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二節第五項 相應心所


成唯識論卷第三

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窺基:上來已解阿賴耶識十門釋中之前門,自此以下是辨明第六心所相應門。此文即問。

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窺基:此舉頌答。頌中「相應」之言,亦通下三字「唯捨受」。

阿賴耶識,無始時來,乃至未轉,於一切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窺基:此頌中「字,顯示相應心所所在位次。本識三位名中,此文雖是舉初狹名阿賴耶識,然而意在釋識寬體,故云從無始來,乃至未轉,即說除成佛外餘一切位。此意是說,本識自體三位名中,通阿賴耶識及異熟識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窺基:以此五種心所,體是遍行心所攝故,所以決定相應。此五心所,雖復不增,亦不可減,定俱生滅,名遍行故,在因位時,不與餘法相應。

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解五心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心所體性、作業,次總釋五心所何以得與識俱。此文即別解觸心所,出觸體性,顯示作業。

願施:、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顯自體,作用與行相有何差別?

慧沼:行相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然心王多以己之行相來顯自體,心所則不一定。作意心所警心,思心所令造作,此二非是緣境作用。受心所領受順、違境,想心所取境像,此二即是緣境作用。識之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見分所攝,此論第一卷云「識謂了別」,即是以行相來顯示識之自體。此論第三卷中引無始時來界等之文,即顯與他為因緣用,即以作用顯識自體,是故論「此第八識,自性微細,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願施:若以了別,何故觸等心所亦稱為了,或稱了別?如此論第五卷說「作意了此所未了相等,又如《瑜伽師地論》卷3說:「又識能了別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即此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由觸了別。即此攝受、損害、俱相違相,由受了別。即此言說因相,由想了別。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

慧沼:「了」有二義,一、緣境了別,此通心及心所,二、行相了別,此但心王非是心所。於作意等亦言了,或了別者,是說緣境了別,非是行相了別。

謂根、境、識,更相隨順,故名三和。

窺基:言「三和」者,謂根、境、識,其體各異,故名為三,此三不相乖反,更相交涉,名為「隨順」。云何乖反?譬如識不生起,而根或境卻起,即名乖反,又如耳根、眼識、香境,三法即是乖反,不名三和。云何隨順?此三法必俱生,而不相違,故名隨順。是故,根為所依,境為所取,識由此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於境,根、境、識三,如此交涉,名三和體。

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

窺基:此說由二義故,觸名三和。一、觸是依彼而生,「彼」者,即是根、境、識三,彼三和合是觸之因,依彼三和合故,故觸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觸。二、觸令彼合,「彼」者,亦是根、境、識三,彼三即觸之果,觸能令彼根等三法和合,根為所依,境為所取,識為所生了別。此三和合,是由觸故,故說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即是從觸之因及所和果,故說觸為彼三和合,非一觸體可名三法。上來總解論文所說「觸謂三和」。

三和合位,皆有順生心所功能,說名變異。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論文所說「分別變異」。此即解釋「變異」是說根、境、識和合位,此三法上,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功能作用,名為變異。此意,三法居種子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要於三和合位,功能乃生,此之功能,既與和合位前不同,是故說名變異。由此可知,變異即是三法體上之用,變異體即三法

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窺基:此釋「分別。「分別」之用,是觸功能,謂觸之上,有相似於根、境、識三於和合位上順生心所變異作用之功能,說名分別,分別即是領似別名。此意,論言「分別變異」,是總顯根等三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為變異,此觸亦有順生心所之功能作用,領似彼等三法,是故名為分別變異。

願施:「領似」是引領相似義。觸有引領心所順生之功能,此功能相似於根等三法於和合位上順生心所之功能,即是領似彼等三法,是故論說「觸謂三和分別變異」。
論言「觸似彼起,故名分別」,是說觸有似彼變異能順起心所之功能,是故名為分別變異。
論言「觸謂三和分別變異」,此中「分別」、「變異」,是延用集論文中之詞,《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說:「何等為觸?謂依三和合諸根變異,分別為體,受所依為業。」

根變異力,引觸起時,勝彼識、境,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

窺基:此是會通集論等之所說。即是,三法和合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境、識二種,故集論等但說分別根之變異,不說分別識、境變異。今言「等」者,等取《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辯中邊論》卷1云:「觸能分別根、境、識三,順三受故。」文中於觸作用,但言能分別生三受,同於集論、論中之,此論則是通取能領似順生一切心所,故最為盡理。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分位之義,根、境、識三有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殊,分三位別,故名分別。

願施:何故三和唯根獨勝?

