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七項 別境心所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

窺基:以上已解頌第一句「初遍行觸等」,此下是列別境名及釋別境義。此文列別境名,即解頌第二句「次別境謂欲」及第三句「勝解念定慧」。

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窺基:此釋頌第四句「所緣事不同」,及解頌第二句中「次」字。言「所緣境事,多分不同」者,是解釋別境名。別境心所所取四境,一一可知,如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所樂境、決定境、串習境、觀察境,有此四境之別。

慧沼:頌言「所緣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云,所緣事者,非體及相,緣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狀故,所以但是緣境之差別義。此解不當,豈有緣境不得自相?二云,所緣事者,即是緣境體事。問:若是如此,則緣無法,何有體事?答:若緣無法,心不生起,則此無法不稱為事,緣無既然心生,則有法、無法皆是有體事,俱得名法。有、無法既各持自性,何非是事?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此不遍行五種心法,於何各別境事生耶?答:如其次第,於所愛、決定、串習、觀察四境事生。三摩地,慧,於最後境,餘隨次第,於前三境。」

云何為欲?

窺基:自此以下廣解別境心所。解一一心所中,各有初問、次答二段。此即問欲心所。

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窺基:此為總答。言「勤依」者,此論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對法論第十卷對於入佛法之次第,亦說信為欲依,欲為精進依。然欲通於三性,故知此文所言「勤依」,即是唯以善欲為依,正勤、精進皆唯善故。又解,者,勤劬,通於三性,皆欲為依,非唯善勤。言勤通三性者,如於染法懈怠,勤作諸惡,於無記事,勤欲勝解,亦是勤故。判此二解,若順下文說欲能起正勤,即以前解為勝。所樂境者,下有三師不同之解。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0云:「神足修習者,謂數修習八種斷行。何等為八?謂欲、精進、信、安、正念、正知、思、捨,如是八種,略攝為四,謂加行、攝受、繼屬、對治。加行者,謂欲、精進、信。欲為精進依,信為欲因,所以者何?由欲求故,為得此義,發勤精進,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窺基:此是第一師義。第一師云,所樂境者,即可欣境,其可欣境,是說有漏、無漏據情可欣之事,故通三性。此意,於可欣事,欲見,欲聞,欲覺,欲知,故有希望,故可欣境,即是四境中所樂境。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窺基:外人問云,苦、穢等可厭事,未得者希彼不合,已得者望彼別離,如此豈非亦是有欲?緣可厭事,欲既得生,如何唯言於可欣境生欲?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窺基:第一師答,此欲,不是緣可厭事,而是但求於彼可厭之事,未合不合、已合得離位之可欣自體。

慧沼:言「可欣自體」者,是以彼所厭事無處之位,名為自體。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窺基:是故,於可厭、中容境,全不起欲,不欣求彼境故,非是可欣境故。可厭之境,通前六識,或唯第六識緣,其中容境,八識俱通。又境雖是可欣,若不希望,亦無欲起,此唯通前六識,例如邪見撥無滅、道等時,即是於滅、道諦亦無有欲。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窺基:此是第二師義。即所樂境,是說所求之境。此說,隨境體性或可欣、或可厭,皆得起欲。即是但求於彼可欣事上,未得者望合,已得者願不離,於彼可厭之事,未得者願不得合,已得者願別離,故論但言「求合、離等」,等取彼不合、不離者,即顯緣此可欣、可厭二事,皆得生欲。此師之意,所樂境體寬於第一師義,唯前七識或唯第六識有此欲,於中容境全不起欲,其中容境,八識俱通,或唯前六及第八識,以第七識常希求故。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

窺基:此是第三師義。即所樂境,是說欲觀之境。此說,不論何識,不須求彼欲觀之境若合若離,但有作意欲觀察者,皆有欲生,是故此欲,唯前六識或唯第六識有。第七、八識於因位中,任運起故,無有作意欲觀,是故無欲。即第七、八二識全,及六識中異熟心等一分,皆是但隨因境勢力任運而緣,是故全無欲起,餘則皆有欲生。

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窺基:此為總結。於此三說之中,以第三說最勝,彼所樂境體稍寬故,亦正合前理證第七、八識無欲心所。

願施:何故前二師之說法,非為正說?

