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三節第三項 所緣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門,解釋此識所緣。此文即是結前所依,問後所緣。下文有三,初解頌中「緣彼」之言,次顯因、果位中識所緣相,第三釋諸妨難。

謂即緣彼。

窺基:此舉頌文「緣彼」作答。

,謂即前此所依識。

窺基:自此以下解釋「緣彼」之義。「彼」者,所依之彼,即是彼初能變,所緣之彼,即是此第七識所依之識,意顯所依即是所緣。

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窺基:瑜伽、顯揚、對法等諸論皆說此識緣藏識故,故知此識緣自所依。此即通解,下文敘述四家諍論。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此即通解者,論但言聖說此識緣藏故,不言緣識見、相分及心所等,以下方別諍。」

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

窺基:此為第一家難陀等之義。即諸論說此意緣藏識者,是說緣彼識體及相應法,而不是緣彼相分色等及種子,以此於三界中恆緣一類故,所以不緣彼相分境。若是此識亦緣彼色等境,則我所執有時無故,即非恒執我所。若是此識亦緣彼種,然種子無能緣用,非殊勝法故,不可計為我,若是計為我所,則又有時斷故。是故,此識唯緣彼藏識體及彼相應心所。

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瑜伽論第六十三卷,對法論第二卷,顯揚論第一卷,皆說末那恒有我、我所執,即顯此識緣藏識體而計為我,緣彼相應心所計為我所,由心是主,故執為我,由心所是助伴,故執為我所。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63云:「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又對法論第二卷說:「意者,謂一切時緣阿賴耶識,思度為性,與四煩惱恒相應,謂我見、我愛、我慢、無明。」文雖未說執我、我所,但由意之所緣,可證此識執我、我所。

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窺基:此文之意,即一念心有二行解,以緣我時,亦帶我所行相轉故。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窺基:有問:「若是緣彼識體為我,緣彼心所而為我所,何故諸論唯說但緣彼識,不言緣彼心所?」此師回答,說識之時,即是亦說心所,諸心所不離識故,如言「唯識」,是故我義無違教失。諸論既言恒有我所,故知此緣彼相應心所,而非緣本識之境,彼境不定故,不可緣彼境而立為我所。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

窺基:此為第二家火辨等之解。第二師意,心所、心王各各有體,我、我所執行相不同,若此緣彼心王為我,緣彼心所為我所,則諸論應各別說明,然而諸論既不別說,故彼第一師義,是妄情所解,曾無有處言,此緣觸等故。觸等,即是遍行五法。

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窺基:此申自家正義。即是,此但許緣彼識見分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何以得知?教有誠文說相分不離於見分,論說此識執我、我所,故知我境,以有能變之功用故,但屬彼識之見分,我所,有屬他之用故,但屬彼識之相分境,即是色蘊現行,非彼種子。心所既別有體,論復不說別緣心所,故知此是緣彼第八識見分、相分,如其次第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二分俱以一識為體故。如此之義,不違聖說。所以者何?此有我所故,即明是緣彼相分境,相分不離識故,又教但言緣第八識,即明不緣彼識相應心所,是故此義,不違聖教。

智周:言「我境」者,我即是境,末那緣境執為我故,而說「我境」。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我所,有屬他之用者,我所即相分,相分有發識之用故,相屬見分而能發識,故云有屬他之用。」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

窺基:此為第三家安慧師所說。此說前師義亦非理,所以者何?論言緣彼阿賴耶識,即應此識所緣唯識蘊攝,若許緣彼五色根境,即通色蘊,然而色蘊非識蘊攝,如何論言緣識而得亦攝色蘊?

應同五識亦緣外故。

窺基:五識緣五塵故,說五識是緣外,若許末那緣彼色蘊五塵,即是亦緣外境,如何可言末那緣內起我?

