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皆無。論言「餘乘」,顯示非此大乘,言「所執諸法」者,顯示通三聚法,言「異心、心所」者,是簡別自宗所許依他性心及心所所變色等諸法。可立量云:「外道、餘乘所執三聚如前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此成立所取無,下文成立能取亦不緣彼。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2云:「言三聚者,總攝一切法,略有二種三聚。且初三聚者,一、色聚,謂攝十一色等;二、心聚,謂心、心所,心攝八識,心所攝五十一等;三、非色非心聚,謂攝二十四不相應及六無為等,故攝得一切法也。第二,三聚者,一、義聚者,即是善性法;二、非義聚者,是不善性法;三、非義非不義聚者,是無記性法,故此三聚,亦攝一切法,一切法不越三性故。」
窺基:由於薩婆多等說若境無實,云何緣時生心、心所?故今可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覺,亦不緣彼色等諸法,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論言「覺」者,是心、心所總名,「此」者,即是心、心所,緣心、心所之覺,即是他心智等。我大乘宗,是不許緣彼心外實法而生心等,故此量無「自語相違」,亦且無違自宗。
智周:量中,前言能取彼覺,後言亦不緣彼,既言能取,何不緣彼?既不緣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故量中標「汝言」,即無其咎。
願施:論言「彼」者,即是前文所說異於心、心所之色等諸法。
窺基:有問,若是心、境都無差別,何故說唯有識?論主回答,為遣除外道等,於心、心所外執實有境故,故假說唯有識,非此「唯識」之言,便表示有實識。
窺基:由是理故,但應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無,以及能緣彼心如幻事有,非謂即此唯識心等,亦名實有。是故,若是執有真實唯識心等,此即亦是法執,執實有法故,如執色、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