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十一項第二目 諸門分別


一 假實分別

四中尋、伺,定是假有,思、慧合成,聖所說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諸門分別,有十二門。第一,假實分別門,此文中言「聖所說」者,即是瑜伽論第五十五卷所說,彼言尋、伺二種定是假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尋、伺二種,是發語言心加行分故,及慧分故,俱是假有。」

,眠,有義,亦是假有,瑜伽說為世俗有故。

窺基:悔、眠是實是假,有二說法。第一師說,悔、眠亦是假有,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二是世俗有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有義,此二是實物有,唯後二種說假有故,世俗有言,隨他相說,非顯前二定是假有。

窺基:第二師說,此悔、眠二,定是實有。何以得知?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中唯說尋、伺是假有,不言此二是假有,故知此二是實有。又瑜伽論言此二是世俗有者,是隨他相而說,即是以此二為癡分故,說是世俗有。然而非是言世俗有,便顯是假,例如惛沈等法,雖論亦言是世俗有,然是實有,前已證成。

又如內種,體雖是實,而論亦說世俗有故。

窺基:此以譬喻證成。瑜伽論第五十二卷中說,內法種子,其體實有,是世俗有。彼言內種,是簡別麥、豆等外種,此內法種是實物有,彼言是世俗有,但以所對別故,而名世俗,非所言世俗者,一切定皆是假,不然,內種即成假有,就有過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又如心、心所,雖名為世俗,體仍非假。

智周:內法種子,雖實有體,非勝義故,得世俗名。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2云:「復次,我當略說安立種子,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


二 自類相應

四中尋、伺,定不相應,體、類是同,麤、細異故。

窺基:第二,自類相應門。此說,尋、伺二法,定不相應。此尋、伺二,體皆思、慧,類俱推度,然而行相麤細有異,不可同體同用麤、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故此二法定不相應

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無雜亂。

窺基:有問:「若尋、伺二法不得俱生,則汝大乘如何說有有尋有伺等三地?以欲界中,若起伺及俱時心、心所時,此時無尋,即是有伺無尋地,若起尋及俱時心、心所時,此時無伺,即是有尋無伺地,若尋、伺二俱不起時,即應名無尋無伺地。既然如此,汝之三地,應不得成,無有尋有伺地故。」答云,依於尋、伺二法有染離染,而立有尋有伺地等三地差別,瑜伽論第四卷、第五十六卷中所說亦同。言「不依現起有無」者,以乃至於第四定中,亦許淨尋、伺現起故。言「不依彼種有無」者,以乃至於非想非非想定中,彼種猶有故。如是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然以伏尋染故,方得入中間禪,故中間禪名有伺無尋地。若中間禪不伏尋染,但以不起尋故,名有伺無尋地,則與欲界無別,欲界中尋等染未離,亦有不伏尋染,而起無尋唯伺之時。

願施:言依尋、伺有染離染而立三地別者,是否於無漏定亦通?

窺基:其無漏定三地,是依於此三地及已離染而立,三地法是此三地法之類故,亦名此之三地。若不如此,則此三地即成攝法不盡,唯攝有漏定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其無漏定至攝法不盡者,意云,然無漏言依初禪等立三地別者,依斷惑說,若無漏定依此初禪有尋有伺地者,其無漏定即名有尋有伺地無漏定,若依中間禪有伺無尋地,然還名無尋唯伺地,其無漏定,若依二禪以上心離尋、伺染處,此無漏定即名無尋無伺地。故無漏定依此有漏三地而立三地,皆約離染立三地別。」

願施:有尋有伺、無尋有伺、無尋無伺三地,是否亦依界、地而立?

