七囀聲表示所對境。

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窺基:此明信之業用。顯揚論第一卷中解釋信,說有五業,其中最初「斷不信障為業」,與此所說「對治不信為業」相同,此論所言「樂善為業」,即是彼言「能得菩提資糧圓滿,利益自他,能趣善道,增長淨信」四業,其淨信者,即是論中所說堅固信。

智周:《顯揚聖教論》卷1云:「信者,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心淨忍可為體,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如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其中後四種業,要樂於善方得起故,故今此論以「樂善」攝。
言「即是論中所說堅固信」者,即《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於如來所,淨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無有如法能引脫者』?答:依信根說,此顯其信,於聞、思、修,勝解堅固義。」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

窺基:此下解信依處。信之依處,有實、德、能三種

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窺基:信實有者,是說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然對法論第一卷云:「謂於實有體,起忍可行信。」古師即依彼文說,起忍可信者,是於體是實有之四聖諦。今此論中言深信忍可者,若是如彼所說,則若信虛空,此虛空為是何等?虛空體非實故,亦非諦故,然信虛空亦是此忍可信攝故。是故,但可總言若理若事,虛空雖然體無,有空理故。

智周:前言虛空,是說本空,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

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窺基:信有德者,如文可知。不論同體、別體,有漏、無漏,住持、真行,凡是所有三寶,皆是真淨德攝,如真淨故。真淨所餘,是此真淨方便,亦名真淨。

願施:前解之意,若以無漏三寶、真行三寶為真淨者,則所餘有漏三寶、住持三寶等,皆是此真淨方便,亦得名真淨,是故所有三寶,皆是真淨德攝。

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窺基:信有能者,是說於有漏、無漏善法,信己及他,今能得後能成,於無為得,於有為成,於世間善法得,於出世間善法成,如是起希望故,希望即欲。以上是以忍、樂、欲三,如次配上實、德、能

智周:論言「信有力」者,總有二釋。一、依人而辨,即如前基師解。二、約法而說,故有義云,或「信有力」之言,是說所信善法,即是信善法能得能成有為無為、世出世果,如此起希望故而修習之,此說亦不違理。

由斯對治不信彼心,愛樂證修世、出世善。

窺基:此釋信之業用。正治不信彼實事等,能起愛樂,於無為證,於有為善法修,此是信業。

忍謂勝解,此即信因,樂、欲謂欲,即是信果,確陳此信,自相是何?

窺基:自此以下,顯忍、樂、欲是信因、果,及顯心淨為自相。此外人問:「前言忍者即是勝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時之因。下言樂、欲,皆是欲心所,樂、希境故,即是同時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其自相是何?

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窺基:此是論主回答。「適」者,向義、纔義。

願施:「適」者,適才、剛才之義。此意,豈不剛才已說心淨為性?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窺基:外人難言,此猶未了彼「心淨」之言。若淨體即是心(此持業釋),則信應非心所,淨即心故。若淨體非即心,而是令心淨者,心之淨故(此依士釋),則與慚等有何差別?慚等亦是令心淨故。若「心淨」是說心俱淨法,淨與心俱故(此鄰近釋),則為難亦同,既皆淨法,亦應與慚等無差別。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

窺基:論主答云,此信體性澄清,能淨心及心所,信等十一善法是自性善,餘心、心所法但相應善者,即是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淨信能淨心等。又慚等十法體性雖善,然皆非以淨為相,唯此以淨為相,故名為信,唯信是能淨,餘皆所淨故。又心王是主故,所以此文但說心淨,略而不言淨心所。

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窺基:此舉喻說,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此中「濁水」,喻心、心所,「清珠」,比喻信體。此意,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心等遂淨。

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

窺基:其餘慚等,體性雖善,能令心、心所善,然皆不以淨為自相,而是但以修善羞恥等為自相,此信則以淨為自相,是故與彼慚等無相濫失。

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窺基:又者,一切染法皆是各別有其自相,如貪愛等。染心所內,唯有不信,自相渾濁,能夠渾濁餘心、心所,令成染污,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亦如泥鰌,動泥濁水。不信別相既唯渾濁,渾穢染污,信正翻彼,故信以淨為相。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

