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一節第四項第二目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破小乘法執,此文是總問。言「餘乘」者,大乘之餘,即是小乘。

願施:小乘雖無我執,然有法執,彼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法,離識實有。

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窺基:此為略答。小乘心、心所等,是能取故,體即識故,稍同大乘,故未破,但於後文總破之中,方始作破。破法之中,顯彼義別破者,有小乘十一部,即薩婆多、經量、正量、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上座、化地、飲光及法藏部。小乘其餘九部,則是皆於宗類總破中破。

願施:薩婆多部,亦名說一切有部。依據《異部宗輪論》所述,釋迦牟尼佛涅槃之後,經百餘年,佛法四眾分為兩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又經多年,大眾部再漸漸分裂成九部,即是一、大眾部,二、一說部,三、說出世部,四、雞胤部,五、多聞部,六、說假部,七、制多山部,八、西山住部,九、北山住部。上座部也漸漸分裂成十一部,即是一、說一切有部,二、雪山部,三、犢子部,四、法上部,五、賢胄部,六、正量部,七、密林山部,八、化地部,九、法藏部,十、飲光部,十一、經量部。如是小乘分裂為二十部。


一 執色實有,理不可得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窺基:此下廣破,於中有三,先破色,次破不相應,後破無為。破色法中,以此文總敘所執外色之類別。「有三種,即是所緣有對、障礙有對、境界有對。所緣有對,是說心、心所於自所緣;障礙有對,是說十色界,自於他處被礙不生,如手礙手等;境界有對,是說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諸有境法。然此中所說「對」,是說對礙,是取障礙有對,十處名為有對,法處名為無對,是彼此共許故,除勝定果,以餘宗無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問:何故不說勝定果色耶?答:二十部並不許有果色故,謂不共許,所以不說。問:何名勝定果色?答:謂菩薩從定所起變為魚、米、肉等,是許有定中所變境故。」

慧沼:言「障礙有對」者,是說五根、五塵互相對礙。言「境界有對」者,是說十二界及法界少分。十二界者,是說七心界及五根界。十二界與法界少分,皆有能取境之功能,而為境相所拘,令根及心不於餘轉,故名境界有對。言「所緣有對」者,是說七心界及法界少分,此等心法能有所緣,以所緣境拘礙心故,令不於餘而轉,名為所緣有對。

願施:「對」是何義?

智周:對即是礙。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種有對之中,障礙有對是障礙名礙,所緣有對、境界有對是拘礙名礙。

願施:於色等境,所緣有對與境界有對,二者有何差別?

窺基: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

慧沼:所緣是約心、心所法而說。心、心所法,體能緣慮,深了於境,能於境中,分明了別,故基師說「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名為所緣」。境界有對,是說心、心所法并根。根但能照,而不能緣,故行相淺,以根取境,與識俱起,但取照境功能,不取深了功能,故基師言「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說彼為此法境界」。此即所緣有對、境界有對二者之別。

智周:於彼色等,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故說彼色等為眼、耳等之境界。即是以功能之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眼、耳等,是約有功能故,說有境界,非是定要起用,故彼色等同分,仍名有對,以拘礙取境之用故,名為境界有對。


(一) 有對色非實有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窺基:破所執色有三,初破有對色,次破無對色,後作雙破破有對色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對極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對眼等不成,後申正義。破能成中,先是總非,次作別破,後作總結,此文即先總言彼非。總非之中,言「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者,是立宗,此是正對薩婆多等,若對經部,即犯「相符極成」過,經部亦說所成有對色非實有故;言「能成極微非實有故」者,是立因,然而此因有「隨一不成」過。

願施:小乘諸部皆計能成極微實有,大乘不許極微實有,故此因有「隨一不成」之過。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別破,於中有二,先破有礙、無礙,後破有方分、無方分。薩婆多師、經部等皆說極微是實有,皆是礙性,皆是三有對中障礙有對。若約有對名礙,則薩婆多極微是礙,若約有方分名礙,則薩婆多極微非礙,唯經部極微有礙。可立量云:「此應是假,許質礙故,如瓶等物。」量中「此」者,是指經部所計有方分質礙之極微,及薩婆多本師所計極微。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窺基:恐有異計說極微無質礙,故今設破。可立量云:「汝之極微,不能集成瓶等,以無礙故,如非色法。」無為、不相應行、心、心所等,皆攝在喻中,故此比量無有「不定」之失。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窺基:此破經部師及諸計極微有方分者。可立量云:「所執極微,應可分析,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麤色等。」

智周:以一極微對六方面,名有方分。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

窺基:自此以下是難極微無方分,略有五難。此即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極微無方分,是薩婆多計,彼以極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無別極微,離極微即無和合色。故可立量,以理難云:「汝和合色,應無方分,體即極微故,如汝極微。」成立和合色無方分之比量後,遂可再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發影,無方分故,如非色等。」

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

窺基:此是敘理。如日輪舉,照柱等時,東處承光,西邊發影,故言「光影各現」。

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

窺基:此為正難。即是,既然承光發影,東西二處不同,故知極微定有方分。譬如日照一柱,柱中極微若無方分,則應日照東處,西邊亦是有光,無方分故,應無所隔。所以,汝之極微應有方分,即是和合色故,如和合色。

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窺基: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即是以事申理,來作非難。此說,若執極微都無方分,則眼見壁等及手觸壁等時,不應唯得所見、所觸之此邊,不得所不見、不觸之彼分。既然此和合物即諸極微,而極微無方分,則見、觸此邊時,亦應得於彼分,此即彼故。由此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

窺基: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此說,極微若無方分,即應不能或和或集。可立量云:「汝之極微,應不和、集成麤大物,以無方分故,如虛空等。」此中言「和、集」者,「和」是對古薩婆多說,「集」是對新薩婆多順正理師說。

或相涉入,應不成,由此極微定有方分。

窺基: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此說,若極微無東、西等方,則所有極微應皆相涉入,合為一體,便不成麤。由此可知,極微定有方分。

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

窺基:第五,極微即麤色,應無障隔難。可立量云:「汝之有對麤色,應無障隔,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此意,汝執有對色即極微,極微之外無有對色,則極微若無方分,麤色應亦無方分,麤色無方分故,即應亦無障隔,如非色等。

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窺基:此說,若汝麤色無有障隔,便非障礙有對所攝。故可立比量云:「汝之十處,應非障礙有對,無障隔故,如心、心所。」

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窺基:由此之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可分析故,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窺基:此為總結彼非。即是,能成極微既非實有,故所成有對色,亦是實有不成。

識豈無所依、緣色?

窺基:上來已破能成極微不成,自此以下是破所成有對根、境不成,其中有二,一問,二答,此文即問。小乘問曰:「若以無有能成實極微故,而說無有所成有對色,然汝大乘五識,豈無所依、所緣之色?」下回答中有三,最初申明正義,第二是破眼等內處不成,第三別破外處不成。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窺基:此即申明正義。論主答說,雖有所依、所緣之色,然而皆是識所變現,非是心外別有極微聚成根、境。

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窺基:此解何謂識變。即是,八識生時,由內因緣種子等力,令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雖眼等五識不得親緣本質塵,然要託彼方能變作五塵相現,即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本質塵及此五塵相二種為所緣,所緣之中有親、疏故,五識若不託第八識之所變,便無所緣。以上即是總申正義。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別破五根。色等五塵是世間共見,是現量所得,然眼等五根,非是現量得。眼等五根,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然而世不共信,餘散心中,無現量得,以但能有發識之用,比知是有,此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

智周:他心智者,但緣他心,而不緣根。且依凡夫而論,則眼等五根,六識散心皆不得,第六識雖緣,然非現量得。

窺基:眼等五根,非是心外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等五根但有功能,功能即是發生五識作用,觀用即知體有。《觀所緣緣論》卷1言「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即是以用比知體性是有,由此說根唯是種子,不言現色。然此五根,大乘、小乘諸說不同。今舉大乘三解,一解,是由內自種子為其因緣,心內所變現行四大相分為增上緣,而造根、境等色,故此論說非是心外實有四大所造。二解,根即種子,名功能故,名種子故,如前所引《觀所緣緣論》文。五根,體既非色,即非外處四大所造。三解,眼等五根,據實而言,皆通現、種,然論多據現色名根。

願施:對於五塵,是否也是諸說不同?

窺基:小乘之中,薩婆多云,五塵離識,皆有實體,雖五塵是依緣積聚而成,仍體實有。經部師說,真實極微所合成之五塵,其體是假。說假部計,若五塵在處門,以依緣積集故,說之為假,若五塵在蘊門,其體為實,故總說五塵體,通於假、實。成實論師說,五塵體是實有,仍是能造所攝。一說部說,五塵唯有假名,無實塵體。數論師說,五塵體常,仍是有質礙性,能造所攝。勝論師說,聲、香唯無常,色、味、觸通常、無常,五塵皆無礙性。順世外道計,五塵體即四大。大乘之中,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有以現在大種及所造為五塵,然是有假有實,如二十五種色中,四顯色是實,餘色皆是假,聲中,響聲是假,餘聲是實,觸中,四大為實,所造為假,香、味二塵,不見大乘有說通假之言。

智周:言大乘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是說由過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熏習而成五塵種子,後生五塵現行,於今成為識境。言不見香、味二塵通假者,雖大乘無明文,然以道理,可知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即許是假。《瑜伽師地論》卷54云:「如是於空行風中,無有俱生香等,唯有假合者。」文中既說假合,明知是假。同理可知,味中亦必有和合味,類同於香,亦通於假。

願施:言二十五種色者,如《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2云:「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種,謂青、黃、赤、白(此四實),長、短、方、圓、麤、細、高、低(此相狀假),正、不正、光、影、明、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位假),此皆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

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

窺基:此說,心外有對色於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觀所緣緣論》卷1亦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智周:論文之意,僅是說明五根是內識變現,至於五塵境,下文自會說明。雖文中「有對色」及「內識變」,義該根、境,然基師《觀所緣緣論》頌之意,是取識變五根此之一邊為證。

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窺基:雖五根皆識變,然其作用各有差別。言「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者,是結說根。言「此為所依,生眼等識」者,是解根義。然今且依常徒師之義來解釋此文,即是以現行清淨色為五根,因為諸處皆是但言,四大所造之淨色名為根。若約陳那《觀所緣緣論》,即是以五識種子名為五根,或以五塵種子名根,護法且救助言,是以五識業種名為五根。然護法等師是通用現、種為根,如對法論卷1云:「眼界何相?謂眼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又瑜伽論決擇分等,皆以現行、種子二法為眼根等,下文自當廣釋。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破所緣緣。此文標明內識所變,決定是所緣緣。此意,內識所緣不離心之境,我亦許有,然而心外所緣緣,決定非有。由於外人計他身、心聚等一切外境能生心者,皆是所緣緣體,故今總非。

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窺基:此說,色、心等能為緣,引生緣於似自色、心之識,然汝卻執彼色、心等,為此眼等識之所緣緣。應知,識緣於法,此法必定有體,以能生識故,是「緣」義,無法即非是緣。又識生起之時,識上必有似境之相,是「所緣」義,若是無有此相,而說有所緣者,豈不是眼根等應為眼識所緣?若云:「鏡之所照,亦具緣與所緣二義,則人面等望於能照鏡,應是所緣緣。」此說不然,此鏡非為能慮託之識故,故其所照非所緣緣,下第七卷明四緣中,當作廣解。然此所緣緣,是大、小二乘共許,非唯是自宗其似境之相,即是行相,如以色為緣,發生眼識,眼識緣色時,有似色之相,即是行相。然行相義,大、小二乘有別,如下第二卷末所說。

智周:所緣緣者,為境生識,此之名義,大乘、小乘通許,故名共許。非是說大、小二乘於所緣緣之體、性差別,一切看法皆同,而名為共

願施:簡略而言,「緣」義即是能生,「所緣」義即是帶相。《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云:「然所緣緣,要具能生、帶相二義,非但能生之一義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緣緣,則因緣及等無間緣,皆有能生一義,勿亦可名所緣緣乎。」

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正破彼執。於中有四,一、破正量部,二、破經部,三、破古薩婆多,四、破新薩婆多。此文唯破正量部,正量部於識不立似相,而是直取前境,即名為緣,不許具二義名緣,彼計但能生識即是所緣,何須假藉似自之相?今難彼云:「若以能生識故,即是所緣緣者,則其因緣等,應是所緣緣。」言「等」者,是等取等無間緣、增上緣等。此中難意,因緣等法既然非所緣緣,則心外色等,應知亦非所緣緣,此破親所緣緣。小乘等是共計他心等法,為自識之親所緣緣,即是心外取法,是故今破。此等親、疏所緣緣義、分、行相、事等,於下第七卷中說明。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具二義者,一云有體能生心緣,二云相於識上現名所緣,要具二義,名所緣緣也。」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

窺基:此敘經部師計。彼經部師說,極微實有,然非五識境,五識上無極微相故。所謂「和合」,是說隨彼彼處所攝眾多極微,共和合時,總成一物,名為和合,和合是假,是依真實極微而立。彼師之意,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故說五識似彼相。

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

窺基:此下是正破經部師。此說,汝經部師所計之和合相,非是異於真實本極微而有實自體,因為分析彼和合時,能緣假和合相之識,定不生故。經部不說和合異於極微而有實體,故今先說彼和合相定非實有,後方顯彼非五識緣。

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

窺基:此意,和合既是假有,設許是所緣,識上有相,然不許是緣,以假法無體故。

願施:假法無體,無法即非是緣。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窺基:此是舉月為難。應立量云:「汝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所緣,應非是緣,以彼都無實體性故,如第二月。」第二月,彼經部師計是假,不生五識,唯是意識所緣,故得為喻。《觀所緣緣論》亦有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

窺基:此明古薩婆多毘婆沙師之義,並且非之。彼師說,眾多極微和合之時,一一極微有和合麤相,各能為緣,發生五識,以有實體能為緣故。然而,各別極微之相,五識不得,是故論主非彼。

此識上無極微相故。

窺基:此中,可立量非彼云:「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非是所緣,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為緣,發生五識,然五識不緣,故以為喻。《唯識二十論》卷1亦說:「極微各別,不可取故。」《觀所緣緣論》中亦有頌云:「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彼相識無故,猶如眼根等。」

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

窺基:彼設救言:「各別極微之上有和合相,故為五識所緣。和合相者,即是似一之相,此相是用,大於根本極微,用不離體,體既實有,故和合相成所緣緣。」今立量非彼云:「極微和合之時,應無別和合相,體即本極微故,如未和合時。」此中意說,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故知和合相亦非是所緣。

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

窺基:此作重破。即是,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此諸極微若體若相,二俱有異,是故不應和合之位,可作所緣。

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窺基:由如是理,故極微和合位,亦非是五識境。可立量云:「汝不和合時極微,應是五識所緣,體即和合極微故,如和合極微。」又可反以為例,立比量云:「和合之相,非是五識所緣,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如不和合時極微。」此論文中有此二比量意。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

窺基:此敘新薩婆多眾賢論師之義。論主前非破中,言色等法極微,是緣而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彼師便救助説,五識上亦有極微相,因為色等雖有多相,然有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麤相生,而為五識境,是故各別極微,能生五識。又者,極微相近在於一處,名和,不是同為一體,名集。共和集位極微,即是相近,體是各別,且是實法,有力生識,以相麤故,識有此相,故此為五識所緣緣,理具足有。

智周:前言色等有多相者,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說有多相。五識唯緣色等自相,故言一分。

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窺基:自此以下非難有五。此為第一,二位無差難,即是,極微和集相資之時,與不和集不相資時,其體是一無別,如何相資而能成麤,發生五識?故可立比量云:「汝集相資之極微,應不為五識所緣,即極微相故,如不相集時。」《觀所緣緣論》中亦有頌云:「和集如堅等,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

、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

窺基:此為第二,量等相齊難。即是,瓶、甌二物,其極微之量相等者,則緣彼相之識,應無差別。言「瓶、甌等」者,是等取盆等。言「極微等」者,是相似之義。此意,且如皆以一俱胝量之極微,來作瓶、甌,則瓶、甌應無別,以極微之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現見瓶、甌二相各別,故知不是極微相資量等而為五識緣。故可立比量云:「彼一俱胝極微為瓶等者,與此一俱胝極微所成甌,應無差別,有一俱胝極微相資之相故,如此一俱胝極微所成之甌。」

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

窺基:此為第三,微相失本難。即是,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根本極微圓相,和集行位既然有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可立量云:「瓶等相資之極微,應非圓相,體即相資相故,如相資相。」

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

窺基:此為第四,識行相互通難。此中立比量云:「緣大瓶等識,應即緣極微之心,彼執所緣即極微故,如緣極微之心。」此意,何故緣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極微解?若汝言眼亦見極微,以極微雖是細相,瓶等雖是相麤,然體是同一故,許彼緣瓶等麤相之識,即是緣極微細相之識,則汝緣於色境之識,應亦得緣餘聲等境,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麤、細境。若許如此,即有世間相違之過。

識應緣一切境故。

窺基:此為第五,一心緣遍難。即是,既然相違之法,許可俱緣,則緣此之識,應亦得緣餘,應耳亦得緣於色等,以一識應得緣一切境故,比量可知。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窺基:此為總結。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結歸正義,於中有三,一、顯示識變所緣緣義,二、顯示頓變非積小義,三、顯示極微非實有義。此即顯示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內識所變似色等相,是依他性有體法故,內識不緣心外所執無法。《觀所緣緣論》中亦有頌云:「內色如外現,為識所緣緣,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

見託彼生,帶彼相故。

窺基:此顯所緣緣具有所緣、緣義。若心生起,不論所緣本質是有是無,其心內影像定必須有。此影像既有體,見分託彼而生,即是「緣」義,然心起時,是帶彼相而起,名為「所緣」,「帶」是挾帶、逼附之義。雖然無分別智緣真如時,無有似境之相,而亦挾帶真如體起,故真如亦名所緣緣。相者是何?所謂體相,真如無遍計所執相,名為無相,仍有體相,是故經言:「一切諸相,共同一相,所謂無相。」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云:「帶彼相故,是所緣二字之義,見託彼生,是下一緣字之義。此正釋所緣緣,唯是自識所變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

窺基:此為第二,顯示頓變非積小義。此是論主自申正義,敘述大乘識等是如何緣於色等,即是識變之時,隨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變識頓現此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從小至大合成一物,此義,瑜伽論第三卷及第五十四卷,《顯揚聖教論》第五卷、第十六卷及第十八卷,皆有廣解。此中意說,大乘極微是法處色所攝,然是假法。其色處等體是實有、形量大者,析大成小,至不可析,名為極微,是故極微是假。由此可知,識變之時,但隨形量若大若小,頓現一相,不從於小以合成大。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實非是一。

願施:色中形色、表色皆假,識緣於彼,為是緣假,為是緣實?若說識緣長等假色,然假法無實體,即應無有「緣」義。若說識不緣長等假色,則如何此文中說隨量大小?又何故長等假色是色處所收?

