窺基:自此以下是別問別答,此文即初問。犢子部師、正量部、本經量部等,及外道等,咸作問言:如何實我不可得耶?下解答中,文勢有五,初敘三類我計,正破外道;二、復敘三類我計,兼破小乘;三、總破上說二種差別我執;四、解釋分別、俱生我執,以及伏、斷位次;五、假設外人徵問,釋諸妨難。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
窺基:此說數論、勝論等外道所計,即是僧佉外道、吠世史迦等所執我義。彼計,我有三義,一者常,我體常住,無有初後,從過去來,未來不斷,現在相續。二者周遍,五趣之中,我體周遍,趣趣皆是有身,非定恒居於一趣中。三者量同虛空,遍十方故。
隨處造業,受苦樂故。
窺基:此明「量同虛空」之因,即是隨處皆能造種種業,受苦樂故。又解,彼所執我,為有二義,一常,二遍,論言「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是解釋前周遍義,「量同虛空」是作比喻,若准後破我執之文,此解為勝。數論外道,計執我體是受者,三德是能作,轉作法已,我受用之,名受苦樂。勝論外道,計執我是實句義攝,我體既能作亦能受,故說造業,受苦樂等。
智周:言我體周遍者,如《大乘廣百論釋論》卷3云:「一類外道執我周遍,於一切處受苦樂故,我無形質,亦無動作,不可隨身往來生死,故知內我遍於一切。」
窺基:此是立我量不定宗所計,即執我體雖常,然而大小不定。
窺基:此顯我量不定之因。即是,身若大時,我量便舒,身若小時,我量便卷,如一牛皮,受到日曬水漬,日炙時便卷,水濕時便舒。此是無慚外道之類所計,即是說尼虔子,今言昵楗陀弗咀羅,翻譯為離繫子,以苦行修勝因故,名為離繫,以露形、少羞恥故,亦名無慚。本師稱為離繫,彼之門徒,名之為子。彼離繫子立比量云:「所說之我,隨身不定,身所有故,猶如影等。」破彼我執,應難彼云:「我應可析,執隨身故,猶如影等。」
智周:言隨身不定者,如《大乘廣百論釋論》卷3云:「一類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虛空者,不應隨身受諸苦樂,應如空界無所往來,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應如色等,隨所依身形量不定,雖無形礙而有所依,轉變隨身受諸苦樂。雖依形質有卷有舒,而我體性無生無滅,如油渧水隨水廣狹,雖有卷舒而無增減。」
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
窺基:此是立我量極小宗所計,即執我體是常,然我量極細小。「至」者,極義,極小之量,如極微量。
窺基:此顯我量極小之因。即是以我量小,如一極微,有自在用,細小而輕利故,可於身中隱潛運轉,顯我有勝自在,可在所潛隱處作諸事業,顯我有勝作用,能為作者。此即獸主外道、遍出外道等計。有外道名播輸鉢多,翻為獸主,復有外道,名波利呾羅拘迦,翻為遍出,遍能出離諸俗世間,即是出家外道之類。
智周:言執我如一極微者,如《大乘廣百論釋論》卷3云:「一類外道復作是言,若我體性,隨形量者,即應如身,有分有變,又汝執我,隨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遍水,是則此我,如彼水油,既變既多,非常非一,引此為喻,而言我體,為常為一,與理相違。是故我體,住於身內,形量極細,如一極微,不可分析,體常無變,動慮動身,能作能受。」
窺基:今此總敘三種我計,即是五外道師所執之義,餘外道九十種所計我等,歸納起來不異此三,故不贅述。
初且非理。
窺基:此下別破。「且」者,偏舉未盡之義。
所以者何?
