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項第二目 俱有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

窺基:其次俱有依者,有四師解。自此以下是第一師說,即難陀等義,於中有三,初解五識俱有依,次解第七、八識俱有依,後明第六識俱有依。此文即解五識之俱有依。此說,眼等五識以第六識為俱有依,五識現行起時,必定有彼第六識故。何以得知?如《解深密經》第一卷及瑜伽論第七十六卷皆說:「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有識,耳、鼻、舌、身及聲、香、味、觸為緣,生耳、鼻、舌、身識,與耳、鼻、舌、身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又《瑜伽師地論》卷55亦云:「問: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耶,為不同耶?答:當言同緣現在境界。何以故?由三因故,謂極明了故,於彼作意故,二依資養故。」文中「極明了者,意謂若不同緣現在境界,意識即不明了。言「作意」者,意謂意識本欲緣彼現境,故須同緣,若是意識不於彼緣,應非作意。言「二依資養」者,意謂由意識資養五識故,導令五識生起,如於定中聞外聲等,若是意識不緣,則耳不得聞聲,故知必有意識與彼耳識同緣,以彼劣故。

智周:前所引文中「此中有識」者,是說有阿陀那識,以阿陀那識為諸識依故。「同境」之言,則有二義,一、據本質相同,說為同境;二、據相分相似,名為同境。言「二依資養」,基師《瑜伽師地論略纂》有兩種解釋,第一釋說,依意根(即是末那)及眼等五根隨一,名為二依。由彼眼識依於眼根取境,令彼意識取境分明,由是而言,五根能長資養意識。故於五根隨舉一根,連同意根,名為二依。其第二釋,同於此處所解,即由意識資養五識。然今此處所解,基師但取第二義釋,不顯彼二依之義,實應再以第一義釋,方為具足。

願施:正義而言,意識不依眼等五根,何得取彼眼等五根,而名二依?

智周:彼論自解,據眼為門取境明了,名之為依,不是得為俱有依故,而名為依。

願施:《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4云:「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方能緣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緣境不明了,此據散非定境,因此依眼為門取境,名資養,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知意、眼同緣。」此文中有二義,一謂意識,是由二依資養,即依意根,以及眼等五根隨一資養;二謂眼等五識,皆由意識資養。

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窺基:此師意說,無別淨色大種所造,眼等根,眼等根體即是識種子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從自種生  似境相而轉
 為成內外處  佛說彼為十

窺基:此是引教為證。即引世親所造《唯識二十論》中頌文。頌中「者,即十色處。「自種生」者,此師意說,見分種,相分種,俱名自種。此「有三種,一、因緣自,即見分種,二、所緣緣自,即相分種,三、增上緣自,即是能感五識之業種。取業種亦為自種者,是護法假設之說,下文即知。

願施:難陀師是二分論者,於識唯立見、相二分。

智周:對於此頌,世親《唯識二十論》中釋云:「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斯密意,說色等十。此中「似色」,是說眼識能現似境之相而轉,識外理無真實色體,故名似色。以眼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為「似色現識」。識是從能生識體之種子而生,此種由境界等眾緣和合已,異於舊種,名為轉變,由種子轉變故,識體方從自種差別得生。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窺基:此師解釋,彼頌意說,世尊為成立十二處,為破外道有實我故,說五識種子為眼等五色根,實無別根,即五識種子名五根故。又說五識相分即色等塵,以境不離識故。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窺基:此引《觀所緣緣論》中頌文為證。《觀所緣緣論》是陳那菩薩所造,意破小乘等計心外境是實有,為所緣緣。中所言「功能」,亦如前說「自種」,即有三種,一、見分種,二、相分種,三、業種。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

窺基:此師解釋,彼頌意說,第八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此但總說識種,不須分別見分種、相分種),即名為色功能。由現行識變似色塵等相,故說此識名為色識,即此色識種子,名為眼等五根,以能生現識故,生色識故。由此而知,言內色根者,即是色功能,非體是色,故說現識,名為色識。又見分識變似色故,名為色識,或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色識種子。

願施:對於基師之解,《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從不須分別,至故說現識名為色識以來,總解。又見分識變似色故,是一解,或相分色不離識故,是第二解,此二解,見、相皆別種生。或相分名色以下,第三解,即二分同種家義。」

