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九項第三目 諸門分別


一 分別或俱生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諸門分別,有十二門。於第一門,分別起或俱生,此說,根本煩惱,若總若別,但有十種,此中六惑(鈍四利二),即貪,瞋,癡,慢,及身見、邊見,皆通分別、俱生,其任運起者是俱生,其思察生者是分別,顯揚論第一卷及瑜伽論第八卷中,皆說此六通俱生、分別故。

智周:論言「如是總別十煩惱中」,今助一釋,即是貪等六惑,名之為總,惡見別開為五,名之為別,論以總別雙言,故名為總別十煩惱。

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窺基:疑及邪見、見取、戒取四法,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及自思察分別,方得生故。此四唯分別起,諸論所說皆同。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麤,惡友等力,方引生故。

窺基:有義,邊執見中通俱生者,唯有斷見,以常見相麤故。何謂常見相麤?常見,要惡友或邪教,及自分別,方得生起,故其相麤,而斷見者,則要不能了達後有不無,方起我斷,故相非麤。

願施:此師之意,邊執見中,常見唯分別起,斷見則通分別、俱生。

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

窺基:此引教證。即是,邊執見中俱生者,如瑜伽論第八十八卷及雜集論第四、第七卷中說,唯有斷見。彼論既說觀我為斷,知身後無,而起怖畏,准此可知,彼論唯言修道斷見。

慧沼:有疑此論所引應是別文,非彼第八十八卷文,《瑜伽師地論》卷88云:「然於修習諦現觀時,由意樂故,恐於涅槃,我當無有。由此隨眠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於諸行中,起邪分別,謂我當斷、當壞、當無,便於涅槃,發生斷見及無有見,由此因緣,於般涅槃,其心退還,不樂趣入。」既然彼文中云「起邪分別,謂我當斷」,即知非說俱生邊見。然愚意准基師所釋為正,即彼論第八十八卷之文,意證俱生通於斷見。彼文之意,於見道後,修習諦現觀時,起斷見而怖畏,是故可為誠證。然何以得知見道前,亦有俱生斷見?即此論下文可證明。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4云:「問:何相邊執見,是俱生耶?答:謂斷見,已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為何所在?」

智周:論言「學現觀者,起如是怖」等者,瑜伽論第八十六卷及雜集論第七卷中二文亦是。《瑜伽師地論》卷86云:「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還。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時,由彼因緣,念忘失故。又此忍欲,未串習故,當爾之時,於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爾時,當何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發生變異隨轉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此文是說,雖了唯有諸行無我,然緣行心尚昧劣故,於是數數思惟:我何所在?即此思我之心能為障礙,便執我我,後當無有,不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故於涅槃,而生驚恐。《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亦云:「俱生邊執見者,謂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所在耶?」

願施:何以得知彼論第八十六卷文,是說俱生斷見?

智周:由文中說尋求我行時,有微細俱行障礙,及文中說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故知所說斷見者是俱生。

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窺基:此以世間事來解釋,證明斷見亦有俱生。

有義,彼論依麤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

窺基:第二師說,修道所斷俱生邊見,亦有常見,前所引瑜伽論等文,是依麤相說故。何以彼文是依麤相而說?彼文之意,得現觀者,入無我觀已,知分別之我已斷,出觀之時便生恐怖,心想: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此「我我」者,前「我」是俱生我,後「我」是分別我。即於修道所斷俱生我義,言我分別我何所在?是故,依此麤相,初出觀時,緣涅槃起恐怖斷見。彼文非說修道所斷俱生邊見,唯有斷見,無有常見。

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造集,長時資具。

窺基:此以事證。即是,如禽獸等,以執我常存故,熾然造、集長時窟穴資具,以及飲食資具。故知,定有俱生常見。

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窺基:此舉聖教。即是,顯揚論第一卷、瑜伽論第八卷皆說,於五取蘊計執為常、為斷,皆通俱生、分別。以上二說,初說教全理闕,後說教顯理全,故以後說為正。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邊執見,謂於五取蘊,執計斷、常,染污慧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瑜伽師地論》卷8云:「邊執見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及由任運失念故,執五取蘊為我性已,等隨觀執為斷、為常,若分別,若不分別,染污慧為體。」二文皆說斷見、常見,皆通俱生、分別。


二 自類相應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窺基:此下釋第二門,自類相應。此即問起。下答文中,是以貪、瞋、慢、疑、見、癡,各別為首,來作辨明。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

窺基:此說,貪與瞋,貪與,皆是定不俱起。對法論第六卷、瑜伽論第五十五卷、第五十八卷中所說,皆與此同。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疑都無所有。貪、瞋互相無。」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相應者,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餘皆得相應。」

愛、憎二境,必不同故。

窺基:染愛,憎恚,境既不同,行相亦別,以相違故,定不俱起。此釋貪、瞋何以不得俱起。

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窺基:愛境必定決定,疑於境必定不決定,故貪與疑,定不俱起。此釋愛、疑何以不得俱起。

願施:此文之意,不決定境,無從染著,是故疑時,貪不俱起。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

窺基:此中「見」者,即是五見。對法論第六卷、瑜伽論第五十五卷所說,與此相同。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貪、瞋互相無,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相應者,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餘皆得相應。」此中言餘皆得相應,即顯貪與慢、見,皆得相應。

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

窺基:何以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貪不得與慢相應?答云,若是於他起愛染者,必不陵慢於彼,以所愛、所陵二境非同,行相亦別故,故貪、慢不俱起。然而緣己身而起愛染者,此所染境與所恃之我慢等境,可同一故,故對法論等說,貪與慢得相應。前所愛、所陵境,是約貪、慢行相麤者而言,此所染、所恃境,是約貪、慢行相細者而說,如前第四卷釋第七識中所解。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

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窺基:愛、見二境,有時可同,皆可愛故,是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諸論所說皆與此同,無相違處。又此言「得相應」者,非是說一切時恒相應,而是有時俱起。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

窺基:此下以瞋為首。此說,瞋與慢,瞋與疑,有時或得俱起。瞋、慢何時不得俱起?若慢所恃是內己之境,則此境非瞋所憎,境既不同,故對法論第六卷、瑜伽論第五十八卷皆說,瞋不與慢相應。瞋與慢何時得俱起?若外境之上,慢所陵蔑者,此境可為瞋之所憎,境既可同,故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瞋與慢得相應。又者,於己,必不於自起瞋,故瞋、慢不相應,於他,可瞋他復慢彼,故瞋、慢得相應。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瞋不與貪、慢、見相應,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於高舉,及能推求,與餘相應,如理應知。」《瑜伽師地論》卷58云:「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二文皆說,瞋不與慢相應。
《瑜伽師地論》卷55云:「貪、瞋互相無,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此說,瞋與慢得相應。

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

窺基:初起疑時,其心尚輕,猶未憎彼,故瑜伽論第五十五卷、第五十八卷俱說,瞋與疑不相應。若是久思不決,其心遂重,便瞋於彼,故對法論第六卷說,瞋與疑得相應。此以疑心初、後位別作解。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疑都無所有。」《瑜伽師地論》卷58云:「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二文皆說,瞋與疑不相應。對法論第六卷文,如前已引,其文既說「與餘相應,如理應知」,故知彼意,瞋與疑得相應。

