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九節第一項第一目 能遍計與所遍計


第九節  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若唯有識,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

窺基:外人難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即應但有一依他性,經中不應說有三性?經既說有三性,故知非是唯識。

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窺基:此為略答。即是,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經以不離識而說三性故。

所以者何?

窺基:外人詰問,三皆不離識之所以者何?

頌曰:
          由彼彼遍計  遍計種種物
   此遍計所執  自性無所有
   依他起自性  分別緣所生
   圓成實於彼  常遠離前性
   故此與依他  非異非不異
   如無常等性  非不見此彼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廣答。此文三頌作答,下文略分為二,初釋頌文,後作諸門解釋三頌中,前二頌是辨明三性,第一頌解釋遍計所執性,次半頌解依他起性,次半頌解圓成實性,後一頌中,初三句是辨明三性為一為異,第四句是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


第一項  廣釋三性

第一目  能遍計與所遍計

論曰: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窺基:解釋遍計所執,有二說法。此為第一說法,即難陀等師解。此解頌中「遍計」二字,是以周遍義釋「遍」,計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然實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應作四句分別,一、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及有漏善識等中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二、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三、有亦遍亦計,謂具我、法執之有漏染污第六識等。四、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

品類眾多,說為彼彼,謂能遍計虛妄分別。

窺基:以此遍計之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說為彼彼。此遍計心,其體是何?謂能遍計之虛妄分別心,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之依他性心。

願施:上解頌文第一句中「彼彼」、「遍計」。

即由彼彼虛妄分別,遍計種種所遍計物。

窺基:此解第一、二句「由彼彼遍計,遍計種種物」,並釋「由」字。即由彼彼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義,即是能計心之所執。

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別。

窺基:此所遍計,其體是何?此性即是虛妄所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二種之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別有法之義,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而計有物。前句中「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遍計行相顯其法體,此句中「遍計」之言,是說能遍計心之行相,行相明起遍計所執之失。

願施: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

窺基: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有多品類故,說為種種。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為物,有、無二法皆得名為物故。言種種者,即是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窺基:此解第三句「此遍計所執」。即是,此所妄執心外法、我之自性及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徵,不可得故。

窺基:此解第四句「自性無所有」。如是第三句所說之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是可以少有,故名都無。何以得知無有?理、教二法,仔細推徵,不可得故。

願施:法中自性、差別可知,我之自性、差別云何?

智周:但總為我,名為自性,遍、常、即蘊、離蘊等別,名為差別。

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窺基:此下是第二師之解。此說,頌中初句,是顯能遍計識,義與前解相同。

二句示所遍計境。

窺基:其第二句,顯示所遍計境。此所遍計所依執處,以理而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於自當了知,此義與前師異。

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

窺基:後半頌,即是第一頌中下二句。此說,後半頌方是申明遍計所執自性非有,前第七卷中已經廣顯彼性非有故。攝論中言「能遍計」者,即此頌初句義,言「所遍計」者,即此頌第二句義,言「遍計所執,自性乃成」者,即此頌中下半頌義。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2云:「復次,有能遍計,有所遍計,遍計所執,自性乃成。」

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窺基:自此以下,是廣解第一頌及依他起。既然彼頌第一句是說能遍計,故問自性云何?下文先廣解「遍計」,後廣解「彼彼」。

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

窺基:此為安慧等師之義。即是,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故有漏八識及諸心所,皆是能遍計,五識及第八識唯有法執,第七識唯有人執,第六識通人、法二種執。

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窺基:何以有漏心等皆能遍計?彼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若有漏心有不起執者,如無漏心,即不應言是虛妄分別,若心不執而得名為虛妄分別,則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即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又楞伽經、辯中邊論等,皆言八識是虛妄分別。

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窺基:此意,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是似能取、似所取相現,即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亦非無執心似二取現故,《攝大乘論釋》第四卷及辨中邊論中,皆作是說。