窺基:前為論主總非,此為外人徵問。問曰:「所言非理之所以者是何?」即問何者是其所以。
窺基:此破數論外道(即是僧佉外道)所計我為受者。可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隨身受苦樂等,許常、遍故,如汝虛空。」此比量中,汝所執我,是宗有法,應不隨身受苦樂等,是宗之法,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總名為宗。論言「執我」,意說汝所執我,若不言「汝所執」,則有法中「我」,即非是自宗極成。一許常故,二許遍故,是因。論雖但言「常、遍」,意亦有「許」,若不言「許」,則「常、遍」之因,即犯「隨一不成」之過。如汝虛空,是喻。大乘虛空雖無實體,就他宗說,虛空亦得為喻,故喻中說「汝」,如此即無喻中「俱不成」之過。今此論文,有法在初,法居最後,中間則是因、喻,因有二比量因。文中初一「執」字,義通因、喻,同「許」義故。又於因中應加「故」字,如是方顯因義決定。
願施:前言「此二和合,互相差別,不相離性」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釋云:「法與有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和合為宗者,意云,互相差別者,是互相簡別義。且法差別有法者,如言聲是有法,無常是法,然聲者有其二種,一者常聲,二者無常聲,今言無常者,簡去常聲,意說此聲是無常家聲,不是常家聲也,故名為法差別有法。有法差別法者,如言聲是有法,無常是法,此中言無常通多法,香、味等法皆有無常,今言聲定是無常,意說此無常是聲家無常,非是香、味家無常也,說聲之言,意取聲上無常,簡去香、味上無常也,故名有法差別法也。不相離性者,是有無常之法而離於聲等有故,有為法皆有苦、空、無常、無我也,聲既有為法,故知與無常不相離。」
前言「『執』字,義通因、喻,同『許』義故」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釋云:「執言通故者,意云執言與許言而是一義,縱無許言,但有執字亦得,故通因、喻皆有執言。」
窺基:此破勝論外道所計我為作者。此意,勝論外道所計之我,應無動轉,否則便與彼宗十句論義相違,彼說我實無動作故。由此應立量言:「汝所執我,應不能隨身造諸業,許常故,許遍故,如汝虛空。」又可立量云:「汝所執我,應不能隨身造諸業,無動轉故,如汝虛空。」今此論文但有其法,而無同喻及與有法,同喻及有法,以同於前文故,故此不別出,此中總有三比量因。
願施:三比量因,即是一常,二遍,三無動轉。
窺基:破我之中,數論、勝論於我宗立量云:「我性是常,許無初後故,如虛空等。」又立第二量云:「我體周遍,許常住故,如虛空等。」前量所立之宗,即為此量之因。又立第三量云:「我體常、遍,許隨身造業,受苦樂等故,如大虛空。」於彼所立初量,可難彼云,此量有「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因為汝宗「有法」上我,意所許義,通隨身造業受苦樂之我,及不隨身造業受苦樂之我,如是於「有法」我,即有「有法差別相違」之過。故今可造相違量云:「汝我應非隨身受苦樂我,許無初後故,如大虛空。」於彼第二量云,可難彼云,此量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因為我體常、遍,是「法」自相上意所許義,則隨身造業受苦樂之我,體是常、遍,非隨身造業受苦樂之我,體亦常、遍,如是即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失。故今可作相違量云:「汝我應不能隨身造業受苦樂,許常住故,如大虛空。」於彼第三量云,可難彼云,此量中隨身造業等之因,於同喻空上無,即有「不共不定」之過。可立相違量云:「汝我應不能隨身造業受果,許常、遍故,如太虛空。」此是別以比量因作徵難。
窺基:此是審問對方,一切有情我,為是定同,為是定不同?其實有情,唯有不同,言「同」者是假設遮難。
