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一節第四項第一目 外道所執實法,云何非有


第四項  外道餘乘所執實法,理實非有

窺基:上來已破我執,自此以下是破法執。破法執文,可分五段,第一,外道、小乘略共徵問:「如何識外實法非有?」第二,論主略答法體是無。第三,對於外道、小乘,別問別破,辨明所取非有。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取、能取皆無。第五,解釋分別、俱生法執之伏斷位次。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窺基:此即第一,外道、小乘略共為問,徵難識外實法何以非有。前破我執文中,由於所計之我,識內識外我體實無,故總問云:「如何實我不可得耶?」今破法執,彼法識內可有,有似法故,但識外無,為遮簡他宗計識外有故,故今問曰:「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願施:前言「略共為問」者,「略」是忽略、略除義,「共」是共許之義。識內有實法是共許,略除此共許者為問,故言「略共為問」。

外道、餘乘所執實法,理非有故。

窺基:此即第二,略答彼問。論主總以法體無故而答,此答亦是對識外法,不答識中之法。


第一目  外道所執實法,云何非有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對於外道、小乘,別問別破,辨明所取非有。於中有二,初是對於外道別問別破,第二是對於小乘別問別破。此文即是初問。


一 數論外道所執

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刺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窺基:自此以下是外道所計法,於中有二,第一是別破十三種大外道之計,第二是總束彼法為九十五種,以四句破。第一別破中,於十三種外道計,合為六種來破。此即破第一種數論外道(即是僧佉外道)所計,首先敘述數論外道所計。昔時,有外道名為劫比羅,此云黃赤,鬢髮面色並黃赤故,當時世人號為黃赤色仙人,其後弟子之中有上首者,名為伐里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為雨眾外道,梵云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慧數,以數度諸法根本而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名數論者。數論外道入金耳國,以鐵鍱裹腹,頂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議,諍辯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數論道,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國王稱意朋附彼師,即以厚金賞賜。外道欲彰己宗令譽,遂以此師之所造,名金七十論,彼論長行是世親菩薩造。依據金七十論所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即是自性、變易、我知。自性者,是冥性,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為勝性,未生大等二十三諦,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是已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變易者,即是中間二十三諦,皆為自性所作,名為變易。我知者,是神我。二十五諦者,即是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五唯者,是色、聲、香、味、觸,五大者,是地、水、火、風、空,此中「空」者,是說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是說空無為、空界色等。五知根者,是眼、耳、鼻、舌、皮,五作業根者,是語具、手、足、小便處、大便處,此中「語具」,是說言語所須之口、舌等。心平等根,分別為體。我知者,即是神我,以思為體,故論中說「執我是思」。

願施:彼諦中「自性」,如何能成為諸法生因?

窺基:彼宗自性是由三德和合,能生諸諦,三德即是薩埵、刺闍、答摩。梵云薩埵,此云有情,亦言勇健,今取勇義。梵云剌闍,此名為微,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梵云答摩,此名為闇,其義即是鈍闇之闇。故知三德,應名為勇、塵、闇。彼言,自性是本來即有,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大等二十三是從自性次第生,即從自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可名覺,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慧。再從大生我執,即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我執相增,名為我慢,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法,五大生十一根。有說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言生十一根者,是初生五知根,次生五作業根,後生心平等根。有說我慢但生五唯,然後五唯總成五大,五大再總成五知根、五作業根、心平等根。今此略述彼宗宗義,是欲破彼法執,非是破彼我執,宗計我前已破故,故論言「薩埵、刺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

願施:彼諦中「我知者」,為是作者,為是受者?

窺基:是受者,三德方是作者故。

願施:既然非是作者,如何得言為我?

窺基:言為我者,為領義故,義者是境,領證於境,我是知者,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此境界為我受用故,故我是受者,名為我知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心平等根者,亦得名意根也。」

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窺基:彼計大等二十三諦,由薩埵等三事和合以成自體,皆是實有,皆非滅壞之法,但是轉變,稱為無常。此二十三諦,最初是從自性轉變而生,後變壞時還歸自性,但是隱顯,非是後來斷滅無體而稱為無常,以體皆是自性故,故皆是實非假,此等皆是現量所得,我所受用。此顯大等二十三法有二義,一、實,二、現量得。

彼執非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彼執,此為論主總非彼執。

所以者何?

窺基:此為外人問。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

窺基:此下是作別破。論主立量破云:「大等諸法,應假非實,許多事成故,如軍、林等。」彼宗既許軍、林等是多法合成,是假非實,故量中得以「軍、林等」為喻。又彼所計大等諸法,一一皆依三德所成,若量中以「三德所成」為因,則有無同喻之過失,故今但言「多事成故」,此因即無過失。

如何可說現量得

窺基:彼宗計大等諸法是多事所成,是現量得,又許軍、林等是多法合成,然非實有之境,亦非現量所得,故可立量破云:「汝之大等,亦非現量所得,多事成故(或是假故),如軍、林等。」

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窺基:此是總破二十三諦。可立量云:「大等二十三諦,應非三事合成,許實有故,如本自性。」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

窺基:上來所立三量,總破所成二十三諦,自此以下是破能成自性,亦即別破本事。於中有八段文,立十比量。此文即是第一比量,量云:「薩埵等三,應三合成,許即是大等故,猶如大等。」彼宗大等即是薩埵等三,薩埵等三即是大等,然薩埵等三是本法故,不從他成,大等則不是本法,是多事所成,故以三德例從大等多法而成,立比量破。

轉變非常,為例亦爾。

窺基:又破彼自性云,由此薩埵等三事即是大等故,應如大等,轉變非常,故可立第二比量云:「薩埵等三法,應轉變無常,即大等故,如大等法。」

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

窺基:此是以體例功能破。可立第三量云:「薩埵等三事,體應各有多,即是功能故,如彼功能。」論言「各多功能」,是說一一三事上有許多功能,即是生大等諸功能。

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

窺基:此是以體一分例餘一分。可立第四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此體即是彼薩埵等,體無別故,如一分轉變者。」亦可立第五比量云:「薩埵等三,一分轉變成法之時,餘之一分亦應轉變,許體遍一切故,如一分轉變者。」此二比量,第一量是以體無別故,為比量因,第二量是以體遍一切故,為比量因。若許一分轉變,餘一分亦轉變,則此三事無不變時,便有違背自宗之失,彼宗是計此處變為山水時,彼處即不變,然而自性之體仍遍一切。

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

窺基:彼宗自許三事體、相各別,故於此中遮總合成一相,可立第六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亦應有三,許即三體故,如體。」

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

窺基:又可立第七比量云:「汝言三事和合共成一相之時,應不能成為一相,三體各別故(或前與後體無別故),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彼計三事有不和合,即是未成大等法時,故得為喻。翻此亦可立量而云:「汝之三事未成大等之時,應亦能成大等,前與後體無差別故,如後成時。」

智周:言「如不合時,相實有三,變合成一」者,彼宗計三德未變大等法時,各有一相,名之為三,變大等時,方合為一。

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

窺基:若彼救言,三事體雖有異,其相是一,則此說法便違自宗,彼宗體即相故。故得以體與相同異,來立第八比量,量云:「汝三本事,體應無別,說體與相無差別故,如所成相。」或立量云:「汝三本事,相應有三別,與體無別故,如三本體。」可知,若許相一而事有三,便違自宗,彼自宗義,三體即是相故。

