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七節第三項第四目 果有五種


所說因、緣,必應有果,此果有幾,依何處得?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辨明四緣得果多少,依何處得。此即為問。「因」者,是說十因,「緣」者,即是四緣,因、緣既有,必應有果,然果有幾種,是依何處得?即問依於何處而得何果。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種,次答依何依處得果,後辨明十因、四緣得幾果。

果有五種。一者異熟,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

窺基:此答果有五種,且先說異熟果。異熟果者,是說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異熟生無記。言「有漏善」者,簡除無漏善法,言「自相續」者,簡除其他有情及非情。言「異熟生」者,若但言「異熟」,即是指真異熟,然六識中報果,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於彼,故言「異熟生」,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故。此位稍長,要至金剛心方頓斷,通二乘無學位。瑜伽論第三十八卷,顯揚論第十八卷,及對法論第十五卷,所說皆同。

願施:真異熟者,即第八異熟識。
《瑜伽師地論》卷38云:「諸不善法,於諸惡趣受異熟果,善有漏法,於諸善趣受異熟果,是名異熟果。」

二者等流,謂習善等,所引同類,或似先業,後果隨轉。

窺基:等流果者,是說習善、無記、不善法,所引同類之果,或似先業,後果隨轉,名等流果。論言「所引同類」,顯示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上品能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等流果,非下品能與中、上品為等流果,以果勝而因可劣故,非果劣而因勝。言「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是說如殺生所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識之短長分限為等流果,此依隨順理門,即無記果與自先業相似,故說與不善為同類,名等流果,實則此短命報是增上果,非是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於殺生令他命短,故感自命亦短之報,即以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是惡業所感。此等流果,通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論第三十八卷等所說,亦同此意。

智周:上舉殺生一業因果,顯餘善、惡業之果報,皆是假名等流。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8:「習不善故,樂住不善,不善法增,修習善故,樂住善法,善法增長,或似先業,後果隨轉,是名等流果。」
《成唯識論疏抄》卷13:「言隨順相門者,果隨順因故,不是隨小乘說,名隨相門也。」

者離繫,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

窺基:離繫果者,即是無漏道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擇滅無為,及三性法真如。對法論第十五卷云:「離繫果者,謂由聖道,隨眠永滅。」瑜伽論第三十八卷、顯揚論第十八卷亦云:「異生以世俗道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離繫果。」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8:「八支聖道滅諸煩惱,名離繫果。若諸異生以世俗道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離繫果。」
八無為者,《顯揚聖教論》卷1云:「無為者,此有八種,謂虛空,非擇滅,擇滅,不動,想受滅,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
《成唯識論疏抄》卷13釋云:「即據實而言,斷煩惱得擇滅無為,斷定障得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定障者,即是受也,由斷變易受故,得不動無為,由斷不變易受故,得想受滅無為。若斷所知障,即得善法真如、不善法真如、無記法真如。今此等無為,皆約斷障等得也。若非擇滅無為,則不是斷得,但是緣闕所得故。若虛空無為,亦是不斷得。」

四者士用,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辨事業。

窺基:士用果者,謂諸作者,假藉諸作具等所辦事業。瑜伽論第三十八卷等,皆是但云士夫之用,例如農作、商賈,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所成之諸稼穡等,是士用果,而不言如俱有因等法,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之故,有二說法,一者,唯是有情士夫為因,其所得果是士用果,然有情士夫唯是假,非少實法。二者,即是取心、心所俱等法為因,亦得此士用果,此即不唯取有情假者為士夫,而是亦取法為士夫。今此論文是通說,是故但言「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辨事業」。此士用果,若依第一解,即唯以有為少分為果體,有情士夫力所辦故,若依第二解,即通無為亦是果體,是以因法名為作者,緣法名為作具,從喻為名。

智周:士用果者,《瑜伽師地論》卷38:「諸有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此成辦諸稼穡等、財利等果,是名士用果。」又一切有宗《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18:「士用果相,今次當辯。若法因彼勢力所生,即說此法,名士用果,此有四種,俱生、無間、隔越、不生,如前已說。言俱生者,謂同一時,更互為因力所生起。言無間者,謂次後時,由前念因力所生起,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言隔越者,謂隔遠時,展轉為因力所生起,如農夫等於穀、麥等。言不生者,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得故。此既不生,如何可說彼力生故,名士用果?現見於得,亦說生名,如說我財生,是我得財義。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無間道,不斷隨眠,重證本時所證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唯士用果。謂全未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斷十隨眠所證擇滅,如是擇滅,名離繫果及士用果。若全已離欲界貪者,入見道時,苦法智、忍不斷隨眠證本擇滅,如是擇滅,非離繫果,先離繫故,是士用果,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大乘雖無文,然義同於彼,應亦無失。

