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釋第七門觸等相應。此即外人乘前文勢起問。
窺基:此舉頌「及餘觸等俱」回答。此中「不爾」及「故」三字,是釋者所加,以第七識非唯有四心所相應故,故言「不爾」。頌中有「餘」字,遂有諍論生,下有二解,一謂四惑之餘,即下第一師第一解,二謂觸等之餘,即下四師之解。
窺基:此為第一師義,即先以二義解「餘」字,次釋「及」字,後明何以此意無餘心所。此說,第七識總與九心所相應,即是前說四惑,以及彼四之餘觸等五法,意與觸等遍行定相應故。此為「餘」字之第一解,即是四惑之餘。
願施:何處教文說此觸等五法,遍與諸識相應?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55說:「問: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法俱起?答:五,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又《瑜伽師地論》卷3亦云:「問:如是諸心所,幾依一切處心生,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答:五,謂作意等,思為後邊。」
窺基:此為「餘」字之第二義。即是,恐此意俱觸等五法,同前異熟識俱觸等五法,亦是無覆無記性攝,為顯此意俱觸等五法性,異於彼異熟識俱觸等五法性,故置「餘」字。
願施:若如是解,何故本頌後文重複說「有覆無記攝」?
窺基:此中言「餘」,為顯異於前無覆無記性,然猶不知此為何性,故頌復言有覆無記,以分別其體性。
窺基:此師但以合集義來解釋「及」字。即是,前四煩惱,後五遍行,合與此識相應。此意,為顯非唯前四法與此識相應,故置「及」字,合集九法,令知有九法與此識相應。
窺基:欲希望從來未遂合事,此識任運恒緣遂合境,常執為我,無所希望,故此識無有欲。若於過去、未來而起希望,則已遂合者即是念,未遂合者即欲,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亦說,於所愛事有欲生故。今此是於非佛言未遂合事,非說於佛有未遂合事,故不相違,下文說諸心所,亦皆准同此釋,但約因位。
窺基:勝解但能印持前所疑事、不明了事,此識恒常決定計我非餘,非是先有疑及曾未了事,今方印可,故此識無勝解。此約因位而言,非是佛果行相,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亦說,於今決定勝解生故。
窺基:念能憶昔曾所串習之事,即是曾所習事,現在已滅,今起追憶。此識,非有我境已滅今生追憶之事,境恒有故,故無有念,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亦說,於串習事念方生故。
窺基:定唯繫心專注一境,由加行心趣求一境,唯緣本質一法,此識任運剎那別緣,不深趣求專緣一法,故無有定,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亦說,於所觀事其定方生。
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窺基:慧與我見不並,慧即我見故,如《瑜伽師地論》卷55說:「見世俗有,是慧分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說:「欲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希樂。勝解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印可。念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趣明記。三摩地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順趣向為審慮依,心一境性。慧云何?謂於彼彼境界,隨順趣向簡擇諸法,或如理觀察,或不如理觀察,或非如理、非不如理觀察。 …… 問:此不遍行五種心法,於何各別境事生耶?答:如其次第,於所愛、決定、串習、觀察四境事生,三摩地、慧於最後境,餘隨次第於前三境。」
窺基:善十一法,體非染故,非與此識相應,與此俱者唯染法故。
