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八節第一項 正釋頌文


雖有內識而無外緣,由何有情生死相續?

窺基:此為寄問以發論端。即外人問,雖知論主已明唯有內識,然既無有心外實緣,我、法皆是假說,則一切有情是由何法故生死相續?

頌曰:
   由諸業習氣  二取習氣俱
   前異熟既盡  復生餘異熟

窺基:此舉頌答。頌中上二句,是答相續之所由,下二句是正答相續。下長行中,對於此頌,有四種解,故於第一解後,言三「復次」。

論曰:諸業,謂福、非福、不動,即有漏善、不善思業。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一解。此解第一句中「諸業」。以業有三,故言「諸業」,業義如前第一卷中已解,福等三業,如對法論第七、八卷,及瑜伽論第九、五十三卷等皆有解。「福」者,是殊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愛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境雖移轉,如生得散善,然亦從於定,總名不動。福業者,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前者是說人、天總業,後者是說五趣別業,既言五趣,即攝地獄,地獄之中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及別相似之業,名為善業;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根等。又解,是約六趣為論,則此五趣即是除地獄取非天,此五趣中皆有善業所感果故。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受不善業」,此中初句是說感三惡趣總業,後句是說五趣別業。不動業者,瑜伽論云「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善業。」此中前句是說總業,後句是說別業。然此三業通身、語、意,意業通於三界,身、語業唯二地,彼下二地有尋、伺故。業體性者,即是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思遊履身、語,起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性,非善、惡性,故非業體,業唯以思為體。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福業者,謂欲界繫善業,非福業者,謂不善業,不動業者,謂色、無色界繫善業。」
《瑜伽師地論》卷9云:「福業者,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非福業者,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受不善業。不動業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善業。」

業之眷屬,亦立業名,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窺基:五蘊性之善、不善律儀,實為業之眷屬,故亦立名為業。何以眷屬亦說為業?以業眷屬皆與業同,同招引、滿異熟果故,故亦名業。

智周:律、不律儀,既名為色,為業眷屬,助招引、滿之果,於理無違。

此雖纔起,無間即滅,無義能招當異熟果。

窺基:此現行業,雖纔起已,更無異間,而便即滅,無別義理,能招當來真異熟果。若爾,此業如何感果?

而熏本識,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說為習氣。

窺基:此下解頌第一句中「習氣」。此說,然而現行之業,正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是業氣分熏習所成,簡曾、現業,故名習氣。

窺基:此釋何以名為習氣。論言「是業氣分」,是解釋「氣」,論言「熏習所成」,是解釋「習」,即由現業氣分熏習所成,名為習氣。此由現業氣分熏習所成之習氣義,不同外道、小乘所計。無慚外道是計,業皆宿昔所作,並是過去曾有。化地部等是計,業入過去,現皆有體。薩婆多等是計,過去曾業有體。順世外道是計,一切果皆唯現業所得,即作業時,現即受果。今此習氣,理不同彼,是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遮簡彼所計曾業於過去世有用,現在仍有業體。又此熏習所成種子,非是作業之時即受果,而是於後時,或經一生多年,或經多生等,方始受果,故遮簡彼所計現作業時現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此即解釋頌中「習氣」二字。總合此上所說,解頌文第一句中「諸業習氣」訖。

如是習氣,展轉相續,至成熟時,招異熟果,此顯當果勝增上緣。

窺基:此善、不善之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故為彼果勝增上緣。言此是增上緣者,以非是與果同性故,亦非能親辨果體生故。

相見,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攝。

窺基:次解頌文第二句中「二取」。此有八解,一者相、見,即取彼實能取及實所取,而名二取。二者名、色,色是色蘊,名是非色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境。前言「相見」中相,亦通取無為,以無為為本質故。今此「名色」,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以不離心等故。三者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之異熟,名之為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本、末二種異熟,名為二取,取謂愛樂執取、緣取。或者,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如是本、末之法,攝一切法盡。「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以一「」字,通上四處,此是單取,又有重取之義,即是取前第一處中能取、所取,取下三處中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即是現行之取,皆是二取所攝。

智周:前言「相見」中相,亦通取無為者,是以體相、相狀,俱名相故,故攝無為。
前言「餘識別報品」者,此中餘識乃攝報與非報,如第七識心品,不是業感。
前言「故有八解」者,以單、重二取各有四種解故。

願施:前言「即彼上四取」者,謂即是彼相見等四處上之四種取,此有單取、重取二義單取義者,即是於彼四處之取,此有四種,重取義者,即是取彼四處中取,此亦有四,故說「彼取」有八種解。

彼所熏發,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

窺基:此釋頌文第二句中「二取習氣」。即彼八取之所熏發,能親生彼八取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為二取習氣。此意即是,前四處中八取,皆有所生、能生二義,故所熏生,名為習氣。此中二取習氣,通於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

願施:前四處中,其本、末者,若以唯約異熟為解,便非能熏,能熏既無,即無所熏生之習氣,如何本、末異熟得有能、所生義?