窺基:如實義者,此三亦就界、地建立。即是,欲界地及初靜慮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可得故,名第一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有漏、無漏諸法,於中無尋唯有伺故,名第二無尋有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諸地有漏、無漏諸法,於中尋、伺俱無有故,名第三無尋無伺地。故瑜伽第四言,此中欲界及初靜慮,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第二靜慮已上色界、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無漏有為初靜慮定,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

智周:論言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等者,《瑜伽師地論》卷4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6云:「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

俱與前二容互相應,前二亦有互相應義。

窺基: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前二悔、眠,亦自有互相應義,及與後二尋、伺有相應義,行相不相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起之義。


三 諸識相應

四皆不與第七、八俱,義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法故。

窺基:第三,識相應門。不定四法與第七、八識,皆不相應,其義如前所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是五識相應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瑜伽論第一卷說,夢是意識不共作業故,又惡作初起時,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1云:「又諸意識望餘識身,有勝作業,謂分別所緣、審慮所緣、若醉、若狂、若夢、若覺、若悶、若醒、若能發起身業、語業、若能離欲、若離欲退、若斷善根、若續善根、若死、若生等。」此中說十五種意識不共作業,其中有夢,由此可知,眠與意識相應。

有義,尋、伺亦五識俱,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窺基:至於尋、伺,有二師諍。第一師說,尋、伺二法與意識俱,亦與五識相應,論說五識有尋、伺故,如《瑜伽師地論》卷56云:「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由此即知五識得有尋、伺。

又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等。雜集復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

窺基:又者,《瑜伽師地論》卷5云:「尋、伺差別者,有七種差別,謂有相,無相,乃至不染污,如前說。」即是說尋、伺,有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七種分別。又雜集論第二卷末言任運分別者,即說在五識身,以理推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

願施:七種分別,即《瑜伽師地論》卷1云:「云何分別所緣?由七種分別,謂有相分別、無相分別、任運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2云:「復有七種分別,謂於所緣任運分別、有相分別、無相分別、尋求分別、伺察分別、染污分別、不染污分別。初分別者,謂五識身,如所緣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

有義,尋、伺唯意識俱,論說尋求、伺察等法,皆是意識不共法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師義。言「尋、伺唯意識俱」者,此是標宗。引證有三,第一,瑜伽論第一卷說意識十五種不共業,其中分別所緣,是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種分別。又瑜伽論第五卷所說尋、伺差別者,即是説此七種分別。既然彼論第一卷說是意識不共業,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又說尋、伺,憂、喜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俱故。

窺基:第二證者,彼論第五卷中復說,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趣等中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論是據各趣,別作說明,今此論是約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故說憂、喜相應。又彼文所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云:「那落迦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慼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慼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此中唯說尋、伺與憂、喜二法相應,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但說引發苦、樂。「嬈」者,煩擾之義。

捨受遍故,可不待說,何緣不說與苦、樂俱?

窺基:有問:「若以聖論不說苦、樂俱起,即言五識定無尋、伺相應,則聖論亦不說捨受俱起,尋、伺豈不俱無捨受相應?」論主答說,捨受是遍相應,是故彼論可不待言,苦、樂則是不遍俱起,有何緣故,彼論不說與苦、樂俱?既然不說有苦、樂俱,故知五識不與尋、伺相應。

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說喜名。

窺基:有問:「若以聖論不說與苦俱起,即言五識無有尋、伺相應,則聖論亦不說與樂俱,即應初禪意識無有尋、伺相應。」論主答說,初靜慮中有意識樂,然而不離喜故,故彼論第五卷說一喜受,義該於意識樂,如對法論第七卷及瑜伽論第五十七卷、顯揚論第二卷所說。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於初、二靜慮,云何與樂相應?與意地樂相應故,無過。云何於彼有意地樂?由說彼地有喜、樂故,如經言:『云何為喜?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踊、心適、心調心安適受,受所攝依於轉識者,即依意識,於三摩呬多位,餘識無故。云何為樂?謂已轉依者,依阿賴耶識攝受所依,所依怡悅、安適受,受所攝。』此經意說,樂受依初、二靜慮生時,與如是心、心法聚相應,由欣踊行,還令此聚皆得踊悅,又令所依阿賴耶識自體,安樂怡適。由此樂受作二事故,體雖是一,建立二種,若喜、若樂。
初靜慮,《瑜伽師地論》卷57云:「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

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說為憂。

窺基:前師問言:「汝純苦處,有意地苦,應彼尋、伺與意苦俱,何以不說?豈能以聖論不說與苦俱,即是非與苦俱。」論主答說,彼純苦處之意地苦,與憂相似,有分別故,是故總說為憂,即是亦攝彼苦。此即計意識中有苦受師之義。

願施:此論第五卷云:「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是說有分別故名憂,無分別故名苦,如何基師解釋「而似憂故」,說言「與憂相似,有分別故」?

