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基:此為第一問,即薩婆多本師問。彼師以情者是識故,依識立情,計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難云,一有情既然有多識俱轉,應是多情,如何說彼是一有情?
窺基:論主質曰,若立有情是依識多少,則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窺基:論主難云,又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心,或他無漏分心,現在前時,如何可說此時是自分欲界有情?如是乃至無色界有情亦是。
願施:前言「上他界分心」者,謂上界他分心。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8云:「若上他界分乃至無色界亦爾者,如身在欲界聖,得上色界定,若入他分上界定時,如何說此人為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准此難。又如身在欲界,入無漏觀,無漏觀現在前時,如何說此人為有漏有情?應是無漏有情。」
窺基:此述正義。即立有情,是依命根數,或依異熟識。若依命根數立有情,是共小乘所許,若依第八異熟識立,此義不共小乘所許,初命根是依種子假立,後異熟識是現行實法。如是依命根數或異熟識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
一身唯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
窺基:此為第二問。外人難曰,一有情身,應一時唯有一等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
窺基:此下以正義解,解答有五。第一解答,我不定說此等無間緣,一時中唯有一識現相續生,我說許多識俱轉者,是許現在一時中,此等無間緣多故。此意,前念有多等無間緣,能引後念多識果起,八識各自相望,有各自之等無間緣。
窺基:第二解答,由瑜伽論第五十一卷說八證中最初生起證,可立量云:「諸緣具足,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足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足故,如現起眼識。」此顯六識,若一時多境現前,寧何不頓取?言「諸根、境等」者,等取空、明等緣。既然六識緣合相似,眾緣和合之力齊等,云何不得一時俱起?汝言「識但前後生」,不應正理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1云:「容有二識俱時轉故,所以者何?且如有一俱時欲見,乃至欲知,隨有一識最初生起,不應道理,由彼爾時,作意無別,根、境亦爾,以何因緣識不俱轉?」
窺基:第三解答,即舉心所以例心王。此意,諸心所同是心所類,總名心所,雖無差別,然約體、用,即有類別,如受、想等,功能及體類別,汝、我既共許多心所得於一念俱生,汝寧何不許我眼、耳等異類心,得於一念俱起?
窺基:第四解答,即以水浪、鏡像為喻。此說,如多波浪,以一大海為依而起,又如多鏡像,以一鏡為依而起,故依一本識心,容有多識俱起。瑜伽論第五十一卷、第七十六卷及解深密經,皆有浪、像喻識之文。又瑜伽論第五十一卷解八證中業用證,即說一念之中,同時得有四業,此亦證明多識俱轉。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1云:「又如於一瀑流,有多波浪一時而轉,互不相違。又如於一清淨鏡面,有多影像一時而轉,互不相違。如是於一阿賴耶識,有多轉識一時俱轉,當知更互亦不相違。」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1云:「何故若無諸識俱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謂若略說,有四種業,一、了別器業,二、了別依業,三、了別我業,四、了別境業。此諸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是故一識,於一剎那,有如是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此中,器世界名「器」,五勝義根、扶塵根及種子名為「依」,是識因緣依、增上緣依故,此二皆是第八識所緣境。末那恒計第八識為我,名「了別我」。餘之六識,各了自境,名「了別境」。此文意說,契經既云第四業為了別境業,即顯了境一識現在前時,剎那剎那即有四業俱轉,若是此時諸識不俱,唯有一識,便違聖言四業轉義。
願施:五無心位,無有六識,如何剎那有四業轉?
智周:若有第四了別境業,則必四業俱時而轉。聖論不言恒時皆有四業並起,故無過失。恒時俱有者,但是前三業。
窺基:此為第三問。外人難曰:「若是五俱意識唯一,如何能取色等多境?」彼不許一念意識與五識俱生,能分明取五境。
窺基:論主以喻答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自境,能取一種或二十種等,既然彼無過失,則此五俱意識亦然。何以五俱意識能取色等多境?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即見分有多種分明之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之作用相故。
願施:前言「取一種或二十種等」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8釋云:「眼識緣二十種者,約數而言二十種色,理實而言,眼識不緣長、短等假色,長、短等色皆是形色之差別也。若光、影、明、闇等色,眼識亦以光等皆是青、黃等顯色之差別故。二十種者,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煙、雲、塵、霧、光、影、明、闇。」
窺基:此為第四問。外人難曰:「何故眼識等諸識中,自同類識不得俱起?」此難即是,既許八識俱起,何以不許一念之時有二眼識等俱起?
窺基: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識足已能了,若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
窺基:此用前義為問。外人問曰,若如前所說義,五識既然已了自境,何以要用俱起意識了別?
願施:此中「何用俱起意識了為」,謂用俱起意識了別何為。
窺基:論主答說,五俱意識,助五識令起,由此意識引,五識方得生故,非是專為了別五識所緣境故,而與五識同緣,若不同緣,便不能引五識生故。
窺基:又五俱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是現量,然異於眼等識,彼五識不能明了分別深取自境之相,故此意識,除助五識令起之外,還有明了取境之用,非是無用。是故,五俱意識起時,含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以此意識能明了取境,復助五識令生故。
窺基:此總結云,由前理知,意識與五識行相異,故解深密經說,與眼等五識俱之第六識,為一分別意識,而不說五識為分別,以雖皆是現量,然作用有異故。
願施:《解深密經》卷1云:「六識身轉,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有識,耳、鼻、舌、身及聲、香、味、觸為緣,生耳、鼻、舌、身識,與耳、鼻、舌、身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廣慧!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於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
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窺基:此為第五問。
窺基:論主回答,諸識所緣,非是同境,是故互不相應,如第六、七、八識所緣境,有寬狹不同故。設有少分所緣境同,如意識與眼等五識,然彼此所依根體,及所依根數有異,故亦互不相應。此說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即眼等根,體各別故,二、數異,即五識依四,意識依二,所依根數有別故。言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互不相應者,以其所依根體各異,互不相應,此是大、小乘所共許,故得引以為例。
願施:論言「非同境」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8釋云:「論非同境者,此說八中非同境者。自有全分不同境者,亦不相應,如五識身展轉相望不相應,或五與七,應知亦爾。自有小分不同境者,不相應,如五望六、八,六望七、八。」
前言「五識依四,意識依二」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8釋云:「眼等五識具四所依根,所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若第六識,但依二根,謂染淨根、根本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