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一節第四項第四目 略釋法執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解釋俱生、分別法執,及其伏、斷位次。此舉法執有俱生、分別二種。護法師說,法執寬故,人執俱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可無人執,法執體性寬廣,是故得與人執不同性起。法執起者,有唯從法執種子生,無有唯從人執種起,又俱所變似我似法,亦是如此。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不同性起者,意云我、法執不同性起,亦如我執唯染污,若法執,對二乘是無覆無記,大乘是有覆無記,故云不同性起也。或可性者,體也,即有法執時而無我執,不並故,云不同性起。」

智周:言「有唯從法執種子生」者,如阿羅漢所起法執,即是唯從法執種子生起。言「又俱所變似我似法」者,意說變似我時,必有俱時之變似法,然而變似法時,則未必有似我。

願施:何故人執必帶法執,法執可以不帶人執?

窺基:能持自體,說名為法,即一切法皆是能持自體。有用,且是常、一,方名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計外境為實,即是為法非我,即顯內法有非一、常。


一 俱生法執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

窺基:此顯俱生法執,由自種子內因力生,恒與身俱。此即解釋「俱」義。

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窺基:此顯俱生法執,是任運轉,非待外緣,方始得起。此即解釋「生」義。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窺基:此顯俱生法執中常相續者,唯在第七識。未得無漏聖道以來,第七識中法執,恒相續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雖得聖道已,乃至成佛,於其中間,亦有間轉位次,然未入聖時,恒無間轉故,名為相續。今此所說,是舉正義。

願施:第七識中影像,攝相歸見,可名有覆,攝影歸質,可名無覆,法執是否亦可攝相歸見,名為分別,攝影歸質,得名異熟?

窺基:相不離見故,性類可相同,而名有覆。又相分是託質方起,故可從質,名為無覆。然而相分非是能緣,故不名為分別。又此相、見,皆非業果,故不從質,說名異熟。

願施:「間轉」,是間時而轉義,此與相續而轉,意義不同。菩薩於十地中,無漏心生時,其第七識中法執不現行,此時言其不轉。可知,菩薩修道位中,第七識中法執,有時不轉而有時轉,此名間轉,故基師說「於其中間,亦有間轉位次」。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窺基:此說,第六識不能取心外法,唯緣識所變蘊、處、界相等,或總緣蘊,或別緣蘊,或總緣處,或別緣處,或總緣界,或別緣界,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又此中「起自心相」者,同於前我執中二解,一是影像相,二是所執相。

智周:論言「緣識所變蘊、處、界相」,其能變識,傳有三釋。一云,除第六識,為餘七識。若此蘊、處、界相,為第六識所變,即是第六識親所緣緣,然論言「起自心相,執為實法」者,方是別說親所緣緣。二云,八識皆通,雖第六識變,即是親所緣,然文初所言「緣識所變」者,是通說八識,後所言「起自心相」者,方是別說親所緣緣,故亦無失。三云,唯是第六意識,由是即知,論文是說唯親所緣,既是親緣,故蘊、處、界唯是有漏。於此三釋,有義作決斷說,若言此中識所變者,即是第六識親所緣,如何論文復言「起自心相」?由此可知,依基師解為正(願施按:基師之解,是通取八識所變,如前俱生我執中所釋)。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窺基:此意,第六識中俱生法執,於十地中,由道數數修習,地地別斷,以其是障地故。第七識中俱生法執,於十地中,由道數數修習,伏而不斷,要至金剛心位方能除斷。此中是將若道、若斷合說,故言數數修習,方能除斷,此是唯說菩薩,非言二乘。言數數斷,是說習氣、種子俱斷。又「除滅」有二義,一、伏,二、斷。菩薩於十地中,其第六識俱生法執,是亦伏亦斷,其第七識俱生法執,是伏而不斷。論文中言「細」者,若以品而論,說難斷名細,若約道而說,則勝道方除,非劣道除,今以道從品。言「勝法空觀」者,此顯唯取無間道中斷法執之法空觀,而簡別遊觀心。

願施:何故前文於俱生我執中,言「修道」斷,此中於俱生法執,卻言「十地」?

窺基:前云「修道」斷,以通三乘故,此言「十地」,顯唯菩薩。然初地中,有入、住、出三位之別,故十地中皆有修道。


二 分別法執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

窺基:此顯分別法執,是由外緣及自內種二力而起,是故論言「亦由」。

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窺基:此文正顯外緣,及釋「分別」之義。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窺基:此顯分別法執所在。此執是強思計度,間斷非恒,故唯第六意識有,非餘識有。前五識無有分別籌度之慧性,故不能起此執。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窺基:文易可知。此意,即小乘等,並名為邪,彼教所說蘊、處、界,不稱正理故。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窺基:此中「自性」即是數論外道所說勝性。「等」者,等取勝論外道所說實句義等,如是法相,眾多非一。

此二法執,麤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窺基:分別執相麤,麤觀能斷,以其行相猛故,下道能除,故入初地即可斷除。此以一心見道而論,准同我執中說。若三心見道而論,則前二心斷,名為初,後第三心除,亦名初,望修道初故。又者,「有四種,一、地位初,在初地,非餘地。二、聖道初,唯是見道,非是修道。三、真相初,在真見道,非相見道。四、四道初,在無間道,非解脫道,此依一心見道,非斷麤重而說,解脫道方斷麤重故。以此四種初義,言入初地時斷分別法執。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者,約無間道斷名初。若依三心者,前二心對第三心名初,或可三心中第二、第三斷者,望修道亦名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