應如意識緣共境故。

窺基:意識與五識同緣五塵故,名緣共境,第七末那若緣五塵,亦應如意識,名為緣共境。

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

窺基:又者,若許末那緣彼色蘊五塵,則下二界有色蘊故,緣之可起我所執,然若生在無色界時,此識即應無我所執。

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窺基:若彼救言:「無色界有定所生色,可為我所。」此師難云,既然在彼界中,聖者有此定所生色,則聖者應有我所,凡夫不能變此定所生色,則凡夫應無我所。又若變為色者,生於彼界即有我所,則不變為色者,生於彼界即應無我所。又者,極厭色故,方生彼界而不變色。故知無色界,定無有我所。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窺基:此述自家之義。即是,此識但緣藏識現行及藏識種,如其次第執為我及我所。

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窺基:此解釋說,種子是彼現識功能,非實有物,體是假有。論言緣彼藏識,是以種子、現行皆名藏識故說,即諸論說緣藏識者,不簡別藏識現行及種子,故此識得緣藏識種。如是所說,不違聖教,論言緣藏識,不緣餘法故。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家護法菩薩所說。此即總非前三家之說法,皆不應理。

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窺基:此非第三家義。即是,第七末那既然唯緣識蘊,若亦緣種,即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若彼救言,色等種子是識蘊攝。可難彼云,如果能生色蘊之色種,非是色蘊所攝,則能生識蘊之識種,亦應非識蘊收。若彼復云,識體能生,故生識之種非色蘊,色蘊既不能生,故生色之種是識蘊。則復難云,識種是識蘊非餘蘊,望識可為因緣,因緣之種可生識故,色種若非色蘊,則其望色不成因緣,非因之種不生色故。

論說種子是實有故。

窺基:此意,聖論說種子是實有,而汝言種便成是假,則聖論說識是實有,汝應便言是識非實,然汝於識既不言假,即應於種說為非假。

智周:種子是實有者,如《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攝大乘論本》卷1云:「又若略說阿賴耶識,用異熟識一切種子為其自性,能攝三界一切自體、一切趣等。」又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亦說:「言勝義者,阿賴耶識是實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性故。」准此多文,故種子是實有。

願施:種子是實有,何故瑜伽論第五十二卷中言是世俗有,又:「復次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攝大乘論本》卷1亦說:「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如是二論皆言種子無別實物,是世俗有,云何今文定斷言「論說種子是實有」?

智周:言世俗有,非是定詮釋為假有,此論下文自有解釋。實際上,因果道理是不即不異,然為破除對異熟因與果,執為定是相異,故說種子無別實物。又種子不同於現果心法有緣慮用,亦不同於現果色法有質礙用,故說種子無別實物。故此論文所言,無有違失。

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窺基:又種子若是假,則種望現行法應非因緣,非實有故,如無法等。以上所說,唯是非難前第三師。

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

窺基:此以下獨以理責,合前三師皆難。此說,第七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無始以來,一類相似,非分別起),恒相續生(此明非是間斷),何容別執有我、我所?若是此識不恒相續而有間斷,如第六識,則可允許生起別執,此識既是恒相續生,一類而細,何容別起我、我所執?若有別起之我所見,即是別緣諸蘊以為我所,如前第一師緣心所,第二師緣相分,第三師緣種子,皆有過失。

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

窺基:此意,於世俗事,無一念心中有斷、常二境,而起二別執俱轉義,若前後起則可。此識亦是如此,如何於我、我所二境,或於五蘊多境,而俱起我、我所二執?

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窺基:若說前起我執,後起我所執者,亦是不然,此識無始以來,一味轉故。言「一味」者,以此識勢用相似故,非是前麤後細,非是前勝後劣,亦非是前親後疎等,故言「一味」。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

窺基:此申自家正義。即是此第七識,但緣藏識見分,非餘相分、種子、心所,以彼見分無始時來,粗細一類,似常似一,而不斷故。言「似常」者,遮簡藏識相分境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有被損伏,或時有永斷,故亦間斷,此亦遮計餘識為我。言「似一」者,遮簡心所,心所是多法故。何故此識不緣自證餘分?我者,有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自證分等作用,細難知故,是故此識,唯緣見分,不緣餘分。

願施:相續故似常,一類故似一,藏識相應受等,亦常、一,何故此識不緣而為我?

