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項第三目 開導依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

窺基:於開導依,有三說法。此第一說,即是難陀、長徒等師之義。此師意說,如瑜伽論第一卷說五識之六種作業,其第四業是「唯一剎那了別」,瑜伽論第三卷亦云:「又非五識身,有二剎那相隨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故知大乘五識,唯一剎那,必不相續,始終如此。又彼論第三卷說:「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故知五識,自類前後及與他類前後,皆不相續。

慧沼:對於開導依,有三種說法,第一是難陀等師,第二是安慧等師,第三是護法等師。

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

窺基:如前數引瑜伽論文,即知五識非自力生,必由第六識所引生。彼論第三卷又云:「由此道理,說眼等識隨意識轉。」亦是唯以第六意識為無間依,第七、八識於此五識無力,不引此五識生,非開導故。故前五識,皆各唯依第六意識開導。

慧沼:難陀等師,依據前引瑜伽論,不許五識俱時而生,亦不許五識二剎那相續,亦不許五識彼此更互生,以五識若前若後,必意識起故,故說五識必用第六識為開導依。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窺基:此說意識,或由五識所引生故,如《瑜伽師地論》卷3云:「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即是言明了心後生意識。又意識自能相續故,故知合八識中,意識是以自類及五識為開導依。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窺基: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力所引生故,是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有義,前說未究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說,即安慧等之解。此是撥前所說全非究竟盡理,故言「未為究理」。下別破斥,先破五識,次破第六識,次破末那,後破第八識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窺基:破五識中,是先縱後奪,此文即是縱。前師計,五識唯一念生,前後必不相續,今先五識故論言且如前五識等。此意,五識有三位唯是一念生,是故若論五識多分,可如汝說,然而除此三位,五識於餘位應相續。此之三位,一、未自在位,二、率爾遇境位,三、遇非勝境位。下文即是翻此三位而作三奪。

願施:此文中未言率爾遇境位,何故基師解中即有?

智周:既然下文是對三位而作三奪,即明今此縱許之處,三位不無,故此文所言「遇非勝境」句,應含率爾遇

窺基:論言「遇非勝境」,即攝率爾遇境、遇非勝境二位,前「遇」一字,貫通率爾境及後三字「非勝境」,後」一字,通前「遇」及「非勝」字,是故此句含攝二位。論中「未自在位」,其「」字通下句「遇非勝境」,故知此文是說三位。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窺基:此翻第一未自在位。自在位者,即是八地以去諸佛、菩薩,此位佛等,皆能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雖自在位菩薩,其有漏五根亦能互用,然佛無漏五根更是殊勝,非前位故,故此文中以舉勝故而說「諸佛後置「」字,即是意攝八地以去諸大菩薩。此意,諸佛世尊,於境自在,轉變皆成,如以眼聞聲等,諸根互用,不假分別,恒緣於境,故名任運,更無疑慮,故言決定,無所未知,故無尋求即能恒決定緣。由此之故,彼五識身何不相續?對於率爾、尋求、決定、染淨、等流五心,諸佛在一時中唯具四義,無尋求心,即佛率爾心時,亦名決定,亦名染淨,亦名等流。然實諸佛但有三心,餘人之境皆先有所未知,故有前後順序五心,佛則不然,非先未定後方定故。

願施:何故諸佛無率爾、尋求心?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1云:「復次,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瑜伽師地論》卷3云:「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從此無間或時散亂,或耳識生,或五識身中隨一識生,若不散亂,必定意識中第二決定心生,由此尋求、決定二意識故,分別境界。」由此二文顯示,五識初心率爾遇境,若是於此境不決定,初心之後即起意識尋求心,以先未決定故,然諸佛起心即決定,故無尋求。又五心中,前三心是無記,後方有染淨心,然而諸佛心善,是故無尋求心,亦應無率爾心。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無漏殊勝,非前位故者,意說佛無漏諸根互用增勝,不同前有漏位八地諸根而有漏故也。不假分別者,不假作意分別,方始恒緣,即一切時任運恒緣於此前境。」

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窺基:自此以下,乃至於「故非二識,互相續生」句,是翻第二率爾遇境位。此文是顯等流心後亦得相續。此意,如在未自在位,其五識等流者,既然是由五心中第三決定心、第四染淨心,以及第六意識作意引生,則如目睹佛像,專注一緣而不休睹(此即名未捨頃),此時意識、眼識俱並未捨,如何不許多念相續?此則出理,下引論文。

願施:前文顯示自在位諸佛等,其五識是相續,此文顯示未自在位有情,其五識於等流心後,亦得相續而成等流五識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窺基:由瑜伽文可知,第三決定無記心後,方有第四染淨心生,而引五識等流心起。言「而彼不由自分別力」者,顯彼等流眼識是意識所引生。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

窺基:此文顯示,非五識身一念即滅,而可言五識與意識是互相續。此意,第一師解釋說,五識定是一念即斷,後一念不相續。論主則反問彼,若爾,何故言相續而轉?彼答,遞相續生,為彼論相續義。論主難云,彼論文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非是眼識斷已,唯有意識,後復眼識生起,可言相續。

智周:言「遞相續生」者,是說眼識等與意識落謝過去,後唯意識續起,意識落謝後,眼識等復與意識續起,名為遞相續生。

願施:前第一師計,五識身一念即滅,自類、他類皆前後不相續,而是與意識互相續生,即五識中一滅已,後念唯意識起,非是自類相續起,意識滅已,其自類識方復續起,如此更遞相續,故說是互相續生,亦即遞相續生第二師即以瑜伽論所言「相續而轉」之義,破第一師。

