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十項第四目 諸門分別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窺基:頌中「與」、「并」、「及」言,顯隨煩惱除此二十種外有餘,如《阿毘達磨法蘊足論》解釋雜事經中,即說有更多隨煩惱,瑜伽論第五十八、八十九卷中,亦引雜事經說有多種隨煩惱。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8:「若雜事中世尊所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瑜伽論第八十卷中亦說,貪煩惱異名者有十五種,瞋煩惱異名者亦有十五,癡煩惱異名者有七種。

願施:除此二十種外,有餘隨煩惱者,《阿毘達磨法蘊足論》第九卷說,有傲、憤發、耽嗜、矯妄、詭詐、欲尋、恚尋、害尋、愁、歎等,瑜伽論第八十九卷說有研求、不敬等。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窺基:瑜伽論第八十九卷說,貪等亦名隨煩惱,對法論第七卷所說,亦有此義,即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是煩惱,如《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中廣解,謂忿等及瑜伽論第六十二卷中所說趣向前行等,此皆是煩惱同類染污法,但名為隨煩惱,是煩惱等流故,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法。又貪、瞋、癡,名隨煩惱心法,由此隨煩惱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名隨煩惱,如世尊說:汝等長夜為貪、瞋、癡隨所惱亂,心恒染污。」
《瑜伽師地論》卷62云:「云何趣向前行?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89云:「復次隨煩惱者,謂貪不善根,瞋不善根,癡不善根,若忿若恨,如是廣說諸雜穢事。」此說貪等亦名為隨煩惱。
《瑜伽師地論》卷62云:「當知此中依同梵行而共止住,有所違犯,發起最初四隨煩惱。 …… 依犯增上慧,起不信、懈怠增上力故,當知發起慢緩猥雜、趣向前行、捨遠離軛、忘念亂心。」此說趣向前行等亦是隨煩惱。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麤故。

窺基:此釋何故頌中唯說二十隨煩惱。即是,由具有三義故,一、非根本煩惱,二、唯染,三、唯麤,故唯說二十種。貪等本惑,雖亦是隨煩惱,然不合第一義,是故不說。邪欲及邪勝解,雖亦是隨煩惱,然是別境法,體通三性,不合第二義,故不說彼。趣向前行等,亦是隨煩惱,行相細故,然不合第三義,故亦不說。

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窺基:此二十隨惑外,餘染污法,如邪欲等,或是此等流,或是此分位,皆此二十隨惑中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此等流者,即是此同類義,如身、語業是此等流,亦名隨煩惱,是諸隨煩惱所等起故。此分位者,體不離此,即是於此不信等實法上,假立所餘假法,又諸假法於無慚等有體法上假立,名此分位,是分位差別故。


一 假實分別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沈、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窺基:自此以下,別以十二門作分別。此為第一,假實分別門,即是忿等十小隨惑,及大隨惑中失念、放逸、不正知,定是假有,無有異諍,對法論第一卷中說,當知忿等皆是假有,是隨他相,總名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無慚等四,是實物有故。掉舉、惛沈、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已說,今取實者為勝。然而此等隨惑,瑜伽論中言是世俗有者,是以隨他相而說故。凡世俗者,有是實有,亦有是假有,其為實有者,約對勝義為論,但言世俗,而體實有

願施:此意,二十隨惑,小十皆假,中二定實,大八之中,失念、放逸、不正知三皆假,餘五是實。


二 分別或俱生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窺基:此為第二,俱生、分別門。依正義言,二十隨惑,一一皆通俱生、分別,皆是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願施:此中「二煩惱」者,是說俱生、分別根本煩惱。


三 自類相應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麤猛,各為主故。

窺基:此為第三,自類相應門。忿等小十,各自相望,定不俱起,體性互相違故。此十隨惑行相麤猛,非如本惑行相細和,而且一一各各為主,故不並生。瑜伽論第五十五卷及第五十八卷皆云,忿等十法互不俱起,正與此說相同。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復次,隨煩惱云何展轉相應?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睡眠、惡作,與一切善、不善、無記相應。所餘當知,互不相應。」此中「所餘」,即是忿等小十隨惑。
《瑜伽師地論》卷58云:「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此十隨煩惱,各別不善心起,若一生時,必無第二。」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