窺基:西方有二解釋。第一,五識唯是緣實,以五識唯現量,明了緣自相故。如色處中,唯青等實色,為眼識緣,長短等假色,是由與五識同時俱起之明了意識取得,故長等假色,是色處所攝。若以根、境別別相對而言,長等假色,唯意識緣,可法處收。此中所言隨量大小者,是說隨其顯色之大小而頓變,眼識緣之無大小解,是意識緣之而作大小相,非是五識能緣作大小解。大、小等相,即是假形。如是色處假色,非眼識緣,乃至觸處亦是,身識不緣假觸,唯緣根本真實四大為境。第二,五識亦緣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故,此自相者,是處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處者,即十二處,事者,是說青、黃等各各別事,自相自相者,即是於一青中有多極微,一一有其各別自相,或是有多分段,各各有其各別自相。由如是理,五識亦緣處自相故,名為現量,非言現量皆是實法,無漏亦緣諸假法故。然假有二,一、無體假,如忿等,二、相待假,如悔等,以癡相說。長等假色,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實,雖然長等名之為假,但是體是有法,以長等但是青等分位,是依他法故,故說長等有體,其實,如五識得多青等,即名緣長等,無有別緣,別緣唯意識得。因此,以五識亦緣青等分位假故,名緣假者。此第二釋甚難了解,前解為勝。

智周:說大色不是極微合成而是頓變者,是因為無真實極微能生麤色,所以不是極微合成,而是頓變。《瑜伽師地論》卷3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為極微。」故知麤色,不以極微合成,而但頓變。
前言「如悔等,以癡相說」者,是說悔體雖有,癡增名悔,以相待於無癡故,而說癡為悔。
言「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是說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說青名為黃。如短待長,以相待故,非但不得定名為長,亦復必不得定名為短,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言「無有別緣」者,是說要兼實緣,不能離實而別緣假。
言「唯意識得」者,是說唯有意識能緣彼等別假。

為執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

窺基:此為第三,顯示極微非實有義。有問:「若無極微,佛何故說?」答云:「即是為執實法實我是一是常者故,佛說極微,令其除執,而分析色,非謂極微體是實有。」瑜伽論第五十四卷中說由五緣故,佛說極微。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4云:「建立極微,當知有五種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勝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亦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勝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勝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勝利。」此五勝利,第一是破常而證無常,第二是既知無常,即不計我等,第三是既然無我,我俱憍、慢必能斷滅,第四是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伏惑不起,第五是由能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或此五勝利即是三解脫,初之二種是空解脫,第三、第四是無願解脫,第五是無相解脫。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窺基:此文說明如何除析。言「瑜伽」者,名為相應,此有五義,故不別翻他名。其五義者,一、與境相應,不違一切法自性故。二、與行相應,與定、慧等行相應。三、與理相應,與安、非安立二諦理相應。四、與果相應,能得無上菩提果故。五、得果既圓,即可赴機應感,以藥與病相應,利生救物。此文「瑜伽」,是與諸法諦理相應而稱,是取與理相應。然大多處說「瑜伽」者,皆唯以禪定為相應。瑜伽之師,名瑜伽師,即依士釋。師有瑜伽,名瑜伽師,即有財釋。言「以假想慧」者,意謂非是實以刀等來析。言「於麤色相」者,是說所析之色相。言「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者,即是半半破之,漸次而析,除麤至細,至不可析,假說極微。

願施:於麤色相,漸次除析,變極微時,為何不能別熏成種?

慧沼:以無本質故,熏習不成。

願施:何以名言熏習及緣過去境,即可熏成種?

慧沼:名言熏習時,有現境可生,即熏成種。緣過去境,亦是曾有彼境可生,即熏成種。若緣空花,空花非有,不能別熏成種,極微亦是,原無本質,故不別熏。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窺基:此不可析而名為極微者,體即是分,而且體有方故,是故論說「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或「分」者有二義,一、方之分,二、方即分。麤色具有二義,極微唯後一義,方即是分,故論文云「方分」。若將極微更作分析,心相便會變似虛空相現,而不作色相現,則所析之物,即非是極微。極微極細,非如心等,故有方分,然方即是分故,非更有分,故不可析。以此極微相與空相隣近,故諸經論皆說極微是色邊際。邊際者即是窮盡義,過此更析,便為非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瑜伽論第五十四卷中亦說此極微,不是肉、天眼境,唯是餘三眼境,唯慧分析,故非實有。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論言雖此極微至色邊際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言極微有方分者,應更可析。答如論云,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4云:「除肉眼、天眼,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為所行境。何以故?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慧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外之所餘眼,即知其餘三眼皆緣極微。

願施:慧法眼是以何為體,而能觀極微?

智周:以慧為體。慧眼緣如,即根本智,法眼緣於空、有,即後得智。慧眼緣極微如,名緣極微,法眼觀極微空,名緣極微。對法論說「真如唯是聖慧眼境」,故知唯有慧眼而緣真如。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4說:「若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所行。」豈不是聖慧眼亦得緣有,而非唯是緣理?

窺基:此中所言聖慧眼者,即是法眼異名,以慧為體,故名慧眼,非是說五眼中慧眼。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窺基:此即以上破有對色文之總結。


(二) 無對色非實有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

窺基:此為第二破無對色,即是破法處所攝色。此中有二比量,第一量云:「無對色定非實有,許色所攝故,色種類故,如有對色。」有對色前已破,故得為喻。第二量云:「無對色定非實色,以無對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非是實色,故得為喻。

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窺基:此以有對色非實有,來總結無對色亦非實有。


(三) 表、無表色,亦非實有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雙破有對及無對。外人反問,汝既於有對、無對色說非實有,然而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

此非實有。

窺基:論主總言彼非。

所以者何?

窺基:此是外人詰問。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破諸部,於中有二,一、破表色,二、破無表色。破表色中有二,先破身表,後破語表。破身表中,第一,總問小乘諸部,即是此文所說,第二,別破諸部。此中「身」者,是積聚義,諸根大種造色和合差別為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或此「身」者,是依止義,為眾多法之所依止,此義雖通諸根,然唯身根,別得總名。「表」謂表示,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依身之表,名為身表,是依士釋。此之身表,唯是假業,思方是實身業,思是動身之業,能動身故。

智周:前言「此義雖通諸根」等者,是說以依止義名為身,通於諸根。然而身根最勝,故得總稱身名,餘根則是別稱立名。

願施:言「諸根大種造色和合差別為體」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謂諸根至以成身故者,意云和合差別為體,此有二解,一云,大種及所造扶根塵,雖多差別,今總和合為身;二云,大種造色能成諸根,即和合差別諸根,總為身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動身之業者,思欲有造作,令身有動轉故,故名動身之業。」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別破諸部,於中有三,初破薩婆多,次破正量部,後破經部本師。此即破薩婆多,薩婆多師計身表色是形,且是實有。今論主破彼言,此非實有,可分析故,如瓶等物。然外人救言:「此身表是實有性,以別有長等極微性故,積集長性極微即成長等,短等亦是,是故身表非假。」若如彼救,則極微應喪失原本圓相,或應極微別有長形者,然極微本是圓相,性雖是長而極微不長。故應立量破云:「汝長極微,應無圓相,說是長故,如麤長等色。」或可立量破云:「汝積長性等極微,應不能成為長等,是極微圓相故,如顯色極微。」由此可知,長等極微並不可得,是故身表是假,非為實有。

智周:前破有對色中,表色亦在其中已破。由於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色是實,故今此更再破。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

窺基:此是破正量部。彼計身業,以動為體,如《大乘成業論》及俱舍論第十三卷皆說,色等動時,別有一物能動,名為身業。今言彼之身業,亦非實有,以纔生即滅,無有動義故。今此,非以纔生即滅證彼非是實法,而是以無有動義故,因為心、心所法亦是纔生即滅,然是實有。彼言動者,是長時方滅之法,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今此是說生已即滅,是故無有動義,應立量云:「汝動,生已應滅,有生法故,如心、心所。」或立量云:「諸法無實動義,纔生即滅故,如心、心所。」彼計心、心所法,剎那即滅,然無動義,故得為喻。

智周:《大乘成業論》卷1云:「有說身表,行動為性, ……   云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攝。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此意,既然有差別相,故知有動而能轉至餘方。《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3亦云:「有餘部說,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有為法滅,不待因故。

窺基:彼若救言:「誰說生已即滅?若是纔生即滅,可無動義,然此滅時,要待滅因,方能成滅。」應立比量破云:「汝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此比量中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因為若體若相,其滅皆應不待於因。此比量是總破相及非相,今論是破身表有法,是故須言有為。

願施:此比量中,何故以無為滅為喻?

慧沼:不待因顯,方名為滅,性是滅故,名之為滅,故宗中云應不待因。無為體滅,不待因顯,喻得成。

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窺基:又可立比量云:「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以待因故,如生、住等。」反覆立量亦成,即生既違於滅,若滅是待因而方滅,則生應無因而自生。是故,生違於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於生,滅應不待因而自滅。瑜伽論第四十六卷中亦說,滅若有因,則滅已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46云:「若滅法別有自性,是實成就,即應此滅,有生有滅。  ……  若滅滅時,一切諸行,雖皆已滅,復應還生,以滅無故。是故言滅,有生有滅,不應道理。」此意,滅若待因方滅,即猶如生,是待因而方生,生有生、滅,滅應亦生、滅,則滅滅時,滅既已無,則一切已滅法,復應還生。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

窺基:此破日出論者,即破部本師。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翅羅國有鳩摩邏多,此譯童首,造九百論,當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此為其一。時人稱讚此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故名為日出者,又以譬似於日,亦名為譬喻師,或為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經部即以此師所說為宗,然當時猶未有經部,經部是在佛去世後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大乘成業論》中引彼日出論者之言而云,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今此論主彼所計,總言非理

智周:按《大唐西域傳》,當時天竺有五大論師,即東天馬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中天龍樹。
《大乘成業論》卷1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等物異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所攝。」此說身表,雖亦名行動,然實念念滅,不至餘方,此義與前正量部所計「動」有別,故基師言「然不是動」。

願施:天竺五大論師之中,北天鳩摩羅多,此譯童首,為後世之經部所宗,故名經部本師。

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窺基:此是非難彼計。假設彼能動手等身表業是動,即同正量部義,已如前破。

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窺基:此說,若不是動而是動因,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設許是風,則不應名為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窺基:又者,汝若許風有表,即是通於善、惡。然而觸法不應通善、惡故,所以風非表業,觸處攝故,如火、水等。

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窺基:又者,汝此表色,不是顯色,亦非香、味,無表示故,如觸應知。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然非此土之香,而且經部不許香有表示。又彼香積世界之香,非有表示,彼人但是於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來表示有善、惡?論言「故身表業,定非實有」,是作總結。

慧沼:可立量云:「汝顯色及香、味,應非是表,唯無記故,如地、水、火。」大乘自宗許有香、味通表,然是假表,不通善、惡。彼經部自許亦香、味、觸三,皆唯無記。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云:「又五塵唯色、聲二種,通于善、惡、無記三性,香、味、觸三,唯屬無記。今身表通三性業,故不應以觸、香、味為身表也。」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窺基:此述身表色之正義。大乘五塵皆無記性,雖餘處說,色、聲二處通於善、惡,然是為了一、為隨順小乘等說,二、為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論言「然心為因」,是說以加行心為等起因,顯示身表是隨心之善、惡等起,此簡別餘香等扶根諸塵。即是以心為因,能令內識念念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為身業。論言「識所變」者,簡別薩婆多計身表是形。言「生滅相續」者,簡別正量部計身表是動。言「似有動作」者,簡別譬喻師計身表是動因。言「表示心故」者,顯其表義。此身表非業體,能表示心,故名表業,香等無有表示,不可名表。以上是總破身表。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者,意說此前念善加行心,能引後念善色、聲等,故說加行心為等起因。等者,相似之義,善引善故。今說色、聲名善、惡者,顯是隨心之善、惡,非性是善、惡也,實本體是無記,不得名善、惡。」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語業。此即總非語表是實。依大乘義解釋,語謂語言,音聲為性,語體即業,名為語業,是持業釋。此語能夠表了所欲說義,故名語表。或是此語,是字等之所依,由帶字等而能詮表,故名為語,發語之業,名為語業,即依士釋,語業實即是思,由思而發語故。

一剎那聲,無詮表故。

窺基:此破一切有部(即薩婆多)。彼宗之義,除佛一剎那聲,餘一切一剎那聲,皆不能詮表。今此就彼宗義來破,即是,既然汝計除佛以外,餘一切聲一念無表,即明語非實表,一念實聲不能詮故。

多念相續,便非實故。

窺基:一念聲詮,前文已破。彼若以語是多剎那聲所成故,而計此語是實能詮,理亦不然,因為多念相續,便非實有。可立量云:「多念語聲,應非實能詮表,多念相續聲故,如風鈴等。」

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窺基:外有對色,前既已破,故可立量破云:「汝多念方表之語聲,應是假法,合多而成故,如瓶、衣等。」由此證明聲表業亦非實有。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窺基:此述語表正義,文易可知。論言「因心」者,簡別脣、口等,此時脣等雖動,然非語業。言「識變」者,簡別經部。言「似聲」者,簡別薩婆多等。言「生滅相續」者,簡別聲論者,彼計聲常。言「似有表示」者,簡別小乘一切宗,彼皆計語表是實。

智周:經部及薩婆多於身、語二表計其俱非識變,薩婆多計聲是實,故以「似聲」簡別,經部不聲實,故但以「識變」簡別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

窺基:此以表色為例作破,證無表色亦是非實。可立量云:「汝無表色,亦非實有,色所攝故,如有對色。」有對色前已破,故得為喻。

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

窺基:此申明無表色正義。即解釋無表色,是依思、願之善惡分限而假立。此中言「依思願」者,「思」是說定道戒,「願」是說散無表。言「善惡分限」者,是說或由思起願,作善惡多少時節分限,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以來,所造善惡多少時節分限。然而定道無表唯是依於善思分限,別解脫無表全依善思願分限,不律儀無表唯依惡思願分限,處中無表通依善、惡思願分限,故論合說而為「善惡分限」。言於思願上假立無表者,此是總言,然中有別。

願施:言「此是總言,然中有別」是何意?

