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一項 第三能變識有六種


第四節  第三了別境識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窺基:上來已解第二能變,自此以下解第三能變識。就此第三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來分別,第一能變差別,第二自性,第三行相,第四三性,第五心所相應,第六三受俱起,第七所依,第八俱轉,第九起滅。雖有九頌,總束分為三段,一、明前四門義,即是第一首頌。二、明心所相應及三受俱起二門義,即是次六首頌。三、明依止、俱轉、起滅三門之義,即是後二首頌。此文即是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願施:九頌乃是「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
        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善謂信慚愧,無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捨及不害。
        煩惱謂貪瞋,癡慢疑惡見。隨煩惱謂忿,恨覆惱嫉慳,
        誑諂與害憍,無慚及無愧,掉舉與惛沈,不信并懈怠,
        放逸及失念,散亂不正知。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依止根本識,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
        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頌曰
  次第三能變  差別有六種
  了境為性相  善不善俱非

窺基:此舉第一頌,於中有四門義,如文可知。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辨了境能變識相。

窺基:此解頌第一句。能變有三,末那為第二能變,此第三能變居後,即次第二能變之後,故言「次中」。


第一項  第三能變識有六種

此識差別,總有六種。

窺基:此解頌第二句。即是,此第三能變有六種差別。六種差別,至下當知。

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窺基:何以言六?此解釋說,根與境各有六種差別,識隨彼等差異,故六種非多非少。又者,此能變識,既隨根、境而有六數,即明六種識得名時,非唯據一,是於根、境二處得名。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窺基:此下別釋依根名六根識。眼識乃至意識,此六識名,是依主釋,根是主故。對法論說:「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其中初句即顯此識得名,是依所依根故。

智周:對法論云:「依眼緣色。」即依所依眼根,識得眼名。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

窺基:有問:「既然眼識乃至意識得名,實是通依根、境,何以諸論皆但依根立名?」論主答云,隨根立名,以具有五義故,勝於隨境立名,故偏從根稱

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窺基:何謂五義?即是,依於彼根,彼根所發,屬於彼根,助於彼根,如於彼根。第一,依於根者,《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2說:「問:若了別色等,故名為識,何故但名眼等識,不名色等識耶?答:以依眼等,五種解釋道理成就,非於色等,何以故?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生故。又由有眼,識得有故,所以者何?若有眼根,眼識定生。」此中眼識,以二義故,說為依眼之識,即眼中之識故,及由有眼故。第二,根所發者,彼對法論云:「又眼所發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亦變異,色雖無變,識有變故,如迦末羅病,損壞眼根,於青等色,皆見為黃。」第三,屬於根者,彼對法論云:「又屬眼之識,故名眼識,由識種子隨逐於眼,而得生故。」此說生依,非染淨依、根本依及引發依。第四,助於根者,彼對法論云:「又助眼之識,故名眼識,作彼損益故。所以者何?由根合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境界故。」即說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非是由色合識令色有損益。第五,如於根者,彼對法論云:「又如眼之識,故名眼識,俱有情數之所攝故。」即說根、識二法俱是有情數,非彼色法定是有情數攝,故識如眼而名眼識。如是隨根五義,勝於隨境,是故諸論多說依根之名。

願施:如有迦末羅病者,於青等色皆見為黃,然此非黃見黃,自是意識,如何以此來證眼識?

智周:由眼根損壞故,令初眼識見不分明,而後意識見有錯亂,所以非黃見黃,故舉錯亂意識,證眼識有變異。

願施:第三,屬於根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釋云:「非染淨依至引發依者,意云,眼根等但與五識為生依,不與五識為染淨依及引發依等,是故藏為根本依,第七為染淨依,第六望五識為引發依,能引發五識生故,此等依既非生依,故是所簡。」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

窺基:有問:「既然以等無間緣依故,六識皆依意,何故唯第六識獨名意識?」解答有二,此為第一解,即雖六皆依意轉,然唯第六獨依第七識,以第七識為不共意根,餘五即非以彼為不共依,今依不共以立其名,是故獨名意識。如五識身,雖亦依意,然依自不共根以得名稱,是故名眼識等,不名意識,此第六亦如是,五義具故,獨名意識,無相濫過。

願施:前五及第八識亦皆依第七,何故稱第七為第六之不共依?

窺基:第七望五、八俱是所依望前五識是染淨依,望第八識是俱有依然為近而順生、不共依者,即唯望第六。今此論言「不共」,意顯近而順生,以第六種必隨第七種故,餘五等種則不然。

願施:何以第六種必隨第七種?

