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破小乘法執,此文是總問。言「餘乘」者,大乘之餘,即是小乘。
願施:小乘雖無我執,然有法執,彼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法,離識實有。
窺基:此為略答。小乘心、心所等,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同大乘,故且未破,但於後文總破之中,方始作破。破法之中,顯彼義別破者,有小乘十一部,即薩婆多、經量、正量、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及法藏部。小乘其餘九部,則是皆於宗類總破中破。
願施:薩婆多部,亦名說一切有部。依據《異部宗輪論》所述,釋迦牟尼佛涅槃之後,經百餘年,佛法四眾分為兩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又經多年,大眾部再漸漸分裂成九部,即是一、大眾部,二、一說部,三、說出世部,四、雞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上座部也漸漸分裂成十一部,即是一、說一切有部,二、雪山部,三、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一、經量部。如是小乘分裂為二十部。
一 執色實有,理不可得
窺基:此下廣破,於中有三,先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破色法中,以此文總敘所執外色之類別。「對」有三種,即是所緣有對、障礙有對、境界有對。所緣有對,是說心、心所於自所緣;障礙有對,是說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境界有對,是說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諸有境法。然此中所說「對」,是說對礙,是取障礙有對,十處名為有對,法處名為無對,是彼此共許故,除勝定果色,以餘宗無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問:何故不說勝定果色耶?答:二十部並不許有果色故,謂不共許,所以不說。問:何名勝定果色?答:謂菩薩從定所起變為魚、米、肉等,是許有定中所變境故。」
慧沼:言「障礙有對」者,是說五根、五塵互相對礙。言「境界有對」者,是說十二界及法界少分。十二界者,是說七心界及五根界。十二界與法界少分,皆有能取境之功能,而為境相所拘,令根及心不於餘轉,故名境界有對。言「所緣有對」者,是說七心界及法界少分,此等心法能有所緣,以所緣境拘礙心故,令不於餘而轉,名為所緣有對。
願施:「對」是何義?
智周:對即是礙。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種有對之中,障礙有對是障礙名礙,所緣有對、境界有對是拘礙名礙。
願施:於色等境,所緣有對與境界有對,二者有何差別?
窺基: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
慧沼:所緣是約心、心所法而說。心、心所法,體能緣慮,深了於境,能於境中,分明了別,故基師說「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境界有對,是說心、心所法并根。根但能照,而不能緣,故行相淺,以根取境,與識俱起,但取照境功能,不取深了功能,故基師言「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此即所緣有對、境界有對二者之別。
智周:於彼色等,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故說彼色等為眼、耳等之境界。即是以功能之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眼、耳等,是約有功能故,說有境界,非是定要起用,故彼色等同分,仍名有對,以拘礙取境之用故,名為境界有對。
(一) 有對色非實有
窺基:破所執色有三,初破有對色,次破無對色,後作雙破。破有對色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先是總非,次作別破,後作總結,此文即先總言彼非。總非之中,言「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是立宗,此是正對薩婆多等,若對經部,即犯「相符極成」過,經部亦說所成有對色非實有故;言「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是立因,然而此因有「隨一不成」過。
願施:小乘諸部皆計能成極微實有,大乘不許極微實有,故此因有「隨一不成」之過。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別破,於中有二,先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薩婆多師、經部等皆說極微是實有,皆是礙性,皆是三有對中障礙有對。若約有對名礙,則薩婆多極微是礙,若約有方分名礙,則薩婆多極微非礙,唯經部極微有礙。可立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量中「此」者,是指經部所計有方分質礙之極微,及薩婆多本師所計極微。
窺基:恐有異計說極微無質礙,故今設破。可立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不相應行、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故此比量無有「不定」之失。
窺基:此破經部師及諸計極微有方分者。可立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麤色等。」
智周:以一極微對六方面,名有方分。
窺基:自此以下是難極微無方分,略有五難。此即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極微無方分,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離極微即無和合色。故可立量,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立和合色無方分之比量後,遂可再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窺基:此是敘理。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光影各現」。
窺基:此為正難。即是,既然承光發影,東西二處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譬如日照一柱,柱中極微若無方分,則應日照東處,西邊亦是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所以,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是和合色故,如和合色。
窺基: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即是以事申理,來作非難。此說,若執極微都無方分,則眼見壁等及手觸壁等時,不應唯得所見、所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不觸之彼分。既然此和合物即諸極微,而極微無方分,則見、觸此邊時,亦應得於彼分,此即彼故。由此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窺基: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此說,極微若無方分,即應不能或和或集。可立量云:「汝之極微,應不和、集成麤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此中言「和、集」者,「和」是對古薩婆多說,「集」是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說。
窺基: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此說,若極微無東、西等方,則所有極微應皆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麤。由此可知,極微定有方分。
窺基:第五,極微即麤色,應無障隔難。可立量云:「汝之有對麤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此意,汝執有對色即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則極微若無方分,麤色應亦無方分,麤色無方分故,即應亦無障隔,如非色等。
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窺基:由此之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窺基:此為總結彼非。即是,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色,亦是實有不成。
窺基:上來已破能成極微不成,自此以下是破所成有對根、境不成,其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即問。小乘問曰:「若以無有能成實極微故,而說無有所成有對色,然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下回答中有三,最初申明正義,第二是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窺基:此即申明正義。論主答說,雖有所依、所緣之色,然而皆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聚成根、境。
窺基:此解何謂識變。即是,八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等力,令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眼等五識不得親緣本質塵,然要託彼方能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本質塵及此五塵相二種為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疏故,五識若不託第八識之所變,便無所緣。以上即是總申正義。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是世間共見,是現量所得,然眼等五根,非是現量得。眼等五根,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然而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
智周:他心智者,但緣他心,而不緣根。且依凡夫而論,則眼等五根,六識散心皆不得,第六識雖緣,然非現量得。
窺基:眼等五根,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等五根但有功能,功能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即知體有。《觀所緣緣論》卷1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即是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不言現色。然此五根,大乘、小乘諸說不同。今舉大乘三解,一解,是由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四大相分為增上緣,而造根、境等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有四大所造。二解,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如前所引《觀所緣緣論》文。五根,體既非色,即非外處四大所造。三解,眼等五根,據實而言,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
願施:對於五塵,是否也是諸說不同?
窺基:小乘之中,薩婆多云,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五塵是依緣積聚而成,仍體實有。經部師說,真實極微所合成之五塵,其體是假。說假部計,若五塵在處門,以依緣積集故,說之為假,若五塵在蘊門,其體為實,故總說五塵體,通於假、實。成實論師說,五塵體是實有,仍是能造所攝。一說部說,五塵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有質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塵皆無礙性。順世外道計,五塵體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是有假有實,如二十五種色中,四顯色是實,餘色皆是假,聲中,響聲是假,餘聲是實,觸中,四大為實,所造為假,香、味二塵,不見大乘有說通假之言。
智周:言大乘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是說由過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熏習而成五塵種子,後生五塵現行,於今成為識境。言不見香、味二塵通假者,雖大乘無明文,然以道理,可知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即許是假。《瑜伽師地論》卷54云:「如是於空行風中,無有俱生香等,唯有假合者。」文中既說假合,明知是假。同理可知,味中亦必有和合味,類同於香,亦通於假。
願施:言二十五種色者,如《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2云:「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種,謂青、黃、赤、白(此四實),長、短、方、圓、麤、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
窺基:此說,心外有對色於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觀所緣緣論》卷1亦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智周:論文之意,僅是說明五根是內識變現,至於五塵境,下文自會說明。雖文中「有對色」及「內識變」,義該根、境,然基師引《觀所緣緣論》頌之意,是取識變五根此之一邊為證。
窺基:雖五根皆識變,然其作用各有差別。言「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者,是結說根。言「此為所依,生眼等識」者,是解根義。然今且依常徒師之義來解釋此文,即是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因為諸處皆是但言,四大所造之淨色名為根。若約陳那《觀所緣緣論》,即是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護法且救助言,是以五識業種名為五根。然護法等師是通用現、種為根,如對法論卷1云:「眼界何相?謂眼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論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下文自當廣釋。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破所緣緣。此文標明內識所變,決定是所緣緣。此意,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而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由於外人計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是所緣緣體,故今總非。
窺基:此說,色、心等能為緣,引生緣於似自色、心之識,然汝卻執彼色、心等,為此眼等識之所緣緣。應知,識緣於法,此法必定有體,以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是緣。又識生起之時,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是無有此相,而說有所緣者,豈不是眼根等應為眼識所緣?若云:「鏡之所照,亦具緣與所緣二義,則人面等望於能照鏡,應是所緣緣。」此說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之識故,故其所照非所緣緣,下第七卷明四緣中,當作廣解。然此所緣緣,是大、小二乘共許,非唯是自宗義。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如以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然行相義,大、小二乘有別,如下第二卷末所說。
願施:簡略而言,「緣」義即是能生,「所緣」義即是帶相。《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云:「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窺基:自此以下是正破彼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部,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文唯破正量部,正量部於識不立似相,而是直取前境,即名為緣,不許具二義名緣,彼計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須假藉似自之相?今難彼云:「若以能生識故,即是所緣緣者,則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言「等」者,是等取等無間緣、增上緣等。此中難意,因緣等法既然非所緣緣,則心外色等,應知亦非所緣緣,此破親所緣緣。小乘等是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之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是故今破。此等親、疏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於下第七卷中說明。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具二義者,一云有體能生心緣,二云相於識上現名所緣,要具二義,名所緣緣也。」
窺基:此敘經部師計。彼經部師說,極微實有,然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所謂「和合」,是說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和合是假,是依真實極微而立。彼師之意,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故說五識似彼相。
窺基:此下是正破經部師。此說,汝經部師所計之和合相,非是異於真實本極微而有實自體,因為分析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之識,定不生故。經部不說和合異於極微而有實體,故今先說彼和合相定非實有,後方顯彼非五識緣。
窺基:此意,和合既是假有,設許是所緣,識上有相,然不許是緣,以假法無體故。
願施:假法無體,無法即非是緣。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窺基:此是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所緣,應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經部師計是假,不生五識,唯是意識所緣,故得為喻。《觀所緣緣論》亦有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窺基:此明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之義,並且非之。彼師說,眾多極微和合之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麤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而,各別極微之相,五識不得,是故論主非彼。
窺基:此中,可立量非彼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然五識不緣,故以為喻。《唯識二十論》卷1亦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中亦有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窺基:彼設救言:「各別極微之上有和合相,故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是似一之相,此相是用,大於根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故和合相成所緣緣。」今立量非彼云:「極微和合之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說,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知和合相亦非是所緣。
窺基:此作重破。即是,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是故不應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窺基:由如是理,故極微和合位,亦非是五識境。可立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可反以為例,立比量云:「和合之相,非是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此二比量意。
窺基:此敘新薩婆多眾賢論師之義。論主前非破中,言色等法極微,是緣而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彼師便救助説,五識上亦有極微相,因為色等雖有多相,然有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麤相生,而為五識境,是故各別極微,能生五識。又者,極微相近在於一處,名和,不是同為一體,名集。共和集位極微,即是相近,體是各別,且是實法,有力生識,以相麤故,識有此相,故此為五識所緣緣,理具足有。
智周:前言色等有多相者,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說有多相。五識唯緣色等自相,故言一分。
窺基:自此以下非難有五。此為第一,二位無差難,即是,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無別,如何相資而能成麤,發生五識?故可立比量云:「汝和集相資之極微,應不為五識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資和集時。」《觀所緣緣論》中亦有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窺基:此為第二,量等相齊難。即是,瓶、甌二物,其極微之量相等者,則緣彼相之識,應無差別。言「瓶、甌等」者,是等取盆等。言「極微等」者,是相似之義。此意,且如皆以一俱胝量之極微,來作瓶、甌,則瓶、甌應無別,以極微之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現見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極微相資量等而為五識緣。故可立比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之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
窺基:此為第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立比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之心。」此意,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汝言眼亦見極微,以極微雖是細相,瓶等雖是相麤,然體是同一故,許彼緣瓶等麤相之識,即是緣極微細相之識,則汝緣於色境之識,應亦得緣餘聲等境,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麤、細境。若許如此,即有世間相違之過。
窺基:此為第五,一心緣遍難。即是,既然相違之法,許可俱緣,則緣此之識,應亦得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以一識應得緣一切境故,比量可知。
窺基:此為總結。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示識變所緣緣義,二、顯示頓變非積小義,三、顯示極微非實有義。此即顯示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內識所變似色等相,是依他性有體法故,內識不緣心外所執無法。《觀所緣緣論》中亦有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窺基:此顯所緣緣具有所緣、緣義。若心生起,不論所緣本質是有是無,其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影像既有體,見分託彼而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是帶彼相而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雖然無分別智緣真如時,無有似境之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故真如亦名所緣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為無相,仍有體相,是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云:「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窺基:此為第二,顯示頓變非積小義。此是論主自申正義,敘述大乘識等是如何緣於色等,即是識變之時,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從小至大合成一物,此義,瑜伽論第三卷及第五十四卷,《顯揚聖教論》第五卷、第十六卷及第十八卷,皆有廣解。此中意說,大乘極微是法處色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體是實有、形量大者,析大成小,至不可析,名為極微,是故極微是假。由此可知,識變之時,但隨形量若大若小,頓現一相,不從於小以合成大。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
願施:色中形色、表色皆假,識緣於彼,為是緣假,為是緣實?若說識緣長等假色,然假法無實體,即應無有「緣」義。若說識不緣長等假色,則如何此文中說隨量大小?又何故長等假色是色處所收?