窺基:「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是總句,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二、定道戒,於此二種別說,即是別句,下文自有說明。又此是佛身無表之別句,亦是餘一切無表之通句。佛身定戒與因位時之定戒無別,唯別解脫戒於因、果位有異,佛果位中別解脫戒永不增長,故論下文「增長」之言,是唯據因位說。故說此是佛戒之別句,餘諸無表之總句。

慧沼:此是定道俱戒、律儀無表、不律儀無表及處中無表之總句,是佛身無表之別句。

願施:無表色略分為三,一、律儀無表,二、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即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此是除律儀、不律儀無表之外,其餘所有善及不善無表。律儀無表分為三種,一、別解脫無表,即七眾戒,亦即解脫。二、定俱無表,亦名靜慮律儀,即八等至俱之諸有漏戒,亦名為定共戒。三、道俱無表,即八等至俱之諸無漏戒亦即無漏無表,亦名為共戒。此中別解脫無表、不律儀無表及處中無表三種,皆是散無表攝。定共戒與共戒,合稱為定道戒,此二無表皆是隨定心轉,故亦名為心轉戒。

言「或由異思或由異緣未起以來」者,是說一、約定道戒,由於定道戒是隨定心轉,故在異思未起以來,有其原來善思期限。二、約散無表,散無表會由於異思或異緣而改變原本之思願,或善、惡反易,或捨,或改多戒為少戒,或改少戒為多戒等,故在異思或異緣未起以來,有其善惡分限。《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釋云:「或由異思或由異緣者,即善、惡望善,名異思,惡友望善,名異緣也。如正造善時,惡友未起已,本名善分限,造惡翻此。」

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

窺基:此無表色,略有二種,一、散無表,二、定道戒。此文是說散無表,即是依於能發身、語之殊勝善惡思種子,於其增長位上,立為無表。「依」謂所依,顯此假依於實。言殊勝思者,簡別下思、中思,彼下、中思不發無表。言「身、語」者,顯示色義。言「善惡」者,顯示其性不是無記,惡者,是指不律儀等。言「增長位」者,簡別前位及後位,是說前加行時之位,種未增長,及後捨已之位,種不增長,又且簡除佛位,佛位思種不增長故。今有善惡戒時,剎那剎那,種子增長。又今所立無表,唯是依於新熏思種上立,然此新熏種子,亦唯是用增長而體不增。散無表色,即是約此新熏祈願思種子之增長位上假立。又論言「思種」者,顯示所依是種而非現行。論言「發身、語」者,簡別意業,不發身、語之思,方是意業故,又遠、近二思名為意業,非第三思,第三思是正發身、語業者。今言「正發」,即是簡別遠、近二思及與剎那,此第三思是近因等起故,是故說「發」。

智周:殊勝思者,如《大乘成業論》卷1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言「遠、近二思」者,是說審慮思和決定思,此二皆是所起身、語之加行,加行之中分為遠、近,審慮思為遠思,決定思為近思。
言「及與剎那」者,其動發思,正發身、語,說為近因,為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後第二念起之心、心所等,但名剎那,剎那剎那,是自相引起。近因等起者,名之為轉,依其現、種,立表、無表。剎那等起者,隨前轉故,名為隨轉,不依其現、種,立表、無表等,剎那等起非能決定彼身、語之善惡性故。

願施:何故散無表是依種而立?

智周:若不依種,則受戒以後,起散亂等心時,此時應不能名為具律儀等,為遮此過,故須依種而立。故《大乘成業論》卷1說:「若三種業,但思為體,於散亂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

願施:身、語業與身、語表有何不同?

窺基:身表業者,即動身表之業,名身表業,是依主釋,簡稱身業,亦即動身之業。語業即是發語之業,或語表之業,隨應皆得。身、語表者,依身之表,即是身表,語即是表,稱為語表。

願施:若許思所引發之身、語,立為身表、語表,則意識亦由思所造作,是否也可稱為意表?

窺基:身、語是向外彰顯,表示於他,可立表名。意識唯是內心自解自表,非是向他表示,不得稱為意表。又、語性是業,故可依之而立表名,意非體是業,如何可得表稱?

願施:身、語由思所作,許立業名,意識亦由思所造作,亦應得稱意業?

窺基:不可。造作名為業,身、語,體是造作,許立業名,意識,體雖他引,然非造作,故不名業。其觸、作意等心所,雖皆由思造作以成三性,然而其體非是造作,亦不名業,又且非是心王,非有勝力,故亦不名自表。

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窺基:此說第二種無表,即定道戒。此定道戒,是依於定中防止身、語惡行之現行思上而立,不是依於種子。中言「定中」者,通攝定共戒及道共戒,由此可知,無漏戒亦名定戒。

願施:別解脫戒以無表示他故,可於種子上立無表,何故定道戒是在現行思上立為無表?

窺基:定道戒是隨定心轉,故現行思可以,種子不行。

願施:既然定道戒是在現行思上立,則此應是意表。

窺基:不然,此亦不能表示他故,不得名表。

願施:散意識相應之現行思,也應可名無表,此亦不能表示他故。

窺基:由於先有祈願別解脫戒之類,所以定中別有防止身、語惡行之殊勝思現起,此思隨心轉故,不發身、語善行,故得於此現行思上,假立定道無表。散意識相應之現行思,則是不然,既非能防止身、語惡行之殊勝思,又且無祈願等,是故不名無表。然散意識時之殊勝祈願,即是別解脫表戒,此是緣外身、語,從他而受得,故是表,此與前言散意識相應之現行思有別。若是受大乘別解脫表戒,則具一支,或是二支乃至多支,皆能引發無表,以祈願勝故,及盡形祈故。若是受小乘別解脫表戒,則要具足,方能引發無表。

願施:依大乘宗,二無心定有無表否?

窺基:無心定中,不立無表,因為定戒隨心,然彼無心定中無心。雖說定戒皆與定俱,然不可言定皆與定戒俱,無心定雖是定,而無戒俱,故無無表。

願施:散無表是依表種立,表有多念,依何念立?

慧沼:於初剎那正發身、語之思上立。此正發身思及正發語思,或是俱時發,或前後發,俱時發者,即同一種,前後發者,則各別種,皆是於初剎那上立。第二剎那已去,不是近因等起,但名剎那等起,非是正發根本,故不立表

願施:定中亦許起身、語二業,此表是依何而立?若說是依動發思立,然此即是定中之現行思,即是定俱無表。

慧沼:既是假立,於此定中動發思上通立表、無表二,又有何妨。雖是一思,望義有別,通表、無表。

智周:雖是一思,望發身、語,而名為表,據防惡色,名為無表。

窺基:道共戒中之八正道,亦是如此,其發身、語之現行思上,望義不同,亦可通立表、無表色。即八正道支中正語、正業、正命亦是表色,是依現行思上立表。若是不許道共戒亦是表,則八地以上菩薩,以及如來身,豈不無有表業?

願施:十善業、十惡業中的意業,發無表否?

慧沼:若約律儀、不律儀無表而說,即是定發無表。既然菩薩戒能防止身、語、意三惡業,盡未來際,云何不發殊勝無表?

願施:律儀無表防非止惡,然惡通於三世,請問是防止何世之惡行?

智周:有三種解答,一者,通防三世,過、未雖無,然依現世而立,故防現在,義即是防三世。二者,唯防現在,過、未無故。三者,唯防未來,過、現已起,防止無用。此三解答,初答為勝,如無漏見,依瑜伽等論說,能斷三世之惑,即與初答同理。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窺基:此是外人引經為難。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窺基:論主總答。

慧沼:云何非色?如《大般涅槃經》卷18云:「云何念戒?菩薩思惟有戒,不破,不漏,不壞,不雜,雖無形色,而可護持,雖無觸對,善修方便。」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窺基:此明身、語、意業。所謂意業,近意之業,意相應業,名為意業,是近釋,依意之業,名為意業,是依士釋。此言三種思中,第三動發思,是正發身、語者,即是身、語業體。第一審慮思及第二決定思,與意俱故,作動意故,名為意業,瑜伽論第五十三卷亦說,不發身、語之思,名意表業,自有表知故。此三種思有何差別?前二種思是發身、語之遠、近加行,動發思則是正發身、語。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3云:「若有不欲表示於他,唯自起心,內意思擇,不說語言,但發善、染污、無記法現行意表業,名意表業。」

智周:成業論中亦有解釋三業,《大乘成業論》卷1云:「身,謂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業,即是思差別為性。積集所成,是為身義,大造極微積集成故。有說種種穢惡集成,是為身義,身是種種諸不淨物所依處故。若爾,天趣應無有身。隨作者意,有所造作,是為業義。能動身思,說名身業。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若思能動身,即說為身業,此思能引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之言,但名身業。如益力之油,但名力油,如動塵之風,但名塵風,此亦如是。 …… 語謂語言,音聲為性,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能發語思,說名語業,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為語,具足應言發語之業,除發之言,但名語業,喻說如前。意者謂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說名為意。作動意思,說名意業,令意造作善、不善等種種事故,具足應言作意之業,除作之言,但名意業,或意相應業名意業,除相應言,但名意業,喻說如前。

願施:若正發身、語之思,即是身、語業,則此動發思是何法?於表、無表中,為何者所攝?

窺基:此動發思正是身、語業體,而非表、無表,以非對他作表示故,故非是表,又唯自表知故,故非無表。於表、無表,可作四句分別,有唯是無表而非是表,即別解脫無表;有唯是表而非無表,即散意識俱之身、語;有是表亦無表,即定、道現行思,如八地以上菩薩於正觀中之意識俱思,此現行思,通表、無表二義;有是業,非表亦非無表,即此身、語業思。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

窺基:此說,第三發起身、語之思,有所造作(有所造作,是說能於境轉,造作於心,又能動身、發語),故名為業。又說此第三思為道者,以有二義故,一者,是前審慮、決定二思所遊履故,即第三動發思,為前二思之所遊履,故名為道,此道即是所緣、所引發義,例如身、語是思所遊履等。二者,通生當來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此道者即是依止義,依之進趣生當果故。論中言「亦」,意謂此思非唯名業,亦名為道。又此「亦」者,另有涵意,即是非唯身、語名道,思但名業,亦得身、語名業,思亦名道。十業道中,前七之思,為後三種業所履故,意業能生當異熟故,是其道義。

願施:十業道中,前七業是身、語業,後三業是意業。由於前七身、語業,是後三意業之所履,故前七業是道。又意業能生未來異熟果,故後三意業亦是道。既然十種業皆是道,故名為十業道。此即十業道中道義。

慧沼:大乘宗義,只要是業,即皆是道。

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

窺基:此意,非但意業以思為體,身、語二業亦是以思為體,故論言「亦」。又雖業道,通身、語二,然業道體,實唯是思,故論言「亦」。

或身、語表,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窺基:前解思業何以名為業、道。此文正解身、語名為業、道之義,如文可知。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窺基:總結外色非實,並且申明正義。


二 不相應行,非是實有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破不相應,於中有二,先總破諸部,後別破異計。此文即是總破,故云不相應非是實有。論言「不相應」者,即是簡別色、心及諸心所,不相似故。論言「行」者,即是簡別無為。

智周:言「不相似故」者,謂與色、心不相似故,名不相應,即是不似色有質礙,亦且不似心有緣慮。

所以者何?

窺基:外人反詰。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

窺基:難不相應,於中有三,一、別舉體相及作用為因,難其實有,二、合難體、用,三、別難實有。此即初難體相,可立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體可得故,如畢竟無。」此意,得、非得等,非如色等是現量可得,亦非如眼根等是比量所得,既然不如色等,故是異於色等,無別體、用。

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

窺基:此難作用,可立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實有,非異色、心及心所等,現比二量有作用可得故,如畢竟無。」

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窺基:此總結云,不相應行非實但假。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窺基:此是第二合難體、用。文中「此」者,即是不相應法。可立量云:「此不相應,定非異於色、心、心所,有實體、用,許蘊攝故,如色、心等。」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

窺基:此為第三別難實有,有二比量。此即第一比量,量云:「不相應行,定非實有,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畢竟無者,即龜毛等。瑜伽論說有五種無,此畢竟無是其中之一。

智周:瑜伽論說有五種無,即《瑜伽師地論》卷16云:「何等名為所觀無法?當知此相亦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互相無,四、勝義無,五、畢竟無。未生無者,謂未來諸行。已滅無,謂過去諸行。互相無者,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畢竟無者,謂石女兒等,畢竟無類。」

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窺基:此是第二比量,量云:「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言「餘實法所不攝」者,顯示為色、心等所不攝。量中若不言「許」,則有「隨一不成」之過。言「假法」者,但是總說,瓶等是大、小二乘共許為假,忿等則不共許。

願施:何故此量不置「許」字,即有過失?

智周:量中言「許」,顯示得、非得等,於他雖是實攝,自許實法不攝。此「許」有二種義,一、共許是色、心實法不攝,即自他皆許得、非得等非是色、心。二、許得、非得等,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他宗不許,由於他許得、非得等是色、心外之實法,是故若不言「許」,則比量因有「隨一不成」過。


(一) 得、非得

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窺基:以下是別破異計,於中有三,第一,破本薩婆多所說十四不相應行;第二,破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化地部之所計;第三,破成實論師所計無表戒等、正量部等所說不失增長、正理論師所立和合性等。初破本薩婆多十四不相應行者,於中有六段,一、破得、非得,二、破同分,三、破命根,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五、破生等四相,六、破名句文身。於此六之中,一一皆有四段文,一、問外人,計彼為實有之所由。二、外人證彼為實有,所引之教理。三、論主以理、教難。四、論主申明正義。此文即是得、非得,初問外人。

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

窺基:此下為外人證彼為實有,所引之教理。外人云,由此經文顯示異生、聖者俱有「得」。補特伽羅,是數取趣,即諸異生。十無學法者,即是一、無學正見,二、正思惟,三、正語,四、正業,五、正命,六、正精進,七、正念,八、正定,九、正解脫,十、正智。

願施:《大方等大集經》卷3云:「爾時世尊,即說頌曰:
 無量劫中修善業  獲得如是淨天眼
 能見十方諸眾生  具足成就善惡色」
《長阿含經》卷9云:「正智之人,能滅邪智,諸因邪智,起無數惡,悉皆除滅,諸因正智,起無數善法,盡得成就。云何十證法?謂十無學法,無學正見、正思、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正解脫、正智。」

慧沼:十無學法,體是八聖支道,其中正見,謂後得智,大乘宗義,正見是於修道位起,故說是

願施:十無學中的正見與正智,有何差別?

窺基:正見是推求義,正智是決斷義。正見通緣因、果,正智唯緣果,盡智、無生智即是正智。所緣之境,亦有差別,正見是緣無漏,正智者,若緣煩惱滅,名為盡智,若緣後果不生,名無生智。

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

窺基:此顯異生、聖者俱有「不成就」。以上是引經明有得、非得。

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窺基:外人總結說,由經所言成就、不成就,即證實有得及非得。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窺基:自此以下是論主以教理非難。此即總非而云,雖經說成就、不成就,然不別說是異於色等而有成就、不成就,故汝引經為證不成。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

窺基:此教義應為齊等,來作責難。七寶者是,一、象寶,二、馬寶,三、主兵臣,四、主藏臣,五、女寶,六、珠寶,七、輪寶。此七寶中,前五即是他身有情,後二則是非情。此説,既然經說輪王成就此之七寶,豈可亦解為成就他身及非情?由於彼宗不許成就他身、非情,故得以此為

願施:《長阿含經》卷18云:「佛告比丘:世間有轉輪聖王,成就七寶。」
《成唯識論義蘊》卷1云:「問:何故彼宗於他身、非情,不立得耶?答:彼計若於他身立實得者,即有多趣雜亂之失,如人中得,亦得鬼、畜者,人應非人趣,亦成鬼、畜故。若於非情立得者,即情與非情二俱成就,應無差別。」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

窺基:若彼救言,輪王於寶有自在用,隨心所欲轉故,假名成就,非謂有得

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

窺基:此應亦是假成就,來作責難。即責問彼,何故於此七寶即許假說成就,非實有得,異生成就之善、惡諸法,執是實得,而不許是假說成就?