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窺基:此以順、違事。此意,若疑順己之事,則於彼事或不起瞋,如疑苦諦、集諦。若疑違己之事,於彼便得起瞋,故說瞋與疑得相應,如疑滅諦、道諦。又者,若於現行善,疑未來無果,此疑便得與瞋俱,善法雖順已,行善因卻無善果故。若於現行惡,疑未來無果,此疑便不與瞋俱,惡法雖損己,行惡因而無惡果故。如此疑於順、違二事,各有與瞋俱、不俱義,故言「隨應亦爾」。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

窺基:瞋與見取、戒取,必不相應。見取於境,執彼為勝,為能得淨,戒取於境,執彼為道,為能得淨。彼二取境,皆是順己之境,是故不憎,故瞋、二取必不相應。

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

窺基:瞋與身、邊、邪三見,或得俱起。若身、邊見,是緣樂俱行蘊為我及為常見,則不生瞋,以順於己故。對法論第六卷即是約二取及此義,故說瞋不與見相應。若於苦處,緣苦俱行蘊為我及為常見,便生憎恚,瑜伽論第五十五卷、第五十八卷二文,即是依此一分生憎恚故,說瞋與見得俱起。

智周:上言苦處,是說有苦之處,非唯要在三塗苦處。又唯分別身、邊二見,得與瞋俱,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性,瞋唯不善,故不與瞋相應

斷見翻此,說瞋有、無。

窺基:斷見翻此我見、常見,亦是可說或有瞋俱,或無瞋俱。此意,若於樂俱行蘊執為斷,則此斷見得與瞋相應,以恐失樂蘊故,若於苦俱行蘊起斷見,瞋便不俱起,喜苦無故。

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窺基:邪見者,若誹撥惡事無果,便不與瞋俱,喜苦蘊無故,若誹撥樂蘊無,便與瞋俱,憎樂無故。對法第六卷,是依三見一分及二取全,說見不與瞋俱,瑜伽二文,是約三見少分,說見與瞋相應,彼論皆以見為一門而論。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窺基:此下以慢為首。慢與貪、瞋,前已說明。慢與疑定不俱,三處論文皆如是說故,又慢境決定,疑境不決定,於不決定境不陵蔑故,又若疑彼勝負,必不敢慢故。慢若起者,必自為高,境乃決定。

願施:三處論文是指對法論一文,瑜伽論二文。對法論一文者,即《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慢不與瞋、疑相應。」然此句是舉集論文。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

窺基:此總明慢與見,皆容俱起。此意,慢、見行相俱高,皆是緣順境起,不相違故,故容俱起。此亦三處論文所言皆同,三文皆是總說見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復邪推搆。」

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窺基:然而斷見與慢,必不俱生,執我斷心,定無陵他而自恃故。

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窺基:若約麤相而論,慢多是緣樂蘊而生,緣苦俱蘊我見一分,以及撥無苦、集諦理邪見一分,則不與慢俱起。然據實義,亦得與慢俱起,故此論下文說慢、身見、邪見,皆與憂俱,執苦劣蘊為我而自恃故。若是緣樂俱蘊為我,及撥無滅、道諦,則是可與慢俱,恃己樂蘊,陵滅、道故。

慧沼:據真實義,分別慢不與執苦蘊一分我見俱起,俱生慢則得俱起,又七慢中卑慢,亦得俱起,故《瑜伽師地論》卷59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彼卷又說:「慢於一時喜根相應,或於一時憂根相應。問:如何等?答:略有二慢,一、高舉慢,二、卑下慢。又高舉慢,有三高舉,何等為三?謂稱量高舉、解了高舉、利養高舉,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與彼相違,憂根相應。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窺基:此是以疑為首。疑雖與慧俱,然與五見不俱起,以見是審決,疑則猶豫,行相相反故,是故定不俱起。

願施:何故說疑與慧俱起?

窺基:疑是簡擇猶豫,故說與慧俱,疑是不審決,故不與見並起。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窺基:此是以見為首。五見自性是慧,展轉相望,互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此據法體並起名俱。然前說第七識我見與別境慧俱者,是約義別而說二法並有名俱,非約二體並起名俱。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此五見是慧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窺基:此是以癡為首。無明者,有相應無明、獨行不共無明二種。相應無明與一切煩惱俱起,一切惑生必由癡故,獨行不共無明,則是不然。

智周:此十煩惱,誰幾相應?三處論文所說不同,今略引錄於下。會違三文,則如此論及前基師所解。
《瑜伽師地論》卷55云:「無明與一切,疑都無所有。貪、瞋互相無,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復邪推搆。」
《瑜伽師地論》卷58云:「此五見是慧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相應者,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餘皆得相應。何故貪不與瞋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轉故。又貪不與疑相應者,由慧於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餘得相應者,與餘慢等不相違故。如貪,瞋亦爾,謂瞋不與貪、慢、見相應。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於高舉,及能推求。與餘相應,如理應知。慢不與瞋、疑相應。無明有二,一、一切煩惱相應無明,二、不共無明,不共無明者,謂於諦無智。見不與瞋、疑相應。疑不與貪、慢、見相應。」

願施:十種根本煩惱,誰幾相應?依據此論所說,總結於下。
一、貪,定與癡相應,定與瞋、疑不相應,與慢得相應,與五見得相應。
二、瞋,定與癡相應,定與貪不相應,與慢、疑得相應,與身見、邊見、邪見得相應,定與見取、戒取二見不相應。
三、癡,定與餘九煩惱相應。
四、慢,定與癡相應,定與疑不相應,與貪、瞋得相應,與身見、邪見、見取見、戒取見得相應,與邊見中常見得相應,定與邊見中斷見不相應。
五、疑,定與癡相應,定與貪、慢不相應,定與五見不相應,與瞋得相應。
六、身見,定與癡相應,定與疑及餘四見不相應,與貪、瞋、慢得相應。
七、邊見,定與癡相應,定與疑及餘四見不相應,與貪、瞋得相應,常見與慢得相應,斷見定與慢不相應。
八、邪見,定與癡相應,定與疑及餘四見不相應,與貪、瞋、慢得相應。
九、見取見,定與癡相應,定與瞋、疑及餘四見不相應,與貪、慢得相應。
十、戒取見,定與癡相應,定與瞋、疑及餘四見不相應,與貪、慢得相應。


三 諸識相應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窺基:此下釋第三門,諸識相應。此即問起。

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窺基:此十根本煩惱,第八識全無,第七識有貪、癡、慢、我見四種,如前已說,意識十種皆有,五識但有貪、瞋、癡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者,慢由勝負稱量門起,疑由猶豫簡擇門起,見由推求門起,五識無此等行相故,故五識無慢等。對法論第七卷云:「慢、見、疑於一切處,唯在意識身,由彼於稱量等門轉故。」彼說「稱量等門」,即是等取猶豫門等。