窺基:西方有二解釋。第一,五識唯是緣實,以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色,為眼識緣,長短等假色,是由與五識同時俱起之明了意識取得,故長等假色,是色處所攝。若以根、境別別相對而言,長等假色,唯意識緣,可法處收。此中所言隨量大小者,是說隨其顯色之大小而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是意識緣之而作大小相,非是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大、小等相,即是假形。如是色處假色,非眼識緣,乃至觸處亦是,身識不緣假觸,唯緣根本真實四大為境。第二,五識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故,此自相者,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即十二處,事者,是說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即是於一青中有多極微,一一有其各別自相,或是有多分段,各各有其各別自相。由如是理,五識亦緣處自相故,名為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如忿等,二、相待假,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假色,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雖然長等名之為假,但是體是有法,以長等但是青等分位,是依他法故,故說長等有體,其實,如五識得多青等,即名緣長等,無有別緣,別緣唯意識得。因此,以五識亦緣青等分位假故,名緣假者。此第二釋甚難了解,前解為勝。
智周:說大色不是極微合成而是頓變者,是因為無真實極微能生麤色,所以不是極微合成,而是頓變。《瑜伽師地論》卷3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為極微。」故知麤色,不以極微合成,而但頓變。
前言「如悔等,以癡相說」者,是說悔體雖有,癡增名悔,以相待於無癡故,而說癡為悔。
言「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是說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說青名為黃。如短待長,以相待故,非但不得定名為長,亦復必不得定名為短,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言「無有別緣」者,是說要兼實緣,不能離實而別緣假。
言「唯意識得」者,是說唯有意識能緣彼等別假。
窺基:此為第三,顯示極微非實有義。有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答云:「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者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析色,非謂極微體是實有。」瑜伽論第五十四卷中說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4云:「建立極微,當知有五種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勝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亦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勝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勝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勝利。」此五勝利,第一種是破常而證無常,第二種是既知無常,即不計我等,第三種是既然無我,我俱憍、慢必能斷滅,第四種是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伏惑不起,第五種是由能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或此五勝利即是三解脫,初之二種是空解脫,第三、第四種是無願解脫,第五種是無相解脫。
窺基:此文說明如何除析。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他名。其五義者,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與定、慧等行相應。三、與理相應,與安、非安立二諦理相應。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故。五、得果既圓,即可赴機應感,以藥與病相應,利生救物。此文「瑜伽」,是與諸法諦理相應而稱,是取與理相應。然大多處說「瑜伽」者,皆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名瑜伽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言「以假想慧」者,意謂非是實以刀等來析。言「於麤色相」者,是說所析之色相。言「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者,即是半半破之,漸次而析,除麤至細,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願施: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變極微時,為何不能別熏成種?
慧沼:以無本質故,熏習不成。
願施:何以名言熏習及緣過去境,即可熏成種?
慧沼:名言熏習時,有現境可生,即熏成種。緣過去境,亦是曾有彼境可生,即熏成種。若緣空花,空花非有,不能別熏成種,極微亦是,原無本質,故不別熏。
窺基:此不可析而名為極微者,體即是分,而且體有方故,是故論說「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或「分」者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麤色具有二義,極微唯後一義,方即是分,故論文云「方分」。若將極微更作分析,心相便會變似虛空相現,而不作色相現,則所析之物,即非是極微。極微極細,非如心等,故有方分,然方即是分故,非更有分,故不可析。以此極微相與空相隣近,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即是窮盡義,過此更析,便為非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瑜伽論第五十四卷中亦說此極微,不是肉、天眼境,唯是餘三眼境,唯慧分析,故非實有。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論言雖此極微至色邊際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言極微有方分者,應更可析。答如論云,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4云:「除肉眼、天眼,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為所行境。何以故?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慧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外之所餘眼,即知其餘三眼皆緣極微。
願施:慧眼、法眼是以何為體,而能觀極微?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4說:「若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所行。」豈不是聖慧眼亦得緣有,而非唯是緣理?
窺基:此中所言聖慧眼者,即是法眼異名,以慧為體,故名慧眼,非是說五眼中慧眼。
窺基:此即以上破有對色文之總結。
(二) 無對色非實有
窺基:此為第二破無對色,即是破法處所攝色。此中有二比量,第一量云:「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有對色前已破,故得為喻。第二量云:「無對色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是實色,故得為喻。
窺基:此以有對色非實有,來總結無對色亦非實有。
(三) 表、無表色,亦非實有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雙破有對色及無對色。外人反問,汝既於有對、無對色說非實有,然而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
此非實有。
窺基:論主總言彼非。
所以者何?
窺基:此是外人詰問。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色,二、破無表色。破表色中有二,先破身表,後破語表。破身表中,第一,總問小乘諸部,即是此文所說,第二,別破諸部。此中「身」者,是積聚義,諸根大種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此「身」者,是依止義,為眾多法之所依止,此義雖通諸根,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名為身表,是依士釋。此之身表,唯是假業,思方是實身業,思是動身之業,能動身故。
智周:前言「此義雖通諸根」等者,是說以依止義名為身,通於諸根。然而身根最勝,故得總稱身名,餘根則是別稱立名。
願施:言「諸根大種造色和合差別為體」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謂諸根至以成身故者,意云和合差別為體,此有二解,一云,大種及所造扶根塵,雖多差別,今總和合為身;二云,大種造色能成諸根,即和合差別諸根,總為身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動身之業者,思欲有造作,令身有動轉故,故名動身之業。」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三,初破薩婆多,次破正量部,後破經部本師。此即破薩婆多,薩婆多師計身表色是形,且是實有。今論主破彼言,此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然外人救言:「此身表是實有性,以別有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極微即成長等,短等亦是,是故身表非假。」若如彼救,則極微應喪失原本圓相,或應極微別有長形者,然極微本是圓相,性雖是長而極微不長。故應立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麤長等色。」或可立量破云:「汝積長性等極微,應不能成為長等,是極微圓相故,如顯色極微。」由此可知,長等極微並不可得,是故身表是假,非為實有。
智周:前破有對色中,表色亦在其中已破。由於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色是實,故今此更再破。
窺基:此是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大乘成業論》及俱舍論第十三卷皆說,色等動時,別有一物能動,名為身業。今言彼之身業,亦非實有,以纔生即滅,無有動義故。今此,非以纔生即滅證彼非是實法,而是以無有動義故,因為心、心所法亦是纔生即滅,然是實有。彼言動者,是長時方滅之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此是說生已即滅,是故無有動義,應立量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或立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計心、心所法,剎那即滅,然無動義,故得為喻。
智周:《大乘成業論》卷1云:「有說身表,行動為性, …… 云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攝。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此意,既然有差別相,故知有動而能轉至餘方。《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3亦云:「有餘部說,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窺基:彼若救言:「誰說生已即滅?若是纔生即滅,可無動義,然此滅時,要待滅因,方能成滅。」應立比量破云:「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此比量中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因為若體若相,其滅皆應不待於因。此比量是總破相及非相,今論是破身表有法,是故須言有為。
願施:此比量中,何故以無為滅為喻?
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窺基:又可立比量云:「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反覆立量亦成,即生既違於滅,若滅是待因而方滅,則生應無因而自生。是故,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滅應不待因而自滅。瑜伽論第四十六卷中亦說,滅若有因,則滅已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46云:「若滅法別有自性,是實成就,即應此滅,有生有滅。 …… 若滅滅時,一切諸行,雖皆已滅,復應還生,以滅無故。是故言滅,有生有滅,不應道理。」此意,滅若待因方滅,即猶如生,是待因而方生,生有生、滅,滅應亦有生、滅,則滅滅時,滅既已無,則一切已滅法,復應還生。
窺基:此破日出論者,即破經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譯童首,造九百論,當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此為其一。時人稱讚此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故名為日出者,又以譬似於日,亦名為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即以此師所說為宗,然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是在佛去世後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大乘成業論》中引彼日出論者之言而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今此論主敘彼所計,總言非理。
智周:按《大唐西域傳》,當時天竺有五大論師,即東天馬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中天龍樹。
《大乘成業論》卷1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異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攝。」此說身表,雖亦名行動,然實念念滅,不至餘方,此義與前正量部所計「動」有別,故基師言「然不是動」。
願施:天竺五大論師之中,北天鳩摩羅多,此譯童首,為後世之經部所宗,故名經部本師。
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窺基:此是非難彼計。假設彼能動手等身表業是動,即同正量部義,已如前破。
窺基:此說,若不是動而是動因,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設許是風,則不應名為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窺基:又者,汝若許風有表,即是通於善、惡。然而觸法不應通善、惡故,所以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
窺基:又者,汝此表色,不是顯色,亦非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然非此土之香,而且經部不許香有表示。又彼香積世界之香,非有表示,彼人但是於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來表示有善、惡?論言「故身表業,定非實有」,是作總結。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云:「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
窺基:此述身表色之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雖餘處說,色、聲二處通於善、惡,然是為了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論言「然心為因」,是說以加行心為等起因,顯示身表是隨心之善、惡等起,此簡別餘香等扶根諸塵。即是以心為因,能令內識念念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論言「識所變」者,簡別薩婆多計身表是形。言「生滅相續」者,簡別正量部計身表是動。言「似有動作」者,簡別譬喻師計身表是動因。言「表示心故」者,顯其表義。此身表非業體,能表示心,故名表業,香等無有表示,不可名表。以上是總破身表。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者,意說此前念善加行心,能引後念善色、聲等,故說加行心為等起因。等者,相似之義,善引善故。今說色、聲名善、惡者,顯是隨心之善、惡,非性是善、惡也,實本體是無記,不得名善、惡。」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語業。此即總非語表是實。依大乘義解釋,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是持業釋。此語能夠表了所欲說義,故名語表。或是此語,是字等之所依,由帶字等而能詮表,故名為語,發語之業,名為語業,即依士釋,語業實即是思,由思而發語故。
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窺基:此破一切有部(即薩婆多)。彼宗之義,除佛一剎那聲,餘一切一剎那聲,皆不能詮表。今此就彼宗義來破,即是,既然汝計除佛以外,餘一切聲一念無表,即明語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
窺基:一念聲詮,前文已破。彼若以語是多剎那聲所成故,而計此語是實能詮,理亦不然,因為多念相續,便非實有。可立量云:「多念語聲,應非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
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窺基:外有對色,前既已破,故可立量破云:「汝多念方表之語聲,應是假法,合多而成故,如瓶、衣等。」由此證明聲表業亦非實有。
窺基:此述語表正義,文易可知。論言「因心」者,簡別脣、口等,此時脣等雖動,然非語業。言「識變」者,簡別經部。言「似聲」者,簡別薩婆多等。言「生滅相續」者,簡別聲論者,彼計聲常。言「似有表示」者,簡別小乘一切宗,彼皆計語表是實。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窺基:此以表色為例作破,證無表色亦是非實。可立量云:「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有對色前已破,故得為喻。
窺基:此申明無表色正義。即解釋無表色,是依思、願之善惡分限而假立。此中言「依思願」者,「思」是說定道戒,「願」是說散無表。言「善惡分限」者,是說或由思起願,作善惡多少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以來,所造善惡多少時節分限。然而定道無表唯是依於善思分限,別解脫無表全依善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論合說而為「善惡分限」。言於思願上假立無表者,此是總言,然中有別。
願施:言「此是總言,然中有別」是何意?
窺基:「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是總句,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二、定道戒,於此二種別說,即是別句,下文自有說明。又此是佛身無表之別句,亦是餘一切無表之通句。佛身定戒與因位時之定戒無別,唯別解脫戒於因、果位有異,佛果位中別解脫戒永不增長,故論下文「增長」之言,是唯據因位說。故說此是佛戒之別句,餘諸無表之總句。
慧沼:此是定道俱戒、律儀無表、不律儀無表及處中無表之總句,是佛身無表之別句。
願施:無表色略分為三,一、律儀無表,二、不律儀無表,三、處中無表(即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此是除律儀、不律儀無表之外,其餘所有善及不善無表。律儀無表分為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戒,亦即別解脫戒。二、定俱無表,亦名靜慮律儀,即八等至俱之諸有漏戒,亦名為定共戒。三、道俱無表,即八等至俱之諸無漏戒,亦即無漏無表,亦名為道共戒。此中別解脫無表、不律儀無表及處中無表三種,皆是散無表攝。定共戒與道共戒,合稱為定道戒,此二無表皆是隨定心轉,故亦名為隨心轉戒。
前言「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以來」者,是說一、約定道戒,由於定道戒是隨定心轉,故在異思未起以來,有其原來善思期限。二、約散無表,散無表會由於異思或異緣而改變原本之思願,或善、惡反易,或捨戒,或改多戒為少戒,或改少戒為多戒等,故在異思或異緣未起以來,有其善惡分限。《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釋云:「或由異思或由異緣者,即善、惡望善,名異思,惡友望善,名異緣也。如正造善時,惡友未起已,本名善分限,造惡翻此。」
窺基: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二、定道戒。此文是說散無表,即是依於能發身、語之殊勝善惡思種子,於其增長位上,立為無表。「依」謂所依,顯此假依於實。言殊勝思者,簡別下思、中思,彼下、中思不發無表。言「身、語」者,顯示色義。言「善惡」者,顯示其性不是無記,惡者,是指不律儀等。言「增長位」者,簡別前位及後位,是說前加行時之位,種未增長,及後捨已之位,種不增長,又且簡除佛位,佛位思種不增長故。今有善惡戒時,剎那剎那,種子增長。又今所立無表,唯是依於新熏思種上立,然此新熏種子,亦唯是用增長而體不增。散無表色,即是約此新熏祈願思種子之增長位上假立。又論言「思種」者,顯示所依是種而非現行。論言「發身、語」者,簡別意業,不發身、語之思,方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第三思是正發身、語業者。今言「正發」,即是簡別遠、近二思及與剎那,此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是故說「發」。
智周:殊勝思者,如《大乘成業論》卷1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言「遠、近二思」者,是說審慮思和決定思,此二皆是所起身、語之加行,加行之中分為遠、近,審慮思為遠思,決定思為近思。
言「及與剎那」者,其動發思,正發身、語,說為近因,為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後第二念起之心、心所等,但名剎那,剎那剎那,是自相引起。近因等起者,名之為轉,依其現、種,立表、無表。剎那等起者,隨前轉故,名為隨轉,不依其現、種,立表、無表等,剎那等起非能決定彼身、語之善惡性故。
願施:何故散無表是依種而立?