窺基:自此以下破有情我體是各異。此說,諸有情我,既然更互相遍,則諸我體便應更互相雜。由於彼計諸有情我,體是實有,各各調和自然,自相各別,故得立量破彼而云:「諸有情我與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中所言「相雜」,其意是令相入而成一物。論中雖言「更遍」,其意是說常、遍,否則說「更相雜」便無同喻。外道反難而云:「且如同處不相離色,即許多種色更互相遍而體非相雜,故諸根得成時,各各相異,其我亦然,雖體相遍,然非相雜,各有屬故,如此有何過失?」彼外道難,於理不然,彼執我體是真是實,則必定有相雜之失,然而我宗,色等是虛幻法,又是同類業招,此等非實之法,體相虛疎,設令相雜,亦無過失。一切有情之共果,如山、河等,亦是如此,同在一處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梵云提婆達多,此云天授,即從梵王帝釋邊乞,得名天授,即天授與故,從所乞處以立其名。梵云衍(或有處云邪)若達多,此云祠授,即殺生祭自在天所得,名祠授故。西方所生男女,從所乞處以立其名。」
言「又是同類業招」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釋云:「又同類業招者,意云,如眼根等七物,同是總根一業所招,非是各別業招也,故云同類。」
智周:按瑜伽論說,有三種不相離色。一、一處不相離,《瑜伽師地論》卷65云:「一處不相離者,謂諸大種及所造色,同住一處,如置一篋,青黃赤白,有光明珠,種種光明,互不相離。」此中「一」即是同,能造、所造更互相望,大小量等互相涉入,不相障礙,處所無異,名為同處。同處之中,無別極微二處而住,名不相離。且如一眼,有七物相望,互相涉入,同一處住,即是眼根、身根、色、香、味、觸及能造地大,此七各各極微,同在一處。二、相雜不相離,如一眼根有多極微,一根極微處有七物同住,以此七物對彼七物,雖非同處,然相和雜。鄰近而住,名之為和,七七各別,名之為雜,無間隔故,名不相離。故《瑜伽師地論》卷3云:「和雜不相離,謂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是名和雜不相離。」此中所言大種極微等者,即前同處不相離處所有極微。三、和合不相離,《瑜伽師地論》卷65云:「又若有聚,或麻豆等,或細沙等,為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當知此非一處不相離,亦非相雜不相離,但是和合不相離,多聚聚集,非一聚相。」此意,不同大種,所造二種聚集和合,如多豆等,雖以蜜等攝持,和合一聚,然而不相涉入;又者,異聚相望,故名和合,無間隔故,名不相離。
願施:對於不相離色,補充兩文,一、《瑜伽師地論》卷3云:「同處不相離,謂大種極微與色、香、味、觸等,於無根處有離根者,於有根處有有根者,是名同處不相離。」二、《瑜伽師地論》卷65云:「又相雜不相離,當知依止一處不相離,此若不爾,不應道理。」
窺基:再以作業、受果為難。此說,一作業、受果者,與一切有情我,處無別故,應一有情作業、受果,即是一切有情所作業所受。「處」者,是說處所,我之住處。是故可立量云:「彼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亦皆應作,以一切我,處無別故,如提婆達多。」有情受果之比量,亦准此知。又者,如諸燈光,處無別故,一照一切照,我亦應爾,處無別故,一作一切作,一受一切受。
願施:諸有情等皆作共業,豈不是亦皆領受共業果?
窺基:此敘彼救何以非理。由於一一我體相雜糅住,是故一一諸業及果、身三,必定皆與一一諸我和合,則作業受果唯屬此我而不屬彼我,不應正理。
窺基:此又責彼而云,天授得解脫時,餘有情我亦應解脫,以作業、受果並各別身,皆與諸我合故,所修證法亦彼此我合故,故不可但說唯屬此我,非屬彼我,一人解脫,餘不解脫。
中亦非理。
窺基:此是總非第二種我執義,即破離繫子等所計。
所以者何?
