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窺基:上來已經廣破外執,並且已解初頌之前三句,自此以下是解釋外人之妨難。此總申吠世外道之難意。彼云,如上所言無實我、法,然而世間、聖教仍皆說有假法,此是依何假說?
願施:吠世外道即是勝論外道。
窺基:此為申明道理。彼云,立假法者,必依三法,方可說假,一、真事,二、似事,三、共法。
窺基:此申明喻。彼云,如有真火,名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說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此中難意,既有所變色等能似之法,亦有善、惡作用等共法,即是於三中,有似事,有共法,由此明知心外有別真法,名為真事,例如若無真火,即不可說人似於火。又如世人說,此婆羅門赤急似火,即顯火是真事,人為似事,猛、赤是共法,乃可說婆羅門似於火。是故,三法闕一,假義不成,若無真事,即似於誰?若無似事,說誰為似?無猛、赤法,如何相似?
假說牛等,應知亦然。
窺基:此舉餘例。又如有人負重形質,即說猶如於牛,應知此亦如是,有真事、似事及共法。「等」者,即餘狗等。
窺基:此結上說以成妨難。即是,若有我、法名為真事,識所變者名為似事,所變者上有不捨色等法之自相,名為共法,如此方可說識所變者,名為似法,而且說之為假。汝今無有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無,所說假法依何得有?無所說義假法故,其體似法亦是不成,似法無所依義故,此即義依體假。又所變之似法既無,則能說之假不有,能說之假既無,則所變之似法不有,此即有體施設假。此似既無,如何可說心似外境而轉?又外境既無,則心何所似?誰似於誰?誰為能似?以上即是彼之妨難,由於世間我、法,論主前已標宗說無,故彼但難聖教我、法。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2云:「無所說義假法故者,前說見、相分上有我、法義,故聖教中假立我、法。今外難云:既無真事,假義亦無,假法無故,似亦不成,無所似故。此展轉難,思之可知。」
言「義依體假」者,是外人結上所說之妨難,而言此即是依義依體假。
彼難非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論主破彼計,初破外道,後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無,後破似事、共法亦無。
窺基:此破真事無。即是,前文破我、法中,已總破彼真我、真法。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似事及破共法。此文總說彼非。似事之中,有依於類而說為似,有依於實而說為似。論言「類」者,性義,即彼宗同異性,不取大有句義。論言「實」者,即是彼實句義,如地、水、火等。論主說,汝今所言依於似事假說為火,此所說之假火,不論是依同異類,或依火等實,皆是不能成立。此即總非似事所依皆不得成,下作別破。
窺基:此破假火依類不成。彼宗計地有十四德,水亦十四德,火有十一德,風有九德,而同異類無德。今此所言猛、赤等德,不是同異德故,是故非是類有。猛即是火上猛利之勢,赤是色德,於火上有,雖此猛、赤是實火之德,然非是類德。
智周:此是依類雙破似事、共法。
願施:勝論外道於地、水、火、風上,計有哪些德?
窺基:彼宗地有十四德,即是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行。水亦有十四德,即前十四德中,除去香德,增取重德。火有十一德,即水十四德中,除去味德、潤德、重德。風有九德,即火十一德中,除去色德和液性。故知地、水、火上,皆有色德。
窺基:此是顯其非理。言「共德」者,即是說猛、赤法。此意,雖有同異類而無火德等,而亦得假說為火者,則於水等,應亦得假說為火,彼亦有同異類而無火德故。
窺基:此下破彼不相離救。若是彼宗救言:「猛等雖非類德,然不相離,故可假說。以人之類,必定與火德猛、赤等法不相離故,故可說人為火。然而水類,則是離於火德,何得假說為火?」論主即云,此說亦是不然。
窺基:此顯彼言非理。此說,人類及猛德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如無猛、赤,調順之人,即是但有人類,無猛等德,又如火及彼似火牛中,雖有猛等德而無人類,豈非類、德有互相離?故不可以不相離救。
窺基:此總結說,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而確實有於人而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依實不成。此中總言彼非,以猛、赤等德,非是共有故。
窺基:此顯非是共法。此意,若猛、赤等,體是一法,一頭在人,一頭在火,則此猛、赤等法,可名為共法,而且是共有。然而此猛、赤德,若在於火,則其所依之實火等,體是各異,若在於人,其所依之實火等,體亦是各異。故知猛、赤等法,所依各別,非是一德而在二邊,此即不是共法。既然無有共法,故知假說亦不依實。
窺基:若外救言:「無有共法,假說亦成,此有何失?」論主非彼而云:「若無共法而可假說,則會有過同前,即是於水應可假名火等,以無有共法故。」
窺基:彼若救言:「水無赤德故,與火不相似。然人與火,雖猛、赤法所依之實各別,以相似故,可以假說。」論主答云,此說理亦不然。
說火在人,非在德故。
窺基:論主說明,世間但說人似於火,不說德似於火,若德能似於火,則德似於火時,即應當猛似猛,赤似赤。縱使德是實家之德,以相似故,可許依實假說。然今世間但說人似於火,即是假火不在於德,唯在於人,而人非是實德,如何乃言假依實說?此即便是依於假人而說實火。若說火在於德,德是實德,以德相似故,而名火依實,則今既說火在於人,即應以人相似故,而名為火,不應說火依實立。
願施:言「猛似猛,赤似赤」者,《成唯識論義蘊》卷2釋云:「此言德似火者,意言人上猛、赤德似火上猛、赤德,若爾,則人猛似火猛,人赤似火赤,不可言人似火也。」
前言「既說火在於人」等者,意謂世說假火既在於人,即是由人似於火,而名為假火,非由德似於火。既然是依人而立假火,而人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立?