窺基:第一師說,於可厭事即無有欲,若據此義,其無漏心有無欲時,則無漏第七緣因位有漏第八識,亦應無欲,然此違理。若據第二師義,則若有欲得禾稼等,而希求資具什物,此豈無欲?故二師說,皆非正義。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計執。薩婆多說,要由有欲,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若不希望,如何取境?是故欲遍諸心。經既說欲為諸法本,即證欲具遍行之義。

願施:《諸法本經》卷1云:「世尊曰:若有外道、異學,有來問者,何謂法本?當答言欲為諸法本。」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窺基:今破彼云,不然,心等取境,是由作意功力,警心、心所,令取所緣,如前釋作意中已有解說。又者,聖教但言,作意現前,方能生識,不言欲能生心。故知,由作意令心等取境,何須要待於欲?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窺基:此難彼云,經中亦說愛為諸法根本,豈一切心、心所,皆是由愛而有?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窺基:經中所說欲為諸法本者,是說欲所起一切事業,皆是由欲為彼本,通三性法皆有勤故,欲以勤依為業用故。由此文知,首先由善法欲,能發精進,由精進故,助成一切善事,此即說欲為諸善法本,如說信為法本,但以信為善因故,說欲為諸法本,理應如是,如對法論第十五卷云:「入一切法有八種,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作意所生,觸所集起,受所引攝,定為上首,慧為最勝,解脫為堅固,出離為後邊。」。是故,對法論、顯揚論皆說此欲,勤依為業。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欲者,謂於所樂境,希望為體,勤依為業,如經說欲為一切諸法根本。」
曇無讖《大般涅槃經》卷38云:「善男子!善欲即是初發道心,乃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根本也,是故我說欲為根本。」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窺基:此文可解。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窺基:此勝解者,是由邪教、邪理、邪證力,或由正教、正理、正證力,或由非邪非正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此事如是、非不如是,而生勝解。或教者,即是教示或言說;理者,是說有此道理,即攝一切事及真理,例如此木何以是木之理等,乃至一切法亦然;證者,即是修禪定或諸識現量等心,能審決者。由此邪、正等教理證力,生印可故,故若更有異緣,亦是不能引轉而令此心更生疑惑。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窺基:是故,疑心之中全無勝解,即染心中少分無有勝解。非審決心,亦無勝解,即三性心中少分無勝解。由此而知,勝解非是遍行。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窺基:有薩婆多異師說,心取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我宗但言無物拘礙心,令心於境能緣者,即是勝解,故勝解是遍行攝。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

窺基:論主難云,汝言不拘礙者,若是以能不礙者,名為勝解,則除心、心所外之法,皆是能不礙,與心、心所為增上緣皆不礙故,若是以所不礙者,名為勝解,即心、心所皆是所不礙(論言「心等」,等取心所),故此不拘礙者,何但勝解一法?

願施:此中難意,能不礙者,即所緣諸法故,所不礙者,即能緣心等故,故汝不拘礙者,非但勝解一法。

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窺基:若彼救言:「但由勝解增勝力故,發起心等,不為所礙。」論主難云,心、心所之勝發起因,乃是根及作意二法之力,何關勝解?

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窺基:若彼復救:「根、作意二自力,不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而是亦由此勝解力故,彼根、作意方能發起。」論主難云,勝解亦應無力為勝發起諸心、心所,亦應復待餘法,方能為勝發起諸心、心所,是心所故,如汝作意。若許勝解復待餘者,便有無窮過失,若是勝解不須待餘,則作意等亦應如此。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窺基:由此故知,四法迹中,念是定因。