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窺基:此以體、用更互相即來難。比量有二,宗者,兩宗如文,因者,即是體即相故,相即體故,喻者,是以體、相更互為喻,其理可知。

願施:第九比量,即是「薩埵等三,體應如相,冥然是一,體即相故,如所成相」,第十比量,即是「薩埵等三,相應如體,顯然有三,相即體故,如三本體」。
論言「三合成一」,是說三事和合共成一相。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

窺基:自此以下是合難前二十四諦,唯除第二十五諦我知者,前已破我執故,文有五段,此文即是第一,難其總、別。言「又三是別三事各別體故。言「大等是總」三事和合而成為一大等,大等各是一法,故名為總。總、別雖然不同,而性必定是一,譬如金轉為環,非離環外而別有金,以根本三事從大等,立比量難彼云:「汝許別之三事,應是一而非三,性即總故,如總大等。」亦得以總大等例從三事,立比量難彼云:「大等總法,應是三而非一,體即別三故,如三別性。」此中論文所說,即是更互相非,於總,難其非一,於別,難其非三,故言「應非一、三」。

願施:論言「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是說此總、別法,性是一故,總應非一,別應非三。

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窺基:此是第二段文,破彼轉計非成一相。若彼轉計,大等諸法,三合成故,非是一相,其中諸相,實各各別,合故似一,論主即以此文破。言「此三變時」者,是說三事轉變成大等時。言「若不和合成一相者」者,意說三體各變一相,即是大等諸法,體亦有三,非一相故。此文是說,大等法體,應如未轉變時三事本體,非是一相,應見三相,如何現見是一色等?故可立比量云:「三事和合所成之相,應見三別,許有三故,如體未變時見三相。」

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

窺基:此是第三段文,破彼三事和合共成一相。言「一相」者,是說大等之相。可立量云:「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根本三相應無三相,即一相故,猶如一相。」又若三事和合共成一相,則相既失根本,體亦應是隨失,相即體故,可立量云:「成相之時,根本三體,應無有三,相即體故,如所成相。」

願施:此文是說,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此三本事,應失原本別相,體亦應是隨失。

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

窺基:此是第四段文。由於彼復轉計根本三事各有二相,一總,二別,成相之時所成大等,但見總一之相,而於根本三事,即是見三別相,故立量破彼云:「大等總法,應非是總,即三體故,如三別相。」此是以總從別為難,若是以別從總為難,亦可立比量云:「三事別相,不應見三,即一相故,如大等相。

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段文,先是敘彼數論執,後有五難,此文即是說明彼執。彼復計言,三事之上各有三相,即薩埵有一自相,及有剌闍、答摩二事之相,剌闍、答摩二法亦各有其自相,及餘二事之相,如是三事相雜共成大等諸法。由於九相和雜難了,遂說大等但見一相,其實於中,三事各有三相,相雜而住。

既有三相,寧見為一?

窺基:此是第一難。論主難云:「既說三事各有三相,則大等法還應見有三相,如何但見一相?」此意,大等法中應見三相,相即體故,猶如三體。或大等法應見九相,如三體上所有九相,一一事各有三相故,是則不應但見一相,如何現見是一色等?

復如何知三事有異?

窺基:此是第二難。論主難云:「又此三事之中,皆是各有三相,則共成大等時,如何了知三事有其各別差異?可立比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非薩埵,剌闍,具三相故,如答摩。」或可立比量云:「汝薩埵、剌闍二法,應即是答摩,有三相故,如答摩。」然如此,當如何知此三事有差別?

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少,待三和合?

窺基:此是第三難。此意,若此三事一一皆具三相,則應任何一事,皆能成就大等,如三事合,何須假藉三事和合?故可立比量云:「薩埵一法,應成大等,具三相故,如答摩等和合之時。」若言緣缺一,即不能成色等者,則彼一事既具三相,如何說緣有所闕少,而須更待三事和合

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

窺基:此是第四難。若彼救言:「要由三事各自三相合,方能轉成大等,故一本事不能合成大等。」則可立量難云:「彼一一事,應有三體,體即相故,猶如本相。

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難,即是總難大等諸法應無差別。可立量云:「除大諦外,餘慢等法,應與大無差別,三合成故,如大。」如是以大望慢等二十二諦,無有別,以慢望大等二十二諦,亦別,故大等二十三法展轉相望,合有二十三比量可以成立。

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

窺基:總結說,是則汝宗以大為因,以慢為果,其五唯量,五大,及十一根,如是二十三法無差別故,皆不得成。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1云:「大為因,慢為果者,但舉大、慢,餘法相望非無因、果。」

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

窺基:此顯前文言差別、不得成之所由,是有違背現量之過。即是,若大等無差別,則一根應得一切境,以根無別故,或應一境為一切根所得,以境無異故。

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窺基:文易可知。前文是說違背現量,此文是說違背世間。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窺基:此為總結,如文可解。


二 勝論外道所執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第二種外道所執法。往昔,世界在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有外道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常以糠粃之中米齊為食,時人號曰食米齊仙人,亦云吠世史迦,此翻為勝,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是故云勝,或以勝人所造,故名勝論。勝論之師,造勝論者,名勝論師,舊云衛世師,或云鞞世師,皆是訛略。此食米齊仙人,九千年後,收婆羅門弟子名為般遮尸棄者為徒,為其詳說所悟六句義法。六句義法,即是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般遮尸棄,此云五頂,後其苗裔,名為惠月,立十句義。十句義者,即是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其中,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無說有五種,一未生無、二已滅無、三更互無、四不會無、五畢竟無。

願施:請略解十句義中同、異、和合、有能、無能,及俱分!

窺基:「句者,同體是一,是說實、德、業三,體性非無,以其能詮、能緣之因,名同,此體即是六句義法中大有性,諸法同有,故名為「同」。「異」句者,其體許多,依九實故,而數不定,或總實異,或別實異,九實一一有細分故。此體常於實轉,是遮德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但於實轉。異實之物,實由有此,異於德等,故名為異。

智周:言「常於實轉」者,略為二釋,一云,體性是常,唯實上有,名常實轉;二云,恒常唯在實句上轉,名之為常。
言「是遮德等心、心所因」等者,是說由此「異」故,遮緣德等之諸心、心所法,令不緣之,表示緣實等之心、心所法,而能緣之。或者以「異」為因,令能緣九實之心、心所等,各有差別。

願施:「異」句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釋云:「或總實異,或別實異者,此解異句也。一個實句有九種不同,名總實異,就九實中一一有多細分,名別實異。」
言「異實之物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異實之物,至名為異者,意云異實之物,由有實故,令實與餘句異,故云異也。實由有此者,此者,異也,意云實句由有此異句,所以與德等異。」