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

窺基:彼復救言,七寶現在故,故可說有自在力,假名成就,然而善惡之法,非必皆唯是現在有,理則不可假名成就。

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

窺基:此寶唯現來作責難。論主難曰,汝寧知善惡法離於現在是有?離現之法,非我許有故。此言「現」者,是說現在,現在以外之法皆非實有,而我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不可說是離現而有。故知唯有現在之法,方可自在,名為成就,離現實理非有故,故知善惡等法,過、未決定不成。

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窺基:外人問曰:「若是無得,則未得、已失及無為法,應永不成。」論主答云:「、已失現行之法,現在必有善、惡、無記諸法種子,後方得生,故於現種,假名成就。」已得真如者,有無漏智種,須即緣故。論言「善種等」者,亦攝惡、無記及真如智種。

智周:須即緣者即無漏智欲緣真如而即能緣由智有種能起現緣。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窺基:論主總問彼人,又此得等,於所得法有何勝用?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

窺基:若彼外人言,得能起諸法。論主即難彼云,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以有得故,如起有為等法。此中「起」者,生義,即生彼法之義。

一切非情應永不起。

窺基:又一切非情(即是外器具等)應永不起,以無「得」起故,如龜毛等。由於彼宗不許外法非情有「得」得故,故作此難。

智周:彼宗不許於他身、非情立「得」,如《阿毘達磨俱舍論》卷4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此意,若有成就他身之法,即有自、他趣身諸業相雜過失。言「非非相續」者,是說非情,即是若有成就非情之法,便壞法性,則己身為是有情,為是非情耶?

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窺基:又者,一切未得之法應永不生,已失之法更不應生。此中通說未得之法,以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應永不生,以無能生「得」故,如龜毛等。

願施:易界、地等已捨之法,如《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問:何名已失之法?答:如此界生於上界,此界法於上界不起,名已失。」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

窺基:此是假設彼救。若彼救云,未得、已失之法,現雖無得,然此諸法皆許有俱生得,故於後時能起,即以俱生得為能起因故。

所執二生,便為無用。

窺基:論主難云,汝宗有情數法之二生,便應無用,許有能得故,如無為法。此意,有俱生因及前後之「得」故,則諸有為法之二生,便應無用。此中所說「二生」,即是大、小二生。

願施:大、小二生即是彼宗生與生生。《阿毘達磨俱舍論》卷4云:「若俱生得為生因者,生與生生復何所作?」

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

窺基:又者,若法由有俱生因及前後之「得」,故皆能生,即應於一切時頓生三性之法,「得」恒有故。可立量云:「汝善心起時,餘所未起善、惡等法現有得者,應亦並起,以有能生得故,如現起善法。」准此應知,善、惡等法可以更互為宗、為喻,來立比量。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論云若俱生得者,彼宗計得有三種,謂法、前法、後法俱得。俱者,如影隨形。得,前者,如牛王引前得,後者,如犢子隨後得。論云應頓現前者,謂於一身一剎那中具三性得,以有得故,三性心等應頓現前。」

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窺基:彼復救云,法雖有得,然若無餘因可和合,則不現起,故三性法不頓俱起。即難彼云,若待餘因,得便無用,此所待之餘因,自能生法故,何須俱生得?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

窺基:正理師復救云,得之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有此得,方能成就彼法,若是無得,即不成就彼法。

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

窺基:此論主難意即是,既然現在及真如等,皆是不離有情,則何須有得,方成就彼法?過去、未來皆是無法,前已證明,更是不須成就。而且離有情者,實不可得。

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窺基:此說,得於不離有情法,及於離有情法,俱為無用。何以俱為無用?前何須得,後即無故。又得於法,或為因能起,或為不失因,以理推徵,俱為無用。

智周:言「前何須得,後即無故」者,是說約前不離有情,則諸法自成就,何須有得?約後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既是無法,何依立得?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窺基:此以得無實故,證明非得亦無。此意,得有用而尚且是無,非得無用,如何是有?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

窺基:此是申明正義,其中有二,先說明得,後明非得。大乘於他身、非情許建立得,即是於他身、非情可有受用者,許立成就。此意,自身中所有種子及現行中可受用之他身、非情,名可成法,依此等可成法之上,假立成就及得。然今大乘都無有文,解釋得與成就之差別,實則准依理、教,二者體無差別,如《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彼論復說:「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故知,得與成就二無差別。

願施:得與成就二無差別,獲與此二有何差別?

智周:大乘宗義,得、獲、成就三義皆通。如現行法雖唯新得,亦得名為現行成就,種有新重、本有二別,俱名成就,亦名得、獲。《瑜伽師地論》卷52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答中既然唯解釋得,即知得義,亦通獲及成就。

願施:大乘立得,說是假有,有何依據?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52云:「若言得是實有,此為是諸行生因?為是諸法不離散因?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此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亦應畢竟不得。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善、不善、無記法,得既俱有,彼雖相違,應頓現行。是故二種,俱不應理。」此文即破得是實有。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2 說:「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由此道理,當知得是假有。」此意,種是生果之因緣故,名為生緣,由種子有生果之功能故,果方得有,故種名為攝受,種子所生果,即名為增盛,或種子有彼生果之勢用,名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功能故,假立為得。

願施:道邑《成唯識論義蘊》卷1釋云:「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者,此有二師,一云,俱約種子望現行說,謂此種子能生現行,名生緣,持彼生現功能,名攝受,種子被潤有勢力故,名增盛之因。第二解云,生緣者種子成就,顯生現行之緣故;攝受者,現行成就,攝受漏、無漏果故;增盛之因者自在成就,由種為因生勝法故,此之三種,俱說為得。准下解得,即說三種成就,後解為勝,若據通論,前解為善。」

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

窺基: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瑜伽師地論》卷52說:「若所有染污法、諸無記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現行者,彼諸種子,若未為奢摩他之所損伏,若未為聖道之所永害,若不為邪見損伏諸善,如斷善根者,如是名為種子成就。所以者何?乃至此種子未被損伏,未被永害,爾時彼染污等法,若現行,若不現行,皆說名成就。」此是依於引發現行而勢力自在之因緣種子,假立為得。即是一切見、修煩惱、三無記法(即除變化無記)任運起者及生得善所有種子,皆此成就,因為從無始來,此等種子即數數修習故。又對法論5云:「種子成就者,謂若生欲界,欲、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成就者,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地,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者,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此中未説任運一分無記種子是種子成就,依據其後文說,自在成就攝一分無,即知種子成就,理應亦攝餘之一分無記。對法論是依據種子有體及有能生現行作用力故,說為成就,即依體、用有,名成就,約體無或用無,名不成就;瑜伽論則是唯約種子未為損伏,即有能生現行作用,即名成就,無不成就,二論所說亦不相違。然瑜伽論文中,但依染法能生作用,說其能治道是奢摩他,不說無漏道;對法論文是通說染體及用俱未滅,名為成就,故所說染法能治道,通無漏道,雖對法論盡理,瑜伽論文但說少分,然而二論皆是各據一義。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釋云:「彼依有體至亦不相違者,意云,彼依有體者,彼對法第五文約種子體能生用說,意云若生上界有欲界種子,雖不生現行,亦名成就,後當生故。若如聖者斷種生上,現行畢竟不生,名不成就。若據瑜伽,唯約用說,不約體說,故皆成就。」

智周:對法論云:「種子成就者,謂若生欲界,欲、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此是引《大乘阿毘達磨集論》文,唯是說明煩惱及生得善。對法論釋云:「生欲界,三界煩惱、隨煩惱成就者,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地,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者,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此是師子覺師之解釋。集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說,釋論則是兼據離欲生上及在上二界而說明成、不成。釋論中說生上二界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者,是因為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可名成、不成,種在未永害故名成,種為對治道所損故名不成。其生得善,是隨所生地成就,於異界不起,是故皆於當地,名之為成。但生得善,種有其用,即名成就,不是要生現行,方始名為種子成就。

願施:種子成就、不成就者,請更說明!

窺基:且依用說,依對法論,例如欲界染法,為奢摩他伏,第七識中種一向成就,第六識中種有成有不成,即第六識中,見道所斷種一向成就,修道所斷種有成、有不成。此修道所斷種中,我見等種不伏名成,貪、瞋等種損伏名不成就。種子已伏者,作用無故,名不成就,未伏者,作用有故,名為成就。生得善法種子,若未為邪見伏,生在此地名成就,若為邪見伏,不生之地名不成就。若依體說,若已成佛,惑種不成,皆已捨故。若未成佛,種未捨者,恒名成就,此依瑜伽,若依對法論,則據體、用有否,名成、不成。

此種子成就、不成就,若約三乘而論,應說二乘煩惱障種有成、不成,所知障種一向成就。菩薩見道前,二障種有成、不成,於資糧位,俱生二障種子有成、不成,分別二障種亦有成、不成;於加行位,分別二障種一向不成就,俱生二障種子有成、不成。入見道已,修道所斷種子有成、不成,見道所斷種一向不成就。修道所斷種中,第七識中種一向成就,第六識中種有成、不成,第六識中,煩惱障種不斷者,一向成就,所知障種有成、不成。

窺基:二、自在成就,《瑜伽師地論》卷52云:「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緣所攝受、增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即說由加行力方得自在,又以成就此諸法時名自在者,故說此等種子,名為自在成就。對法論卷5云:「自在成就者,謂諸方便善法,若世出世靜慮、解脫、三摩地、三摩鉢底等功德,及一分無記法,由自在成就故成就。方便善法者,謂聞所生慧等,雖先有種子,若離今生數習增長,終不能起現前故。一分無記法者,謂工巧處、變化心等。」此說加行善法,即是世、出世一切功德,一分無記法即是工巧處、變化心等。「等」者,顯亦攝威儀心極串習者,唯除生得無記之法(即異熟生無記)。若依對法論據體、用有無而為成就、不成就者,其加行善等種,如斷善根即用不成,成佛之時即體不成,有漏種已捨故。其無記種,以是否離縛等故,亦有用成及用不成,若望成佛,體即不成。其無漏種,用亦有成就、不成就,謂得勝捨劣及退失現法樂住等,即名不成就,已生現行者名成就,有於未起無漏現行之位,名不成就,後起現行之位,名為成就。其無漏種,體亦有成就、不成就,無種性者,名不成就,有種性者,名為成就。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如何一分無記名自在耶?答:由加行善得自在故,有強盛用,有勝功能所熏習時,傍資彼無記種子,令得增盛,名無記增盛種子,即有能生一分有方軌無記之用,即喚此種子名自在成就,可有能生一分自在無記之用,得自在名。」
無記法種,是否皆通種子、自在二種成就?答:如《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應作四句分別,第一云,有唯種子成就非自在,謂異熟生無記種子;第二,唯自在成就非種子,謂變化無記;第三,亦自在成就,謂威儀、工巧二無記極串習者,名自在成就,若任運記者,攝入種子成就;第四,二種俱非者,謂色等法。」
前言「其無記種,以是否離縛等故,亦有用成及用不成」者,例如離欲界縛生上二界,即無工巧無記,故於工巧無記種子而言,用不成就。《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離縛等故者,意說體、用亦有成、不成,如初地離分別惑,能起無漏正智證真如時,當此之時,無記不起用,名不成就,不爾,名成。其體至佛果位不起,名體不成,佛果既圓,無無記法故。」

窺基:三、現行成就,對法論說,諸蘊處界若善、不善、無記現行,皆名現行成就。故知,種若斷損,現行即不成就。現行起時,必名成就,不起之位,名不成就。以上三種成就,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皆唯是種,現行成就唯是現行。三種成就皆通有漏,若無漏法,唯後二種。

願施:現行成就者,《瑜伽師地論》卷52云:「若現在諸法,自相現前轉,名現行成就。」對法論卷5云:「現行成就者,謂諸蘊、界、處法,隨所現前,若善,若不善,若無記,彼由現行成就故成就。」

慧沼:且釋三種成就。諸法略分有二,一者有體,二者無體,但於有法立於成就,不於無法,無法無體無可成故。有法之中復有二種,一、有為,二、無為。有為法中復有二種,一者自識變,二者他識變。自識變中復有二種,一者種子,二者現行。種子隱而難知,所以分之為二,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現行顯而易了,所以總合為一,名為現行成就。種子之中復有三種,一、善,二、不善,三、無記。善中有二,一、無漏,二、有漏。有漏善中復有二種,一、方便,二、生得。前無漏善及方便善,並名自在,以成就此者,必於生死當得自在故,又當引生,必加功用,現行方始起故,此種通於本有、始有。生得善者,生便即得,因循而生,此等無勝功能所有種子,但名生得,唯是種子成就。不善之法,其種亦但名為種子成就,以有此法而沈淪於生死,於解脫分無有勝堪能故。無記法中復有二種,一者有覆,二者無覆。有覆性者,同煩惱種,但為種子成就。無覆無記,復有四種,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變化。異熟無記種子,唯是種子成就,威儀、工巧種子,各具種子、自在二種成就,如象行、鹿驟、營田、織薄等,名為種子成就,若是象王行、鵝王步、雕文、廁畫等者,名為自在成就,是由加功用行,方始得成,非因循而起故。變化無記種子,唯是自在成就,必由加行方得起故,又成就此變化者,即得自在故。

願施:上文所說「方便」,即是加行,加功用行之義。
對法論即是《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是《大乘阿毘達磨集論》之釋論。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

窺基:此顯非得是由翻得而立,非是別有實體,斷體、斷善不成就等,皆此中攝。

願施:諸擇滅得及諸非擇滅得,各是於何法上假立?

窺基:擇滅得是於能證道上假立。非擇滅得則不一定,若染汙法是由六行道暫伏現行,而名非擇滅,此非擇滅得即是於能治道上假立,若自身中緣缺不起,名非擇滅,此非擇滅得即是於第八識或眾同分上而假立。

願施:非擇滅有非得否?

窺基:依大乘宗,真如無為是非擇滅攝,真如既是本有,一切有情皆悉成就,是故無有非得。若約詮門,則是容有非得,即是於二障上而立,以有漏智伏惑而得非擇滅故。

願施:種子非得是於何法上立?

窺基:是於能違道上而立,即種子隨其所應,凡是已伏、斷者,皆說是於能違道上,假立非得。若是染種,即是於能伏道,立現不成,亦可說種子用不成,種猶有故,是暫非得;若是約能斷道,唯於其上立擇滅得,亦可於其之上,假立種子非得。若是無記種及生得善種,亦皆有其能違,故亦隨其所應,若伏若斷,皆是於其能違道上,假立非得。

慧沼:成就、不成就者,今於染法、無記法及法,各別略作說明。於染法中,略為六對,一、見修對,二、世間出世對,三、現行種子對,四、六識七識對,五、煩惱所知對,六、種子習氣對。第一,見修對者,於三乘見道位,三界所有分別二障,隨其所應,若種若現,名不成就。三界修斷二障,隨其所應,若種若現,名成、不成。於二乘見道位,先前已伏之修道斷煩惱,名現不成,未伏不斷者,即名為成就。此修道斷煩惱,不障見道,非見道所對治。修道位中二障種、現,其成、不成,類同准知,在此不敘。第二,世間出世對者,世道但伏俱生迷事別頭所起之貪、瞋、癡、慢,令不現起,名為不成。迷理及細俱生煩惱,非是世道所伏,即名成就。出世道者,如前所說之見修對。第三,現行種子對者,一切現行,若未生起,皆名不成,若生起時,即名成就。二障種子,若未損伏,即名為成,若已斷除,即名不成。若在凡位,體在名成,或有伏者,損伏用故,亦名不成。所知障種,若在二乘,名成,於菩薩則隨其所應,有成、不成。

第四,六識七識對者,且煩惱障,二乘之人,在見道位,其第六識相應分別煩惱不成,俱生煩惱有成、不成,其第七識相應煩惱名成,超果二乘亦不斷第七識相應惑。在修道中,第六識相應八十一品惑,隨其所應斷與不斷,有成、不成;第七識相應八十一品惑,須全斷盡,方名七惑不成,斷前八十品,猶名為成。此據有種而說,若約功能,世道所伏名成,出世道所斷名不成。若約菩薩,在見道位,第六識相應分別煩惱,名不成,第六識相應俱生煩惱及第七識相應俱生煩惱,皆名成,無超果故。在修道中,第六識相應俱生身見等惑,四地永伏,名為不成,四地以前名成,此據功能而說,若約種子,體在名成;第七相應俱生我見等惑,至金剛無間道,名為不成,以前名成,此據種體不約用說,若約用說,則是有成、不成。第五,煩惱所知對者,所知之障,二乘名成,菩薩名成、不成。彼二乘人,雖斷定障,現行不起,然而種子猶在,是故名成。地上菩薩,分別二障於見道時即已不成,修道所斷俱生煩惱障種,於金剛無間道以前名成,不斷種故,修道所斷所知障種與現,於修道位中俱有成、不成,要至金剛無間道時,二障種、現方俱不成。第六,種子習氣對者,二乘之人,習氣不斷故,二障習氣及所知障種俱成。菩薩之人,俱生煩惱種子名成,二障習氣及所知障種,以十地中隨分斷故,名成、不成,解脫道位,二障種、習,俱名不成。

