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義林章註釋 - 極微章註釋


1、修方便者,參照〈五根章〉註釋4
2、《瑜伽師地論》卷54:「差別建立者,略說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有五極微,色等境界亦五極微,地等極微復有四種,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
3、《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翻解此至微至邊際者,非至極微邊名際也,但七極微之處,名之為邊。」

4、《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便能清淨廣大修習等者,於諸色心無一念執著之心,故能廣大修清淨行。」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4云:「論解五勝利中,第一,得破常勝利,而證無常;第二,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俱時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不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