慧沼:第七識種生現行時,意識隨生,故說第六識種必隨第七識種,如眼識種依眼根種,此亦如是,故五、八種不說依第七識種,故第六名為意識,無相濫過。

或唯依意,故名意識。

窺基:第二解是,此第六識,若等無間緣依,若俱有依,皆是唯依意根,以所依唯意故,得意識名。眼等五識,通意、色為二所依故,不名意識。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眼等五至二所依者,意說眼等五識,非但依無間滅意根,亦依五色根。」

辨識得名,心、意非例。

窺基:有難:「第七、八識亦唯依意,應名意識,或第八識唯依於意,應名意識,第七識依於心,應名心識。」論主答云,此是約識(識有六種)相望辨名,不約心、意,第八名心,第七名意,非是此所比況,是故為例不成。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

窺基:此下別釋六識從境得名。此六識名色識,乃至法識者,是依釋,是能緣彼彼境之識故。

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窺基:了境名識,此六識名,即是隨境立名,順通識之義故。言「謂於六境,了別名識」者,即是解釋前句所言之「順識義」。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

窺基:若問:「眼識所了色亦是法,意識所了亦有色等,何故眼識不名法識,第六意識不名色識?」即答,前之五識唯了色等,所緣境界狹故,是故不名法識。第六識能了一切法,了境寬故,故不名色等識。

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窺基:此為別解。即是,十二處中別名「法」者,謂第六識所緣外處,別名為法,不是與餘色等五境共名法故。此之「別法」,唯第六識能了,獨從所了以得彼名,故唯第六識獨得法識名,亦即從不共義,得法識名。此中「能了」之言,是說見分,「別法」之言,是說相分,非是「別」字之上有「了」字故,遂作了別之解。

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窺基:由此道理,故六種識各得自名,互有所長,而無相濫過失。

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料簡。此說,隨境立六識名,其第六識一切時可,然前五識,須依五色根未自在時方可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即可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則五識隨境立名,就有相濫之過失。是故於五根自在時,但可隨根立六識名。論言「一根發識緣一切境,即是舉所依根,顯能依識如何互用

願施:何謂五根自在?

窺基:如《佛地經論》卷3云:「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初地已上諸位皆得現行,墮法流故,如實義者,佛果方起,以十地中,有異熟識所變五根,非無漏故,能依五識亦非無漏,有漏五根發無漏識曾未見故。於佛果上,此智亦不恒現在前,作意起故,數數間斷。」即說轉五識時,總有二解,或從初地即名自在,或如實義者,是成佛時彼成所作智方起。然有別義,即入地菩薩其無漏五識雖不現前,然後得智能夠引生五識,於淨土等中現神變諸事,此即五識一一通緣一切別異境界,不思議力所引生故,如是而名五根自在。或有別義,即是七地以前菩薩,由有煩惱現行不絕,未殊勝故,不名自在,八地以去,煩惱永不現行,意識純無漏起,引生五識,可得互緣,方名自在。

願施:如何諸根互用

窺基:諸根互用者,即一根發識能緣一切境,有二異說。第一師說,一根發識,實能緣一切境,於中有二種義,第一義云,一一識體轉用成多,非是轉體,故非受等亦能轉成想等,而是如第八緣於五塵,亦得自相,不可難言此是壞根不壞境等。第二義云,若如前義,恐壞法相,故應但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一根發識,識用雖廣,然非得餘一一自相。例如,眼、耳根得餘三塵時,若須至於塵方能取,即壞根不壞境,若不須至塵即能取,則壞境不壞根,如此即有過失,其餘三根取色、聲時,亦皆有此過失。第二師說,一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而是以諸根用,各遍一切境故,名為諸根互用,否則便壞法相,成為心王亦應有心所用,而能取別相等。

慧沼: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以上二說,三藏法師意取第一師第二解。第一師第一解是說,五識各各能緣一切境,皆得自相,無有壞根、壞境之過。言根須與境離、合者,是據因位非自在說,若據果位得自在者,即無此障。又如第八識雖緣諸境,皆得自相,然無壞根、境之過。故此諸根互用,是以果位識體有多功能,而得成立,非體轉變為餘法體,是故不得難云:「見色名眼,若亦許眼聞聲等,則能造名四大,應許色等亦成能造。」此諸根互用是功能,彼色等成能造是體轉變,若色能見,汝得以色能造為例為難,然見色是眼功能,非是體轉變。第二師義,即是各識還依自根緣於自相,如此實應不名諸根互用。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麤顯、同類境說。

窺基:彼莊嚴論第三卷菩提品中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此功能唯在成所作智中,唯在佛地,彼論是一、依麤顯境,二、依同類境而說。《佛地經論》說如實義者,如來成所作智,實緣一切皆無障礙。故知,言了色名為眼,是且依小聖、異生身說,若據佛位,了觸亦可依眼,此文為證。是故,隨根、隨境二種立名,但以第一隨根稱,方通自在位,而無相濫過失。

願施:諸佛成所作智緣真如否?