願施:何以得知似能取、所取相現,皆名為執?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4:「依他起相者,謂依業、煩惱,所取,能取,遍計隨合他而得起故。」又云:「如前所說身等,諸識所取、能取,虛妄分別安立為性。」又云:「譬如鹿愛自相續力,安立似水所取、能取邪遍計性,當知名為依他起相。」以此故知,有二取者,皆名為執。

願施:無性《攝大乘論釋》卷4云:「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見,此之二分,各有種種差別行相,俱時而起。」
《辯中邊論》卷3云:「論曰似二性顯現者,謂似所取、能取性現。」

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

窺基:又瑜伽論第五十一卷,及顯揚論皆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子,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為第八識不緣,則何故論說第八識緣妄執種?彼瑜伽論既阿賴耶識緣遍計種,而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知有漏善心等中,許有法執。以上是安慧等師義。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1云:「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中即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子為所緣。

有義,第六、第七心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

窺基:自此以下是護法等師義。即是,前五識及第八識,全非能遍計,亦非一切有漏心,皆是能遍計,而是第六、第七心品中執我、法者,方是能遍計。對於此義,有十證明,即下有十「故」字之文。

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窺基:此意,若是能遍計心通八種識,如何攝論但說意識是能遍計?有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然彼論中唯說意識,而不言第七識,豈第七識非能遍計?第七識既是能遍計,而論不說,即明前五識及第八識亦是能遍計而不說。」為答此問,故下文更作解釋。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2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以者何?由此意識,用自名言熏習為種子,及用一切識名言熏習為種子,是故意識,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

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窺基:此說,攝論所說意識者,是以第七識名意,合第六識而言,總名意識。故知彼論亦說第七識是能遍計,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此亦如是,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是故前難不成。

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窺基:又者,五識及第八識既然是無計度,即明是無分別而不起執。《攝大乘論本》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分別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識及第八識能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彼非能遍計。若説:「第七識亦不能普於一切分別計度,亦應非此能遍計收。」此言不然。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分別中有相分別,乃至於不染污分別,非五識及第八識能如此,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為能遍計收,五識及第八識則是不可。無性《攝大乘論釋》卷4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者,由有顯示、隨念分別所雜故。」彼文言「顯示」者,即是計度,非是自性,自性分別,餘識亦有故。此為正解。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4文中「雜糅」者,即是相應俱起之義。其文是說,意識由與隨念、計度二分別俱,故能分別。文中「顯示」,即是計度異名,亦名思擇。

願施:三分別者,即是自性分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

執我、法者,必是慧故。

窺基:又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然而五識及第八識,非是恒與慧俱,寧容有執?若前師問:「計度慧若是麤,則五識及第八識無,若細者,則亦有。」應反質問:「若爾,何故慧數非是遍行?」

願施:護法亦許五識得與慧俱,今者以此難他,豈不自噬?

智周:但說凡有執者,必有慧俱,不言有慧,皆是其執。由於彼師許一切有漏心皆是有執,故以無慧為難。

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窺基:又者,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無明與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

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窺基:又者,瑜伽論等皆不說無明有善性故,如何而說善心內許有無明?

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窺基:彼若辯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者,以行相輕故。」答云,相違之法不相應故,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癡、無癡等,例亦應是。

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窺基:彼若又言:「有漏皆是不善,無癡與癡非謂相應,但以癡相輕微,名無癡者。」即難彼云,無漏心必由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窺基:又者,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得俱起?彼二既不俱起,即明加行之心非有法執。

願施:此意,加行善心雖是有漏,然是達無之智,非是有執,故前師計一切有漏心皆是有執、皆是能遍計,並不正確。

無有執非能熏故。

窺基:又者,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即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此意,有漏之心既皆有執,即有勢用,如善、惡等,即應皆是能熏,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是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否則便與比量相違,然而汝執第八識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