窺基:「和合句者,其體是一,能令實、德、業相屬而不相離,即此能詮能緣心、心所因,名為和合。「有能」句者,其體有多,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有能,造各自果。造果之因,定須「有能」,因若無此者,應不能造果。「無能」句者,體亦有多,實、德、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別無能,不造餘果。造果之因,決定須有「無能」,方能不造餘果,若無此者,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中由有此,故唯造自果,而不造餘果。「俱分」句者,其體亦多,即實、德、業三種體性上之總俱分性,亦是地等、色等之別俱分性。此「俱分」能令互於彼不轉,為一切根所取,亦同亦異,故名俱分,即六句義中同異性。

智周:「俱分句者此有總、別俱分。實、德、業三,三體不同,故名總異。九種別實,皆同為實,名為總同,別德、別業之總同,亦是如此。實中別地,有眾多地,總名一地,名為別同,一一別實,義有差異,名為別異,德、業之別同別實,准此可知。此同異性,在於色上,即眼根取,餘根亦是,故名一切根得。

願施:解釋「無說

窺基:「無說句者一、未生無,以實、德、業三,因緣不會而未得生之「無」為體。二、已滅無,以實、德、業三,或因勢盡,或違緣生,雖生而壞之「無」為體。三、更互無,以實、德等彼此互無,為其體性。四、不會無,以大有性及實、德等,隨於是處不和不合,如彼處人不於此合,如是之「無」,為其體性。五、畢竟無,以無因故三時不生之「無」,為其體性。此五既無,體不可說,故名無說。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窺基:破中有三,第一敘宗,第二正破,第三結非。此即第一敘彼宗義,其中有二,一、敘是實有,二、敘現量得。敘其實有者,若約六句義法,則六句義法皆是實,今言「多」者,顯非一法,三法以上,皆名多故。若約十句義法,則十句義法中,前九句是實有,第十句是無,以多分實有故,故言「多實有性」。敘現量得者,若約六句義法,於中五現量得,唯和合句,非現量得,故說為「多」。若約十句義法,其中異、和合、有能、無能及無說,非現量得,餘五是現量得,然於多分實有性中,五是現量得,四非現量得,故言多是現量所得,即是以一「多」字,通實有性及現量得。

願施:十句義法中,誰是現量境?

窺基:彼宗現量,即是德句中覺,故彼論說覺有二種,一、現量,二、比量。十句義法中業、有性、並俱分,皆現量得,彼論自說此三皆為諸根得故。無說句義,非現量得,彼論亦自說此唯是比量境故。和合句義,唯識說為非現量得。實句之中,地、水、火、風,其父母極微,皆非現量得,子微以上是現量得。餘空、方、時、我、意,彼無文說,今解皆是非現量得。德句之中,聲唯是現境,覺、樂、苦、欲、瞋、勤勇,是我現境。重性,彼無文說,今解亦唯現境,以重具有德中水、如是即有八德唯是現境。法、非法全部,及行之少分,此二德半唯非現境,此說行之少分為非現境者,即是行中念因,非是全部取行為現境,故說是半。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液性、潤、及勢用,此十三德半,並通二種。此中勢用即是行之作因,非是全部取行,故說是半。異句、有能句、無能句,亦無文辨,今解皆是非現量得。異但是「實」差別因,與俱分不同,俱分是「實」性故。有能、無能皆是因之所須,亦非現得。總而言之,業、有性、俱分三句,唯是現量得,異、和合、有能、無能、及無說五句是非現量得,餘實、德二,通有二種。

願施:言「具有德中水、故」者,以實句中地,具有色、味、香、觸等十四德,實句中水,具有色、味、觸等十四德,皆是具有性,故說重性具有德中水、德,故此重性從於水、地,是現量境。

彼執非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正破。此即總非彼執。

所以者何?

窺基:外道反問。

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

窺基:此破諸句中常住者。破中有二,第一是有用非常難,第二是無用即識難。此文是有用非常難,即是依於總相而言,諸句義中能生果之常者,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諸句義中,體是常住且能生果者,有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德中十種通常者,並有能句。今此論文唯是以唯識理來難彼常句生果者。

願施:十句義法中,誰為常,為無常?

窺基:同、異、和合、有能、無能及俱分六句是常,皆非是所作故。業句唯是無常,所作事故。實、德、無說三句,皆通常、無常。九實中空、時、方、我、意五是常,餘四通常、無常,即地、水、火、風中,父母極微是常,非所作故,子微以去皆是無常,是所作故。二十四德中,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離、彼性、此性、聲、香十四種,是無常,餘色、味、觸、數、量、別性、液性、潤、重性及合十法,通常、無常,例如量中,大性、微性、短性、長性唯是無常,圓性定唯是常。五無說中,三種常,一種無常,一種亦常亦無常。一無常者,即未生無一向無常,與實、德、業生相違故,此若生時,無便滅故。三常者,即已滅無、更互無、畢竟無三種,唯是常性,不違實等故。不會無則是有常、無常,如實中地、水等與德中覺、樂等,不相應故,一向是常,又如德與實中,彼宗自許可相應者,雖現在未相應,然而當必相應,即是一向無常。

願施:十句義法中,誰生果不生果?

窺基:十句義中,有六句一向是常,有三句通常、無常,一句唯是無常。六句常中,「有能」是常,亦能生果,作果之時定須此故,餘五句全,皆是不能生果。實中地、水、火、風四種,其父母極微是常,亦能生果,空、時、方、我、意五種實,雖是常,然不能生果。德中十種通常之德,亦能生果,隨其所應。業雖皆能生果,而體無常,非是此文所破。無說句中雖亦有常,然而不能生果,非是根本法故。

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角等。

窺基:此為第二,無用即識難,即難諸句義中不生果而常住者。同、異、和合、無能、俱分五全是常,以及實中空等五種常者,此皆不能生果。今此是以唯識來難,非是以無作用來難,若是以無作用為難,則有「不定」之過,以真如、虛空皆無作用故,然真如是實性。可立量云:「此等實常不生果者,應非離識,實有自性,許是常住,不生果故,如兔角等。」彼宗說畢竟無是常住,故可用兔角等作為同喻。又真如、空等,亦不離識,故所立量無「不定」過。

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諸句中體是無常者,於中有二,第一是有礙非實難,即難有質礙者,第二是無用即識難,是難無質礙者,此文即是有礙非實難。實句中地、水、火、風、意五種,皆有質礙,然意全部,及地、水、火、風中父母極微,皆是常故,非此中破,今此是破地等四中子微等。此中有二比量,第一量云:「汝此四種無常有質礙者,應可分析,有方分故,如軍、林等。」軍謂四軍,林是說竹、樹等,彼許軍、林體有方分,然可分析,是由許多虛疏之法集成,故得為喻。第二量云:「此等無常有礙諸法,應非實有,有方分故,如軍、林等。」地、水、火、風父母極微有圓量德合故,皆無方分,其子微等上,則是有方分,是此所破。意雖有礙,量如子微,然無方分,體是常住,非此所破。故此二量皆「不定」之過。