願施:四法迹者,《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0云:「四法迹者,謂無貪、無瞋、正念、正定。」《成唯識論疏抄》卷10釋云:「無貪、無瞋是戒因,念是定因,正定是因。迹者,因義。」《顯揚聖教論》卷2釋云:「迹者,謂四法迹,廣說如經。一、無貪迹,謂能持尸羅蘊法義,故名迹,若未受者令進受,若已受者令守護,令增長,令廣大。如無貪,第二無瞋亦爾。三、正念迹,謂能持三摩地蘊法義,故名迹,未生者令生,已生者令增廣。四、正等持迹,謂能持慧蘊、解脫、解脫智見蘊法義,故名迹,若未生未證者,令生令證,若已生已證者,令增令廣。」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窺基:此釋念之業用。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體,但受彼類。即近取、親取者,名緣彼體,若遠取、親取不著者,總名彼類,如染污心緣無漏法、他界緣使等,並是緣彼類中攝。後得智緣有為無漏等法,名緣彼體,後得智緣真如等,即是緣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緣真如時,名緣彼體,無分別智初起一念,名緣彼類,真如雖非曾受,然曾受彼名故,加行道中已作彼觀故,彼名、彼觀名為曾受,亦名彼類。論言此念令心明記而生定者,由多念增專注力故,定是專注境故,即唯善念生正定故,若散心念,則非必能生定。

願施:前言「染污心緣無漏法」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釋云:「有漏染污心緣無漏等,然無漏法先未曾得,但以尋名而緣,不親得故,名類境也。」
言「他界緣使」者,是說下界心緣上界使,以是疏遠取故,故說是緣彼類。「使」者,即煩惱義,或隨眠義。《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者,意說,如欲界尋名,緣上界天等,並是類境,以疎遠取故。」
言「後得智緣真如等」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釋云:「以後得智不親證,帶相緣如不親得故,故是真如體之類,或依名變緣故,故名等,即是真如類也。」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

窺基:此釋對於何境全不起念。即是,於曾未受若體、若類之境,如涅槃等,全不起念。此念通緣三世體、類之境,然緣之起念者,多是於過去境,雖亦念未來境,然須與前所受諸境合故方成。若曾聞說涅槃等名而起念者,即亦名為曾受彼境之類而起於念,若是總不曾聞,或是心散慢緣,便無念起。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念多於過去,至諸境合故者,此約三世合緣,所以念得緣未來,然由多念,而言唯緣過去。問:如何緣未來耶?答:以未來法與過去境合緣也。其相如何?且如緣涅槃善法等時,此善法等,先未曾證,在於未來,合緣時,即涅槃等名,剎那剎那落在過去,若念緣時,即未來法等與過去涅槃名等合緣,故說念合緣過、未。又與前所受諸境合緣者,此釋念通緣三世也,即能證與境合也。現亦是過去類,未來,現世類也,故總生念也,即體、類合緣也。」

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窺基:不起念者,此類非一,例如雖然曾聞涅槃等法,以不能明記故,即不生念。第七、八識,於所緣境,不明記故,亦不生念。

有說,心起必有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窺基:此是薩婆多師之義。順正理論第十卷中有言「失念亂心,即是無念,故念非是遍行,彼薩婆多師解釋說,既然於後時有憶念,即明今時有念,為後念因。

願施:薩婆多師說念為遍行,如《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10云:「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論曰: …… 謂一切法,欲為根本,作意引生,觸為能集,受為隨流,念為增上,定為上首,慧為最勝。 …… 言一切法念增上者,謂由念力,於諸所緣不忘失故,由此故說念為遍行。」彼卷又云:「然上座言:『此念決定非大地法,契經說有失念心故,失謂亡失,又見多於過去境上,施設念故,然於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故無別念。』此說不然,如前說故。非巧便念,名為失念,如狂亂心,名為失心,或念微劣,名為失念,如迷悶等,名失想思。既見多於過去境上,施設有念,便於現在所緣境上有念極成,非於現境曾無明記,後於過去有憶念生。言於彼境,即智行相,明記而轉,無別念者,理亦不然,覺察,明記,行相別故。於境覺察、重審,名智,不忘失因、明記,名念。故有說言,於所受境,令心不忘,明記為念。若執如是明記行相,即智行相,無別念者,受等亦應無別有體,謂亦可言,即智行相,領納而轉,無別有受,餘亦應然,即為非理。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

窺基:今此破彼計云,勿於後時有染癡等、善信等法,即計今時恒有彼類,亦為後法因故。

願施:《成唯識論證義》卷5云:「先斥後破云,若謂後時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不可後念有癡、信等,前亦有此而為其因。如第七、八轉依位中,前無有信,信亦得生,七前有痴,後決不生,豈前念為後念因哉?」