慧沼:本論第五卷中說有分別、無分別者,是約六識而言,即五識無分別,第六識有分別,以相顯故而說。此中言「有分別故」者,是說意識,即分別意識得與苦、憂俱,故說意地苦、憂相似,從相總名為憂。

又說尋、伺,以名身等義為所緣,非五識身以名身等義為境故。

窺基:第三證者,《瑜伽師地論》卷5云:「尋、伺所緣者,謂依名身、句身、文身義為所緣。」即是說尋、伺二,是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然而五識,非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然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

窺基:此是會通違文。即瑜伽論第五十六卷中說五識有尋、伺者,顯五識多由彼尋、伺引起,非說五識與彼相應。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是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與尋、伺相應,此即顯五識是由彼意識引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識雖亦同緣,然此率爾耳識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意識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例如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俱?又者,五識餘時自地起時,多由自地尋、伺俱意識所引起,除率爾心,率爾五識,不藉尋、伺俱意識引生,而是以境強所導至故,此說初禪以及欲界散心,尋、伺亦通初禪有故。以上是各別解釋「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由彼起者,是正會通前師所引論文,多由彼起者(除率爾心,故言多由彼起),則是傍會。今此是合「由彼起」及多由彼起」二種為一,故論言「顯多由彼起」。

又解,在初禪及欲界起眼等識,以是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是由意識引,五識方生,然意識不必要與尋、伺俱,故此所起眼等識,是多由彼起。生在二禪以上,起眼等識,以非是彼地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故此所起眼等識,是定由彼起。故論合「由彼起」及多由彼起」二種為一,而言「顯多由彼起」。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二定以上起下五識等者,意說此人生在二定以上,若起下初定眼等三識時,還以初禪尋、伺俱意識引生緣境等。何以故?二禪已上意識無尋、伺故,今論說有尋、伺意識引故,故知但取初禪意識,還引初禪眼等識也。」

雜集所言任運分別謂五識者,彼與瑜伽所說分別,義各有異,彼說任運即是五識,瑜伽說此是五識俱分別意識相應尋、伺。

窺基:此亦會通違文。即對法論第二卷中言任運分別是五識者,與瑜伽論第一卷中所說任運分別,二者有別。對法論中所說任運分別,即是五識,瑜伽論中所說任運分別,是五識俱意識相應尋、伺,由此理故,瑜伽論說為意識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說五識任運分別即是尋、伺,則聖論為何說是意識不共業?以五識亦有尋、伺故。又者,聖論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說七種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失。

故彼所引,為證不成,由此五識,定無尋、伺。

窺基:此總非前所引教,為證不成,並結上文說,由此理故,五識定無尋、伺。

願施:尋、伺二法,請更說明

窺基:得以七門分別,如《瑜伽師地論》卷5云:「應知此相,略有七種,一、體性,二、所緣,三、行相,四、等起,五、差別,六、決擇,七、流轉。尋、伺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應知。尋、伺所緣者,謂依名身、句身、文身義為所緣。尋、伺行相者,謂即於此所緣,尋求行相是尋,即於此所緣,伺察行相是伺。尋、伺等起者,謂發起語言。尋伺差別者,有七種差別,謂有相、無相,乃至不染污,如前說。尋、伺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謂諸尋、伺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皆是分別而非尋、伺。尋、伺流轉者,若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耶?如那落迦,如是傍生、餓鬼、人、欲界天、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耶?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慼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分喜相應,多分求脫苦,少分求遇樂,嬈心業轉。欲界諸天所有尋、伺,多分欣行,少分慼行,多分觸可愛境,少分觸非愛境,多分引樂,少分引苦,多分喜相應,少分憂相應,多分求遇樂,少分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地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


