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九節第二項第十目 假實分別


此三性中,幾假幾實?

窺基:第十門,假實分別。此文是問。

遍計所執,妄安立故,可說為假,無體、相故,非假非實。

窺基:遍計所執性,是有名無體,妄情安立,是故可說為假,然而談其法體,即是既無體亦無相,是故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假、實故。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5云:「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等者,謂依五蘊總實法上立有情,依色等別實法上立生等。」

依他起性,有實有假,聚集、相續、分位性故,說為假有,心、心所、色,從緣生故,說為實有,若無實法,假法亦無,假依實因而施設故。

窺基:依他起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是多種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成法雖然是實,所集成法則是假法。二、相續假,如過去、未來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此是於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即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然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言彼至今猶在。三、分位假,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此是於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之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皆是實者,即應一色而有多體。其忿、恨等,亦皆是此分位假攝。

心、心所、色,是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清辨等師依勝義諦,說依他等並名假者,即不正確,因為依他之中,若是自無實法,則假法亦皆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聖教論》卷16亦云:「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物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是無,即應破壞二法,二法壞故,雜染之法應不可得,由雜染法現可得故,當知必有依他起自性。」彼論又說:「依他起自性,非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一切種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問:此依他起自性,為是實有,為是假有?答:應知此性,通假、實有。問:為由世俗故有,為由勝義故有?答:當知,由世俗故說之為有。

願施:此說假依實法,無實則假亦無,我、法實事既然是無,何故而說依他名似我、法?

窺基: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故說為假,此亦還是依心等實,而說假我假法,非是依於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慧沼:分位假者,是說依法分位作用不同,立別法名,名分位假。例如忿、覆等,此論云:「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中分位即是忿等,等流即無慚等。又如名、句等,亦但分位假。擇滅,非擇滅,亦名分位假,無為雖非起盡之法,分位亦得,名為染、淨分位,故法華經名為「法位」。

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依他緣而施設故。

窺基:瑜伽論第七十二卷辨明五法中,亦言圓成實性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慧沼:論云「圓成實性,唯是實有,不由他緣而施設」者,是據真如而說,非謂擇滅不待他緣。又釋,圓成實性,唯是實有,雖由智顯,然其本性自有,不由緣生而施設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72云:「問:真如當言世俗有,當言勝義有?答:當言勝義有,是清淨所緣境性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