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四章第二節第四項第四目 十重障


一 異生性障

十重障,一、異生性障,謂二障中分別起者,依彼種立異生性故。

窺基:自此以下,解十重障。釋文之中,有十一障及二十二愚者,是乘文勢之便,亦釋佛地障故。此文出體,即異生性障體性,謂分別二障,依彼種子上立異生性故。今以斷能依故,說所依斷,故於與現行本識同地之分別二障種子,能生現行者上,立此異生性障由此凡夫雖然離欲,仍名異生,不伏見惑種故。異生性是染污,亦可言種在本識,與識同性,即是無覆無記性,雖通二義,前釋為善,以對法論第四卷解釋無記中,但言命根等是自性,不言異生性故,及瑜伽論第六十六卷立五無記中,不言異生性是五無記故,又此既是依染種立,亦應唯是染性。

願施:此異生性於何位捨?

窺基:今大乘義,唯是見道所斷,即是見道中無間道起時捨,依所斷種立此性故。然小乘則不同,彼小乘義,此唯修道所斷,世第一法與見道合,名捨,即捨與斷有別。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云:「今斷能依故,說所依斷者,其異生性,即依二障種上假立,能依是異生性,所依是分別二障種,然異生性無別體也。」
《瑜伽師地論》卷66云:「又由五相建立無記諸法差別。何等為五?一、異熟生無記,二、威儀路無記,三、工巧處無記,四、變化無記,五、自性無記。此中自性無記,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污色處、聲處。」

二乘見道現在前時,唯斷一種,名得聖性,菩薩見道現在前時,具斷二種,名得聖性。

窺基:此是約異生性各望自乘之障為論。二乘見道,斷分別二障種少分,名小聖,菩薩見道,分別二障種全斷盡,名大聖。

二真見道現在前時,彼二障種必不成就。

窺基:薩婆多師難云:「汝異生性,是於見所斷種上立,然無間道有惑種俱,此種未捨,即異生性未斷,如何凡、聖無俱起失?」由於薩婆多義,是許無間道中惑種得俱,其異生性是修道斷,故作此難。論主答說,無見斷惑種得與聖道俱,既然唯依分別二障種子立異生性,而其種子必不與見道俱,如何凡、聖有俱成失?

願施:論言「二真見道」,此有二解,一者,如《成唯識論俗詮》卷9云:「雖大、小乘斷分別惑,有狹有廣,見道俱真,故名二真見道。」即是以大、小乘二種為「二」,言二真見道。二者,如《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云:「二真見道,名為聖者,一、謂二乘人生空智真見,二、菩薩法空智真見道。」即是以生空、法空二種為「二」,言二真見道。前解為勝,順前文故,前文已說二乘見道、菩薩見道,是故二真見道」,即是二乘真見道、菩薩真見道。
言「彼障種必不成就」者,是合二種真見道而總說,非謂二乘見道亦斷所知障種。

明與闇,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諸相違法,理必應然,是故二性,無俱成失。

窺基:見斷惑種不與見道俱,猶明與闇,定不俱生,如秤兩頭,低昂時等,對法論第七卷釋云:「問:從何而得斷耶?答:不從過去,已滅故,不從未來,未生故,不從現在,道不俱故,然從諸煩惱麤重而得斷。為斷如是如是品麤重,生如是如是品對治,若此品對治生,即此品麤重滅,平等平等,猶如世間明生暗滅,由此品離繫故,令未來煩惱住不生法中,是名為斷。」是故,非見斷惑種得與見道俱。

願施:此言斷者,為斷緣縛,為斷相應縛?

窺基:若於所知障,唯言斷麤重,所知障非是縛法故。若於煩惱障,則從緣縛、相應縛二者說斷,如《瑜伽師地論》卷59云:「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又者,所知障種,障十地智,是染污性,菩薩斷時,斷彼種體,如二乘者斷煩惱種。然二乘人斷定障等時,唯是但斷所知障麤重,不能斷種,不同於菩薩。

無間道時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

窺基:小乘難曰,汝無間道已無惑種,何用復起解脫道為?起解脫道,有何作用?

斷惑、證滅期心別故。

窺基:論主答云,由前加行期心,有斷惑、證滅二別故,所以須有無間、解脫二道,無間道能斷惑,解脫道能證滅。雖無間道已無分別惑種,然而見道別有證彼無為之用,是故起解脫道。此為第一解。

為捨彼品重性故。

窺基:此下是第二解。論言「麤重性」者,即二障種無堪任性。

無間道時,雖無惑種,而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及證此品擇滅無為。

窺基:此解釋說,無間道中雖無見惑種俱,然而猶未捨彼無堪任性,為捨此故,起解脫道,解脫道起,非唯為捨無堪任性,亦是為證此品擇滅無為,即是無堪任性與無間道俱滅,證無為得與解脫道俱生。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云:「證無為得者,即智正證無為時,即證名得。」
最後身菩薩於金剛道中,斷盡煩惱、所知二障種子,然而不名為佛,此由前說二解,如何解釋?