四 五受相應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唯慼行轉,通無記故。

窺基:第四,五受相應門。此為第一師義,即惡作唯於慼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又此惡作,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非與五識俱故,無苦相應。有問:善、惡性之追悔,是否亦通於捨受?此師答曰:不通捨受,善、惡性之惡作,是由強思加行引起,故必與憂俱起,不與捨俱。若是無記追悔,即是於無記威儀、工巧心中,與捨受俱,或於善、惡追悔相續末位,方與捨俱,捨受亦通慼行,以慼行末位勢力微劣故,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故惡作慼行得與捨俱。

睡眠,喜、憂、捨受俱起,行通歡、慼、中庸轉故。

窺基:此師說,睡眠,與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即以睡眠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慼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是次第配對。

尋,伺,憂、喜、捨、樂相應,初靜慮中,意、樂俱故。

窺基:尋、伺二法,皆與憂、喜、捨、樂四受相應,初靜慮中意識有樂俱故。此師之意,尋、伺不與苦俱,不與欲界樂俱。此即計意識無苦師之義。

有義,此四,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意、苦俱故。

窺基:第二師說,此不定四法,亦苦受俱,純苦趣中意識有苦故。是故,悔增至三,得與憂、捨、苦受相應,眠增至四,得與喜、憂、捨、苦相應,極苦之處亦有眠故,尋、伺增至五,皆得與五受相應


五 別境相應

四皆容與五別境俱,行相、所緣不相違故。

窺基:第五,別境相應門。不定四法,皆得與五別境法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六 善心相應

悔、眠但與十善容俱,此唯在欲,無輕安故。尋、伺容與十一善俱,初靜慮中,輕安俱故。

窺基:第六,善法相應門。悔、眠二法,唯與十善法容俱,此二唯在欲界,而欲界中無輕安故。尋、伺二法,皆容與十一善法俱,初靜慮中有輕安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11云:「復次,於初靜慮,具足五支,一、尋,二、伺,三、喜,四、樂,五、心一境性。 …… 初靜慮中,尋、伺為取所緣,三摩地為彼所依,喜為受境界,樂為除重。」由此文知,初靜慮中有尋、伺二法。


七 根本煩惱相應

悔但容與無明相應,此行相麤,貪等細故。

窺基:第七,根本煩惱相應門。此說,悔行相麤,必定獨生,故悔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與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麤相而說不許與餘本惑俱起,實不盡理,下文既說「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即顯悔與邪見亦得俱起,然此邪見與瞋故,故知悔亦得與邪見、瞋俱。又有先行佈施,後生追悔,即是悔與貪俱。又有生悔而言:「我何意作此事?」即是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如此即有無明,合瞋、邪見、貪及我見,皆得與悔相應。然今此中是約麤相,故說與餘本惑不得相應,唯除無明。

睡眠,尋,伺,十煩惱俱,此彼展轉不相違故。

窺基:睡眠、尋、伺三法,與十本惑並得俱起,彼此展轉相望,所緣、行相不相違故。瑜伽論第一卷所說染污分別,即是此證。然而,如果追悔往惡而自邈責,則此惡作實不與瞋俱,而是與瞋間隔生,設說俱者,乃是以間生故名俱。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1云:「染污分別者,謂於過去顧戀俱行,於未來希樂俱行,於現在執著俱行所有分別,若欲分別,若恚分別,若害分別,或隨與一煩惱、隨煩惱相應所起分別。」此中染污分別,是尋、伺七種差別之一,此中既言「或隨與一煩惱相應」,即知尋、伺與十本惑,皆得相應。