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窺基:此即第二無用即識難,是難無常無質礙者。十句義中,後之九句,全是無礙,實句中空、時、方、我四種,亦皆是無礙。今此所破無常無質礙者,即是德句中十四德全部,餘十德少分,五業全部,及無說句中未生無全部、不會無少分。可立量云:「汝宗此等無常無礙法,除覺等外,應不離心、心所,有實自性,無質礙故,如覺、樂等諸心、心所。」彼宗心、心所,即德句中覺、樂等攝,無常,無礙,故得為喻。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破實、德句。破實、德中有四,第一,四大非實句難,第二,堅等非德句難,第三,地等非見難,第四,色非德句難。此文即是四大非實句難。地、水、火、風是實句所攝,性是有質礙,堅、濕等法是德句中觸德所攝,性是無礙,俱是身根所得,今以實中地、水等例同德中堅、濕等,立量破云:「地、水、火、風,非有質礙實句所攝,身根取故,如堅、濕等。」

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

窺基:此是第二堅等非德句難,即以德中堅等例同實中地等,立彼量破,如文可知,其宗、因、喻,如文次序。此中煖後「等」字,是等取觸、數、量、別性等十一法。彼宗說身根得十一德,即是一觸、二數、三量、四別性、五合、六離、七彼性、八此性、九液性、十潤、十一勢用(勢用即是行中作因)。地等四,皆身根得,皆有觸故,故得為喻。

智周:言其地等四,皆有觸故者,以地等有觸故,身得觸,故身根得地等。

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此應責。

窺基:此為第三地等非見難,及第四色非德句難。即以地等例同青等而立量破,準此道理,亦可返覆而以青等例同地等,來立量破,量中是以眼見為因。彼宗色德,但在地、水、火三,風中無色,故比量中無風

願施:此意,可立二比量破,一、量云:「地、水、火三,非有質礙實句所攝,眼所見故,如青色等。」即是地等非見難。二、量云:「青、黃等色,應非無礙德句所攝,眼所見故,如地、水、火。」即是色非德句難。

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

窺基:此是別破實、德句之總結。彼宗地、水等與堅、濕等是異,大乘之義,地等即堅等故,是故會申正義,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來,今只可以彼此相例,來證彼宗地等非是眼見,非實非德。

願施:此中「實」字,是說實句。

智周:論文「亦非眼見實地水火」,意說地非眼所見實句所攝。

願施:何故此論但約色、觸破彼,不約香、味、聲破?

窺基:彼宗不說地等是耳等三根所取,故於此中但破見、觸。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地等,應是無常。

窺基:此破實句中有礙、常者。實句義中有礙、常者,即是地、水、火、風父母極微及意,此等五法應是無常,皆有礙故,如麤地等。麤地等法,彼宗執為無常,故得為喻

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

窺基:此破諸句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色根所取無質礙法者,即是德句中色、味、香、觸、聲五,及數等十種,業、大有(即是同句)及俱分三句,皆是色等性故,亦皆色根所取。此等無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等四。

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

窺基:此破十句義中除實句外,餘八有體句者。然此唯取餘八有體句者,意明八皆唯識,可立量云:「非實及覺、樂等外,其餘德等八有體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汝許除心等,非實句攝故,如石女兒。」石女兒是無法,彼此皆不許為識外有性,故得為喻。量中言「除心等」,是在簡除覺等,以免犯一分「相符極成」過,然而今此論文,略而不簡。

願施:論言「非實德等」,是說非實句外,餘德等八有體句。又德句中覺、樂、苦等,即心、心所法故,故比量中應簡除。

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窺基:此以非大有性為因,破餘八句。可立量云:「非有性及覺、樂等外,餘實等句應非離識有別自性,許非有性之所攝故,如空花等。」今此論文中,簡略而不言除覺、樂等。

願施:論言「非有實等」,是說非有性外,是餘實等八有體句。「有性」即是大有性,是十句義中同句。餘實等八有體句者,是說除了同句及無說句外,其餘八句。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窺基:此下別破大有性等。於中有三,一、破大有,二、難同異,三、破和合。初破大有性,於中有四段,此即第一段文。彼計實等有法之外,別計有一大有之性,能令諸法存在,諸法若無此大有性,即體非有,如龜毛等,故今破之。可立量云:「汝宗所執大有性者,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汝宗許是非無法故,如實、德等。」量中所言「等」者,等取業等。若是量中不言「八句」,即有「不定」之過;或比量中但言離實、德、業三句亦得,以其餘異句等非兩造共許極成故,故無「不定」之失。言「許非無故」者,以實、德等,唯許是於有性上有故。此意,彼宗實等許是非無,離實等外無別有,則大有性既然亦許非無,即應離實等外無別有。

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

窺基:此是第二段文,即立量云:「汝宗所執大有性者,若離實等八句之外,應非有性,汝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量中「許異實等」,此比量是總說,意謂若是異二、異三、異四,乃至異八皆得。彼宗除實以外,其餘德等八句及龜毛等,皆名異實。言「畢竟無等」者,「等」是等取未生無等,今以離實八句義為有法,故唯但以無法為同法喻。

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

窺基:此是第三段文,難彼有性之上,更應建立有性。此說,如果有性非是無法,有性之上無別有性,則實等亦非是無法,如何實等別有有性?可立量難彼云:「汝有性應別有有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

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

窺基:此是第四段文,難彼無法之上,更應別有無性。此意,無性體非有,無法之上不立無,有法體非無,有法之上何須別立有?若彼救言,有法雖然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性,即可責彼,亦應無法不自無故,無法之外得別立無。

願施:此難之意,若是有法不自有故,須有有性,即是離於有法,別有有性,則無法亦應不自無,須有無性,即是離於無法,別有無性。彼計無法無別無性,故作此難。

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窺基:此為總結。即是,彼宗無法,既然更不別立無性,則於有性亦應不爾,故彼有性,唯是虛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難同異性。由於彼執同異性,是諸實、德等體性,非即實等,是多體法,故今立量總破而云:「汝所執實、德、業性,應非實、德、業性,異實、德、業故,如和合等。」此意,實、德、業之性即是同異性,實、德、業之性離於實、德、業而有,理定不然。論言「勿此亦非實、德、業性」者,意謂莫此同異性亦非同異性,「勿」者,即是莫義。此中應別立三比量遮簡,第一量云:「汝之實性,應非實性,異實句故,如德、業。」第二量云:「汝之德性,應非德性,異德句故,如實、業。」第三量云:「汝之業性,應非業性,異業句故,如實、德。」論言「實、德、業」者,即是各別當句為宗。論言「實、德、業性」,即同異性,由此性故,實等有別。論言「如德、業」者,是但舉實句之喻。論言「等」者,是等取德句之喻(即是實、業),亦等取業句之喻(即是實、德)。

願施:此同異性,即是六句義中同異性,同於十句義中俱分。

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

窺基:此又令實非實、德非德、業非業,別破實立量云:「實應非實,異實性故,如德、業」同理,德、業更互相望,亦可量,如實句可知。論言「如德、業、實等」者,意謂於實喻中但舉德、業,於德喻中但舉實、業,以及於業喻中但舉實、德。

願施:論言「如德、業、實等」者,是說例如德等、業等、實等,意謂於實句之喻,舉德並等取業,於德句之喻,舉業並等取實,及於業句之喻,舉實並等取德。

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准此應知。

窺基:准此應知,汝言地性,應非地性,異地故,如火等。火等一一相望,亦是如此。實中九種,各各相望,有九比量,德有二十四種,業有五種,合計有三十八比量,反覆立量,則有七十六量。例如於地,可反覆而第二量,量云:「汝所計地,應非實地,異地性故,如火等。」彼計火等,非是實句地,故得為喻。