窺基:此論下句即答此問。

智周:言「似常似一」者,得以四句分別,一、似常非一,即第八識相應心所,二、似一非常,即眼等諸轉識,三、似一似常,即是賴耶識體,四、非似一常,即轉識俱心所,及諸種子、色等。

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窺基:我者,是自在義,萬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為所依。心所不具我義,是此識計心所為我,唯計心王為我,藏識是諸法所依故。

願施:護法正義,是第七識緣第八識見分為我,此第七識緣第八識見分,與第八識自證分緣見分,二者行相有何差別?

慧沼:第七識緣第八識見分是思量為我,而第八自證分緣見分時,不作內外我、非我之解,但是冥證見體。

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

窺基:此第七識,恒緣藏識見分,執為內我。有問:「若此識識唯起我見,無有我所,何以聖教說有我所?」答云,是乘語勢故,論說我所言者,非實離我別起我所之執,此由前理可知,故說有我所執,是順文之便故。

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窺基:或是另有義解,即此識執彼第八識,是我之我。此中「是我之我」,前「我」是指五蘊假者,為第六識所緣,後「我」即第七識所計。或前「我」是前念,後「我」則是後念,皆第七識所計。或即一念,計此為「是我之我」,此唯第七識所計。或前「我」是我體,後「我」則是我用。如是於一我見之上,亦可約義,說之為我及我所二,實則但一我見。

智周:言「是我之我」者,基師作四種解,有義另有二釋,一云,「是我」者,顯第七識計第八識為我,「之我」者,義顯第七識,更不計餘,第七唯執第八以之為我。二云,「是我」者,其義在遮簡他我,「之我」者,其義在遮簡非我。在此復助一釋,即「是我之我」者,義說第七識執所執我,是我許之為我,初「我」是第七識假者,名我,後「我」是第八識,即所執我。「之我」之言,與許我、意我義相似。

願施:此文之意,第七識執第八識為我,此我即是「是我之我」,而「是我之我」者,含有前「是我」及後「之我」二種義。聖論說末那有我、我所二執者,即是於一我見之上,約彼「是我」、「之我」二義而說。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

窺基:如是所言,善順理教,以聖教多處唯言有我見,不言有我所故,如《瑜伽師地論》卷51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顯揚聖教論》卷17云:「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既然唯言我見,即是不攝我所

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窺基:此意,我、我所執不可並生,二執行相及境俱有別故。四種解說,以第四家為上。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窺基:自此以下,正解此識於因、果位之所緣相。此第七識未起對治,斷其我執,名為未轉依位。於未轉依位中,末那唯緣藏識,即除四人,此應分別。初地以去菩薩,此識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緣真如及餘一切法,佛地經說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然二乘無學等,是唯緣異熟識。言「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者,即《佛說佛地經》第一卷中說,一、諸相增上喜愛,二、一切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情敬受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殖無量功德究竟。於此十種平等性智,《佛地經論》第五卷有廣解。言「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者,亦如彼論所解,即有情勝解意樂差別,能現受用身之影像。

智周:言「即除四人,此應分別」者,是說三乘無學,以及不退菩薩,此四決定不緣藏識,所以簡除,除四之外,餘人則是有緣、有不緣,當須分別。如何分別?此第七識是有漏時,即緣藏識,是無漏時,不緣藏識。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

窺基:有問:「既許第七識通緣一切法,何故此中但言緣彼第八?論主答云,今此頌文是說未轉依時,非說入十地等轉依之位。所以者何?無漏名悟,有漏是迷,無漏是通,有漏名局,理應如此。而且,無漏無我,有漏有我,無我之境遍,有我之境則不遍。是故,頌中但說此識緣彼藏識。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窺基:此為釋外妨難。外人問曰,前言「緣彼」者,「彼」即所依,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窺基:例如第六識緣前等無間緣意,前等無間緣意,既是所依亦是所緣,彼既大、小二乘共許,則此第七識緣第八識,亦即是緣自所依,有何過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