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十項第一目 十種小隨煩惱


第十項  二十種隨煩惱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窺基:此文結前生後。

頌曰:
   隨煩惱謂忿  恨覆惱嫉慳
   誑諂與害憍  無慚及無愧
   掉舉與惛沈  不信并懈怠
   放逸及失念  散亂不正知

窺基:此舉頌答,列出隨煩惱名。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窺基:此釋頌中「隨煩惱」字。即以煩惱分位差別及等流性,名隨煩惱。此意,忿等十法,及忘念、不正知、放逸三法,皆是假染心所,是貪等根本煩惱麤行之差別分位,名隨煩惱。無慚、無愧、掉舉、惛沈、散亂、不信、懈怠七法,雖皆別有體,然是前根本煩惱之等流性,名隨煩惱,由根本惑為因,此得有故。此解是據正義。言等流者,是說同類之義,或是說等流果,此說同時之等流果,非是根本惑後方生之等流果。

智周:隨煩惱者,《瑜伽師地論》卷58云:「復次,如所說諸隨煩惱,當知皆是煩惱品類。且如放逸,是一切煩惱品類,所以者何?於染愛時,多生放逸,乃至疑時,亦有放逸。貪著、慳悋、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忿、恨、惱、嫉、害等,是瞋品類,是瞋等流。誑、諂是邪見品類,邪見等流。覆是諂品類,當知即彼品類等流。餘隨煩惱,是癡品類,是癡等流。唯除尋、伺,當知尋、伺,慧、思為性,猶如諸見。」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

窺基:此二十隨煩惱,束為三位。忿等十隨惑,是自類相生,各別起故,非與不共他之中、大隨惑相應,行位最局,故名為小。

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

窺基:無慚,無愧,自類生、相應起皆得,行通忿等小隨,唯遍不善諸心,位局於後八大隨故,故名為中。

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窺基:掉舉等八,自類生、相應起皆得,但染皆遍,得相應起故,不可名小,染皆遍故,不可名中,既與小、中義殊,故名為大。

智周: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為小,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為中,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說名為大。此說雖亦有理,然無所憑,是故且依本論所釋。


第一目  十種小隨煩惱

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

窺基:自此以下,別解十種小隨煩惱。言「依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可見聞事,或是有情,或是他見,即此忿緣事而生,如《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為忿?謂遇現前不饒益事,心損惱為性。」然無漏法非是現違緣事,且忿行相麤淺而不深取,故忿不依無漏法起。

障不忿,執杖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

窺基:此顯忿之作用。「不忿」即是無瞋,顯揚論云忿障無瞋故。言「執杖」者,是說身惡表業,「杖」即器杖。此中唯言執杖,是從麤猛多分而說,其實亦有惡言,非唯身表。

智周:《顯揚聖教論》卷1云:「忿者,謂於現在違緣,令心憤發為體,能障無瞋為業,乃至增長忿為業。」顯揚論說二十隨惑,皆具五業,中間三業與本惑同,故文中云「乃至」。

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窺基:此顯忿之所依,辨其假實。瑜伽論第五十五、五十八卷中所說,義同此文。

願施:此意,忿是瞋分,離瞋無別實體,故是假法。
《瑜伽師地論》卷55云:「忿、恨、惱、嫉、害,是瞋分故,皆世俗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忿、恨、惱、嫉、害等,是瞋品類,是瞋等流。」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

窺基:恨者,是隨忿後而起,餘文可知。

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窺基:言「熱惱為業」者,謂由恨而生惱,非是恨、惱俱時。雖忿亦得生惱,然以親對、輕故,但說由恨生惱。餘文可知。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親對、輕故者,意說雖忿、恨一種生惱,然忿親對現境,未必結恨懷怨,故輕,恨即結怨,故重,所以但說恨生惱也。」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窺基:覆者,是於自作罪已,恐失財利及名譽故,隱藏為性,餘文可知。《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