智周:若不依種,則受戒以後,起散亂等心時,此時應不能名為具律儀等,為遮此過,故須依種而立。故《大乘成業論》卷1說:「若三種業,但思為體,於散亂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
願施:身、語業與身、語表有何不同?
窺基:身表業者,即動身表之業,名身表業,是依主釋,簡稱身業,亦即動身之業。語業即是發語之業,或語表之業,隨應皆得。身、語表者,依身之表,即是身表,語即是表,稱為語表。
願施:若許思所引發之身、語,立為身表、語表,則意識亦由思所造作,是否也可稱為意表?
願施:身、語由思所作,許立業名,意識亦由思所造作,亦應得稱意業?
窺基:不可。造作名為業,身、語,體是造作,許立業名,意識,體雖他引,然非造作,故不名業。其觸、作意等心所,雖皆由思造作以成三性,然而其體非是造作,亦不名業,又且非是心王,非有勝力,故亦不名自表。
窺基:此說第二種無表,即定道戒。此定道戒,是依於定中防止身、語惡行之現行思上而立,不是依於種子。論中言「定中」者,通攝定共戒及道共戒,由此可知,無漏戒亦名定戒。
願施:別解脫戒以無表示他故,可於種子上立無表,何故定道戒是在現行思上立為無表?
窺基:定道戒是隨定心轉,故現行思可以,種子不行。
願施:既然定道戒是在現行思上立,則此應是意表。
窺基: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不得名表。
願施:散意識相應之現行思,也應可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窺基:由於先有祈願別解脫戒之類,所以定中別有防止身、語惡行之殊勝思現起,此思隨心轉故,不發身、語善行,故得於此現行思上,假立定道無表。散意識相應之現行思,則是不然,既非能防止身、語惡行之殊勝思,又且無祈願等,是故不名無表。然散意識時之殊勝祈願,即是別解脫表戒,此是緣外身、語,從他而受得,故是表,此與前言散意識相應之現行思有別。若是受大乘別解脫表戒,則具一支,或是二支乃至多支,皆能引發無表,以祈願勝故,及盡形祈故。若是受小乘別解脫表戒,則要具足,方能引發無表。
願施:依大乘宗,二無心定有無表否?
願施:散無表是依表種立,表有多念,依何念立?
慧沼:於初剎那正發身、語之思種上立。此正發身思及正發語思,或是俱時發,或前後發,俱時發者,即同一種,前後發者,則各別種,皆是於初剎那上立。第二剎那已去,不是近因等起,但名剎那等起,非是正發根本,故不立表。
慧沼:既是假立,於此定中動發思上通立表、無表二,又有何妨。雖是一思,望義有別,通表、無表。
窺基:道共戒中之八正道,亦是如此,其發身、語之現行思上,望義不同,亦可通立表、無表色。即八正道支中正語、正業、正命亦是表色,是依現行思上立表。若是不許道共戒亦是表,則八地以上菩薩,以及如來身,豈不無有表業?
願施:十善業、十惡業中的意業,發無表否?
慧沼:若約律儀、不律儀無表而說,即是定發無表。既然菩薩戒能防止身、語、意三惡業,盡未來際,云何不發殊勝無表?
願施:律儀無表防非止惡,然惡通於三世,請問是防止何世之惡行?
智周:有三種解答,一者,通防三世,過、未雖無,然依現世而立,故防現在,義即是防三世。二者,唯防現在,過、未無故。三者,唯防未來,過、現已起,防止無用。此三解答,初答為勝,如無漏見,依瑜伽等論說,能斷三世之惑,即與初答同理。
窺基:此是外人引經為難。
窺基:論主總答。
慧沼:云何非色?如《大般涅槃經》卷18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壞,不雜,雖無形色,而可護持,雖無觸對,善修方便。」
窺基:此明身、語、意業。所謂意業,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為意業,是隣近釋,依意之業,名為意業,是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動發思,是正發身、語者,即是身、語業體。第一審慮思及第二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為意業,瑜伽論第五十三卷亦說,不發身、語之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三種思有何差別?前二種思是發身、語之遠、近加行,動發思則是正發身、語。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3云:「若有不欲表示於他,唯自起心,內意思擇,不說語言,但發善、染污、無記法現行意表業,名意表業。」
智周:成業論中亦有解釋三業,《大乘成業論》卷1云:「身,謂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業,即是思差別為性。積集所成,是為身義,大造極微積集成故。有說種種穢惡集成,是為身義,身是種種諸不淨物所依處故。若爾,天趣應無有身。隨作者意,有所造作,是為業義。能動身思,說名身業。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若思能動身,即說為身業,此思能引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之言,但名身業。如益力之油,但名力油,如動塵之風,但名塵風,此亦如是。 …… 語謂語言,音聲為性,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能發語思,說名語業,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為語,具足應言發語之業,除發之言,但名語業,喻說如前。意者謂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說名為意。作動意思,說名意業,令意造作善、不善等種種事故,具足應言作意之業,除作之言,但名意業,或意相應業名意業,除相應言,但名意業,喻說如前。」
願施:若正發身、語之思,即是身、語業,則此動發思是何法?於表、無表中,為何者所攝?
窺基:此動發思正是身、語業體,而非表、無表,以非對他作表示故,故非是表,又唯自表知故,故非無表。於表、無表,可作四句分別,有唯是無表而非是表,即別解脫無表;有唯是表而非無表,即散意識俱之身、語;有是表亦無表,即定、道現行思,如八地以上菩薩於正觀中之意識俱思,此現行思,通表、無表二義;有是業,非表亦非無表,即此身、語業思。
窺基:此說,第三發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有所造作,是說能於境轉,造作於心,又能動身、發語),故名為業。又說此第三思為道者,以有二義故,一者,是前審慮、決定二思所遊履故,即第三動發思,為前二思之所遊履,故名為道,此道即是所緣、所引發義,例如身、語是思所遊履等。二者,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此道者即是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論中言「亦」,意謂此思非唯名業,亦名為道。又此「亦」者,另有涵意,即是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亦得身、語名業,思亦名道。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願施:十業道中,前七業是身、語業,後三業是意業。由於前七身、語業,是後三意業之所遊履,故前七業是道。又意業能生未來異熟果,故後三意業亦是道。既然十種業皆是道,故名為十業道。此即十業道中道義。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窺基:此意,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亦是以思為體,故論言「亦」。又雖業道,通身、語二,然業道體,實唯是思,故論言「亦」。
窺基:前解思業何以名為業、道。此文正解身、語名為業、道之義,如文可知。
窺基:總結外色非實,並且申明正義。
二 不相應行,非是實有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智周:言「不相似故」者,謂與色、心不相似故,名不相應,即是不似色有質礙,亦且不似心有緣慮。
所以者何?
窺基:外人反詰。
窺基:難不相應,於中有三,一、別舉體相及作用為因,難其實有,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此即初難體相,可立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此意,得、非得等,非如色等是現量可得,亦非如眼根等是比量所得,既然不如色等,故是異於色等,無別體、用。
窺基:此難作用,可立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作用可得故,如畢竟無。」
窺基:此總結云,不相應行非實但假。
窺基:此是第二合難體、用。文中「此」者,即是不相應法。可立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
智周:瑜伽論說有五種無,即《瑜伽師地論》卷16云:「何等名為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互相無,四、勝義無,五、畢竟無。未生無者,謂未來諸行。已滅無,謂過去諸行。互相無者,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畢竟無者,謂石女兒等,畢竟無類。」
窺基:此是第二比量,量云:「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言「餘實法所不攝」者,顯示為色、心等所不攝。量中若不言「許」,則有「隨一不成」之過。言「假法」者,但是總說,瓶等是大、小二乘共許為假,忿等則不共許。
願施:何故此量不置「許」字,即有過失?
智周:量中言「許」,顯示得、非得等,於他雖是實攝,自許實法不攝。此「許」有二種義,一、共許是色、心實法不攝,即自他皆許得、非得等非是色、心。二、許得、非得等,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他宗不許,由於他許得、非得等是色、心外之實法,是故若不言「許」,則比量因有「隨一不成」過。
(一) 得、非得
窺基:以下是別破異計,於中有三,第一,破本薩婆多所說十四不相應行;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之所計;第三,破成實論師所計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行者,於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生等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於此六段之中,一一皆有四段文,一、問外人,計彼為實有之所由。二、外人證彼為實有,所引之教理。三、論主以理、教難。四、論主申明正義。此文即是於得、非得,初問外人。
窺基:此下為外人證彼為實有,所引之教理。外人云,由此經文顯示異生、聖者俱有「得」。補特伽羅,是數取趣,即諸異生。十無學法者,即是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
願施:《大方等大集經》卷3云:「爾時世尊,即說頌曰:
無量劫中修善業 獲得如是淨天眼
能見十方諸眾生 具足成就善惡色」
《長阿含經》卷9云:「正智之人,能滅邪智,諸因邪智,起無數惡,悉皆除滅,諸因正智,起無數善法,盡得成就。云何十證法?謂十無學法,無學正見、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正解脫、正智。」
窺基: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以上是引經明有得、非得。
窺基:外人總結說,由經所言成就、不成就,即證實有得及非得。
窺基:自此以下是論主以教理非難。此即總非而云,雖經說成就、不成就,然不別說是異於色等而有成就、不成就,故汝引經為證不成。
窺基:此以教義應為齊等,來作責難。七寶者是,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寶,七、輪寶。此七寶中,前五即是他身有情,後二則是非情。此説,既然經說輪王成就此之七寶,豈可亦解為成就他身及非情?由於彼宗不許成就他身、非情,故得以此為難。
願施:《長阿含經》卷18云:「佛告比丘:世間有轉輪聖王,成就七寶。」
《成唯識論義蘊》卷1云:「問:何故彼宗於他身、非情,不立得耶?答:彼計若於他身立實得者,即有多趣雜亂之失,如人中得,亦得鬼、畜者,人應非人趣,亦成鬼、畜故。若於非情立得者,即情與非情二俱成就,應無差別。」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
窺基:若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心所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
窺基:彼復救言,七寶現在故,故可說有自在力,假名成就,然而善惡之法,非必皆唯是現在有,理則不可假名成就。
窺基:此以七寶唯現為例,來作責難。論主難曰,汝寧知善惡法離於現在是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此言「現」者,是說現在,現在以外之法皆非實有,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不可說是離現而有。故知唯有現在之法,方可自在,名為成就,離現實法理非有故,故知善惡等法,過、未決定不成。
窺基:外人問曰:「若是無得,則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論主答云:「未得、已失現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方得生,故於現種,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智種,須即緣故。論言「善種等」者,亦攝惡、無記及真如智種。
智周:須即緣者,即無漏智欲緣真如而即能緣,由智有種能起現緣。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窺基:論主總問彼人,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窺基:若彼外人言,得能起諸法。論主即難彼云,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以有得故,如起有為等法。此中「起」者,生義,即生彼法之義。
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窺基:又一切非情(即是外器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等。由於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故作此難。
智周:彼宗不許於他身、非情立「得」,如《阿毘達磨俱舍論》卷4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此意,若有成就他身之法,即有自、他趣身諸業相雜過失。言「非非相續」者,是說非情,即是若有成就非情之法,便壞法性,則己身為是有情,為是非情耶?
窺基:又者,一切未得之法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以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以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願施:易界、地等已捨之法,如《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問:何名已失之法?答:如此界生於上界,此界法於上界不起,名已失。」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窺基:此是假設彼救。若彼救云,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然此諸法皆許有俱生得,故於後時能起,即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
窺基:論主難云,汝宗有情數法之二生,便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此意,有俱生因及前後之「得」故,則諸有為法之二生,便應無用。此中所說「二生」,即是大、小二生。
願施:大、小二生即是彼宗生與生生。《阿毘達磨俱舍論》卷4云:「若俱生得為生因者,生與生生復何所作?」
窺基:又者,若法由有俱生因及前後之「得」,故皆能生,即應於一切時頓生三性之法,「得」恒有故。可立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應亦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准此應知,善、惡等法可以更互為宗、為喻,來立比量。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論云若俱生得者,彼宗計得有三種,謂法、前法、後法俱得。俱者,如影隨形。得,前者,如牛王引前得,後者,如犢子隨後得。論云應頓現前者,謂於一身一剎那中具三性得,以有得故,三性心等應頓現前。」
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窺基:彼復救云,法雖有得,然若無餘因可和合,則不現起,故三性法不頓俱起。即難彼云,若待餘因,得便無用,此所待之餘因,自能生法故,何須俱生得?