八 隨煩惱相應

悔與中、大隨惑容俱,非忿等十,各為主故。睡眠,尋,伺,二十容俱,眠等位中皆起彼故。

窺基:第八,隨煩惱相應門。悔與中二、大八隨惑,皆得相應,中、大隨惑遍與不善、染心俱故。悔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彼各自為主故,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睡眠、尋、伺三法,皆容與二十隨惑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九 何性所攝

此四皆通善等三性,於無記業亦追悔故。

窺基:第九,三性相門。此四皆通三性,如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所說,對法論所說亦相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性?以於無記業亦有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一定起無記悔,然起無記之悔,則是必依無記業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睡眠、惡作與一切善、不善、無記相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無記心起。」

有義,初二唯生得善,行相鄙及昧略故,後二亦通加行善攝,聞所成等有尋、伺故。

窺基:此四法中其善性者,為是生得善,為是加行善?有二解說。第一師說,即悔、眠唯是生得善,尋、伺通生得、加行善。惡作行相麤而體鄙,加行善體必微細,是殊勝法故,故惡作不通加行善。睡眠昧略故,非加行起故,於聞、思位中雖亦有起者,然非是加行善。設睡眠中而緣法義,此但是生得善,是任運起故,非強思生故。尋、伺二法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有尋、伺故。論言「聞所成」者,顯示由聞所成諸法皆是,若是唯言「聞慧」,即成狹劣。

願施:論言「聞所成等」者,意謂聞、思、修所成諸法。

義,初二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

窺基:第二師說,悔、眠亦通加行善攝,於聞、思位,亦有悔作諸惡,於眠等位,亦有思擇義故。

智周:有問:「眠中無有五識,何得有聞?」答有二釋,一云,眠中意識緣所受境,有聞說法等,亦得名為聞。二云,眠中但有思,論文中是總舉,故說「聞、思位」,非顯眠位有聞。今取前釋。

後三皆通染、淨無記。惡作非染,解猛故。

窺基:此中「染無記」者,是說有覆無記,「淨無記」者,是說無覆無記。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法皆通,以欲界修道所斷俱生身、邊二見,容有眠等俱故,初禪有尋、伺故。惡作非有染無記性,以行解麤猛故,不與俱生身、邊二見俱起,惡作染者必不善故。

四無記中,悔唯中二,行相猛,非定果故。

窺基:此說,異熟、威儀、工巧、變化四種淨無記中,無記悔唯是中二威儀、工巧二法,以彼惡作行相麤猛,不與業果異熟心俱,又非是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異熟心有二,一、業果異熟心,即此中所說,二、法執類異熟心,非此所說,以是染故,前文已說「惡作非染」故。

慧沼:有問,異熟心及通果,俱容得起威儀、工巧,既然悔與威儀、工巧二法容俱,則悔應通四種淨無記。答曰,色界天人起通果心來至佛所,起身威儀及語工巧,又諸聖者起通果心,屈申言語,不為利樂,此皆是無記,然是上界及異熟心起,非是單獨所起之四無記,故悔與彼皆不俱起。今者是據單獨所起威儀、工巧,而說容與悔俱。

願施:若說悔非染無記俱,以行解麤猛故,然所知障望於菩薩,即是染污,彼所知障是染無記,豈皆非與悔俱?

慧沼:此論據煩惱障,說悔非染無記,若是依所知障,悔即通染無記,故不相違。

眠除第四,非定引生,異熟生心,亦得眠故。

窺基:四無記中,眠非與變化心俱,眠非定所引生故。眠與異熟生心俱者,以眠中亦有異熟生心住故,此異熟生心,非是真異熟。

願施:唯因位現行第八識,名真異熟。

尋、伺除初,彼解微劣,不能尋、察名等義故。

窺基:四無記中,除異熟心外,餘皆容與尋、伺俱,異熟心行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此文但說尋、伺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言法執類異熟心,彼法執類異熟心可與尋、伺俱。


