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十項第二目 二種中隨煩惱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窺基:上來已辨小隨煩惱,此下是辨中隨煩惱。此中無慚,既是翻前慚相,應知准同前說。

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窺基:此中無愧,亦准翻前善中愧為其相。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窺基:諸經論解此無慚、無愧,皆以不恥過惡為此二體。今會通云,不恥過惡是二法通相,諸教是約自、他之緣有別故,而假說此通相為彼二法別相,實則非彼別相。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

窺基:若執不恥過惡是此二法別相,則此二法應無差別,俱是不恥過惡故,如二受等,俱是領納故。

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

窺基:此二既類同故,應不俱時並生,非受、想等許有二受、二想等並生故。

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

窺基:若以待自、他故,立此二法而成體別,則應此二非是實有,相待法故,如長與短,冷與暖等,如是便違聖教,聖說此二皆實有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

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

窺基:若此二法體實,且許前後別起,則復違背瑜伽論第五十五卷所說俱遍惡心,此二法於一時,一起一不起,即非皆遍惡心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當知無慚、無愧,與一切不善相應。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窺基:此解釋說,不善心起時,隨緣於何境,皆有輕拒賢善及崇重暴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

願施:此二雖行相有別,然所緣無異,故得俱起,而無前後別起之失。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窺基:此是會違經文。即諸經說不顧自、他法者,是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王令等,以不益己故,名他。

願施:言「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者,意謂或諸聖教言不顧自、他者,是以輕拒賢善,於己不益,名不顧自,崇重暴惡,於己有損,名不顧他。

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窺基:此是會通諸論違文。無慚、無愧二法,皆是別有實體。對法論第一卷說此為「貪、瞋、癡分」者,以此是彼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此是癡品類,是癡等流」者,以此遍依惡心故,說為癡等流,痴遍一切染心故。然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是實有,不言為他分者,即為正說。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無慚者,貪、瞋、癡分,於諸過惡,不自恥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無愧者,貪、瞋、癡分,於諸過惡,不羞他為體,業如無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