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窺基:此解釋說,心等取境之時,已有熏習功能在本識中,足為後時憶念之因,何須今要有念,方能順生後念?或想勢力,取像勝故,足得為因,生後時念,何須要待今念,後念方生?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窺基:此中說定能生智者,是據多分或約淨分而言,非謂一切定皆生智,例如定後,亦可順起癡心。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窺基:此解釋說,由定令心專注一境,依教而緣,證解所緣,心便明淨,由斯遂有無漏智生,而能正知所緣德、失等相。故約四法迹言,是正定能生智,非一切定。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

窺基:此中「專注」之言,非是定心唯緣一物,而是隨境多少,心欲專注,即便能住,或是一剎那,心於別欲專注處,深取所緣,定即得生,非要前後唯緣一境。

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窺基:若非如此,則相見道十六心中歷觀諸諦,即應無有等持,以要前後唯緣一境故。相見道中,彼一一念皆是專注其心於一境轉,深取所緣,故必有定。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窺基:此意,即散亂心不專注者,便無定起,故定心所,非是遍行。其第七識,雖亦別緣,然不專注其心於境轉故,不深取故,故非定心所俱。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

窺基:順正理師等說,散亂心等亦有定起,但相微隱,其相難知。

應說誠言。

窺基:今詰彼云,汝應說誠實言。誠者,即是誠諦。此意,虛言說有,理未可通,應說實言,令我知有。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窺基:若彼救言:「定者,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心起皆有,故是遍行。」論主難云,理亦不然,汝所說者,是觸用故,觸能和合心、心所法,不令離別而同緣一境故。

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

窺基:若汝又言:「此定,能令心於一剎那頃,住於一境而不易緣,故遍行攝。」此理亦是不然,一剎那心,自然是緣於一境,而無改易義,何須要有定俱?非是剎那一念,心緣此境,復可同時更緣彼境。

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窺基:彼復救言:「令心取境,名之為定,故定是遍行攝。」論主難云,令心取境,是作意之功用,非由定力,如前釋作意中已說。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窺基:此是經部師說。彼師以此定於三學中,經說為心學,且於靜慮支中,經說為心一境性故,故說體即是心,離心即無。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

窺基:今破彼云,經言為心學者,依攝心故而說,言心一境性者,是以令心住一境故而說,是故此定,非體即心。

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窺基:又五根、五力、七覺支、八道支中,皆是別說有定,故定非即是心,如念、慧等。念、慧等法,彼體是思,非即是心,故得引以為喻。此中比量,如文可解。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窺基:此中言斷疑為業者,是說勝慧,疑心俱時亦是可有慧故,至下當知。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窺基:此釋業義,顯慧非是遍行。此中說愚昧心中無慧者,是說既愚且昧之心,即無慧俱,非一切愚心皆無慧,愚而不昧之心,或可有慧俱故,如邪見者,即有邪慧,以癡增上故。第八識是昧而不愚,亦無慧俱。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

窺基:順正理師說,彼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

天愛寧知?

窺基:此即問彼,天愛!寧知爾時有慧?

願施:《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2云:「言天愛者,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憐汝爾,故名天愛。」

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窺基:天愛救言,對法說此慧為大地法故,發智論、六足論皆我所宗,總名對法。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窺基:今難彼云,諸部對法,展轉相違,非是佛所說之根本經故,汝等如何執彼對法以為定量?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窺基:此遮別境法是遍行。即是,唯觸等五是遍行法,如前引經已證,說十法是遍行,非經所言,汝等不應固執,須依本經而非末論