窺基:正理師復救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有此得,方能成就彼法,若是無得,即不成就彼法。
窺基:此論主難。難意即是,既然現在及真如等,皆是不離有情,則何須有得,方成就彼法?過去、未來皆是無法,前已證明,更是不須成就。而且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窺基:此說,得於不離有情法,及於離有情法,俱為無用。何以俱為無用?前何須得,後即無故。又得於法,或為因能起,或為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為無用。
智周:言「前何須得,後即無故」者,是說約前不離有情,則諸法自成就,何須有得?約後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既是無法,何依立得?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窺基:此以得無實故,證明非得亦無。此意,得有用而尚且是無,非得無用,如何是有?
窺基:此是申明正義,其中有二,先說明得,後明非得。大乘於他身、非情許建立得,即是於他身、非情可有受用者,許立成就。此意,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之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可成法之上,假立成就及得。然今大乘都無有文,解釋得與成就之差別,實則准依理、教,二者體無差別,如《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彼論復說:「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故知,得與成就二無差別。
願施:得與成就二無差別,獲與此二有何差別?
智周:大乘宗義,得、獲、成就三義皆通。如現行法雖唯新得,亦得名為現行成就,種有新重、本有二別,俱名成就,亦名得、獲。《瑜伽師地論》卷52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答中既然唯解釋得,即知得義,亦通獲及成就。
願施:大乘立得,說是假有,有何依據?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52云:「若言得是實有,此為是諸行生因?為是諸法不離散因?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此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亦應畢竟不得。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善、不善、無記法,得既俱有,彼雖相違,應頓現行。是故二種,俱不應理。」此文即破得是實有。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2 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此意,種是生果之因緣故,名為生緣,由種子有生果之功能故,果方得有,故種名為攝受,種子所生果,即名為增盛,或種子有彼生果之勢用,名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功能故,假立為得。
願施:道邑《成唯識論義蘊》卷1釋云:「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者,此有二師,一云,俱約種子望現行說,謂此種子能生現行,名生緣,持彼生現功能,名攝受,種子被潤有勢力故,名增盛之因。第二解云,生緣者種子成就,顯生現行之緣故;攝受者,現行成就,攝受漏、無漏果故;增盛之因者自在成就,由種為因生勝法故,此之三種,俱說為得。准下解得,即說三種成就,後解為勝,若據通論,前解為善。」
窺基: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瑜伽師地論》卷52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所以者何?乃至此種子未被損伏,未被永害,爾時彼染污等法,若現行,若不現行,皆說名成就。」此是依於引發現行而勢力自在之因緣種子,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即除變化無記)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因為從無始來,此等種子即數數修習故。又對法論卷5云:「種子成就者,謂若生欲界,欲、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成就者,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地,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者,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此中雖未説任運一分無記種子是種子成就,然依據其後文說,自在成就攝一分無記法,即知種子成就,理應亦攝餘之一分無記。對法論是依據種子有體及有能生現行作用力故,說為成就,即依體、用有,名成就,約體無或用無,名不成就;瑜伽論則是唯約種子未為損伏,即有能生現行作用,即名成就,無不成就,二論所說亦不相違。然瑜伽論文中,但依染法能生作用,說其能治道是奢摩他,不說無漏道;對法論文是通說染體及用俱未滅,名為成就,故所說染法能治道,通無漏道,雖對法論盡理,瑜伽論文但說少分,然而二論皆是各據一義。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釋云:「彼依有體至亦不相違者,意云,彼依有體者,彼對法第五文約種子體能生用說,意云若生上界有欲界種子,雖不生現行,亦名成就,後當生故。若如聖者斷種生上,現行畢竟不生,名不成就。若據瑜伽,唯約用說,不約體說,故皆成就。」
智周:對法論云:「種子成就者,謂若生欲界,欲、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此是引《大乘阿毘達磨集論》文,唯是說明煩惱及生得善。對法論釋云:「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成就者,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地,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者,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此是師子覺師之解釋。集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說,釋論則是兼據離欲生上及在上二界而說明成、不成就。釋論中說生上二界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者,是因為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可名亦成、亦不成,種在未永害故名成,種為對治道所損故名不成。其生得善,是隨所生地成就,於異界不起,是故皆於當地,名之為成。但生得善,種有其用,即名成就,不是要生現行,方始名為種子成就。
願施:種子成就、不成就者,請更說明!
窺基:且依用說,依對法論,例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種一向成就,第六識中種有成有不成,即第六識中,見道所斷種一向成就,修道所斷種有成、有不成。此修道所斷種中,我見等種不伏名成,貪、瞋等種損伏名不成就。種子已伏者,作用無故,名不成就,未伏者,作用有故,名為成就。生得善法種子,若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就,若為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就。若依體說,若已成佛,惑種不成,皆已捨故。若未成佛,種未捨者,恒名成就,此依瑜伽,若依對法論,則據體、用有否,名成、不成。
此種子成就、不成就,若約三乘而論,應說二乘煩惱障種有成、不成,所知障種一向成就。菩薩見道前,二障種有成、不成,於資糧位,俱生二障種子有成、不成,分別二障種亦有成、不成;於加行位,分別二障種一向不成就,俱生二障種子有成、不成。入見道已,修道所斷種子有成、不成,見道所斷種一向不成就。修道所斷種中,第七識中種一向成就,第六識中種有成、不成,第六識中,煩惱障種不斷者,一向成就,所知障種有成、不成。
窺基:二、自在成就,《瑜伽師地論》卷52云:「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即說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以成就此諸法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種子,名為自在成就。對法論卷5云:「自在成就者,謂諸方便善法,若世出世靜慮、解脫、三摩地、三摩鉢底等功德,及一分無記法,由自在成就故成就。方便善法者,謂聞所生慧等,雖先有種子,若離今生數習增長,終不能起現前故。一分無記法者,謂工巧處、變化心等。」此說加行善法,即是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法即是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者,顯亦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即異熟生無記)。若依對法論據體、用有無而為成就、不成就者,其加行善等種,如斷善根即用不成,成佛之時即體不成,有漏種已捨故。其無記種,以是否離縛等故,亦有用成及用不成,若望成佛,體即不成。其無漏種,用亦有成就、不成就,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即名不成就,已生現行者名成就,有於未起無漏現行之位,名不成就,後起現行之位,名為成就。其無漏種,體亦有成就、不成就,無種性者,名不成就,有種性者,名為成就。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如何一分無記名自在耶?答:由加行善得自在故,有強盛用,有勝功能所熏習時,傍資彼無記種子,令得增盛,名無記增盛種子,即有能生一分有方軌無記之用,即喚此種子名自在成就,可有能生一分自在無記之用,得自在名。」
無記法種,是否皆通種子、自在二種成就?答:如《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應作四句分別,第一云,有唯種子成就非自在,謂異熟生無記種子;第二,唯自在成就非種子,謂變化無記;第三,亦自在成就,謂威儀、工巧二無記極串習者,名自在成就,若任運記者,攝入種子成就;第四,二種俱非者,謂色等法。」
前言「其無記種,以是否離縛等故,亦有用成及用不成」者,例如離欲界縛生上二界,即無工巧無記,故於工巧無記種子而言,用不成就。《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離縛等故者,意說體、用亦有成、不成,如初地離分別惑,能起無漏正智證真如時,當此之時,無記不起用,名不成就,不爾,名成。其體至佛果位不起,名體不成,佛果既圓,無無記法故。」
窺基:三、現行成就,對法論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皆名現行成就。故知,種若斷損,現行即不成就。現行起時,必名成就,不起之位,名不成就。以上三種成就,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皆唯是種,現行成就唯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
願施:現行成就者,《瑜伽師地論》卷52云:「若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對法論卷5云:「現行成就者,謂諸蘊、界、處法,隨所現前,若善,若不善,若無記,彼由現行成就故成就。」
慧沼:且釋三種成就。諸法略分有二,一者有體,二者無體,但於有法立於成就,不於無法,無法無體無可成故。有法之中復有二種,一、有為,二、無為。有為法中復有二種,一者自識變,二者他識變。自識變中復有二種,一者種子,二者現行。種子隱而難知,所以分之為二,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現行顯而易了,所以總合為一,名為現行成就。種子之中復有三種,一、善,二、不善,三、無記。善中有二,一、無漏,二、有漏。有漏善中復有二種,一、方便,二、生得。前無漏善及方便善,並名自在,以成就此者,必於生死當得自在故,又當引生,必加功用,現行方始起故,此種通於本有、始有。生得善者,生便即得,因循而生,此等無勝功能所有種子,但名生得,唯是種子成就。不善之法,其種亦但名為種子成就,以有此法而沈淪於生死,於解脫分無有勝堪能故。無記法中復有二種,一者有覆,二者無覆。有覆性者,同煩惱種,但為種子成就。無覆無記,復有四種,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變化。異熟無記種子,唯是種子成就,威儀、工巧種子,各具種子、自在二種成就,如象行、鹿驟、營田、織薄等,名為種子成就,若是象王行、鵝王步、雕文、廁畫等者,名為自在成就,是由加功用行,方始得成,非因循而起故。變化無記種子,唯是自在成就,必由加行方得起故,又成就此變化者,即得自在故。
願施:上文所說「方便」,即是加行,加功用行之義。
對法論即是《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是《大乘阿毘達磨集論》之釋論。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窺基:此顯非得是由翻得而立,非是別有實體,斷體、斷善不成就等,皆此中攝。
願施:諸擇滅得及諸非擇滅得,各是於何法上假立?
願施:非擇滅有非得否?
願施:種子非得是於何法上立?