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窺基:此釋下半頌文。即是,見分種子名為五根,現行見分變似境色,名為色識,色識與種,相互為因,見分是能熏故。或以相分現行亦是能熏,相分種子名為眼等五根,與現行法相互為因,此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是故種與色識,常互為。或是相分色不離識故,名為色識,此與見分種常互為因,以境為緣方有種子根故,以根為緣而變似境故,所以說互為因。今此論中所言「者,是因由義,非因緣義,故以色識是能熏,根種是所熏,互為能生,遞為因故,而言色識與種,常互為因。總而言之,彼師意說,識種名根,識相名為色境,根、境離識,無別實有。

智周:此中「種與色識,常互為因」,如上所釋,總有三義。一、以見種名之為種,現行見分名為色識,二、以相種名種,相名為色識,三、以見種名種,相名為色識。今此再助一義,即翻前第三義,以相種名種,現行見分名為色識。如此可知,有四種義。

願施:四種解釋,以何最勝?

智周:四種解釋,理雖皆通,然若順《觀所緣緣論》,則第二義應為最善,以正順頌文故。頌中既云功能、境色無始為因,即明是說相分種、現。故彼論自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別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復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文中既言「生現識上五內色境」,復云「根、境二色」,即明功能是相分種,相分現行名為色識。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

窺基:第七、八識無俱有依,此二識皆是恒相續轉,自力能起,故不須假託俱有根。聖論言「又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者,是由阿賴耶識為根本依,非為俱有依故,而作此說。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窺基:第六識別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識,以第六識體有間斷,要託末那方得起故。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師說,即安慧等諸師義。於中有二,初破前師所說,後申自家正義。初破之中有三,一、總非,二、別非,三、結非。此文言「彼說理、教相違」者,即是總言彼非。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窺基:非有三,初以十難,非難五識,其次,非難第六識,第三,非難第七識。初十難中,此文即第一難。言「十八界種」者,瑜伽論第五十一卷中,以惡叉聚喻十八界種。又第五十六卷中亦言「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廣說。又第九十六卷攝事分中,言十八界種子各別。又對法論第一卷說,種子隨現,即彼界攝。由此故知,既有各別十八界種,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即有種成雜亂之失。

願施:此意,十八界別,各別有種,眼識及眼識種子是眼識界攝,眼及眼根種子是眼界攝,不得相濫。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眼應是眼識界攝,是眼識種子故,然眼必定是眼界攝,如此眼界與眼識界豈不雜亂?又眼識種子應是眼界攝,是眼根故,然眼識種必是眼識界攝,如此眼界與眼識界即成雜亂。同理,耳、鼻、舌、身與耳、鼻、舌、身識種,亦是如此,則十八界便成雜亂。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1云:「復次,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故,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又《瑜伽師地論》卷56云:「云何種種界?謂即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謂即彼諸界無量有情,種種差別所依住性。云何無量界?謂總彼二,名無量界。」又《瑜伽師地論》卷96說:「當知諸界略有二種,一、住自性界,二、習增長界。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 …… 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譬如世間大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種類一故,雖說為一,而有無量。如是於其一一界中,各有無量品類差別,種類一故,雖各說一,而實無量。」又《對法論》卷1云:「問:眼界何相?答:謂眼曾、現見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界相。 …… 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此中既言「及此種子,即明眼等五根,別有種、現,而非眼識等種。准上諸文,十八界各別故,故不可以識等種子作為五色根。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窺基:此是第二難,即第一師,汝眼等五根定是何種?

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窺基:眼等五根,若即見分種,應是識蘊攝,若即相分種,應是外處攝。然瑜伽論第五十七卷中解釋二十二根,但說五根是色蘊攝。又瑜伽論第五十四卷云,色蘊攝十處全,即明相分種者,應外處攝。又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解釋心、心所所依中,說五根是內處所攝。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4云:「色蘊攝一蘊全,十界、十處全,一界、一處少分。」准此可知,非五識見分種為眼等五根。