四 五受相應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窺基:此下釋第四門,五受相應。此文即是問起。下文有二,初說實義,後論麤相。實義之中有四,一、明貪瞋癡,二、明慢,三、明疑及後三見,四、明身見及邊見。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窺基:此明貪、瞋、癡三。即是,此之三根,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俱起。然對法論第七卷及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貪唯喜、樂、捨相應者,是據多分相應道理而言,今此論文所說,則是據究竟義,此與瑜伽論第五十九卷所說相同。《瑜伽師地論》卷59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即說通六識身俱生貪等,與一切受相應。其分別煩惱者,《瑜伽師地論》卷59云:「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於一時與捨相應。 ……  恚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有一時喜、樂相應。」即說分別貪會違緣,得與憂、苦俱,分別瞋遇順境,得與喜、樂俱。彼文於分別煩惱,皆一一自作說明。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又十煩惱,七唯意地,貪,恚,無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四見及慢,喜、捨相應,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邪見,喜、憂、捨相應,疑,憂、捨相應,無明,一切五根相應。此據多分相應道理。」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貪於欲界與樂相應者,謂在五識身,與喜相應者,在意識身,與捨相應者,在一切處於相續末位,所以不與憂、苦相應者,由此欣行轉故。瞋與苦、憂、捨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所以不與喜、樂相應者,由此慼行轉故,瞋能逼惱,自相續故,名慼行,與捨相應者,於一切處。」

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窺基:此釋何以貪與憂、苦俱,瞋與喜、樂俱。且於欲界,其五、六識中貪,若會違緣,得有憂、苦俱起,如失去財物等,其瞋若遇順境,得有喜、樂俱起,如見怨家死等。此中意說,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彼由意識分別貪等引生故。五識若無分別貪等,瑜伽論云何說得與苦受相應?由五識中有分別起貪等,此決定故,故瑜伽論第五十九卷方作此定說。

願施:此說貪、瞋、癡三,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然而純苦趣中,無有意地分別,又人中雜受處,五識雖有苦,但無分別,如何得言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慧沼:五識許有分別煩惱,此由瑜伽論第五十九卷所說可知。雖五識中貪等分別煩惱,非自力起,然而可由意識引生。《瑜伽師地論》卷59云:「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於一時與捨相應。問:如何等?答:如有一,或於樂受,起會遇愛、不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樂受,不會遇,非會遇,若乖離,非和合,或於苦受,起不會愛、若乖離愛而現在前,遂於苦受,合會,非不合會,不乖離,非乖離,由是因緣,貪於一時,憂、苦相應,與此相違,喜、樂相應。若於不苦不樂位,而生味著,當知此貪,捨根相應。恚於一時,憂、苦相應,或有一時,喜、樂相應。問:如何等?答:如有一,自然為苦逼切身心,遂於內苦,作意思惟,發恚恨心,或於非愛諸行有情及諸法所,作意思惟,發恚恨心,由是故恚,憂、苦相應。問:恚與喜、樂相應,如何等?答:如有一,於怨家等非愛有情,起恚惱心,作意思惟,願彼沒苦,沒已不濟,或不得樂,得已還失,若遂所願,便生喜樂,由是故恚,喜、樂相應。」准此文意,人中雜受之處,五識既然有苦,故五識得與分別貪俱。文中既說「遂於內苦,作意思惟,發恚恨心 ……  由是故恚,憂、苦相應」,即知五識有分別恚,是由意識引發。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窺基:此下明慢,有二說法。第一師說,此俱生、分別二種慢,於五趣中,容與四受俱起,唯除苦受。然慢何得與憂相應?由苦趣中,亦有恃己身有苦劣蘊故起慢,起慢之時,與憂相應,依此實義,故慢得與憂俱。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由苦趣中至與憂俱者,意云,於苦趣劣蘊身,恃而起慢,見苦懼其逼身而生憂也,是故說慢與憂相應。」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窺基:第二師說,俱生之慢,亦得與苦俱起,意識有苦受故,如前已說。此義顯俱之慢,容與五受相應,由瑜伽論第五十九卷文「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故知,俱生一切煩惱,容與意識一切受相應。

願施:慢,唯意識及第七識中有。第七識中慢,唯是俱生,無分別起,唯與捨受相應。意識中慢,俱生、分別皆有,皆容與五受相應。又《瑜伽師地論》卷59說:「慢於一時,喜根相應,或於一時,憂根相應。問:如何等?答:略有二慢,一、高舉慢,二、卑下慢。又高舉慢,有三高舉,何等為三?謂稱量高舉、解了高舉、利養高舉,此高舉慢,喜根相應。若卑下慢,與彼相違,憂根相應。」由此可知,慢與憂、喜亦得相應。

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

窺基:地獄無分別慢等,以純苦趣中無有邪教、邪師、及邪思惟故。言「分別慢等」者,即等一切分別貪、瞋、癡、邪見、見取、戒取等。此文之意,慢但於總聚中,有與一切受相應義,非一切慢皆得相應,其地獄中與苦相應者,即無分別慢。

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窺基:何以純苦趣中無有分別慢等?以純苦趣中,不造引惡趣業故,瑜伽論第五十九卷說,要分別煩惱起,發惡趣業故。然此是據總報多分為論,其別報者,修道所斷俱生煩惱,亦是能發。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9云:「問:貪等十煩惱,幾能發業,幾不能發?答:一切能發。若諸煩惱猛利現行,方能發起往惡趣業,非諸失念而現行者,又分別起能發此業,非任運起。」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

窺基:此下明疑及後三見。後三見者,是說見取、戒取、邪見。此疑及後三見,容與四受相應,除苦,此隨意識有無,以地獄中無有分別惑故。疑何得與喜俱?欲界之疑,有先作惡行者,疑無苦、集諦等,亦得喜受相應,以後苦果無故。上界即無此類之疑,不造惡行而無惡行果故。又《瑜伽師地論》卷59云:「疑,若於利養、恭敬、稱譽、樂善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憂根相應。於無利養、不敬、譏毀、苦惡趣等決定事中,他所導引,令猶豫者,喜根相應。」彼卷又云:「邪見一種,先作妙行,憂根相應,先作惡行,喜根相應。」即是但依欲界中疑、邪見,而說憂、喜相應。又彼論云二取隨境,故知二取容與四受相應。

願施:疑及後三見,唯意識中有,唯分別起,無俱生者。
《瑜伽師地論》卷59云:「見取,戒禁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

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窺基:此釋二取何以得與憂俱。見取,戒取,若緣憂俱見、戒及所依蘊,而計為勝、能淨,此即與憂相應,憂其不能速得涅槃等故。此同瑜伽論第五十九卷所說。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

窺基:此下辨明身、邊二見,有二說法。第一師說,俱生身、邊二見,唯與喜、樂、捨俱。此二見俱生者,非五識有,且意識無苦受(此師計意識無苦受),故無苦受相應。又此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性,故不與憂相應,憂唯善、不善二性故。憂唯二性,如瑜伽論第五十七卷解釋二十二根。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性,如瑜伽論第五十八卷中所說。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9云:「薩迦耶見及邊執見,若於樂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喜根相應。若於苦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憂根相應。若於捨俱行蘊,觀我、我所,或觀為常,捨根相應。斷見攝邊執見,當知一切與彼相違。」
《瑜伽師地論》卷58云:「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此說俱生身見是無記性。彼卷又云:「此邊執見,唯分別起,無有俱生,唯除即此先世已來,串習隨逐邊執見等。」此明亦有俱生邊見。《瑜伽論記》卷16說:「三藏云俱生有二,一、本來俱生,二、雖非本俱生,而由串習力故俱生。」