智周:「應非實地」通有二義,一者,非是真實之地。二者,非是實句中地。

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

窺基:此文難意,令離實等,無同異性,立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是故論言「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此即遮同異有同異性,若同異有同異性,則實等性,應更有實等性。此中「實性等」者,等取德性、業性,實性者,是同異性。然而實等,體各非一,義是相似,若於實等之外,別立實等性,此實等之性,亦是相似非一(言相似者,簡別不相似),應更別立實等性,如是便有無窮之過

智周:論文之意,是令實、德、業性,同同異性,不別立性。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釋云:「彼計由同異性,令實、德、業成同成異,能同異者,非所同異,故是別有。若然,則應更有一同異性,令此同異得成同異,便有無窮之過。今既如實、德、業之同異性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而使其成同異性,則實、德、業之外,亦應無別實、德、業之同異性等,而使實、德、業成同異矣。」
前比量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非唯一故,如同異性。」因言「非唯一故」,是說實等各是體非唯一,以實有九種,德有二十四種,業有五種,實、德、業皆體非唯一故。喻言「如同異性」,其義即是論中所言「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其「實性等」是說實性、德性、業性,此實、德、業性皆是同異性,同異性非唯一法,故得為同喻。論言「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意謂如實性無別實性,實句亦應無別實性,如德性無別德性,德句亦應無別德性,如業性無別業性,業句亦應無別業性,此即表示實等應無別實性等。既實性等是同異性,即顯實等應無別同異性,故比量中立宗云「實等之外,應無同異性」,故智周師言「令實、德、業性,同同異性,不別立性」。

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

窺基:此說,若是離於實等,在實等之外,別有實等性,則應離於非實等,在非實等之外,別有非實等性。言「離實等」者,即是除實、德、業以外,餘之六句及無說句,並名非實非德非業,然而有體法者,唯六句是。今文是說,離非實等七句,應別有非實等性,異實性故。

願施:此意,若汝計離於實等,別有實等性,故同異句(即俱分句),則應離於非實等,別有非實等性,而應再立一句,非同異」句。《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1釋云:「又若許離實、德、業,別有實、德、業之同異性,應離非實、德、業,亦別有非實、德、業之非同異性。彼非實、德、業之外,既別無非同異性,則此實、德、業外,云何別有同異性耶?」

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窺基:此總結說,彼非實等之外,既然更無非實等性,則此實等外,云何更有實等性?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破和合句義。彼宗所執別有一法,名為和合,是實是常,能和合法,能令實等不離相屬,若是實等相離而不相屬,即不和合。故可立量破彼而云:「如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許非是有性及非是實等八句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即兔角等)。」此意,若和合句體是一法,即非大有性攝,故量中舉「非是有性」為因,若和合句體是多法,則非是實等諸法攝,故量中舉「非是實等」為因。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不離相屬者,由和合句能令實等三句相屬不相離也,即實為根本,德、業二法不離實故。」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者,意說和合句不是實句等,名非實攝,故舉二因破和合句,意說一法及多法總不攝,如兔角。故因中總言,非有實等諸法攝等。」

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

窺基:又彼本六句義者,前之五句皆是現量所得,十句義中實、德、業、有及俱分句,皆是現量所得,和合句則非是現量得,故論主破云,彼所計實等現量所得者,如前徵詰,以理推徵,尚非實有,何況彼自許之和合句義,既非是現量得,又非是分明證,如何可說實有?

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窺基:若彼轉計和合句亦是現量得,則由前破實等道理,可證和合亦非實有。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

窺基:自此以下是總破六句。實等句義,彼宗說是離識有體,能緣彼實等句之心,是名現量,彼實等句是此現量所得。彼計實、德等句,是緣識外實有自體現量所得,今者非難彼義,先於此文,破彼實等離識實有自體竟不可得,次於下文,破彼緣實等智非是緣於實等之現量智。初破中立量云:「汝計實等,非是緣離識實有自體之現量所得,汝許是所知故,如龜毛等。」量中言現量者,即是能緣。此中是遮實等,非是緣離識外境自體現量智之所得,亦非是緣不離識境假有自體現量所得,緣不離識境心等之所得,非必皆現量所得故。

智周:此中但遮實等,是緣彼離識外境智之所得,而不表示實等,是不離識境現量智得,以彼實句本是無體故,又識內境,亦非皆是現量智之所得。

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

窺基:此以第二比量破。彼宗所計緣「實」之智,即是緣於離識外實之現量。今此正破說此緣「實」之智,非是現量智義,以此緣「實」智是假合生故。所謂假合生者,顯示須藉多法,即能緣智藉因託緣,智方得生,名假合生,如意緣於實,須藉我及德合、法、非法、行等因緣,方能生起。緣實智是藉多法假合生,其緣德智、緣大有智及緣和合智等,亦是如此。

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窺基:此以緣實智為例破餘句,如文可知。此是破六句義,故說乃至和合,其義則是兼及十句義中九句。前文是破所緣境實等,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此文則是正破緣於離識實等之智,非現量智。其意乃是,前文是明實等,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所得,後文是明緣實智,非是緣離識境之現量智攝。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窺基:此為第三,總結彼非,意明彼宗實等句義,皆唯識心之所變作,故是妄情之所施設。


三 執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種外道,即事大自在天等所執。梵云莫醯伊濕伐羅,即是大自在天。事大自在天者,計此大自在天,法身遍常,身如空量,無別居處,其變化身則是別有住處。此文敘述彼計大自在天具有四義,一、體實有,二、遍一切,三、是常住,四、能生一切法,如此類計,西方極多。

智周:大自在天者,《提婆菩薩釋楞伽經中外道小乘涅槃論》卷1云:「摩醯首羅,論師作如是說:『果是那羅延所作,梵天是因,摩醯首羅一體三分,所謂梵、那羅延、摩醯首羅。地是依處,地主是摩醯首羅。於三界中,所有一切命、非命物,皆是摩醯首羅天生。摩醯首羅身者,虛空是頭,大地是身,水是尿,山是糞,一切眾生是腹中蟲,風是氣,火是煖,罪福是業,是八種是摩醯首羅身。自在天是生滅因,一切從自在天生,從自在天滅,名為涅槃。』是故,摩醯首羅論師說:『自在天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

彼執非理。

窺基:此即論主總非。

所以者何?

窺基:外道反問。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破本宗大自在天義,有五量。此文是以大自在天四義,從下向上,為因為宗,如次以下義為因,難於上義之宗,然而更互為因,或以一因難三宗亦得。故立第一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常,是能生故,如地、水等。」此中以「能生故」作比量因,以餘能生他者,必是從他生故。依此比量,可續立第二比量云:「大自在天,決定非遍,以非常故,如瓶等物。」又立第三比量云:「大自在天,定非真實,以不遍故,如盆等物。」

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

窺基:此更重破大自在天。即是,若體既遍而且是常,遍故,何不於一切處能頓生諸法?常故,何不於一切時能頓生諸法?遍故,常故,即是二比量因。此中二比量,加上前文三比量,合為五

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

窺基:若汝復說大自在天,體雖遍、常,然以待樂欲及緣故,方生諸法,是故諸法不於一切處及一切時生。即應難云,今汝宗既言唯大自在天一法為因,復說更待諸眾生欲及諸法緣,即以多法為因,豈不便違自宗一因生論?