窺基:是於能違道上而立,即種子隨其所應,凡是已伏、斷者,皆說是於能違道上,假立非得。若是染種,即是於能伏道,立現不成,亦可說種子用不成,種猶有故,是暫非得;若是約能斷道,唯於其上立擇滅得,亦可於其之上,假立種子非得。若是無記種及生得善種,亦皆有其能違,故亦隨其所應,若伏若斷,皆是於其能違道上,假立非得。
慧沼:成就、不成就者,今於染法、無記法及善法,各別略作說明。於染法中,略為六對,一、見修對,二、世間出世對,三、現行種子對,四、六識七識對,五、煩惱所知對,六、種子習氣對。第一,見修對者,於三乘見道位,三界所有分別二障,隨其所應,若種若現,名不成就。三界修斷二障,隨其所應,若種若現,名成、不成。於二乘見道位,先前已伏之修道斷煩惱,名現不成,未伏不斷者,即名為成就。此修道斷煩惱,不障見道,非見道所對治。修道位中二障種、現,其成、不成,類同准知,在此不敘。第二,世間出世對者,世道但伏俱生迷事別頭所起之貪、瞋、癡、慢,令不現起,名為不成。迷理及細俱生煩惱,非是世道所伏,即名成就。出世道者,如前所說之見修對。第三,現行種子對者,一切現行,若未生起,皆名不成,若生起時,即名成就。二障種子,若未損伏,即名為成,若已斷除,即名不成。若在凡位,體在名成,或有伏者,損伏用故,亦名不成。所知障種,若在二乘,名成,於菩薩則隨其所應,有成、不成。
第四,六識七識對者,且煩惱障,二乘之人,在見道位,其第六識相應分別煩惱不成,俱生煩惱有成、不成,其第七識相應煩惱名成,超果二乘亦不斷第七識相應惑。在修道中,第六識相應八十一品惑,隨其所應斷與不斷,有成、不成;第七識相應八十一品惑,須全斷盡,方名七惑不成,斷前八十品,猶名為成。此據有種而說,若約功能,世道所伏名成,出世道所斷名不成。若約菩薩,在見道位,第六識相應分別煩惱,名不成,第六識相應俱生煩惱及第七識相應俱生煩惱,皆名成,無超果故。在修道中,第六識相應俱生身見等惑,四地永伏,名為不成,四地以前名成,此據功能而說,若約種子,體在名成;第七相應俱生我見等惑,至金剛無間道,名為不成,以前名成,此據種體不約用說,若約用說,則是有成、不成。第五,煩惱所知對者,所知之障,二乘名成,菩薩名成、不成。彼二乘人,雖斷定障,現行不起,然而種子猶在,是故名成。地上菩薩,分別二障於見道時即已不成,修道所斷俱生煩惱障種,於金剛無間道以前名成,不斷種故,修道所斷所知障種與現,於修道位中俱有成、不成,要至金剛無間道時,二障種、現方俱不成。第六,種子習氣對者,二乘之人,習氣不斷故,二障習氣及所知障種俱成。菩薩之人,俱生煩惱種子名成,二障習氣及所知障種,以十地中隨分斷故,名成、不成,解脫道位,二障種、習,俱名不成。
無記法中,一、異熟無記,若是約界分別,則隨所生處,種、現俱成就,餘不生處,種成現不成,無有於異地起此地異熟故。若是約斷分別,人、天異熟無記,要至金剛心無間道或解脫道,方名不成,餘位名成,此據菩薩成佛而說,若二乘人,則是入於無餘涅槃,方名不成。若約緣縛,則是隨其所應,於金剛無間道斷盡其惑,名為不成。若約三途、黃門、女人、及長壽天、無想天等,則是入見道已,畢竟不生,名為不成,見道以前,名成,此是據現行及功能而說,若據種體,入見道已,三途異熟,種體無故,名不成就,女人等種,體猶有故,名為成就。二、威儀無記,威儀心通欲、色二界,故隨所生二界,其種子與現行,俱得名成;若生於無色界,則種成現不成;於佛果位,則種、現俱不成。若於實言,威儀無記,菩薩八地以上,現亦不成,此諸菩薩所有現行,恒是無漏善而非無記故。三、工巧無記,此唯在欲界有,故於欲界,種、現俱成,若生在上二界,則種成現不成,此據身巧而說。於二乘人,種、現俱成,菩薩八地以上,種成而現不成,佛位則俱不成。四、通果無記,即是變化無記,此於欲、色界有,隨其所應,種、現有成、不成,至佛果位,種方不成。此無記法,若據緣縛而論,二乘無學,種、現俱名不成,菩薩八地以上,種成現不成,佛位種、現俱不成。
有漏善中,其生得善及方便善中聞、思、修三慧,約其界、地不同,於其現、種之成、不成,准理皆應思維分別。無漏善者,凡夫之中,無種性者,種、現俱不成就,有種性者,種子成就,三乘聖者,種、現俱成,然二乘無學於無餘涅槃,則種、現俱不成。又無為法其非得中,擇滅無為,於無種性人及未入見道者,皆依二障種子而立非得,見道以去,則是隨所未斷俱生二障種上,而立擇滅非得,非得彼所證擇滅故。非擇滅之非得,亦是隨其所應,依於彼諸有為法之種、現而立,以成就彼法即不得非擇滅故。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說異生性是通於見道所斷分別二障不善、有覆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異生即是或五蘊、或四蘊所成之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聖者唯生人趣、天趣,此異生者,通五趣故,別異於聖。二、變異名異,此異生者,以轉變為邪見等故,而名為異。「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是依主釋。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名異生性,亦是依主釋。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釋云:「言性唯染污者,意說五蘊、或四蘊所成假者有情,名為異生,性者體也,唯依不善、無記分別二障種上假立異性之體,故是染污,以二障種子是染污故也。言異生之性者,此異生是五蘊等假,假者即依分別二障種子也,未得聖法,名為非得,即喚此非得名異生性。言別異名異者,即失聖之生故,名異生也。言變異名異者,意說有情為邪見等轉變,造不善業,於異趣而受生,名異生。言生者是總,性者是別者,意云生者有多類眾生,其類雖多,總名生也,故云總也。性別者,謂三界有情,為三乘性并無種姓各各所隨逐,名別,未得聖法已來,總名異生性,即依瑜伽有此多性,各依當地見道煩惱種上立性故,是則意說云,異生雖是總,然有三乘五性等差別,此解性別也。」
慧沼:且釋「異生性」,「異」者有二,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二趣,此異生通五趣,不同於聖。此是約「趣」異而說,其實別異之義,亦攝四生,聖人、異生,其四生亦不同。二、變異名異,此異生為邪見等轉變故,聖者則皆是有正見。此是約「見」異而說,其實變異之義,亦攝所緣境,聖人、異生,其所緣境亦是有別。「生」謂生起、生類,即趣、見類別異生起。「性」者,體性,由此性故,令趣、見異。以上解異生性,是離釋。若是合解,則異聖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名異生性,即並是依主釋。
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窺基:此釋前說「名異生性」之所以。異生性,唯依見斷二障染種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性,乃至第四如來種性之所隨逐。隨此所有種性見斷二障種子,即建立異生性,不是唯約能障上立,無種性人無別障故。是故應言此異生性,是於未得見道之分別二障種子上而立。
慧沼:此異生性,大乘雖亦攝在不相應行法,然非是異於色、心而別有體性,但於見斷二障種上未永斷位,假立異生性,不是唯約能障自乘所有聖法不生現位,而立異生性。例如無種姓人,彼無別障故,於三乘所有聖法不成就故,故其異生性,但約未斷見惑種上立。《瑜伽師地論》卷52說:「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知是通於見斷二障種上假立異生性。此論亦云「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亦是不說各障自乘聖法之種、現,而是但說於諸聖法未成就故。言不成就諸聖法者,意說若用若體,俱得云不成,有種性人不成功用,無種性者亦不成體。
此異生性,可依五種種性論其差別。一、於決定大乘種性者,具依分別二障種未永斷位上,立大乘異生性。二、若是所知障種畢竟不可損害,則依分別煩惱種子,一分立為定性聲聞異生性,一分立為定性獨覺異生性。此是由彼樂觀四諦或十二因緣而得悟證,來判別彼為聲聞種性,或獨覺種性。三、若是見斷二障種子俱不可斷,即依斯而立為無性乘異生性。四、於不定種性者,若有俱觀待四諦、十二緣起而得出世者,即依此所有分別煩惱種上,立為不定二乘異生性。若有觀待四諦、六度而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聲聞異生性。若有觀待十二緣起、六度而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緣覺異生性。若具觀待四諦、十二緣起、六度而有下、中、上無漏根性者,依此立為不定聲聞、緣覺異生性。異生性既然有此差別,准依此義而作四句分別,一、有唯有異生性不成聖性,此說無種性人。二、有唯成聖性非異生性者,即是大乘見道以去聖者。三、有亦成聖性亦成異生性者,若據種說,則三乘見道前,以有無漏種故,亦成聖性,以未起無漏現行故,亦名不成聖性。然而若唯據種,異生豈不是成聖人?若不據種,或唯依彼能生現用,立為聖性,此即類同於前據種。或唯據現,則諸聖者無漏不起現時,豈不應是既非異生亦非聖者?而且,三乘定性見道以前,亦是唯成第一句唯有異生性,二乘得聖且迴趣大乘未入初地者,即為亦成異生亦成聖性。四、非異生亦非聖者,即是二乘無餘涅槃。
願施:依見道所斷種立異生性,為是總依三界見道所斷種而立,為非是總依三界見所斷種?
慧沼:此有二解。一云,唯取第八現行識同地見所斷種立,不是總依三界一切分別種立。否則,一界即成三界,一界異生,應名三界異生?若取生現行種,立異生性,則已得上定起上地惑之下界異生,豈不是亦名為三界異生?一云,通依三界見所斷種,諸論無文簡除此故。此異生性,不同界、趣、生等體性,界、趣、生等,顯界等之差別,此異生性但異於聖,於界等中無不同,故無雜亂。雖有二解,前釋為正,《瑜伽師地論》卷56云:「問:依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復幾種?答: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復三種,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此說異生性有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三種,既然異生有三界別,又性屬生故,故知異生性有界別、生別。
智周:若是決定種性,即是唯名聖性,自果已圓滿故。若是不定種性,則有兩種說法,一云唯聖,即據所求聖果,今已滿故。二云亦異生性及亦聖性,此者雖未迴心求於大乘,然有大乘種性,由於有障而猶未顯,故是俱句所攝。
(二) 眾同分
窺基:第二,破眾同分。此問眾同分為實有之所由。
窺基:外人引經回答。
窺基:論主非彼而云,經不說眾同分別有真實自體,而是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是故引證不成。
窺基:自此以下,論主有三非難。此文敘述外人之救。外人救云,若眾同分無別實體,則緣界、趣及四生等,同智、同言應不得生,以無有能同之相似法故,緣無不能生心,要緣有方能生心故。
窺基:此是第一,內外相同難。論主難云,若依汝言有實同分,則緣草、木,亦起同言、同智,即應別有草、木同分,既然汝宗草等無有同分,則天、人等亦應不有。故可立比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同智故,許如人、天等。」又可立比量云:「汝宗天、人等,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同智故,如草、木等。」
窺基:此是第二,能所無差難。論主復難,若是於法起同言、同智,便以此而言同分別有實體,則於同分亦可起同言、同智,則同分亦應別有同分。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窺基:然而彼宗說同分上更無同分,故論主云,彼同分既然無別實同分,云何於此法許有實同分?
窺基:此文敘述順正理師之救。彼云,由有同分為因,方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實有。言「起同事欲」者,一云,同事者,謂同事業,欲謂樂欲。一云,同事欲,是說於同事業而起樂欲。
願施:論言「同智、言」、「同事、欲」者,《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釋云:「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
窺基:此是第三,宿因非假難。論主難彼云,若如汝言,即應唯與事業及欲,為其同分,而不應與眼等或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又以理說,既然是由無始宿習為因,而於今之事業起同事、同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窺基:此是申明眾同分之正義。「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種類。「同」是一義,如婆羅門是同一類。「分」者,相似義。同雖通於能、所,今此同分但屬能同。眾之同分,名眾同分,是依士釋。今此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同分,不在外法,內、外異故,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然而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亦說有勝所依處故,故知非外法無同分。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2釋云:「云勝所依處者,有情身諸根扶塵等,皆是勝故。」
願施:於有為法共同相似之類,假立同分,是否於擇滅相似亦許假立同分?
窺基:不然。有為法體、用相似,故得有同分,擇滅無體復無用,故不立同分。至於真如,真如是一,無相似故,不說同分。
願施:大乘同分,是否亦有依外非情而立?
慧沼:據相似義,假立同分,故通內外。
願施:若通一切情與非情而立同分,何故所引之經唯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不說其餘?
慧沼:經據顯勝,但說有情,其實同分,既然是約相似之類而假施設,說其通外非情而立,有何過失?
(三) 命根
窺基:第三,破命根。此問外人,汝如何知命根是實?
窺基: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願施:《阿毘達磨俱舍論》卷5云:「故世尊言: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窺基:論主責難,經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命根實有。
窺基:自此以下有三非難,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可立比量難云:「汝之命根,應非離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由於前破色中已證色不離識,煖是色法,故可為喻。言「色不離識」者,即是通於總色、別色,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煖為喻亦得故。今論不別說煖,而說「色不離識」,是恐言別失總。
窺基:此是第二,如受非根難。可立比量難云:「汝之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大乘自宗,命根是假,故無違宗之失。又薩婆多師以命根能持身,故亦可立量云:「汝之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眾同分前已破故,故此比量無有「不定」之過。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假為他詰難。外人詰問,若說壽體即是識性,何故經言壽、煖及識三法?又三法者是何?
窺基:論主回答,但是一識,義別說三,如四正斷。此意,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阿賴耶識之種子,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是義別而說三,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生無色界之有情,然餘二捨時,煖必定隨捨,是故經說「三法捨身時」等。今此三法,皆是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是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其體但是一精進數。
願施:何謂四正斷?
窺基:四正斷者,一、律儀斷,即於已生惡法,為令斷故,生欲策勵。二、斷斷,即於未生惡法,令不生故。三、修習斷,即於未生善法,為令生故。四、防護斷,即於已生善法,為欲令住,生欲策勵。此四皆即精進策發,其慧自能漸漸伏惑,以從果命名故,名為正斷。
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窺基:外人難云,若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窺基:論主回答,既然經說識不離身,不就表明亦有餘二。況且我大乘宗,非許無心定中皆無有識。
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窺基:此外人問。
窺基:論主回答:言無心者,是說滅前六識、或七轉識,而非滅阿賴耶識。無心定中,此阿賴耶識恒有故,所以定中仍有煖、壽。
願施:無心定有二種,一、無想定,二、滅盡定。無想定中,前六識滅;滅盡定中,七轉識滅。言七轉識滅者,是滅前六識及第七染污末那識,非第七識全滅。
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窺基:下第三卷中,自當廣說有此阿賴耶識之原因。
窺基:順正理師問:「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體?又如何能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又於下二界入無心定時,誰能持身?」今此論文即論主答。論言「遍」者,簡別色及五識,彼等不遍三界故,言「恒續」者,簡別第六識,言「異熟果」者,簡別第七識。論主答云,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恒相續不斷,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然非真異熟果,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窺基:此文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假立命根。論言「依」者,依謂所依,顯體是假,依實上立。論言「親」者,即簡別異熟因,雖異熟因是生此識之增上緣,然非親生。親生此識者是名言種子,名言種為因緣故。論言「生」者,簡去不生,名言之種身中極多,今取生者,即是簡別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起今識之名言種子。論言「此」者,簡別親生餘識種子。論言「識」者,簡別相應法種,唯取識種。論言「種子」者,簡別現行,不取第八現行識為命根故。以上所簡別者,皆非命根。今於親生之名言種子上,取其由先世業所引,具有持身之差別功能,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此種子以有業力故,有持一期身之功能差別,令色、心等得住時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於眼等法方能緣及住持,方能持身。然而阿賴耶識現行,不得名為命根,此現行識,非根本故,由種生故,由種之力才能緣、持法故。
又者,《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命根何等根分?答:此無所屬,依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說假有。」此意是說,命根於二十二根中,是無所屬。由此可知,若是取現識為命根,即定屬於二十二根中之意根,而非是無所屬。何故云無所屬?以先業所引種上之差別功能,為命根故。又《顯揚聖教論》卷1云:「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性。」此中言六處住時決定而假立命根者,「六處」即是第六意處,如言「無始法爾,六處相續」,即是唯取第六意處,故命根是本識種子。
智周:若依此論,唯依種子以為命根,以命即是根故,名為命根,是持業釋。若依《顯揚聖教論》說「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是取在第六處之第八現行識為命,即命之根,名為命根,根即是種,或命即根,名為命根,俱是現識。又按《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命根何等根分?答:此無所屬。」故知命根非依現識而立,若依現識,即屬意根所攝。有問:種從於現,亦意處收,何故說此無屬?答:如男、女二根,是以所依身根為體,三無漏根是以九根小分為體,皆屬於二十二根,故不名無所屬。此命根是但依彼種假立,而不是所依根之分,故說此無所屬。
願施:第八心王及其相應心所種子,俱業所引,應皆有力能令住時決定,為何不依心所種子而立命根?