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窺基:此師說,分別身、邊二見,得與四受相應,除苦。在極苦處,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及常見者,即得與憂相應,以境是可憂故,此分別二見唯不善故。執樂俱蘊為我、我所及斷見者,亦得與憂俱,恐失樂故,故言「斷見翻此」。此分別二見,非在五識等,故無苦俱之義。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

窺基:第二師說,分別身、邊二見,同前師義,如地獄等極苦之處,無此身、邊分別見故。然而俱生身、邊二見,則是亦得有苦受俱,在極苦處,此俱生二見是緣苦蘊故。

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即瑜伽論第五十九卷中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文解。故知俱生身、邊二見,與苦俱而不與憂俱,憂唯善、不善二性故。言「餘如前說」者,是說分別身、邊二見之相應受,同前第一師義。

此依實義。

窺基:言「此依實義」者,謂此所說同於瑜伽論第五十九卷實義。對於分別煩惱,二師之義,皆不違彼論第五十九卷,對於俱生煩惱,前師之義,違彼論第五十九卷,以彼俱生身、邊二見無苦受俱,即非三受俱故。

願施:此十煩惱,何受相應?依實義說,總結於下。
一、貪、瞋、癡三,不論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
二、俱生慢,容與五受相應。分別起慢,容與四受相應,除苦。
三、疑,容與四受相應,除苦。
四、俱生身、邊二見,容與四受相應,除憂。分別身、邊二見,容與四受相應,除苦。
五、邪見、見取見、戒取見,皆是容與四受相應,除苦。

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窺基:若隨麤相而論,即是貪、慢、四見,行相唯欣,故與樂、喜、捨俱,非憂、苦俱。瞋唯慼行,唯與苦、憂、捨俱。邪見及疑,行相皆通欣、慼,故與四受相應,非與苦俱,不在惡趣及非在五識故。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此據多分相應道理」者,如文可知,是以行相相順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又於欲界,四見及慢,喜、捨相應。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邪見,喜、憂、捨相應。疑,憂、捨相應。無明,一切五根相應。此據多分相應道理,其餘深細,後當廣說。」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9云:「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麤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由此即知,辨明煩惱與諸受根相應,彼第五十八卷文,是約麤相建立,此第五十卷文,是實義而說。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

窺基:此明何地與相應。如對法論第七卷說,初禪、二禪意識有樂,故貪等除瞋亦樂俱,又初禪中有眼、耳、身三識,亦與樂俱。捨受於下三禪亦有,於一切處相續末位,捨俱起故,此據六識,若第七識,則是恒相續有捨俱。下配諸地來論,貪、癡與樂俱,通下四地,通六識故,除第四禪以上。除貪、瞋、癡,餘七俱樂,通初禪、二禪、三禪,此七唯與意識俱故,除欲界者,以欲界意識無有樂受故。疑雖許四受俱,無明雖許五受俱,然在欲界,疑及獨行無明,唯與憂、捨俱,不與喜俱,如對法論第七卷說:「疑於欲界與憂、捨相應,於色、無色界,隨所有受皆與相應。所以欲界非喜相應者?不決定心若未息滅,喜不生故。色界中疑,疑上靜慮者,由喜、樂定力所引持故,亦得隨轉,是故於彼,亦與喜、樂相應。  ……  不共無明,於欲界與憂、捨相應,於上界,隨所有受皆得相應,喜、樂相應、不相應理,應如疑說。」又欲界之中,麤相苦、樂不在意識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論言『貪、癡俱樂,通下四地』,謂貪及癡,五識俱故,若在欲界,即與五識相應樂俱,若在初靜慮,通意及五,二、三靜慮,唯與意識相應樂俱。問:初靜慮有五識?答:據多分說,但有三識,鼻、舌唯於欲界繫故。」

智周:前云六識,於一切處相續末位,有捨俱起者,以樂、喜、捨通第六識,而且六識俱樂、喜,於末位時亦有捨故,故作此說。

願施:何以一切煩惱皆與捨受相應?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何故諸煩惱皆與捨相應?以一切煩惱墮中庸位,方息沒故。所以者何?煩惱生起,展轉相續,漸漸微薄,勢力將盡,墮處中位,於此位中,必與捨受相應。」

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窺基:此說,如貪等與喜、捨相應,是在何地,五見及疑,與餘喜受等相應,是在何地,皆應如理了知。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諸煩惱與喜、捨相應,通下三地,除第三禪,唯樂受故。就欲界中,除地獄極苦處,以地獄中無分別煩惱故,餘雜受處,意地有愛、喜、捨故。」


五 別境相應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窺基:此下釋第五門,別境相應。此為問起。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

窺基:貪等四法,皆得與五別境俱起。何故與定亦得相應?此四專住一境,得有定故。

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窺基:疑及五見,此之六法,皆各容與四種別境俱起。疑除勝解相應,以行相相違故。五見非與慧俱,以見自體不異慧故,是故不並。

願施:疑是猶豫,定即專注,二者何得相應?

窺基:深疑之時,行相深固,故得與定俱轉。


六 何性所攝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窺基:此下釋第六門,何性所攝。此為問起。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

窺基:瞋唯不善一性所攝,此瞋不起即已,起則必損自他,損於現世他世,皆名損故,故瞋不善。餘九煩惱,通不善、有覆無記性,此是總說,下作別解。

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

窺基:在上二界煩惱,必定唯無記性,不論俱生、分別,皆是如此。

願施:上二界中,無瞋現行。

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

窺基:若在欲界,此十煩惱,分別起者,唯是不善,一向發惡行故,對法論第四亦同此說。俱生者則有二,一、發惡業者,亦是不善,瞋性定是不善,餘俱生貪、癡、慢三法少分,損自他故,亦是不善。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4云:「所餘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此復云何?謂欲界繫不任運起者,是不善,若任運起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是有覆無記。」

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

窺基:二、除瞋之外,餘欲界俱生不發惡業者,無記性攝。俱生身、邊二見,定唯無記性攝,餘俱生貪、癡、慢三法少分,亦是無記性攝。此由三因,故無記攝,一、微細,二、不障善,善位之中亦得起此俱生惑故,如第七識俱者;三、非極損惱自他。又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數現行故」,若並此因,即有四因。

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窺基:此重顯俱生身、邊二見,唯是無記性,不發惡業。其所以者,同前所說三因。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8云:「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文中雖未說俱生邊見,然邊見是依我見方起,是故俱生邊見,理同俱生我見,亦無記性。


七 何界所繫

十煩惱,何界繫耶?

