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基:此是第三說法,即難陀論師等多人,皆作此解。此第三說,是以六義例同本識,即是從異熟乃至無覆無記八門中,取五門(除自相、行相、及相應受三門),并「不可知」,而有六義。
願施:此中六義,是指本識十門釋中異熟、一切種、所緣境、五法相應、無覆無記五門,及不可知。
彼說非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說。此文總非前第三說。
窺基:彼問,有何所以?
窺基:論主答言,此觸等五,非是心王,是依識起,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所熏四義中可熏性,即有自在義。言「如貪、信等」者,是於染法中舉貪,等取瞋等,於善法中舉信,等取精進等。既然此觸等五如同貪、信等不自在,故不可說同於本識能持種子。此乃說明不能例同一切種門。
窺基:第三師問:「觸等亦能受熏,有何過失?」論主答,若觸等亦能受熏,應一有情隨一能熏,有六個熏習種,以六法體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窺基:外人復言:「有六個種,又何有失?」論主反問:「若是如此,則果生起,是從何種生起?」
窺基:外人復答:「皆從六種生起。」《大乘成業論》中有文廣破彼義。今此論主破彼,立比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共生一果,因緣性故,如六能熏。」六種能熏現行,不是同為因緣而共生一果種,故舉六能熏為同喻。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8云:「問:若造一無間者,於無間生中可受其異熟,若造多無間業者,於無間生中云何得受其異熟?答:於一生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何?若造眾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軟,所感苦具眾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苦。」由文可知,彼許多因共生一果,如五無間業受一期報故,則前所說「多因不能共生一果」如何得通?
智周:《大乘成業論》卷1說:「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緣生於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窺基:外人轉計而言:「熏種雖多,然生果時,但從一種。」故論主復非彼。此中前二句,是說明彼計,後二句是難彼。若能持者是一,則多同類種許共生一果,若能持者是別,則雖是同類種,不許同生一果。因此,若是一識中同類種子,則共生一果無妨,然彼計觸等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故此文難彼說「若果生唯從一種,則餘五種便為無用」,
窺基:外人又轉計言:「熏種雖多,然生果時,是次第生果。」則論主復難云,同時熏生之種,一種生果時,餘種亦應生果,熏習同時,勢力等故,如現行熏生果種,故不可說心種先生果,後餘觸等種,次第生果。
又不可說,六果頓生。
窺基:外人復云:「六果頓起,理亦無失。」論主即以此文總非。
窺基:此明六果頓生有何過失。即是,若六果頓時生,便有此文所言過失。彼若救言:「如同摩醯首羅面有三目,又如龍王有八萬眼,是故六種果體頓生,於理無違。」應答彼云,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若許六果頓起,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應一念有六眼識,則於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知,唯以心王持種,於理為善。又如人有二眼,然眼識但是一,同理,多眼龍王,何必眼識即多?又者,若許六果頓起,即一有情有六本識,便有六身非為一體,此亦違理。
窺基:此是外人轉計。
窺基:此為論主反問。即問觸等名為一切種之所由。
謂觸等五,有似種相,名一切種。
窺基:外人答云,言觸等五名一切種,以似種故。此意,本識所變種子,能生果故,名為真種,觸等與識同一所緣,故彼亦能變為種子,然而彼種不能生果,名為似種。
窺基:此下顯觸等能變似種之三因。其第一因,意謂觸等若不緣種,便有心與心所所緣不同之失。
無色觸等,有所緣故。
窺基:此第二因,意謂生於無色界者,既然不緣於色,若是亦不緣種,彼何所緣?
窺基:此第三因,意説,若是觸等但緣本識所變之種,自不須變種子,即無親所緣緣。又若自不須變,即無相分,便非唯識,心外取故。
窺基:彼師解釋,似種不能為因緣用,無實用故,不能生現識、根、境等。論言「等」者,等取諸根、境等。
如觸等上似眼根等,非識所依。
窺基:彼續解釋,心所所變似眼根等,不能為依親生五識,能為依親生五識者,是心王所變眼根等。色等亦相同,心所所變似色等,亦是非有實礙。
窺基:此顯同喻。例如鏡中之火,名為似火,無有能燒用故。以上所述並是第三師之轉救。
窺基:論主難云,若以觸等所緣是似種相,而名為一切種,即是第四門所緣境攝,是在第三門一切種後,故應在後「執受處」中,方得與識相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例所緣境?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3釋云:「相分有漏種子,是第五所緣門攝,故觸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種,乃第三因相門,豈觸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種為所緣,則執受處中復有所緣種子,不幾為重言乎?」
《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3釋云:「謂觸等所緣似種等相,應於次後執受及處,方與本識例同,何得於前一切種中,即言似種相耶?」
窺基:此顯正義。即是,由此理故,本頌前句所說「一切種」言,定是針對本識受熏、能持種義而說,非是針對緣種、似種等義而說,若不是說受熏、持種義而名一切種,則本頌就有重言之過失。既然上「一切種」中已說緣種,而下「執受」中復言緣種,即成重複,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緣種為例。
窺基:理亦不然。本頌是世親造,而其所著《攝大乘論釋》卷1中,亦引《解深密經》文「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顯示執受亦攝種子,故本頌中「執受」應攝種子。由於種子可被執受,亦且復是所緣,若本頌硬將種子、根身分開別說,此有何意義?是故彼救所說非理。
窺基:第三師說:「頌言『觸等亦如是』者,若是非我所說之義,則本頌中,應該有所簡別。」此文即是論主總非彼說,下文復作解答。
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窺基:此下是論主正難彼。此文是說,了別唯是識之行相,而非觸等行相。
願施:此意,若汝以頌無簡別故,而言咸可相例,則頌中所言「了」者,觸等亦應得以相例,然而據實,觸等行相不是了別。
窺基:同理,雖頌說本識與觸等相應,然亦不可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上文「勿」字,亦通此文。
窺基:由此理故,可知頌中所言「亦如是」者,是隨所應而說。此意,觸等五數,約性、相求,若前門,若後門,只要應可例有,隨理無違,便可相例,非謂一切皆令例同。
願施:此觸等五,例同幾門?
窺基:六門。即前第二說中例同五門,再加一門斷捨位次,總共六門,隨所應故。餘不可例同者,亦准此義可知。頌主是以隨文方便,欲顯前、後皆有可相例法及非可相例法,故將「觸等亦如是」至於中間,是故亦許例同於後斷捨位。若在最後句方說「觸等亦如是」,恐被誤為一切皆合相例。
願施:何故觸等之斷捨位,亦例同於阿賴耶識?
智周:言斷捨者,是據捨縛而說。雖此觸等不是所執之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當心王捨藏時,能雜心所亦復不有,是故據此而言,觸等之斷捨位例同於藏識。此論第八卷中說不染污法,有二義名之為斷,其中一義即是離縛斷,論云:「一、離縛故,謂斷緣彼、雜彼煩惱。」阿賴耶識即是斷緣彼惑,名之為捨,觸等即是斷雜彼惑,名之為捨。既同是捨,何理不順而不許可相例?又賴耶名,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得捨名,然觸等名,不依縛立,是故縛捨,其名猶存,故斷捨位,二者實無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