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名虛妄分別。

窺基:上來已申十證,自此以下會通違文。會違有三,此文為第一會,即是解釋何故楞伽經、辯中邊論、顯揚聖教論,言三界八識皆虛妄分別。此說,雖前加行位等作二空觀,然而彼是有漏假相,不如無漏是證實理,故一切八識皆名虛妄分別,非虛妄分別皆是執心。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1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者,意云,若加行位,雖作生、法二空觀,然帶空相不證實,故名假相,不如無漏能證於實,故總名虗妄分別,故三界八識皆虗妄分別也。」

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

窺基:此為第二會違。有問:「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如辯中邊論說『虛妄心、心所,似二取相現』,故皆有執。」故會違云,諸有漏心,雖是似所取、似能取相現,而非一切皆是能遍計心,如依他起之善、無覆無記性心,雖有二取相現,然而皆非起執。非以有似二取相故,便計一切皆能遍計,而是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方是能遍計。彼辯中邊論是唯據第六、七二識為論,若言有似二取相現之心,即皆是執,則一切菩薩、二乘之後得無漏智,亦是皆有似二取相現,豈不應皆有執?勿無漏心亦有執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1云:「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者,意說中邊說二取名遍計所執者,唯據六、七二識中二取為論,不約五、八及無漏識說。」

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窺基:此難前師而言,若有二取相現,即是有執,則佛應亦有執,如來後得智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之後得智,現二相故。

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

窺基:此解釋說,如來第八大圓鏡智,第七平等性智,乃至成所作智,皆能現相,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如鏡等故。故佛四智皆有二相,然佛四智必定無執,由此亦證無漏後得智有相分。

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窺基:又者,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此中「等」者,等取餘心、心所。

說藏識緣遍計種,而不說唯,故非誠證。

窺基:此為第三會違。即是,瑜伽論第五十一卷中,說藏識緣遍計種者,是且據有漏強者而言遍計種,彼論不言有漏種子皆是遍計,亦不言第八識唯緣遍計種子。彼論既然並未言「唯」,即明第八識所緣種,除遍計種子外,還有更多。

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計。

窺基:護法論師作總結說,由此如上所說理趣,故知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

品雖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故言彼彼。

窺基:上已廣解「遍計」二字,此是廣解「彼彼」二字。言「識品雖二」者,是說第六、七二識品。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所以但言二等遍計不同,以釋「彼彼」。遍計有二者,一、自性計,二、差別計,即如世親《攝大乘論釋》卷4云:「自性遍計執故者,如於眼等遍計,執為眼等自性,差別遍計執故者,如即於彼眼等自性遍計,執為常、無常等無量差別。」又瑜伽論第七十三卷說有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彼卷復言有二,一、加行,二、名施設執,名施設執復有文字、非文字二。遍計有三者,是說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三種分別,如對法論第二卷說。遍計有四者,《攝大乘論本》卷2云:「復次,遍計有四種,一、自性遍計,二、差別遍計,三、有覺遍計,四、無覺遍計。有覺者,謂善名言,無覺者,謂不善名言。」又《瑜伽師地論》卷73說:「云何遍計義自性?謂有四種,一、遍計自相,二、遍計差別相,三、遍計所取相,四、遍計能取相。」

遍計有五者,《攝大乘論本》卷2云:「如是遍計復有五種,一、依名遍計義自性,謂如是名,有如是義,二、依義遍計名自性,謂如是義,有如是名,三、依名遍計名自性,謂遍計度未了義名,四、依義遍計義自性,謂遍計度未了名義;五、依二遍計二自性,謂遍計度此名此義如是體性。」顯揚論第十六卷及瑜伽論第七十三卷,皆同此說。遍計有六者,《顯揚聖教論》卷16云:「遍計所執自性亦有六種,何等名為六種遍計?一、自性遍計,謂遍計色等實有自相。二、差別遍計,謂遍計色等決定實有有色、無色、有見、無見等諸差別相。三,覺悟遍計,謂善名言者所有遍計。四、隨眠遍計,謂不善名言者所有遍計。五、加行遍計,此復五種,一、貪愛加行,二、瞋恚加行,三、合會加行,四、別離加行,五、隨捨加行。六、名遍計,此復二種,一、文字所起,二、非文字所起。」遍計有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七種分別,如瑜伽論第一卷、對法論第二卷說。遍計有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論第三十六卷、顯揚聖教論第十六卷說。其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於色等想事,分別色等所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其三事者,一、戲論所依、所緣之事,二、見、我慢事,三、貪、瞋、癡事。遍計有九者,以理而論,即是緣九品之計執,於九地計執亦是,九結俱品計執亦是。