慧沼:《正法念處經》卷17云:「如十大地法,何等為十?一者受,二者想,三者思,四者觸,五者作意,六者欲,七者解脫,八者念,九者三昧,十者慧。」《大般涅槃經》卷27:「下定者,十大地中心數定也,以是故言,一切眾生悉具下定。」此二經皆說十法是遍行,故須會通。即正法念處經是小乘正量部義,此涅槃經所說,是隨順彼義轉,非真實理。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窺基:此以比量總結。量云:「欲等五法,定非遍行,非觸等五法故,如信、貪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窺基:此下辨明欲等五法,為獨自生或並時生。此師意說,欲等五法,須要彼此相資,方有作用而轉,若一起時,必有餘四,若有一法不起,餘四亦皆不起,故欲等五必俱時生。此即安慧之義。對於此義,西方諸師共同責問:「既然論說緣四種境能生欲等五法,如何此五法定可俱時生?譬若有境非曾所受,但聞其名即生希欲,如何有念?不專注故,如何有定?若不印持是非,亦無勝解。故知此五不必俱生。」此師回答,言四境能生欲等五法,是約欲等五法行相增盛而說,如欲,但於所樂境行相增盛,是故偏說,非實於所樂境中,無有細微餘之四法。故知此五,必定相資而俱時生。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窺基:此說,欲等五法,或得俱起,或不俱起。何以得知?瑜伽論第三卷說此五種法,於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即無第三一切時、第四一切俱。故知,此欲等五,未必俱起。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云:「幾依一切處心生,一切地,非一切時,非一切耶?答:亦五,謂欲等,慧為後邊。」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窺基:論說此五法依四境生者,即《瑜伽師地論》卷55云:「如其次第,於所愛、決定、串習、觀察四境事生。」論言所緣、能緣各各非定俱故者,所緣即是四境,能緣即是此欲等五,若所緣境不是必俱,則能緣欲等未必並,非必相資。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

窺基:此下敘述正義。即是,此欲等五緣四境時,應是或時唯起一法,如於所樂境唯起欲,此境非串習境,故無念起,此境不決定故,無有勝解,此境非所觀境,故無定、慧。如是於所樂境唯起一法,簡除餘法,於次三境唯起一法,准此可知。

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窺基:或是於第四所觀境,唯起專注。問:定與慧皆緣所觀境,既然所緣境同,此二理應俱起,如何得各別生?答:於所觀境唯起定,不起慧,是說愚昧類極愚癡者,為欲攝斂麤動心故,專注繫念,非有簡擇諸法道理,但學緣眉間等住心,故於此時都無有慧。因此,世間之人皆共知彼,有定無慧。有問:「若爾,此定之境何以名所觀境?既言所觀,即是慧之境故。」下文即答此問。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

窺基:此第一解。即是,彼愚昧者於攝斂心加行位中,有少聞、思,或依師傳,聞說斂心眉間之言,或由獨尋經論,而見斂心之語,少有簡擇,然於攝斂心時,但住所緣,繫心眉間,不能簡擇,此定所緣之境,從前加行位說,名所觀境。

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宴繁。

窺基:此第二解。即是,或於所觀之境,多是定、慧俱起,故此愚昧者雖有定無慧,然從餘多分故,說定境名為所觀境。如欲界中戲忘念天,以多耽於染故,起貪專注一境,意憤恚天眼角相視,起瞋專心致人於死,如是唯有專注而無簡擇,即是亦癡多故。諸如此類,其數非一,皆是如此愚癡闇昧多者,於所觀境唯起定,不起慧。