窺基:中二者,即無慚、無愧,此二遍與一切不善心俱,但不善心定皆有故,對法論第六卷,瑜伽論第五十五卷及第五十八卷,皆同此說。故知此二得與小、大隨惑並生,彼皆通不善故。

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窺基: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掉舉等大八,皆遍諸染污心,故知大八,展轉自類相望,及與小十、中二,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所繫。」

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

窺基:若是大八遍染,何故瑜伽論第五十五卷卻說六遍染心,除去惛沈、掉舉?惛沉、掉舉行相增時,不俱起故,彼二行相必是一增一劣,無二俱時行相皆增,非是彼二體不俱生。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

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窺基:又對法論第六卷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即是以此五法行相所違,唯善法故,而但說五遍染。惛沈障於輕安善法,掉舉障於行捨善法,不信等三,障善可知。忘念、散亂、不正知三,許違三性,是故彼論不說。且如忘念,雖有癡分,違於善中無癡,然有念分,非癡分故,念通三性故,故彼論不說。


四 諸識相應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麤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窺基:此為第四,諸識相應門。此二十隨煩惱,與第八、七、六識相應者,如前所釋,易可了知。言「取捨差別」者,謂取癡分念等,捨去念分念等。忿等小十,行相麤而且猛,五識望彼即細,是故五識不俱。中二遍於不善,大八遍染,是故五識容有。

願施:言「取捨差別」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取癡分念等,捨念分念等者,即癡分忘念得遍染心,以念等上之忘念等不遍染心,所以云捨,不取彼念上忘念等也。」此意,取癡分忘念,捨念分忘念,故第七識有大八中忘念,無別境念。


五 五受相應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窺基:此為第五,受相應門。中二遍於不善,大八遍染,故說中、大隨惑,遍與五受相應,五受皆通不善、染故。

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

窺基:小十與五受相應者,則有二說。第一師說,除諂、誑、憍三,餘忿等七,唯喜、憂、捨三受俱起。此忿等七,非通上界,故無意識俱樂,又此不在五識,故欲界中不通苦、樂,地獄之中意無苦故,又此通歡慼行,故亦有喜。諂、誑、憍三,得四受俱,除苦,色界容樂俱故,以初靜慮有意樂故。

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窺基:第二師說,忿等七法,唯欲界繫,故得與四受俱,除樂,欲界中意無樂受故。諂、誑、憍三,得與五受俱起,意識有苦受故,如前已說。

願施:地獄之中雖有意苦,然而彼地何得有慳,云何說慳通四受俱?

智周:傳有兩釋。一云,彼雖無有財等,於自苦具亦有慳故,二云,於自所知之法,得容有慳。此二解答,第一解釋完全不對,誰於苦具而見愛惜?第二解釋,於理則通,依據大般若經可知,有菩薩於彼地獄中,以三乘道化彼有情,由此即明彼地容得聞法,故知彼地於法起慳,無有過失。今復增加一釋,即但言慳法得與苦受俱,非言有苦定皆有慳,純苦鬼、畜,其苦亦是得與慳俱,此解不違論旨。

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窺基:此十小與五受俱相,如忿等如何與喜俱?慳等如何與憂並?皆如前根本煩惱中所說。

實義如是,隨相說,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麤,亦如實義。

窺基:此上所說是約審細實義,若隨麤相說者,則忿等五法,唯憂及捨俱,彼忿等五皆瞋分故,此憂及捨是慼行故,故得相應。覆、慳二法與喜、捨俱,彼二是貪、癡分,此喜、捨是欣行,故得相應。餘諂、誑、憍三法,更增樂受,上地有故,唯是欣行故,故得與喜、樂、捨相應,除苦、憂二。中二、大八隨麤相者,亦如此前所說實義,以通違、順二行相故,故皆容與五受相應。此中言「隨麤相說」者,一、以行相順多分起故,二、隨小乘相。