願施:對於二十二根,《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幾色所攝?答七。」此中七者,是說眼等五根、男根、女根,故知眼等五根是色蘊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窺基:此為第三難。即是,若眼等五根即五識種子,就不應說五根為增上緣,以識種子望於現識,是因緣性,既然種子即根,則根望於識,即非是增上緣故。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窺基:此是第四難。《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2云:「四界、二處全,及餘蘊、界、處一分,是欲界繫。」又云:「除前所說四界、二處,餘蘊、界、處一分,是色界繫。」對法論第四卷釋云:「四界者,謂香、味、鼻、舌識界。二處者,謂香、味處。」又於十八界,《瑜伽師地論》卷56云:「問:幾唯欲界繫?答:四。……問:幾唯欲、色界繫?答:十一。」故知鼻、舌二根,色界亦有。今此論文難意,若是識種即根,則應鼻、舌二根唯欲界繫,以色界無鼻、舌識故,或應鼻、舌二識通色界繫,以色界有鼻、舌根故,許則便是俱與聖教相違。

智周:十八界中,瑜伽論言十一唯欲、色界繫者,是說眼等五色根,色、聲、觸三,以及眼、耳、身三識。除此十一,餘鼻、舌二識及香、味,色界無有,意、意識界及法界三,則通三界。故瑜伽論說十一唯欲、色界繫

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窺基:此意,若眼、耳、身三根即是三識種子,則亦得以三識是通二地,三根是通五地,如此相望來作為難,如前以鼻、舌二為難。

願施:五地者,即是五趣雜居地(欲界)、離生喜樂地(色界初禪)、定生喜樂地(二禪)、離喜妙樂地(三禪)、捨念清淨地(四禪)。此文之意,眼、耳、身三識,唯通五趣雜居地及離生喜樂地,若眼等三根即是三識種,則此三根亦應唯通二地,然而眼等三根,實通五地。反之,眼、耳、身三根是通於五地,若執眼等三根即三識種,則眼等三識亦應通五地,然而眼等三識,實是唯通二地。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窺基:此為第五難。即是,五識因種,以隨現故,既然是通善、惡,則眼等五根應非唯無記,然五色根實唯無記。

願施:何處論中說五色根唯是無記?

窺基:如對法論第四卷云:「八界、八處全,及餘蘊、界、處一分,是無記。八界者,謂五色根、香、味、觸界,八處亦爾。」此即是說,五色根及香、味、觸,皆無記性,餘通善、惡,故言一分。

願施:何故說五識種通善、惡性?

窺基:五識種子隨現行攝,故通善、惡,此是大、小二乘共許。若五識種唯是無記,即應五識不能感果。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窺基:此為第六難。執為自體,能生覺受,名為執受,種子即非有執受攝。既然五識種是無執受攝,則五根亦應非是有執受攝,眼等五根即五識種故。若五根非是有執受攝,即與瑜伽論相違,《瑜伽師地論》卷56云:「問:幾執受?幾非執受?答:五執受,五執受非執受,所餘一向非執受。」此中「五執受」者,是五色根。

願施:瑜伽論中言「五執受非執受」者,《大乘法苑義林章補闕》卷7云:「執受門中,准瑜伽論五十六說五執受不執受,即通五境。」《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釋云:「意云五塵,通內、外,內有執受,外非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窺基:此為第七難。即是,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第六根末那應是意識種子,彼以五色根為同法故,如攝論第一卷中所說。此意,以同法故,既然第六識有別根,則五識亦應有別根,五識既以種子為根,則意識亦應以意識種子為根,何須別立末那?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1云:「復次,云何得知有染污意,謂此若無,不共無明則不得有,成過失故,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云:「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者,此破唯立從六二緣,六識轉義。眼等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緣依,無別有故。」攝論文意,意識必有俱有依根,即是末那,彼末那以五根為同法故,末那若無,則五同法亦不得有,即成過失。所以者何?眼等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皆從因緣、增上緣二緣而得生起,末那若無,則意識生起唯由一因緣,闕增上緣,即是與五同法相違,而有過失。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窺基:此為第八難。即是,如瑜伽論第一卷說,六識皆有三依,即是因緣依、俱有依、等無間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則汝五識,依但應二,以種子為俱有根故,俱有根與因緣,無別體故。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窺基:此為第九難。即是,如對法論第一卷中說:「眼界何相?謂眼曾、現見色,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界相。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若五色根即是五識種子,彼論何容更言「及此種子」,乃至對於識界亦說現、種。是故,若說五根唯是種子,則違如是一切聖教。此等皆有無量教文,不能煩引。