窺基:彼復徵問。
窺基:此以卷舒遮難我體應非常住。可立量云:「汝所執我,應非常住,許卷舒故,如橐、籥風。」「橐」即囊橐,排袋之類,以內含風起作用故。「籥」是管籥,簫笛之類,以內有風起聲等故。此意,囊橐、管籥中風,既然隨彼囊、籥,有其大小卷舒之事而非常住,則汝所執之我,亦應如是。
窺基:此文前之二句,以隨身故,難彼我體應可分析,可立比量云:「汝我應可分析,許卷舒故,如橐風等。」論中言「隨身」者,有卷舒義。後之二句,以可分析故,難彼我體應非一,可立比量云:「汝我非實非一,以可析故,如瓶、盆等。」即以前量難破,令其我體可析,故此比量得以可析為因。
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窺基:「童」者,小義,「竪」者,奴義。此文是說,猶如小奴等遊戲於沙土,雖然甚為劬勞,但卻虛而無實,不可錄用,汝等所計實我亦是如此。
後亦非理。
窺基:此破第三種我執義,即破獸主、遍出等外道之所計。
所以者何?
窺基:彼反徵問。
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
窺基:可立量破彼云:「汝所執我,於一剎那應不能令大身遍動,以極小故,如極微等。」此中難意,如何小我於一剎那中,能令色究竟天人一萬六千由旬大身動轉?
窺基:此敘彼外道救。彼救云,此我雖不能一剎那頃即遍動身,然是次第而動,以迅速故,如旋火輪。
窺基:論主破彼而云,汝所執我應是非常非一,有往來故,如火輪等,諸有往來者,必定皆非常、一故。以上是破外道三種我執。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別敘三種我計,兼破小乘我執。
一者,即蘊。
窺基:此計即是瑜伽論中所說四種我計之第一計,是計我體即是諸蘊,如二十句薩迦耶見。世間異生皆為此計。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65云:「云何知我非實有故,非現有故,而不可得,亦不可見?謂諸計我為實有者,遠極彼岸,不過四種。一者,計我即是諸蘊。二者,計我異於諸蘊,住諸蘊中。三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而住異蘊離蘊法中。四者,計我非即諸蘊而異諸蘊,非住蘊中,亦不住於異於諸蘊離蘊法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依我分別計為有者,皆攝在此四種計中,除此更無若過若增,如是一切我實有性,皆不應理。」
二十句者,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於五取蘊有二十句薩迦耶見,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於我,我在色中。如是計受、想、行、識是我,我有識等,識等屬我,我在識等中。」
二者,離蘊。
窺基:此即是計我體非蘊。前說外道三種我計,皆是此攝。「離」是異義,體異名離。瑜伽論所說四種我計中之後三計,不論是住蘊中,或住蘊外,或不住於蘊中亦非蘊外,皆是計我離蘊。
窺基:此是計我與蘊非即非離。小乘犢子部、正量部等作此計著。犢子外道,歸佛出家,此後門徒相傳不絕,今時此部是彼苗裔,遠襲為名,名犢子部。今此所列三種我計,文義寬於瑜伽。瑜伽四種我計,一、即蘊,二、異蘊,住於蘊中,三、異蘊,住於離蘊法中,四、異蘊,非住蘊中,亦非住於異蘊法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後三俱是異蘊計攝。彼論四種我計,總合即是即蘊、異蘊二種,為此論三類我計中初二攝盡。彼瑜伽文唯破外道,不破小乘,故無「與蘊不即不離」。
窺基:此破我體即蘊。即是,若計我體即蘊,則我應非常、一我相。於破我常,可立量云:「我應非常,以即蘊故,猶如蘊性。」於破我一,亦准此知。
窺基:此下別破二十句中五別計我。此文破色蘊我,可立量云:「內諸色處,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根及屬色,皆名內色。此中唯破計內色我而非計外色我者,以外色無作用及受用故。
智周:言「屬色」者,即扶根塵名為屬色,屬於根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五別計我者,約蘊說五蘊一一別計我有四句,今且破色蘊。」
窺基:自此以下破餘四蘊。「不恒相續」是間斷義,「待眾緣」是籍緣而起之義。可立量云:「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故,待眾緣故,如燈、聲。」非色四蘊體類相同,故可合而為一,以一比量遮破,或一一蘊皆如色蘊,別破亦得。
窺基:前所破心所,即是行蘊中一分,行蘊中另一分不相應行,既與心所有別,故應別破。「覺」者,覺察,是心、心所總名。可立量云:「心所法外餘行,及外處、無表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虛空等。」此中是總合餘不相應行及餘色為一量,若各別立量破亦可。
願施:此無表色即是內處色蘊,何故須在此破,非是前內色蘊中破?