窺基:由於四因,一、是主故,有殊勝之功能,方名為主。二、相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三、能遍生故,非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是相續故,要常相續而有。根俱此四,故獨為勝,境、識則非,不名為勝。境者,雖能生心、心所,然非是主,又非近故,偏闕二義,是故不名為勝。識者,即心,心雖是主,亦能近生心所,然不能生自心故,非能遍生,闕此「遍生」一義,是故非勝。又境與識皆不相續,識要有境方得生故,境與識俱闕「相續」義,是故不得勝名,唯根獨勝。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境,是觸自性。

窺基:觸更有餘功能,即是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令彼同趣一境,不令離散各別行相,此即是觸自性。設若無有觸者,則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一境。今能和合而不散時,皆是觸自性之功力。

既似順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窺基:此觸心所,既似彼三和合,有能順生心所之作用,即能生起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為業。

起盡經說,受、想、行蘊,一切皆以觸為緣故。

窺基:此是引經為證。此經辨明生滅,名起盡經,是從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生受,不能生餘,應餘想、行二蘊皆不以觸為依,如是即違聖教,故諸心所皆是以觸為依。

由斯故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窺基:由前理、教,故契經說,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此意,如經所說眼、色為緣能生眼識,又說識依根、境二法和合而生。雖經亦說作意力故,識乃得生,然今於此是辨所依,是故不說作意,作意能警心,是依心而有,非心所依,故此不說。又契經說三和故觸,即是說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又起盡經說受等皆以觸為緣故,即是說受等是依於根、境、識、觸四法和合而生。此中言依,是說親依、現依,不說依、種子,若說依及種子,則有更多法。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6云:「此說親依,不說疎、種子者,今上說根、境等是識親依,不說餘空、明等疎依,又不說識種子,種子依是識因依,今說增上緣依。然此中但說親緣,即不說親因也。親緣者,謂根、境,親因者,謂種子。又此中但說親依,謂根、境等,即不說疎依,有空、明等。又此中但說現在,即不說前後,謂等無間依等也。」

瑜伽但說與受、想、思為所依者,思於行蘊,為主、勝故,舉此攝餘。

窺基:有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論第三卷及第五十五卷皆說,觸以受、想、思所依為業,而不說餘心所法?」論主解答,由此思體為主、勝故,乃舉此思以攝餘法。此意,一者,思是行蘊主故,如《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云何建立行蘊?謂六思身。」《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解釋說:「然思最勝,與一切行為導首,是故偏說。二者,思能造諸業,為勝故,故瑜伽論舉思以攝餘法,非是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集論等說為受依者,以觸生受,近而勝故。

窺基:有問:「何故《大乘阿毘達磨集論》、《顯揚聖教論》、《大乘廣五蘊論》等皆說,觸以受依為業?」此文即論主總舉唯受依之所由。

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近,引發勝故。

窺基:此即說明何以為近、為勝?此意,觸所取可意、不可意及俱相違之相,與受所取順益、損害及俱相違之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之行相,極相似故,名為相隣。此解即是約境相近。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為引發勝,即是,觸觸於苦等觸時,與受受於苦等受時,其三受分位,觸受是相同。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為勝。不領此可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說作依。

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窺基:經部有一師計「三和成觸,故觸是假」,故彼難大乘說:「觸是三和,云何得有實體?」為破彼計,故立比量,此文即是立宗。

智周:經部有師計觸是假,論主為破彼計,立觸自性實有。

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立三比量因,此文即是初因。此中六六法,是取《阿毘達磨界身足論》第一卷所說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六愛。由於經部計愛是思分位,亦是實有,故可立量破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如受、愛等。