窺基:此師之意,忿等隨煩惱,是依根本煩惱前後分位差別而建立,離根本惑無別體故,如對法論云忿等皆假,故忿等二十不與根本煩惱並生。此識恒與四根本煩惱俱,無始以來前後一類,分位無有差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慧沼:此師意說,二十隨惑,雜集論說皆是假有,是依根本惑之分位而立,此識俱惑,則是恒無間斷,無有分位差別,故不得並。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當知忿等,是假建立,離瞋等外,無別性故。」
窺基:四不定心所中惡作,非與此識相應,其文可解。
願施:四不定心所者,即是悔、眠、尋、伺。悔即惡作,此論第七卷云:「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
窺基:睡眠若起,必依身心沈重惛昧,此是內緣,外眾緣力,即是病等,或涼風等。此睡眠是有時暫起,如對法論第一卷末所說,即是間斷,非恆相續。此第七識,所藉緣少,無始以來,唯是一類內執,不假外緣而起,故無睡眠相應。言「無始一類」者,簡別其餘內緣,言「內執」者,簡別外緣,是故此識所藉緣少,不同睡眠。
窺基:尋、伺二法,並依外門,緣外境而生故,多是依身、語門轉故。尋是淺推,伺是深度,尋麤發言,伺細發語。此識唯依內門而轉,緣內我而生故,又唯一類執我,無有淺深推度、麤細發言,是故不與彼尋、伺俱。是故,此識相應唯有九法。
窺基:此是第二師等重釋「餘」字。此文總釋而言,頌中「餘」字,其義非是前第一師解。何以得知?頌說此觸等五是有覆無記故,即知「餘」字,不是簡別前無覆無記性,頌既言「有覆無記攝」,即是明自體性,明自體時,足以簡別前無覆無記性,頌主何須再以「餘」字別簡?此即破前師解「餘」字之第二義。又彼師解「餘」字之第一義,是說此「餘」即是四惑之餘,即是觸等五法。若是如此,頌應但言「及觸等俱」,有誰不知觸等五法即是四惑之餘,頌主何須更說「餘」字?然而頌文更說「餘」字,故知「餘」字但顯觸等之餘,若不如此,則此意就缺隨煩惱相應,根本煩惱必與隨煩惱相應故,是故此中「餘」字,定是顯隨煩惱。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4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故知,五隨煩惱遍與諸染心俱。下立理證。
窺基:此為《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文。此文之意,離惛沈等,則不成染,惛沈是無堪任,「等」者,是等取餘掉舉等四。何以得知?對法論第一卷說,惛沈者,無堪任為性,掉舉者,不寂靜為性,不信者,不忍等為性,懈怠者,心不策勵為性,放逸者,不防護有漏為性。故知,若離無堪任等,染性不成。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
窺基:此說,煩惱起位,心稱染污,故染心位,定有彼五隨煩惱俱。
窺基:此釋所以。即是,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及放逸。無堪任即惛沈,囂動即是掉舉。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
窺基:此下會通相違。此文會違掉舉貪分。有問:「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於瞋心時有,而言通染心?」此師解答,掉舉遍通一切染心,即瞋起時,亦是定有掉舉自性,然貪起時之位,掉舉增盛,多順貪故,故諸論但說掉舉是貪分。此掉舉實有體,是世俗有,故遍染心。
願施:世俗有者,是否必定別有實體?
窺基: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起,體是實有,而於癡起之位,以相增故,但說此二以為癡分。然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若是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則善、無記心位,此眠與悔即應非有,若是如此,如何可言此眠與悔遍三性心?對法論言此二遍三性故,瑜伽論對於四不定法,亦但言尋、伺是假有故,故眠、悔別有體。此文之意,眠、悔體是實有,說為癡分,來例掉舉說為貪分,何義不同?