智周:雖無表色是內色蘊,然以作用來分類別,則與內色根不同類,是故別破。
窺基:此破我體離蘊,即破僧佉外道等計。可立量云:「所計之我,應無作、受,蘊不攝故,如虛空等。」又助一量破云:「所計之我,應非實我,蘊不攝故,如虛空等。」
窺基:此破我體與蘊非即非離,即破犢子部等。彼宗計我與所依蘊不即不離,然而別有實體,非常、無常,故可立量破云:「汝所執我,應非實我,許依蘊立而非即、離蘊故,如瓶、盆等。」量中「法」者,言「應非實我」,此簡別真如,真如依蘊亦是不即不離,然非實我,故比量因無「不定」過。因中言「許」,故無「隨一不成」之過。又彼計瓶等是依於四塵蘊等而立,然與四塵不即不離,故可引以為喻。
願施:論言「後俱非我」,「俱非」即是非即蘊非離蘊。論文「許依蘊立」者,此言比量因,「許」者,是汝許義。若是不言「許」字,而說「依蘊而立」,則彼我兩造中,由於我大乘宗不許依蘊立我,則此比量因即會有「隨一不成」之過,是故必須加入「許」字。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簡別真如者,意云,若法言實有,有不定過。今言非實我,故無濫也。」意說,若此比量中「法」,不言「應非實我」,而是說為「應非實有」,則比量因即有「不定」之過,因為真如也是依蘊不即不離,然是實有。
慧沼:此言「不可說」者,不是離言故不可說,但是取於我上,不可說是有為、無為。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釋云:「彼計此我非常、無常者,意說云,不可說是有為,不是無常,不可說是無為,復非是常。」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窺基:此為以上破除三種我計之總結。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總破上說諸我執,於中有四,一、有思慮、無思慮破,二、有作用、無作用破,三、我見境、非我見境破,四、我見不緣實我破。今此總問前所執之諸我,故言「諸」字。此中「有思慮」者,意問數論外道,彼說神我體即是思。言「無思慮」者,是問勝論外道等。
窺基:若有思慮,可立量云:「汝之我體,應是轉變無常,思慮作用或有不起時故,如許大等。」若此不約思慮作用為難,即無同喻。
願施:前比量中所言「大等」,是指數論外道所立二十五諦中的大等二十三諦,此皆自性所作,皆是變易無常。數論外道所立二十五諦,後文當述。
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窺基:此是雙結上說有思慮、無思慮二破。
智周:言「理俱不成」者,有義二釋,一云,有思慮、無思慮皆不成立;二云,若有思慮,則我常住不成,若無思慮,則我作業、受果不成。
窺基:此即問是否決定有作用。
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
窺基:於我作業、受果,諸師所計雖各不同,然以作用而言,作業、受果作用,並計是有,是故可立量云:「汝我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手、足等。」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諸師作、受計各不同者,僧佉計我有受者之用,非作者之用,勝論計我有作者用、受者用也,作、受雖復不同,而皆有用,故合破焉。」
窺基:諸所執我者,於此無作用之計,並非相同,若數論師,計我但有受者之用,無作者之用,以無作者用故,亦可名無作用。若約動轉作用、勢用作用,則勝論師、數論師所計我,俱無作用,彼十句論如此說故。然離繫子等所計我,則有動轉作用。又諸家所計我,得解脫時,並皆無有作用。可立比量難云:「所執之我,應非實我,無作用故,如兔角等。」雖無有一師計我無作用,然今是破無動作、勢用之作用,故得為難。
願施:真如亦無作用,此當如何解釋?
