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九項第一目 貪瞋癡慢疑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窺基:前已別解六位心所中遍行、別境、善三門,此下當辨明第四門根本煩惱。此即結前問後,如文可知。

頌曰: 煩惱謂貪瞋  癡慢疑惡見

窺基:此舉頌文,依次列出六種根本煩惱。百法明門論中,癡是居於慢後,顯示癡通利鈍,遍上下故,此頌顯明癡是不善根,故位在慢上。

智周:百法論顯癡通利鈍,故安癡於鈍、利兩惑中間,此唯識頌明癡是不善根,故於貪、瞋之下,慢等之上列癡。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窺基:此辨貪等六得名煩惱所以,即解頌中「煩惱」二字。此貪等六,是隨煩惱之根本故,雖亦得名為隨煩惱,然是根本煩惱所攝,非唯是等流性,是故得煩惱名,而不名隨煩惱。《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說:「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法。」由此即顯根本煩惱得名煩惱,亦得名隨煩惱,亦是隨他生故,忿等但名隨煩惱,不名煩惱,非根本故。

云何為貪?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

窺基:自此以下,別貪等六種煩惱。此即說貪。論言「有」者,是說後有,即唯是異熟三有果。言「有具」者,是說中有、煩惱、業、及器世間等,此皆三有具故。或無漏法亦是有具今大乘義,愛佛、貪滅是染污收,此皆與見俱生,緣無漏法而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窺基:此釋前文「生苦為業」。即是,若發業貪,若潤生愛,皆能令取蘊生,非唯潤惑令取蘊生。上二界中,由愛靜慮等故,彼諸煩惱因此增長,亦得令取蘊生。

願施:「愛力」即是貪愛之力,「取蘊」即五取蘊攝,由於五取蘊即是苦果,故說生苦為業

智周:《顯揚聖教論》卷1云:「能障無貪為業,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貪欲為業。」即說五種貪業。餘瞋等業,皆有五種,初、後二與此別,中間三與此同。
《瑜伽師地論》卷55云:「貪由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友,九、資具,十、後有及無有。」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

窺基:此解釋瞋。言「於苦、苦具」者,「苦」即三苦,皆能生瞋,瞋增唯由苦受,樂受雖與苦乖離,瞋亦可依之而生。「苦具」者,一切有漏法及無漏法但能生苦者,皆是苦具,瞋亦可依此而生。

願施:無漏不順苦,如何名苦具?

窺基:無漏法而苦故,如邪見等謗無無漏,而招惡趣之苦。又瑜伽論第五十八卷中說,迷滅、道諦,瞋亦親增,嫉滅、道諦故,即是亦說無漏法為苦具。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5云:「瞋事亦有十種,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妬,九、宿習,十、他見。瞋亦有十,如其次第依彼而生。」

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窺基:此釋前文「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即是,瞋令身心熱惱,必起不善性業,發惡業者必不善故。《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不安隱住者,謂心懷憎恚,多住苦故。」即是說瞋,與不安隱性惡行為所依。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窺基:此解釋癡。言「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者,意謂獨頭無明迷理,相應無明亦且迷事。

願施:此論前第五卷中說,獨行無明有主、非主兩種,主獨行唯見所斷,非主獨行通見、修斷,何故今判獨頭無明唯是迷理?

智周:上說獨頭無明迷理之言,是據瑜伽論文而說。《瑜伽師地論》卷58云:「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文中獨行無明,即是說主獨行,又非主獨行,多是迷理起,由此之故,基師從多分說獨頭無明迷理,而不言唯迷理

謂由無明,起疑、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窺基:此釋前文「一切雜染所依為業」。即是,由無明故,於諦等生猶豫,起邪見撥為無,而後貪等本惑、隨惑,次第生起,造諸惡業,乃復招後生諸雜染。此中是說由見道無明起者之生起次第,然由修道無明起者,則不必起疑及邪定,而是由無明起貪等故,造人、天業,復招後生雜染。

願施:此中「邪定」,即邪決定,何故基師解為邪見?

智周:有義,邪見多是由疑惑生,故「邪定」之言是但說邪見。餘見等等,戒禁取等,設是無疑,亦能生起,是故於此不說。智周更助一解,即基師解為邪見者,是通含五見,以五見皆不正故,並得邪名,有教為證,即《瑜伽師地論》卷58云:「邪見者,一切倒見,於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二者損減。薩迦耶見,邊執見、見取、戒禁取,此四見等,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謗用、謗果、壞實事等,心執增益所有諸見,一切皆名損減邪見。」亦如《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說:「邪決定者,謂顛倒智。」此顛倒智,即是包含五見。

願施:《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6云:「一切雜染者,要而言之,不出有三,所謂煩惱、業、生也。謂由下轉解,謂由無明力故,引起疑及邪見,貪等根本煩惱,忿等隨煩惱,斯即煩惱雜染因之而起。由煩惱故,造作有漏善、不善等諸業,由業習氣,能招後生五趣善、不善果,此即業、生二種雜染依之而生。故云,一切雜染所依。」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窺基:此解釋慢,文易可知。能障不慢,其「不慢」者,如前釋善法中所說。

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窺基:此釋前文「生苦為業」。即是,於勝德法及有德者,心不謙下,故受眾苦。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