窺基:此為總結。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窺基:上來已破外道真事等三法,自此以下是破小乘伏難真事。小乘等亦自辨明假是依真事而立,亦准同前所立三法,故今論主亦破。破小乘真事中有三,初先總非,其次別顯,後做總結。此文即初總言彼非,下作別顯,別顯有三,初顯假不依真,是唯依共相轉,次顯詮、智有勝功能,即下文「亦非離此」等是,後總申明假說不依真事,即下文「然假智、詮,必依聲起」等是。最後做總結者,即文「由此但依」之下,總結假智所依。
智周:小乘雖亦立真事等三法,然而其文不明顯說,故說彼為伏難。
窺基:此顯假不依真。即此所言真事,非謂心外實體法而名真,但心所取法自體相,名之為真。法自體相,言說不及,假智亦緣不著,唯現量知,性離言說及智分別,是故說之為真。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有漏比量名假智,此智但緣共相境,不得自相境。」
窺基:此顯假唯依共相轉。此中意說,如色法等,礙為自性,火以煖為自性,水以濕為自性,如是自性但可證知,言說不及。第六意識隨五識後,而起緣「此」之智,及發言語等詮。「此」者,但是所緣、所說法之共相,非彼自相。若所緣著是法自相,如緣張姓某人,即應於此張姓某人身中諸事皆能了知,緣及張姓某人之自相故。言共相者,如說色時,即是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是所說,乃至於說青色,即是遮非青色,一切青色皆是所說。共相者,是貫通諸法,不是唯在一事體中,非具前說「真」義,故說為假。
遮得自相,名得共相,如五蘊中,是以五蘊事為自相,以空、無我等理為共相。分蘊成處,則色蘊分成於十處,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攝十處故。於一處中,青、黃等類各別,類名自相,處名共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如果青非華青等,即以類為共相,事名為自相。一事之中有多極微,即以事為共相,以極微為自相。如是展轉至不可說者為自相,以可說極微等為共相。故以理推,無自相體,而是且說不可言法體名自相,可說者為共相。故知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亦非自,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說空、無我等理是共相者,是從假智而說,此是但有能緣行解,都無所緣真實共相自體,入真觀時,於一一法皆能各別了知,而非作共相解。
又言說若是緣著法之自相,則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為自相故。心緣亦是,緣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世人皆現見火不燒心,及不燒口,即明心緣以及言說,皆是唯得共相。大乘宗義是唯有自相體,而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皆但唯得共相,不得自相。諸法自相,唯現量得,若說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緣自相、共相,共相亦通非、比量得。是故,論言「假智及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知,非言說等境故。
智周:言「若說共相,唯有觀心」者,是說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是觀心之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為共相。
慧沼:對於前釋燒心、燒口,外人反難:如汝定心及五、八識,皆是現量得法自相,何故此心緣火之時而不燒心?答:汝、我宗計有別,汝宗所執言說得自相者,如似身根得火自相,即覺燒熱,火以燒熱為自相故,汝執心等得自相者,亦是如此。故我非難:「既得自相,何不燒熱?」是就汝宗而作非難,非大乘宗。大乘宗義,根非所燒,言得自相者,是現量心分明而得各附己體之相,非分別心而得貫通餘法之相,名得自相。前五識及第八識緣色時,不作色、非色、青、非青等解,但是證相而緣,故得自相。此得自相義,不同於外道所計。是故,若有外道、餘乘各執言說得法自相,即得以亦同身根故,來作非難。大乘宗義則是不同,故我所作非難,於自無過。
願施:言假智及詮是依共相而轉者,為是緣共相故名轉,為是行解為共相故名轉?若以緣故名轉,然而共相體無,如何為緣而起假智?