六 別境相應

如是二十,與別境五,皆容俱起,不相違故。

窺基:此為第六,別境相應門。二十隨惑與別境五法,皆得俱起,行相不相違故。此文總解,下文逐難問答。

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

窺基:有問:「忘念云何與念俱?不正知云何與慧俱?」論主答云,此中忘念,以念為其體者,不與別境念俱,通癡分者,即得相應。不正知,亦有癡分故,准此可知。

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

窺基:有問:「忿緣現在,念緣曾習,云何此二說得相應?」論主答云,現在之境,有是過去曾習之類,念緣曾習,故念亦得緣現而起,故念與忿亦得相應,如見舊怨,起忿、念法。此是以念從忿行相作解,下則以忿從念行相來釋。若約現在一念而論,此念緣過去次前剎那,亦名緣過去,忿雖緣於分位現在(隨事究竟,名緣現在),然約剎那生滅,即忿亦緣剎那過去,故忿得與念俱。是故忿、念二法,隨就任一行相而論,皆得相應,無有過失。

願施:現在有三,一、眾同分現在,即有情一期從生至死,二、分位現在,即事究竟分位,三、剎那現在,即約生滅剎那,此剎那生滅,名為現,前諸剎那生滅,皆名過去。忿雖緣於現事,然一事中有多剎那生滅,方成究竟,故論言「忿亦得緣剎那過去」。

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窺基:有問:「定是專注一境,散亂是取多境緣之,云何此二說得俱起?」論主答云,染定起時,此定既然名染,即是心亦躁擾,不相違故,是故散亂與定相應,無有過失。此以躁擾是散亂自相故,與染定不相違,說得相應,非是散亂取多境緣,即是與定必不相應。

慧沼:味定之中,心躁擾故,故散亂相應。又貪、瞋等專注緣境,亦有染定,是故與散亂並。


七 根本煩惱相應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窺基:此為第七,根本煩惱相應門。中二,大八,皆得與十根本煩惱相應,大八遍染心故,中二遍不善故。然俱生隨惑者,是與俱生本惑相應,此中除俱生身、邊見,彼不與無慚、無愧俱,性相違故,餘則皆定容俱。

願施:無慚、無愧是不善性,俱生身、邊二見是無記性。

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麤動,彼審細故。

窺基:此小十行相、體性俱麤動,彼見及疑行相審細,故小十定不與見、疑俱起。前文說瞋得與疑、邊、邪見一分俱起,是約細行相說,今忿等行相,與彼行相相違,故不俱起。又者,憎嫉滅、道,由疑不決,故說憎等得與疑俱,亦無過失,然此文是約多分而言定非與疑俱起,故不相違。

願施:小十中忿、恨、惱、嫉、害,即是瞋分,而此論前文說瞋與疑、見亦得俱起,是故基師特別解釋。

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

窺基:忿、恨、惱、嫉、害五法,皆容與慢、癡二法俱,皆不與貪、恚二法並,瞋是忿等自體相故,瞋、貪行定相違故。由此證知,不共無明分位之忘念及不正知,即癡分故,不與癡並起,此義應思。雖說大八定與十本惑俱,然而非言不共無明定與忘念、惡慧俱,此不共無明但是或有慧分惡慧、念分忘念俱故。

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

窺基:慳與癡、慢二法容俱,不與貪、瞋並起,此慳自性即貪分故,與瞋行相互相違故。

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

窺基:憍唯與癡俱起,是貪分故,不與瞋、貪並起,與慢行解別故,不與慢俱。憍是緣自高舉而生,慢亦緣他陵下而起,故憍、慢不俱起。

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窺基:覆、誑與諂,容與貪、癡、慢俱,不與瞋並,行相無違故,是貪、癡分故。此覆等三,以貪分故,得與癡俱,以癡分故,得與貪並。

願施:貪分覆、誑與諂,可不與瞋俱起,獨頭癡分覆、誑與諂,云何不得與瞋俱起?彼三生起之時,豈皆定有貪俱?

窺基:覆等生時,必無唯有癡分,必定有貪分故,必貪名利等故,然此是依多分麤相而言,據實亦得與瞋俱起,例如瞋故,誑他,行諂,或覆自罪,理亦應可,然以行相細隱,故論省略不說。


八 何性所攝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窺基:此為第八,三性所攝門。小七,中二,唯不善性,唯欲界繫,皆唯發惡行故。小三(即諂、誑、憍),以及大八,通染無記,亦通色界有故。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6云:「小七,謂忿、恨、覆、惱、嫉、慳、害也。五皆瞋分,故惟不善,覆兼貪、癡,滋長罪垢,故唯不善,慳悋鄙澁,永塞福路,故唯不善。諂、誑、憍三,若與無慚、愧俱,則名為惡,若未至於不顧自他,猶名有覆無記。大八若與十不善中隨一俱起,則名為惡,若與其餘任運煩惱相應,亦但名有覆無記也。」


