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基:上來已辨小隨煩惱,此下是辨中隨煩惱。此中無慚,既是翻前慚相,應知准同前說。
窺基:此中無愧,亦准翻前善中愧為其相。
窺基:諸經論解此無慚、無愧,皆以不恥過惡為此二體。今會通云,不恥過惡是二法通相,諸教是約自、他之緣有別故,而假說此通相為彼二法別相,實則非彼別相。
窺基:若執不恥過惡是此二法別相,則此二法應無差別,俱是不恥過惡故,如二受等,俱是領納故。
窺基:此二既類同故,應不俱時並生,非受、想等許有二受、二想等並生故。
窺基:若以待自、他故,立此二法而成體別,則應此二非是實有,相待法故,如長與短,冷與暖等,如是便違聖教,聖說此二皆實有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是實物有。」
窺基:若此二法體實,且許前後別起,則復違背瑜伽論第五十五卷所說俱遍惡心,此二法於一時,一起一不起,即非皆遍惡心故。
窺基:此解釋說,不善心起時,隨緣於何境,皆有輕拒賢善及崇重暴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
願施:此二雖行相有別,然所緣無異,故得俱起,而無前後別起之失。
窺基:此是會違經文。即諸經說不顧自、他法者,是以自法名自,世間名他。世間之中,亦攝世典、王法,王令等,以不益己故,名他。
願施:言「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者,意謂或諸聖教言不顧自、他者,是以輕拒賢善,於己不益,名不顧自,崇重暴惡,於己有損,名不顧他。
窺基:此是會通諸論違文。無慚、無愧二法,皆是別有實體。對法論第一卷說此二為「貪、瞋、癡分」者,以此是彼等流故,名分,非如忿等是彼性故,名分。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此二「是癡品類,是癡等流」者,以此二遍依惡心故,說為癡等流,痴遍一切染心故。然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二是實有,不言為他分者,即為正說。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無慚者,貪、瞋、癡分,於諸過惡,不自恥為體,一切煩惱及隨煩惱助伴為業。無愧者,貪、瞋、癡分,於諸過惡,不羞他為體,業如無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