願施:「悔惱」即是憂悔懊惱。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窺基:此說,皆由不懼當來之苦,方覆罪故,諸懼苦者必定不覆罪故,是以理顯。言論說是癡一分者,是指瑜伽論第五十五卷、對法論第一卷所說,即以教成。然《瑜伽師地論》卷58云:「覆是諂品類,當知即彼品類等流。」此據隨惑之類而說,亦不相違,以諂亦癡分故,故諂品類者,亦俱是癡分。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覆者,於所作罪,他正舉時,癡之一分,隱藏為體,悔不安住所依為業。」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

窺基:此說,諸覆罪者,亦有恐失財利、名譽,而覆自罪,故覆亦有貪分,是貪、癡一分攝。

論據麤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

窺基:此解釋說,彼論是據為名譽且無智俱而覆罪者,以相麤顯故,唯說癡分,非是無有貪分,如諸論皆說掉舉是貪分,其實別有癡分。

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窺基:二論皆說掉舉遍諸染心,故知掉舉亦是癡分,不可執為唯是貪分。若言別有掉舉,體唯貪分,則此掉舉貪相增故,瞋等俱時便應無有,如前已說,即違論說掉舉遍諸染心。

願施:二論皆說掉舉遍染心者,是指瑜伽論、對法論,於下解掉舉中即知。
言「瞋等俱時便應無有」者,是說瞋、疑,貪定與瞋、疑不俱故,如前已說。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佷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

窺基:惱者,即是追先前忿、恨之境,及觸現違緣境,心多佷戾,如蛆惱螫於他人等。

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佷戾,多發囂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

窺基:此釋前所說業。即是,此惱是緣過去、現在而生,多發囂暴凶鄙麤言,蛆螫他故。「囂」即諠囂,「暴」即卒暴,「凶」即兇險、兇疎,「鄙」即鄙惡。對法論、顯揚論、五蘊論皆說發兇險、鄙惡、麤弊之言者,以多發故,其實由惱起時,亦發身業,如忿但說執仗,實亦發語。

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窺基:文易可知。

云何為嫉?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妒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窺基:此辨明嫉。論言「殉自名利」,「殉」者,即是求、訪。論言「不耐他榮」,「他榮」者,是說世間榮及出世榮,世間榮即富貴安樂,出世之榮即是證說勝品功德,通有、無為。《顯揚聖教論》卷1亦云:「嫉者,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不悅為體。」言「能障不嫉」者,顯揚論第一卷說,嫉以「能障慈仁為業」,顯揚論第四卷釋四無量中說「喜以不嫉善根為體」,又瑜伽論文云,嫉是瞋之等流一分,故知不嫉即是無瞋,非別有體。言「聞、見他榮」者,以見、聞、覺、知後,雖皆得起嫉,然今此中以據勝故,但言見、聞。餘文可知。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嫉者,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恭敬、利養,心妬不悅為體,能障慈仁為業,乃至增長嫉為業。」
《顯揚聖教論》卷4云:「此四無量體性云何?謂慈以無瞋善根為體,悲以不害善根為體,喜以不嫉善根為體,捨以無貪、無瞋善根為體,皆是憐愍眾生法故。」
《瑜伽師地論》卷55云:「忿、恨、惱、嫉、害,是瞋分故,皆世俗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忿、恨、惱、嫉、害等,是瞋品類,是瞋等流。」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惠捨,祕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吝者,心多鄙澀,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窺基:此辨明慳。言「財、法」者,是說資具、妻子、榮位等事,皆名為財,理、教、行、果,皆名為法。言「祕吝」者,祕者即藏,吝者即惜,祕吝即是慳性。言「鄙畜」者,鄙謂鄙惡,畜謂畜積,積集異名。對於財、法,鄙悋慳澁,名「不能捨」。餘文易知。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窺基:此辨明誑。此中「矯」是不實之義,「詭詐」是虛偽之稱。誑者,即是自己無德,詐偽有德,貪利、譽故。此誑能為邪命所依,以矯誑者,心懷非意,同謀異計,詐現精進之儀,多現邪命事故,故對法論云「邪命所依為業」,即據多是現世中邪命事而說。雖以貪利、譽故,行此誑事,然亦癡故,故今此論以貪、癡二法為誑體,同於對法論所說。何故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但是癡分,第五十八卷說此是邪見等流?彼論以諸誑者必癡,唯據誑、諂、惛沈等定有癡體,不定有貪故,而說但是癡分,又以諸邪見者,癡增上故,多現於誑,矯現有德,故偏說此誑是邪見等流。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誑者,耽著利養,貪、癡一分,詐現不實功德為體,邪命所依為業。」
《瑜伽師地論》卷55云:「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誑,諂,是邪見品類,邪見等流。」