五者增上,謂除前四,餘所得果。

窺基:增上果者,除上四果,餘所得果,即是此果,此果體寬,通有漏、無漏等。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8:「若眼識等,是眼根增上果,乃至意識等,是意根增上果,眾生身分不散不壞,是命根增上果,二十二根,各各能起自增上果,當知一切,名增上果。」

瑜伽等說,習氣依處得異熟果,隨順依處得等流果,真見依處得離繫果,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所餘依處得增上果。

窺基:其次辨明依何依處得果。此所引文,即是瑜伽論第五卷及顯揚論第十八卷所說。下有二師作解。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云:「依習氣、隨順因緣依處,施設異熟果及等流果,依真實見因緣依處,施設離繫果,依士用因緣依處,施設士用果,依所餘因緣依處,施設增上果。」

習氣處言,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

窺基:第一師說,瑜伽論言依習氣處,施設異熟果者,顯示異熟果是依十五依處中五依處而得。此五依處,即是習氣依處,有潤種子依處,差別功能依處,和合依處,及不障礙依處。此中不取隨順依處者,以引發因是唯望自類果而言。不取領受依處者,以觀待因之體性與異熟果疎遠故,業與所得果方親故。攝受因中,若唯據士夫為士用,則作用依處、士用依處亦無異熟果,若通法為士用,則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是依六依處得此果。今此論中但總言「諸依處」,而不別說。何以得知依五依處得此果?此論下文,言五因得此果,不說攝受因得故。然下文言得士用果,則有二說,是故此異熟果,亦應准許二說,即依五依處,或依六依處。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13云:「何以知五依處中得異熟果?即准下十因中說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五因,得異熟果,不說攝受因得異熟果故,不取士用、作用得異熟果也。又准下士用有二說,若前師說四因得士用果,唯假人士用說,即此間准五依處得異熟故,此中初師亦人士用,不說士用而得異熟果。若第二師說八因得士用果,即通說法士用果,即此中第二解。」

隨順處言,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

窺基:瑜伽論言依隨順處,施設等流果者,顯示等流果是依十五依處中七依處而得。此七依處,即是習氣依處,有潤種子依處,真實見依處,隨順依處,差別功能依處,和合依處,及不障礙依處。此於習氣依處中,是望自類種,於有潤種子依處中,是望自類現行及自類種,於真實見依處中,是望自類現行。言依七依處得此果,是以士夫為士用而說。有說士用依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是以法為士用而說,如此即成依九依處得等流果。又解,士夫依處可得此果,作用依處疎故,未必可得,作用依處於等流果,是助現緣,非作現緣,故唯依八依處得等流果。

真見處言,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

窺基:瑜伽論言依真實見處,施設離繫果者,顯示離繫果是依十五依處中五依處而得。此五依處,即是真實見依處,隨順依處,差別功能依處,和合依處,及不障礙依處,皆能引證涅槃、自乘果故。此是以士夫為士用而說。若約法為士用而說,即士用依處、作用依處俱得此果,成為依七依處得離繫果。餘依處不得此果者,如觀待因,與此果疎遠相待,不是以證相待故,又彼約清淨有為法,雖得為觀待因,然此果無為故,是故不說依領受依處得此果。

願施:既然觀待能證,而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觀待因與七依處,得此離繫果?

窺基:此論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果故,觀待因是約清淨有為為果故,所以離繫果非觀待因得。

士用處言,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

窺基:瑜伽論言依士用處,施設士用果者,有說,即依十五依處中五依處,得士用果。此五依處,即是領受依處(若據士夫為士用,則士夫望士用果,亦為觀待因),士用依處,作用依處,和合依處,及不障礙依處。隨順依處是唯望自類善法等,定異因是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皆不得此果。有說,法亦得名士夫,則領受、習氣、有潤種子、無間滅、士用、作用、真實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及不障礙十一依處,得此士用果。

願施:為何語依處不得士用果?