九 何界所繫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窺基:此為第九,界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界攝。即是,小七,中二,唯欲界攝,唯發惡行,唯麤鄙故。諂、誑二法,欲、色界有,王、臣等,二界方有故。餘通三界者,謂憍及大八,憍唯是緣自起故,大八遍諸染心故。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窺基:第二子門,生下、上地,起上、下地隨惑門。此說,生在下地,容起上地十一種隨惑(即大八及諂、誑、憍),以耽著上定故,起憍一法,亦得於欲界有情等起誑、諂故,大八通染,潤生心等皆有彼故。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

窺基:若生上地,容起下地後十種隨惑(即中二、大八),上地中有,得起邪見及此相應無慚、無愧故,上地命終起下地潤生愛,容有下地大八相應故。

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窺基:生在上地,不起下地忿等小十,以二因故,一者,彼非正潤生故,忿等小十,唯是不善,而潤生愛是無記性,故不與潤生愛俱起;二者,又不謗滅諦故,不與邪見並起。除此二時,必不起下地心,是故,上不起下忿等小十。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窺基:第三子門,上、下相緣。此說,下地中二、大八,亦得緣於上地,皆得與前根本煩惱中所說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願施:下地根本煩惱緣上地者,如本論前文云:「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麤、近,不遠取故。

窺基:第一師說,下地小十隨惑,不得緣上,此十行相淺近,不能深遠取彼界故。

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窺基:第二師說,下地忿等七法,定不緣上,嫉、慳、憍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何以彼三定得緣上?嫉他所得之靜慮、無色定,憍恃所證、知、解之上地法,慳己所證、知、解之上地法,故得緣上。

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窺基:上地之中,中二及忿等七無故,不須分別。大八、諂、誑,此之十法,上亦緣下。上地大八,皆得與前根本煩惱中所說下緣慢等,相應起故,又經說梵王執馬勝比丘手者,即是上地諂、誑故。此是據本質說,若約影像,即皆唯緣自地,影像是自心變,屬自心故。唯上憍不緣下,下地法劣,非所恃故。

智周:上地諂、誑亦緣下者,如《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29引經說云:「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名曰馬勝,是阿羅漢,獨於靜室,作是思惟:諸四大種,何處永滅?為欲知故,入勝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欻然出在四大王眾天,從定而起,問彼天眾:諸四大種,何處永滅?天眾答曰:我等不知是四大種何處永滅,然我所事四大天王,智慧、威德並皆殊勝,彼或能了,可往問之。尊者即時詣四王所,作如上問,皆曰不知,復共仰推三十三天眾。三十三天眾復推帝釋,帝釋仰推夜摩天眾,夜摩天眾推蘇夜摩天子,蘇夜摩天子推覩史多天眾,覩史多天眾推珊覩史多天子,珊覩史多天子推樂變化天眾,樂變化天眾推妙變化天子,妙變化天子推他化自在天眾,他化自在天眾推妙自在天子,妙自在天子推梵天眾。如是尊者遍問欲天竟,不能知大種滅處,欲往梵世,入勝等持,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作如上問。梵眾咸曰:我等不知,有大梵王,是梵、大梵、作者、化者,為一切父,自在生育,具大威德,無與等者,無有不見、不了、不識,彼定能知,仁應往問。尊者即問大梵所在,梵眾答曰:我亦不知大梵天王定所在處,仁欲見者,隨處諦求,即有光明於中而現。尊者馬勝遂發誠心,願大梵王於此眾現,應時大梵即放光明,便自化身為童子像,首分五頂,形貌端嚴,在梵眾中隨光而現。尊者前進問曰:大仙!諸四大種,何處永滅?梵王不達,作矯亂言:苾芻當知我是大梵,是自在者、作者、化者、生者、養者,為一切父(智周按,由此故知有誑)。尊者告曰:我不問仁梵、非梵等,但問大種何處永滅?爾時大梵知此苾芻,非矯亂言卒能酬遣,便執兩手引出眾外,出眾外已,謝尊者言:我實不知大種滅處,然諸梵眾咸謂我是自在、作者,無不知見,若我眾中云不知者,是諸梵眾便見輕蔑,尊者自失,近捨如來,遠勞見問,致無所獲,今可速還,詣佛請問,如佛所說,應正受持(智周按,由此故知有諂)。馬勝既聞梵王推佛,歡喜辭退,復入等持,即以定心於梵世沒,欻然還出誓多林中。