    無記法中,一、異熟無記,若是約界分別,則隨所生處,種、現俱成就,餘不生處,種成現不成,無有於異地起此地異熟故。若是約斷分別,人、天異熟無記,要至金剛心無間道或解脫道,方名不成,餘位名成,此據菩薩成佛而說,若二乘人,則是入於無餘涅槃,方名不成。若約緣縛,則是隨其所應,於金剛無間道斷盡其惑,名為不成。若約三途、黃門、女人、及長壽天、無想天等,則是入見道已,畢竟不生,名為不成,見道以前,名成,此是據現行及功能而說,若據種體,入見道已,三途異熟,種體無故,名不成就,女人等種,體猶有故,名為成就。二、威儀無記,威儀心通欲、色二界,故隨所生二界,其種子與現行,俱得名成;若生於無色界,則種成現不成;於佛果位,則種、現俱不成。若於實言,威儀無記,菩薩八地以上,現亦不成,此諸菩薩所有現行,恒是無漏善而非無記故。三、工巧無記,此唯在欲界有,故於欲界,種、現俱成,若生在上二界,則種成現不成,此據身巧而說。於二乘人,種、現俱成,菩薩八地以上,種成而現不成,佛位則俱不成。四、通果無記,即是變化無記,此於欲、色界有,隨其所應,種、現有成、不成,至佛果位,種方不成。此無記法,若據緣縛而論,二乘無學,種、現俱名不成,菩薩八地以上,種成現不成,佛位種、現俱不成。

    有漏善中,其生得善及方便善中聞、思、修三慧,約其界、地不同,於其現、種之成、不成,准理皆應思維分別。無漏善者,凡夫之中,無種性者,種、現俱不成就,有種性者,種子成就,三乘聖者,種、現俱成,然二乘無學於無餘涅槃,則種、現俱不成。又無為法其非得中,擇滅無為,於無種人及未入見道者,皆依二障種子而立非得,見道以去,則是隨所未斷俱生二障種上,而立擇滅非得,非得彼所證擇滅故。非擇滅之非得,亦是隨其所應,依於彼諸有為法之種、現而立,以成就彼法即不得非擇滅故。

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說異生性是通於見道所斷分別二障不善、有覆無記二法之上,假施設之。異生性者,異生即是或五蘊、或四蘊所成之有情法,性唯染污,異生之性,名異生性。「異」有二義,一、別異名異,聖者唯生人趣、天趣,此異生者,通五趣故,別異於聖。二、變異名異,此異生者,以轉變為邪見等故,而名為異。「生」謂生類,異聖人之生類,名為異生,是依主釋。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名異生性,亦是依主釋。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釋云:「言性唯染污者,意說五蘊、或四蘊所成假者有情,名為異生,性者體也,唯依不善、無記分別二障種上假立異性之體,故是染污,以二障種子是染污故也。言異生之性者,此異生是五蘊等假,假者即依分別二障種子也,未得聖法,名為非得,即喚此非得名異生性。言別異名異者,即失聖之生故,名異生也。言變異名異者,意說有情為邪見等轉變,造不善業,於異趣而受生,名異生。言生者是總,性者是別者,意云生者有多類眾生,其類雖多,總名生也,故云總也。性別者,謂三界有情,為三乘性并無種姓各各所隨逐,名別,未得聖法已來,總名異生性,即依瑜伽有此多性,各依當地見道煩惱種上立性故,是則意說云,異生雖是總,然有三乘五性等差別,此解性別也。」

慧沼:且釋「異生性」,「異」者有二,一、別異名異,謂聖唯生人、天二趣,此異生通五趣,不同於聖。此是約「趣」異而說,其實別異之義,亦攝四生,聖人、異生,其四生亦不同。二、變異名異,此異生為邪見等轉變故,聖者則皆是有正見。此是約「見」異而說,其實變異之義,亦攝所緣境,聖人、異生,其所緣境亦是有別。「生」謂生起、生類,即趣、見類別異生起。「性」者,體性,由此性故,令趣、見異。以上解異生性,是離釋。若是合解,則異聖之生類,名為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性,名異生性,即並是依主釋。

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窺基:此釋前說「名異生性」之所以。異生性,唯依見斷二障染種上立,此有四種,一、無種性,乃至第四如來種性之所隨逐。隨此所有種性見斷二障種子,即建立異生性,不是唯約能障上立,無種性人無別障故。是故應言此異生性,是於未得見道之分別二障種子上而立。

慧沼:此異生性,大乘雖亦攝在不相應行法,然非是異於色、心而別有體性,但於見斷二障種上未永斷位,假立異生性,不是唯約能障自乘所有聖法不生現位,而立異生性。例如無種姓人,彼無別障故,於三乘所有聖法不成就故,故其異生性,但約未斷見惑種上立。《瑜伽師地論》卷52說:「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知是通於見二障種上假立異生性此論亦云「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亦是不說各障自乘聖法之種、現,而是但說於諸聖法未成就故言不成就諸聖法者,意說若用若體,俱得云不成,有種人不成功用,無種者亦不成體。

    此異生性,可依五種種性論其差別。一、於決定大乘種者,具依分別二障種未永斷位上,立大乘異生性。二、若是所知障種畢竟不可損害,則依分別煩惱種子,一分立為定性聲聞異生性,一分立為定性獨覺異生性。此是由彼樂觀四諦或十二因緣而得悟證,來判別彼為聲聞種,或獨覺種。三、若是見二障種子俱不可斷,即依斯而立為無性乘異生性。四、於不定種者,若有俱觀待四諦、十二緣起而得出世者,即依此所有分別煩惱種上,立為不定二乘異生性。若有觀待四諦、六度而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聲聞異生性。若有觀待十二緣起、六度而得出世者,依此立為不定緣覺異生性。若具觀待四諦、十二緣起、六度而有下、中、上無漏根性者,依此立為不定聲聞、緣覺異生性。異生性既然有此差別,准依此義而作四句分別,一、有唯有異生性不成聖性,此說無種性人。二、有唯成聖性非異生性者,即是大乘見道以去聖者。三、有亦成聖性亦成異生性者,若據種說,則三乘見道前,以有無漏種故,亦成聖性,以未起無漏現行故,亦名不成聖性。然而若唯據種,異生豈不是成聖人?若不據種,或唯依彼能生現用,立為聖性,此即類同於前據種。或唯據現,則諸聖者無漏不起現時,豈不應是既非異生亦非聖者?而且,三乘定性見道以前,亦是唯成第一句唯有異生性,二乘得聖且迴趣大乘未入初地者,即為亦成異生亦成聖性。四、非異生亦非聖者,即是二乘無餘涅槃。

願施:依見道所斷種立異生性,為是總依三界見道所斷種而立,為非是總依三界見所斷種?

慧沼:此有二解。一云,唯取第八現行識同地見所斷種立,不是總依三界一切分別種立。否則一界即成三界,一界異生,應名三界異生?若取生現行種,立異生性,則已得上定起上地惑之下界異生,不是亦名為三界異生?一云,通依三界見所斷種,諸論無文簡除此故。此異生性,不同界、趣、生等體性,界、趣、生等,顯界等之差別,此異生性但異於聖,於界等中無不同,故無雜亂。雖有二解,前釋為正,《瑜伽師地論》卷56云:「問:依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復幾種?答: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性。此復三種,謂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此說異生性有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三種,既然異生有三界,又性屬生故,故知異生性有界別、生別。

願施:二乘無學未迴心前,為是唯但聖性,為是亦異生性亦聖性?

智周:若是決定種性,即是唯名聖性,自果已圓滿故。若是不定種性,則有兩種說法,一云唯聖,即據所求聖果,今已滿故。二云亦異生性及亦聖性,此者雖未迴心求於大乘,然有大乘種性,由於有障而猶未顯,故是俱句所攝。

願施:大乘異生性於三種非得中,是何種非得所攝?

智周:聖性唯通自在成就、現行成就,而非種子成就。異生性反彼故,故但屬自在、現行不成就。


(二) 眾同分

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窺基:第二,破同分。此問同分為實有之所由。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窺基:外人引經回答。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窺基:論主非彼而云,經不說同分別有真實自體,而是依色、心之上,說天、人同分,是故引證不成。

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

窺基:自此以下,論主有三非難。此文敘述外人之救。外人救云,若眾同分無別實體,則緣界、趣及四生等,同智、同言應不得生,以無有能同之相似法故,緣無不能生心,要緣有方能生心故。

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窺基:此是第一,內外相同難。論主難云,若依汝言有實同分,則緣草、木,亦起同言、同智,即應別有草、木同分,既然汝宗草等無有同分,則天、人等亦應不有。故可立比量云:「汝宗草等,應有別同分,起同言、同智故,許如人、天等。」又可立比量云:「汝宗天、人等,應無別實同分,起同言、同智故,如草、木等。」

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

窺基:此是第二,能所無差難。論主復難,若是於法起同言、同智,便以此而言同分別有實體,則於同分亦可起同言、同智,則同分亦應別有同分。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窺基:然而彼說同分上更無同分,故論主云,彼同分既然無別實同分,云何於此法許有實同分?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

窺基:此文敘述順正理師之救。彼云,由有同分為因,方起同事、同欲,故知同分實有。言「起同事欲」者,一云,同事者,謂同事業,欲謂樂欲。一云,同事欲,是說於同事業而起樂欲。

願施:論言「同智、言」、「同事、欲」者,《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釋云:「智謂解了,言謂詮表,事謂所為,欲謂所願。」

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窺基:此是第三,宿因非假難。論主難彼云,若如汝言,即應唯與事業及欲,為其同分,而不應與眼等或色、聲、觸等相似法,為其同分。又以理說,既然是由無始宿習為因,而於今之事業起同事、同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窺基:此是申明眾同分之正義。「眾」者,種類義,如婆羅門等種類。「同」是一義,如婆羅門是同一類。「分」者,相似義。同雖通於能、所,今此同分但屬能同。眾之同分,名眾同分,是依士釋。今此且依有情內法上立同分,不在外法,內、外異故諸論不說外法之上亦立同分。然而以理而言,外有亦好,教中亦說有勝所依處故,故知非外法無同分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2釋云:「云勝所依處者,有情身諸根扶塵等,皆是勝故。」

願施:於有為法共同相似之類,假立同分,是否於擇滅相似亦許假立同分?

窺基:不然。有為法體、用相似,故得有同分,擇滅無體復無用,故不立同分。至於真如,真如是一,無相似故,不說同分。

願施:大乘同分,是否亦有依外非情而立?

慧沼:據相似義,假立同分,故通內外。

願施:若通一切情與非情而立同分,何故所引之經唯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不說其餘?

慧沼:經據顯勝,但說有情,其實同分,既然是約相似之類而假施設,說其通外非情而立,有何過失?


(三) 命根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窺基:第三,破命根。此問外人,汝如何知命根是實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窺基:薩婆多師等引經為證,即諸論云:「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應知命根名為壽。

願施:《阿毘達磨俱舍論》卷5云:「故世尊言:
 壽煖及與識  三法捨身時
 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窺基:論主責難,經非說異色等有實體故,非證命根實有。

又先已成色不識,應離識無別命根。

窺基:自此以下有三非難,此即第一,離識無別難。可立比量難云:「汝之命根,應非離識實有,壽、煖及識三法攝故,如煖。」由於前破色中已證色不離識,煖是色法,故可為喻。言「色不離識」者,即是通於總色、別色,以總取一切色為喻亦得,別取為喻亦得故。今論不別說,而說「色不離識」,是恐言別失總。

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窺基:此是第二,如受非根難。可立比量難云:「汝之命根,非實命根,許異識實有故,如受、想等。」大乘自宗,命根是假,故無違宗之失。又薩婆多師以命能持身,故亦可立量云:「汝之命根,不能持身,以非心故,如色。以眾同分前已破故,故此比量無有「不定」之過。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假為他詰難。外人詰問,若說壽體即是識性,何故經言壽、煖及識三法?又三法者是何?

義別說三,如四正斷。

窺基:論主回答,但是一識,義別說三,如四正斷。此意,阿賴耶識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煖;此阿賴耶識之種子,名壽,以能持識故;現行識是識。故言三法,是義別而說三,非謂別有體性,是則身捨煖時,有餘二不捨,如生無色界之有情,然餘二捨時,煖必定隨捨,是故經說「三法捨身時」等。今此三法,皆是約義別說,但是一體,如四正斷。四正斷是約已生、未生善惡二法,義別說四,其體但是一精進數。

願施:何謂四正斷?

窺基:四正斷者,一、律儀斷,即於已生惡法,為令斷故,生欲策勵。二、斷斷,即於未生惡法,令不生故。三、修習斷,即於未生善法,為令生故。四、防護斷,即於已生善法,為欲令住,生欲策勵。此四皆即精進策發,其慧自能漸漸伏惑,以從果命名故,名為正斷。

住無心位,壽、煖應無。

窺基:外人難云,若壽、煖體即是識者,入無心位,識已捨故,壽、煖應無。

豈不經說識不離身?

窺基:論主回答,既然經說識不離身,不就表明亦有餘二。況且我大乘宗,非許無心定中皆無有識。

既爾,如何名無心位?

窺基:此外人問。

彼滅轉識,非阿賴

窺基:論主回答:言無心者,是說滅前六識、或七轉識,而非滅阿賴耶識。無心定中,此阿賴耶識恒有故,所以定中仍有煖、壽。

願施:無心定有二種,一、無想定,二、滅盡定。無想定中,前六識滅;滅盡定中,七轉識滅。言七轉識滅者,是滅前六識及第七染污末那識,非第七識全滅。

有此識因,後當廣說。

窺基:下第三卷中,自當廣說有此阿賴耶識之原因。

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窺基:順正理師問:「若無命根,誰為界、趣、生體?又如何能於無色界,起不同分心及無漏心?又於下二界入無心定時,誰能持身?」今此論文即論主答。論言「遍」者,簡別色及五識,彼等不遍三界故,言「恒續」者,簡別第六識,言「異熟果」者,簡別第七識。論主答云,此阿賴耶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三界一切位中,及恒相續不斷,復是引業真異熟果,餘法雖亦屬界、趣、生,然非真異熟果,故汝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窺基:此文義意,但依本識自體分種,假立命根。論言「依」者,依謂所依,顯體是假,依實上立。論言「親」者,即簡別異熟因,雖異熟因是生此識之增上緣,然非親生。親生此識者是名言種子,名言種為因緣故。論言「生」者,簡去不生,名言之種身中極多,今取生者,即是簡別非業所牽,不能親為因緣生起今識之名言種子。論言「此」者,簡別親生餘識種子。論言「識」者,簡別相應法種,唯取識種。論言「種子」者,簡別現行,不取第八現行識為命根故。以上所簡別者,皆非命根。今於親生之名言種子上,取其由先世業所引,具有持身之差別功能,能令色、心等住時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此種子以有業力故,有持一期身之功能差別,令色、心等得住時決定,若此種子無此功能,身便爛壞。此種正能持於現行之識,阿賴耶識現行由此種故,於眼等法能緣及住持能持身。然而阿賴耶識現行,不得名為命根,此現,非根本故,由種生故,由種之力才能緣、持法故。

又者,《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命根何等根分?答:此無所屬,依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說假有。」此意是說,命根於二十二根中,是無所屬。由此可知,若是取現識為命根,即定屬於二十二根中之意根,而非無所屬。何故云無所屬?以先業所引種上之差別功能,為命根故。又《顯揚聖教論》卷1云:「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性。」此中言六處住時決定而假立命根者,「六處」即是第六意處,如言「無始法爾,六處相續」,即是唯取第六意處,故命根是本識種子。

智周:若依此論,唯依種子以為命根,以命即是根故,名為命根,是持業釋。《顯揚聖教論》說「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是取在第六處之第八現行識為命,即命之根,名為命根,根即是種,或命即根,名為命根,俱是現識。又按《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命根何等根分?答:此無所屬。」故知命根非依現識而立,若依現識,即屬意根所攝。有問:種從於現,亦意處收,何故說此無屬?答:如男、女二根,是以所依身根為體,三無漏根是以九根小分為體,皆屬於二十二根,故不名無所屬。此命根是但依彼種假立,而不是所依根之分,故說此無所屬。

願施:第八心王及其相應心所種子,俱業所引,應皆有力能令住時決定,為何不依心所種子而立命根?