窺基:此是上座部義,或大乘異師義,即以愛樂為信自相,愛樂彼實、德、能法故。

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窺基:論主難云,若爾,則信應通三性,愛實、德、能三境故。若許信通三性,體應即欲,欲緣所樂境故。又於四諦皆有信生,若是愛樂為信自相,信應不緣苦、集二諦,聖者有誰愛樂苦、集?故苦、集諦,應非信之所緣。

有執信者,隨順為相。

窺基:此是大眾部義,或大乘異師義,即以隨順彼實、德、能,而為信相。

應通三性,即勝解、欲。

窺基:論主難云,彼境通有三性,若許隨順為信自相,此信應通三性,應即是勝解、欲。

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

窺基:彼若救言:「雖說隨順為信自相,然此信體非勝解、欲」。論主難云,隨順者有二種,一者印順,即是勝解,印而順彼故,二者樂順,即是欲數,樂於彼法故。

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窺基:若彼救言:「印順、樂順二俱之順,其體是信,故信非即勝解、欲。」論主難云,若離欲、勝解二,此則決非順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由此應知,心淨為信。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

窺基:自此以下合解慚、愧,此文即解釋慚。言「依自、法力者,如《顯揚聖教論》卷1云:「慚者,謂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為體。」即是以自增上、法增上之力為二緣。「崇重賢、善」者,此顯慚之別相,即是崇重賢、善二法,謂於有賢德者,若凡若聖,而生崇敬,於一切有漏、無漏善法,而生崇重。「對治無慚」者,其義可知。「止息惡行為業」者,謂慚與止息惡行為所依,由此之故,惡行不轉。顯揚論說慚等皆起五業,初皆所治別業,餘業例同於信。

智周:慚者,《顯揚聖教論》卷1云:「斷無慚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慚為業。」即是說慚五種業,第一斷無慚障為業,第五增長慚為其業,中間三種同信中三。

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窺基:此解釋說,對於自身,生自尊愛增上,對於法生貴重增上,由此二種力故,崇賢重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止息一切惡行。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

窺基:此解釋愧。言「依世間力,輕拒暴、惡」者,即是羞被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力。有惡者名暴,染法體名惡,輕有惡者而不親,拒惡法業而不作,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此皆愧之別相,名為輕拒暴、惡。愧業如同前慚所說。

智周:愧者,《顯揚聖教論》卷1云:「斷無愧障為業,如前乃至增長愧為業。」即是說愧有五種業,初斷無愧,後增長愧,中三同前。餘善之業,顯揚論皆說有五種,初業但是望除自障,後業但是能自增長,中間三業皆同於前,後不復錄。

願施:前言「或總輕拒,或總暴、惡」,意謂或以輕拒為總,輕拒或暴或惡之法,或以暴、惡為總,或輕或拒暴、惡之法。

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窺基:此解釋說,畏為世人所訶,以及自於惡法厭彼染己,二種增上力故,所以乃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止息諸惡業。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窺基:此為會通舊論之文。即是,羞恥過惡是慚、愧二法之通相,故對法論、顯揚論等依此通相,假說為慚、愧二法之別體。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慚者,謂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為體。 ……  愧者,謂依世增上,羞恥過惡為體。」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慚者,於諸過惡,自羞為體。  ……  愧者,於諸過惡,羞他為體。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窺基:此下遮難。古有四難,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此文即初二難,意謂若執羞恥過惡,為此慚、愧二法別相,應此慚、愧二體無有差別,相無異故,既然如此,則此慚、愧二法定不相應,無一心中有二受或二想等俱起之義故。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

窺基:此為第三非實有難。即是,彼若以此慚、愧待自、他境有差別故,說此二體有別而可俱起,則難彼云,應此慚、愧二法,皆非實有,有所待故,如長、短等無實自體。此慚、愧二,待自、他故,方成二別,豈非是假?若許是假,便違聖教,瑜伽論第十五卷中說,十一善中八是實有。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世俗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由此可知,十一善中除彼三,餘八是實有。

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窺基:此為第四不遍善難。又彼若言:「此慚、愧二,體定實有,然而不可俱起,是要前後各別生起,待自、他境有差別故。」則難彼云,若爾,即復違背瑜伽論第六十九卷中說十遍善心,故知慚、愧非前後起。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69云:「遍善心起,復有十種,謂慚、愧、無貪、無瞋、無癡、信、精進、不放逸、不害、捨,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

窺基:外人反問,若是崇重善為慚,唯緣善故,輕拒惡為愧,唯緣惡故,崇重、輕拒為此慚、愧二之別相,則此二所緣既有異,即應此二不得俱生,如是亦有違論之失,汝我彼此二失既同,如何乃能偏責於我?