窺基:前第一解是說,解脫道但是證無為,金剛心中第八識雖已無漏,然未圓明故,不名為佛。後第二解是說,雖種生現是同時,然菩薩金剛心猶有麤重性故,不名為佛,即由此位有麤重性故,明知第八識猶為有漏,為麤重所依,不然如何不名為佛?後第二解為勝。此中所言重,非謂種子,而是由種子等令所依無堪任性,名為重。

願施:既然此義是說,起無間道時,不斷重,起解脫道時,方斷,然修道位中,地地但斷煩惱障重,不斷種子,則無間道起何有所斷?又者,若無間道中,有治斷煩惱種之用,於解脫道位,方可說除彼,今修道位中,其無間道既無所斷,如何解脫道中說斷麤重

窺基:修道十地中斷煩惱重者,非是離斷所知障外,別起無間道等治斷。然煩惱障,無始以來與所知障俱,所知障為本故,由無間道,本障斷故,其末煩惱障重與所知障重,即於解脫道中捨。由於煩惱重非能受生,但障於地,所以得與所知障俱斷而不留,是故無有過失。

願施:斷除重,得無為否?

窺基:《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363云:「『世尊!無為法中有差別不?
不也!善現!
『世尊!若無為法無差別者,佛何故說一切如來、應、正等覺,習氣相續皆已永斷,聲聞、獨覺習氣相續猶未永斷?』
『善現!習氣相續,實非煩惱,然諸聲聞及諸獨覺煩惱已斷,猶有少分似貪、瞋、癡,身、語、意轉,即說此為習氣相續。此在愚夫、異生相續,能引無義,非在聲聞、獨覺相續,能引無義,如是一切習氣相續,諸佛永無。』」即由此文,顯示斷除習氣,不得無為,否則無為應有差別。此亦顯示所知障斷,不得無為,若是所知障斷,亦得無為,便顯三乘所得無為而有差別,非無差別

智周:今助一釋,即是斷所知障亦得無為,如顯揚論云想受滅、不動二無為者,若斷障得,擇滅所攝。彼所言障,即是所知障攝。又此論下文云「或無住處,亦擇滅攝」,此亦顯斷所知障得無為。大般若經言無為法,三乘無差別者,是依離縛斷煩惱說,故不相違。

雖見道生,亦斷惡趣諸業、果等,而今且說能起煩惱,是根本故。

窺基:此顯見道所斷,若但異生性障,即是攝法不盡。然此論但言異生性障者,以彼是根本故,故不說惡趣業、果等。「等」者,等取惡趣中非業及非異熟果,及等餘增上果等法,及人、天趣中分別所起業及果。言「且說能起煩惱」者,即是能起之中但說煩惱,以所知障與之俱故,總名煩惱。

願施:此中「能起煩惱」,是說能起之中煩惱,「能起」攝惑、業、苦(苦即是果),惑能起業,業能起果,果中能起煩惱,故惑、業、果皆是能起。又能起中,惑為根本,所以論言「是根本故」,以惑是業、果根本故,業是惑所起,果是業所起,又由惑潤業方得起果,故惑為業、果根本。

由斯初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二、惡趣雜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

窺基:解深密經及瑜伽論第七十八卷,皆初地斷於二愚,如文可解。言「諸業、果等」者,「等」字如前所解,即是等取善趣之中分別所起別報業及果等,此中若但直言惡趣諸業及果,即攝法不盡,故須言「等」。又者,經中既言「惡趣雜染愚癡」,而「雜染」之言,通善趣中分別雜染故,所以須言「等」字。

願施:此云執著我、法愚是異生性障,然異生性是依二障種立,豈此愚者唯是約種而談?

智周:性狹障寬,異生性障通種與現,即異生性及異生性種類現行,總合名為異生性障,故論云執著我、法愚即是異生性障,並無違失。

願施:此論說初地斷二愚及彼麤重,是否此中二愚是說現行,麤重是說種子?

窺基:即由此論下文「彼麤重言,顯彼二種,或二所起無堪任性,如入二定,說斷苦根」,可知有二種解。一者,二愚唯現,既言「彼麤重言,顯彼二種」,即知此中二愚是現非種。二者,二愚通現及種,既言麤重是「或二所起無堪任性,如入二定,說斷苦根」,即知此中麤重是現、種,此中二愚通現及種。