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十難,於中有十非難,是對他之轉救作破,此文先敘轉救。此轉救之言,是護法假設朋附彼第一師,為避如前所說過難說。即是,眼等五根非是識種,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即是眼等五色根故,如此巧妙符合二頌,而且善順瑜伽論文,無前所說之過。

願施:此言「二頌」,即是前文所引「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以及「識上色功能,名五根應理,功能與境色,無始互為因」。
論言「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意謂非是作因緣生五識之種,為五色根。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安慧破,於中有十非難。第一難,若計五色根是業種,既業通善、惡性,則五色根應非無記,即有過失。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

窺基:第二難,依身業色,可有執受,聲、意二業,無有執受,若計五色根是業種,則五色根應非唯是有執受攝,即有過失。第三難,業通身、語、意三,若計五色根是業種,則五色根應通色、行二蘊,非唯色蘊攝,即有過失。第四難,業通色、聲、法三處(意業,法處攝故),若計五色根是業種,則五色根應非唯內處,即有過失。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業以思為體故,故思為行蘊也,即三業皆以思為體,思是實業體,身語等是假業,今假實合說,故根通色、行二蘊失。業通色、聲、法等者,意說色、聲通內外,法者即思也,業者總名,即通假實業,故說業通色、聲、法。意業,法處攝者,以意業,思為體,十二處中思向法處攝故。」

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

窺基:第五難,感鼻、舌二識之業種,唯欲界繫,若計五色根是業種,則鼻、舌二根亦應唯欲界繫,即有過失。又感眼、耳、身三識之業種,唯通二地,若計五色根即業種,則眼、耳、身三根不應通五地繫,即有過失。

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

窺基:第六難,第六根以五色根為同法故,若計五色根是業種,則末那應同五色根,體即感意識之業種,即有過失。第七難,若計五色根是業種,即有五根不通現、種之失。第八難,業是色、聲、思,若計五色根是業種,則眼等五色根應非色根,體是色、聲、意所攝故,即有過失。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窺基:第九難,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即有過失。彼若救言:「五根雖是業種,然而此業未熟,是故五識非唯無記。」則難彼云,善等五識,非是業感,業未熟故,應無眼等五根為俱有依,如色、聲等,即有過失,此為第十難。

智周:彼救意說,若業已熟,所招五識,理唯無記,業未熟時,所起五識,非是業感,故通善、惡。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窺基:自此以下總破上來識種即根、業種即根二種說法。此說,聖教處處皆說本識變似根等,汝撥色根為無,便違聖教。《解深密經》、《楞迦經》、《辯中邊論頌》皆有識生變似義等之文,瑜伽論第五十一卷、第七十六卷,《顯揚聖教論》第十七卷,亦皆說本識變根等。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1云:「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賴耶識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窺基:此意,何故許色等為眼等五識所變,而不許五根為本識所變?即是迷於本識及迷論文,所以謬執種子為五色根。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窺基:此為雙解二頌,會通頌文。即是,彼二頌所說種子、功能名為五根者,是為破經部等執識外有實色根故,因此對於本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此根有發五識之用故,《唯識二十論》假名為種子,《觀所緣緣論》假名為功能,非謂此五色根即是識種,或即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

窺基:此難意識為五識俱有依。即是,汝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則明了意識亦應以五識為俱有依,彼必與五識同緣現境故。

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窺基:此解釋說,若彼明了意識不依五識,則彼亦應不與五識為依,以五識、第六識彼此相望,勢力等故,五識要賴意識引而方生,意識須由五識同緣現境而明了故。

願施:第一師計,眼等五識以第六識為俱有依,非以眼等五根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第六意識別以末那為俱有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故第二師先破眼等五根即種,次難第六識為五識俱有依。此難之意,汝以意識為五識俱有依,則明了意識亦應以五識為俱有依,然汝不許,而是別以末那為俱有依。五識與彼明了意識,既然彼此相依,勢力均等,若明了意識不以五識為俱有依,則五識亦應不以明了意識為俱有依。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窺基:此文立理,難第七識無俱有依。即是,第七識雖許不間斷,然而亦有俱有依,有轉易故,如六轉識,否則,此識應非轉識所攝。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窺基:彼若不許第七識有俱有依,則第七識應非是轉識所攝,如是則違聖教。《瑜伽師地論》卷63云:「略有二識,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阿賴耶識是所依,轉識是能依,此復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意識。」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窺基:其文可解。下引聖教為證。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窺基:以何為聖言量?即《瑜伽師地論》卷51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