智周:此有兩說。一云,唯依第八識種,若是亦依第八相應心所種子而立命根,一身即有六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云,依第八心王及其相應心所種子而立命根,以此六心,生滅同時,事業等故,雖論說是識種上立,然是以劣從勝故而說,如說唯心,亦攝心所。二種說法,前說為正,以第八識相應心所種子,無力持身故,所變相亦無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而立命根?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說:「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命根若唯是種,何故聖說地獄有情,八根現、種俱定成就?

窺基:七根皆有現、種,命根唯種,論是通說八法,故言現、種。又彼文意,是說八根設有現、種,皆定成就,非說命根亦有現行。

慧沼:命根說法,大乘諸教,有六不同。一、唯說第八識種,如此論是。二、通說現、種,此據瑜伽論說八根現、種,皆得成就。三、唯內六處,此據顯揚論說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性。四、通說五蘊,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說:「何等命根?謂於眾同分先業所引,住時決定,假立命根。」及雜集論云:「同分者,於一生中諸蘊相續。」五、依總相說,如《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命根?謂由先業,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說名為壽、生氣、命根。」六、依異熟說,如《瑜伽師地論》卷56云:「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雖有諸釋,義皆不違前三,然基師唯取第一說,即以第八識見分種,名為命根,不取相分,此釋為正。


(四) 二無心定與無想異熟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窺基:第四,破二無心定及無想異熟。此即論主問彼,計其為實有之所由。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窺基:外人以理回答,於無想三位中,心等不起,若是無別實法遮心等令不生,此時心等如何能暫不起?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窺基:下有二難,此為第一,厭色齊心難。即論主難云,若入此二無心之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心,名為無心定者,則應入於無色之時,亦應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無色定,汝既不許實有,云何於此即計實有?此意,若是厭心之時,有別非色、非心來礙心,則於厭色之位,亦應有別非心、非色來礙色。既然厭色之位入於無色,無有別實非色、非心來礙色,則厭心之時入無心,寧有別實非色、非心來礙心?無色位中既唯有心,無心位中應唯有色。

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窺基:此為第二,假遮非實難。「堤」是堤堰,「塘」是坳塘。此中意說,薩婆多師計,極微是實,和合色是假,如瓶等及堤、塘,既是和合假法,亦為能遮,極微實法乃不能遮,不和合故。此堤、塘等假法,既能遮物,是極成法,故今引以為喻。今此是明假法亦能礙心,不須實法,如堤、塘等。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

窺基:此是申明正義。即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有漏、無漏之麤動心、心所故,遂發殊勝期願而云:「我欲或一日,乃至七日,或一劫,或一劫餘,遮心、心所,住於無心。」無想定是有漏,是遮前六識心、心所而入,彼心、心所皆為勞慮,故厭患彼猶如病等。滅盡定是無漏,是遮前七識心、心所而入,彼心、心所皆為勞慮,故厭患彼,修止息想。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

窺基:由厭心故,加功用行,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此加行猶為遠加行。

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

窺基:正欲入定至微微心時,此微微心即是加行末後,鄰次於定之前剎那心,由此微微心熏習異熟識,而成最極增上厭心種子。微微心前之諸厭心,雖亦是熏成種,然猶是中、下品,而非最極增上厭心種子,故不以彼立名為定

願施:微微心者,非唯心王,亦攝相應心所,其所熏成最極增上厭心種子,亦非僅是心王種子,實則亦有心所種子,故論文說厭心「等」種。

由此損伏心等種故,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

窺基:由此增上厭心種子,餘麤動之心等,遂於後念以去暫不現行,即依此一期之無心分位,假立二定。此二定種,無想定者是有漏,滅盡定者是無漏。今此是說因位初入滅定,非說久串習者,故說定前之最極增上厭心等種為定體。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2云:「上說因位初入滅定,非久串習,解云,若初習滅定,須加行厭心,方能入定。若久性老,不須加厭,任運能入滅定,如任運觀無相,則能入定。佛滅盡定體,還依散心種上假立,佛雖不厭心,以為無始串習厭心種子成就也。」

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窺基:即以增上厭心功能種子之性,為定體性,故二無心定亦是善。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

窺基:此明無想定果。即是,無想定前,微微心等諸明了心,求無想果,將此無想果以為涅槃,其所熏種招彼異熟,即招阿賴耶識,依此本識,餘麤動六轉識、想等不起現行,於此無心分位,假立無想異熟。論文雖言總報,而欲意說,明了心時所熏成種,招總無想異熟,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論種子體,是一種子通招總、別,若據其位,前有心位後無心位有別故,故有總、別二果之別。今解,此無想果,是依生得之異熟無記第六識及相應捨受等伏滅時,此等種子上立,即是依於本識而生得之動想等滅故,建立此無想異熟。此解是正說,以諸論皆說無想天之生有初心,定是無覆無記故。

願施:生便即得,名為生得。

智周:微微心等,名為明了,是相對彼無心,故稱明了。前說「無心以去厭心種子,招別無想異熟」者,即是彼天第六識等種子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行不起之功能,無想異熟體。

願施:無想異熟,是滅幾識而立?

慧沼:滅一識立。鼻、舌二識但在欲界,眼、耳、身三識但在初禪,第四禪中但有第六識,此地不可起於下地異熟眼等三識,故無想異熟唯滅第六識。

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窺基:此無想天非真異熟,是異熟生,諸論說此名為無想異熟,是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故名異熟,非是總報真實異熟。故無想異熟及二無心定,亦非實有。

願施:前說「依真第八異熟識生得種立」者,意說是依真異熟生得第六識及其相應心所等之種子而立,故名異熟。第八異熟識,乃是真實總報異熟,故名真異熟,故此說言「真第八異熟識」。

智周:有說,彼天本有之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由宿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即依第八識,生得之無記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之後,彼無生得心、心所時,應是依彼現行第八識而假建立無想異熟,因為無想異熟是果非因,故不可說是依種子假立。有義斷此以為正說。其實,此論所說依種假立,方為正說。因為,若無想天位有現行第八識,故依之而假立,則二無心定中亦有第八現行,何不也依第八現行識立?卻反是依種子而立。若言無想異熟是果,故應依現而立,不依種子,以種子是被現熏故,種應不得為果。然而種上功能,翻彼往時所修之定,亦得說為定果,故於種子上立無想異熟,有何過失?


(五) 生、住、異、滅有為四相

成唯識論卷第二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破薩婆多等實有生、住、異、滅四相。此即初問外人。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窺基:此為外人引經證有生等實相。此中應說「有三有為之相」即可,其中「有為」是所相法,其「有三之相」者,顯有為法有三能相。然論文中重言「之有為」者,此「有為」是屬能相,顯法有此能相,體是有為,是緣生性。若是不加「有為」,而言「有三有為之相」,則恐被疑為僅表示有為法有三相或恐被疑為是表示有為法通善等三性,今為簡除此疑,是故重言「有為」。又此中「之」字,即是第六囀聲,是依士釋,故知生等離法別有相體。

願施:言「有三有為之有為相」者,「三」是三種,意謂生、住異、滅三種,前之「有為」,是說有為法,此是所相法,後「有為相」,是說能相,即生等相。此句欲意強調,法有此生等三能相,方成為有為法,故重加「有為」二字於「相」前。若約能、所,生等三相,對有為法而言,說名能相,以法有此相方謂有為故,反之,有為之法對能相言,名所相法。

願施:有為法生、住、異、滅四相,何故此經但說三種?

窺基:今大乘宗,依經釋論,文各不同,或說一相,即四嗢柁南中取諸行無常。或說二相,即是生、滅,如謂聖弟子應觀諸法生、滅而住,或如八不之中所說的不生、不滅。或說三相,如此經說三有為相。或說四相,處處皆有,同是生、住、異、滅四相。然今於此但引說三種相之經,以是大、小二乘所共許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四嗢南,此云頌,亦為集法施,即集法為頌,施眾生故。一、諸行無常,二、有漏皆苦,三、涅槃寂靜,乃至四、諸法無我,故云四也。」

願施:何密意而說一相,乃至四相?

窺基:此說一相者,是說生、滅等,總名無常,非常相故。《瑜伽師地論》卷81有頌云:「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為樂。」即是生、滅等合名無常。生是本無今有,滅是有已還無,故生、滅名無常相。

願施:經說一相,即謂無常,何故生、滅等合名無常?

窺基:有非恒有,無非恒無,無非恒無,所以言生,有非恒有,所以言滅。無為是有而恒有,無法是無而恒無,此二皆是常相,與此不同。今者是說有為,有不恒有,不同無為,無不恒無,不同兔角,故生、滅等合名無常,無彼有、無之常相故。

    說二相者,《瑜伽師地論》卷52云:「生及住異,俱生所顯,是故二相合為一分,建立生品,即說隨觀一生相住,於第二分建立滅品,即說隨觀一滅相住。」即說生、滅二相,此法有時,名為生品,若後無常,名為滅品。說三相者,是說生、滅及住異,如《瑜伽師地論》卷52云:「問:若有為法,生、老、住、滅四有為相,具足可得,何故世尊但說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由現在世,於有為法,總說住異為一有為相。」說四相者,以義用有四故,而言生、住、異、滅四相。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窺基:此文總言彼非,即遮外人所計有為四相,異色、心等,定有真實自體。大乘四相,是與色、心等非一非異。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窺基:自此以下,別破有七。此為第一,六囀無差難。彼立量云:「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經言『之有為相』有第六囀言故,如天授之衣、祠授之鉢等。」然而此量有「不定」過。又者,世間所說色、心之體,亦是第六囀言,然此非是離色、心而別有實體。同理亦然,生、滅等非離於法而別有實體。故可立比量云:「第六囀言所目諸法,非定別體,第六囀故,如色、心之體,識之了別等。」對於第六囀聲所針對之諸法,此量並不遮除有別體者,然遮生等定是別有實體。

願施:天授即是提婆達多,祠授即是演若達多,提婆達多與演若達多,都是印度人名。《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5云:「如天神邊求得者,名為天授。因祠祀而得者,名為祠授。」即是父母求子得子,從所乞處而為命名
論言「第六聲」者,是指八囀聲中第六囀聲,囀聲是梵語名詞,是將聲音分為八種語格。第六囀聲是所屬聲,即舉物主以表示其物之所屬,如天授之衣,色、心之體。《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2釋云:「八囀聲者,一、體,二、業,三、具,四、為,五、從,六、屬,七、於,八、呼。今契經所云『三有為之有為相』,此一『之』字,乃是詮所屬義,正即第六屬聲。」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窺基:此是第二,能所不異難。外人救云,既然別說能相、所相,表示其能相體,非即所相,如煙表示火等,即能相、所相,定各有異,故知生、滅等與法,亦定有別。彼立量云:「三有為相異所相法,定別有體,是能相故,如煙等相。」此量亦有「不定」之過。此文之意,彼以表火之相,能、所體別,來例生等之相能、所體殊,則我亦可反以地等、堅等,能、所體一,來例生等之相亦無別體。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窺基:此是第三,二相應齊難。外人復說,若是能相、所相,體是同一,何故經言有為之相?論主答說,經言「無為,寂靜為相」,又經說言「無為之相」,故知離於能相,無別所相。可立比量難云:「汝無為相,應是離體別有,經說『無為之相』故,如有為相。」外人反問:「經說有為相,而別立其生等假相,經亦說無為相,亦應於彼別立假相。」論主解答:「假相有立、不立,實相亦然,亦有有者,有無者故。由於有為法有變異差別,故可立生等假,無為法體不異,何須立假相?外人又問:「無為無生、無老、無滅,亦應立此無生等三種能相?」論主即答:「無為體無起盡,又非須以多法以顯分位不同,故無為法不假立相。」此義應思。

智周:我大乘宗於無為法,亦有立假相者,如《大方等大集經》卷13說:「若法不出、不滅、不住,即是無為,是故說言,無為之法有三種相,所謂無出、無滅、無住。」又《瑜伽師地論》卷88亦云:「復次,法有二種,一者有為,二者無為。此中有為,是無常性,三有為相,施設可得,一、生,二、滅,三、住異性。 …… 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

窺基:此是第四,四相齊興難,其中有三子段,此為第一子段,即立量難彼云:「汝生用時,住等三用,亦應即起,體現有故,猶如生相。」同理,住等三用,比量亦然,量云:「住等三法若起用時,生用亦應同起,體現有故,如住等三。」彼宗是計生等四用,為前後起,故可立比量破。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

窺基:此為第二子段,即是述說彼之救言。彼云,生等用相違故,故用不會一時頓起。

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窺基:此是論主難彼。即以體同用故,立量難云:「生等體亦應相違,體不離用故,如用。」反之,以用從體,亦可立量難云:「生等用應不相違,用不離體故,如體。」

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窺基:此是第三子段。正理論師復有別解,即是住、異、滅三用是一時俱起,然以用之所望別故,而有住等三別,住法之用是引等流果,異法之用是衰減其力,而令後果弱不及前,滅法之用可知。論主難彼而說,用既相違,應不一時俱起,如苦受與樂受。彼若救言:誰說其用相違?即答:若不相違,則滅相應不滅,與住不相違故,如生相等。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

窺基:此下是第五非難,其中有三,此即第一,如體本有難。彼宗許用離體之外即無,故作此難,即是令用同體,亦應本來而有。

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

窺基:此是第二,因非本有難。彼若救言:「用不頓起,以要待因、緣故。因,是同類因等,緣,是除因緣外,餘之三緣。」論主即難彼云:「此之因、緣既然本有,何不頓生?所待因、緣,若先無者,便違汝宗自執能相所相體俱本有。」外人反問:「論主,汝宗亦是,種子體既本有,其用何不恒生?若以假故,要待緣合方生,我亦實故,要待實緣方起。」論主回答:「汝之實緣現有,何不恒合而頓起用?外人反駁:「汝之假緣亦是恒有,何不頓生?」論主即解釋云:「虛之法緣,雖現有種,若更無外緣,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例然?」此義應思。

智周:四緣之中,除因緣外,皆名為緣。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為親增上緣,餘望六識,不為礙故,非近生故,名為疎增上緣。

願施:言「之法緣」至「即不能起」者,意說若緣是虛之法,則雖現有種,然須更有外緣,方能現起,以劣弱故。故種子用,非恒頓生。

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窺基:此是第三,生等無能難。正理論師復救之曰:「法待因、緣,故不頓起,因有親,緣法亦爾,親因雖有,若無緣之用來合,亦不得生。例如雖有外種,水不合時,芽不生故。」論主破云:「既有同類親因緣體,餘緣亦合,此即已得生,故汝所執生等,便為無用,例如既有水、種,芽即得生,何須復待餘之生法?」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

窺基:此為第六,體等相同難。論主復難彼云,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說有生等來合,則汝之無為法,體亦恒有,亦應有生等來合。反之,亦得以無為法無生等合,令有為法亦應如此。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窺基: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為故,能與生等合,無為法體常住,何得有生等?」即可難彼而云:「三世之法體是有為,即有有為之相來合,無為體是常住,應有無為之相來合,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之義。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

窺基:此是第七,有無乖角難。難中有四子段,此為第一子段,即是欲破生滅無,先破世非有,故立量云:「過去、未來二世,非實有體,非現在故,及非常故,如空華等。」此中「非常」之言,簡別無為法。此意,去、來世定無有。

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

窺基:此為第二子段。即說,生法名有,未來既無,如何有生在彼無世?現在既是有,過去名為無,滅體令法無,應非是現在,故滅相應在過去世。

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窺基:此為第三子段。然薩婆多師說滅在現在,故彼救言:「誰言滅相,其體是無,令成過去?」論主難云:「生ˋ滅之體彼此相違,生法體既是有,滅法體應成無,滅體若非無,生應非是有。」

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

窺基:此是第四子段。即說,又滅是能滅法,住是能住法,滅、住二體彼此相違,寧執滅、住二法同世?又住既不違生,皆是令法現有,何容反許兩者異世?故應生、住同在現時,滅相體無令成過去,滅應與住定不同世。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窺基:此是總結彼非。言「進退非理」者,意說,若彼進說,生等四用彼此相違,是故用不頓興,則得以生等體應不得俱時有為難,若彼退言,生等四體皆不相反,則得以用何不一時齊生為難。又若進說滅在現在,即成非理,應滅與住定不同時,若是退言生在未來,亦成非理,生、住相例應同世故。進說住、滅異世,便違汝自宗義,若是退住、滅世同,亦復乖違正理。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

窺基:自此以下是論主申述自宗正義。此即述自正義,文意可知。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窺基:此說生等相之相狀。言四相者,即是於本無今有等法之暫停位,名為住,與住法別之前後念法,名為異,生、滅二法,如文可知。此如瑜伽論菩薩地第四六卷所說。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46云:「一一剎那有為諸行,皆有三種有為之相,於剎那後,復有第四有為之相。即於此中,前剎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剎那自性生起,正觀為生。諸行生已,即時未壞,正觀為住。此已生行望前已滅諸行,剎那自性別異,正觀為老。從此諸行生剎那後,即此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正觀為滅。菩薩觀此已生剎那諸行自性,即是生、住、老之自性,不見生等別有自性,如實觀見生剎那後,即此生等諸行剎那自性滅壞,無別有性,如是四種有為之相,總攝諸行。」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窺基:此約三世辨明四相,文意可知。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

窺基:外人反問,滅若是無,如何無法能與現在有體之法為相?