窺基:有問:「若以此說五法遍諸染心之文為正,何故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六隨煩惱遍諸染心,第五十八卷說十隨煩惱遍諸染心?」此師答云,彼二文是俱依別義說之為遍,非是實遍一切染心。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即說六隨煩惱遍諸染心。又《瑜伽師地論》卷58云:「隨煩惱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隨煩惱,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所繫。」即說十隨煩惱遍諸染心。
窺基:此師解釋,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六隨煩惱遍諸染心者,是依二十隨煩惱中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於染位中具有三種義故,故言六法遍諸染心。彼三種義,即是一、解通麤細,二、通二性,三、通障定、慧。今此言「二十」者,簡別邪欲、邪勝解二法及不定四法,不取別境染分為體,故簡邪欲及邪勝解,然妄念、散亂、不正知三法是癡分故,為二十隨惑攝;不定四法,瑜伽論說名隨煩惱,然今但約二十而說,是故簡別。論言「隨煩惱」者,簡去十種根本煩惱。言「解通麤細」者,顯此行相通麤細位,即簡除前忿等十法,彼行相唯麤故。言「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別無慚、無愧二法,彼二行解雖通麤細,然唯不善。言「通障定、慧」者,顯此六法障定及慧二法,俱是相顯,簡除惛沈、掉舉二法。惛沈、掉舉二法,但是別障定、慧,非俱通障,如對法論說,惛沈障毘鉢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論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慧。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復次,隨煩惱自性云何?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惡作、睡眠、尋、伺,如本地分已廣詮說,如是等類,名隨煩惱自性。」此中即說不定四法,名隨煩惱。
論言「解通麤細」,「解」者,是說行解,即是行相,《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4云:「解者,行相也。」「麤」者,是說分別煩惱,行相麤,唯不善。「細」者,是說俱生煩惱,行相細,有覆無記性。
窺基:此師解釋,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十隨煩惱遍諸染心者,是依二十二隨煩惱中十種隨惑,於染位中具有二義故,故言十法遍諸染心。彼二義者,一、解通麤細,二、通無記、不善二性。十隨惑者,即是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及不正知。論言「二十二」者,顯示邪欲、邪勝解攝在此中,即取別境染分而成,忘念、散亂、不正知三法及邪欲、邪勝解,皆彼別境少分故,此亦簡除不定四法。論言「隨煩惱」者,簡除十種根本煩惱。言「解通麤細」者,顯此行相通麤細位,即是簡除忿等十法。言「二性」者,即通無記、不善二性,簡別無慚、無愧。是故,此集論文及彼瑜伽論中二文所說,皆不違理,亦非相違。
窺基:此申自義。即是,此第七識相應心所總有十五,包括前說九法、五隨煩惱及別境中慧,以彼慧即是我見故。
窺基:有問:「豈一心中二慧得俱?」此師答說,我見雖是別境慧攝,然而五十一心所中,義有寬、狹差別,故開為二,一、別境慧,通三性及九地,二、見,唯染污性,亦通九地。
窺基:此下顯無餘心所之所以。
窺基:此師答云,忿等十法,行相皆唯麤動,此識審細,故無彼十法俱。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
窺基:彼無慚、無愧唯不善,此識是有覆無記性,故非彼二相應。
窺基:散亂令心馳流外境上轉,要緣外境方起,此識唯是緣內審度,故無散亂相應。此師意存散亂別有實體,是緣外境而起,以或有間斷故,不遍一切染心,所以此識中無。此第七識,一、恒故,二、內執故,三、緣一類境而生故,不外馳流,是故無散亂俱。
願施:論言「故彼非有」,是說故彼散亂,此識非有。
窺基:彼不正知是緣外境而生,多起外門身、語、意業,違越軌則,此識唯是緣內執我,是故非與彼俱。言「違越軌則」者,以不正知緣於外境,而有染污身、語、意三種業生,違越善故,名為違越軌則。