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窺基:或是於所觀境,唯起慧,不起定。即是掉舉多者,不專注於一境,其心馳散,推求法相或諸事理,此唯有慧無定,亦為世人共許極成。以上即是於四境中,以境互有無故,一一別起一法,合有五種。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窺基:別境心所於境,或時但具二義,故言「或時起二」。今說或於二境起二,是先以所樂境為初,合彼餘境,而有四種。即是,以所樂境、決定境合,起欲、勝解,以所樂境、曾習境合,起欲及念,以所樂境、所觀境合,起欲及定,以所樂境、所觀境合,起欲及慧。次以決定境為初,合彼餘境除所樂境,而有三種。即是,以決定境、曾習境合,起勝解、念,以決定境、所觀境合,起勝解、定,以決定境、所觀境合,起勝解、慧。次以曾習境為初,合所觀境,而有二種。即是,以曾習境、所觀境合,起念及定,以曾習境、所觀境合,起念及慧。次以所觀境同,起定及慧,此為一種。如是總合,而有十個起二。今此論文,但舉初之二種,以及最後一種。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窺基:此說,於四境中,或時起三別境心所。初以所樂境為首,合彼餘境,而有六種。即以所樂境、決定境、曾習境合,起欲、勝解、念三,復以所樂境、決定境、所觀境合,起欲、勝解、定三,復以所樂境、決定境、所觀境合,起欲、勝解、慧三,復以所樂境、曾習境、所觀境合,起欲、念、定三,復以所樂境、曾習境、所觀境合,起欲、念、慧三,復以所樂境、所觀境合,起欲、定、慧三。次以決定境為首,合彼餘境除所樂境,而有三種。即是於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起勝解、念、定三,復於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起勝解、念、慧三,復於決定境、所觀境,起勝解、定、慧三。最後,於曾習境、所觀境,起念、定、慧三。如是總合,而有十個起三。此中論文,但舉最初一種,以及最後一種。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窺基:此說,於四境中,或時起四別境心所。即是,初於所樂境、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起前四別境心所,除慧。如是於前四境,起四別境心所,除定。如是於四境中除曾習境,即於三境,起四別境心所,除念。如是於四境中除決定境,即於三境,起四別境心所,除勝解。如是於四境中除所樂境,即於三境,起四別境心所,除欲。此即是於四境起四別境心所,更互除一,總合而有五個起四。此文但舉最初一種,以及最後一種。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窺基:文易可知。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窺基:如是於四境中,此欲等五,一一別起乃至起五,總別合有三十一種。此中所說,皆據因位。

智周:「總別」之言,有二解釋。一云,二二至五,名之為總,一一別起,說名為別。二云,起一至四,名之為別,合起五種,說名為總。後解為正。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窺基:或於有心之位,六識一時中此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之時,於散、疑境等起六識率爾心時,皆是無此欲等五法,乃至於等流心,亦有此事,准義應知。又第八識俱者,此五亦是皆無。由此道理,故知欲等五法,非是必定俱起。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10云:「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應知者,若凡夫率爾心,即無五別境。若尋求心中,唯無勝解。若決定、染淨、等流心等,半有半無也。若佛果位,率爾心中,亦有五別境。第八境等流心,亦無別境五也。」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

窺基:自此以下是約八識分別。此說,別境五法於第七、八識,若因若果位,是或有或無,如前已說。

願施:此別境五法,第八識未轉依位皆無,已轉依位皆有,第七識未轉依位,但有慧,已轉依位皆有。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窺基:第六意識,若在因位,此別境法,或可五法俱起,或可一一別生,若在果位,別境五法一向定有。此意即是,諸位容有,若轉依位,若未轉依,皆不遮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窺基:此別境法於前五識,有二種說。第一師云,五識,此五皆無。五識是緣現在已得境,欲則於未得境作意希望生,是故五識無欲。又五識是任運緣境,勝解則是審決印持,故五識無勝解。又五識是剎那恒取新境,不是緣過去境而生,無有追憶,是故五識無念。又五識如對法論第一卷中說,自性散亂,無有專注,是故無定。又五識不能推度,無有簡擇,是故無慧。

願施:既然此師認為五識無慧,則於天眼通、天耳通,此師如何解釋?

窺基:此師說天眼通、天耳通是意識相應慧,以瑜伽論是依眼、耳俱時意識之相應智,說為通性故。下第二師是以眼、耳二識為所依,智為能依,來解釋天眼通、天耳通,故說五識有慧。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由彼自性於內靜定無功能故。」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窺基:第二師云,五識亦非決定有此五法,然或有時容皆具有。即五識於未來境等,雖無增上希望如第六識,然而緣現在境,由意識引生故,亦有微劣希望,亦樂現境,是故有欲。第八識是任運而生,非意識引,於境不樂,故無有欲。五識於境雖無增上審決如第六識,然由意識引故,亦有微劣印境之義,故有勝解。五識雖無曾所受境之念,如第六識念,然亦有由意識所引於現境上微劣之念,是故有念。現在之境是過去之類故,念現在故,故五識亦有念。若第六識之念,則得亦念過去曾受境體,亦念現在曾受境類,故是增上。此意,五識容有欲、勝解、念,皆是意識引生。

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窺基:五識雖無如第六識作意加行,恒於一境繫念之定,然由意識引故,亦有微劣專注現境之義,故有定俱。雜集論說五識自性散動,是遮有漏五識能入三摩呬多等引之定,而不遮三摩地等持之定。等持,通定、散位,但是專注境義,等引,唯定,心作意專注故。是故五識,容有定俱。

願施:等引,等持,等至,有何差別?