願施:《解深密經》卷4云:「此諸地中,有二十二種愚癡,十一種麤重,為所對治。謂於初地,有二愚癡,一者,執著補特伽羅及法愚癡,二者,惡趣雜染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二地,有二愚癡,一者,微細誤犯愚癡,二者,種種業趣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三地,有二愚癡,一者,欲貪愚癡,二者,圓滿聞持陀羅尼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四地,有二愚癡,一者,等至愛愚癡,二者,法愛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五地,有二愚癡,一者,一向作意棄背生死愚癡,二者,一向作意趣向涅槃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六地,有二愚癡,一者,現前觀察諸行流轉愚癡,二者,相多現行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七地,有二愚癡,一者,微細相現行愚癡,二者,一向無相作意方便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八地,有二愚癡,一者,於無相作功用愚癡,二者,於相自在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九地,有二愚癡,一者,於無量說法、無量法句文字、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癡,二者,辯才自在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第十地,有二愚癡,一者,大神通愚癡,二者,悟入微細祕密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於如來地,有二愚癡,一者,於一切所知境界極微細著愚癡,二者,極微細礙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善男子!由此二十二種愚癡及十一種麤重故,安立諸地,而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離彼繫縛。」

應知愚品,總說為愚,後准此釋。

窺基:此釋何故業、果亦名為愚。諸業、果等雖體非愚,然而業是愚所起,果是愚所感,皆是愚之品類,故亦得名為愚。後文解諸地中所言愚者,准於此解。

或彼唯說利、鈍障品俱起二愚。

窺基:或彼二愚,其第一執著我、法愚,既言「執著」,即明是利障品俱起愚,其第二惡趣雜染愚,此但是鈍障品俱起愚,非必業、果,以毀責名趣故。此中所言俱起之愚,即唯無明,不別言餘煩惱,餘煩惱但是利、鈍障品攝。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俱起,名為利、鈍障品俱起之愚,論說十地中斷十無明故,所以不取餘煩惱等。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釋云:「此師意說,唯取無明與見、非見,但名為利、鈍者,意說若無明與身見等五見俱起,名為利愚,若與貪、瞋等俱起,即名鈍愚也。此師但說利、鈍障俱時無明名愚,更不說餘煩惱也。
五見名利使,貪等煩惱名鈍使,利、鈍使之品類,即此所言「利、鈍障品」。

重言,顯彼二種,或二所起無堪任性。

窺基:「彼麤重」之言,顯示即是彼二愚之種,二愚是現行,麤重是種故。又解,前之二愚亦攝種子,麤重非是種子,乃是二愚品所起無堪任性。

如入二定,說斷苦根,所斷苦根,雖非現、種,而名重,此亦應然,後重言,例此應釋。

窺基:瑜伽論第十一說,第二定斷苦根。苦根種子初定已斷,今說斷者,乃是斷彼苦根麤重,故彼論說第二禪定斷彼苦根。後文解諸地中所言麤重,准同此之二解。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11云:「第二靜慮,出離苦根。」彼卷又云:「問:何故苦根,初靜慮中,說未斷耶?答:彼品猶未斷故。問:何緣生在初靜慮者,苦根未斷,而不現行?答:由其助伴相對憂根所攝諸苦,彼已斷故。若初靜慮已斷苦根,是則行者入初靜慮及第二時,受所作住,差別應無,由二俱有喜及樂故。」

慧沼:以初靜慮猶有眼等三識,是苦所依,故說初靜慮中,苦根未斷。第二靜慮,三識定無,是故說斷。

智周:即欲界中苦受所引不安隱性,名為苦麤重。初禪力微,未能發生殊勝喜樂及勝輕安,未遍適悅,故未能斷彼苦麤重。第二靜慮,與彼相違,故於此定彼苦麤重方斷。

雖初地所斷,實通二障,而異生性障,意取所知,說十無明非染污故,無明即是十障品愚。

窺基:此中意說,雖初地實斷煩惱、所知二障,然今所說異生性障,是唯取所知障,不取煩惱障,以世親《攝大乘論釋》第七卷說,十種無明望二乘者,非染污故,若是取煩惱,即十無明通染污故,彼論不應作如是說。彼論所言無明,即是十重障品之愚,愚即是無明故。

願施:無著《攝大乘論本》卷3中有頌云「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明,治此所治障,故安立十地。」彼又云:「如是無明,於聲聞等非染污,於諸菩薩是染污。」世親、無性《攝大乘論釋》第七卷,皆引彼頌並作解釋。

二乘亦能斷煩惱障,彼是共故,非此所說。

窺基:何意不說初地無明許是染污?二乘亦能斷煩惱障,斷煩惱障是三乘共故,故煩惱障非此所說。彼二乘不能斷所知障,所知障是不共,所以初地無明,但說不染污者,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云:「又所治障有其十種,故立十地。」

又十無明不染污者,唯依十地修所斷說。

窺基:又解,《攝大乘論本》卷3「法界中有十,不染污無明,治此所治障,故安立十地。」此中不染污無明者,是唯依十地修所斷說,即不說異生性障,彼是見道斷故。何以得知?對法論第十四卷中引集論文云:「又諸菩薩已得諦現觀,於十地修道位,唯修所知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對治道。」故知十無明者,不是說見道所斷,以頌說是不染故,異生性,即便染污。由此故知,見道所斷異生性障,非不染污。又者,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云:「為欲對治如是無明,故立十地,又所治障有其十種,故立十地。」即是離十障外,說十無明,故十無明非即十障。

