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九節第二項第四目 五事相攝


一 相、名、分別等

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窺基:第四門,五事相攝。此中所言五事,有二種,於下即知。

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窺基:此總答說,相攝不定。

謂或有處,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別、正智,圓成實性攝彼真如,遍計所執不攝五事。

窺基:三性、五事相攝,有多種說法,此為第一種說法,即瑜伽論第七十四卷、及顯揚論第六卷、第十六卷中說,前四事是依他起攝,後一事是圓成實攝,遍計所執不攝五事。此中所言「五事」,乃是相、名、分別、正智、真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卷有廣解。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74云:「問:三種自性,相等五法,初自性,五法中幾所攝?答:都非所攝。問:第二自性,幾所攝?答:四所攝。問:第三自性,幾所攝?答:一所攝。」

彼說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詮,說名為相,似能詮現,施設為名,能變心等,立為分別,無漏心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不說能、所詮,四從緣生,皆依他攝。

窺基:彼瑜伽論等說,有漏心、心所之所變,分為名、相二種,能詮、所詮異故,能變唯一,立為分別。有漏心、心所有戲論,有能、所詮,故得起名、相等,無漏心等,則不如此。餘文可解。此是辨明有體五事,故不攝遍計所執性。

或復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別,遍計所執,唯攝彼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

窺基:此為第二種說法,辯中邊論第二卷中有頌文說此義。

智周:《辯中邊論》卷2云:「頌曰:名遍計所執,相分別依他,真如及正智,圓成實所攝。」

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餘名分別,遍計所執,都無體故,為顯非有,假說為名,二無倒故,圓成實攝。

窺基:彼論是約見、相分門而言,不約詮門。前之說法是約詮門,今此是依見、相二分,即以有漏心、心所之相分,名「相」,設是能詮之名,亦「相」中攝,是見分相故,餘自證分、見分等,皆名為「分別」,能緣性故。此相及分別二,皆是緣生,故是依他起攝。遍計所執,都無實體,為了顯其非有,故假說彼性為五法中「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事,皆無顛倒,體是無漏,能緣、所緣俱斷漏故,故為圓成實攝。

或有處說,依他起性,唯攝分別,遍計所執,攝彼相、名,正智、真如,圓成實攝。

窺基:此為第三種說法,如文易解。《入楞伽經》卷7 五法門品〉,及《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4中所說,正與此同。

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見分等,總名分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遍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

窺基:彼經所說之義,如文可知。言「遍計所執能詮、所詮,隨情立為名、相二事」者,即是隨依他起之能計心,假立所執能詮、所詮,而為名、相,由多是依名而計於義,依義而計於名故。然而遍計所執,體實都無,實非名、相。瑜伽論第七十六卷中說,遍計所執依於相、名,與此相同。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76云:「復次,德本!相、名相應以為緣故,遍計所執相而可了知。」

復有處說,名屬依他起性,義屬遍計所執。

窺基:此為第四種說法,即是世親《攝大乘論釋》第五卷所說。彼釋名、義而云:「由此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彼文所說名、義,與此論有異,此論之意,名者,即是五法中名,義者,即五法中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名、義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作對舉

智周:若以攝論名、義二體,攝此五法名、義體者,便成相違。此五法中義者,即相、分別,體即依他,而彼攝論安立義者,為遍計所執性,如是以無攝有,豈不相違?

願施:世親《攝大乘論釋》卷5云:「如依他起自性,遍計所執分,雖顯現可得,而非稱彼體,為顯此義故,說『由名前覺無,稱體相違故』等。若依他起、遍計所執同一相者,應不待名於義覺轉,如執有瓶,若離瓶名,於瓶義中無有瓶覺,若此瓶名與彼瓶義同一相者,瓶覺應轉,以非一相,是故不轉。由此名、義,若體相稱,則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又於一義有眾多名,若名與義同一相者,義應如名亦有多種,若爾此義應成多體,一義多體則成相違。」

彼說有漏心、心所法,相、見分等,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說為名。

窺基:彼論所說「名」者,如文所解。此中「等」者,等取自證分及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彼論中世親釋云:「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

遍計所執,隨名橫計,體實非有,假立義名。

窺基:此說,遍計所執,隨於彼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義非是實有,而是假立義名。彼論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即是於非義中假立義稱,此是但有所執之義,無有隨依他之名故。由此之故,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以此圓成實,不可成為遍計所執之所依故,而說之為名,亦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而假立為義故,所以俱非名、義二攝。

諸聖教中所說五事,文雖有異,而義無違,然初所說,不相雜亂,如瑜伽論廣說應知。

窺基:諸聖教中所說名等五事,由上四種說法,可知文雖有異,然而皆是依理為言,各據一義,所以並不相違。然諸說中,以第一種說法不相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卷中所說三性


二 所詮、能詮等

又聖教中說有五相,此與三性相攝云何?