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窺基:又可難云,大自在天一切時有,此因既然是常,則眾生欲及諸法緣,何不於一切時頓生?


四 執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種,合破七種外道之所計。梵即梵王,是事梵王者之計執,有外道計此是常是一,能生一切法。或有計時是常是一,能生諸法。或有計方是一是常,能生萬法。有外道計,本際是過去之初首,此時一切有情,從此本際一法而生,此際是實是常,能生諸法。有外道計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法。有外道計別有一法,是實是常,名為虛空,一切有情,皆因而有。有外道計別有一我,能生萬法。另外有計宿作因等,能生萬法,此等非一,故論言「等」。

願施:前破我執中已經破斥我,何以在此破法執中,還要破我?

窺基:前破我執中是破我實有,今此破法執中,是破我能生一切法,是故前後有別。

智周:《提婆菩薩釋楞伽經中外道小乘涅槃論》卷1中有敘述此等諸計,彼論云,言大梵者,圍陀論師說:「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蓮花,從於蓮花生梵天祖翁,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中生婆羅門,兩臂中生剎利,兩髀中生毘舍,從兩跟生首陀。一切大地是修福德戒場,生一切花草以為供養,化作山野禽獸人中羊驢馬等,於戒場中殺害供養梵天,得生彼處名涅槃。」是故圍陀論師說,梵天名常,是涅槃因。言時者,時論師說:「時熟,一切物熟,時散,一切物散,是故我論中說,如被弓箭射時,不到不死,時到,則小草觸即死。一切物,時生,時熟,時滅,時不可過。」是故時論師說,時是常,生一切物,名涅槃因。言方者,方論師說:「最初生諸方,從諸方生世間人,從人生天地,天地滅沒還入彼處,名為涅槃。」是故方論師說,方是常,名涅槃因言本際者,是說本生,安荼論師說:「本無日月星辰虛空及地,唯有大水。時大安荼,生如子,周匝金色,時熟,破為二段,一段在上作天,一段在下作地,彼二中間生梵天,名一切眾生祖翁,作一切有命、無命物,如是有命、無命等物散沒,彼處名涅槃。」是故安荼論師說,大安荼出生梵天是常,名涅槃因。言自然者,無因論師說:「無因無緣生一切物,無有染、淨因緣,如我論中說,如棘荊針,無人作,孔雀等類種種畫色,皆無人作,自然而有,不從因生,名為涅槃。」是故無因論師說,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言虛空者,口力論師說:「虛空是萬物因,最初生虛空,從虛空生風,從風生火,從火生煖,從煖生水,從水即凍,淩堅作地,從地生種種藥草,從藥草生五穀,從五穀生命。是故我論中說,命者是食,後時還沒虛空,名涅槃。」是故口力論師說,虛空是常,名涅槃因。

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窺基:此說,以上諸法,皆是一物,是實有、常住法,具諸功能,能生一切法,皆與大自在天義相似,故可合之,同以大自在天為例遮破。


五 執聲是常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種,合破二聲論師計執聲常。此文敘述明論聲常,是婆羅門等計。明論者,先時名韋陀論,今時名為吠陀論,吠陀者,即明,明諸實事故。彼婆羅門等,計吠陀論聲是能詮定量,能夠表詮諸法,能為諸法楷量,故是常住。此明論聲所說是非,皆是決定,餘聲非是楷量,故不是常。

願施:以上所言明論之聲為常,此明論聲是指誦彼明論之聲,還是彼明論中所明之聲?

窺基:唯取誦彼明論之聲以為常聲,此聲能夠表詮、楷定諸法,彼宗由所詮定故,計能詮之聲為常住。

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窺基:此文敘述切聲常。論言「待緣顯」者,是聲顯義,「待緣發」者,是聲生義,發是生義。有計,切聲皆是常,然而有時聞、有時不聞者,以待緣方有詮表故,方乃顯發。此有二類,一、計常聲如薩婆多之無為,於一一物上有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之音為緣方,然此尋、伺等所發音響是無常。二、計一切物上共一常聲,由尋、伺等所發之音為緣方尋、伺等所發音亦是無常,此常聲如大乘真如,萬法共故。唯此常者是能詮聲,其音但是顯聲之緣,而非是能詮體。

願施:基師解意,一一物上有常聲,此聲是能詮,音是顯此常聲之緣,是無常,非是能詮。

彼俱非理。

窺基:論主總非他失。

所以者何?

窺基:他還反徵而問。

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窺基:此破婆羅門等所計明論聲常立量云:「汝明論聲,應非常住,許能詮故,如所餘聲。」餘聲即是除了明論聲外,餘一切聲。彼餘聲性,非是能詮,故所立量,無「不定」失。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窺基:前破明論聲常,此破明論聲外之常聲,云:「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待眾緣故,如瓶、盆等。」然彼所計聲性與聲有別,聲性即是所發音響聲之體故,故今量中總言「非常聲體」。若是破所發音聲,則量中言「非常聲」即可,若是破聲性,則應言「非常聲體」。聲及聲性,合名聲體。量中但言「非常聲」,則他得以聲性來例所發音,難此比有「不定」之過,若量中但言「非聲」,即違自宗,故量總言「非常聲體」。量因者,若是說「待緣顯」,即是於聲顯論者能成立,於自宗及聲生論者俱不成立,若是言「待緣生」,即是於自宗及聲生論者能成立,於聲顯論者不能成立,為對聲顯、聲生二自宗,皆無有過,故但總言「待眾緣故」,然若言「待眾緣生顯故」,則文繁無用,故文不具「生顯」二字。


六 順世外道所執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色,所生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六種,破第十三外道(順世外道所計,此文即是彼所計。彼執唯有四大是實是常,能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稟此而有,更無餘物,後死滅時,還歸四大。勝論外道所計父母極微,此兼破,然而勝論外道許有餘物是實是常,順世外道則是不許,彼四大是實是常是能生色之因。又勝論師及此順外道,執所生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亦是實有。今此文中所言「色」者,是論主以自宗義來說彼法體。然彼勝論,色是德句攝,極微非色,是實句攝,唯地、水、火、風四有極微,餘色、聲等無極微。

智周:順世外道計我、法、色及心,皆是四大所造,故《大乘廣百論釋論》卷2云:「順世外道作如是言,諸法及我,大種為性,四大種外,無別有物,即四大種,和合為我及身、心等內外諸法。」

願施:言「所色,不越因量」者,《成唯識論集解》卷1釋云:「言麤色者,即是子微。因量者,即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父母微,聚生諸色故。所生即是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微,故是實有。」

彼亦非理。

窺基:論主非云,彼非應理。

所以者何?