窺基:梵云三摩呬多,此云等引,梵云三摩地,此云等持,梵云三摩鉢底,此云等至。言等引者,有二種義,一、引等故,名為等引,謂身心中所有分位安和之性,平等之時,名之為等,此由定力,故此位生,引生等故,名為等引。二、等所引故,名為等引,謂在定位身心平等,由前加行入定之時,以定勢力制伏昏沈、掉舉,名之為等,此等為能引故,引生在定分位,此分位在定位定數(即定心所),從前加行得名,名為等引。言等持者,即是平等持心、心所,但於境轉,名為等持,故通定、散。言等至者,此與等引,大義少同,亦有二義。一云,至等,謂在定位,定數勢力令身心等有安和相,至此等位,名為等至。二云,等至,由前加行制伏昏沈、掉舉,名之為等,以等能力至此安和分位,此位名為等至。

慧沼:定有七種名稱。一、名三摩呬多,此云等引,三摩,此云等,呬多,此云引。二、名三摩地,此云等持。三、名三摩鉢底,此云等至。四、名馱那演那,此云靜慮。五、名質多翳迦阿羯羅多,此云心一境性,質多,此云心,翳迦,此云一,阿羯羅,此云境,多,此云性。六、名奢摩他,此云止。七、名現法樂住。

  等引,唯定,非散,通有、無心。瑜伽論第十一卷說:「非於欲界心一境性,由此定等,無悔、歡喜、安樂所引,欲界不爾。」故知,等引地非在散位等持,唯在有心,通定、散位,然經論中就勝但說空、無相、願,名三摩地。等至,通一切有、無心定,然經論中就勝唯說,五現見等相應諸定,名為等至。靜慮,通攝有、無心定,有漏、無漏,染與不染,此在色界四地,非餘處地。諸論據勝多說,色地有心清淨功德,名為靜慮。心一境性,即是等持,瑜伽論以心一境性釋等持故。奢摩他,唯有心位,非無心,唯淨位,非不淨,唯定位,非散心。現法樂住,唯在靜慮根本非餘,唯淨,不通散。然而等引寬故,通攝一切有心、無心定位諸功德故,故瑜伽論中偏立三摩呬多地名,等至即不如此。

願施:別境五法中定,即是等持,即三摩地,如《瑜伽師地論》卷3說:「三摩地云何?謂於所觀察事,隨彼彼行,審慮所依心一境性。」《瑜伽師地論略纂》卷5亦云:「三摩地名,目別境中等持一數,通攝一切有心位中心一境性,通定、散位。」此定心所,亦攝有心等引、等至。
等至,《瑜伽師地論》卷11云:「等至者,謂五現見三摩鉢底,八勝處三摩鉢底,十遍處三摩鉢底,四無色三摩鉢底,無想三摩鉢底,滅盡定等三摩鉢底。」

《瑜伽師地論》卷12云:「云何五現見三摩鉢底?謂諸苾芻,即於此身等,廣說如經。已見諦者,修此等至,是故名為現見等至。是諸修道所斷煩惱制伏對治,斷滅對治,及觀察斷,當知此中總略體性。」此中修道所斷煩惱制伏對治者,是初現見等至;斷滅對治者,是第二現見等至;及觀察斷者,是後三現見等至,此是大乘義。若小乘義,五現見三摩鉢底者,即是一、觀內身種種不淨,二、觀白骨,三、觀白骨,識於中行,住今世、後世,四、觀白骨,識於中行,不住今世,但住後世,五、觀白骨,識於中行,不住今世、後世,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四十卷廣說。