窺基:此本、末異熟為所取故,亦具能生、所生二義。即名言種子,是由前七識取本、末二異熟而熏生,此名言種子,非善、不善,但是無記親生之種,能生本識及餘異熟,故本、末二異熟,具有能生、所生二義。

智周:此即本、末異熟自不能熏,但是所取,而名為取,然亦具有能生、所生二義。本、末二名言種,是由能熏七識熏得,此所熏種後能生起本、末現識,故本、末二,得有能生、所生二義。

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

窺基:此「二取習氣」言,欲顯何義?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彼心相應法,以此二取習氣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此即簡別前之業種為其因緣,亦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今此文中以心為主故,而但言生心,實則亦通五蘊。此當來世之言,或約一剎那分位三世,或約生死三世等皆得,其義可知。以上解頌文第二句中「二取習氣」訖,下解「」字。

俱謂業種、二取種俱,是疎、親緣互相助義。

窺基:頌言「俱」者,謂前諸業種子及此二取種子俱,同時感生異熟果。此義非如小乘因果必不同世,而是作因之時與受果時,雖世不同,然種正受果時,必定與果同世,以過去世、未來世無體性故,。

願施:此意,業種是異熟果之增上緣,是疎緣,二取種子是異熟果因緣,是親緣,由此親、疎二緣俱時互相助故,方得生異熟果。

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窺基:由業感生異熟果,勝故,顯故,故頌先說業種,而非先說因緣。至此解頌第二句訖。

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

窺基:此解頌第三句中「前異熟」三字前異熟」者,即是前前生業之異熟果。「異熟果」者,顯示通總異熟與別異熟。以過去世多生之業,今時同於一身受果,故謂前前生業之異熟果,非唯一生之業而名「前前生業」。

餘異熟者,謂後後生業異熟果。雖二取種,受果無窮,而業習氣受果有盡,由異熟果性別、難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

窺基:此解頌第四句中「餘異熟」三字。「餘異熟」者,即是後後生業之異熟果。雖二取種子受果無窮,然而業習氣受果有盡,此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故,二者難招,雖由業招得果,然必異世果方熟故,故業習氣受果有盡,例如沈麝、穢草而有萎歇。其等流果及增上果,則是一者性同,體性相順故,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其所熏種,即能生果,故二取種子易感果。此中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故,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為俱生因,及與自種為同類因故,增上者,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故說具性同、易感二義。又者,種子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而業種望彼現行及種,皆為異性故,但是異熟。

願施:親因緣種熏生時,望此種生現果時,二者為定別世,如異熟種,為許亦同一期身世?

智周:世者,有剎那、分位、生死之三時差別。若所熏種,其所生現果,與能熏現行,隨諸世義,必不同世,無有一念而有二現行故。諸所熏種,望所生果,許有同世,如種子自類相生,亦名果故,即分位世同,又諸名言種子,皆得名為二取習氣,其善、惡等種於生善、惡等現行時,即是剎那世同業所感識之諸名言種,望所生現果,世可不同。

願施:言「後後生業」者,是相對於前前生業而說,即是前前生業後之後後生業,非是前前生業異熟果後之後後生業。

由感餘生業等種熟,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復別能生餘異熟果。

窺基:此釋頌文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以及第四句「復生」二字。即是,由於能感當來餘異熟果生之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成熟業種,復別能生後餘異熟果起。此意即是,先果盡時,後果業種已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恆不斷絕。此中言「由感餘生業等種熟」者,是解「由」字,由者,緣由之義。言「前異熟果受用盡時」者,是解「既盡」二字。言「復別能生餘異熟果」,是解「復生」二字。

由斯生死輪轉無窮,何假外緣方得相續?

窺基:由此所說業果無斷,故知,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須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是結答。

此頌意說,由業、二取,生死輪迴,皆不離識,心、心所法為彼性故。

窺基:總說此頌之意,即是,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非是由心外法令生死相續,是以業及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生死相續,心、心所法,為彼生死因果之體性故

願施:論言「心、心所法為彼性故」,此中「彼」者,是指業、二取、及異熟果,故基師說彼為生死因果,生死因者,即是業及二取,生死果者,即異熟總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