十 何界所繫

惡作、睡眠唯欲界有,尋、伺在欲及初靜慮,餘界、地法皆妙、靜故。

窺基:第十,界繫惡作、睡眠二法,唯欲界有,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即是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方有眠、悔,彼界無有此等,故名為妙。尋、伺但在欲界及初靜慮,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是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悔眠、尋伺二種。

悔、眠生上,必不現起,尋、伺上下,亦起下上。

窺基:悔、眠二法,說生上不起下者,以此是極麤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是故上不起下。下文言「有邪見者悔修定」者,是說欲界本有位。色界中有,起邪見誹謗涅槃時,則是無容起悔,故不違此上不起下。又解,色界中有容得起悔,此即亦是生上起下,今此論主是據上界多分及生有故,故言無悔。此悔、眠二,非是上地所有,故文不說生下起上。尋、伺二法,通在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即於欲界,入於初禪,起上初禪尋、伺,名下起上。在第二禪以上至第四禪者,起初禪及欲界邪見,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願施:前言「不假起」者,是說無由假藉而起,《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不假起者,此釋不起眠所以也。眠要由食等起,上界既無段食,不假起眠也。」此意,生在上界,不假段食而起睡眠。
《成唯識論疏抄》卷11云:「若無色界起下色界、欲界潤生心等,名上起下者,即無色界沒,下生欲界,無色界終心起下欲界潤生煩惱,俱時亦有欲界尋、伺,及無色界沒,來生色界,終心起色界初禪潤生煩惱,俱時亦起初禪尋、伺,名上地起下地尋、伺。」

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窺基:下上尋、伺,互得緣上、下境,所緣境界寬故,即欲界尋、伺能緣上二界,色界尋、伺能緣上、下二界。

有義,悔、眠不能緣上,行相近,極昧略故。

窺基:悔、眠能否緣於上境?第一師說,悔、眠不能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麤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夢中得緣地法名,非緣上地

有義,此二亦緣上境,有邪見者悔修定故,夢能普緣所更事故。

窺基:第二師說,悔、眠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所以悔得緣上。亦有增上慢人,於上界中有中,起邪見謗滅諦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此據實義,前文言生上不起下悔者,是約多分而說),此悔既是悔修上定,故知即是緣上。又夢能普緣曾所更歷之事,昔所更歷事中,通上地法及禪定等,故眠亦得緣上。


十一 學等分別

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窺基:第十一,學等分別。此說,悔非無學所有,以離欲時要捨悔故。有學第三果及無學,於無記事等不追悔,已審決故,對於先前自身所作惡等,但是生厭,非謂起悔。若謂彼於無記事等有悔,此是設名為悔,實即工巧等慧,悔是隨憂根有無,以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慼,然或是捨受等,而非是憂。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者,意明雖有惡作,即是厭乃至慧也,如彼不還愁戚,不是憂根,如無漏後得引五識中苦根,後得智不妨與喜、樂、捨俱也。」

睡眠,尋,伺,皆通三種,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學究竟者有為善法,皆無學故。

窺基:眠等三法,皆通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三種,善法欲以去者,皆名為學,無學身中有為善法,皆名無學故。對法論第四卷、瑜伽論第五十七、六十六卷中,皆通此說。

願施:善法欲者,如《瑜伽師地論》卷21云:「云何善法欲?謂如有一,或從佛所,或弟子所,聞正法已,獲得淨信,得淨信已,應如是學:在家煩擾,若居塵宇,出家閑曠,猶處虛空,是故我今應捨一切妻子、眷屬、財穀、珍寶,於善說法毘奈耶中,正捨家法,趣於非家,既出家已,勤修正行,令得圓滿。於善法中生如是欲,名善法欲。」此中通說大、小二乘。又《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善法欲者,從初發大乘心已去,欲者希求也,即求善法故,名善法欲。」此中但說大乘。今此論言「求解脫者有為善法,皆名學故」,應是三乘有學,求解脫者通三乘故。
《瑜伽師地論》卷66云:「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云何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阿羅漢法,若墮一切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此釋學等三法,但約小乘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7釋云:「一切凡夫及初二果,皆得有悔,三果以上,即更無悔,故非無學也。凡夫之睡眠、尋、伺,即非學非無學攝。初二三果之睡眠、尋、伺,即是學攝。四果及八地以上菩薩之睡眠、尋、伺,即無學攝,以其雖是有為,皆唯善故。」