智周:異生性障,非是彼論所說十不染污無明,以異生性非無記故,非唯智障。

雖此位中,亦伏煩惱,斷彼,而非正意,不斷隨眠,故此不說。

窺基:雖此十地修道位中,亦伏煩惱,斷彼麤重,然而非是正意,此位不斷煩惱之隨眠故,故不說煩惱障。攝論本及世親等說,十地菩薩留煩惱障,助願受生。故伏煩惱、斷彼麤重,非是正意,智斷所知障方是正意故。

理實初地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一分,然今且說最初斷者,後九地斷,准此應知。

窺基:雖實初地出見道已,修道位中亦斷俱生所知障之一分,然今所說斷十障者,是從初入地說,不說修所斷障。既此初地異生性障,是從初入地說,後九地中所說九障,准此應知,皆從初入地說。

住、滿地中,時既淹久,理應進斷所應斷障,不爾三時道應無別。

窺基:地有入、住、滿三時,入地時短,有所斷障,住、滿地中,時既淹久(十地總有將近二大阿僧祇劫),理應更有進斷所應斷障,若是更無進斷所斷,則地中三時,道既無三品,即應無有差別。

故說菩薩得現觀已,復於十地修道位中,唯修永滅所知障道,留煩惱障助願受生,非如二乘速趣圓寂,故修道位不斷煩惱,將成佛時方頓斷故。

窺基:此是引對法論第十四卷之文為證。今此文意,若是住、滿地心更不斷惑,如何彼論說有十地修道?即初地中唯斷見惑,不斷修惑,則修道地應但有九。又者,《攝大乘論本》卷3云:「煩惱伏不滅,如毒呪所害,留惑至惑盡,證佛一切智。」世親《攝大乘論釋》卷10釋云:「留惑至惑盡者,以留隨眠諸煩惱故,不如聲聞速般涅槃,得至究竟諸煩惱盡。」故此論言「留煩惱障助願受生」等文,是說諸菩薩由大悲力,意趣一切智故,意趣所知障對治道,不取煩惱對治道,是故留惑,擬於生死中受生助悲願故,名留煩惱,否則如來大悲最極,豈不應留煩惱隨類化生?由此故知,於煩惱障,意不趣斷,故名為留,將成佛時,方頓斷盡。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4云:「又諸菩薩已得諦現觀,於十地修道位,唯修所知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對治道,若得菩提時,頓斷煩惱障及所知障,頓成阿羅漢及如來。」


二 邪行障

二、邪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及彼所起犯三業。

窺基:此邪行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邪行於眾生身等障」,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云「於諸有情身等邪行」,義與此論大致相同。論言「所知障」者,是簡別煩惱障,言「俱生」者,是簡別分別起,言「一分」者,是簡別餘修斷諸所知障,下文准同此解。

願施:何故初地菩薩猶有誤犯三業,此第二地即無?

窺基:二地名離垢地,故無誤犯三業。初地猶誤犯,須經思擇,方不誤犯,此地則是任運無犯,如行走時,自動與虫分路而行,任運不傷,故無誤犯。

願施:前二種生死中,言所知障不能發業,何故此中言俱生一分所發三業是業趣愚?

窺基:若發業招生死,所知障即不能,非縛法故,由此而說所知障不發業。若約障智三業,此所知障亦是能發。此文所明,但是等流、增上業果,不是說異熟果。

願施:法執既通不善,何故非是縛法?

窺基:不由不善,性即是縛,如心王等,性即非縛。法執但由煩惱俱故,令成不善,非性是縛。今實義者,法執雖與不善心俱,仍名無記,然以菩薩、二乘所望各別,即說通有覆、無覆無記,故不能招異熟果。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釋云:「如心王等,性非縛者,即心王、遍行、別境、不定四等,體雖遍不善性,然不是縛法。」彼又云:「今實義者,雖不善心俱,仍名無記者,意說所知障與煩惱同體者,煩惱既是不善,其所知障亦是不善性,然所望各別,不善性所知障若望二乘,是無覆性,若望菩薩,是有覆性。然獨行所知障,即不能感異熟果。所知障與煩惱同體,是不善性者,亦能感異熟果。疏中且約獨行所知障,說不招異熟也。

彼障二地極淨尸羅,入二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二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微細犯愚,即是此中俱生一分,二、種種業趣愚,即彼所起犯三業。

窺基:論言「種種業趣愚」者,是說此業能障第二地淨尸羅,故名為「趣」,是以毀責為名,如人惡趣,不可言能取趣名趣,不取惡果故,而是以障淨尸羅故,名為惡趣。此中誤犯三業,是愚品類,故得名愚,其解如前。言「麤重」者,亦如前解。