智周:此有兩說。一云,唯依第八識種,若是亦依第八相應心所種子而立命根,一身即有六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云,依第八心王及其相應心所種子而立命根,以此六心,生滅同時,事業等故,雖論說是識種上立,然是以劣從勝故而說,如說唯心,亦攝心所。二種說法,前說為正,以第八識相應心所種子,無力持身故,所變相亦無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而立命根?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命根若唯是種,何故聖說地獄有情,八根現、種俱定成就?
窺基:七根皆有現、種,命根唯種,論是通說八法,故言現、種。又彼文意,是說八根設有現、種,皆定成就,非說命根亦有現行。
慧沼:命根說法,大乘諸教,有六不同。一、唯說第八識種,如此論是。二、通說現、種,此據瑜伽論說八根現、種,皆得成就。三、唯內六處,此據顯揚論說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性。四、通說五蘊,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說:「何等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決定,假立命根。」及雜集論云:「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五、依總相說,如《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六、依異熟說,如《瑜伽師地論》卷56云:「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雖有諸釋,義皆不違前三,然基師唯取第一說,即以第八識見分種,名為命根,不取相分,此釋為正。
(四) 二無心定與無想異熟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窺基:第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此即論主問彼,計其為實有之所由。
窺基:外人以理回答,於無想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是無別實法遮心等令不生,此時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窺基:下有二難,此為第一,厭色齊心難。即論主難云,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為無心定者,則應入於無色之時,亦應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無色定,汝既不許實有,云何於此即計實有?此意,若是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則於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既然厭色之位入於無色,無有別實非色、非心來礙色,則厭心之時入無心,寧有別實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位中既唯有心,無心位中應唯有色。
窺基: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堤」是堤堰,「塘」是坳塘。此中意說,薩婆多師計,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亦為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此堤、塘等假法,既能遮物,是極成法,故今引以為喻。今此是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
窺基:此是申明正義。即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之麤動心、心所故,遂發殊勝期願而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遮心、心所,住於無心。」無想定是有漏,是遮前六識心、心所而入,彼心、心所皆為勞慮,故厭患彼猶如病等。滅盡定是無漏,是遮前七識心、心所而入,彼心、心所皆為勞慮,故厭患彼,修止息想。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窺基:由厭心故,加功用行,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加行猶為遠加行。
窺基: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此微微心即是加行末後,鄰次於定之前剎那心,由此微微心熏習異熟識,而成最極增上厭心種子。微微心前之諸厭心,雖亦是熏成種,然猶是中、下品,而非最極增上厭心種子,故不以彼立名為定。
願施:微微心者,非唯心王,亦攝相應心所,其所熏成最極增上厭心種子,亦非僅是心王種子,實則亦有心所種子,故論文說厭心「等」種。
窺基:由此增上厭心種子,餘麤動之心等,遂於後念以去暫不現行,即依此一期之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定者是有漏,滅盡定者是無漏。今此是說因位初入滅定,非說久串習者,故說定前之最極增上厭心等種為定體。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2云:「上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解云,若初習滅定,須加行厭心,方能入定。若久性老,不須加厭,任運能入滅定,如任運觀無相,則能入定。佛滅盡定體,還依散心種上假立,佛雖不厭心,以為無始串習厭心種子成就也。」
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窺基:即以增上厭心功能種子之性,為定體性,故二無心定亦是善。
窺基:此明無想定果。即是,無想定前,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無想果以為涅槃,其所熏種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麤動六轉識、想等不起現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論文雖言總報,而欲意說,明了心時所熏成種,招總無想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有心位與後無心位有別故,故有總、別二果之別。今解,此無想果,是依生得之異熟無記第六識及相應捨受等伏滅時,此等種子上立,即是依於本識而生得之麤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無想異熟。此解是正說,以諸論皆說無想天之生有初心,定是無覆無記故。
願施:生便即得,名為生得。
願施:無想異熟,是滅幾識而立?
慧沼:滅一識立。鼻、舌二識但在欲界,眼、耳、身三識但在初禪,第四禪中但有第六識,此地不可起於下地異熟眼等三識,故無想異熟唯滅第六識。
窺基:此無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此名為無想異熟,是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故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
願施:前說「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者,意說是依真異熟生得第六識及其相應心所等之種子而立,故名異熟。第八異熟識,乃是真實總報異熟,故名真異熟,故此說言「真第八異熟識」。
智周:有說,彼天本有之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由宿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即依第八識,生得之無記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之後,彼無生得心、心所時,應是依彼現行第八識而假建立無想異熟,因為無想異熟是果非因,故不可說是依種子假立。有義斷此以為正說。其實,此論所說依種假立,方為正說。因為,若說無想天位有現行第八識,故依之而假立,則二無心定中亦有第八現行,何不也依第八現行識立?卻反是依種子而立。若言無想異熟是果,故應依現而立,不依種子,以種子是被現熏故,種應不得為果。然而種上功能,翻彼往時所修之定,亦得說為定果,故於種子上立無想異熟,有何過失?
(五) 生、住、異、滅有為四相
成唯識論卷第二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生、住、異、滅四相。此即初問外人。
窺基:此為外人引經證有生等實相。此中應說「有三有為之相」即可,其中「有為」是所相法,其「有三之相」者,顯有為法有三能相。然論文中重言「之有為」者,此「有為」是屬能相,顯法有此能相,體是有為,是緣生性。若是不加「有為」,而言「有三有為之相」,則恐被疑為僅表示有為法有三相,或恐被疑為是表示有為法通善等三性,今為簡除此疑,是故重言「有為」。又此中有「之」字,即是第六囀聲,是依士釋,故知生等離法別有相體。
願施: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者,「三」是三種,意謂生、住異、滅三種,前之「有為」,是說有為法,此是所相法,後「有為相」,是說能相,即生等相。此句欲意強調,法有此生等三能相,方成為有為法,故重加「有為」二字於「相」前。若約能、所,生等三相,對有為法而言,說名能相,以法有此相方謂有為故,反之,有為之法對能相言,名所相法。
窺基:今大乘宗,依經釋論,文各不同,或說一相,即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即是生、滅,如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如八不之中所說的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有,同是生、住、異、滅四相。然今於此但引說三種相之經,以是大、小二乘所共許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四嗢柁南,此云頌,亦為集法施,即集法為頌,施眾生故。一、諸行無常,二、有漏皆苦,三、涅槃寂靜,乃至四、諸法無我,故云四也。」
窺基:有非恒有,無非恒無,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是有而恒有,無法是無而恒無,此二皆是常相,與此不同。今者是說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生、滅等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
說二相者,《瑜伽師地論》卷52云:「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是故二相合為一分,建立生品,即說隨觀一生相住,於第二分建立滅品,即說隨觀一滅相住。」即說生、滅二相,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說三相者,是說生、滅及住異,如《瑜伽師地論》卷52云:「問:若有為法,生、老、住、滅四有為相,具足可得,何故世尊但說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由現在世,於有為法,總說住異為一有為相。」說四相者,以義用有四故,而言生、住、異、滅四相。
窺基:此文總言彼非,即遮外人所計有為四相,異色、心等,定有真實自體。大乘四相,是與色、心等非一非異。
窺基:自此以下,別破有七。此為第一,六囀無差難。彼立量云:「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經言『之有為相』有第六囀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然而此量有「不定」過。又者,世間所說色、心之體,亦是第六囀言,然此非是離色、心而別有實體。同理亦然,生、滅等非離於法而別有實體。故可立比量云:「第六囀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囀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對於第六囀聲所針對之諸法,此量並不遮除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是別有實體。
願施:天授即是提婆達多,祠授即是演若達多,提婆達多與演若達多,都是印度人名。《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5云:「如天神邊求得者,名為天授。因祠祀而得者,名為祠授。」即是父母求子得子,從所乞處而為命名。
論言「第六聲」者,是指八囀聲中第六囀聲,八囀聲是梵語名詞,是將聲音分為八種語格。第六囀聲是所屬聲,即舉物主以表示其物之所屬,如天授之衣,色、心之體。《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2釋云:「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具,四、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
窺基:此是第二,能所不異難。外人救云,既然別說能相、所相,表示其能相體,非即所相,如煙表示火等,即能相、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滅等與法,亦定有別。彼立量云:「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相。」此量亦有「不定」之過。此文之意,彼以表火之相,能、所體別,來例生等之相能、所體殊,則我亦可反以地等、堅等,能、所體一,來例生等之相亦無別體。
窺基:此是第三,二相應齊難。外人復說,若是能相、所相,體是同一,何故經言有為之相?論主答說,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知離於能相,無別所相。可立比量難云:「汝無為相,應是離體別有,經說『無為之相』故,如有為相。」外人反問:「經說有為相,而別立其生等假相,經亦說無為相,亦應於彼別立假相。」論主解答:「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由於有為法有變異差別,故可立生等假相,無為法體不異,何須立假相?」外人又問:「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無生等三種能相?」論主即答:「無為體無起盡,又非須以多法以顯分位不同,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智周:我大乘宗於無為法,亦有立假相者,如《大方等大集經》卷13說:「若法不出、不滅、不住,即是無為,是故說言,無為之法有三種相,所謂無出、無滅、無住。」又《瑜伽師地論》卷88亦云:「復次,法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此中有為,是無常性,三有為相,施設可得,一、生,二、滅,三、住異性。 …… 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
窺基:此是第四,四相齊興難,其中有三子段,此為第一子段,即立量難彼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同理,住等三用,比量亦然,量云:「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亦應同起,體現有故,如住等三。」彼宗是計生等四用,為前後起,故可立比量破。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窺基:此為第二子段,即是述說彼之救言。彼云,生等用相違故,故用不會一時頓起。
窺基:此是論主難彼。即以體同用故,立量難云:「生等體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反之,以用從體,亦可立量難云:「生等用應不相違,用不離體故,如體。」
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窺基:此是第三子段。正理論師復有別解,即是住、異、滅三用是一時俱起,然以用之所望別故,而有住等三別,住法之用是引等流果,異法之用是衰減其力,而令後果弱不及前,滅法之用可知。論主難彼而說,用既相違,應不一時俱起,如苦受與樂受。彼若救言:誰說其用相違?即答:若不相違,則滅相應不滅,與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窺基:此下是第五非難,其中有三,此即第一,如體本有難。彼宗許用離體之外即無,故作此難,即是令用同體,亦應本來而有。
窺基:此是第二,因非本有難。彼若救言:「用不頓起,以要待因、緣故。因,是同類因等,緣,是除因緣外,餘之三緣。」論主即難彼云:「此之因、緣既然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汝宗自執能相所相體俱本有。」外人反問:「論主,汝宗亦是,種子體既本有,其用何不恒生?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論主回答:「汝之實緣現有,何不恒合而頓起用?」外人反駁:「汝之假緣亦是恒有,何不頓生?」論主即解釋云:「虛疎之法緣,雖現有種,若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
智周:四緣之中,除因緣外,皆名為緣。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為親增上緣,餘望六識,不為礙故,非近生故,名為疎增上緣。
願施:言「虛疎之法緣」至「即不能起」者,意說若緣是虛疎之法,則雖現有種,然須更有外緣,方能現起,以劣弱故。故種子用,非恒頓生。
窺基:此是第三,生等無能難。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親因雖有,若無疎緣之用來合,亦不得生。例如雖有外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論主破云:「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此法即已得生,故汝所執生等,便為無用,例如既有水、種,芽即得生,何須復待餘之生法?」
窺基:此為第六,體等相同難。論主復難彼云,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說有生等來合,則汝之無為法,體亦恒有,亦應有生等來合。反之,亦得以無為法無生等合,令有為法亦應如此。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窺基: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能與生等合,無為法體常住,何得有生等?」即可難彼而云:「三世之法體是有為,即有有為之相來合,無為體是常住,應有無為之相來合,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之義。
窺基:此是第七,有無乖角難。難中有四子段,此為第一子段,即是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故立量云:「過去、未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此中「非常」之言,簡別無為法。此意,去、來世定無有。
窺基:此為第二子段。即說,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滅相應在過去世。
窺基:此為第三子段。然薩婆多師說滅在現在,故彼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論主難云:「生ˋ滅之體彼此相違,生法體既是有,滅法體應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
窺基:此是第四子段。即說,又滅是能滅法,住是能住法,滅、住二體彼此相違,寧執滅、住二法同世?又住既不違生,皆是令法現有,何容反許兩者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定不同世。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窺基:此是總結彼非。言「進退非理」者,意說,若彼進說,生等四用彼此相違,是故用不頓興,則得以生等體應不得俱時有為難,若彼退言,生等四體皆不相反,則得以用何不一時齊生為難。又若進說滅在現在,即成非理,應滅與住定不同時,若是退言生在未來,亦成非理,生、住相例應同世故。又若進說住、滅異世,便違汝自宗義,若是退言住、滅世同,亦復乖違正理。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
窺基:此說生等四相之相狀。言四相者,即是於本無今有等法之暫停位,名為住,與住法別之前後念法,名為異,生、滅二法,如文可知。此如瑜伽論菩薩地第四十六卷所說。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46云:「一一剎那有為諸行,皆有三種有為之相,於剎那後,復有第四有為之相。即於此中,前剎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剎那自性生起,正觀為生。諸行生已,即時未壞,正觀為住。此已生行望前已滅諸行,剎那自性別異,正觀為老。從此諸行生剎那後,即此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正觀為滅。菩薩觀此已生剎那諸行自性,即是生、住、老之自性,不見生等別有自性,如實觀見生剎那後,即此生等諸行剎那自性滅壞,無別有性,如是四種有為之相,總攝諸行。」
窺基:此約三世辨明四相,文意可知。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窺基:外人反問,滅若是無,如何無法能與現在有體之法為相?
