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項
所依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窺基:此解「彼」字。「彼」字,顯示此識是依彼第八識,聖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故。
窺基:次解「依」字,有二說法,此文為第一種說法,難陀、勝子皆作是說。此師意說,第七現識唯是依第八種子識,不依彼第八現行識,以第七識恒無間斷,故不假託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是故約依種子,故名依彼。
窺基:此為第二種說法,是護法等諸論師之解。即是,此第七識以彼第八種子識及現行果識,俱為所依。此識,於因位、果位中隨時皆在,雖無間斷,然於入見道等,而有轉易,是故此識或善或染,必假第八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起。否則,此識體有轉易之時,殊無勝力,如何得生?要依賴相續之識,方可得生故。以上二種說法,後說為勝,無過失故。
願施:何故第一種說法有過失?又第七識於初地等轉易,是由第六識所引生,非第八識,何故說要賴第八識,第八於七有何勝力?
窺基:頌中言「依彼」者,若是唯依種子,則《瑜伽師地論》卷51云:「又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其文當如何通?聖論豈不應說「由有本識,意識得轉」?第六意識亦依本識種故。又初地等轉易時,第八識於第七識有何勝力?若無第八現行,則彼第七識必無故,故說第八於第七有勝力,為彼所依。意識則不如此,故說非第七依。例如定中聞聲,意識無時,耳識亦必不轉,彼必與意識同取一境故,當時唯有現行相續第七、八二識,彼二識雖無引力,仍應說為耳識所依。今此第七、八識,雖取境各不同,然第七識於轉易時,說由第八識勢分牽引故方生,究竟有何過失?又者,亦可立比量云:「第七識必有現行為所依,名轉識故,如前六識。」或立量云:「第七識應有識為俱有依,第六、七識皆名轉識故,如第六意識。」
窺基:此解「轉」字。此中「流轉」,流是相續義,轉是起義,即是依於第八,或種或現,相續起義。此即顯示第七識是恒依彼第八識而起,取彼為所緣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窺基:上來已依常理略解所依,自此以下則是廣解所依。此文總舉有所依之法,及顯彼所依之數。言「皆有所依」者,是以心、心所能有所依故,名有所依。言「然彼所依,總有三種」者,以恒、不恒、定、不定,合說為所依,所依及依,皆名所依,此中所依,是約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三緣作名。然而《瑜伽師地論》卷1云:「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賴耶識。」則是立種子依、俱有依及等無間依三名,何以如此?彼瑜伽論是以理立,此論則是對緣立名,實則二論所立三種,體、義皆無差別。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諸心、心法凡有幾種差別名耶?答:有眾多名,謂有所緣、相應、有行、有所依等無量差別。」即是說心、心所,有所依等,有無量名。然瑜伽論中所言所依,唯是約俱有依說,以是恒依、定依故,是大、小二乘俱極成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恒、不恒,定、不定者,意云,此出所依體也,恒與定是第八識,不恒不定是眼等五根,無色界無,名不恒不定,第八皆具,故名恒、定。」
窺基:自此以下別列三所依名,別釋三所依體。此因緣依,約識而論,即是唯種子識。今此汎說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據通依故,以一切有為法無有無因緣故。因緣依、增上緣依、等無間緣依三名,皆持業釋。
窺基:此等無間緣依,是說前滅意,但取心王,不取心所,心所非所依故,心王方是所依,此依既是等無間,復是所依故。總而言之,此等無間緣依,通八識是,下文自有說明。此依亦名為開導依,「開」者,即是離其處所,開讓彼路,「導」者,即是引彼令生。引導招彼令生此處,是名開導。此緣,梵云三摩難咀囉,故譯為等無間緣,「三」是等義,「摩」是無義,「難咀囉」是間義。三種所依,因緣依者,即種子為所依,親自辨體生故,故對於心、心所,論言離此依「必不生」;增上緣依者,隨順與力,不障彼法,故對於心、心所,論言離此依「必不轉」;開導依者,顯示開讓彼路,導引彼生,故對於心、心所,論言離此依「必不起」。
願施:何故四種緣中,唯所緣緣不名所依?