誰言二法所緣有異?

窺基:此為論主回答。此意,慚、愧所緣是同一境。

不爾,如何?

窺基:此外人難。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

窺基:論主解釋,善心起時,隨其所緣何境,不簡別諸諦、三寶等,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憚惡義,此二種義,即是慚、愧二法別相,非是慚、愧二法所緣,慚、愧二法所緣同故。此意即是,慚、愧二法各別功能,是慚、愧二法之別相,一是性能崇善,一是性能拒惡,善心起時必有此二,慚、愧得俱起,俱遍諸善心

豈不我說亦有此義?

窺基:外人復難,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我前所言亦有此義,即慚、愧二法不是緣自、他境別,但是待自及他功能異故,是故體非假有,許俱時生,而無汝前所說違教、違論之失。

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窺基:論主解釋,若執羞恥過惡,為此慚、愧二法別相,此二自相既然相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設四難,即一、體無別難,二、不相應難,三、非實有難,四、不遍善難。我義慚、愧,自相各別,所緣不別,是故不受此之四難。

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窺基:此解自、他之義,其中有二種釋。一云,自身及自法名自,世間王法等名他,內、外異故,作自、他別。二云,涅槃經、對法論等說此二法別相為顧自、他者,即是以崇善為顧自義,拒惡為顧他義,或通崇善拒惡,以於己有益故,名自,以於己有損故,名他。

願施:聖教說顧自、他者,《大般涅槃經》卷19云:「有二白法能救眾生,一慚、二愧。慚者,自不作罪,愧者,不教他作,慚者,內自羞恥,愧者,發露向人,慚者羞人,愧者羞天,是名慚、愧。」《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慚者,於諸過惡,自羞為體,惡行止息所依為業。愧者,於諸過惡,羞他為體,業如慚說。」

願施:若許慚、愧二法定是俱起,何故《瑜伽師地論》卷53說:「若有慚正現前,必亦有愧,非有愧者,必定有慚,是故慚法最為強勝。」?

慧沼:彼瑜伽論之文,是別據受戒義而說。即受戒者隨護他心,望他起愧,望自起慚。若於自處羞慚之時,必定亦是顧他而生於愧,以顧自之羞慚增故,必亦顧他羞愧。若於他處羞愧之時,則是未必生慚,以顧自之羞慚劣故,或者,隨顧他之羞愧增故而說。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窺基:此下解頌中所云「無貪等三根」。此中「等」者,等取無瞋、無癡。言「生善勝故」者,即釋無貪等三何以名根。此三有何殊勝?是貪等三不善根正對相翻,為彼近對治、別對治故,彼貪等三根之遠對治、總對治,即是正見。三不善根,由三義故而名為根,一、六識相應,二、正煩惱攝,由此二義,簡別餘一切心所,彼非不善根,三、起惡勝故,此即正釋根義。其無貪等三法,正對翻彼,名為善根。今此論文,是以二義故說無貪等三,為三善根,一、三不善根近對治故,此簡除餘一切善心所等,彼皆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對治故;二、生善勝故,此即正釋根義。