或唯起業、不了業愚。

窺基:第二解者,此之二愚,初是起業之愚,後是不了業之愚。後不了業愚,非是所發業,亦非必能發業,境、用別故。

願施:此第二解,《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云:「若依此解,愚唯取無明為體,亦不取所發三業為二愚體。」
言「境、用別故」者,是説不了業愚,但以業為所緣境,非以發業為其用,故此愚非所發三業,亦非必能發業。


三 闇鈍障

三、闇鈍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所聞、思、修法忘失。

窺基:此闇鈍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闇相於聞、思、修等諸法忘障」,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云「遲鈍性,於聞、思、修而有忘失」,義與此論所說大同。

彼障三地勝定、總持,及彼所發殊勝三慧,入三地時,便能永斷。

窺基:言「勝定」者,是說隨於諸禪或無漏無色定之等持、等至。言「總持」者,瑜伽論第四十七說念、慧為體,彼論第四十五說有法、義、咒、能得菩薩忍四種陀羅尼,今此所言總持,即彼初二陀羅尼攝,亦即是聞持陀羅尼。言「及彼所發殊勝三慧」者,以定親發修慧,總持親發聞、思二慧,故合為文,三慧皆是以慧為體。言修慧者,因修而得此慧,從因為名,故名修慧,非修即慧,修是定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45云:「云何菩薩妙陀羅尼?當知如是妙陀羅尼,略有四種,一者,法陀羅尼,二者,義陀羅尼,三者,咒陀羅尼,四者,能得菩薩忍陀羅尼。」

由斯三地,說斷二愚及重,一、欲貪愚,即是此中能障勝定及修慧者。

窺基:言欲貪愚障勝定、修慧者,即由五欲起貪,多住散亂,障於勝定,以及修慧。與定相近,故論唯說障於修,非此欲貪愚不障聞

願施:緣五欲境而起之貪,名為欲貪。

彼昔多與欲貪俱故,名欲貪愚。今得勝定,及修所成,彼既永斷,欲貪隨伏,此無始來,依彼轉故。

窺基:有問:「欲貪者,是煩惱名,何故所知障中說欲貪?」論主解釋,彼障定及修慧之所知障,多與煩惱中欲貪俱,故名為欲貪愚,非彼所知障體即為欲貪。今第三地,彼所知障永斷,故說欲貪隨伏,所知障為本斷故,煩惱障是末便伏,此欲貪煩惱無始來,依所知障轉故。

二、圓滿聞持陀羅尼愚,即是此中能障總持聞、思慧者。

窺基:以聞、思與聞持陀羅尼相近故,故論偏說障於聞、思二慧,非是愚不障修慧。


四 微細煩惱現行障

四、微細煩惱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第六識俱身見等攝。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說名微細。

窺基:此微細煩惱現行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解法慢障」,即是我見、慢等。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云:「微細煩惱現行,俱生身見等攝,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應知是微細。」義與此論所說大同。此論言「第六識俱身見」者,簡別第七識俱,「等」者,是等取我所、邊見及我慢、我愛,與見俱者皆此障品,及等取彼定愛、法愛。如何此障名為微細?由此最下品故,不作意緣故,遠隨現行故,說名微細。言「最下品故」者,是說第六識中亦有分別身見等法,彼為麤猛,名為上品,第六識中獨頭貪等,名為中品,通不善性故,此第六識俱生身見等,望於彼上、中二品,行相最細,唯無記故,名為下品。又不作意緣故,名下品,即任運生故,名為下品,此障非如見道所斷,須由強思等方生故。又遠隨現行故,名下品,即無始以來,此障隨逐於身,不捨於身,名為下品,非如分別起者,逢善友等便捨於彼,故此名為下品。

願施:何謂解法慢障?《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釋云:「此地菩薩由解法義而生於慢,名解法慢障,即前三地有麤解法慢,若至此地,亦有細解法慢也,即我見、慢等者。」

彼障四地菩提分法,入四地時,便能永斷。

窺基:此微細煩惱現行障,障於菩提分法,入四地時,便能永斷。

願施:第六識俱生身見等,如何障菩提分?

窺基:由有俱生身見等俱愛,迷執身故,不得觀身為不淨,觀法為無我等,故障菩提分,即通障所有菩提分法。

彼昔多與第六識中任運而生執我見等,同體起故,說煩惱名。今四地中,既得無漏菩提分法,彼便永滅,此我見等,亦永不行。

窺基:有問:「既然彼障是所知障,何故立煩惱名?」論主答云,所知障雖有別頭生者,然而多分是與煩惱同一體而俱起,故立煩惱之名,所以彼障名微細煩惱現行障。今四地中,由彼所知障已斷故,此第六識俱生我見等煩惱,亦永不行。

初、二、三地,行施、戒、修,相同世間,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

窺基:此釋何故初、二、三地不斷第六識俱生我見等。初地行施,二地行戒,三地行修,相同世間,世間有情多作此三福業事故,此之三地,未能修證菩提分法。今第四地,修得菩提分法,方名出世,故能永害二身見等。言「二身見等」者,此有二解,初解是說,初見道已,已離第六識中分別身見等,今第四地以去,離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等,此第四地,是分別、俱生二身見等盡處,故論總說「永害二身見等」,非今此地方離二身見等。第二解謂,此第四地於第六識,正斷所知障俱生身見等,并永不起煩惱障中俱生身見等,故論說二身見等名永害,非是於第六識中俱生身見等煩惱,亦起對治。

願施:前之二解,以第二解為勝。

寧知此與第六識俱?

