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二節第二項 初能變識之自相、果相、因相


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

窺基:此文解釋藏義。即是,此阿賴耶識,通含能藏、所藏、執藏三種義。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

窺基:此識能持染種,即是能藏,種名所藏。又此識是雜染法所熏、所依,即為所藏,雜染法名能藏。論云「謂與雜染互為緣故」,即是解釋能藏、所藏。諸有漏法皆名雜染,非唯染法。梵云僧吉爍,此地名為雜染,若不言「僧」,即是唯染。論云「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是解釋執藏義,此唯是說煩惱障義,不是所知障義,若不如此,則無學應有此阿賴耶名。又者,此不別執為我所及他我,是故名「自內我」。此文即是正解阿賴耶義。阿賴耶者,此翻為藏,藏具三義,即是如論所說能藏、所藏及執藏義。此阿賴耶,義雖具三,正取唯以執藏之義為名,否則,二乘無學、八地菩薩應有此名,然而彼以三義中闕一故,不得此名。

願施:七地以前菩薩及二乘有學,入無漏心時,即不執我,是否應捨此名?

窺基:文當辨,至下即知。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窺基:論言「此」者,即是頌文所說「阿賴耶識」,故總結言,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自相者,即是自體相。

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窺基:此意,自體是總,因、果是別,自相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者,是包含義,包因、果二相為一自相故,「持」者,是依持義,以總自體為別因、果所依持故;又者,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名攝持。又離因、果二即無總,總攝二為體,二是總之義,總是義之體,體與義為依,名之為持,攝二義為體,名之為攝,故名攝持。

智周:基師二種解釋,前釋是約因果,後釋是據體義。

願施:賴耶三相,為是體相,為是義相?

慧沼:依基師釋,自相是體相,因、果二相是義相。

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窺基:此是解釋妨難。有問,前於三能變中,乃舉異熟之號,何故於此別釋,偏舉藏識之名?論主回答,由此自相,雖有三位,然以彼藏名,是初位所攝,是從無始以來乃至七地菩薩,或二乘有學,最初捨故,是故偏說。又者,以此藏識名,為我執所執,過失重故,故今偏說。

願施:上言三位,即是前解異熟識時所說,一、我愛執藏現行位,二、善惡業果位,三、相續執持位。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

窺基:自此以下解釋果相,即明頌中所言「異熟」。此識是能引諸界、諸趣、諸生總善、惡業之異熟果,說名異熟。意說,此識是總業之果,是總報,故名異熟,簡別別報之果,別報果者,但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故。

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

窺基:此文簡他宗,顯示離本識,無別真異熟。此說,若離此第八異熟識,有別命根、眾同分等,是恒時不斷、相續生滅之殊勝真實異熟果體,彼不可得。此中「等」者,是等取餘執別有窮生死蘊等。此即破薩婆命根、眾同分是真異熟,為不可得,亦破化地部等離此識別有窮生死蘊、大眾部別有根本識、及上座部分別論者別有有分識等為勝異熟果,是不可得。論言「勝異熟者,顯示是真異熟,非異熟生,異熟生法非是真異熟故。

願施:論說「恒時」,已顯相續,何故續說「相續」之言?

窺基:說「恒時」是簡別間斷,說「相續」是簡別常一,故無過失。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

窺基:此文結上所釋異熟果相。論言「此」者,即是頌文所說「異熟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窺基:此是解釋妨難。有問,阿賴耶名,阿陀那名,亦是果相,獨言異熟為其果相,此有何意?答云,此識果相雖有多位多種,然以異熟名,一寬,二不共,是故偏說。言「多位」者,即是如前所說三位,或五位等,故言多位。言「多種」者,即五果中,本識具有三果,或具四果,故言多種。此識果相,三位中通二位,五位中通四位(除如來位),故說為寬,五果之中除離繫果,其餘三果可通餘法,唯異熟果不通餘法,故言不共。以如是理,故偏說真異熟。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餘三分並自種子,為果相體,餘相分及餘種,非是真異熟果,以不恒相續故。或此唯說現行識為果相,種子相隱晦故。據實而言,現、種俱通果、因二相,然而種為果相,即狹,唯業果故,因相則寬,亦通一切種子有故。今此論文所說三相,皆唯取現行識,以可見故,執持勝故,從勝為相。

智周:言種為果相者,唯業所招,方名為果,故唯業果,即第八識親名言種,是果種體,非一切種,所以言狹。

願施:前釋「多種」,說具三果或具四果,此是何意?