十二 三斷分別

悔、眠唯通見、修所斷,亦邪見等勢力起故。

窺基:第十二,見等所斷門。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今言通見所斷者,以亦得由邪見等勢力起故,由緣見等而引生故。

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窺基:有問:「苦根雖非無漏,然無學亦成就,故名不斷,睡眠應如是亦不斷。」論主答云,在五識中苦根,是由同時無漏後得智所引生,或是由無漏後得智引後時五識中苦根生,以此義故,而說苦根不斷,然悔、眠二無有此義,是故不通不斷。

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窺基:有問:「憂根雖非無學所有,然於二十二根之中,仍名不斷,云何惡作即不如是?」論主答云,彼憂根是隨順憂處,如瑜伽論第五十七卷說,依據此義,以憂隨順深求解脫行相故,故憂根許為三無漏根,如對法論第十卷說。因此,憂根得名不斷,不同惡作。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五受根何義?答:隨順苦、樂、憂、喜、捨處。」

智周:憂求解脫,是無漏根,故通不斷,故對法論第十卷說,未知根者,即是信等五及意、喜、樂、憂、捨,已知根者,體數亦同。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0云:「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道及於見道十五心剎那中所有諸根,此中顯示順決擇分所攝方便道,及見道十五剎那所有諸根,是未知欲知根體。言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等地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捨根隨一。憂根者,謂方便道時順決擇分後,於上解脫希求欲證,愁慼所攝。如是十根,先未知真,為欲得知,修習轉故,名未知欲知根。已知根者,從第十六見道心剎那已上,於一切有學道中所有諸根,是已知根體。所以者何?即前十根,從第十六見道心剎那,乃至金剛喻定,於如是有學道中,未有所應知境,曾所不知故,名已知根。具知根者,謂於無學道所有諸根。言諸根者,即前所說九根,除憂根,於無學道中,說名具知根。具知者,謂阿羅漢等此所有根,名具知根無學身中無有憂根,所應學無故。」此說未知當知根及已知根,皆是十根分,具知根是九根分。然《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九根分,所謂意根,信等五根,樂、喜、捨根。」則說三無漏根,皆九根分。二論所說有別,如何會通?《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5釋云:「如對法第十,十根為未知當知根,彼加憂根。此論以十五心見道未知當知,此中無憂故,彼以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即名初根,故十加憂。」

若已斷故,名非所斷,則無學眠,非所斷攝。

窺基:此意,《瑜伽師地論》卷66說:「云何非所斷法?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此中若出世法,於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餘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既然有漏一切法於無學身,皆名非所斷,則無學眠亦非所斷,何故今論於眠,但言通見、修斷,不言通非所斷?答云,以此「已斷故,名非所斷」義,則無學眠,非所斷攝。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7云:「若羅漢有眠,佛亦有眠,則是非所斷攝。然羅漢及佛,皆永無夢。八地以上菩薩,雖稱無學,仍有好夢。」

尋、伺雖非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從彼引生,故通見、修、非所斷攝。

窺基:此文總解尋、伺二法。對於此文,有二種解釋,第一解,尋、伺雖非與真無漏道無分別智相應,然得從後得智引生,俱時引故,名無漏引,或加行時,此二法引無漏道故,是故尋、伺亦通非斷此解即是計尋、伺通無漏師義。第二解,尋、伺雖非與真無漏道智及後得智相應,然而能引彼生,如憂,或是得彼引而生,如苦,是故尋、伺亦通非斷。此解即計尋、伺不通無漏師義。