窺基:寧知此身見等,但與第六識俱?

第七識俱執我見等,與無漏道,性相違故,八地以去,方永不行,七地已來,猶得現起,與餘煩惱為依持故。

窺基: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無漏道,性相違故,七地以前猶有有漏道故,未全伏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方永不行。言「七地以來,猶得現起」者,以七地以來,第七識俱身見等法,與貪、瞋等餘煩惱為依持故。若此身見等是彼第七識俱者,然此於七地以前既已許滅,則貪、瞋等俱生煩惱,無依持故,七地以前亦應永伏,如同第八、九、十地,即成違理。

彼細,伏有前後,故此但與第六相應

窺基:又者,此第六識俱者麤,彼第七識俱者細故,而且伏有前後,麤者前伏,細者後伏,故此身見等但與第六識相應。解深密經及瑜伽論第七十八卷云:「世尊!此諸地中,煩惱隨眠可有幾種?善男子!略有三種。一者,害伴隨眠,謂於前五地。何以故?善男子!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無復有,是故說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隨眠,謂於第六、第七地中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者,微細隨眠,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知障為依止故。」故知此地是第六識俱第七識俱者。

慧沼:解深密經及瑜伽論第七十八卷云:「諸不俱生現行煩惱,是俱生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無復有。」此中所言「俱生」,非是對分別起之任運起,名為俱生。文意是說,第六識中,與身見俱起之貪、瞋、癡,名為俱生,獨起貪等,不與我見俱故,名不俱生,此不俱生現行煩惱,由我見俱等煩惱勢力所引,是彼助伴,彼亦是此助伴。

身見等言,亦攝無始所知障攝定愛、法愛,彼定、法愛,三地尚增,入四地時,方能永斷,菩提分法特違彼故。

窺基:此「身見等」之言,非是唯說貪、癡、慢及餘俱行隨煩惱,而是亦攝無始以來所知障攝定、法二愛。定、法二愛特違菩提分法者,菩提分法得無漏定,及勝無漏教法,及別別法故,今既於定,於教法及念、慧等起愛,即是於彼不得自在,障菩提分,故名特違。

由斯四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等至愛愚,即是此中定愛俱者,二、法愛愚,即是此中法愛俱者。所知障攝二愚斷故,煩惱二愛亦永不行。

窺基:文易可了,准如前釋。

願施:論言「煩惱二愛」,是說煩惱障攝定、法二愛。


五 於下乘般涅槃障

五、於下乘般涅槃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厭生死,樂趣涅槃,同下二乘厭苦欣滅。彼障五地無差別道,入五地時,便能永斷,由斯五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純作意背生死愚,即是此中厭生死者,二、純作意向涅槃愚,即是此中樂涅槃者。

窺基:此於下乘般涅槃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身我慢障」,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所說障名,與此論同。前第四地,依覺分觀,觀身、受等,及觀無漏道等,由所知障,令此善心等有欣趣涅槃、厭離生死。此第五地,生死、涅槃既無差別,何得有厭,何復有欣?此地真如,名無差別真如,故緣彼之道,名「無差別道」。餘文可解。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云:「無差別道者,於此地中觀四諦真如,不見生死、涅槃欣厭差別,故名無差別道。」


六 相現行障

六、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染淨相現行,彼障六地無染淨道,入六地時,便能永斷。

窺基:此麤相現行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微煩惱習障」,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云「麤相現行」,與此論同。十地經論是以此障望前五地,故說為細,世親及此論是望後第七地,故說為麤相,二者亦不相違。由前第五地觀四諦,有二染、二淨故,障第六地無染淨道,入六地時,便能永斷。此地真如,名無染淨真如,故緣彼之道,名「無染淨道」。此地所觀緣起之相,望於前地所觀四諦,為細,望後第七地障,說此為麤。

由斯六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現觀察行流轉愚,即是此中執有染者,諸行流轉,染分攝故。

窺基:緣苦、集諸行流轉相,執其為染,即是此第一愚,此即為障。此愚,解深密經云為「現前觀察諸行流轉愚癡」,言「現前」者,是說觀現前諸有漏法為染。

二、相多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淨者,取淨相故,相觀多行,未能多時住無相觀。

窺基:相多現行愚,能障緣起還滅觀。緣滅、道諦,執為淨相,即是此愚,此即為障。由取無漏淨相故,有相觀多現行,故論言「相觀多行」。言「未能多時住無相觀」者,即是第五地中,後得智多時作有相淨觀,雖亦能作無相淨觀,然是少時能作。