窺基:彼反詰問,所以者何?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麤色,三、合破能生四大、所生麤色二。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

窺基:初破能生四大,有三比量。此即第一有方非實難,破極微非是實有。順世外道及勝論外道,皆計極微無方分,唯有圓德,今此是設有方分可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非實,有方分故,如蟻行等。」彼許蟻行有方分而非實有,故引以為喻。

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果色。

窺基:此是第二無分不生難。彼等本執無有方分,故可立比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共聚生麤果色,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麤果色,故以為喻。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窺基:此是第三能生非常難。可立量云:「汝之極微,應非常住,許能生果故,如所生果。」量中「果」者,即子微等,此皆無常。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色。

窺基:上來是總破能生因能生因即本極微,亦即四大父母極微),自此以下是第二破所生果。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應不名麤,與本極微等故,猶如本極微。」又可反難言極微應是麤,即立量云:「所執極微,應不名細,與麤量等故,如麤果色。」

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

窺基:自此以下破麤果色應非色根所取。彼執地等所生麤果,為眼根等色根所取,父母極微,以極微細故,非色根取,故可立比量云:「所執實麤果色,應非色根所得,與極微量等故,猶如極微。」若彼不言實麤果色是色根所得,即違背自宗所執。

果色,量德合故,非色根取。

窺基:此唯勝論師計。彼轉計說,所生果色,是與量德和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此是與微量、大量和合,故所生果色,非麤似麤,色根能取。

願施:德句中量,有哪五種?

窺基:量有五種。一、微性,唯最微名微,唯二微果上有。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唯二微果上有。四、長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五、圓性,有二種,一、極微圓性,在未和合時之父母真實極微上有;二、極大圓性,在空、時、方、我四實上有,以此四體,遍周圓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1云:「唯二微果上有者,意云,即第三微,由父母極微為因引生一個子微,即三體各別義。又解云,由父母二極微和合一處,即當子微,離子微外,無別父母極微,即是三微同一體義。雖有兩解,皆有道理。三微果上有者,即第七微,即如前父母二微并子微,總三微為一父,又更有三微和合為一母,合前為六所生得一果微,是為第七微。」

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合。

窺基:論主立量破云:「此所生果,應無麤量德合,與本極微體量等故,如本極微。」

或應極微,亦德合,如果色,處無別故。

窺基:又可反難而立量云:「或應本極微,有麤量德合,與麤果色處無別故,如麤色果。」果色既然與因量等,即是同一處住,體相涉入,是故說「處無別」。體相涉入,即是子微與因量等之義。今者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極微如子微,有麤量德合亦得,顯子微如父母極微,無麤量德合亦得。

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者。

窺基:此下是合破勝論、順世二師。此說,彼若救言:「前說果色等於因量,是誰說所生一色之果,唯與一個極微量等?今云「等」者,是說等如二個父母極微。即一果色,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於彼,故可名麤。」

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

窺基:論主難云,則此由極微所生一果色體,應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極微,處各別故。此意欲顯一子微居於父母二極微之中,應如父母極微,在此處者即非在彼,在彼處者即非在此。故可立比量云:「所生色果,體應非一,在此東者非西,處各別故如所在因父母極微。

願施:何故論言「如所在因」,而非直接說「如父母極微」?

窺基:若於極微所生之果而論,此但應言「如二父母極微」。然今論文是說麤果色,則有三微果等,其因非是極微,以此之故,但可總言「如所在因」。

智周:言「三微果」者,三微即是第三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為微,不名為極,所以總言「如所在因」,故不別言「如所在極微」,「極微」之言不通微故,極微、子微皆得名為所在因故。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1云:「以三微果等因,非極微者,此中三微而有二義,一云,即子微名三微,父、母及子以為三故,三微之果,名三微果,即第七子(孫微)也。二云,孫微為三微,亦第七子,以父、子、孫為次,孫第三故,三微即果,名三微果。二解俱得。」

既爾此果還不成,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窺基:此說,既然子微遍在二因,應如父母極微,還不成麤,由此之故,此麤果色應如父母極微,亦非色根所取。

若果多分,合故成,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

窺基:若是彼復救言:「果色一一細分之時,即非是麤,然由多果色合,故得成麤。」今可難彼而云,既然由多父母因極微合時,即足得成麤果,及足成為色根所取之境,則更用子果麤色何為?彼執父母極微雖有多合,仍不成麤,亦非色根之境,果色則不如此,多合即成為麤果色,成為色根之境。可立量云:「多個父母極合,應不成細,量等果故,如果色。」或立量云:「多個果色合,應不成麤,量等極微故,如父母極微。」今此是令父母極微眾多和合,足成色根所取之境,故說「足成根境」。

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窺基:此破所生果體是實有。即是,既然果色是由多分合成,則此果色應非實有,多分成故,如軍、林等。又汝所執是前後相違,汝先前說,果色子微是一麤物,然量等彼一因極微,既被非難,即改說是與量德和合,後又轉計為量等二因極微,乃至於今,又說是多分合成麤,原非一物。如此轉計果色是多分成,復仍稱為實有,即是前後相違轉執。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合破父母極微及子。此說,又麤果色與因極微,俱有質礙,亦應不得同一處住,如二極微。二極微各有質礙,不得同在一處,如何因果二色俱有質礙,而得同處?同處,即相互涉入義。故立量云:「與因父母極微,應不同處,許有礙故,如二極微。」

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

窺基:若彼救言,因果互相受入,如一沙受水,鍮石之藥入於鎔銅,沙得水而不增,銅得藥而不長。

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

窺基:論主破彼而云:「誰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此即不許沙體受水,但是水入二沙中間空處,不入一沙體中,果色亦應是入二極微中間空處,不入一極微之體中。言藥入銅,亦復如是,即是造金鍮石,此是將藥安於銅中,變成金時,藥但入銅之空隙處,非入極微之中。此顯互相不入之義,是自大乘宗義。

論言「或應離、變,非一非常」者,是就彼宗之義非難。即是,若果色入因極微中,應如沙受水而離,水入沙中,二沙即相遠離,不是水微入沙之中。由此之故,一、可立量云:「汝宗水入,沙應離非一,許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間。」二、可立量云:「汝宗子微入父母極微腹中,極微亦應離而非一,許入中故,如水入沙。三、二微相觸,有如麤物相擊,體不相受,遂即離散,汝如何可言果色入於因極微之中?因極微體應離散,為果微所觸故,如麤物相擊。又藥入鎔銅,是入其間隙,二極微不相入,雖居間隙,然而藥令銅極微變為金。可立量云:「設許果色入因極微之間,亦應彼因極微變而異於原本,許入極微腹中故,如藥變銅。」是故論言「或應離、變」,「離」者,如水入沙而離,或如相擊而離,「變」者,如藥入而銅變。論言「非一非常」,以沙離故非一,以銅變故非常,汝極微亦應如此,非一非常。

智周:大乘宗義,不許沙體受水,銅體受藥。
前基師所釋比量中言「如藥變銅」者,以他宗許藥微入銅微故,故得為喻。

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

窺基:又麤色果,體若是一,則得此一處一分時,一切處一切分亦應同時得,以彼此體是同一故。論言「彼應如此」,是但舉一邊說亦應說言「此應如彼」。然大乘理,無實一物,乃至一極微亦無實一,是假立故。