窺基:此言無餘心所,例與前師義同,故不別說。忘念、邪欲及邪勝解,是別境少分故,故此中不別說。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師之義。此文標宗,即是立彼六種隨惑遍諸染心。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瑜伽師地論》卷55云:「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與一切染污心相應。」即是說六種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不信、懈怠、放逸三種,行相不違染心,故如前師所說,實遍染心。忘念、散亂、惡慧三法何以遍諸染心?下文解釋。
窺基:此是立理。即是,忘念、散亂、惡慧三法若無,則心必定不能起諸煩惱。
窺基:此解釋說,起諸煩惱者,要緣先時曾受之境(即是先時諸已得境),或緣先時雖未曾受,然是曾受境之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由有忘念(失正念故)及不正知(邪簡擇故),故起染污心,例如緣滅、道諦起邪見等,或聞未來有殊勝樂,如天上樂等,皆是聞名而起邪見及貪等煩惱。是故染心起時,定有忘念、惡慧相應。
願施:邪簡擇即惡慧。
窺基:此解散亂。煩惱起時,心必馳流於境縱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方而流蕩。諸論解釋散亂,皆言不寂,不寂即是流蕩之義,與此所說理同。是故,忘念、散亂、惡慧三法,遍諸染心,無有無此三法而成染者。
窺基:此釋何故惛沈、掉舉不遍染心。即是,惛沈、掉舉行相相違,起此一時,即無彼一,反之亦然。是故惛沈、掉舉二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
願施:前師計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法遍諸染心,此師以理說明惛沈、掉舉不遍染心。
窺基:此作會違,解釋何故對法論等說五隨惑遍諸染心。即是,以五法遍於四義故,而言遍染。四義乃是,一者,解通麤細,此即簡別忿等十法,彼行相唯麤故。二者,唯違善法,即明不信翻信,懈怠翻精進,惛沈翻輕安,掉舉翻捨,放逸翻不放逸,皆是唯違善法。此即簡別散亂等法,散亂是從別境定數翻來,設是別有實體,而以所障之定通三性故,非是唯違善法;忘念、惡慧、邪欲及邪勝解,皆是翻別境之數來,隨彼所翻,理亦應然,非是唯違善法。三者,純隨煩惱,此即簡別根本惑及不定四惑,彼亦通名隨煩惱故。四者,通二性,此即簡別無慚、無愧。由此四義,故對法論等說五隨煩惱遍諸染心。
窺基: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言十隨煩惱遍諸染心者,是以遍二義故,如前所說。
窺基:此申自家正義。即是,此識相應心所有十九法,謂前九法,六隨煩惱,並別境中念、定、慧三,及加惛沈。
窺基:此中別說有念心所,其理同前師說慧之所以,我見體即慧故。念亦如是,此中忘念即念數故,故說此識有念心所相應。
願施:何故此中但說惡慧相應,而不說不正知?
願施:《成唯識論俗詮》卷4釋云:「此別說念,準前慧釋者,忘念唯染,念亦通淨,故如慧所,別開為二。」
窺基:何故有定心所相應?此識專注一類所執我境,不暫捨故。
窺基:加惛沈者,以此識俱無明重故,唯緣內迷執故,不於外境追故,故有惛沈相應。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窺基:此顯無有掉舉相應。掉舉,與惛沈性相違故,不可並起,故與此識不相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師之義。此即標宗說有十種隨惑遍諸染心。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瑜伽論第五十八卷中說,十種隨煩惱遍一切染心。此中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與第一師相同,忘念、散亂、惡慧三種,與第二師相同,邪欲、邪勝解二法是新加,故下立理解釋何以彼二遍諸染心。
窺基:此即總言,染心定有邪欲、邪勝解俱。
窺基:此師解釋,不問三世何世,不問有為、無為,凡是法順己者,定要有欲樂合,方起貪愛,法違己者,定要有欲樂離,方起瞋恚,若是不愛不憎之境,有處中欲,即是不合不離之欲所攝。又解,未有於境不樂合、離而起煩惱,例如邪見緣滅,必有樂離之欲,戒、見取等,必有樂合之欲。若於境界不樂合、離,及不印持,即無煩惱,無煩惱時,可無邪欲及邪勝解,此二法非是遍行故。是故染污心起,定要有欲於所受境,亦定要有印持,印持事相。既然定要欲樂及印持故,方起貪等煩惱,則此邪欲、邪勝解二,染心非無。