十 學等分別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窺基:此為第十,學等分別門,如文可知。


十一 三斷分別

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

窺基:此為第十一,見斷等門。後十隨惑,通見、修斷,皆得與俱生、分別二種根本煩惱俱起故。論言「唯」者,顯示不通不斷。

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部,迷諦親、等,皆如煩惱說。

窺基:後十隨惑,見所斷者,其迷諦總、別,迷行親、疎等,皆如根本煩惱中說,類彼可知。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論言煩惱俱生者,謂此後十與四諦下根本煩惱俱生,俱生者,相應起義。」
此中「四部」,即是四諦部分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事境,任運生故。

窺基:前十隨惑,第一師義,唯修所斷,同於小乘,此十緣麤事境,不由分別生,唯任運起故。

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

窺基:第二師說,通見、修斷,此十無有別體,是依俱生、分別二種根本煩惱勢力起故,故通見、修所斷,又此非但緣麤事生,亦有緣他見而生忿等故。此師所說方為正義。《瑜伽師地論》卷58云:「謂於滅諦,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諦。」此中害、惱二法,親迷理生,故知亦通見斷。又出佛身血者,顯害緣無漏生。又對法論第三卷云「憎嫉出離」,顯嫉得緣理生,故知亦通見斷。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釋云:「緣他見生忿者,意說忿亦緣前人我見上,見起他人執我,而生忿等,故云:汝有何所趣,起高心我慢耶?出佛身血,害緣無漏生者,此是佛害,故緣無漏,故知迷滅、道生,故見道斷。憎嫉出離者,滅諦名出離也,故知迷滅理生。」

見所斷者,隨所依、緣,總、別惑力,皆通四部。

窺基:此明前十迷諦總、別。前十隨惑,見所斷者,皆是通迷四部。此十隨惑,隨所依止前能引生煩惱,或從所緣以分四諦,即是依總、別四諦下煩惱勢力引生,是故皆通四部。此中言「所依、緣者,有依少諦緣多諦,有依多諦緣少諦,有依多諦緣多諦,有依少諦緣少諦。

慧沼:論言「隨所依、緣,總、別惑力」者,一云,隨彼所緣,依於四諦總、別惑起,此十見所斷者,如彼煩惱,皆通四諦。二云,隨彼迷諦煩惱,或依或緣,分成四句,有依一諦緣多,有依多諦緣一,有依一諦緣一,有依多諦緣多,此如前基師解。

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淺,不深取故。

窺基:此明前十迷諦親、疎。第一師說,忿等十法,但是緣藉迷諦本惑而生,不親迷諦,以此等行相麤而浮淺,但緣有情等生,不能深取故。又設緣諦,而不是迷,不深取故。若以緣故,即言是迷,則不緣者,應為不迷,然二取等,彼行相深取故,雖不緣諦,而亦是迷。

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窺基:第二師說,嫉等七惑亦親迷諦,除覆、誑、諂,於滅、道諦等勝法,不能誑、諂故。又解,嫉、惱、害、慳、憍五法,亦得親迷諦,瑜伽論第五十八卷中說,於滅諦等生嫉等故,如前所引。雖不見彼論有說憍亦親迷諦,然而以理推徵,應准亦有,恃己之所證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誑、諂是邪見品類、邪見等流,覆是諂品類,當知即彼品類等流。」由此可知,覆、誑、諂三,不親迷諦。又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瞋親迷滅、道諦,貪亦如是,而小十中忿、恨、嫉、惱、害五,皆唯瞋分,慳、憍皆唯貪分,故知嫉等七惑亦親迷諦。


十二 事等分別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

窺基:此為第十二,有事、無事等門。忿等小十,但緣有事,不與我見相應,與我見俱起之心等,本質我無有故。此是據人執心本質,名緣無事。准知後十,通有事、無事二所緣。

智周:後十遍染、不善之心,隨彼所遍,通事、無事,易故不說。

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窺基:餘緣有漏、無漏、所起事境、所起名境,准同前根本煩惱中所說,皆應如理思維。此中言「有漏等」者,等取有異熟門,有九品潤生發業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