七 細相現行障

七、細相現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執有生滅細相現行,彼障七地妙無相道,入七地時便能永斷。

窺基:此細相現行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細相習障」,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名「細相現行」,與此論同。前第六地所作緣起觀,於流轉還滅尚執有生滅微細相故,故名為障。第七地真如,名種種無別真如,故緣彼之道,名「妙無相道」,此生滅細相,為彼道之障。

由斯七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細相現行愚,即是此中執有生者,猶取流轉細生相故,二、純作意求無相愚,即是此中執有滅者,尚取還滅細滅相故。

窺基:細相現行愚者,即執流轉細生滅相。論言「執有生」者,以行流轉,生為首故,且舉一生,非不執滅,即執流轉細生滅相。純作意求無相愚者,即於還滅尚執有細滅相。

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

窺基:前第六地,尚取還滅細滅相故,純於無相作意勤求,未能空中起有勝行,今第七地既除此障,能於無相不專勤求,乃於空中起有勝行。所言「空」者,即是無相空理。於空中作有行者,即是於真觀中起有觀,即是冥真、俗二境,合根本、後得二智,少用功力即能得故,此觀不同於第五地。《十地經論》卷9云:「如經『諸佛子!若菩薩善具足六地行已,欲入第七菩薩地者,是菩薩當以十種方便智發起殊勝行入』,彼菩薩無障礙智現前,般若波羅蜜行現前時,即於無作行中生樂心。」彼文言「無作行」者,即是空行,即是今言非安立行。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云:「冥真、俗二境者,即是一心緣二境,即合二諦一時緣也。合本、後二智者,即是一智起二智用也,緣真時名空,緣俗時名有。」


八 無相中作加行障

八、無相中作加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無相觀不任運起。

窺基:此無相中作加行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於無相有行障」,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名為「於無相作行」,意義與此論同。餘文易了。

前之五地,有相觀多,無相觀少,於第六地,有相觀少,無相觀多,第七地中,純無相觀,雖恒相續,而有加行。

窺基:此說,前之五地,觀心猶劣,無相觀少,有相觀多,第六地中,由觀染淨平等如故,有相觀少,多住無相,第七地中,已斷微細生滅相故,無相恒續,而有加行,與第八地有別。

願施:第七地中既是純無相觀,即是無漏相續,何故有彼無相中作加行障?諸加行心皆有漏故。

窺基:第七地中純無相觀,理實無漏相續,而有間斷起有漏心,故有加行,方得相續。即此地中純無相觀,相續起多,間斷時少,是故論云「純無相觀,雖恒相續,而有加行」。

由無相中有加行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如是加行,障八地中無功用道,故若得入第八地時,便能永斷,彼永斷故,得二自在。

窺基:有加行故,未能任運入無相觀,不自在故,未能任運現相及土,若得入第八地,此障便能永斷。此明第八地以前,亦得現相與土,然不名自在,未能任運現故。言現相自在者,即是隨欲現何相者,即能現之,如現金、銀等相,珠寶等相,皆能現故。此所現相,範圍寬遍,故得於相中別建立現土自在。言現土自在者,即是隨欲現大、小土等,現金、銀等色,皆能現故。此所現土,範圍則狹。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9云:「二自在者,任運現相及現土也。」

由斯八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於無相作功用愚,二、於相自在愚,令於相中不自在故,此亦攝土,相一分故。

窺基:此文易了,故不解釋。

八地以上,純無漏道任運起故,三界煩惱永不現行,第七識中細所知障,猶可現起,生空智、果不違彼故。

窺基:此地以去,一切煩惱雖不現行,然微細所知障(即是第七識俱法執)猶可現起,生空智、果不違彼故。言「生空智、果」者,是說生空無分別智及果,果即滅盡定等及生空後得智。此生空智、果中,末那法執皆可現行,不違彼故。


九 利他中不欲行障

九、利他中不欲行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利樂有情事中不欲勤行,樂修己利,彼障九地四無礙解,入九地時,便能永斷。

窺基:此利他中不欲行障,《十地經論》卷1是說「不能善利益眾生障」,世親《攝大乘論釋》卷7名為「於饒益有情不作行」,意義與此論同。前第八地,得無相樂,耽著寂滅,不肯進修,須由諸佛七勸,方能進趣,故唯自利之行,是九地四無礙解之障,四無礙解是利他法故。

由斯九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於無量所說法、無量名句字、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於無量所說法陀羅尼自在者,謂義無礙解,即於所詮總持自在,於一義中,現一切義故;於無量名句字陀羅尼自在者,謂法無礙解,即於能詮總持自在,於一名句字中,現一切名句字故;於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者,謂詞無礙解,即於言音展轉訓釋總持自在,於一音聲中,現一切音聲故。