窺基:此比量是說非實我,不是說非實有,故無「不定」之失。
窺基:此是結論,文易可知,故不別釋。
窺基:於彼本計我是非我見所緣境者,可立量破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非我見之所緣故,如色、聲等。」此意是說,汝能緣我之心、心所法,應不知我,不是我見故,如緣餘境之心、心所。於此比量,彼等雖無文救,然而以理,可以救云:「如緣真如心、心所法,雖不定作真如之解,然得說是緣如。緣我之心亦同於彼,雖然不作我解,何妨得言緣我。緣如之心雖不作真如解,依然可說真如是緣如心所緣,我見雖然不作我解,其我亦應可名我見所緣。」此解助彼消除被破過失。
窺基:若彼言我是我見所緣境,即可立量破云:「緣我之見,應非顛倒之見,如實知故,順所緣故,如緣色等之心。」外道、小乘執有我者所信之教,皆許我見雖是順所緣境,然而體是顛倒,須要斷除,方能成聖,無我之心雖不稱境,然違於染,名非顛倒。
願施:此意,既然計我是實,且是我見之所緣境,則此我見應是如實知我,而非顛倒之見,然汝所信教理,卻許我見皆是顛倒。
窺基:言「至教」者,即是至實之教。此說,若如汝言亦有我見非顛倒者,何故汝至實教中,毀我見,讚無我,說我見是染,斷之成聖,要無我見方能得證涅槃?此是就他宗義作相違難。
願施:何者言教可以稱為至教?
智周:通於凡、聖,無有差別。眾人可信者所說言教,皆可稱為至教量,契合至理故,會通實事故。故《顯揚聖教論》卷11云:「至教者,謂一切智人所設言教,或從彼聞法隨法行。此復三種,一、聖言所攝;二、對治離染;三、不違法相。聖言所攝者,所謂如來及諸弟子所說經教,展轉流布傳來至今,不違正法,不違正義。對治雜染者,謂依此法善修習時,能永調伏貪、瞋、癡等一切煩惱及隨煩惱。不違法相者,謂翻違法相當知,是名不違法相。何等名為違法相耶?謂於無相增為有相,如執有我、有情、命者、生者等,或常、或斷、有色、無色如是等類。 …… 又於雜染立為清淨,於清淨法立為雜染,於不實相,以假言說立為真實,於真實相,以假言說立不真實,如於永離言說法中,以言戲論建立勝義,如是等類,名違法相,翻此違相,名不違相。是名至教。」
窺基:又者,汝宗自言,起我見者沈淪生死,以是染故,起無我見能證涅槃,以是淨故。
窺基:此以總結為難。意謂,若如汝言,則無我見應是邪見,不順所緣我境故,卻能證得涅槃,我見應是正見,能順所緣我境故,反而翻令沈淪生死。
窺基:此為第四,我見不緣實我破,即於前師所說緣我之見,今皆遮破。應立量云:「汝緣我之見,不緣於實我,有所緣故,如緣我外色等之心。」今意欲顯凡是緣我之見,皆非緣於實我而生,不須分別,故以一量總破。此文是破能緣不緣我起。
願施:前比量中所言「我外色等」,是說除我之外,其餘色等。
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
窺基:此破所緣定非實我。此中量云「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宗,「是所緣故」,是因,「猶如所餘色等諸法」,是喻。
窺基:此為曲結。如瑜伽、顯揚二論中說十六種大外道論之我見,其所緣者皆是影像,是以自心相分為所緣緣,其實,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故說但緣識所變蘊。蘊各別故,是故論言「諸蘊」,我見即是妄情計著此蘊,而作種種計度。
智周:無有一我是相分者,是說若有一我,體是相分,則此我體可得名為所緣,言我見緣於我,既然實無其我,體是相分,故知我體不是所緣,我見亦非緣於我為其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