窺基:此下釋第七門,何界所繫。此為問起。

瞋唯在欲,餘通三界。

窺基:瞋唯不善性,故但在欲界。其餘九惑,通三界有。

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

窺基:此說,生在下地,未離下染,即使已得上未至定,上地煩惱仍是不得現起,即未至定不通有染,要得彼地之根本定,方得起彼地煩惱故。此中言現起者,唯是定煩惱(如遍常等見),非是生煩惱,或亦通生煩惱。

智周:潤生時所起惑,名生煩惱,生在彼地所起之惑,亦名為生煩惱,此皆非今所說,除此之外,餘時但以定為緣而起者,皆名定生,如遍常見,因定後起,名定煩惱,餘准此知。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即未至定不通有染者,以論文俱云得根本起上煩惱,不說在未至得起上煩惱,故未至不通染也。意說,未至定即定前方便加行位,大乘此位皆無散心,又無容預,不起煩惱,若得彼定,得容預心,可起煩惱。」

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

窺基:此顯有漏道但能伏修惑。即是,有漏道不能伏分別起惑,以及俱生細惑,但能伏除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此中「麤」者,即是除身、邊見及彼相應。言「漸次」者,顯非頓伏。

願施:修惑,即是修道所斷煩惱,亦名修道煩惱、修斷煩惱。

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麤動,正障定故。

窺基:此明何以世間道但能伏修惑,不伏見惑。即是,俱生麤惑,一、但迷事生,二、依外門轉,此即簡別見道所斷貪等煩惱,彼緣內見等而生故,三、體散亂故,四、麤動,正障於定,定是事觀,此是事障,故正障定。是故,有漏道能伏除俱生麤惑。斷此俱生麤惑,則有二說,一云,見道起二無間,第一無間斷見惑起解脫道已,復起第二無間,斷前所伏修道麤惑已,方起相見道。二云,俱生麤惑,在前加行道時已伏,故於無間道中,是與分別起惑俱斷,此為正義。

願施:前文言諸有漏道不能伏分別起惑,然而此論後第九卷中說,資糧位、加行位能伏分別起惑,此二位豈不是有漏道?

智周:後說二位能伏,是約菩薩,今此言不能伏者,是據二乘及外道等。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四、麤動,數數易起故,正障事觀。」又云:「非觀於定也,但觀彼定障,即苦麤障等,是事觀也。」

得彼定已,彼地分別、俱生諸惑,皆容現前。

窺基:此意,生在下地,分別起惑雖不能伏,然要得彼上地根本定已,彼上地分別起惑方得現起。生在下地,其修道我見等雖不能伏,然要得彼上地根本定已,彼上地修道我見等方得現起,如命終心得起上者,是緣未來生故,非是計他地法為我。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何以不得起上地惑?以相違故,恐相雜故。《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5云:「若生欲界,欲、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彼論又云:「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地,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瑜伽論第五十八卷亦言,生在下地得起上地煩惱,而不說未離染得起上地煩惱。彼二論所云,正與此論所說相同。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釋云:「如命終心亦得起上者,此舉例也。即九種命終心,得定已後而命終時,得起上惑而上生也。今得彼定,亦不障起彼地我見等。緣未來生故者,此命終心緣當生地法而起愛故,但緣於未來處起愛,而不執當生地法為我。恐相雜故者,若如凡夫人未離下染許起上者,不然,有二種失,一、相違,下染未伏,如何起上者?二、相雜,即二界煩惱宜成相雜。」

願施:生在下地,得彼上地根本定已,後時出定,此下地所繫之見惑起否?

智周:觀瑜伽論第五十八卷文,應許得起。《瑜伽師地論》卷58云:「見道所斷薩迦耶見等,由彼諸惑住此身中,從定起已,有時現行,非生上者,彼復現起。」即是說彼前未斷之見惑,身在下地而得生起,若生上地,下地見惑則不現起。准此文意,應是許起。

願施:又《瑜伽師地論》卷58云:「自地所有見斷諸漏,若定,若起,若生,於一切時若遇生緣,便現在前。」此文亦是佐證。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窺基:此總立宗,下作解說。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窺基:生在上地,起下地分別惑者,如對法論第六卷中說,得第四定起增上慢比丘,以為第四禪是阿羅漢果,既受彼地中有身已,以於今時後有起故,便謗釋種無有涅槃,此謗解脫邪見,是於色界身起,非於欲界身起,彼論說色界中有生時起此邪見故。此邪見定有無明俱,或許亦有瞋俱,瞋涅槃故。既然生地獄是由邪見力,故知此邪見應是欲界邪見,而非色界邪見,色界邪見不招下界苦故。

生在上地,起下地俱生惑者,例如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地潤生俱生愛,此潤生愛,即是俱生無記煩惱。此中所說俱生惑者,應是我見、我愛及慢、無明,然將生下時所起潤生惑,無明及愛必定是有,我見及慢則未必俱,故此文不說我見、慢,而是但言起俱生愛。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中有。」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窺基:此是會通瑜伽論第五十八卷等文。彼言生在上地,不起下地諸纏者,是說不起下地餘三見(邊見、見取、戒取)、疑等。然彼是依多分或隨轉門而說,即是唯在謗滅諦及潤生二時,方我見、愛、無明、邪見等,此為少分,故言依多分說,或是隨順薩婆多,彼宗計生上不起下故,故言或隨轉門雖無正文說起下地餘三見、疑等,然應如理思維:「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否?」則知,謗滅諦時,見斷瞋、癡可有,修斷慢等亦是可有,餘不得起。又唯潤生位時,起修斷愛等惑,餘時不起,不可起修斷之瞋及邊見,彼二行相無由起故。中有若謗涅槃,便墮地獄,可有見斷之瞋與邪見並,然其時節極短,不可起疑、餘見取等,彼等行相無由起故。總而言之,雖無正文遮彼不起,然以無行相故,不可說起,是故唯得起下地六惑,即邪見、瞋、癡、愛、慢、我見,分別、俱生隨其所應,餘四則不可起,此說生在色界不起下者。若生在無色界,除下潤生我見、貪、慢及癡,餘則更不得起,彼無中有可說起謗等故,故唯起下俱生惑,不起下分別起惑。

智周:瑜伽論言生上不起下者,如《瑜伽師地論》卷58云:「諸煩惱纏,未離自地煩惱欲者,自地現起,已離欲者,即不現起。若在下地,上地諸纏亦得成就,非在上地,得說成就下地諸纏。」又《瑜伽師地論》卷62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

願施:言多分者,是據多時而言,還是約煩惱數而說?

智周:理該於二。

願施:生在下地,得起上地煩惱幾法?

