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二節第四項第四目 所執受之諸種子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釋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此說,一切三性有漏種子俱是所緣,是此識性攝故。「性」者,體義,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說,諸法體、用,理應如此,用是體攝。又言「性」者,是說性類,此諸種子並是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為所緣。又「性」者,三性之性,種住本識,同無記性,故能緣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說。

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

窺基:有問:「有漏種子依自體分,此識即能緣之,無漏之種亦是依自體分,此識緣否?」答云,無漏法種,對治識故,體性異此識故,不相順故,故非此識所緣。心四分中,無漏種子依自體分,而非即是此識自體分收,彼此性相乖故。

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窺基:有問:「於無漏種,本識既然不變不緣,云何名為唯識?」答云,由於無漏法種,不離於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物,故名唯識,如真如性,雖非識變,離識亦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