窺基:彼論之意,正取現行第八識為第七識俱有依。

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窺基:前師若言:「此瑜伽文,是說種子為依,非是現行為依。」此師難云,若然,則瑜伽文應直接說「有藏識故,得有意識」,何故是以展轉相望而言有藏識為依止?此可知,彼說與理、教皆相違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窺基:此下為安慧總結。即是,前五轉識,必定各有二俱有依,一、五色根,增上緣攝,此非種子,二、同時意識,以瑜伽論第三、五十五、七十六卷中皆說,五識必與意識俱故。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窺基:第六識,不論是否與五識同緣一境,定是以第七識為俱有依,若與五識同緣,則是亦以五識為俱有依,如前教證。

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窺基:第七識,以有轉易故,如第六識,有俱有依。

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窺基:第八識,以於因中不轉易故,不假俱有依方得起,故無俱有依。

義,此說猶未盡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師說,即淨月等師之義。言「此說」者,是指前第二師之說。言「猶未盡理」者,顯明此說於理未足。

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

窺基:此以第八總例餘識,令第八識應有俱有依根。可立量云:「第八識有俱有依根,與餘七識同識性故,如餘七識。」此是對前第二師立量,非對第一師,以彼不許第七識有俱有依故。

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窺基:第七、八識,恒俱轉故,應可互相為依。可立量云:「其第八識,應依於他恒轉之識,以恒起故,如第七識。」此比量中若不言「他」,即有「不定」之過,自識不能為自依故。若是不言「恒轉」,而直言依第七識者,即不得以第七識為同喻,而有無同喻過,第七識不依第七識故。今此比量但言「依他恒轉之識」,即明令第八識依第七識,以第七識是恒轉,餘六皆間斷故。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

窺基:自此以下是以種子識例同現行識,令有所依此文是說,既然共許現行識是以種為依,則種亦應許依現識。此文中若說「現行識以種為因緣」,則種依現行識,即有無同喻過,但以現行識為俱有依故。

願施:此中「識種」,即是藏識中種,即第八識中一切種。

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

窺基:此解釋說,現行有二,一、是異熟識,二、是能熏識,種望現行,彼能熏、異熟二種現行識,皆是種依。依義如何?彼能熏現行識,是新所熏種子之生依(彼種本無,今新熏生故),是本有種子之長依(令此種增長故),即是種以彼能熏現行識為生、長依;第八現行識雖不熏生種,然種依彼住故,即是種以異熟識現行為住依。

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窺基:以是義故,能熏識,異熟識,皆是種依。今論文意,是令異熟識中種子,以現行為依,此是以種子因緣依與現行俱有依為例,並且合用新熏、舊有二種之義。

慧沼:能熏轉識望於種子,雖是因緣,然亦與種俱有,故視為現行俱有依,而得為例。新、舊二種合者,釋生、長義。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窺基:自此以下,第八識亦依色根。此文總說第八識依色根,文易可知。

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

窺基:此出自楞伽,勘彼經文,義旨與此文同。言「遍依諸根」者,是說阿賴耶識,隨所有根皆能依故,異於五識。餘文可解。

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窺基:此瑜伽論文。瑜伽論第五十一卷賴耶八證中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由此明第八識遍依諸根,故能執受。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1云:「又六識身,各別依轉,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

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

窺基:第三師破斥前師云,若第八識不遍依有色諸根而能執受,則眼等六識應亦是,皆非遍依故。若第八識全分不依有色諸根而能執受,則第六識應亦如是,亦是全分不依五色根故。可立量云:「汝異熟識,非能執受有色根身,不遍依止有色根故,如前六識。」