云何為諂?為網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窺基:此辨明諂。論言「險」者,不實之名,「曲」者,不直之義。言「為網帽他」者,即顯揚論所云「為欺彼故」,或是欺於彼而陵網於彼。此謟曲者,為網帽他,雖事不合,然而曲順時之所宜,籠網矯詐,設其方便,入其所陵。此等之行,是為迎取他意,望他看好,或為順己所求,或是由此方便,欲藏己之過失。謟為覆罪之因,故不堪任師友教誨。此謟,貪名利故,是貪分,無智故,即是癡分,故言「貪、癡一分為體」。然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謟但是癡分,及第五十八卷說謟是邪見等流者,同前誑中所說。

願施:何故說謟為覆罪之因?

窺基:《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為諂?謂覆藏自過方便所攝,心曲為性。」此是以果顯因,故知謟後生覆,即是恐他說己罪惡,故行於諂,望他說好,所以諂為覆因。若諂不是覆因,則覆與諂俱為覆罪,二法行相即難分別,又應許覆與諂得俱時生,如是即違十小隨惑是各別起、行相各異之義,故說謟是覆因。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諂者,謂為欺彼故,詐現恭順,心曲為體,能障愛敬為業,乃至增長諂為業。」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

窺基:此辨明害。言「於諸有情,心無悲愍」者,此據修道迷事多分而言,故唯說於有情,此說亦通小乘害義。對法論等同此,唯說損惱有情,然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於滅、道諦起損害心,顯害亦得緣無漏法而起。餘文可知。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害者,瞋之一分,無哀無悲無愍為體,損惱有情為業。」

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窺基:瞋障無瞋,正障於慈,害障不害,正障於悲,故准善中所說,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是二別相。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窺基:言「於自盛事」者,《顯揚聖教論》卷1云:「憍者,謂暫獲世間興盛等事,心恃高舉。」此興盛事,即是對法論中所說隨一榮利之事、長壽相等。此論所說盛事,通言諸所知法,彼通有漏、無漏,皆可恃生憍故。憍者,即是於此等盛事中,深生染著,耽醉傲逸為性,而心恃之。「醉」者,即是惛迷。言「生長一切雜染法」者,即對法論說「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言「不憍」者,即是無貪。然對法論言「貪之一分」者,以憍必攬彼貪分而成故,分者即是氣分,是等流品類義,非即彼體,如放逸依四法,非即唯貪為依,而是亦瞋等為依故。

願施:所知無漏法,如何得憍?

窺基:聖者不於已證諸無漏法而生恃,彼是唯緣有漏事而生恃故。異生對於所聞、思無漏法,則可心恃生。故知,憍亦得由緣所知無漏法而起。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憍者,或依少年無病、長壽之相,或得隨一有漏榮利之事,貪之一分,令心悅豫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所依為業。長壽相者,謂不死覺為先,分別此相,由此能生壽命憍逸。隨一有漏榮利事者,謂族姓、色力、聰叡、財富、自在等事。悅豫者,謂染喜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