窺基:西方師有二說。一云,許緣真如,佛智通緣一切境故。二云,不緣真如,成所作智唯緣事智。准依此論下文所說,即是以第二解為勝,然甚難知。

智周:《大乘莊嚴經論》卷3云:「偈曰:如是五根轉,變化得增上,諸義遍所作,功德千二百。釋曰:此偈顯示轉五根變化,此變化得二種增上,一者,得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界故;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願施:《佛地經論》卷3云:「成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唯緣五種現境,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故。如實義者,成所作智亦緣一切,於一切境皆無障故。莊嚴論說,成所作智,於一切界,起種種化,無有數量,不可思議,作諸有情一切義利。此經中說,成所作智,起作三業諸變化事,決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宣說對治,作四記論,受領去、來、現在等義,若不普緣一切境界,無此功能。又說,佛心無障自在,一一皆能照一切境,但作意力,或緣一法,或緣一切。且說五根於五境轉,不言唯爾,故不成證。」

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窺基:《佛地經論》第六卷廣解此成所作智之義,於中說三業化,合有十種,即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語化亦有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揚語化。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此文所說「決擇有情心行差別」,即是決擇意化,是說決擇有情八萬四千種心行差別,如《佛地經論》卷6云:「如賢劫經廣說其相,所謂最初修習行法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體波羅蜜多三百五十,一一皆具六到彼岸,如是總有二千一百,對治貪、瞋、癡及等分,有情心行八千四百,除四大種及六無義所生過失,十轉合數八萬四千。」言「作四記等」者,亦如彼論所說,攝在領受意化之中,四記即是一向記、分別記、返問記、置記,此中復有人四記、法四記之不同。由此可知,成所作智遍緣諸境,故有此等功能。

智周:言「三百五十」者,是說從初修習到彼岸法,至最後分布到彼岸法,總計有三百五十種到彼岸法,一一到彼岸法中皆具六度。故三十七道品、六波羅密、四攝無畏、十力、十八不共法等,皆是三百五十中法。
言「六無義」者,以六塵等,有情耽染而無義利,故名六無義,或名六衰,能衰有情所有善法故。

願施:人四記,法四記,如《瑜伽師地論略纂》卷6云:「人四記者,於法實相,如問如來法身是真覺性等,應一向記,言爾顯了。問人果勝劣,應分別記,望天為劣,望餘為勝,隱密非顯了問義,亦非一向門。問人勝劣,應詰問記,汝何所方?如是展轉,觀彼曲意,返詰無窮。問實有情作者、受者,應捨置記。法四記者,於法實相,問真如常耶?應一向記。問諸有情身中業果,其異熟當定生耶?潤惑盡者,異熟不生,潤惑未盡者,異熟當生。觀其諂意問請說法,但應返問,不應開釋。問蘊實法當為有無耶?應捨置記。記謂記別,記別解脫故。」

智周:言四記者,《佛地經論》卷6說:「此中顯示,受領意化,化意業相。受相應思,能動其心,令受苦樂,是故說名受領意業。成所作智受相應思,能起化故,名化意業;成相分中現化意業,名化意業。於四記問,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如實了知一切問已,領三世等無量法義,如實了知一一自體,如實知已,隨其所應,一一記別,無有顛倒。言四記者,一、一向記,二、分別記,三、反問記,四、默置記。一向記者,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分別記者,如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一耶?如是等問,應分別記,此義不定。反問記者,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為上為下?佛法僧寶,為勝為劣?如是等問,應反問記,汝望何問?默置記者,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為善為惡?石女兒色,為黑為白?如是等問,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此中反問記者,以彼所問之法,據相待言,勝劣不定,故須反問。且如三寶,若據師資,法為最勝,若據起說次第,即佛為勝,由佛出世方說法故。又內外道皆有三寶,望外三寶,內三寶勝。如是須作反問,若不反問,隨答勝劣,即有非難而生,難以平息。此中默置記者,以彼所問是戲論故,應答彼言:「此不應作記別。」即不解答彼問,名默置記,非是總無言語,名默置記。

願施:《佛地經論》中言身化者,有現業果化,現根、心等,然《瑜伽師地論》卷98云:「又諸聖者變化神通,於其四事不能變化,一者根,二者心,三者心所有法,四者業及業異熟。」二論豈不相違?

窺基:准此論第十卷中說不化心者,是據二乘等說,業果等化亦是。故知在佛,通能變化,由於佛遍知一切境,故有此能。又佛雖能化此,然而無實勝用,故名不化,說名似化亦得。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麤顯極成,故此不說。

窺基:此釋何故頌文不辨六轉識所依根及所緣境。頌中不說,以二因故,一、色麤而且顯,二、諸論皆有,彼此極成,故本頌文,更不別說。此中「所依」,是說不共依根。本頌之中,於初能變,唯明所緣,不明所依,於第二能變,俱明所依、所緣二種,於此六識,明共所依,不明所緣及不共依,以麤而且顯,又復極成故,頌文略而不說。

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窺基:此意,隨前解釋第一門義之便,已經廣論不共所依,於後解釋第二、三門義時,亦當乘便說明所緣,即從下文「如契經說,眼識云何」開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