窺基:有義,說此識具有四果者,即五果中除離繫果,其餘四果,此識皆有。即是,前望於後,此為等流果,同時相應心所望此心王,此名士用果,又種子生此現行時,此亦名為士用果。此名為增上果、異熟果者,其義可知。有義,此識具有果,即再士用果,以五蘊假者所得,方名為士用果故。由此而言,本識具有三或四果。

願施:第八識於五果中,《宗鏡錄》卷51云:「於五果中具四,唯除離繫。望自種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為增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窺基:此解因相,即解釋頌中所言「一切種」。此文是以現行識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來解釋因相義。此第八識所執諸法之因,亦是此識因相,即種子識,然今是望能持之義,是故且於現行說為因相。此中所言三相,皆唯現行之識。其實,因相通於現、種,即第八識若現若種,皆是因相,現行為種子等依持之因,種子即是諸法因緣,是故現、種皆是因相。

願施:何故果相唯異熟法,因相則是通於現、種?

窺基:餘法非異熟故,非能成為果相,是故果相唯異熟法。諸法皆可為因,因無別名,是故現、種皆是因相。《攝大乘論本》卷2云:「此中說緣起者,如說:言熏習所生,諸法此從彼,異熟與轉識,更互為緣生。」即說熏習所生諸法,此從於彼,是由於異熟與轉識更互而為緣因故。由此故知,因相通於現、種,果相亦通。

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

窺基:此是簡別他宗,即破經部譬喻師等。如瑜伽論第五十一卷說,彼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種種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種子等,以於有色界、無色界生時,色根與識互能持種故。彼等所計,及執假類能持種子等計,皆於下文阿賴耶識十證之中,自當廣破。論言「執持」之義,亦於下文釋「執受」時,自當廣說。

智周:瑜伽論第五十一卷依經部義立因緣云:「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逐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於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

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

窺基:論言「此」者,即是頌文所說「一切種,是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

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窺基:有問,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說持種之現行為因相?此文即是釋彼妨難。此意,因相有多種者,是說因中,此識可為同類因,後念是自類前念引生故;亦可為俱有因,即是種子故(下文自有說明),現行望種雖非俱有因,然種望現行則是;又亦為相應因,望相應心所法故。今此是於能作因中,以持種為因相,持種是不共故。於十因中,亦是隨義可解。是故論說因相雖多,持種不共。又解,不必以六因、十因來做說明,唯但通說因相是依持因、生起因等,雖有多種,然此識持種之功能不共餘法,餘法不能有此功力,是故偏說持種為此識之因相。

智周:持種因義是六因中能作因攝,以能作因所攝寬故。

願施:何故說現行望彼所熏之種,非俱有因?

智周:前言現行望種非俱有因,是說望於生現之種,不望現行所熏之種。又今此論在辨明第八識,不辨餘識,由於第八識不熏種,故說現行望種非俱有因。

願施:十因之中,第八現行望於諸法,能為幾因?種識望於諸法,能為幾因?

窺基:第八現行望於諸法,可為四因,一、觀待因,二、攝受因,此識之作用與所依處相互攝受故,三、同事因,四、不相違因。不為餘六因者,此第八現行識,非是言說,故非隨說因,非是潤、未潤種而可生後果,故非牽引、生起二因,不是親引他生,故非引發因,亦非定有差別功能而可引同類法生,故非定異因。種識望於諸法,可為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合有八因,唯無隨說、相違二因。

慧沼:六因之中,第八現行望於諸法,能作幾因?定為能作因,能作因寬故,如《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4云:「依因自性建立能作因故,當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攝。」雖現行識非諸法種,據能持種說為因相。望七轉識既同生滅,即俱有因,故《攝大乘論釋》卷2云:「俱有因義,即阿賴耶與諸轉識,若離如是俱有因攝內外種子阿賴耶識,所餘因緣,定不可得。」望自後念,即同類因。通生諸法,即遍行因。望自心所,即相應因。亦得望後自異熟識,為異熟因。十因之中,第八現行識非聲性故,非隨說因,是現行故,非牽引、生起二因。若約種,則其因相有八,除隨說因及相違因,種非聲故,非隨說因,是無記故,非相違因。

願施:據前所說三相分別,可知此第八識在因位具有三相,在佛果位唯具自相、因相,無其果相,非異熟故。若是如此,則佛果位自相亦應非有,以自相義是攝因、果二相故,佛第八識既無果相,是要攝何而為自相?

慧沼:佛果第八識,以攝諸法種而為因相,從舊因生而為果相,自相包此二相之義,名攝因、果二相。或可說彼自相但攝因相,不果相,第八識體能持諸法種子,即體攝用而為自相,以望他業感,方名為果,則佛果第八識,不是異熟業感,故無果相

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窺基:此說初能變識,識體既可變為見、相二分相狀,又亦為清淨種依,又或可為等流果等,又或可為同類因等,如是體上所有義相,眾多非一,是故論言「雖多」。此識,以自證分但有三義,故言略說唯有三相。

智周:言「但有三義」者,是說因、果、體三,名為三義。

願施:自證分即識自體分,亦即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