願施:經部愛無別體,是從他分而說,如何可名實若不為實,應不可取為同喻。

智周:假實之義,以形相待,不是決定,例如大乘種子,若依真俗相對,種非唯真,即名為假,若依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即名為實。愛亦相同,對彼所立三和假觸,愛得名實。由此可知,雖愛是思分位,然得名實,是故以愛為喻,無有過失。

是食攝故。

窺基:此是第二因,可立量云:「此觸心所,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段食,是香、味、觸所成,既許是實,故得以為同喻。以觸塵四大是實故,而許段食是實,於理無違。

願施:四食即是段食、觸食、思食、識食。

能為緣故。

窺基:此是第三因,可立量云:「此觸心所,定是實有,緣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緣取。」彼計是思分位,許是實有,故得以支為同喻。此比量意,即十二緣起中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智周:愛非全假,如前已釋,故此比量無「不定」過

願施:此文之意,緣起支中,觸能為緣,起受支故,然為緣者,定是實法,故觸有實自性

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窺基:言「受等」者,等取後二因之喻,及初喻中愛等心所法。大乘宗義,心所是別有實體,非即三和。小乘之中,說法不同,經部一師說,三和成觸,觸即三和,是假非實。經部另一師說,三和生觸,觸非三和。一切有部說,觸雖別有,然不能分別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為業。

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

窺基:此下別解作意心所。此即略明體性、作業,如文可知,顯揚論等所說亦同。

謂此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名作意。

窺基:此說,作意等於未生之位,由作意種子警覺應生心之種,引彼現起,令趣於境,非是警覺一切心之種子,種未逢緣不生現故。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是故論言「警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依文解釋,即是由作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或解,由於現行作意與現行識同時,故可義說現行作意警彼應生心種,令起趣境,雖此於理亦是無違,然而心生起已,方作警覺,其警覺理難見,故論不許現行位警。

慧沼:論云「作意,謂能警心為性」者,為種子位警?為現行警?基師本意是種位警,非在現行,然諸師說通二位警。西明、要集皆云,論有二說,通於種、現,如《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作意?謂能令心發悟為性。」《顯揚聖教論》卷1云:「作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引心為業。」故知大乘有二說法,一、依《顯揚聖教論》所說,現在作意警同時相應之心。二、依於此論所說,即是作意擊發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所緣境。然於此論所說,自有兩種解釋,一、是說未來作意種子,警覺未來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於自現在境。二、由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引彼現心令趣自境,此第二釋為勝。

    以上西明、要集所說,慧沼不以為然,因為若依大乘,亦應唯是種警一說。《大乘五蘊論》說「謂能令心」者,此「心」應解釋為心種,心種亦得名為心故,又彼論未說能令現心發悟性故。《顯揚聖教論》說「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動心為體」者,初二句是簡別他宗宗義,言「依心所起」者,顯心所義,言「與心俱轉」者,簡別心前後生,言「相應」者,簡別同時色根。言「動心為體」者,方顯作意自體,即是動應起心為體。又者,此論所說,若解釋為是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則心種既然正現在,即是正已現起,為何論說應起?又種既已現起,更何須警?故知作意非是現警,唯但種警。

雖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說引心。

窺基:此意,作意遍能警覺,亦能引起心所,然前文但說「引心為業」者,以心是主故。

有說,令心迴趣異境。

窺基:對於作意,《阿毘達磨順正理論》第十一卷中解釋說,能夠令心迴趣異境。今此論文即敘彼計。彼非為盡理,故下文破彼云:「應非遍行。」彼名作意為大地法,亦是遍行義故,然而心住此境之時,即非迴趣異境,即應無作意俱,則作意豈不是應非遍行?彼計住境時,亦有迴心趣異境義,但是行相微隱。然若行相微隱,則由何得知有迴趣異境?是故彼非為盡理。