窺基:解深密經及瑜伽論第七十八卷云:「於第九地,有二愚癡,一者,於無量說法、無量法句文字、後後慧辯陀羅尼自在愚癡,二者,辯才自在愚癡,及彼麤重,為所對治。」彼言「於無量所說法陀羅尼自在」者,即是此中義無礙解,彼言「於無量法句文字陀羅尼自在」者,即是此中法無礙解,「法」者,即是名身,「句」者,即是句身,「文字」者,即是字身,此論正之言「名句字」。彼言「後後陀羅尼自在」者,即是此中詞無礙解。此即以一「陀羅尼」言,貫通三無礙解。隨於一能詮名、句、文字中,現一切能詮名等,是法無礙解。於一方音聲中,現一切方音聲,是詞無礙解。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前者是假,名等攝故,後者是實,體即聲故。

二、辯才自在愚,辯才自在者,謂辯無礙解,善達機宜,巧為說故。

窺基:辯無礙解,能為巧便說甚深法,即是七辯,七辯是,應,捷辯,無疎謬辯,無斷盡辯,凡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

願施:《大般若波羅蜜多經》卷426云:「由此為緣得無礙辯、無斷盡辯、應辯、迅辯、無踈謬辯、諸所演說豐義味辯、一切世間最勝妙辯。」此為菩薩七辯出處。《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釋云:「迅者,即懸河隨詮不遲細故,應者,應眾生根器而為說法,不增減故,捷者,謂須言即言,無謇吃,無疎謬者,所說法皆不邪錯故,無斷盡者,相續連環,終不竭故,豐義味者,一言詮含理事故,一切世間最勝妙者,具足甚深如雷、清徹遠聞等故。」

愚能障此四種自在,皆是此中第九障攝。

窺基:此為總結,其文易了。

願施:此之二愚,何故四無礙解中,於前三合為一愚,於第四獨為一愚?

窺基:要束前三無礙解合,方能成辦後辯才無礙故,又前三輕、後一重故,所以開合不同。

慧沼:前三無礙,雖體有三,緣境各一,無多行解,第四無礙,雖體是一,行解分多,即有七辯,是故開合不同。又解,前三是因,第四是果,故三合為一障,而有差別。


十 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

十、於諸法中未得自在障,謂所知障中俱生一分,令於諸法不得自在,彼障十地大法智雲,及所含藏、所起事業,入十地時,便能永斷。

窺基:此障之名,餘論亦同。言「大法」者,即是真如。緣如之智,譬於大雲,故名「大法智雲」。言「及所含藏」者,即是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諸功德等。大法智雲,含眾德水,充滿法身,故所含藏,即諸功德。言「所起事業」者,謂智所起諸大神通。

由斯十地,說斷二愚及彼,一、大神通愚,即是此中障所起事業者,二、悟入微細祕密愚,即是此中障大法智雲及所含藏者。

窺基:其文易了。言「微細祕密」者,意謂此愚所障,既微細亦祕密。

願施:此第十地,何故於障神通,立為一愚,大法智雲及所含藏,合立一愚?

窺基:內德、外業有差別故。

願施:後後地中所有功德,前前地中亦能得否?

智周:前前地亦許得,故《瑜伽師地論》卷48云:「如是所說後後住中支分功德,非前前住一切都無,然下品故,不墮其數。當知,即彼展轉修習成中、上品,於餘後地證得成滿,方乃建立。」


十一 佛地障

此地於法,雖得自在,而有餘障,未名最極,謂有俱生微所知障,及有任運煩惱障種,金剛喻定現在前時,彼皆頓斷,入如來地。

窺基:第十地於法雖已得自在,然而猶有障在,不名為佛。言於諸法得自在者,如解深密經說,於業自在義,於陀羅尼門、三摩地門自在義,總名於法得自在,總持及定并業,皆名為法故,又總持等自在即法持自在故。

由斯佛地,說斷二愚及彼重,一、於一切所知境極微細著愚,即是此中微所知障,二、極微細礙愚,即是此中一切任運煩惱障種。

窺基:其文易解。此中所斷,但言種子,亦有麤重。

故集論說,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成如來,證大涅槃、大菩提故。

窺基:此引集論之文為證,文義易了。集論說得菩提時,頓斷煩惱障等,廣解如解深密經及瑜伽論第七十八卷所說。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7云:「又諸菩薩,已得諦現觀,於十地修道位,唯修所知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對治道,若得菩提時,頓斷煩惱障及所知障,頓成阿羅漢及如來。」

願施:諸十地障,皆是各地初入時斷,何故佛地障是在第十地斷?

慧沼:十地各分入、住、出位,以勝劣不同故,所以諸十地障,各是於入地斷,佛位不同,不分入、住、出位,故佛地障是在第十地斷。若許佛地同於十地,是在初入佛地時斷佛地障,則佛即有勝劣,既佛號稱無上正等正覺,於佛地中初時、後時,無分勝劣,故菩薩皆是斷佛地障已,方入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