窺基:論主回答,滅不表示此法現在,而是但表此法後無,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實則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願施:何故說滅相實非在過去?
慧沼:雖說過去、未未,然而過、未無體,還依現法觀待曾得、當得,假立過去世、未來世。雖言滅相在過去,然過去既依現法假立,故知滅相理實依於現在。《佛地經論》卷1云:「時者,即是有為法上假立分位,或是心上分位影像。」此即說「時」,通於三世,但於現在假立三世。又《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3說:「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位,假立未來,約曾得位,假立過去。」又者,此論亦云「表此後無」及「滅表有法後是無」,即知,是依現法觀曾有義,取法現在無已,而立過去世及滅相。
慧沼:瑜伽論說「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即觀現法有酬前相,假說曾因,名為過去,非是無有現法,而可獨說過去。故《瑜伽師地論》卷52說:「若已與果,種子相續,名過去界。若未與果,當來種子相續,名未來界。若未與果,現在種子相續,名現在界。」此中既稱種子相續名過去界,即明種體,非是已滅。
慧沼:且據種子,若已與果,顯過去界,如未與果,現在種子相續,名現在界。故知種子,不唯獨名現在,如十八界,即是通於三世。是故,於實而言,種子、現行皆有滅相。由觀現法有酬前用,假說曾滅,故說滅相在過去世,以法謝已,滅相方顯,據實於現,由有當滅,亦名為滅。此即論文所說「表此後無」,假立滅相,猶如壞苦,是於樂滅方有,現法亦爾,當必滅故。《瑜伽師地論》卷52云:「何故世尊但說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此是約世義作分別,即明生在未來,滅在過去,於現在世法立住、異二相。若據假、實之義,則四相皆得通三世,否則四相即不遍有為法,又若現、未無滅,即應非是無常。又釋,四相唯現,以過、未實無故,依現世而立三世故,雖實依現,義通三世。
願施:前言依假實義,四相得通三世,有何教證?
慧沼:《瑜伽師地論》卷52云:「復次,無常差別當知亦有多種,謂壞滅無常、生起無常、變易無常、散壞無常、當有無常、現墮無常。若一切行,生已尋滅,名壞滅無常。若一切行,本無今有,名生起無常。若可愛諸行,異相行起,名變易無常。若不變壞可愛眾具,及增上位,離散退失,名散壞無常。即四無常,在未來時,名當有無常,即現在世正現前時,名現墮無常。」准此故知,得通三世。
窺基:此文正述四相之所由,及四相之所表,意義可知。
窺基:此說四相,雖於一有為法,俱名為表,然而所望既異,義別有四,故此四相,表示不同。
窺基:此中四種表相,是但約剎那而言。然於一期生之十時分位,亦得假立此之四相。
智周:十時分位者,胎內、胎外各有五時。
願施:《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5云:「胎中五者,一、羯剌藍,二、頞部曇,三、閉尸,四、鍵南,五、鉢羅奢佉。胎外五者,一、嬰孩,二、童子,三、少年,四、中年,五、老年。」
窺基:此則正敘一期四相,如文可知。瑜伽論菩薩地是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四相而說,今此論中則是通說。諸論所說剎那之「異」,皆是唯望於前,此論所說之「異」,則是亦望於後。又諸論是通說一切有情,即以無學末心之後,無後法故,故唯望前而作剎那之「異」,此論亦說,除無學末心之餘有情類可有,是故亦不相違。既然一期之「生」是自望為相,故依轉變而立「異」相,此「異」不同剎那之「異」,剎那「異」是望前後法而立。
智周:言一切有情者,即是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後可異,故言望前。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窺基:此即總結四相是假,遮外實法。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四相標法,令知法是有為。
(六) 名身、句身、文身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六,破名、句等身。此是論主初問外人。
窺基:外人舉經答有。即經說成佛時,得未曾有之名身等。
窺基:此是論主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窺基:此下是作別破,於中有五段文。此是第一段文,即說,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若名、句等,異聲實有,則應如同色等,亦是非實能詮。可立量云:「汝所說之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
慧沼:外人許名、句等,定異於聲,是由聲生、聲顯,是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否則不能生、顯名等。大乘能詮之名、句等,雖依屈曲聲立,然非定與屈曲聲為一、異。今此是對彼之定異作破,乃攝假從實云:「既聲能詮,何用名等?」故無有過。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段文。順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此是論主敘述彼說,於下方作正難。
窺基:色等法上之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之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而色之屈曲,不異於色,是色處攝。同理,聲上屈曲,亦應不異聲,是聲處所收。故可立比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而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色處長等。」此量中宗,若是不言法處所收,其同喻便有「所立法不成」之過。反之,亦可立量破云:「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
智周:若是量中之宗不言法處所收,而是但言非離所依別有實體,則會因為他許屈曲離於所依,別有實體,而造成同喻缺所立法,無有同喻可立。若言法處所收,以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處故,故量中同喻「如色處長等」,即無過失。
慧沼: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說名、句等依聲上屈曲而立,是據攝假從實,並非即是正取屈曲聲體以為名、句等,而是取聲屈曲上有能詮用,說為名、句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心用,非即種體。故此名、句等是法處所攝。此中論文是隨順他宗義,而以屈曲之聲與色上長短等彼此相例,來作解釋,下文自有正解,即是論言「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窺基:此下是第四段文,有四子段。此為第一子段,即論主敘述彼之救言。彼云,語聲上之屈曲,非能詮表,是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故此聲上屈曲不能詮表。由此故知,必定別有名等。
窺基:論主正難說,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句等,此語聲上屈曲,例同於彼,亦應不能生名、句等。可立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由於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等,故就他宗之義為論,且令內屈曲聲,例同外絃管聲。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窺基:此是第二子段,即論主言,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此意,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言不能詮表,我亦得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而說不生名等。既然聲、色上屈曲生、不生名等不同,明知能、不能詮表亦是有異,則色上屈曲不能詮,聲上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窺基:此下是第三子段。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聲等得有詮表,則風鈴等聲,應有詮用,然而我宗是只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能生名、句等,如風鈴等聲,即不生名等,故無詮用。
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窺基:論主質彼而云,汝宗所執此之語聲,應如風鈴等聲,不能別生實名、句、文。彼宗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名等,我宗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表?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此文顯示彼、此二家之義,即彼宗計風鈴聲不能生實名、句等,而我宗亦計風鈴聲不能生假名、句等,又彼宗計內語聲即能生實名、句等,而我宗亦計內語聲即能生假名、句等。
窺基:此是第四子段。由於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故不能生名、句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句等?故論主且就彼計而申自義說,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計內聲能生名等,然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等,我雖許內聲能詮表,亦非是一切內聲皆能詮表。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用,如絃管等。風鈴等聲既無屈曲,無能詮用,是故不能詮表。汝宗內聲能生名等,名等即為能詮定量,則既然內語聲有詮表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
願施:此意,語聲體即能詮,既是內聲,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反而計執離聲之外,有實名、句、文身而為能詮?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段文,即是諍辯語與聲是即、是離。外人問說:「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體即是語,而非名、句身等?」此意,聲能生名等,名等可以為能詮,聲非能詮。若語即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則初發聲時,應此聲即能詮義,然而何以初不能詮,要至後時方能詮義?故知後時,名等生已,方能詮義。由此故知,非是能詮即語。
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窺基:論主詰問,汝又寧知異於語聲體,別有能詮者?汝計語聲能生名等,名等即是能詮,故異於語聲者,汝意當如何生?不可一法是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是聚集而起,則名等如何生?是故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此如發無表色,是待前表色等之最後,方生起故。」既然如此,即應最末之聲方能生名,則汝應但聞此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然而此理不通,故知應是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方謂聞於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彼聲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窺基:論主調侃說,語即能詮,此是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偏執能詮即是名等,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天愛」,梵云沒劫,此名為愚,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愚癡,唯天可怜,故名天愛。又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愚者,稱呼癡人為天,如同喚奴為郎 君等,是調侃言,天即是愛,故言天愛。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窺基:自此以下是申明名等之正義,於中有四。此即第一,顯假差別,論主解釋,是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窺基:此是第二,顯三用殊。外人疑問:「何者是此分位差別?」論主解答,「名」者,詮法自性,「句」者,詮法差別,「文」者,體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法自性及差別故,又「文」者,彰義,能與名、句二為依,彰表名、句二故。或解,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再集多字而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成為句身,詮法差別。瑜伽論亦說,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由遍分別,為隨言說,唯建立想,是謂名身。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德、過失、雜染、清淨、戲論,是謂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
智周:名、句二種,皆有彰顯義,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為所依,從能依說,亦得稱為彰顯,故《瑜伽師地論》卷52說:「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達所有音韻,不能了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
願施:此卷前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說名詮自性?
窺基:此有密意。諸法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但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但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然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因為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諸法自相,唯現量證,非是名、句等詮,名唯詮共相故。今言名詮法自性者,即是詮共相之自性,「自性」是體義,「差別」是體上差別義,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
智周:上言「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是說此之二相互不相遍,故說非遍。又言「自性、差別,體即遍通」,是說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說遍通。
願施:何為自相,何為共相?
窺基:諸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為自相。若法體性,是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以名來詮釋火等法時,此義即通一切火上,遮除非火等類。故知名詮共相,不是說即得共相體,而是得法自體上義,但遮得自相故,故言名詮共相。論言「名詮自性」,非是詮稱共相之自體,是不得共相之差別義而說得自性。
願施: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又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又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說名等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總自相,為是不得青等色別自相?
窺基:俱不得色及青等,皆是詮所不及故。
窺基:此是第三,明不即離。有問:「前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何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應行,而聲上屈曲即是不相應行?」論主答云,此名等三,離聲雖無別體,然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此名等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行攝,又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願施:此文之意,是顯名等與聲不即不離。
《成唯識論疏抄》卷4云:「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者,然名句文,不從種子生,其名句文,與聲同種生。其小乘中說名句文三,自性無記,不通善、惡性。若大乘中說名句文三,通善、無記性。若佛成熟名句文,即是善無漏性,若除佛以外,餘十地菩薩、二乘、凡夫等所有名句文,即是無記性。」
窺基:外人問言:「若是名等即聲,則法、辭二無礙解之境,有何差別?」論主答說,由此名等與聲不即不離之緣故,故法、辭二無礙解之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有差別,非是二無礙解俱緣實境。雖二自性互不相離,然法無礙解是對所詮,故但取名,辭無礙解多是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二無礙解所對不同,故說二境有異,非二境體有異。又名等與聲於蘊、處、界攝,亦有差異,聲是色蘊、聲處、聲界所攝,名等三是行蘊、法處、法界所攝。
願施:亦由此文可知,法無礙解之所緣境,是行蘊、法處、法界攝,辭無礙解之所緣境,是色蘊、聲處、聲界攝。
窺基:此是第四,會通相違。此說,言名、句、文三依聲假立者,是依此土而說。諸餘佛土,其名等三,亦有依餘假立。
窺基:言餘佛土其名等三,非依聲假立者,如《說無垢稱經》所說。論言「光明、妙香、味等」,其中「等」者,是等取觸、思數等,此等法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上來已破十四種不相應行法,餘十種不相應行法,皆應准知。
智周:大乘不相應行法有二十四,此明十四種訖,餘十種法,准上應知。
願施:《維摩詰所說經》卷3說:「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令諸天、人得入律行。」文中既言彼土無文字說,即是於彼香上不立名等,如何得以此經為證?
智周:彼經之意,是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是說彼土香上不立名等。
願施:經言依香以為佛事,即說是有依香等而立名、句、文。然亦有經說,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但以虛空而為佛事,此豈不是依彼無言說等,而立名、句、文?
智周:依彼無言說等而立名等,有何過失?如依思等立名、句等,即是其事。又解,以不依於聲故,而說無言,亦不違理。
願施:如何依於思等而立名等?
智周:由依思等,明了法性等義,假立名等。
願施:若彼土是依思等立名等,則在彼土,佛說法否?
智周:佛亦說法。
願施:佛要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可名為說法?
智周:由能說者思上名等,令當機應教化者之思數等上,得起諸名、句等,由此生解,名為說法。
願施:難道彼土眾生皆有知他心智?又下如何能知上意?
智周:世界既有千差萬別,若有一些國土眾生皆有知他心智,此亦合理而無過失。又由上者加披法力於下,令下得解,此亦無違。
(七) 是否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窺基:此是大眾部、化地部、一說部等計。此如俱舍論隨眠品中說。
願施:彼部宗師計意為何?