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窺基:言「不許違理」者,是說若不許得此即得彼,即違彼此同是一體之比量理。言「許便違事」者,是說若許得此即得彼,便違世間之事。此意,進隨自宗得,即違事而不得成,退隨他不許得,則違理而不得成。故論說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妄情之所計度,此即結歸唯識。


七 外道所執實法,歸納有四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窺基:上來已經別破十三種外道法。此文總攝外道法為四種。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

窺基:此第一種,即是僧佉自部中分為十八部者,故今論言「數論等」,或等取持此執之其他外道等。彼僧佉師(即數論師)說,勝論所執大有、同異,在我自宗中,不離有體法外,而別有此二性,此二性即法體,法體與此二性同一。論言「有等性」者,是等取同異性。論不說「同異」而言「等性」者,是為顯示有等性是有體法性。

智周:論不說「同異」而言「等性」者,顯示大有、同異是諸法性,故論言「等」。若論明說有及同異,會令人不知此二性是諸法性。數論宗雖不別立六句義,但認為法體不無,即名為有,法有同異,名同異性有性通二十五諦,二十五諦差異即為同異,此與勝論宗義不同。

願施:此文之意,彼數論等,執有體之法與有體法性(彼以大有、同異為諸法性),其體定一。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

窺基:此以違比量來非難。即是,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是同一而無差別。此意,汝既執有體法即是有性,但是諸有體法,其有性義無有不同,皆是有故,故汝諸有體法,應無差別。

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

窺基:此說亦違自宗教及違世間法。即是,汝宗教義,二十三諦,體都無別,以體即自性故,而許三德及我四法,體各有別。然汝又執有法與有等性,體一無別,即是計三德及我四法,皆應無差,即有性故,如二十三諦體無別故。若是如此,即一切法悉皆無差,汝豈不是自違宗意?又「我等」者,等取二十三諦差別體相。又者,亦違世間現見可知之諸法差別。以上破大有性,即有三違,一、比量,二、自宗,三、世間。

智周:若論其體,二十三諦體即自性,故體無有差別。若是據相而言,二十三諦各有差別,今約其相,亦是所破,故論言「我等」者,等取二十三諦差別體相。今此論文,初即約體難彼違自宗教,次即約相難彼違世間法,故二有別。

願施:論言「三德、我」者,三德即是二十五諦中第一諦自性,我即第二十五諦我知者。

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窺基:此文難同異性。即是,若是但言色性,則一切色無有差別,一切色法皆有變礙為色性故,此是眾人共許。故今可立量云:「此青、黃等色,應無差別,即色性故,如色性。」一切色之色性是一,諸色既皆色性,故以色性為喻。

願施:此文之意,一切色法皆有變礙,此變礙性即是色性,既然汝計「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即應一切色法即是色性,然而色性是一,是則一切色應無有差別,亦應無青、黃等差異。色性是同異性攝故,故以色性為例,來破彼執諸法即同異性。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

窺基:勝論自部亦分有十八部,故此中亦言「等」。

願施:此執即是計一切法,體定相異。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

窺基:此總破說,汝宗除大有外,一切法體應不可得,非有性故,如已滅無。

願施:此意,大有即是有性,既然汝執法法體異,則除大有之外,其餘諸法定非有性,法非有性,即是無體之法,如已滅無,體不可得。

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窺基:此破大有。即是,若如上言體不可得,便違汝自宗計「實等諸法,體是實有」之義,亦違世間現見有物。

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窺基:此難同異。可立量云:「汝色應非眼境,非色性故,如彼聲等。」論言「色等」,即是等取自宗所依三大,以及餘眼境者。若是於此不立「等」字,恐有「不定」之過

智周:論言「色等」,是等取數、量等十一種德及地、水、火,皆眼境故。
恐有「不定」之過者,是說若唯色,不加「等」字,則其所說之色,為是如聲等之非色性,為是如數等之非色性?若如聲等,即非眼境,若如數等,則是眼境,如此即成不定。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

窺基:此是尼揵子之所執。尼揵子,今正翻為離繫,即是離三界繫縛義,亦云無慚,即無羞義,以其外露形體,佛法毀責,說彼無慚,即無慚羞。論言「等」者,以種類非一故。言「亦一亦異」者,其「有等性」如共相,一切法體不無,體皆同故,故言亦一,法如別相,相狀異故,即法體別,故說亦異。

智周:似佛法中所有共相,故言如共相。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

窺基:此意,彼執「亦一」,則有同前第一種執之過,彼執「亦異」,則有同前第二種執之過。

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

窺基:論云「二相相違,體應別故」,是說一、異二相既然相違,則如苦、樂體異,一、異二體亦應有別。論云「一、異體同,俱不成故」,是說一、異不應同體,相相違故,如苦、樂等。若是一、異體同,一即非一,體即異故,如異,異即非異,體即一故,如一,是故論言「俱不成」,一、異二法俱不得成故。

勿一切法,皆同一體。

窺基:此意,汝一切法應皆同體,許相違法得同體故,如一與異。

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窺基:此說,汝執「亦一亦異」,一故一切法同體,異故諸法體不同,如杌似於人、牛,說為人、牛,其實是假非實。此中立比量云:「汝之一、異,應假非實,二相違法一處說故,如似人、牛。」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命等。

窺基:言「如邪命等」者,即是阿時縛迦外道,此應翻云正命,以佛法毀責故,乃云邪命,即邪活命。有此執者,非唯一類,故亦言「等」。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

窺基:此說,若執非一,則有同前異執之過,若執非異,亦有同前一執之過。

一、異言,為遮,為表?

窺基:若是彼言:「汝應一時對於『非一非異』論議,不須各別言,若非一,同前異執破,若執非異,同前一執破」論主即問,汝言「非一非異」,決定為何?為是遮,為是表?

若唯是表,應不雙非。

窺基:此意,「非一非異」即是雙非,雙非之言,非有表示,如說石女無兒無女,雙無之言,是無所表示故。

願施:此破「非一非異」但唯是表。

若但是遮,應無所執。

窺基:此意,汝所執法,即是所表,云何可說「非一非異」但唯是遮,都無所表?若無所表,即應無有所執。可立量云:「汝應無所執,但遮他故,如言石女無兒女等。」

願施:此破「非一非異」但唯是遮。

亦遮亦表,應互相違。

窺基:此意,遮時無表,表時無遮,此遮、表二,既然相違,如何言「一」?可立量云:「汝之表、遮,應非體一,相相違故,如水、火等。」又若亦遮亦表,遮故,即應無有所執,表故,即應不得雙非,故汝「非一非異」,應非亦遮亦表。

願施:此破「非一非異」亦遮亦表。

非表非遮,應成戲論。

窺基:若是非表非遮,即是俱無所成,但是戲論。

願施:此破「非一非異」非表非遮。

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窺基:又此「非一非異」,違背世間共知有一異物,例如世間言青是一,與黃相異。又汝「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是雙非故,即無「有法」,便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又一、異相違故,亦一亦異,非實有故,如何可成非一非異?豈能說色與色非一,色與聲等非異?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窺基:此是總結彼非。即說,彼外道言,唯是矯詐,茍且避過,望諸有智慧者,切勿謬然許為中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