有義,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瑜伽說彼是分別故。

窺基:此下是作別解。第一師說,尋、伺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是分別所攝,唯有漏故,瑜伽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彼論第五卷說「諸尋、伺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云:「尋、伺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謂諸尋、伺必是分別,或有分別非尋、伺,謂望出世智,所餘一切三界心、心所,皆是分別而非尋、伺。」

有義,此二亦正智攝,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彼能令心尋求等故。

窺基:第二師說,尋、伺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論第二卷說正思惟無漏故。何以得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論第二卷、瑜伽論第二十九卷皆說,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其中「尋求」即尋。

智周:《顯揚聖教論》卷2云:「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現前尋求、覺了、計算、觀察、思惟思惟性。」此中「趣」者,是向,「入」者,是解,「尋」謂推尋,此趣及尋,各有勝劣,是故於勝言「極」。又《瑜伽師地論》卷29云:「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思,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思。」

願施:正思惟是八聖道支之一,故為無漏。

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窺基:又對法論第十卷及十地經論第一卷,皆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如此,伺應亦同。《十地經論》卷1云:「云何歎說者?偈言:『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何故唯歎淨覺?淨覺是說因故,覺名覺觀。」彼論文中,說覺即是覺觀,語言因故。然而,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若依梵本,彼十地論中是言僧羯臘波,即是思惟,梵本中亦無正字,何況是尋,故知是翻譯家譯為覺,意謂覺觀,彼應但譯為淨思惟。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0云:「正思惟者,是誨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此即說正思惟是語言因。

願施:云何前所引偈,可證尋通無漏?

智周:中所言「淨覺」者,依梵論本,是說思惟,為八道支之一,體即是尋,故得為證。又此偈意,是解脫月菩薩請金剛藏菩薩釋十地義,然八地以上菩薩,意識唯是無漏,而金剛藏菩薩是第十地菩薩,故解脫月菩薩讚歎云「淨覺」,由此明知言「淨覺」,非是有漏。

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亦通無漏。

窺基:此是立理證明。即顯尋、伺唯在因位,不在佛果,以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之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盡知故,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此與佛稍有別,佛說法是無功用行,八地以去菩薩雖無功用,然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是故與佛不同。又功用有二種,一、自利,二、利他。八地以去菩薩,無自利功用行,他利功用行則猶有,七地以前菩薩,則是二種並有。言八地已去無功用者,是無自利功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諸佛二種功用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

願施: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尋、伺二法,如何能語?

窺基:此尋、伺是依隨轉門而說為遍行,於大乘法,則不如此。大乘義中,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皆非遍行,故不說尋、伺是遍行,雖佛無有尋、伺,然此二種,亦通無漏。

願施:根本無分別智中,有尋、伺相應否?

智周:無,故《瑜伽師地論》卷73云:「問:若思惟真如即觀真如耶?設觀真如即思惟真如耶?答:應作四句。有思惟真如非觀真如,謂以分別所攝如理作意,思惟真如,但見真如相,不見實真如,乃至未至正通達位,及通達後,作意思惟安立真如。有觀真如非思惟真如,謂通達真如時,由勝義故,思惟其相。有思惟真如亦觀真如,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有不思惟真如亦非觀真如,謂離如理所引作意,思惟諸相。」此中第二句「有觀真如非思惟真如」,即是說根本無分別智,既言「非思惟真如」,即明無有尋、伺相應。

願施:既無尋、伺相應,云何說言「由勝義故,思惟其相」?

智周: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真如,不同於加行智、後得智等,故云為「非思惟真如」,然以親證真如是由勝義故,而名為思惟其相,故云「由勝義故,思惟其相」,此「思惟」乃是能緣之異名,例如出世末那之名,以非是染意故,不名思量,然是無漏正思,故亦名意。

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唯屬第三,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

窺基:又者,雖說尋、伺必是分別,然而此二於五法中,不是定說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所謂分別,立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是五法中之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則後得智亦名分別。或可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者,即更加遍計心,名為分別。

餘門准上,如理應思。

窺基:其餘緣有漏、無漏、有事、無事等,皆准同前,如理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