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窺基:論主回答,滅不表示此法現在,而是但表此法後無,即現在法,於後無時,名之為滅,假言過去,實則過去體無,實非彼世。

願施:何故說滅相實非在過去?

慧沼:雖說過去、未未,然而過、未無體,還依現法觀待曾、當得,假立過去世、未來世。雖言滅相在過去,然過去既依現法假立,故知滅相理實依於現在。《佛地經論》卷1云:「時者,即是有為法上假立分位,或是心上分位影像。」即說「時」,通於三世,但於現在假立三世。又《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3說:「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位,假立未來,約曾得位,假立過去。」又者,此論亦云「表此後無」及「滅表有法後是無」,即知,是依現法觀曾有義,取法現在無已,而立過去世及滅相。

願施:既依現法假立過去,云何此論得言「無時名滅」?如《瑜伽師地論》卷46云:「從此諸行生剎那後,即此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正觀為滅。」

慧沼:瑜伽論說「已生諸行,剎那自性滅壞」,即觀現法有酬前相,假說曾因,名為過去,非是無有現法,而可獨說過去。故《瑜伽師地論》卷52說:「若已與果,種子相續,名過去界。若未與果,當來種子相續,名未來界。若未與果,現在種子相續,名現在界。」此中既稱種子相續名過去界,即明種體,非是已滅。

願施:現法未滅,如何立滅?又諸現行,是否可無滅相

慧沼:且據種子,若已與果,顯過去界,如未與果,現在種子相續,名現在界。故知種子,不唯獨名現在,如十八界,即是通於三世。是故,於實而言,種、現皆有滅相。由觀現法有酬前用,假說曾滅,故說滅相在過去世,以法謝已,滅相方顯,據實於現,由有當滅,亦名為滅。此即論文所說「表此後無」,假立滅相,猶如壞苦,是於樂滅方有,現法亦爾,當必滅故。《瑜伽師地論》卷52云:「何故世尊但說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性?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為法,說生有為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為法,說滅有為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此是約世義作分別,即明生在未來,滅在過去,於現在世法立住、異二相。若據假、實之義,則四相皆得通三世,否則四相即不遍有為法,又若現、未無滅,即應非是無常。又釋,四相唯現,以過、未實無故,依現世而立三世故,雖實依現,義通三世。

願施:前言依假實義,四相得通三世,有何教證?

慧沼:《瑜伽師地論》卷52云:「復次,無常差別當知亦有多種,謂壞滅無常、生起無常、變易無常、散壞無常、當有無常、現墮無常。若一切行,生已尋滅,名壞滅無常。若一切行,本無今有,名生起無常。若可愛諸行,異相行起,名變易無常。若不變壞可愛眾具,及增上位,離散退失,名散壞無常。即四無常,在未來時,名當有無常,即現在世正現前時,名現墮無常。」准此故知,得通三世。

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

窺基:此文正述四相之所由,及四相之所表,意義可知。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窺基:此說四相,雖於一有為法,俱名為表然而所望既異,義別有四,故此四相,表示不同。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

窺基:此中四種表相,是但約剎那而言。然於一期生之十時分位,亦得假立此之四相。

智周:十時分位者,胎內、胎外各有五時。

願施:《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5云:「胎中五者,一、羯剌藍,二、頞部曇,三、閉尸,四、鍵南,五、鉢羅奢佉。胎外五者,一、嬰孩,二、童子,三、少年,四、中年,五、老年。」

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

窺基:此則正敘一期四相,如文可知。伽論菩薩地是說剎那四相,餘論等處但約一期四相而說,今此論中則是通說。諸論所說剎那之「異」,皆是唯望於前,此論所說之「異」,則是亦望於後。又諸論是通說一切有情,即以無學末心之後,無後法故,故唯望前而作剎那之「異」,此論亦說,除無學末心之餘有情類可有,是故亦不相違。既然一期之「生」是自望為相,故依轉變而立「異」相,此「異」不同剎那之「異」,剎那「異」是望前後法而立。

智周:言一切有情者,即是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後可異,故言望前。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窺基:此即總結四相是假,遮外實法。相者,相狀,標印名相。由此四相標法,令知法是有為。


(六) 名身、句身、文身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六,破名、句等身。此是論主初問外人。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窺基:外人舉經答有。即經說成佛時,得未曾有之名身等。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窺基:此是論主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窺基:此下是作別破,於中有五段文。此是第一段文,即說,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詮,若名、句等,異聲實有,則應如同色等,亦是非實能詮。可立量云:「汝所說之實名、句等,非實能詮,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窺基:此是第二段文。即說,汝計能生名等之聲,定有屈曲,既然此屈曲聲,足能詮義,又何必用離聲別有之名、句等?薩婆多宗於名、句等,雖有聲生、聲顯二義,然今但取聲生之義來破,彼聲顯義,亦可類同而破。

願施:大乘宗義,自許假名、句等能詮釋義,若質問他:「聲足能詮,何用名等?」豈不於己也是違於自宗?

慧沼:人許名、句等,定異於聲,是由聲生、聲顯,是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否則不能生、顯名等。大乘能詮之名、句等,雖依屈曲聲立,然非定與屈曲聲為一、異。今此是對彼之定異作破,乃攝假從實云:「既聲能詮,何用名等?」故無有過。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段文。順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此是論主敘述彼說,於下方作正難

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窺基:色等法上之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之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而色之屈曲,不異於色,是色處攝。同理,聲上屈曲,亦應不異聲,是聲處所收。故可立比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而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色處長等。」此量中宗,若是不言法處所收,其同喻便有「所立法不成」之過。反之,亦可立云:「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

智周:若是量中之宗不言法處所收,而是但言非離所依別有實體,則會因為他許屈曲離於所依,別有實體,而造成同喻缺所立法,無有同喻可立。若言法處所收,以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處故,故量中同喻「如色處長等」,即無過失。

願施:既然名等是依聲上屈曲而立,屈曲之聲即在聲處,則名、句等應在聲處,色蘊所攝。何故大乘宗義,此名等是法處所收,或不相應行蘊所攝,而非是聲處或色蘊所攝?

窺基:名等不是唯依聲立,亦有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然是依多法假立,即應唯是意識所緣,故法處收。

慧沼: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說名、句等依聲上屈曲而立,是據攝假從實,並非即是正取屈曲聲體以為名、句等,而是取屈曲上有能詮用,說為名、句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心用,非即種體。故名、句等是法處所攝。此中論文是隨順他宗義,而以屈曲之聲與色上長短等彼此相例,來作解釋,下文自有正解,即是論言「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

窺基:此下是第四段文,有四子段。此為第一子段,即論主敘述彼之救言。彼云,語聲上之屈曲,非能詮表,是聲上屈曲故,如絃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故此聲上屈曲不能詮表。由此故知,必定別有名

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窺基:論主正難說,如彼絃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句等,此語聲上屈曲,例同於彼,亦應不能生名、句等。可立量云:「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聲屈曲故,如絃管聲。」由於他宗許絃上屈曲不別生名,故就他宗之義為論,且令內屈曲聲,例同外絃管聲。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窺基:此是第二子段,即論主言,我亦不說絃上屈曲,非不能詮,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此意,汝若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言不能詮表,我亦得以聲上屈曲例同於色,而說不生名等。既然聲、色上屈曲生、不生名等不同,明知能、不能詮表亦是有異,則色上屈曲不能詮,聲上屈曲許能詮,此有何過?

智周:林聲說法是佛化者,定是善收,以佛色、聲皆唯善故,餘所化者,非定是善。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

窺基:此下是第三子段。彼復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聲等有詮表,則風鈴等聲,應有詮用,然而我宗是只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詮表,非一切聲皆能生名、句等,如風鈴等聲,即不生名等,故無詮用。

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窺基:論主質彼而云,汝宗所執此之語聲,應如風鈴等聲,不能別生實名、句、文。彼宗計語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名等,許聲體能詮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詮表?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故能詮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此文顯示彼、此二家之義,即彼宗計風鈴聲不能生實名、句等,而我宗亦計風鈴聲不能生假名、句等,又彼宗計內語聲即能生實名、句等,而我宗亦計內語聲即能生假名、句等。

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窺基:此是第四子段。由於彼復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故不能生名、句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句等?故論主且就彼計而申自義說,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詮,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詮表。汝雖計內聲能生名,然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我雖許內聲能詮表,亦非是一切內聲皆能詮表。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名,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詮表用,如絃管等。風鈴等聲既無屈曲,無能詮用,是故不能詮表。汝宗內聲能生名等,等即為能詮定量,則既然內語聲有詮表用,何妨亦是能詮定量?」

願施:此意,語聲體即能詮,既是內聲,如何不許唯語能詮,反而計執離聲之外,有實名、句、文身而為能詮?

理定知能詮即語?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段文,即是諍辯語與聲是即、是離外人問說:「何理定知能詮法者,體即是語,而非名、句身等?」此意,聲能生名,名可以為能詮,聲非能詮。若語即能詮,能詮離聲既無別體,則初發聲時,應此聲即能詮義,然而何以初不能詮,要至後時方能詮義?故知後時,名等生已,方能詮義。由此故知,非是能詮即語。

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窺基:論主詰問,汝又寧知異於語聲體,別有能詮者?汝計語聲能生名等,名等即是能詮,故異於語聲者,汝意當如何生?不可一法是分分漸生,又諸念聲非是聚集而起,則名等如何生?是故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此如發無表色,是待前表色等之最後,方生起故。」既然如此,即應最末之聲方能生名,則汝應但聞此末後之聲,便能解義。然而此理不通,故知應是但由無始串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方謂聞於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彼聲剎那便滅,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窺基:論主調侃說,語即能詮,此是若人若天皆共了達共知,偏執能詮即是名等,體異於語,唯汝天愛,非餘智者。「天愛」,梵云沒劫,此名為愚,以其愚癡,無可錄念,唯天所愛,方得自存,如言此人愚癡,唯天可怜,故名天愛。又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間之劣莫過愚者,稱呼癡人為天,如同喚奴為君等,是調侃言,天即是愛,故言天愛。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窺基:自此以下是申明名等之正義,於中有四。此即第一,顯假差別,論主解釋,是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窺基:此是第二,顯三用殊。外人疑問:「何者是此分位差別?」論主解,「名」者,詮法自性,「句」者,詮法差別,「體即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法自性及差別故,又「者,彰義,能與名、句二為依,彰表名、句二故或解,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再集多字而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成為句身,詮法差別。瑜伽論亦說,名於自性施設,句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由遍分別,為隨言說,唯建立想,是謂名身。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德、過失、雜染、清淨、戲論,是謂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

智周:名、句二種,皆彰顯義,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為所依,從能依說,亦得稱為彰顯,故《瑜伽師地論》卷52說:「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能了達所有音韻,不能了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

願施:此卷前言名詮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說名詮自性?

窺基:此有密意。諸法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但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但是共相非自相,如空、無我等。然其自性、差別,體即遍通,因為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別。諸法自相,唯現量證,非是名、句等詮,名唯詮共相故。今言名詮法自性者,即是詮共相之自性,「自性」是體義,「差別」是體上差別義,自相、共相皆有體性及差別義。

智周:上言「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是說此之二相互不相遍,故說非遍。又言「自性、差別,體即遍通」,是說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說遍通。

願施:何為自相,何為共相?

窺基:諸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為自相。若法體性,是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共相。共相是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且如以名來詮釋火等法時,此義即通一切火上,遮除非火等類。故知名詮共相,不是說即得共相體,而是得法自體上義,但遮得自相故,故言名詮共相。論言「名詮自性」,非詮稱共相之自體,是不得共相之差別義而說得自性

願施:如色蘊是自相,漏、無漏是共相,色蘊之中,色處等是自相,色蘊是共相,色處中青等是自相,色處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隨一樹等是自相,又樹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又枝等是共相,極微為自相。今說名等不得自相,為是不得色蘊總自相,為是不得青等色別自相?

窺基:俱不得色及青等,皆是詮所不及故。

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窺基:此是第三,明不即離。有問:「前言名等即聲,若名等是不相應行,何故色上屈曲非是不相應行,而聲上屈曲即是不相應行?」論主答云,此名等三,離聲雖無別體,然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處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此名等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行攝,又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願施:此文之意,是顯名等與聲不即不離。
《成唯識論疏抄》卷4云:「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者,然名句文,不從種子生,其名句文,與聲同種生。其小乘中說名句文三,自性無記,不通善、惡性。若大乘中說名句文三,通善、無記性。若佛成熟名句文,即是善無漏性,若除佛以外,餘十地菩薩、二乘、凡夫等所有名句文,即是無記性。」

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窺基:外人問言:「若是名等即聲,則法、辭二無礙解之境,有何差別?」論主答說,由此名等與聲不即不離之緣故,故法、辭二無礙解之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辭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有差別,非是二無礙解俱緣實境。雖二自性互不相離,然法無礙解是對所詮,故但取名,辭無礙解多是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二無礙解所對不同,故說二境有異,非二境體有異。又名等與聲於蘊、處、界攝,亦有差異,聲是色蘊、聲處、聲界所攝,名等三是行蘊、法處、法界所攝。

智周:言「雖二自性互不相離者,即是法、詞二無礙解,體唯是慧,非是有異,只是所對有別。

願施:亦由此文可知,法無礙解之所緣境,是行蘊、法處、法界攝,辭無礙解之所緣境,是色蘊、聲處、聲界攝。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窺基:此是第四,會通相違。此說,言名、句、文三依聲假立者,是依此土而說。諸餘佛土,其名等三,亦有依餘假立。

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窺基:言餘佛土其名等三,非依聲假立者,如《說無垢稱經》所說。論言「光明、妙香、味等」,其中「等」者,是等取觸、思數等,此等法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種。上來已破十四種不相應行法,餘十種不相應行法,皆應准知。

智周:大乘不相應行法有二十四,此明十四種訖,餘十種法,准上應知。

願施:《維摩詰所說經》卷3說:「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令諸天、人得入律行。」文中既言彼土無文字說,即是於彼香上不立名等,如何得以此經為證?

智周:彼經之意,是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是說彼土香上不立名等。

願施:經言依香以為佛事,即說是有依香等而立名、句、文。然亦有經說,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但以虛空而為佛事,此豈不是依彼無言說等,而立名、句、文?

智周:依彼無言說等而立名等,有何過失?如依思等立名、句等,即是其事。又解,以不依於聲故,而說無言,亦不違理。

願施:如何依於思等而立名等?

智周:由依思等,明了法性等義,假立名等。

願施:若彼土是依思等立名等,則在彼土,佛說法否?

智周:佛亦說法。

願施:佛要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可名為說法?

智周:由能說者思上名等,令當機應教化者之思數等上,得起諸名、句等,由此生解,名為說法。

願施:難道彼土眾生皆有知他心智?又下如何能知上意?

智周:世界既有千差萬別,若有一些國土眾生皆有知他心智,此亦合理而無過失。又由上者加披法力於下,令下得解,此亦無違。


(七) 是否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窺基:此是大眾化地部、一說部等計。此如俱舍論隨眠品中說。

願施:《異部宗輪論》卷1說,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及雞胤部,此四部本宗之宗義,皆是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智周:大眾部等所計,如《異部宗輪論》卷1說:「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纏異隨眠,應說隨眠與心不相應,纏與心相應。」

願施:彼部宗師計意為何?