窺基:此慢有七、九種,是於五法上生,五法即是上品、中品、下品及我,並勝德處。七慢者,如《大乘五蘊論》卷1說:「云何為慢?所謂七慢,一、慢,二、過慢,三、慢過慢,四、我慢,五、增上慢,六、卑慢,七、邪慢。云何慢?謂於劣計己勝,或於等計己等,心高舉為性。云何過慢?謂於等計己勝,或於勝計己等,心高舉為性。云何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心高舉為性。云何我慢?謂於五取蘊,隨觀為我,或為我所,心高舉為性。云何增上慢?謂於未得增上殊勝所證法中,謂我已得,心高舉為性。云何卑慢?謂於多分殊勝,計己少分下劣,心高舉為性。云何邪慢?謂實無德,計己有德,心高舉為性。」此即是於下品及中品起第一慢,於中品及上品起過慢,於上品起慢過慢,於我蘊起我慢,於未證之勝德起增上慢,即雖得少分,然於所未得謂己已得,於上品起卑慢,即雖他多分勝己,然己自謂只有少分不及,於勝德起邪慢,即雖己無德,然自謂有德。增上慢與邪慢二者何別?邪慢者是全無勝德,自謂是有,其增上慢者,則是己得勝德少,自謂得多殊勝。如是於五法處起七種慢,即於三品起四,於我起一,於德起二。九慢者,大乘中不見有文,小乘中,《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第一百九十九卷及《阿毘達磨俱舍論》第十九卷說有九慢,即從七慢中慢、過慢、卑慢,各分三類

願施:《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199云:「此九慢類,即七慢中三慢所攝,謂慢、過慢、卑慢。」《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9云:「然本論說慢類有九,一、我勝慢類,二、我等慢類,三、我劣慢類,四、有勝我慢類,五、有等我慢類,六、有劣我慢類,七、無勝我慢類,八、無等我慢類,九、無劣我慢類。如是九種,從前七慢三中離出。」

智周:有問,於劣謂勝,於等謂等,此既稱境而知,應無高舉,何名為慢?答云,即如《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47云:「如是雖實勝、劣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窺基:此慢,不論七慢、九慢,一切皆通見、修所斷。然小乘義,聖雖有慢而不現行,無修道我慢故。今大乘義,修道位中得有俱生我慢,是故慢類,聖者亦得現行。顯揚論及瑜伽論第八十八卷皆說,七慢,或是俱生,或是分別,故知九慢,得於道位起,無有過失。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88云:「復次,於三種處,唯諸聖者,隨其所樂,能如實記,非諸異生,除從他聞。謂諸行中,我、我所見,我非如實,若彼為依,有我慢轉,彼雖已斷,而此我慢,一切未斷,若無起依,我慢不斷,如故現行。當知此中二種我慢,一、於諸行執著現行,二、由失念率爾現行。此中執著現行我慢,聖者已斷,不復現行,第二我慢,由隨眠故,薩迦耶見雖復永斷,以於聖道未善修故,猶起現行。」此文即說聖者得有俱生我慢現行。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窺基:此解釋疑。此中說疑,迷於諦理,猶豫為性。瑜伽論第五十八卷中說,疑依五相差別建立,即依他世、作用、因果、諦、實。今此文中雖但言諦,然諸諦理即攝彼五法盡。此意,緣理,緣事,俱得起疑。然而疑杌為人之疑,非此疑惑。

願施:何以此中言諸諦理,即攝彼五法盡?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8云:「疑者,猶、豫二分不決定心所為性。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實中,心懷猶豫。」此中「實」者,滅、道收。「作用」是業,此即是因,及「他世」中過去,皆集諦攝,總相而言,過去為現在因故。未來及果,苦諦所攝。故《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亦云:「於諦猶豫者,亦攝於實猶豫,如其所應,滅、道諦攝故。」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

窺基:有大乘異師說,疑是以慧為體,何以故?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猶豫簡擇為疑故,又瑜伽論第八卷說,疑以異覺為體故。覺即是慧,決斷名慧,然而簡擇猶豫,異於決斷之覺,即是異覺,故疑以慧為體。此以論文為證。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8云:「疑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

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窺基:此以訓詞義解。即是,「末底」是慧異名,與般若無別體,義無差異,「毘末底」者,是於慧上加毘字助,「毘」字是種種義,故毘末底是種種慧,瑜伽論言異覺為疑,其「異」者,即是種種義。既然梵云毘末底是疑義,故知疑體即慧,豈別有體?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

窺基:有說,此疑別有自體,然論說疑是猶豫簡擇者,是由與慧同時之疑,或異時疑,令慧不決,故疑非即是慧。

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即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六煩惱中,見是世俗有,即是慧分故,餘五實有,別有性故。故知疑體,非即是慧,若即是慧,應同五見,則瑜伽論應說此疑是世俗有。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是諸煩惱,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見世俗有,是慧分故,餘實物有,別有心所性。」

助末底,執慧為疑,毘助若南,智應為識。

窺基:此說,汝以末底是慧,毘助之故,而說慧為疑體,則汝亦應以若南是智,毘助之故,而說智為識體。其實,毘是種種義,由助智故,變名為識,故毘若南非即是智。又如職吉蹉是治療義,毘職吉蹉是疑義,豈能以毘助職吉蹉故,而說疑體即是治療?

願施:梵文毘若南,此地云識。

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窺基:又且,末底等是字界,界是性義,毘字是緣,由緣助界之力,義便轉變,云何緣助界已,體尚是舊而未轉變?是故此疑,非即是慧。此師所說疑義,與顯揚論、對法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