窺基:生在欲界,得起多少色界煩惱?若是唯定煩惱,非生煩惱,即唯有見取、慢、愛、疑、無明五種,若是并生煩惱而論,則潤生我見亦是得起。其戒取、邪見、邊見者,雖未見正文說,然以理判,准亦得起。由何理知?執上地法為見、戒,以為最勝、能淨,故二取可有起理。得宿住通而計梵王為常,即是邪見,此理亦有。邊見理亦可得,如得宿住通而計遍常等,即是邊見。如是上地九種煩惱(上地無嗔),下皆可起,然而未見有起斷見之文至於生在下地,得起無色界幾煩惱?則是唯起六種,或是七種,即是見取、慢、疑、愛、癡我見,若定位,若潤生位,皆不過六種,又可起戒禁取,執彼無色定為勝因故,故或七種。然亦未見有起彼邪見及邊見之文

願施:以理推尋,生在下地,亦得起上斷見,如《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未見起斷見文者,未見計之文。准七斷論云,計下界起上斷見依我見,依我生彼,計死後斷滅故,得起彼斷見,或可彼斷見依欲界見,執彼上界身斷滅也。」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

窺基:此下地煩惱亦緣上地。先說下地貪惑,即如瑜伽論等所說,欲界繫貪緣上地者,一是由愛味勝定故,二是由求生上地故,此通見、修斷貪。瑜伽論第六十二卷中說,有五種愛緣上,顯揚論等所說亦同,此文但舉其一。彼五種緣上地之愛,如《瑜伽師地論》卷62云:「復次,略由三相,修等至者,愛味等至。謂或證得等至,出已計為清淨、可欣、可樂、可愛、可意,隨念愛味。或未證得,或已證得,未來愛味增上力故,追求欣樂而生愛味。或已證得,計為清淨、可欣、可樂,乃至廣說現行愛味。若從定出,可生愛味,若正在定,無有愛味。言愛味者,謂於是中遍生貪著。」此即是於過、未、現等至,說三種愛味。此卷後文又:「若生下地,於上起愛,未得離欲,不定心者,當言此愛是欲界繫,當知此愛或是染污、或不染污。云何染污?若生是心:我今云何當證如是廣大喜樂所隨等至?若得證者,我當如是如是愛味。又我云何當得生上,常恒不變?當知此愛是染污愛。若有起心專求離欲,欣樂證入上地寂靜,當知此愛是不染污。如是又說二種,即未得定者,一、以染污緣上定起愛者,即是希求上生,深生愛著。二、不染污緣上定起愛者,即是求離欲,欣樂證入上地

願施:言下地煩惱亦緣上地者,為是唯緣上地煩惱,為是亦得緣上地事?

智周:上地煩惱及事皆緣。《瑜伽師地論》卷58云:「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謂十煩惱,皆與自地一切煩惱展轉相緣,亦緣自地諸有漏事。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

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

窺基:此文是以瑜伽論第五十八卷所說,瞋恚親迷滅、道為例,證明下地瞋惑,亦是得緣上地。此意,以瞋緣事例於理故,深理尚且能緣,何況淺事?是故下地瞋惑,得緣上地。此中所說,唯是見斷瞋恚。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謂於滅諦,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諦。」彼卷又云:「所餘貪等迷道煩惱如迷滅諦,道理應知。」即說瞋恚親迷滅、道。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

窺基:此說下地身見、見及慢,得緣上地。身見是總緣諸行而起我、我所執,見是據身見,計斷,計常,我慢亦是依身見起,是故下地身見、斷見、常見及慢,得緣上地。《瑜伽師地論》卷88云:「見雜染者,謂於諸行,計我、我所邪執而轉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或執諸行以為實我,或執諸行為實我所。」彼卷又云:「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欲,於諸下地其餘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總計為我,或計我所。」即是說世間道不伏身見,言和雜計為我者,即是和雜上界種子等法,非是唯計現行。此第六識俱生身見,唯修所斷《瑜伽師地論》卷58云:「若諸異生,離欲界欲或色界欲,但由修道,無有見道。彼於欲界得離欲時,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故知,與我見俱慢、貪及邊見,世間道亦是不伏,此與我見相隣近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和雜自體者,即上界法與下地五蘊身自體,和雜一處,今緣之時,不觀差別,總合緣之故,故得緣上地法也。」

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窺基:餘五,謂癡、疑、邪見及二取,此之五法,亦得緣上。對法論第六卷中所說,與此相同。此中我見、邊見及慢,唯舉總緣,瞋唯別緣,貪、癡則通總、別。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麤相說,或依別緣。

窺基:此中「有處」,是指對法論第六卷、瑜伽論第五十八卷、五十九卷。彼文皆言貪、瞋、慢及我見,不緣上地。此中「等」者,等取我見。言「麤相說」者,是指小乘說,或「麤相」顯行相非是鉅細。言「或依別緣」者,謂我見等是以自身為我,而不別緣上地,故彼依別緣說,貪等不緣上地。對法論第六卷於見緣上地,說「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說除邊見,是省略故,其實邊見是隨我見後生,身見不上地,則邊見應亦是。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又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地為境。 …… 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行執為我故。
《瑜伽師地論》卷58云:「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窺基:此釋前句「或依別緣」。一解是說,見道所斷我見,無有別緣他地現行而計為我,邊見亦是不許他地,必依我見起故。然而以理准知,亦有見道所斷別緣我見,是計他地法而為他之我,故此文中所言,但是遮除計為自我又解,是約多分義說「或依別緣」,即總緣我見及六十二見所依我見以外,別有任運、分別二種我見,是別緣他地法為我者,然是少分,故依別緣所以,說彼不緣上地。又解,依小乘義而說「或依別緣」,彼不執他地法為我等,大乘義則無遮。

願施:對於我見,言不別緣他地法者,是否見斷、修斷我見皆是?

窺基:修斷我見有二行相,一是總緣,得他地,二是別緣,即不得別緣他地法。見斷我見亦有二類,一是見為他我,則得緣他地法,二是計為自內我,即不得緣他地法。今此論文所說隨義應知。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窺基:此說,上地之惑,不論分別、俱生,於理俱得緣下地法,無有過失。瑜伽論第五十九卷既說,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於彼,故知緣下地亦起慢。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9云:「煩惱緣境,略有十五。…… 十四、他境緣,謂色界於欲行煩惱,無色界於色行煩惱,又復下地於上地煩惱。所以者何?生上地者,於彼下地諸有情所,由常恒樂淨具勝功德,自謂為勝故。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

窺基:如前已說,有總緣諸行而起我見、邊見、愛,此但修道所斷,有文證故,是故上地煩惱,亦是得緣下地。此亦有慢,別有彼行相故,今論略而不說。見道所斷煩惱,許緣下地法起,理亦無失。

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窺基:癡已極成,所以不說。疑及後三見(邪見、見取、戒取),如理應思。此中有義,亦得緣下,例如,上界有情,有於欲界中說法之佛弟子,疑彼是佛世尊;或復有疑下地苦、集理,而撥無苦、集,即是緣下所生邪見;亦有得上定已,於昔欲界聞、思所起見、戒者,計為勝因,執彼而起二取。有義,不得緣下,無文證故,又二取得緣下,疑及邪見不得。

願施:下地望於上地,不得名勝,如何可說上地見、戒二取得緣下地?

慧沼:憶昔下界所起見、戒,執為最勝、能淨,此是望下界說為勝為淨,非是相待於上。

願施:前文已明上地慢、我見、邊見、愛,皆得緣下,疑、後三見,如理分別,亦得緣下。癡遍與諸惑俱,此已極成,是故得緣下,所以不說。上地無瞋,故不說瞋。

而說上惑不緣下者,彼依多分,或別緣說。

窺基: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上不緣下者,是依多分而說,即是據餘一切不緣下時,或約一切異生。或者是依別緣行相而說,以我、邊見及愛,不別緣下地法而計執故,若約總緣諸行,彼即得緣下地。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八 學等分別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窺基:此釋第八門,學等分別。即是,有學、無學、非學無學三種,此十煩惱,唯是第三所攝,非前二種。有學,無學,彼唯是善,此十是染,故非彼攝。


九 三斷分別

此十煩惱,何所斷耶?