窺基:此為總結。言「非所餘法」者,如諸色等法,唯有因緣依,無餘二依。
第一目
因緣依
窺基:前雖汎出三種所依,通心、心所,然其道理猶未明顯,故須更作廣示。對於種子依者,有二說法,第一種說,是計因果異時,是小乘經部等之義,此文即是標宗。難陀、勝子等師亦持此見,遂以理、教為證,如下文說。
窺基:此則引教為證。集論言「無種已生」者,彼師解釋,無學於最後蘊,此時種入過去,過去是無,當果不生,現種已滅,唯有現行蘊在,如是名為「無種已生」。今此文中省略彼釋,以集論但有「無種已生」之言,故釋家取以為證。
智周:言「釋家」者,是說難陀師。《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3云:「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今難陀師取彼論意以之為證。難陀解釋,二乘無學鄰無餘涅盤時心,名最後蘊,此時,生此蘊種,已入過去,名為無種,所生法在,名為已生。既然因種已滅,而果現在,即明因、果,時必不同。
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窺基:此為理證,即以世間麤相因果,而為因果異時之例。彼師說,論言果俱有者,是說前後體有,名為俱有,非俱時有而名俱有;言俱生俱滅者,是說因、果二法俱有生有滅,非謂因、果同一時生,同一時滅。是故,《瑜伽師地論》卷5云:「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由此可知,因、果二法,並非即是此之一念。
慧沼:難陀、勝子等師,立種生現行,是前後異時。彼解瑜伽論所言「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是以「非即此剎那」長貫前文「與他性為因」,故說因、果不俱。
窺基:此為第二種說法,即是護法等之解。護法等解釋說,彼集論中所言「無種引生」,是據不能引生後種而說,即無學於最後蘊時,以緣闕故,現在種子不能更引生後念種,故曰無種,非謂此念現行無種,種在過去,名為無種。
智周:「無種」之言,是彰顯無有後類種,「已生」之言,是明種與現果俱時。其實此論應說「彼依不能而更引生後種說故」,然今義繁文約,故省「不能而更」四字。
願施:「彼依引生後種說故」是說,彼集論言「無種已生」,是依不能引生後種說故。
窺基:種生芽等,雖世俗中說為因果,然是相似,而非勝義,故於勝義種、現因果,不可引以為例。或解,彼外種生芽等非是因緣,此內種生現是因緣,故我不說彼是勝義。
種滅芽生,非極成故。
窺基:又汝所言種滅芽生是因緣者,此非極成,我不許故。又種與芽,初時俱有,後漸增長,展轉相生,可為異時,然初生之時是同念轉故,即非異時。
窺基:譬如燈炷生焰,焰、炷既許同時,則彼因果異時,為不決定,其義可知。
窺基:前破第一種說,此下標宗立理,引論為證。此文標宗,意謂實種自類引生,即是因、果不俱,若是種、現相生,因、果決定俱有。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此引瑜伽論第五卷中解釋種子七義之文。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云:「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
窺基:此釋前所引瑜伽文。種子自望,名為同類。現行望種,或是能緣,或非能緣,或礙、不礙等,以不相似故,名為異類。
窺基:又攝論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者,以非異時故。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1云:「復次,阿賴耶識與彼雜染諸法,同時更互為因。云何可見?譬如明燈,焰炷生燒,同時更互,又如蘆束,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中更互為因,道理亦爾,如阿賴耶識為雜染諸法因,雜染諸法亦為阿賴耶識因,唯就如是安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
窺基:又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解釋種子六義中說,種子與果必定俱時。故知種子依者,定非種在前、果在後。
願施:種子六義,如《攝大乘論本》卷1云:「外內不明了,於二唯世俗,勝義諸種子,當知有六種,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即是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決定、待眾緣、引自果六義。對於俱有義,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云:「何者俱有?已滅生果,不應理故,如死雞鳴,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住,以此與果不相違故,如蓮華根。」
窺基:此是會通諸文。即是,言種前果後者,皆是隨順經部因果異時之說,非為正理。
窺基:此為結歸正義。即是,八識及諸心所,通有、無漏,皆定各別有種子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