窺基:彼語依處非士夫法,故不得士用果。語依處但顯法,非能為士夫用,而士用果必是士用生故,既果與因不相密合,故語依處非士夫法。又此論下文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語依處亦應不得士用果。

智周:實理而言,根依處亦得此果。前基師解釋士用依處中,說如眼識生時,以眼根等為士用依,即是以眼根等為法士用,故知根依處可得士用果。如是加根依處,合有十二依處能得此果。

所餘處言,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

窺基:瑜伽論言依所餘處,施設增上果者,即十五依處中,前所不攝之法,並是此所餘處,即是語、境界、根、障礙四依處全,及餘十一依處小分。

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窺基:此說,若是不如前解,則彼瑜伽論所言習氣依處等,便會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依處」,若是唯目為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依處,然第三依處中,有非是業種者,若彼種亦得異熟果,便有攝太寬之過失,又餘四依處中有業種故,若彼種不得異熟果,便有攝太狹之過失。彼論「隨順依處」之言,若是唯目為第十一隨順依處,然第十一依處中,亦有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彼法皆非等流果故,便有攝太寬之過失。又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能引等流果者,若是不攝,即有攝太狹之過失。彼論「真實見依處」之言,若是唯目為第十真實見依處,亦有攝太寬之過失,以第十真實見依處之果,亦攝俱時生法,及後同類諸法,然彼皆非離繫果故,又餘四依處中,亦有得離繫果者,既然不說攝此果,即有攝太狹之過失。

彼論「士用依處」之言,若是唯目為第九士用依處,然第九士用依處中,亦有引增上、等流果等者,若皆攝盡,即有攝太寬之過失。又餘或四、或十依處中亦有得此果者,若皆不攝,便有攝太狹之過失。彼論「所餘依處」之言,若是唯取前四依處外之所餘依處,此所餘依處中,亦有別得等流等四果者,若並是增上果,即有攝太寬之過失。又前四依處中,亦有得增上果者,例如,習氣依處中有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子;隨順依處中亦有不得等流果者,即能引得涅槃;真實見依處中亦有不得離繫果者,即能引後自類等;領受依處中亦有不得士用果者,即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有攝太狹之過失。以上是第一師之解,下為第二師義。

或習氣者,唯屬第三,雖異熟因,餘處亦有,此處亦有非異熟因,而異熟因去果相遠,習氣亦爾,故此偏說。

窺基:第二師說,彼論所言「習氣依處」,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依處,雖此異熟報因,餘有潤種子、差別功能、和合、及不障礙四依處中亦有,而且習氣依處中亦有非異熟報因者,如生五識現行之五識種子即是,然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故,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故彼論偏說依習氣依處,得異熟果。此釋非為盡理。

隨順,唯屬第十一處,雖等流果,餘處亦得,此處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勝行相顯,隨順亦爾,故偏說之。

窺基:彼論所言「隨順依處」,唯屬第十一隨順依處,雖知如前所說,餘或六、或七、或八依處中,亦有得等流果者,而且此隨順依處中亦有得非等流果者,如能與涅槃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是下品等法與自品、上品法為其因故,隨順依處亦是,以招同類勝有為行,其相顯故,故彼論偏說依隨順依處,得等流果。此釋亦不盡理。

真見處言,唯詮第十,雖證離繫,餘處亦能,此處亦能得非離繫,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

窺基:彼論所言「真見依處」,唯屬第十真實見依處,雖如前說餘四依處或六依處中,亦有得此果者,而且此第十依處中,亦有能引同類法等,非皆得離繫果,然以真見之名及招離繫果相顯故,故彼論偏說依真實見依處,得離繫果。此釋亦不盡理。

士用處言,唯詮第九,雖士用果,餘處亦招,此處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顯,是故偏說。

窺基:彼論所言「士用依處」,唯屬第九士用依處,雖如前說,非餘四依處或十依處中,無有得此果者,而且此第九依處中,亦有能招增上果等者(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故不可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而是但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處所得士用果,名為增上等故),然以士用果望於依處,士用依處其名顯故,其體相亦顯故,故彼論偏說依士用依處,得士用果。此釋亦不盡理。