願施:《阿毘達磨順正理論》卷11云:「作意別有,亦如經說『心由作意引發故生』,故此定應是大地法。 …… 謂此作意,力能令識於餘境轉。

或於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

窺基:對於作意,雜集論說持心令住,此文即敘彼計。彼說亦非盡理,故下文破彼云:「不異定故。」定之行相亦能持心住境,則作意豈不是不異於定?又亦可用「應非遍行」來破,即是若散亂心,此心應無住於一境之行相,應無作意俱,則作意豈不是應非遍行?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何等作意?謂發動心為體,於所緣境,持心為業。」此中唯言持心,不說持心令住。《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說:「於所緣境持心者,謂即於此境數數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是以持心令住解釋。

彼俱非理,應非遍行,不異定故。

窺基:此中言「應非遍行」者,是破順正理師,言「不異定故」者,是破雜集論師,其中道理如前已說。由於雜集論師不解集論所說「於所緣境,持心令住」,約此而為作意行相,以為真理,故今破之。

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

窺基:此下是別解受心所。受心所之體性、作業,如文可知。

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窺基:此解「起愛為業」。即是,於未得之樂受起希合欲,於已得之樂受起不乖離欲,於未得之苦受起不合欲,於已得之苦受起乖離欲。「欲」者,欣求之義,即通三性,故受作業可通有漏、無漏。今論唯是依無明觸所生受說,故說此業唯是起愛,此是依染分說,如緣起中受緣愛,即是有漏受能為愛之緣故。此釋一切染受作業,非第八識之相應受,不生愛故。又第八識之相應受,能為疎緣而起六識中愛,此義亦是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

有作是說,受有二種,一、境界受,謂領所緣,二、自性受,謂領俱觸。

窺基:正理論師計有二種受,評取領俱時之觸是受自性,故論主破。此文即敘彼計。彼云,領所緣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自性,以苦、樂、捨受皆能領觸故。

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餘相故。

窺基:彼師說,唯自性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皆無領觸相故。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界相故,非是受自相。

彼說非理,受定不緣俱生觸故。

窺基:論主破彼而云,如何可說受能領俱生觸?受定不緣俱生觸故,故不可說緣觸而受,名為領觸。若約緣相應法,則是如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說觸在前、受在後,由後受領前觸,則既觸前受後,受即不能緣於前觸,如何名為領觸?或應一念,觸、受不俱,則何得名遍行?

願施:言「若約緣相應法」者,即前所說俱時相應心法,應是同一所緣、不同行相。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又違汝宗者,同時心所彼此不許相緣,如受、觸同時,如何得領觸耶?」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窺基:彼復救言:「言受是領觸者,以似俱時觸故,說名為領,非是緣俱時觸名領。」此文即是敘述彼計。

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窺基:論主正難於彼。此意,若以似觸為受,則諸等流果等,如果穀子似於因粟,亦應皆是受性,以似因故,猶如汝受。

又既受因,應名因受,何名自性?

窺基: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於俱時因觸,說名為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餘之心所,不似俱時因觸,如是等流果法及餘心所,既然互闕一義,故皆非受。」則論主復難云:「觸能生受,即是受因,既此領觸是領於因,應名因受,汝名為自性受,於理豈成?」

智周:不從於他,但據於自,可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名為似因之受,而不可名為自性受。

若謂如王食諸國邑,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名自性受。

窺基:彼復救言:「如說國王食邑,非謂國王食諸土田,而是說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國王所食。言食邑者,是從所依而說,以邑之體即是土田故。所言受者,亦是如此,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受。言領觸者,亦是從所依說,如言食邑,實是食彼所生。」此文即是敘述彼說。

理亦不然,違自所執不自證故。

窺基:論主復非彼云:「若言自緣名領自性,此理不然,違汝自執心等不自證故。」彼計心等不能自緣,是故若說自緣,便有違自宗失。

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窺基:彼復救云:「言自領者,非謂自緣,是說不捨受之自相,名自性受。」此文即是敘述彼計。

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窺基:論主正破彼執而云:「由於一切法,皆是不捨離自體相故,則一切法,應皆名受。」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為受。」則餘思、想等心所法,應皆亦立受名。

彼所說,但誘嬰兒。

窺基:此作結論,言彼所說,理既非勝,但能誘惑嬰兒,非關智者。

然境界受,非共餘相,領順等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不共餘故。

窺基:彼人復問:「所言領觸為自性受者,汝已廣作非難,境界既是共餘所緣,如何說受與餘心等有別?」論主回答,能領納順、違、俱非境相定屬己者,名境界受,此不共餘,餘心等但是取所緣,不說定令彼境攝屬於己,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為己有故,皆不名受。既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則此領境界名,不通餘法,何勞虛搆取自性受?