窺基:此下釋第九門,三斷分別。此為問起。

非所斷,彼非染故。

窺基:此即總答。諸染皆斷,然此十通見、修斷故,非非所斷,非所斷法,非是染故。

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麤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窺基:此十煩惱,分別起者,皆唯見道所斷,以麤易斷故,如對法論第三、第四卷說。俱生煩惱,唯修道斷,以細難斷故。

智周:集論第二卷言,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是見所斷。《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4解釋說:「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及彼種子,疑處亦爾。」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窺基:此下別解。此中見道所斷十種,皆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總緣四諦之真如故。緣真如雖是自相觀,然以望諦而說,真見道中四諦真如皆緣,名總緣諦,瑜伽論第五十九卷中說此現觀,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故。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9云:「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壞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此中,總緣四諦共相作意,名壞緣諦作意,由與壞緣諦作意相應,遍緣諸諦作無我觀,方能頓斷見惑。

願施:「壞緣諦作意」者,作意緣諦,名諦作意,此諦作意為緣,能壞見道所斷煩惱,即是壞緣,故此諦作意,得名「壞緣諦作意」。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窺基:然於見道,迷諦煩惱有總有別,總者是說,見道所斷十種煩惱,皆是通迷四諦,即一一煩惱起,皆是迷四諦理。此文說明總迷四諦,其別迷四諦行相者,下文自有說明。然言總、別,各有二種。有二,一、數總一一諦各具十惑故,二、行相總,一一皆有,通迷四諦故,由此行相非是唯迷一諦,故二二迷有六,三三迷有四,四諦總迷有一,總合有十一。別亦有二,一、數別,三諦有八惑,一諦有十惑故。二、行相別,一一惑各各別迷故。何故十種煩惱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十惑之因及依處故,滅、道是彼十惑怖畏處故。對法論第七卷說「苦、集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以能增長此十惑故,彼卷又言「又為依處」,以性能隨順而生此十故。此說與瑜伽論第八卷所說同。彼卷又說滅、道是彼怖畏處所,以性是不隨順增長十種煩惱,但起迷、撥、猶豫等事,緣此二諦起十惑故,又外道於此二諦起種種分別故,皆迷於滅、道。其煩惱起,皆具苦、集為因、依處,及滅、道為怖畏處二種緣,是謂總迷,行相總故。論言「十種皆迷四諦」,即是數總,言「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者,是行相總。

願施:總、別迷諦,各有二種,《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解釋總迷云:「若數總,四諦下皆有十種。若行總,一一煩惱皆有功能通迷四諦,名行相也。然總迷四諦總有十一句,二二合迷有六句,一、迷苦集,二、迷滅道,三、迷苦滅,四、迷集道,五、迷集滅,六、迷苦道;若三三合迷,有四句,一、初三除道,二、後三除苦,三、初二及四,四、除集取餘三,又迷總四諦為一句,故有十一句。」彼論解釋別迷云:「數別者,謂苦諦下有十種,餘之三諦下但有八種,是數別也。然行相別者,如獨頭貪等,十界煩惱強分別生,各各別迷苦,迷苦時,唯迷苦不迷餘三,餘三准此,故名別迷。
前言「起迷、撥、猶豫等事」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於滅、道但起迷、撥、猶豫等事也,迷謂無明,撥即邪見,猶豫有疑。」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處,起諸邪行。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清淨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又諸外道於滅、道諦,妄起種種顛倒分別,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行。」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8云:「此中於欲界苦、集諦,及於欲界增上滅、道諦,具有十煩惱迷執。於色界苦、集諦,及於彼增上滅、道諦,除瞋有餘煩惱迷執。如於色界,於無色界亦爾。」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窺基:此解別迷四諦。於集、滅、道三諦,亦有別迷行相,如不共無明各別迷此三諦者,是故別迷四諦得成八惑。身、邊二見,多是計諸有漏果法而起,故唯迷苦,即是唯於苦諦不了,而起增執行相,非是能了餘之三諦,此同小乘唯果處起之義。實際上,緣迷三諦亦有身、邊二見,即是緣三諦下所起諸惑而計為我等。然此文是以別緣四諦十六行中空、非我二,唯屬苦諦故,而說「二唯迷苦」,故不說緣餘三諦有身、邊二見。總空、非我,是通於四諦總緣之諦行,由此方斷惑故,然十六行非是總緣諦行,故此文說「別空、非我」。此中「屬」者,是說屬著,或是攝屬。對法論第七卷瑜伽論第八卷中所說,皆約總迷四諦,故云十惑皆迷四諦。瑜伽論第五十八卷,是約別迷四諦而說,故云十皆迷苦,八通迷四。

願施:四諦十六行中,諦四相是無常、苦、空、無我,集諦四相是因、集、生、緣,滅諦四相是滅、靜、妙、離,道諦四相是道、如、行、出。此四諦十六行觀,如瑜伽論第六十八卷、顯揚聖教論第十六卷所說。
別迷四諦者,《瑜伽師地論》卷58云:「欲界迷苦有十煩惱,迷集有八,除薩迦耶及邊執見。如迷集諦,滅、道亦爾。上界諸諦,並除瞋恚,隨迷次第,如欲界說。」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

窺基:以上是總解別迷四諦之數別,此下是辨明行相別。此文且舉苦諦,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三見即是邪見、我見、邊見。言「親迷苦理」者,是說此四行相,深取所緣,是親從不了苦諦理而起。

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

窺基:見、戒二取,即執彼三見及俱時所依蘊為勝、能淨,是見取,執彼三見俱戒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是戒取。此之二取,雖行相亦是迷理,能深執取,然不親迷空、無我理等。

智周:此之二取,緣三見等而起,望苦、集理有所隔故,名之為疎,是重緣惑。

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

窺基:此意,於自見起貪,於他見起瞋,於自、他二見起慢,即恃己見、陵他見,故言「如次隨應」。如是所起貪、恚及慢,皆亦疎迷苦理。

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

窺基:相應無明,與餘九惑相應,故隨所應親、疎迷理,與彼同迷。不共無明不了苦理,故是親迷苦理。即十惑中,疑、身、邊、邪見及無明五,別迷起者,是親迷苦理,餘五別起者,則非是親迷。以上所說,是約別迷苦諦。

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

窺基:此說,於集、滅、道三諦別迷,唯起八惑,除身、邊二見故。雖實有身、邊二見,是別迷三諦起,然此中以說八惑故,略而不論。其八惑中,疑及邪見、不共無明,親迷集等三諦;二取、貪等,准同前苦所說,以身、邊二見無故,非唯親迷集等三諦。