窺基:有問:「如疑諦理等,此豈有印持?」此師回答,疑理之時,此念於苦等事必無猶豫,即一心緣事、理二境,於理可有疑,於事必印持,無有獨緣理而不於事印持故。於理疑是煩惱,於事印持即是勝解,故疑相應定有勝解。
窺基:復有問云:「若於理疑,必定於事印持,若於事疑,即無所印,則此疑便無邪勝解相應,故邪勝解法應不遍染心。」此師答說,若於事獨生疑,不解彼是苦事或非苦事,即不是迷理而生疑,此疑即非煩惱,如於杌疑為人、非人,是異熟生無記心攝,非染污心,若是染心,必有邪欲。故此獨於事生疑之心中,無邪勝解相應,勝解非是遍行法故。
窺基:有問:「餘論何以不說此邪欲及邪勝解二,遍諸染心?」此師答說,此二法體雖遍染心,然而若緣非愛之事,情識則是不欲此事,又疑於理時,即是於理不印持,於此非愛事、所疑理二境,邪欲、邪勝解雖體細是有,然相非麤顯故,所以餘論不說為遍。
窺基:此意,除邪欲、邪勝解,餘遍諸染心者之中,忘念、散亂、惡慧三法,第一師無,第二師有,惛沈、掉舉二法,第一師有,第二師無,其義如彼二師各自會違所說。
窺基:此說自家正義,即此識相應心所法,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再加別境五法。
窺基:此第七識相應心所,無善十一、不定四法、根本六惑、以及忿等諸隨煩惱,其理准如上說。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家護法菩薩之義。此文總非前三師義。
窺基:此破第三師十隨煩惱遍諸染心義。且難彼云,汝言於理生疑之心,必帶於事印持,然《瑜伽師地論》卷58云:「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豫。」即顯於事生疑,亦是煩惱,汝何故言於事之疑非是煩惱?既然於事之疑即是疑惑,則此如何有欲、勝解二法?故知欲及勝解,不遍染心。又解,於過去、未來若事若理生猶豫者,心既不緣現在,而是但緣過去、未來,則於何生印持?於釋種涅槃中生猶豫者,又有何印持相?故知欲及勝解,不遍染心。此解以緣去、來理事雙疑為難,前解但約緣事之疑為難。
窺基:此破第二師六隨煩惱遍諸染心義。即是煩惱起時,若無惛沈,此染污心,應不定有無堪任性,若有堪任,便是善性,非染心攝。對法論說惛沈性者,無堪任性。彼論又云,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是故惛沈,定是遍染心起。由此故知,起掉舉時,既是染心,則惛沈亦定有。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惛沈者,謂愚癡分,心無堪任為體,障毘鉢舍那為業。」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窺基:又染心位,掉舉若無,應無囂動,囂動是擾惱義,囂謂諠囂,即舉,動謂躁動,即掉。染心既有囂動,明知定有掉舉,若無囂動,便非染心,便如善、無覆無記心,故此掉舉必遍染心。然掉舉與惛沈,二麤行相不可並增,若一行相麤時,另一行相應細。
窺基:此難前第一師唯許五隨煩惱遍諸染心。即是,若染心中無有散亂,應非流蕩,如善心等,既然染心有流蕩,由有散亂故,故知散亂,定遍染心。又者,若無失念及不正知,如何能起煩惱現前?必失正念,及不正知此是非故,而起煩惱。是故,由有失念及不正知二法,煩惱方得生起。此即破前第一師義,彼計第七識無此散亂、失念、不正知三法相應。
窺基:忘念及不正知,若即別境念、慧為性者,則不遍染心。所以者何?非諸染心皆是緣曾受境,如邪見撥無滅諦,此滅諦豈是曾受?又非一切染心皆有簡擇,例如疑惑。此忘念、不正知二,若以無明為體,則可遍諸染心,義如前說。
願施:此中所說八隨煩惱,何者是假,何者是實?
窺基:後文自有解釋。
窺基:此顯護法正義。即是,此第七識相應心所,有十八法,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及別境慧,以彼慧即是我見故,如前第一師說。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4釋云:「論三文,謂集論明五遍染心,瑜伽明六遍染心、十遍染心也。准前應釋,即解通麤細等文也。」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窺基:此總結云,作如是說,不違教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