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窺基:答中有二師解。第一師說,諸心、心所,雖然各各體是一自證分,而有似依他之二分而生,謂見、相分,此之二分,即是諸經論中所說能、所二取。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有,此之二相,辯中邊論等皆說為遍計所執。此是答第一問。
窺基:此文答第二問,即顯遍計所執與依他起之差別。此說,見、相二分所依識等體事,實是從緣而生,此所依體,其性非無,名依他起,是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能取、所取見、相二分,則是遍計所執,是無法故,如龜毛等。
窺基:云何知彼二分非有?下文引證。
窺基:《辯中邊論頌》卷1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論第十六卷亦說分別體性,是三界心、心所。瑜伽論、攝論等皆有此言。此三界心、心所,皆是從因緣生,故皆是依他起,其二取者,即名遍計所執。以上之義,即安慧等多師並說,下第二師義,是護法等菩薩更作分別。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6云:「分別有八種,能生於三事,分別體應知,三界心、心法。」
窺基:第二師說,一切心及心所,其見、相二分是從因緣而生,故亦是依他起。依此見、相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為不俱等,此之見、相二分,方名為遍計所執,非是因緣所生見分、相分二法,皆名遍計所執。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攝大乘釋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論云「唯識」、「二」者,此論言「唯量」、「唯二」。彼論自解釋說,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二分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二分,得成唯二,故見、相分是依他起。種種者,如攝論所說,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故種種皆名依他起。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2云:「復次,云何安立如是諸識成唯識性?略由三相,一、由唯識,無有義故,二、由二性,有相、有見二識別故,三、由種種,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無性《攝大乘論釋》卷4釋云:「由唯識者,是無義義,故次說言無有義故,所說唯言,專為遣義,無義之理少分已說,少分當說。由二性者,謂相及見,於一識中,有相、有見二分俱轉,相、見二分,不即不離。始從眼識,乃至身識,隨類各別,變為色等種種相識,說名相分,眼等諸識,了別境界,能見義邊,說名見分。又所取分名相,能取分名見,是名二性。由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見,此之二分各有種種差別行相,俱時而起,若有不許一識一時有種種相,應無一時覺種種境。」
窺基: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論皆說為依他起攝。十一識者,即是一、身識,二、身者識,三、受者識,四、彼所受識,五、彼能受識,六、世識,七、數識,八、處識,九、言說識,十、自他別識,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內六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彼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數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既此十一識中,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識,是依他起,故知相分亦依他起。論言「等」者,即等取相識等、色等、處等。言「論皆說為依他起攝」者,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卷及顯揚論第十二、十六卷中明五法之文,攝論第四卷中明十一識及相、名等之文,彼皆說為依他起攝。
智周:此十一中,五是相分,彼言十一皆依他起,故知相分是依他起,非是遍計所執。十一識中身者識,即阿賴耶,以第八識執五根故,五識方起,五根名身,執身者識,名身者識。受者識者,是說染污末那,由此末那是第六識不共依故,受者之識,名受者識。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1云:「論言等者,相識等、色等、處等者,解云,相識者,是識相分,相從識變,故名相識,相識非一,故名等也。又相者即五法中相,識者即分別,等者,舉相、識,等名正智,以攝論中先明十一識,次明五法,故論言十一識等,等取五法中相等四法,此解稍勝。色等者,謂色等五蘊,處等,謂十二處。」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破斥,於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難,即是,若諸相分皆非依他起者,則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遍計所執。
窺基:若許無漏見、相二分亦是遍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之依他相分而生。若許緣相分生,便是遍計所執,則此能緣依他所有智品,即應非是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許聖智雖有二分,然不許是遍計所執,則應知有漏心亦應如是,彼亦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窺基:此為第二難。即是,若有漏二分皆是遍計所執者,即應非是所緣緣,遍計所執體非有故,如兔角等。然彼前師許遍計所執二分非為所緣緣,彼言:「我既唯識,何藉緣生?」是故於下,論主再難。
窺基:此為第三難。即是,若有漏二分皆是遍計所執,則彼見、相二分不能熏成種,以是無法故,如石女兒,則後識等生時,應無見、相二分。由於前師是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分現行是依他起,種生見、相二分則是遍計所執,故論主作此難。此難雖是斥逐他義,然是依自義論,是故非謂極成。
智周:若難於他二分無體,應不熏種,此難不成,因為安慧熏種不要有體,護法今以自義逼他,是故,非是兩家極成之義。
窺基:此為第四難。即是,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然非有實體,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前師執有漏種子非真有體,雖是自證分緣,然非相分,今依自宗之義,故說有漏習氣是相分攝,而為此難。
窺基:此為第五難。即是,內相、見分,從緣所生,不離於識,若非是依他起,則二分所依之依他起識體,亦應例同,非是依他,無有異因可令彼此別故。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若唯有一自證分,則如何緣證自證分,復如何緣種子,豈一心中亦量非量?自證分得自緣故,是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
智周:若計唯有一自證分,實無相、見二分,則自證分自緣,即是現量,自證分緣種子,即為非量。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1云:「豈一心中亦量非量耶?如緣證自證時,此即是現量,若緣種子及相分時,此自證心即是非量,彼計種子相分是計所執故。問:安慧不立證自證分,如何難他緣證自證分耶?答:護法將自宗義以難於他,故云得自證故,前以教證成有第四分,故為此難。」
窺基:此結歸正義云,由斯理趣可知,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不論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是依他起,此義善順聖教,亦不違理故。以上總是廣解前第一頌,並解第二頌初句「依他起自性」,下解第二頌第二句「分別緣所生」。
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窺基:此釋第二句中「緣所生」三字,即解釋依他義。
窺基:「分別」二字義局,唯是說有漏,頌言「分別緣所生」者,應知是且說染分依他。此意,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故知此中依他,唯說染分。言「淨分依他亦圓成故」者,顯淨分依他通依他、圓成二性,即明淨分依他不名分別,染分依他唯是依他起性,故此頌中唯明染分。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1云:「或染依他起為分別緣之所生等者,此第二解,即說染分依他起法,從虛妄分別心之所生,由分別心之所熏成種子等雜染依他,故云分別緣所生也。前解染分依他名分別者,約種子生現行見分等,此第二解,即約現行熏成依他雜染種子等故,二解有別。」
窺基: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即頌中所言「分別」是通說,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為分別故。
願施:若依此解,則色法及不相應法,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
窺基:汝說不然,彼色、不相應法,不離心故,亦為唯識門故,說心等名為「分別」時,亦攝彼故。
願施:若爾,何故文中要置「能緣慮故」?
窺基:此顯能緣之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緣慮。非此「緣慮」之言,即是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慮,然不離心等,故亦此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