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窺基:言瞋亦能親迷滅、道,意顯此瞋是緣無漏,迷無漏諦理而生故,非瞋苦、集理故,故此中不說苦、集諦。此上所說,與瑜伽論第五十八卷同。彼瑜伽論既說瞋迷滅諦,即知是說迷理起瞋,迷諦必是迷於理故。

願施:瞋親迷滅諦者,如《瑜伽師地論》卷58云:「於滅諦起怖畏心,起損害心,起恚惱心,如是瞋恚迷於滅諦。」瞋親迷道諦者,如彼論云:「如迷滅諦道理應知。

迷諦親、疎,麤相如是。

窺基:以上所言迷諦親、疎,與瑜伽論第五十八卷同,皆是依麤相說,未為盡理。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窺基:委細而說,疑、三見、無明五法,親迷諦理,二取疎迷諦理,此是決定,如前所說。且苦諦下,貪、瞋、慢三,若獨頭起緣自、他見生者,即是疎遠而迷,如前所說。若此貪、慢是與三見俱生,瞋是與疑、三見俱起,則此貪、慢及瞋,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理。若慢、貪與我見俱生,隨於滅、道諦下煩惱後起,亦名疎迷無漏。於滅、道,與疑俱起或獨頭起,皆是親迷。此等所說,瑜伽論等皆無。以上是明見道斷惑,下文別解修道斷惑。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窺基:俱生身、邊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皆是親迷苦理。此雖親迷苦諦,然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非見道斷。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窺基:瞋及餘愛等,其迷別別有情或境事而生者,不迷於理,不違四諦觀,故是修道所斷,非見道斷。此中「餘愛等」者,是指除前俱生身、邊二見相應愛、慢、無明之外,其餘俱生獨行愛、慢及彼相應無明,簡別見道所獨行貪等,彼雖亦有迷於事者,然違諦觀,故為見所斷。


十 緣有事無事分別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窺基:此釋第十門,緣有事、無事分別。上來所說煩惱,皆有所變相分,但彼所仗本質,則是或有或無,故名為緣有事、無事煩惱,此是雙據影像、本質而名。有多論文說明此緣有、無煩惱下所引。今文之意,取對法論第六卷所說義。

  一、《瑜伽師地論》卷58:「又十煩惱,見所斷者,名曰無事,彼所緣事,非成實故,所餘煩惱,有事、無事,彼相違故。」此意,見道,以見為首,所取本質都無有故,重緣惑等,以相從彼名緣無事。修道惑,雖有見境,然以多緣事故,從多而說,名緣有事煩惱。

  二、《瑜伽師地論》卷59:「問:如是諸煩惱,幾有事、幾無事?答:諸見與慢是無事,於諸行中,實無有我而分別轉故。貪、恚是有事,無明、疑通二種。」此意,見、修所斷諸見及慢中我慢,本質無有。貪、瞋所緣,無本質者少故,略而不說,但云有事無明與疑,隨相應惑,或有事,或無事。此是以理而論。

  三、《瑜伽師地論》卷59中解釋煩惱緣境,云:「三、有事緣,謂諸有事煩惱。四、無事緣,謂諸無事煩惱。」此文是總說,與前第二文,亦不相違。

  四、《瑜伽師地論》卷59中解釋煩惱緣境,云:「十五、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所有煩惱。」此說緣無事境煩惱。

  五、對法論第五卷云:「有事境所緣者,謂除見、慢及此相應法,餘所緣境界。無事境所緣者,謂前所除所緣境界,由彼於我處起故。」此與前瑜伽論第五十九卷初文同。

  六、對法論第五卷云:「一、非有所緣,謂顛倒心、心法,及緣過去、未來、夢、影、幻等所緣境界。二、有所緣,謂餘所緣境界。」此中不論煩惱,但於三性心、心所,約彼本質境有無而說。

  七、對法論第六卷云:「又煩惱有二種,謂緣無事及緣有事。緣無事者,謂見及見相應法,見謂薩迦耶見及邊執見。所餘煩惱,名緣有事。」此說身見等及彼相應法等,無本質故,名緣無事,餘不與彼相應之煩惱,名緣有事,以不執我故。此據人執為論,不據法執,法執通於一切有漏心故,非唯我見。此文是通見、修斷二見為首而論,此二見境實無本質,其相應是。此說盡理。

  據實而言,一切緣有事、無事煩惱,以二門義即攝盡,一、雙約本質、影像。二、影像之中,緣無體法,如緣過去、未來等,名緣無事,緣現在有體法及無為,名緣有事。

智周:前瑜伽論言「分別所計滅、道及廣大佛法等」者,是說緣安立諦而起虛妄分別,計為滅、道,緣非安立真如為境而起虛妄分別,計為廣大佛法。

願施:前言「重緣惑等」者,是說二取等,二取是緣見、戒,計為最勝、能淨,非是親緣四諦,故名為重緣惑,「等」即等取諸見相應煩惱。


十一 緣有漏無漏分別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窺基:此釋第十一門,緣有漏、無漏分別。即是,如疑、邪見、無明,及此相應瞋、慢等法,說是無漏緣者,以親所緣雖皆有漏,然所杖本質亦通無漏故,唯影像相是有漏故。今此但取本質、影像二境,而名為緣有漏、無漏煩惱。

智周:言緣無漏煩惱者,如《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6云:「又緣滅、道諦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為境,由滅、道諦,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為所緣,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十二 緣事境名境分別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窺基:此釋第十二門,緣事境、名境分別。即是,緣自地之煩惱,依、緣俱增,相分似本質故,名緣分別所起事境,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事」者,即體。緣他地及無漏之煩惱,所現影像與本質不相似,滅、道深遠故,他地遠隔故,依、緣不增,但尋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或「名」者,即是心、心所相分之名,此名是由能分別所起故,故言分別所起名境。此中所言,如同瑜伽論第五十八、五十九卷中所說。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8云:「即如所說見、修所斷諸漏煩惱,當知略有五種所緣。一、緣邪分別所起事境,二、緣見境,三、緣戒禁境,四、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五、緣任運堅固事境。此中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見取、貪等見斷諸漏除疑,是緣見境。戒禁取,是緣戒禁境。緣滅、道境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故。修所斷漏,是緣自任運堅固事境。」此中既言不能緣滅、道境,即顯所緣與滅、道不相似。言非無所緣者,顯雖不相似,然而託於名,亦復得以緣之。

願施:言「依、緣俱增」者,是說所依本質與所緣影像可俱增。言「依、緣不增」者,是說所依本質與所緣影像不俱增。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窺基:此意,餘有異熟、無異熟、有漏、無漏、七隨眠所攝、八纏所攝、諸蓋所攝,乃至九品等之分別,皆應如理思維。

願施:七隨眠、八纏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七隨眠者,一、欲愛,二、瞋恚,三、有愛,四、慢,五、無明,六、見,七、疑隨眠。八纏者,一、無慚,二、無愧,三、惛沈,四、睡眠,五、掉舉,六、惡作,七、慳,八、嫉。」
諸蓋即是五蓋,《瑜伽師地論》卷8云:「蓋者五蓋,謂貪欲蓋,瞋恚蓋,惛沈睡眠蓋,掉舉惡作蓋,疑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