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窺基:此意,彼瑜伽論以各別依故,而說六種轉識非能執受有色根身,然而第六識不別依色根,如何得以此因「各別依故」成為比量?故知彼論是顯六轉識非是遍依故,不能執有色根身,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能執受有色根身,非遍依故,如電、光等。」今論即取此比量因「非遍依故」,而言若第八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則此量所立因,有「不定」失。所以者何?第八識既能執受身,若是不遍依止有色諸根而能執受,則眼等六識,為是如電等非遍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為是如所許第八識性,非遍依故而能執受有色根身?如此,所立因「非遍依故」,即有「不定」失。然彼瑜伽論所云因,非是不定,因既無不定,故知第八識應依止有色諸根。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窺基:此為第三師作總結,申明自家正義。即是,第八識現起時,必定恒依一依,常與一識俱轉故,此依即第七識,通三界有。在有色界,亦依色根,此依不定有,不通三界故。故第八現行識,在有色界,有此二俱有依。

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窺基:第八識中種子,定有一依,即異熟識,以第八現行識為住依故。又隨新熏、本有種子,或生或長,故知初熏習位,亦有能熏為依,如是則有二依,然而此能熏依,初熏之後,即不定有。此顯第八識現、種所依,與前師有別。

餘如前說。

窺基:餘識之俱有依,如前第二師說,義無別故。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師說,即護法菩薩義。此總非前三師,以彼未明了何謂依義故。下文申明自家正義。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

窺基:此解依義。即是,依體攝一切有為法,依義是何?以有為法皆是杖因託緣而得生、住,故望此有為法,不問其所杖託為是因緣,為餘三緣,只要有力能令此法得生或住,即皆是依。論言「得生、住」者,是說諸法新起,名為得生,本來無故,如新熏種等,若法本有,名為「得住」,非新生故,如本有種等。種子得生,其所杖因,即現行法,其所託緣,即本識等餘之三緣。本有種子得住,其所杖因,即是前自類法,其所託緣,即是現行有漏法等。

諸所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窺基:諸所仗託,皆是依。由此即知,所依亦名為依,依義通故。其王與臣之喻,易可了知。諸無為法,與有為法能為緣故,亦是有為諸法之依,有為法可託彼而生故。諸有為法,非是無為法之依,無為法不託此等而生、住故。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

窺基:此解所依及所依義。即是要具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四義,乃名所依。一、決定義,有法若依此生,無時不依此生,故言決定。此決定義,遮簡第六識以五識為所依,第六識生時,彼五識不定有故,是故不以五識為所依。此亦遮簡第八識以五根為所依,無五根時,第八識亦得生故。又簡除第七、八識以五識、第六識為所依,第七、八識恒轉,五識、第六識間斷故。又簡除一切種子以彼能熏現行為所依,彼現行後時自無相續故,非決定義。并亦簡除別境、善、染等能為所依,彼非但闕自在,亦闕決定義故。故知,唯除遍行心所及色蘊、行蘊少分,及命根、種子、無為等,餘法皆被此義遮簡。二、有境義,即是雖有決定義,然體須有境。此有境義,即簡四大、五有色塵及諸種子、一切無為為所依義,彼皆非有境故。不相應行,體雖是假,如命根等,亦有決定義,然非是有境,故亦以此義簡。故知,即色蘊中唯除五根,所餘色蘊,及不相應行蘊、五蘊種子、一切無為,皆被此義遮簡。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即簡四大、五有色塵者,即簡別色蘊所除者,雖是決定,非有境故,須簡也。四大者,謂造五根四大種也。五有色塵者,意取五根扶塵並四大種也。」

窺基:三、為主故,即是雖體決定,亦是有境,然要是主,有自在力,令餘法生。此為主義,即簡除遍行及餘心所能為所依,故受、想蘊全及行蘊少分,皆被此義遮簡。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此義顯種子不以本識為所依,種子無所緣境,不能取所緣故,此亦遮簡受、想蘊全及行蘊少分。總而言之,由四義合,除受、想、行三蘊,五蘊種子及無為法全,即唯五色根及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今此雖以四義解釋所依,然有少許理應知,即八識相望少分是所依者,是說自身之識為所依,而非他身之識為自所依,他身之識於自,無此決定義故;亦非自身後識為前識所依、前識為後識所依,前、後相望,皆非此所依故。論言「內六處」者,即是五根以及意根。

智周:前說遮簡受、想蘊全及行蘊少分者,其意但是簡除行蘊中心所法。

慧沼:若法雖是杖託因緣而起,然而不能取自所緣,則此法但名有依,不名有所依。因緣望於彼法,但得為依,而非所依。何故如是?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中說,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餘不名有所依。