願施:前言「由此二義,簡別餘一切心所,彼非不善根」者,《成唯識論疏抄》卷10釋云:「如愚意者,且如遍行、別境,雖遍六識,體非是煩惱攝,不具二義,故遍行、別境非根也。若不定四,亦不遍五識中,又非正煩惱攝,不具二義,亦非是根。若疑、慢、五見,雖是正煩惱,然此等五識中無,亦不遍六識,不具二義,故非根也。若十小隨惑,唯立意,不遍五識,又非是正煩惱攝故,非是根本。若中二、大八,雖遍六識,體非是正煩惱攝,皆亦非根。故此二義,簡餘一切心所。」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窺基:此下別釋無貪等三。此中「有」者,是說三有之果,「有具」,即是能生三有之因,因者,相順之因,唯是有漏,為緣之因,亦取涅槃,涅槃為緣能發貪等,故亦是具。又中有、業、惑,亦皆是有具。無貪,是以無著為性,故能對治貪著,而令惡行不起,善行能作。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窺基:此中「苦」者,是說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滅諦涅槃亦是苦具,違彼諦理亦生苦故。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窺基:此總解無貪、無瞋二。即是,諸善心起時,隨其緣於何境,一一心中皆是於有、苦等無著、無恚,此無著、無恚是功能,於貪對有、有具,於瞋對苦、苦具,故立為無貪、無瞋之別相。論言「觀」者,是說觀待,如慚與愧觀待自、他。此無貪、無瞋是觀待有等而立,非要無貪緣有、有具,非要無瞋緣苦、苦具,如前慚、愧,是觀待善、惡立。故此無貪、無瞋二種,皆遍善心。

願施:何故貪是對有、有具,瞋是對苦、苦具?

窺基:貪通三界發業潤生,故總說有、有具。瞋雖發業力勝,然而唯在欲界,故說於苦、苦具。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窺基:此是略解無癡。無癡,於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惡是此之業。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窺基:此下廣解,有二說法。第一師云,無癡,體即別境慧。《大乘阿毘達磨集論》說:「何等無癡?謂由報、教、證、智,決擇為體。」對法論第一卷釋云:「報、教、證、智者,謂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應知。」即是說無癡,以報為生得,生便即得故,從所依名報,又是聞教為緣而生,從境為名,故名為教,又思能引證故,說思為證,證是修慧,是思所生,是故思慧從其果號,而名為證,又是修所生慧,智謂修慧,是修所生慧故,當體得名。此報、教、證、智,皆決擇為性,故知無癡,即慧為性。

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窺基:有問:「若無癡體即別境,何以善法中唯於慧而說,於餘四別境法,則不別說?」此師答云,為顯此慧善品有勝功能,能夠增長善法,斷不善根,是故別說,例如煩惱中見,以用增故別說。

願施:彼問之意,餘四別境法亦是各有善品,何故此善法中不別立?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窺基:第二師云,無癡,非即是慧,而是別有自性,以是正對不善之中無明,善根攝故,如無貪、無瞋二善根,正對治於貪、瞋。可立量云:「無癡定別有體,所正對治是不善根故,如無貪、瞋。」可立量而云:「無癡實有自性,無貪等三善根攝故,如無貪、瞋。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

窺基:此下引聖論中二文為難。其第一文,即瑜伽論第五十七卷說,如來大悲是以無、無癡二法為體,非二十二根攝。若無癡是以為性,則此大悲應如十力,應是二十二根中及具知根攝。然而彼論說十力、四無畏等,是根等攝,不說大悲是根攝。故前第一師說,違此教文。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云:「諸佛十力,如來身中慧根所攝,及具知根。四無所畏,五根所攝,及即此一。如無所畏,不護亦爾。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根所引無貪、無瞋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瞋、無癡所攝,非根所攝。無忘失法,如力應知。」此中「五根」,即是信等五根,「六根」,是指信等五根及具知根。

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窺基:此引第二文為難。即是,若此無癡以為性,即應如不害等,非是實物。不害以無為性,非實物,無癡以為體故,亦應非實物。若許無癡是假,便違瑜伽論第五十五卷所說,十一善中,不放逸、捨及不害三,是世俗有,餘皆實有。由前一理二教,故知無癡別有實體。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世俗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窺基:此作會違。即是,集論中說慧為體者,是舉無癡之因及果,以顯無癡自性,無癡之因及果,皆通生得、聞、思、修四慧故,例如彼論解釋信中,亦以忍、樂來顯自體,然而忍、樂即勝解、欲,此即舉信因果作解。故集論解無癡,理必應然,亦是以四慧為因果而表無癡。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何等為信?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忍可、清淨、希望為體,樂欲所依為業。」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