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窺基:五識雖於所緣,無有推度深取,然而亦有微劣簡擇之義,是故容有慧俱。由此瑜伽論第六十九卷中說,眼、耳二通是二識相應智。既然眼、耳二識有慧,故得准此例餘三識,亦應有慧。此五識俱慧,或是無記,或是生得慧,或為加行慧(即彼聞、思、修所成慧之類)。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69云:「云何天耳?云何天耳智?云何天耳智作證?謂若修果耳所攝清淨色,是名天耳,與依耳識相應智,名天耳智,此智作證,如前應知。 ……  若修果眼所攝清淨色以為依止,緣死生境識相應智,名死生智,餘如前說。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

窺基:此別境五法,於因位五識中,是或有或無,無此五法時多,有此五法時少。於因位第六意識中,則是有此五法時多,無此五法時少。

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窺基:此釋佛地定有別境五法,即佛地有欲無減等,其文可知。然佛五識不同凡夫,許佛五識亦緣三世起故,故知有念緣曾所受境體,非如因中唯念境類。佛地五識有成所作事智,故知有慧。

願施:於別境念,《成唯識論疏抄》卷10云:「非如中因中唯念境類者,若因中五識,唯緣現在,緣現在境者皆名類,若果上五識,既緣三世,則緣境體,緣過去者,皆名緣境體。」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窺基:此問何受相應。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

窺基:第一師說,欲通三受俱,除憂、苦二受,以彼二境是逼迫法,方生憂、苦,欲緣所樂境故,非憂、苦二受俱。又五識中,無有此等別境五法,故欲非與苦俱。

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窺基:餘四別境法,通四受除苦,以勝解等四別境法,五識皆無,亦非意地有苦根故。此即前計意識中無苦、五識中無欲等五法之師義。

願施:此師之意,苦唯在五識中,非意識有,既然五識中無別境五法,別境五法即應不與苦俱。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

窺基:第二師說,一切五受皆與別境五法相應。何以憂根得與欲俱?瑜伽論第五十七卷、對法論第十卷中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欲證,愁慼所攝」,即是善法欲與憂俱。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云:如經言『於上解脫,希求憂慼』,云何希?謂修行者作如是念:是處眾聖,能具足住。求云何?謂修行者作如是念:我於是處,當具足住。慼云何?謂於下劣,不生喜足。憂云何?謂於無上,心生思慕。此中預流、一來,於一切種皆圓滿故,建立憂根,若不還果,雖有初二,餘二無故,不立憂根,唯善法欲。」文中「雖有初二,餘二無故」,初二者,謂希、求,餘二者,謂憂、慼。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第十卷中解未知欲知根時,亦云:「憂根者,謂方便道時,順決擇分後,於上解脫,希求欲證,愁慼所攝。」

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

窺基:此證與苦相應。地獄全及鬼、畜少分純受苦處,意識有苦受,如前已說,亦有希求解脫彼苦,故知欲與苦俱。

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

窺基:又瑜伽論第五十九卷說,貪與憂、苦相應。貪必欲於前境,故貪必與欲俱,既然貪與憂、苦相應,又與欲俱,故知欲數與苦、憂俱。此破前師計欲非憂、苦俱。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9云:「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於一時與捨相應。問:如何等?答:如有一,或於樂受起會遇愛、不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樂受不會遇,非會遇,若乖離,非和合;或於苦受起不會愛,若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苦受合會,非不合會,不乖離,非乖離。由是因緣,貪於一時憂、苦相應,與此相違,喜、樂相應。若於不苦不樂位而生味著,當知此貪,捨根相應。」

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

窺基:此意,苦根既意識有,如前已說,故後慧等餘四,亦得與苦相應。此就他宗所計五識無欲等法,故說自宗意識有苦根俱義,證明別境五法亦得與苦俱。

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窺基:此說正義。即勝解等別境四法,五識並有,如前已說,故亦得與苦等相應。前文已證欲與憂、苦相應,故此但說餘四與苦等俱。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窺基:此結正義。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窺基:此別境五法,約三性、三界、三學、三斷、漏、無漏、報、非報等諸門分別,任自如理思取。然此五數與煩惱、隨煩惱相應,與有漏善心或俱、不俱等,下自當知。

願施:此別境五法,《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5云:「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識轉、未轉位,皆不遮故,故知學等位中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