慧沼:共相,乃是依於本質自相,而所增益之似有相,假智緣時,還依本質而變相分。其實,本質及所變相分上,俱無彼共相體,智但緣自所變相分,不能緣著彼之共相。義說共相為假智所緣者,以顯假智及詮緣法自相不著,名依共相而轉。或於行解亦得名轉,即是智於所緣,但生行解,無彼共相,而是作共相解,假智及詮依共相解而轉,名為依共相轉。
願施:行解,緣用,有何差別?
慧沼:如我執心所緣無我,而自執情妄作我解,即是緣用起妄行解,由此能執心生,故本論云:「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窺基:此顯假智及詮有勝功能。言「方便」者,是所以義、因義、安立施設義、善巧義。此說,非離假智及言說外,而有別之所以,得以施設自相,說為假智及詮之所依。論文「為假所依」中「假」,是說假智及詮,依自所變、所詮,與彼自相有相似義,而說為「假」。假智及詮以自相為疏緣,不能親得自性,因為得自性時,不作青等之解,若是作青等解,即是非得自性,故知自性非假所依。然有假智緣自性色作青等解,及有詮自性色作青等說,即知是以施設之自相為疏緣,故說自相為假所依。論言「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種解,一云,假智及詮,不得自相,亦非離此二外更有別之方便,可施設為自相,為假所依。即是此二不得自相,離此亦無方便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證智之外,莫有能得者。二云,即以假智、詮施設自相,為假所依。此理乃是,要由假智及詮,方能顯示法故,例如手指月等,否則,如何說自相是證智能得?
窺基:自此以下是總申明假說不依真事。此說,假智及詮,必定依聲而起,如聞某甲之名,即便起心緣之或起言說,故知假智及詮,必依聲起。又如心作色解及說色言,即是由聞他聲說之為色,方能了知。「詮」者,即是名等,必依聲起。
願施:既然名等不離於聲,即顯詮與聲無差別,如何可說詮依聲起?
窺基:詮謂名等,有詮辨故,聲謂表業,二者雖不相離,然而各據一勝義故,非無差別。
願施:無色界無聲,假智依何而起?
聲不及處,此便不轉。
窺基:此意,如香、味、觸,要與根合,方能得彼自相,是故,豈能以聲得彼自體?聲既不及自相之處,故知假智及詮,亦皆不及彼法自相而轉,猶如於聲。
窺基:此說能詮之名等及所詮之法,俱非自相。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故,今此能詮名、句等,為意識所緣,意識緣之而起行解,故知能詮、所詮俱非自相。言「故知假說,不依真事」者,此為總結。
窺基:此為前破小乘真事之總結。即是,由此定知,不依自相說假,而是依於似事說假。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4云:「論云由此但依似事而轉者,似事者,共相也。假智、詮等,依共相而轉,不依於真事自相也。」
窺基:此顯似事非真實有。「似」者,是說依他增益,即是於依他有體法自相之上,增益共相,如說有一色相,通於諸色之上,即是增益。此增益共相,通遍計所執等三性心,其中遍計所執相是無,是於自相之上,妄增為有,隨情說相,非稱本境。勿以善心亦變共相,即謂善心亦是有執,善心不堅取故,執心必違影像相故,善心共相不違影像相故。能詮之聲是依共相而轉,不依自相,故說假法不依真起。然而心變共相,外本質必有體,且須與其自相合緣,如緣色時,即是心隨色之自相,變一共相遍諸色上,故此共相成所緣緣。乃至於心緣我,或緣空華等隨作青等解,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皆是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故無有無所緣緣之過失。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謂一色等者,此明共相依他上言,如言一青色,通諸青色,皆名為青,故此等相於色上增益。」
《成唯識論疏抄》卷4云:「論云聲依增益似相而轉者,依增益共相而起。」
智周:前言「或依於蘊實法,或別緣兔角等,皆是與有體法並合緣之」,是說若以即蘊計我,即是與有體實法合緣,若以離蘊計我,或別緣兔角等,雖無有質,然相不無,即是杖言教為本質而起,亦得名為與有體法合緣。
願施:假智及詮,俱皆非得自相,是依似事而轉,然而似事非實,又假法如無,則如何得有表義名言之所熏種?
慧沼:若彼本質是可生法,假智及詮所變相分,似彼本質,即是有體非假,由此名言、意解之力,可以令此相分熏成彼種,是故無過。
窺基:前文以就外道、小乘妨難,解釋彼非道理,此文是作總結。
窺基:此顯正教說我、法之因由。即是為了遣彼妄執真實我、法,故聖教於依識所變見、相分法,隨情而說假我、假法,我、法非真實有。
由此契經伽他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