窺基:此下辨明第二種五事與三性之相攝。此中所言「五相,即是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

所詮,能詮,各具三性,謂妄所計,屬初性攝,相、名、分別,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真如、正智,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變似能詮相故。

窺基:此明所詮、能詮二相,各具三性。即虛妄所計之所詮諸法、能詮諸名,是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得為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是相故。是故今此相、名、分別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此是唯說染分依他。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此是依無顛倒義釋圓成實性,故攝正智,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是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1釋云:「如何正智亦是所詮?答:正智證如,體不相離,智與真如平等,故正智少分亦是所詮。又法華經云『諸佛智慧甚深無量,其智慧門難解難入』,門即是教,故是能詮,智慧是理,智即所詮,故正智少分同真如,是所詮攝。正智少分是能詮者,以後得智變似無量名、句、字,故云後得智亦是能詮,論云『後得變似能詮相故』,如是所詮、能詮屬圓成實,無顛倒故。」

二相屬相,唯初性攝,妄執義、名定相屬故。

窺基:此說,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是遍計所執,妄計之名與義定相屬故。

彼執著相,唯依他起,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窺基:此說,執著相,唯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故是依他,所執著者,即所遍計,此亦依他,亦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不執著相,唯圓成實,無漏智等為自性故。

窺基: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是圓成實性故,所以不執著相,是圓成實性攝。五相中,相屬、執著、不執著三種相,是別約三性增勝之相而語,故說各是遍計所執、依他起、圓成實性攝。《顯揚聖教論》卷16云:「當知,依三自相建立五相。所以者何?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實相。」所說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相屬相,亦有後之二性,若約有執說二相屬,由於所執是無,則二相屬相可是計所執性,若約所執性之所依則能、所執二相相,並是依他性,若但約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此論中是約所執而語,故說二相屬相唯遍計所執攝。第四執著相者,亦有前後二性,彼執著相,若是約所執著,遍計所執性,若約所依,亦通圓成實性。今據能執著心而語,故言唯是依他起攝。第五不執著相,亦有前之二性,此既於體是無之法,不可執著,即是亦通遍計所執,又若約無執著之心,則依他起亦有。今此約全非能執著而語,故言唯是圓成實攝

然而瑜伽論第八十一卷,及顯揚論第十二卷中皆說,所詮相者,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者,謂遍計所執自性相,二相屬相者,謂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者,謂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不執著相者,即了知遍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彼論意說,所詮者,即是依他、圓成,彼皆有實自體而可為所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故不可詮。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是故非此所詮攝。能詮相者,唯是計所執,彼二論各自解釋說,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此即顯示計所執無體,唯有能詮之名,是故但說能詮計所執性。然而於實,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乃各據一義而說,故彼二論與顯揚論第十六卷,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者,彼論所言「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即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而起能計心故。第四執著相者,彼論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即是依他起性。由前明知執所依止者,是遍計所執,故知第四執著相者,是依他起,依止所執而起能計心故。第五不執著相者,是說染依他之解脫,及解脫正知,此皆圓成實攝。彼論既言「了知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解脫、正分別,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而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此意,了知遍計所執是無,及斷染依他而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由前解釋可知,此五相中,所詮、能詮二相,雖諸論各據一義故,所言不同,然不相違,後相屬、執著、不執著三相,諸論所說皆同,理亦不違。

願施:此五相者,《瑜伽師地論》卷81云:「復有五相,一者,所詮相,二者,能詮相,三者,此二相應相,四者,執著相,五者,不執著相。所詮相者,謂相等五法,如五事中已說。能詮相者,謂即於彼依止名等,為欲隨說自性差別所有語言,應知此即是遍計所執自性相,此遍計所執自性有差別名,所謂亦名遍計所執,亦名和合所成,亦名所增益相,亦名虛妄所執,亦名言說所顯,亦名文字加行,亦名唯有音聲,亦名無有體相,如是等類差別應知。此二相應相者,謂所詮、能詮更互相應,即是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者,謂諸愚夫,無始時來,相續流轉,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不執著相者,謂已見諦者,如實了知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解脫,若正分別,如思所成地,應知其相。」顯揚論第十二卷中所說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