遍計有十者,即《攝大乘論本》卷2云:「復次,總攝一切分別,略有十種。一、根本分別,謂阿賴耶識,二、緣相分別,謂色等識,三、顯相分別,謂眼識等,并所依識,四、緣相變異分別,謂老等變異,樂受等變異,貪等變異,逼害時節、代謝等變異,奈落迦等諸趣變異,及欲界等諸界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謂即如前所說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謂聞非正法類及聞正法類分別,七、不如理分別,謂諸外道聞非正法類分別,八、如理分別,謂正法中聞正法類分別,九、執著分別,謂不如理作意類,薩迦耶見為本,六十二見趣相應分別,十、散動分別,謂諸菩薩十種分別,一、無相散動,二、有相散動,三、增益散動,四損減散動,五、一性散動,六、異性散動,七、自性散動,八、差別散動,九、如名取義散動,十、如義取名散動。為對治此十種散動,一切般若波羅蜜多中說無分別智。」此十散動,亦為十種遍計,能遍計分別故。又瑜伽論第七十七卷說有十相是十八空所除,故知此十相,亦為十種遍計。遍計有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大乘論本》卷2云:「謂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說識、自他差別識、善趣惡趣死生識。」

遍計有十二者,如《入楞伽經》卷4云:「虛妄分別自體差別相,有十二種。何等為十二?一者,言語分別,二者,可知分別,三者,相分別,四者,義分別,五者,實體分別,六者,因分別,七者,見分別,八者,建立分別,九者,生分別,十者,不生分別,十一者,和合分別,十二者,縛、不縛分別。」又別緣十二處而生分別,亦是遍計。遍計有十三者,諸論無文。遍計有十四者,即是十四不可記事分別。遍計有十五者,諸論亦是無文。遍計有十六者,即空所除之十六種,或是三空所除,如顯揚論第十五卷所說,一、根縛,二、有情縛等。遍計有十七者,如對法論第十二卷所說相、見等。遍計有十八者,即十八空所除。乃至遍計有二十者,即是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者亦是。遍計有二十五者,即是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又對法論第十二卷中說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等」。又瑜伽論第七十四卷說,隨依他起建立自性差別所有分量,此遍計亦如是,故知遍計有無量種,是故此論言「等」。

智周:遍計有二者,《瑜伽師地論》卷73云:「云何遍計名自性?謂有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遍計一切法所有名。有差別者,謂遍計此名為色,此名為受,此名為想,此名為行,此名為識,如是等類無量無數差別法中,各各別名。」此意,總計諸名為實有故,名無差別。又《瑜伽師地論》卷73云:「復次,遍計所執自性執,當知略有二種,一、加行執,二、名施設執。加行執,當知復有五種,一、貪愛加行故,二、瞋恚加行故,三、合會加行故,四、別離加行故,五、捨隨與加行故。名施設執,當知復有二種,一、非文字所作,二、文字所作。非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何物,云何此物,此物是何,此物云何。文字所作者,謂執此為此物,此物如是或色,乃至或識,或有為,或無為,或常,或無常,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如是等。」顯揚論第十六卷中所說亦同。