,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解心所,其體性及作業,如文可知。言「施設」者,即安立之異名,又建立發起者,亦名施設。雖是由想而起言說,然不說想為語言因,現行想疏遠故。

願施:施設種種名言,既是想之作業,何以此想非語言因?

慧沼:准雜集論說,為隨說因,非語加行,由想境像,方立名言,此想勢用疎,尋、伺勢用親,正起語故,說為語言加行。

願施:為隨說因者,如《瑜伽師地論》卷5云:「謂依語因依處,施設隨說因。所以者何?由於欲界繫法,色、無色界繫法,及不繫法,施設名為先,故想轉,想為先,故語轉,由語故,隨見聞覺知起諸言說。是故,依語依處,施設隨說因。」

要安立境分齊相,方能隨起種種名言。

窺基:此中「安立」,即取像之異名。即是於境,作是青、非非青等之分齊,而取共相,名為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言,所起名言,即是青等,性類眾多,故名種種。諸論之中,有說名為想者,是從因而說,如世人言:「汝想是何?」有說想為名者,是從果而說,如世人言:「名是何等?」此施設名言之作業,但是意識俱想,非餘識俱想,餘識俱想不起名言故。設以疏起,而說業遍於,亦無過失,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知,業不遍。

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解心所,體性、作業其義可知。

智周:論文既言「於善品等」,「等」即等取惡及無記,無記既通八識皆有,故知為遍

能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3云:「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此中邪、正等行,即是身業、語業,此邪、正等行之因,即是善、惡等境。由思了別此善、惡等境相故,而起善、惡等事,即是思作諸業,是故論言「取境正因等相,驅役自心令造善等」,是思之業。

願施:論言思令心造作,是否亦令心所造作?

窺基:思亦令心所造作,以心勝故,論但說令心造作。

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應。

窺基:上已別解五種遍行心所,此文總釋何以藏識定與五心所俱。即是,無心起時,此五心所無一隨起故。

遍行相,後當廣釋。

窺基:此中「其遍行相」,是指遍行義,及心所等所緣總、別相。言「後當廣釋」者,即是本論第五卷中,自當廣說。

願施:《成唯識論》卷5云:「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此觸等五,與異熟識,行相雖異,而時、依同,所緣、事等,故名相應。

窺基:此解頌中所言「相應」。「相應」二字,既通頌中上文遍行五數,亦通下文所云「捨受」。《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何故名相應?答:由事等故,處等故,時等故,所作等故。」即是說由事等、處等、時等、所依等故,說名相應。其中事、處,以相似故,名之為等,時及所依,以定是同一故,名之為等,正與此論所說相同。今此論文,是約見分為行相,影像相分為所緣,自體名事,等者為相似義,由於體各唯一,而且境相相似,故所緣、事皆名為等。觸等五相分,皆是託本識相分為本質而生,所緣既相似,故名為等。唯識宗義,不約本質名為所緣,亦非影像名為行相。論言「時」者,是說剎那,定同一世,故名為同。論言「依」者,是說所依之根,即無間俱有依,下文自當辨明。此即以四義來解釋頌文「相應」。

願施:遮簡之法,若是前法義不,則須後法來作簡,若前法已遮盡,何須後法?論說四義,既然時、依二法,遮簡已經周盡,何繁再舉所緣及事?

智周:論文是依次作遮簡,故四義。雖第二義是依同,然而有依同者而非相應,故要再舉所緣、事等來作簡別。若依同故,即名相應,則第六識與第八識,以依同故,豈不是亦應名相應?故知須有後法「所緣等」來簡別。又第六識與第八識亦有同緣一境之時,此時是否應名相應?故知再須「事等」來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