願施:今此解釋俱有依根,以有境義簡去種子,然種子豈可非是俱有依?若種子非是俱有依,種子即應非根,便違聖教所說,眼等五根皆通種、現。

慧沼:若論根義,即通種、現為根。今此護法是在辨明依與所依之別,故以現根用勝,名為所依,種根非勝,不說名為所依。若取種根亦為俱有所依,則自種子應是,今辨俱有所依,不是以根義來解釋,故不取種。

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窺基:此說,除內六處,餘法皆非有境、非決定、非為主,故非所依。何以得知依與所依有別?如《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此中言「一種類,託眾所依」者,顯心、心所各各一故,非如色等,是故唯心、心所有此所依,非所餘法有此所依,餘法但名有依,非有所依。

願施:瑜伽論云「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是說心及心所,各各託自同一識類所依,差別而轉。《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4釋云:「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俱時心所亦爾。餘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為伏難云,諸有為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得名耶?故論解云『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為依者,為此中依量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眾所依根,能依之識,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為勝。」《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釋云:「唯恒所依為此量故者,意說唯此六根恒為所依為此量,猶體也,或六根唯恒所依以為定量。」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窺基:此說,如世間王為臣所依,非如臣等為王所依,以非主故。此所舉喻,是但據少分義為論,體不相似故,以臣與王非是六處,不具決定等四義故,故非所依。此喻是據緣依之義,一邊而說,王、臣不得更互為因依故。是故此所說喻,非具正合。

願施:論言「此」者,是指所依。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

窺基:此意,色等諸法,無所緣故,非有所依,即以第二義非有境,來作遮簡。眼等色根,雖前有境,然而無所緣境,是故非有所依。

智周:有所緣與有境,義有差別,若是有所緣,體即唯能緣,若是有境,即通五根。然法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是故簡除五根。

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窺基:此意,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依於心故,心為心所主故,不說心所為心所依,以彼心所體非主故。此即是以第三義非為主,來遮簡心所為所依。

智周:由於前所引教,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恐心所亦被視為所依,故作遮。雖心、心所皆有所依,然此所依唯心,餘非所依。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窺基:此釋相違。有問,此論前說諸心、心所皆有三種所依,即是亦以種子依、等無間依,皆名為所依,何故於此唯以六內處為所依,餘但是依而非所依?此師答云,諸處所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者,皆是隨宜假說。隨宜有二,一、隨情宜,二、隨文宜。今作思審即知,所依可說為依,依義通故,有是依而非所依,所依義局故。

由此五識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窺基:此下辨明諸識各有多少俱有所依。此說,眼等五識有四種俱有所依,即是五色根及第六、七、八識。

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

窺基:此釋五識須具四種之所以。即是,此四俱有所依,望彼五識皆有力故,並且具足前四義故,若是隨闕一種,五識必不轉。此四有何差別?五根與五識為同境依,共取現境故,餘則不定,故五色根獨得此名。第六意識與五識為分別依,同緣分別境故,五識雖無分別,意識是分別,然意識為無分別依,如《瑜伽師地論》卷55說:「問:有分別心,無分別心,當言同緣現在境耶,為不同耶?答:當言同緣現在境界。何以故?由三因故,謂極明了故,於彼作意故,二依資養故。」此據散位之心而說,非於定心,或者「分別」之言,非唯散心,後得智中緣事之智亦是分別,是彼分別類故,是故定中之心亦名分別,故第六識唯得此名。第七識與五識為染淨依,五識由此根本染故而成有漏,由此根本淨故而成無漏,此第七識全成淨已,名根本淨,不漏五識方成。因中五識,但由第七識故,一切時漏,乃至意識起善心時,亦由第七識故,猶,故第七識唯得此名。其第八識與前五識作根本依,如前已說。

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窺基:聖教唯說五識依五根者,由四種義,一、以不共故,餘識不依此五根故,二、此必與五識同境故,三、此與五識相近故,餘依與五識遠故,四、此與五識相順故,餘依與五識別故。所以,聖教不說餘之三依。

慧沼:言相順者,由有二義。一、近相順,即是五識近此所依。二、相資相順,五根有漏,五識亦有漏,五根無漏,五識亦無漏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