其十八空所除十種相者,即《瑜伽師地論》卷77云:「有十種相,空能除遣。何等為十?一者,了知法義故,有種種文字相,此由一切法空能正除遣。二者,了知安立真如義故,有生、滅、住、異性相續隨轉相,此由相空及無先後空,能正除遣。三者,了知能取義故,有顧戀身相及我慢相,此由內空及無所得空,能正除遣。四者,了知所取義故,有顧戀財相,此由外空能正除遣。五者,了知受用義,男女承事資具相應故,有內安樂相、外淨妙相,此由內、外空及本性空,能正除遣。六者,了知建立義故,有無量相,此由大空能正除遣。七者,了知無色故,有內寂靜解脫相,此由有為空能正除遣。八者,了知相真如義故,有補特伽羅無我相、法無我相,若唯識相及勝義相,此由畢竟空、無性空、無性自性空及勝義空,能正除遣。九者,了知清淨真如義故,有無為相、無變異相,此由無為空、無變異空,能正除遣。十者,即於彼相對治空性作意思惟故,有空性相,此由空空能正除遣。」

願施:三空所除者,如《顯揚聖教論》卷15云:「頌曰:
 無體及遠離  除遣依三種  對治諸縛想  十六種差別
論曰:依止遍計所執等三種自體,如其次第立三種空,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又此三空對治諸縛、諸想差別有十六種。諸縛者有十四種相縛、麤重縛應知。一、根縛,二、有情互染縛,三、所依縛,謂依器世間諸根流轉,四於智、無智縛,五、於境、妄境縛,六、後有愛縛,七、無有愛縛,八、執無因、不平等因縛,九、得上慢縛,十、遍計所執自體執縛,十一、諸法自體執縛,十二、諸法遍智自體執縛,十三、補特伽羅自體執縛,十四、補特伽羅遍智執縛。諸想者,謂六種想縛。…… 又觀身等後後相成,有十一種想縛差別應知。」文中說三空對治十六種縛、想者,其意是合十四種相、麤重縛,及二種想縛,而成為十六種。言二種想縛者,是依總言,若是約別而言,則有十七想縛,即第一種中有六,第二種中有十一,如彼論說,此不繁引。
言遍計有無量種者,即《瑜伽師地論》卷74云:「問:遍計所執自性有幾種?答:隨於依他起自性中,施設建立自性差別所有分量,即如其量,遍計所執自性亦爾。是故當知,遍計所執自性無量差別。」此說依他起及遍計所執,皆有無量差別。

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窺基:自此以下,廣解第二句「遍計種種物」。此問,所遍計之自性是何?

攝大乘說是依他起,遍計心等所緣緣故。

窺基:此所遍計,於三性中是依他起,是遍計心等之所緣緣故。所緣緣者,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實而為境,不相似故,故攝論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智周:《攝大乘論本》卷2云:「若遍計所執自性,依依他起,實無所有,似義顯現。」彼論又云:「又依他起自性,名所遍計。」

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窺基:此外人問。

真非妄執所緣境故,依展轉說,亦所遍計。

窺基: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能遍計之相分,此圓成實是真,非彼相分,不相似故。若約疏遠,亦不遮圓成實為彼疎所緣緣,故依展轉,亦得說此圓成實性,為所遍計。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1云:「不相似故者,有漏心緣真如時,相分與真如不相似也,真如是無為無漏,若有漏心緣真如時,所變相分同能變心,是有為有漏,又生滅、不生滅別,故不相似。」

遍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

窺基:遍計所執雖是遍計心之境,然而非是所緣緣,故非是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寬廣,通有、無法,「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是故唯依他起,是所遍計。《瑜伽師地論》卷74云:「問:遍計所執自性,由何故遍計?答:由依他起自性故。」即是此義。

願施:既言遍計所執是遍計心之境,何故瑜伽論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即《瑜伽師地論》卷74云:「問:遍計所執自性,何等智所行,為凡智耶,為聖智耶?答:都非智所行,以無相故。」

窺基:以無相故,而言俱非凡、聖智境,以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然此遍計所執,非是不對心而說為非境,彼瑜伽論既云:「問:三種自性,幾應遍知?答:一切。」即是說此性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故此遍計所執,可說是所緣之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