窺基:彼意,隨眠即是貪等,亦有十種,在無心位或起善等之時,仍然名異生等,即是但由隨眠恒在身故。若隨眠是心所,則於無心等位,應是聖人,無煩惱故。故知隨眠非心、心所,故無所緣。纏者,是說現起之諸煩惱,即是煩惱心所,故與心相應。隨眠與彼現纏,其性各異,又非是現行心、心所,故無相應之義。所以,十種隨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窺基:論主破彼。此中量云:「貪等隨眠,非不相應行攝,名為貪等故,如現行貪等。」婆多師是計隨眠為纏現行法,此義是諸部計隨眠中,最心麤者。我今大乘,隨眠即是心、心所法諸染污種,藏在第八識中,是故論主破之。然而遮彼隨眠是不相應行攝,非表我宗隨眠即是相應,此隨眠與心等非一、異故。

智周:言隨眠者,是說隨逐有情,眠伏不起。現行纏,非眠伏故,不相續故,與隨眠名及義,皆不相應,故非隨眠。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窺基:有餘部執者,正量部計不失、增長,是「得」異名,順正理師執和合性等,成實論師執無表戒等,為不相應行攝,准同前理,皆應遮破。


三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定非實有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破無為法。此文總非無為離色、心等實有,薩婆多等所執實有無為,此中皆破。大乘真如望有為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與彼所計無為不同,是故此破無有過失。

定有法,略有三種。

窺基:此說極成之法,不過三種。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窺基:現所知法,即是五識身、他心智之境,是說色等五塵及心、心所。現量所知,名現所知。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窺基:現受用法,是世間現見所受用物,此雖是現見受用,而非現量所得,是假法故。

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窺基:如是二法,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願施: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窺基:此不親緣得法自體,亦非是比度故,故是非量所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窺基:有作用法,如眼等五色根,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然由彼彼各自有發識用,比量而知是有。言「證知」者,即是證成道理,以現見果而比知有因故。果者,是說所生心、心所法。比知有因,是說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諸清淨色根,非是現量他心智知。然大乘義,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此五色根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故以除佛以外,彼此共許為論。此非世人皆共悉知,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窺基:三無為法,非如前二種法,是世人共知有,亦不同於第三種法,是由作用而比量知,如眼、耳等,故知非是定有。可立量云:「汝宗所立三種無為,應離色等,無別實性,前三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用故),如龜毛等。」

願施:三種無為,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

窺基:設許無為有用,即可立比量云:「汝宗無為,應非無為,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故不可執無為實有。

不可執無為定有。

窺基:此結句文,亦許通於上句。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窺基:此舉有法及二種因。言「色、心等所顯性」者,是說色能顯色、心等,心等亦能顯色、心等。色顯色、心,如燈、日、月,能照色等法,此即以色顯色;以聲詮色、心等,以身、語業表示善、惡之色、心等,此即以色表顯色、心。心顯色、心,其理亦是可解。

願施:文中「諸無為」者,是比量中有法(比量中宗、因、喻,宗是有法及法合成),「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是比量因,故基師說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智周:色、心相顯,可作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此二如前基師所解。三、以心顯心,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如心緣色。

願施:諸無為云何是色、心所顯?

智周: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如《佛地經論》說,五蘊無處顯示虛空,即是色顯虛空無為,又心緣空,即是心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即是唯心所顯,若依離縛斷、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而顯故,若是通依三斷而說,即是色、心所顯,此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可通說三斷,唯是心顯。非擇滅無為,通色、心顯,此是色、心緣闕而顯得故。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皆是唯心所顯。今此論文是通說諸無為之顯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願施:三斷,是自性斷、不生斷、緣縛斷。

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窺基:此舉同喻,以及宗法。由此宗法、同喻,並同前文所舉有法及因,可立量云:「汝諸無為,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窺基:此下一一別破空等無為。此問三無為法,其體為是一,為是多?由於薩婆多師於虛空無為等,有二種說,一云,一云多,故今論主俱破。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窺基:若是定執三無為,體各唯一。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

窺基:此是舉宗。即是,虛空容受色等法故,則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

願施:《佛說佛地經》卷1說:「譬如虛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此義為何?

智周:大乘虛空,性非是有,是以無質礙處,假名虛空。此之無法,無有質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一味。

一所合處,餘不合故。

窺基:此舉一因。即是,虛空一處色所合處,與餘處色即不合故,如餘處色。虛空餘處色所合處,與彼處色即不合故,故得以餘處色為喻。色體非是唯一,虛空亦應如是,比量可知,體應成多。

願施:可立比量而云:「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如餘處色。」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窺基:此說,由比量知,若非虛空此處色合時,與餘處色即不合,則色等法應互相遍。此意,彼虛空其量遍故,若是虛空此處色合時,餘處色亦合,則此處色即餘處色,如是一一色等應互相遍。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2云:「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者,此中量云:汝彼處色,應此色處有,即此處虛空合故,如此處色。或言:彼色應即是此色,與此處虛空合故,如此處色。」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

窺基:若彼救言虛空不與法合,則可立量破彼而云:「虛空應不能容受色等,不與法合故,如餘二種無為。」論言「合」者,是容受義。此意,前既標宗說虛空容受色等法,設不容受,即有違宗之過。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窺基:論主審問外人。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窺基:此說,若是色中有空,色體與空,體應相雜。體相雜者,是一之義。故可立比量云:「色中虛空,體應即色,處無別故,如此處色。」若此色體中無有虛空,則虛空應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應是有為,如地、水等別法。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窺基:上破空無為體唯是一,此破擇滅無為體唯是一。此說,又若擇滅體唯是一,則於五部,一部有九品之煩惱,當一部一品之結斷而得擇滅時,應同時得其餘未斷四部及此部餘八品之擇滅無為,擇滅體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擇滅。

願施:「五部」者,是將見、修所斷煩惱,略分為五,即是見惑四部,修惑一部,合為五部。見惑四部,是約迷於苦、集、滅、道四諦,分立為四。此可參考《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51及《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9
「結」者,即是九結,如《瑜伽師地論》卷8說:「九結,一、愛結,二、恚結,三、慢結,四、無明結,五、見結,六、取結,七、疑結,八、嫉結,九、慳結。」云何名結?《瑜伽師地論》卷8說:「如是等類煩惱差別,當知此中能和合苦故,名為結。」《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4云:「由此能招未來世苦,與苦相應。」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窺基:此破非擇滅無為體唯是一。此說,若非擇滅,體唯是一,則於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同時於一切法得非擇滅,非擇滅體是一故,如已所得之非擇滅。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窺基:此總結云,汝執此三無為,其體各是唯一,於理應有如是過失。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

窺基:此三無為,若體各多,便有品類,如色等法,應是有為,非實無為。此總破三無為體多。

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窺基:此別破虛空體多。即是,汝今既說虛空體多,則虛空應非遍非容受。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此即別破薩婆多等執有實無為者。

願施:前基師說「色等中無,故非是遍,無色處有,故非容受」,意謂此色之中有此虛空,無彼虛空,故虛空非是遍;無色處中有此虛空,故此虛空非容受色。又《成唯識論俗詮》卷2云:「虛空又應非遍容受者,單破虛空多體也。空體若多,多空多法,各受各容,何名虛空能遍容受?以一容多,名為遍故。」此解亦好。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窺基: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化地部亦執有九,各各不同。此等無為,離心、心所,體非實有,許無為故,如三無為。如是一切無為,准同前理應破。

願施:大眾等四部,即是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及雞胤部。彼等所立九種無為,如《異部宗輪論》卷1云:「無為法有九種,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窺基:此是總破以上諸部。此中量云:「諸無為法,離色、心等,非定實有,無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無為無有因果,即體雖是因果,然無前因後果,因果即是六因、五果。彼計無為,為離繫果時,非是六因所得,故無前因,為能作因等時,不得五果,故無後果。大乘自宗,無為非異心等,故此比量無有過失。

慧沼:他宗自許無為是六因中之能作因,於五果中是離繫果等,故云體是因果。今說無因果者,以無為雖為能作因,然無取與果之用故,無有力能令果生故,故云無果。雖擇滅無為是離繫等果,然不從因生故,故云無因。又者,由於無為不礙他生,故得為能作因,擇滅無為是由離縛得,故是離繫果,餘二無為是增上果,三無為俱通士用果。

願施:大乘無為,其因果義如何?

窺基:大乘之中,無為是離繫果,由十因中之觀待、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而得。又無為亦得是十因中之觀待、攝受、同事、相違、不相違因,而能得增上果。

願施:六因,如《阿毘達磨俱舍論》卷6說:「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十因、五果,如《瑜伽師地論》卷5說:「十因者,一、隨說因,二、觀待因,三、牽引因,四、生起因,五、攝受因,六、引發因,七、定異因,八、同事因,九、相違因,十、不相違因。五果者,一、異熟果,二、等流果,三、離繫果,四、士用果,五、增上果。」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窺基:自此以下是申明無為之正義。有問:若諸無為非是實有,何故經中及此宗內,皆說有虛空等無為?答云:此所說諸無為,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窺基:此第一種,無有本質,但是唯心所變。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

窺基:即是,曾經聞佛、菩薩說有虛空等名,乃隨此名後起分別之心,而有虛空等相以為緣力。

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窺基:論主解釋,昔曾聞說虛空等名,今時復聞,由於數習力故,心等生起緣空等時,便有似虛空等無為相現。似虛空相,即是心變作無有色等障礙相,乃至似非擇滅相,即是心變作法闕緣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菩隡,其有漏加行心等緣名而起之分別相,入地、入果聖人,其無漏後得智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等,及遠緣加行智等中之空等,及親聞佛說虛空等故,心等變似空等相現,此皆是變境而緣故。八識之中,何識能變此無為相?有漏識唯一識,因位無漏唯有二識,果位無漏即是三智,或說八識。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2云:「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者,意云,謂由二空所顯真如也,今緣者,緣此空也。及遠緣加行智等者,意說後得智亦得遠緣見道前加行智中所作空觀等。」
何識能變此無為相?有漏識中,唯第六識。因位無漏識中,唯第六、第七識。佛果位中,八識皆可,成所作智雖唯事智,然緣事而起無為相,理亦無違。

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窺基:有問,既此心相,體是有為,何故乃說虛空無為?答云,由於所現空相,前後相似,無有改易,唯是一類豁然虛空等相,故假說為無為,而理定無實有本質。如顯揚論第十八說。

智周:《顯揚聖教論》卷18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緣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願施:識所變無為相,能否別熏成種?

智周:獨影唯從見,故不別熏種。

慧沼:且如有漏心緣虛空等,若許別成種,則他界緣、無漏緣,應皆別成種。若許他界緣、無漏緣皆能別成種,則後時應能生現,亦可成為本質,則何得云但緣名境?若說雖生他界、無漏本質,然非真實,故云但緣名境,則彼應是假法,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是故他界緣、無漏緣,不別成種子。若許彼緣不別生種,則此變無為等,例亦應然,不別熏種。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窺基:此顯第二種,即虛空等無為,是依真如立。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

窺基:此釋法性。即是此空、無我所顯真如,離有離無,離俱有無,亦離非有非無,心行處滅,言語道斷,與一切法非一非異。論言「等」者,等取非即、離等。此即總顯法性之體。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窺基:此釋「法性」之名。者,體義。此空、無我所顯真如,即是諸法真理,故名法性。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

窺基:即此真如,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無為。由無漏慧簡擇力故,滅諸雜染,究竟證得、體會真如,即此真如,名為擇滅無為,即由慧力方證會故。「雜染」之言,通有漏法。

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

窺基:不由簡擇慧力,而此本性,清淨無為,名非擇滅無為。或有為法緣闕不生,由此不生之滅顯真理故,而名為非擇滅無為。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窺基:若離第三靜慮欲時,一切苦、樂受滅,即此真如,說名不動無為。乃至若離無所有處欲,一切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滅無為。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窺基:此五無為,皆是依真如上而假名虛空無為等。然而真如體,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窺基:此釋何故經說真如為有。即是為了遮惡取空及邪見者撥體全無,故說為有,真如體實非有非不有。

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窺基:此釋何故經說真如為。即是為了遮化地部執其定有,故說為空,非是經言真如為空,即是真如體空,真如體實非空非不空。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

窺基:此釋何故瑜伽論中說真如為實一說部計一切皆假,而說真如為虛,如同依他起法,為遮彼執,故說為實。又「虛」,簡別遍計所執,「幻」簡別依他起,此真如體,是非實非不實。

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窺基:此釋何故名為真如。此意,「真」以簡「妄」,即是簡別遍計所執,「如」以別「倒」,即是簡別依他起法,故名真如。或「真」簡有漏,以非虛妄故,是實義,「如」別無漏,以非有為故,是常義,故名真如。

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窺基:此說,我宗所言真如,與色等法非一非異,亦非實非不實,故不同於餘化地部所計真如。執真如,是離色、心等而定實有之常法。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窺基:此為總結。

願施:於無為法,請再多說明!

窺基:此無為法,可作四門分別,一、諸部增減,二、出示體性,三、釋無為名,四、釋諸妨難。第一,諸部增減,小乘大眾部、一說部、說出世部、雞胤部,立有九種無為,即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八、緣起支性,九、聖道支性。化地部亦立有九,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四、不動,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無記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緣起真如。正量部及譬喻師立三無為,皆是無有體性。薩婆多部亦立三種,然是實有,其體或說唯一,或說為多。大乘法中,此論及《大乘百法明門論》但說六種無為,瑜伽論第五十三說空、非擇二種,《大乘五蘊論》說有四,即此六無為中除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又瑜伽、對法、顯揚等論說有八種,即是於此六無為中真如無為,分成善法真如等三種,以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智周:言約詮約理,所望有別者,詮謂詮顯,三性能顯於法,並名為詮,非唯名等獨名為詮,是故約詮,有三性之不同,理從於詮,故分善、不善及無記法真如三種。即是唯一,但名真如。

願施:大乘法中,言六種無為者,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及真如無為。說八種無為者,是虛空無為、擇滅無為、非擇滅無為、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善法真如無為、不善法真如無為及無記法真如無為。

窺基:第二,體性,體有假、實,一、實體,八無為體,皆是真如,論說是依於真如而立虛空等無為,故體為實。二、假體,即隨有漏、無漏心中所現空等無為之相,名虛空等無為,是故為假;或依障斷所得滅處,假立擇滅無為,依所得滅處,假立不動、想受滅無為,依無色之處假說虛空無為,依法緣闕時不生義,假名非擇滅無為,約詮為論,假名善等真如。即是依於假體,皆可說為假,依於實體,皆可說為實。

智周:依識所變,立此八種無為,八種皆假。若依法性,立此八種無為,八種皆實。

窺基:三,釋無為名,虛空之體即是無為,名為虛空無為,乃至真如即是無為,名為真如無為,故皆是持業釋。又大般若經中說真如名,有十二種,即是真如、法界、法性、不虛妄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虛空界、實際、不思議界。

    第四,釋諸妨難,一、問:此諸無為,應唯是一,何故說多?答:隨能變心,故言多種,約體而言,但是唯一。二、問:何故唯於苦、樂二受滅時,立不動無為,捨受滅時,立想受滅無為,而非於餘受滅亦立無為?答:且依殊勝定之定障而說,據實而言,一切染污等法無不障定,今者是但約定障中別行相者,而說不動、想受滅二種無為。三、問無為法是何因所攝?答:六因中唯能作因攝,餘五因皆有為法故。十因中通五因所攝,即(一)觀待因;(二)攝受因,境界依處故;(三)同事因,同為生等一事業故;(四)不相違因,令聖道生故;(五)相違因,與礙法、生法、染污法相違,故說為滅性、離障等。四、問:五果之中,無為法是何果所攝?答:擇滅無為是離繫果攝,虛空、非擇滅無為是增上果攝。五、誰得無為?答:虛空、非擇滅及不動三種無為,通凡、聖得,想受滅、擇滅及真如三種無為,定唯聖得。

願施:虛空境界依處故,故說虛空無為是攝受因。真如與一切法不一不異,不異故,說與生等事業同一,故說真如無為是同事因。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其離障性與礙法相違,故皆為相違因。擇滅無為,其滅性與染污法相違,非擇滅無為,其滅性與生法相違,故皆為相違因。

慧沼:無為法之假、實分別,依此論所說無為法有二,一依識變,一依如立,依識變者皆假,依真如而立者,今有二解。一、皆假,故此論云:「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又說:「故諸無為,非定實有。」二、真如無為是實,即六無為法中,一法是實,八無為法中,三法是實。論是但說真如之名是假施設,非體亦是假設。又此論說「故諸無為,非定實有」,是總結而非他,故說諸無為法離色、心外,非定實有,不是說不離色、心之無為,非定實有。以上二解,未見有文決斷,任意取捨皆可。

願施:應言真如無為,是非實非不實。非是離色、心等而定實有,故說非實,理非妄倒,勿謂虛幻,故非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