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二節第四項第二目 心之四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

窺基:此即陳那菩薩依經推理,建立三分。

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窺基:此明何故說有三分。即是,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如次分配,正是所量、能量、量果。例如,以量尺丈量於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等量境,亦應類同,故立三。若是無自證分,則相、見二分,無所依事故,即成心外有境,離心而有別體,然而離心無境,故今言相、見二分必有所依體,即三分是一體。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相所量  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  此三體無別

窺基:此頌之意,相分唯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分為量果,今此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說為唯識,功能各別,故說三分。此中「果」是何義?即是成滿因義。既然見分緣相,是為能量,若能量無量果,則量境有何益?人量物,起數量解,定有量果。小乘之義,量果即是見分,行相為能量,外境為所量,與此不同。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

窺基:自此以下說有四分。此文是立四分,文易可解。護法以後,方始建立四分。

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窺基:此為立理。即是,第三自證分與第二見分,同是心分,既然有第三自證分能證第二見分,即應別有第四心分,能證第三自證分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窺基:此意,見分為能量,有第三自證分為量果,今第三自證分亦為能量,則應立誰而為量果?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窺基:此說,見分或時亦有非量攝故,故應不能證第三自證分

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窺基:凡諸心體於內自緣,皆是現量而證自相,故其量果亦唯現量,然而見分緣於相分,則是或量,或非量,故不應言見分為量果,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又不可見分於一時之中,既為現量亦為非量,以相違故,即不可見分緣於相分時,是比、非量,同時返緣自證分時,復是現量。由此之故,見分不證第三自證分。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窺基:此下分別四分。有人問難:「見分若為現量之時,即應可為自證分之果。」論主解釋,見分體似在外,復緣於外,故名為外,其實非體是外故此見分現量,亦不緣第三自證分。後二心分,皆名為內,以體是內,亦緣內故。

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窺基:四種分為能、所緣,其義可知。縱然心緣於心,以心為相,此之相分,亦唯所緣,非是能緣,相分之心不能緣慮故。此分,第二見分緣於相分,自為能量,而以第三自證分為量果,第三自證分緣見分時,自為能量,而以第四證自證為量果。

願施:既然自證分緣見分時,是以第四證自證為量果,非以所緣見分為量果,則自證分緣第四證自證時,亦應不以所緣第四證自證為量果,當以誰為量果?

窺基:即以所緣第四證自證為其量果,第四證自證緣第三自證分時,例同於此,亦是以所緣第三自證分為其量果。心功能,應是如此,此義應思,否則,若更建立第五、第六等諸心分,就會有無窮之過失。例如在無色界,本識見分唯緣種子等相,更無餘相,種子是搏附於識自體分,故此見分即是以自證分為相分緣,然而不是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而是緣彼搏附於自體分上之種子。此見分緣種,仍以第三自證分為其量果。由此例知,第三自證分與第四證自證更互為緣,亦得互為量果。

智周:言「即是以自證分為相分緣」者,是以用不離體,故作是說。

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

窺基:此意,見分外緣,故量不定,或是現量,或是比量,或為非量。

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

窺基:四種分,其第三分,能緣第二分及第四分,第四分則唯緣第三分。何以第四分不緣第二分以緣第二無用故,設許得緣,即涉重緣之過。或第四分無緣彼第二分之用,故不說緣,如第三自證分不緣相分,能緣心各有其可得之分限故。然第三分得緣第四分者,以緣第二分及第四分,皆是現量故,復皆非緣外故。此中所說,唯在因位,佛果之位,即不如此。

願施:佛果之位,三能緣心分,皆能緣餘三分,只有相分,仍然唯是所緣。

第三,第四,皆現量攝。

窺基:第三、第四二種心分,由於皆是緣取自體,是故皆現量攝。

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窺基:是故,心與心所,恒但四分,不減不增,具所、能緣,如是無有無窮之過。言「非即非離」者,是據其功能各別故,名為非即,據其四用同一體故,名為非離。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眾生心二性  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  見種種差別

窺基:自此以下是引經教,證成四分。此即《佛地經論》第三卷中所引厚嚴經之頌文。頌說眾生心有內、外二性,此內、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纏繞,故有四分。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窺基:此解頌意。即是,此四分中,相、見二分名外,見分但緣外故,第三、四分名內,皆是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或非量故。既然見分可為非量、比量,故須別立第四心分,為第三分緣見分之量果,量果定現量故。此中唯於眾生說心四分,故言纏縛,眾生具有相縛及麤重縛故。無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纏縛。

願施:諸佛八識等,及因位中前五識、第八識等,此皆唯是現量,是否應皆但立三分,無第四?此等見分唯是現量,即得為第三自證分之量果,是故無須第四

窺基:不可,內、外心分功能,是決定故。見分既然唯有緣外之用,即不得復為緣內之量果,一心見分之用,不得通緣內、外法故。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窺基:此說,四種心分,或可攝為三分,以量果體是同一故,故第四分攝入第三自證分。

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

窺基:或可攝為二分,如初所引厚嚴經頌,是以能緣體一,而將三種能緣心分攝為見分,此言「見」者,是能緣境義,通心、心所。

願施:如初所引厚嚴經頌,即是「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論言見者是能緣義者,此釋見義與前有異,謂四中見能緣相分,方名為見,此中見言,是能緣義,是故三分皆名為見。」

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由自心執著  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  是故說唯心

窺基:或攝為一,如《入楞伽經》第九卷所說頌文。此頌意說,外境無故,唯有一心,由執著故,心似外境而轉,實則定無外境,唯許有內自心。何故唯有一心?以諸法皆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法是心所變,真如是識實性,四種心分是識義用之分,此之四類,各有識上一別義故,又且皆不離識,是故並名唯心。無漏種子,但以不離識故,說名唯識。此頌之舊譯是「虛妄取自心,是故心現生,外法無可見,是故說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

窺基:處處經教,皆說三界唯一心爾,離一心外,無別法故。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是正理,下文當說。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論言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即指十地、花嚴、解深密等說一識文。」

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窺基:此頌中言「唯心」者,非是唯有一心,其實亦攝心所,如說王,即是亦攝臣故。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窺基:此為前廣解行相之總結。即以「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來結頌中所言「了」字,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之見分。然安慧師立唯一分,難陀師立唯是二分,陳那菩薩立唯三分,護法菩薩立唯四分。今此論文,即是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說明四種心分差別,四分俱是依他起性。

願施:既立第三心能證第二及第四分,第四心又能證第三分,即是心能自緣,云何此不與世間法相違?世間法是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自指端。

慧沼:如《佛地經論》卷3云:「不見燈等能自照耶?云何得知燈等自照?現見無闇,分明顯現,若不自照,應有闇障,應不現見。由此故知,燈等自照。燈等非闇,何須照耶?如瓶、衣等,體雖非闇,無燈等照,邊有闇障,不得現見。燈等照時,除彼邊闇,令得現見,說名為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闇障除,令現得見,故名自照。諸心心法,雖有勝劣,皆能外緣,內證自體,猶如光明既能照他,亦能自照,非如刀等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