窺基:第六意識,唯二俱有所依,即是第七、八識,引證如前,其文可解。如《瑜伽師地論》卷51云:「又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由此末那為依止故,意識得轉。」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窺基:此釋何以意識不以五為俱有所依。即是,雖意識與五識俱起,方得取境明了,然而意識起時,五識不是定有,無五識時,意識亦可有故,故不取所依。

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窺基:聖教唯說意識是依第七識者,由四種義,一、以第七識為染淨依故,如前所說,二、同是轉識攝故,三、第七識與意識相近故,四、第七識與意識相順故,何故二者相順?多由第七識引意識起染污執等故,又二識皆是計度故,故說相順。所以,聖教有處不說第八識為意識俱有所依。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窺基:此第七識俱有所依,唯第八識。第八識若無時,則第七識亦無,如《瑜伽師地論》卷51云:「又由有阿賴耶識故,得有末那。」

如伽他說:
 阿賴耶為依  故有末那轉
 依止心及意  餘轉識得生

窺基:此即《入楞伽經》第九卷中頌「依止阿梨耶,能轉生意識,依止依心、意,能生於轉識」,二譯雖稍有別,然義相同,此頌足為很好教證。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

窺基:此第八識俱有所依,亦唯一種,即第七識,第七識若無時,第八識必定不轉故。此文標宗,下引教證。

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

窺基:瑜伽論第六十三卷中說,藏識恒與末那一識,俱時而轉。又有論說,藏識恒依染污,如無性《攝大乘論釋》第三卷中解釋異熟識云:「或有說言,與四煩惱恒相應心,名染污依。」此文既言恒依染污,故知第八識是以第七識為所依。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63云:「復次,此中諸識皆名心、意、識。若就最勝,阿賴耶識名心,何以故?由此識能集聚一切法種子故,於一切時緣執受境,緣不可知一類器境。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餘識名識,謂於境界了別為相。如是三種,有心位中心、意、意識,於一切時俱有而轉。」即說有心位中,心、意、意識俱時而轉,此亦兼顯無心位中,無意識故,藏識唯與末那俱時而轉。故知,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而轉。

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窺基:此是會通相違。前第二師等問,第八既然有一俱有所依,即第七,何故論說三位無第七識?論主答說,彼論是依有覆第七而說,即以三位無有覆第七故,而言無末那,非謂無第七體,如言四位無阿賴耶,實則非是無第八。言「三位」者,即滅盡定、無學位及聖道現前,如瑜伽論第六十三卷等說。言「四位無阿賴耶」者,如瑜伽論第五十一卷及顯揚論第十七卷等說,四句中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者,即聲聞、獨覺、不退菩薩及如來不入心位

願施:三位無末那者,如《唯識三十論頌》卷1云:「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亦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此意遍行一切善、不善、無記位,唯除聖道現前、若處滅盡定及在無學地。」瑜伽論第六十三卷但說無學及出世道二位。
四位無阿賴耶者,即是阿羅漢、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如《瑜伽師地論》卷51云:「應作四句,或有成就阿賴耶識非轉識,謂無心睡眠、無心悶絕、入無想定、入滅盡定、生無想天。或有成就轉識非阿賴耶識,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或有俱成就,謂餘有情住有心位。或有俱不成就,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入滅盡定,處無餘依般涅槃界。」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

窺基:此釋何以五根非第八識俱有所依。即是,雖有色界中第八亦依五根,然五色根非恆定有,以闕「決定」義故,但可為依,而非所依,如此亦不違論。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窺基:此解種子俱有所依。其種子識,非是心、心所故,不能現緣自所親生現行所緣之境,前言「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是所依義,由闕此義,是故但可有依,非有所依。又解此文,現行不以種為所依,種闕有境義故,非是現行所依。故知此中有二解,一、現行第八識非種子所依,二、種子非現行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窺基:此解心所俱有所依。心所俱有所依,應說是隨相應識之俱有所依,始但有四,乃至有一,復各加自相應之心。如此,五識相應心所有五俱有所依,乃至第八識相應心所有二俱有所依。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始但四,乃至一等者,意云,此第四師說五識具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第六具二,謂七、八識,第七有一,謂第八,第八有一,謂第七。」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窺基:此是總結,即謂第四師所說者,妙符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