窺基:此下立理,證明無癡是實。此說,貪、瞋、癡三,能具三義,故立為不善根。其三義者,一、六識相應,此即簡別疑等。二、正煩惱攝,此簡別不信等。由此二義,簡別餘法。三、起惡勝故,此解根義,由此一義,立不善根。此文別意,舉所對治,方可辨能對治。

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窺基:此說,斷彼三不善根,必定是由二種對治,一、通對治,即唯是善慧,能總斷貪、瞋、癡故。二、別對治,即是無貪、無瞋、無癡,能各別對治貪、瞋、癡故。貪、瞋二法,各有通、別對治,是不善根攝故,此癡既亦不善根攝,即應亦有二種對治,如貪、瞋二。貪、瞋、癡三,以不善根起惡勝故,須二對治,餘惑則是不然,故知必定別有無癡。由此因緣,無癡離慧定別有體。

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窺基:此下解頌文「勤安不放逸」中「勤」。雖勤苦名,通於三性,然此善法中勤,即是精進,故性唯善。此勤,是於善品修、惡品斷事中勇悍。「勇」者,昇進之義,即是勇而無惰,能自策發。「悍」者,堅牢之義,即是悍而無懼,能耐勞倦。言「滿善為業」者,是據因位修行至果位圓滿時,即更不修治故,故言「滿善為業」,此即通攝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圓了名滿,能滿善故,非是定要聖果。

智周:言「非要聖果」者,是說隨因、果位所修事畢,即名為滿,非唯聖極方得滿名。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窺基:此解釋說勇表勝進,勝謂念念高勝,設於染法,雖令增長,望諸善品,皆名為退,不名為進,無益進故,進謂進成聖者身故,故勇簡除染法。悍表精純,簡除四種無記無覆淨法,彼法雖是加行作意修習,而非精純,以不應正理故,不名為精,然非是染法故,乍可名純。故此精進,唯善性攝。

智周:彼淨無記,雖非是精,猶勝染法,故說可名純。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6釋云:「諸染法,謂惡及有覆無記,淨無記法,即無覆無記。惡及有覆,是退墮法,今不退墮,即是勝進。無覆無記,與善性別,今不相襍,乃是精純。」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窺基:此列出五種差別名。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

窺基:此說,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五種,是如次配屬於經中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五種。顯揚論中但有經之五名,對法論中二種五名皆有。此中「」者,即是威勢,「勤」者,即是策勵,「勇」者,即是勇銳,「堅猛」,是說堅固猛進,「不捨善軛」,是說永遠不屈不止。瑜伽論第八十五卷中說,最初發起猛利樂欲,名為被甲精進,經名有勢,如著盔甲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起堅固勇悍方便,名為加行,經名有勤,即是堅固其心而自策勤。次為證得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名為無下,經名有勇,此即不自卑下,更增勇銳。次能忍受寒、熱等苦,於劣等善不生厭足,欣求後後勝品功德等,名為無退,經名堅猛,此即遭苦不屈,更加堅猛其志。次後乃至漸次入諦觀等後後勝道,名為無足,經名不捨善軛。「軛」謂車軛,以此軛牛,令牛不出車而能有所往,善法精進亦是如此,軛修行者不得逾越善品而往涅槃宮修,即是令於下劣不曾喜足,故從喻為稱,名不捨善軛。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85云:「又由五相發勤精進,速證通慧。謂有勢力者,由被甲精進故,有精進者,由加行精進故,有勇捍者,由於廣大法中,無怯劣精進故,有堅猛者,由寒、熱、蚊、虻等所不能動精進故,有不捨善軛者,由於下劣無喜足精進故。」
《顯揚聖教論》卷1云:「如經說起精進,住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勤者,被甲、方便、無下、無退、無足,心勇為體,成滿善品為業。謂如經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其次第,應配釋被甲、心勇等諸句。」文中所說「方便」,即是加行別名。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