窺基:彼意,隨眠即是貪等,亦有十種,在無心位或起善等之時,仍然名異生等,即是但由隨眠恒在身故。若隨眠是心所,則於無心等位,應是聖人,無煩惱故。故知隨眠非心、心所,故無所緣。纏者,是說現起之諸煩惱,即是煩惱心所,故與心相應。隨眠與彼現纏,其性各異,又非是現行心、心所,故無相應之義。所以,十種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窺基:論主破彼。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行攝,名為貪等故,如現行貪等。」薩婆多師是計隨眠為纏現行法,此義是諸部計隨眠中,最心麤者。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諸染污種,藏在第八識中,是故論主破之。然而遮彼隨眠是不相應行攝,非表我宗隨眠即是相應,此隨眠與心等非一、異故。
智周:言隨眠者,是說隨逐有情,眠伏不起。現行纏,非眠伏故,不相續故,與隨眠名及義,皆不相應,故非隨眠。
三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定非實有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破無為法。此文總非無為離色、心等實有,薩婆多等所執實有無為,此中皆破。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與彼所計無為不同,是故此破無有過失。
窺基:此說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窺基:現所知法,即是五識身、他心智之境,是說色等五塵及心、心所。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窺基:現受用法,是世間現見所受用物,此雖是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
窺基:如是二法,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願施: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窺基:有作用法,如眼等五色根,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然由彼彼各自有發識用,比量而知是有。言「證知」者,即是證成道理,以現見果而比知有因故。果者,是說所生心、心所法。比知有因,是說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諸清淨色根,非是現量他心智知。然大乘義,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此五色根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故以除佛以外,彼此共許為論。此非世人皆共悉知,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窺基:三無為法,非如前二種法,是世人共知有,亦不同於第三種法,是由作用而比量知,如眼、耳等,故知非是定有。可立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
願施:三種無為,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
窺基:設許無為有用,即可立比量云:「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窺基:此結句文,亦許通於上句。
窺基: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言「色、心等所顯性」者,是說色能顯色、心等,心等亦能顯色、心等。色顯色、心,如燈、日、月,能照色等法,此即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等,以身、語業表示善、惡之色、心等,此即以色表顯色、心。心顯色、心,其理亦是可解。
願施:文中「諸無為」者,是比量中有法(比量中宗、因、喻,宗是有法及法合成),「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是比量因,故基師說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智周:色、心相顯,可作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此二如前基師所解。三、以心顯心,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如心緣色。
願施:諸無為云何是色、心所顯?
智周: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如《佛地經論》說,五蘊無處顯示虛空,即是色顯虛空無為,又心緣空,即是心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即是唯心所顯,若依離縛斷、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而顯故,若是通依三斷而說,即是色、心所顯,此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可通說三斷,唯是心顯。非擇滅無為,通色、心顯,此是色、心緣闕而顯得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皆是唯心所顯。今此論文是通說諸無為之顯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願施:三斷,是自性斷、不生斷、緣縛斷。
窺基:此舉同喻,以及宗法。由此宗法、同喻,並同前文所舉有法及因,可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窺基:若是定執三無為法,體各唯一。
窺基:此是舉宗。即是,虛空容受色等法故,則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
願施:《佛說佛地經》卷1說:「譬如虛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此義為何?
智周:大乘虛空,性非是有,是以無質礙處,假名虛空。此之無法,無有質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一味。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窺基:此舉一因。即是,虛空與一處色所合處,與餘處色即不合故,如餘處色。虛空與餘處色所合處,與彼處色即不合故,故得以餘處色為喻。色體非是唯一,虛空亦應如是,比量可知,體應成多。
願施:可立比量而云:「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如餘處色。」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2云:「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者,此中量云:汝彼處色,應此色處有,即此處虛空合故,如此處色。或言:彼色應即是此色,與此處虛空合故,如此處色。」
窺基:若彼救言虛空不與法合,則可立量破彼而云:「虛空應不能容受色等,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種無為。」論言「合」者,是容受義。此意,前既標宗說虛空容受色等法,設不容受,即有違宗之過。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窺基:論主審問外人。
窺基:此說,若是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體相雜者,是一之義。故可立比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則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等別法。
窺基:上破虛空無為體唯是一,此破擇滅無為體唯是一。此說,又若擇滅體唯是一,則於五部,一部有九品之煩惱,當一部一品之結斷而得擇滅時,應同時得其餘未斷四部及此部餘八品之擇滅無為,以擇滅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願施:「五部」者,是將見、修所斷煩惱,略分為五,即是見惑四部,修惑一部,合為五部。見惑四部,是約迷於苦、集、滅、道四諦,分立為四。此可參考《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51及《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9。
「結」者,即是九結,如《瑜伽師地論》卷8說:「九結,一、愛結,二、恚結,三、慢結,四、無明結,五、見結,六、取結,七、疑結,八、嫉結,九、慳結。」云何名結?《瑜伽師地論》卷8說:「如是等類煩惱差別,當知此中能和合苦故,名為結。」《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4云:「由此能招未來世苦,與苦相應。」
窺基:此破非擇滅無為體唯是一。此說,若非擇滅,體唯是一,則於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同時於一切法得非擇滅,以非擇滅體是一故,如已所得之非擇滅。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窺基:此總結云,汝執此三無為,其體各是唯一,於理應有如是過失。
窺基:此三無為,若體各多,便有品類,如色等法,應是有為,非實無為。此總破三無為體多。
願施:前基師說「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意謂此色之中有此虛空,無彼虛空,故虛空非是遍;無色處中有此虛空,故此虛空非容受色。又《成唯識論俗詮》卷2云:「虛空又應非遍容受者,單破虛空多體也。空體若多,多空多法,各受各容,何名虛空能遍容受?以一容多,名為遍故。」此解亦好。
窺基: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無為,准同前理應破。
願施:大眾等四部,即是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及雞胤部。彼等所立九種無為,如《異部宗輪論》卷1云:「無為法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窺基:此是總破以上諸部。此中量云:「諸無為法,離色、心等,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即體雖是因果,然無前因後果,因果即是六因、五果。彼計無為,為離繫果時,非是六因所得,故無前因,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無後果。大乘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此比量無有過失。
慧沼:他宗自許無為是六因中之能作因,於五果中是離繫果等,故云體是因果。今說無因果者,以無為雖為能作因,然無取與果之用故,無有力能令果生故,故云無果。雖擇滅無為是離繫等果,然不從因生故,故云無因。又者,由於無為不礙他生,故得為能作因,擇滅無為是由離縛得,故是離繫果,餘二無為是增上果,三無為俱通士用果。
願施:大乘無為,其因果義如何?
窺基:大乘之中,無為是離繫果,由十因中之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而得。又無為亦得是十因中之觀待、攝受、同事、相違、不相違因,而能得增上果。
願施:六因,如《阿毘達磨俱舍論》卷6說:「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十因、五果,如《瑜伽師地論》卷5說:「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五果者,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窺基:自此以下是申明無為之正義。有問:若諸無為非是實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皆說有虛空等無為?答云:此所說諸無為,略有二種。
窺基:此第一種,無有本質,但是唯心所變。
窺基:即是,曾經聞佛、菩薩說有虛空等名,乃隨此名後起分別之心,而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窺基:論主解釋,昔曾聞說虛空等名,今時復聞,由於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有似虛空等無為相現。似虛空相,即是心變作無有色等障礙相,乃至似非擇滅相,即是心變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菩隡,其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而起之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其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之空等,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心等變似空等相現,此皆是變境而緣故。八識之中,何識能變此無為相?有漏識唯一識,因位無漏唯有二識,果位無漏即是三智,或說八識。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者,意云,謂由二空所顯真如也,今緣者,緣此空也。及遠緣加行智等者,意說後得智亦得遠緣見道前加行智中所作空觀等。」
何識能變此無為相?有漏識中,唯第六識。因位無漏識中,唯第六、第七識。佛果位中,八識皆可,成所作智雖唯事智,然緣事而起無為相,理亦無違。
窺基:有問,既此心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答云,由於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是一類豁然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此如顯揚論第十八卷說。
智周:《顯揚聖教論》卷18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願施:識所變無為相,能否別熏成種?
慧沼:且如有漏心緣虛空等,若許別熏成種,則他界緣、無漏緣,應皆別熏成種。若許他界緣、無漏緣皆能別熏成種,則後時應能生現,亦可成為本質,則何得云但緣名境?若說雖生他界、無漏本質,然非真實,故云但緣名境,則彼應是假法,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是故他界緣、無漏緣,不別熏成種子。若許彼緣不別生種,則此變無為等,例亦應然,不別熏種。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窺基:此顯第二種,即虛空等無為,是依真如立。
窺基:此釋法性。即是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亦離非有非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論言「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即總顯法性之體。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窺基:此釋「法性」之名。「性」者,體義。此空、無我所顯真如,即是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窺基: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無為。由無漏慧簡擇力故,滅諸雜染,究竟證得、體會真如,即此真如,名為擇滅無為,即由慧力方證會故。「雜染」之言,通有漏法。
窺基:不由簡擇慧力,而此本性,清淨無為,名非擇滅無為。或有為法緣闕不生,由此不生之滅顯真理故,而名為非擇滅無為。
窺基:若離第三靜慮欲時,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無為。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一切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無為。
窺基:此五無為,皆是依真如上而假名虛空無為等。然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窺基:此釋何故經說真如為有。即是為了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真如體實非有非不有。
窺基:此釋何故經說真如為空。即是為了遮化地部執其定有,故說為空,非是經言真如為空,即是真如體空,真如體實非空非不空。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窺基:此釋何故瑜伽論中說真如為實。一說部計一切皆假,而說真如為虛,如同依他起法,為遮彼執,故說為實。又「虛」,簡別遍計所執,「幻」簡別依他起,此真如體,是非實非不實。
窺基:此釋何故名為真如。此意,「真」以簡「妄」,即是簡別遍計所執,「如」以別「倒」,即是簡別依他起法,故名真如。或「真」簡有漏,以非虛妄故,是實義,「如」別無漏,以非有為故,是常義,故名真如。
窺基:此說,我宗所言真如,與色等法非一非異,亦非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所計真如。彼執真如,是離色、心等而定實有之常法。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窺基:此為總結。
願施:於無為法,請再多作說明!
窺基:此無為法,可作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示體性,三、釋無為名,四、釋諸妨難。第一,諸部增減,小乘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無為,即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部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皆是無有體性。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其體或說唯一,或說為多。大乘法中,此論及《大乘百法明門論》但說六種無為,瑜伽論第五十三卷說空、非擇二種,《大乘五蘊論》說有四,即此六無為中除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又瑜伽、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即是於此六無為中真如無為,分成善法真如等三種,以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智周:言約詮約理,所望有別者,詮謂詮顯,三性能顯於法,並名為詮,非唯名等獨名為詮,是故約詮,有三性之不同,理從於詮,故分善、不善及無記法真如三種。約理,即是唯一,但名真如。
願施:大乘法中,言六種無為者,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及真如無為。說八種無為者,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善法真如無為、不善法真如無為及無記法真如無為。
窺基:第二,出示體性,體有假、實,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論說是依於真如而立虛空等無為,故體為實。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無為,是故為假;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無為,依所得滅處,假立不動、想受滅無為,依無色之處假說虛空無為,依法緣闕時不生義,假名非擇滅無為,約詮為論,假名善等真如。即是依於假體,皆可說為假,依於實體,皆可說為實。
智周:依識所變,立此八種無為,八種皆假。若依法性,立此八種無為,八種皆實。
窺基:第三,釋無為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名為虛空無為,乃至真如即是無為,名為真如無為,故皆是持業釋。又大般若經中說真如名,有十二種,即是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
第四,釋諸妨難,一、問:此諸無為,應唯是一,何故說多?答:隨能變心,故言多種,約體而言,但是唯一。二、問:何故唯於苦、樂二受滅時,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無為,而非於餘受滅亦立無為?答:且依殊勝定之定障而說,據實而言,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者是但約定障中別行相者,而說不動、想受滅二種無為。三、問:無為法是何因所攝?答:六因中唯能作因攝,餘五因皆有為法故。十因中通五因所攝,即(一)觀待因;(二)攝受因,是境界依處故;(三)同事因,同為生等一事業故;(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五)相違因,與礙法、生法、染污法相違,故說為滅性、離障等。四、問:五果之中,無為法是何果所攝?答:擇滅無為是離繫果攝,虛空、非擇滅無為是增上果攝。五、誰得無為?答:虛空、非擇滅及不動三種無為,通凡、聖得,想受滅、擇滅及真如三種無為,定唯聖得。
願施:虛空是境界依處故,故說虛空無為是攝受因。真如與一切法不一不異,不異故,說與生等事業同一,故說真如無為是同事因。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其離障性與礙法相違,故皆為相違因。擇滅無為,其滅性與染污法相違,非擇滅無為,其滅性與生法相違,故皆為相違因。
慧沼:無為法之假、實分別,依此論所說無為法有二,一依識變,一依如立,依識變者皆假,依真如而立者,今有二解。一、皆假,故此論云:「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又說:「故諸無為,非定實有。」二、真如無為是實,即六無為法中,一法是實,八無為法中,三法是實。論是但說真如之名是假施設,非體亦是假設。又此論說「故諸無為,非定實有」,是總結而非他,故說諸無為法離色、心外,非定實有,不是說不離色、心之無為,非定實有。以上二解,未見有文決斷,任意取捨皆可。
願施:應言真如無為,是非實非不實。非是離色、心等而定實有,故說非實,理非妄倒,勿謂虛幻,故非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