願施:若以法為士夫,則士用依處所得士用果,亦有即是增上、等流果者,是故論言「此處亦能招增上等」。

所餘,唯屬餘十一處,雖十一處,亦得餘果,招增上果,餘處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餘已顯餘,故此偏說。

窺基:彼論所言「所餘依處」,唯屬餘十一依處,即是除前四果所依依處,餘之依處,彼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亦得增上果。又此十一依處,雖亦有得餘四果者,然以增上多而顯故,故彼論偏說依所餘依處,得增上果。此釋亦不盡理。上已辨明依何處得何果,下明十因、四緣中,有多少得果。

如是即說此五果中,若異熟果,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窺基:此中所說得果者,是隨文且釋,其理不盡。此說十因之中,牽引、生起、定異、同事、不相違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因者,若望士夫為因,即不取,故說五因得異熟果,若望法為因,即取,如此即有六因可得異熟果。四緣之中,唯增上緣得異熟果,大乘義中,異熟報因非因緣故。

願施:何以此說其理不盡?

窺基:此論是說雜染十因得異熟果。若無記法十因,即皆不得此果,如瑜伽論第三十八卷說。其清淨十因中,攝受因及相違因能得異熟果。清淨攝受因者,是說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名攝受因,此皆能與出世法為攝受因故,然得異熟果故。相違因者,若為清淨品之諸相違因,即是雜染法因,故得異熟果。由此可知,清淨同事因、不相違因,亦能得異熟果,即是清淨攝受因故。或此皆非清淨法因,清淨法因是以清淨法為果故,無異熟果,然論中是據雜染因說,故無有過失。

若等流果,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初、後緣得。

窺基:等流果者,如文所說七因可得。此中,若是種望現等,即是因緣,其餘是增上緣。此因緣、增上緣,於四緣中居初、後故,故說「初、後緣得」。

願施:何以此說理亦不盡?

窺基:盡理而言,雜染、無記、清淨三種等流果,十因皆得。

若離繫果,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窺基:離繫果者,如文所說五因可得。何以餘因不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有情士夫是假故,不說觀待因得。牽引因者,以望清淨有為法為牽引故,離繫果是無為故,故牽引因亦是不得。餘因不得,義亦可知。此果唯是增上緣得。

願施:何以此說理亦不盡?

窺基:離繫果唯清淨因得,非餘雜染、無記二因可得。

願施:雜染法相違因,何故不得離繫果?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38云:「此雜染法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值佛出世演說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及與一切菩提分法。」此文不說雜染法相違因得離繫果故。然而彼論解釋清淨法因時說:「若雜染品諸相違因,當知即是清淨法因。」故知雜染法相違因,亦得離繫果,然今此論中是但說清淨順因,故略而不說相違因。又解,雜染法相違因與雜染法為相違因,然雜染法非離繫果,故不得與彼果為因。

若士用果,有義,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因,增上緣得。

窺基:士用果者,此有二說。第一師說,觀待、攝受、同事、不相違四因,得士用果,以士夫為士用故,餘因不得此果者,以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別法為因。觀待因亦是以士夫為因故,故取為此果因。此士用果,唯是增上緣得。

有義,觀待、牽引、生起、攝受、引發、定異、同事、不相違因,除所緣緣,餘三緣得。

窺基:此第二師義,以通法為士夫故,即取八因得士用果。此士用果,四緣之中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法無有如士夫之用故,故非所緣緣得,無間開導亦名士用故,故說等無間緣得。

願施:所緣緣,是唯望心、心所法而立。親所緣緣,即是自心所變相分,此望自心,無有士夫之用;疏所緣緣,望心、心所法,但為本質能起親所緣緣,此是疏緣,無如士夫之用。故士用果,不說所緣緣得。

若增上果,十因四緣一切容得。

窺基:增上果者通體而論,一切十因、四緣皆得。或解,此果即是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以所望不同,果即各別故。

願施:不相違因亦攝無為,無為如何得增上果?

窺基:十因皆得果,無有不得者,今言無為得增上果,此義不同小乘,小乘無為,非是六因之果,亦非五果之因。然此不相違因所攝無為,不言有取與為因之義,然能與所不障礙法為因,所不障礙法,即是此無為之增上果。是故,大乘無為亦說有果,然無與取之義,不同小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