窺基:此下顯精進所在位。其第一解是說,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五種差別,最先被甲,即初發心,餘四則為修行,修行中有二,即自分、勝進,自分行中,有上、中、下三品之別,故總和為五種。且如初地中行,於捨異生性時,即先有初發心,後有下品、中品、上品修行檀波羅蜜,檀波羅蜜成滿已,方入二地持戒,以勝進趣後故,名勝進行。如是十地之中,五種精進位位皆有,如《十地經論》中廣解。

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殷重、無餘修差別故。

窺基:其第二解是說,此五即是長時修、無間修、殷重修、無餘修四種,再加上初發心,六度波羅蜜多行中皆有,如對法論、攝論及瑜伽論中解。

或資糧等五道別故。

窺基:其第三解是說,此五即是資糧、加行、見道、修道、無學五位,如對法論第八卷末及第九卷所解。

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

窺基:有問:「此五既通三乘,云何三乘無學猶有無足、不捨善軛?三乘無學果已滿故。」論主答云,二乘無學廻心欣向大菩提故,諸佛究竟果位,樂盡未來際利樂有情故,皆得名為不捨善軛。其實,趣寂二乘亦利樂他,即是前解波羅蜜多行者所攝,故此省略不說。

智周:有義,二乘無學欣大菩提名無足者,且依勝說,理實定性二乘無學,數數入無漏觀令觀增明,亦名無足,若不如此,定性二乘無學即無無足。

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窺基:其第四解是說,此五即是二加行道、無間道、解脫道、及勝進道。加行道中有近有遠,故分為二加行。五種精進差別,即由此上四解,并前經論所列五名,合有五解。

安謂輕安,遠離麤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

窺基:此解釋頌文「勤安不放逸」中「安」。安謂輕安,即是輕而安隱,遠離麤重名輕,調暢身心名安。此輕安有二種,一者,無漏,已除有漏麤重,有漏麤重通於三性。二者,有漏,即除煩惱麤重,唯是善性。此輕安正對治惛沈一法,以惛沈是無堪任性,輕安是堪任性故,故唯除彼。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窺基:此釋「轉依為業」。輕安,有漏者伏一切能障定法,無漏者除一切能障定法。此能障定之法,或是煩惱,或是受數,但能障定,即是輕安所除。又今說此輕安,但是對治惛沈,令所依身轉去麤重得安隱故。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窺基:此下解頌文「勤安不放逸」中「不放逸」。此文略解不放逸者,是以精進及無貪等三根為體,於所斷惡法防令不起(所防中,通攝一切有漏法),於所修善法修令增長。此不放逸,體是四法,約別功能而假說不放逸。下文是作廣解。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

窺基:此不放逸,非別有體,離彼四法無異相故,與彼四法體性無別,作用不殊,無別用故。如是雙成無別體、用,其文易了。

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窺基:有問:「信、慚等十善法,皆有防惡修善功能,何故唯於此精進等四法,立不放逸?」論主答云,其餘六法方彼四法,勢用既微而且劣故。此四法中,無貪等三是根,精進遍策一切能斷能修善心,彼餘六法,則是非根、非能遍策,勢用非勝,故非不放逸依。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窺基:順正理師等外人問:「豈不防惡修善即是此不放逸相用?何用以彼四法為體?」其意是說,別有實法名不放逸,即是防惡修善。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窺基:論主質問,汝之防惡修善,何異於彼精進、三根?彼四法能防惡及修善故。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窺基:外人答說,彼四法自無力,不能防惡修善修,要待此中別有之不放逸,方能令其四法有防惡修善修之功用,故知,別有實法名不放逸。

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窺基:論主難曰,若彼四法自體無力,故須待不放逸,方能防惡修善,則此不放逸亦應無力,復有所待,方能防惡修善,如彼四法。如是展轉,便有無窮之失。故知,此不放逸,非是離彼四法而別有體。

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窺基:外人徵問,勤體唯能普遍策勵善心,三根但能為善法依,依是根義,如何說彼四法有防惡修善用?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窺基:此為論主反問。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

窺基:論主難云,若以普為一切善心依、持(依是依處,持令增長),為防、修義,此即是無貪等三根,若以能遍策發、驅錄一切善心,為防、修義,即不異於精進,故汝防、修即是此四法之別能。若以防止惡法不生、進修善法令起,名為防惡修善,即是總此四法為汝防、修,離此四法無別有體。

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窺基:若以令心等不散亂,名為防惡修善,即應是定。若以令心、心所同取一境,不乖反緣,名為防惡修善,則與觸數何別?若以對於所作善惡,憶念而不忘失,名為防惡修善,即應是念。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窺基:由前道理,推尋此不放逸防、修之用,即知離無貪等四法總、別功能,而畢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窺基:此解頌文「行捨及不害」中「行捨」。「行」是行蘊,「行捨」是說行蘊中捨,為簡別受蘊中捨,故置「行」字。此行捨亦是以精進及無貪等三根為體,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別正對治掉舉,令心靜住為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辨捨差別。

窺基:行捨別正對治掉舉,若通對治,即亦對治一切障法,對法論說「由捨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即是說通障,此論則舉別障。言「平等、正直、無功用住」者,對法論說「由捨與心俱,離沈沒等,初心平等,遠離加行,次心正直,於染無怯,後無功用」,廣如彼論所說。

智周:對於行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心平等性等者,謂以初中後位辯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

窺基:諸論皆言,由不放逸斷諸惑已,復由此捨令心靜住,不容雜染,如不放逸在無間道,此行捨是在解脫道,解脫道中不容受雜染故。此是以前後時別起勝用作解。或二雖是同時,即同時不放逸能除障已,同時之行捨令此心寂靜而住,然以義別而說前後,即是依此二用互增之時,約其增相而說。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6云:「此釋伏難也。難曰:不放逸與行捨,既皆以四法為體,云何而知此二有別?故以先後功能答之,雖約先後功能差別,其實更無別體也。」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窺基:此行捨,離前四法(精進、三根)即無別相及作用。因為,若以能令寂靜名捨,此即四法之能,若以所令寂靜名捨,此即除四法外餘心等是。既然此以能令寂靜為捨,故此行捨,體即四法,如同前不放逸,就勝依故而立,義如前說。對法論第十卷說:「捨是不染污體,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及《顯揚聖教論》卷1云:「如經說,為除貪、憂,心依止捨。」彼是據離欲或無漏捨相而語,其實與憂根俱起者,亦有行捨,然以煩惱俱憂及貪,皆是欲界,與善心等性相違反,故彼二論說除貪、憂。

智周:對法論第十卷中所說捨,是釋七覺支中捨覺支,此是無漏,故云:「捨是不染污體,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
言憂根亦有行捨相應者,以憂亦通善故。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窺基:此下解釋頌文「行捨及不害」中「不害」。此文總舉體、業,文易可知。

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窺基:言於有情不損惱者,非是說不斷命,不斷命是無瞋故,故此所說不損惱者,但約不損惱事,餘文可知。

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麤相差別。

窺基:有問:「既然不害即是無瞋,何須別立不害?」此有二解,一、無瞋是翻對於斷物命之瞋,不害則是正違於損惱物之害,故二有別。二、約二體別,無瞋與有情樂,是慈之體,不害拔眾生苦,即是悲體,故《顯揚聖教論》卷4云:「慈以無瞋善根為體,悲以不害善根為體。」今此二解,皆是約麤相辨二法差別。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窺基:此說,理實無瞋體是實有,不害是依無瞋一分而立,即以拔苦之義勝故,假立不害。

願施:何以不害是於無瞋上立,非於無貪等上建立?

窺基:為顯功德之中慈、悲二相差別,故依無瞋假立,而不依無貪等建立。

願施:諸功德中如勝處等,亦以無貪為性,何以善法之中,為顯功德,不依無貪別立假法?

窺基:一切功德依聖人勝,於聖人身中以佛為最勝,佛身之中利樂有情為勝,利樂有情之中,慈、悲二種最勝,為顯此二極勝功德別故,依於無瞋假立不害,非於無貪等上假立。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

窺基:有薩婆多師說,不害,有實自體,即賢善性,非即無瞋。彼師之意,有此賢善性人,即是賢善。

此相云何?

窺基:此論主問。

謂不損惱。

窺基:此外人答。

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窺基:不害,非離無瞋別有自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體性賢善之相,即無瞋故,故離無瞋,無別不害。此明不害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