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窺基:論主難云,既然眼識起時,非無意識,而且五識斷已,後意識生,如是應說此是意識相續生,如何乃言五識相續?若眼識起時無意識,意識起時無五識,如是更遞生故,方可說互相續生,然實際上,五識與意識不是如此,故非眼、意二識互相續生,名為相續。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窺基:此翻第三遇非勝境位。即是,若遇勝境逼身奪心(或雙逼奪身、心),此時五識身亦應相續,以境增勝故,令五識身不能暫捨。此遇非勝境位正在未自在位,如何有其五識相續之事?舉現事者,如熱地獄(火增盛故,言熱)、戲忘天等,此等取憤恚天,總言即是欲界上四天中但樂、憎者,無別處所,如瑜伽論第五卷解自他害等四句中,雖然但云欲界諸天,不別言處,准知即是上四欲天,以下二天可相殺故。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云:「或有所得自體,由自所害不由他害,謂有欲界天,名遊戲忘念,彼諸天眾,或時耽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由久住故,忘失憶念,由失念故,從彼處沒。或復有天,名曰意憤,彼諸天眾,有時展轉角眼相視,由相視故,意憤轉增,意憤增故,從彼處沒。」又對法論第三卷云:「清淨已生者,謂遊戲忘念,意相憤怨,樂變化天,他化自在,色、無色界諸天,多放逸故,隨其所應,於所受用境及所住定,自在而轉。」文中戲忘、意憤、變化、他化自在,是順次第而說,可知戲忘、意憤二天即是相當於時分、知足二天。又憤恚者多因色境,然欲界中最上二天,於諸妻室無所攝屬,有何因由相視而生憤恚?《瑜伽師地論》卷5說:「又三洲人,攝受妻妾,施設嫁娶。北拘盧洲,無我所故,無攝受故,一切有情無攝受妻妾,亦無嫁娶。如三洲人,如是大力鬼及欲界諸天亦爾,唯除樂化天及他化自在天。」由文可知,欲界最上二天既無妻妾攝屬,理應無有相視憤怨,故取下二空天為戲忘、意憤二天,如此不違自他害等四句,亦順對法論說。

願施:欲界六天,如《瑜伽師地論》卷4說:「欲界天有六處,一、四大王眾天,二、三十三天,三、時分天,四、知足天,五、樂化天,六、他化自在天。」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窺基:此舉教證。即瑜伽論第五十二卷文,既言通六識故,明知六識得互為緣。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2云:「復次,云何等無間緣?謂此諸心、心所無間,彼諸心、心所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亦名意處,亦名意界。」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

窺基:此以理證,其文易解。此意,若以五識間斷故,計其前後定唯有意識(前第一師以瑜伽論第三卷說,眼識率爾心後,定有意識尋求,此後或時散亂,或是耳等識生故,即眼識後許耳識生,以彼論中言眼識後唯意識生,不言五識生故),則瑜伽論第五十二卷中應云「若此一意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乃至應云「若此六識為彼一意識等無間緣」。

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窺基:此結五識。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窺基:上來已破五識身不相續義,自此以下是破第六意識以前五識為開導依,及破第六意識不以第七、八識為開導依。此說,瑜伽論及集量論等皆言,五識俱時必有意識,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尋求意識生,即意識是以前念自類意識為等無間緣,何須假託五識為開導依?故知意識不以五識為開導依,五識自無勝勢力故。此破意識用前五識為開導依。

無心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窺基:此下之文,令意識以第七、八識為開導依。此說,無心五位時,第六識既斷,唯有第七、八識相續,後意識起出無心時,第七、八識應與第六意識為開導依。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窺基:難前師說,若汝以彼滅盡定等無心五位,出定時意識起,是以先滅心為等無間緣,中間都無自類心相隔故,而說此時意識唯以自類為開導依,不另假託第七、八識,則五識斷已復起,中間亦是無一自心隔,即應如意識,亦以自類為開導依,汝何不許?汝於五識,既然不許以自類五識為等無間緣,何故於滅定等第六意識,即許以前自類為開導依?故,意識亦以第七、八識為開導依。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窺基:此難第七識唯以自類為開導依初地初心第七識俱平等性智,是由先前一念心引,即由世第一法有漏二空觀心引生,故第七識應以第六識為開導依,此初地初心時平等性智唯由第六識引,方得生故,即准餘時起平等性智,亦是由第六識引。

願施:此第二說,是安慧等之解,然安慧師不許第七通無漏,何故於此文中卻言平等性智相應末那?

窺基:此即顯示末那之名,通有、無漏。彼師之意,雖由第六識轉染末那得淨末那,名為第七識,然實非第七識,第七識不通淨故,否則違經。

慧沼:西明寺圓測云,此第二說是淨月師之義,非安師,安師許三位無末那故。要集亦云,定非安慧,彼許三位無末那故,則不得言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今謂測等師所說不對,彼既不識梵本,又非翻譯之人,准何得知是淨月義?是故應准基師所釋,既然三藏法師親承梵本,鄭重翻此論文,豈肯於此錯判?今此又助一解,即是此文許有淨第七識者,是餘師之義,既然第二說法是安慧等之解,則此文為餘師之解,餘文則通安及餘師義,亦是無誤。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

窺基:此難第八識唯以自類為開導依第八淨識唯在金剛心中初起,如前已解。此說,金剛心位之前,已得平等性智及妙觀察智,故於金剛心位,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起,應以第六、七識為開導依。

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

窺基:又攝論說,異熟心依染污意。此中「染污意」者,無性解釋說,即是第六識,隱第七識未說,世親解釋說,是第七識,略第六識而不論。故知,第八識亦依第六、七識,此約異生、一分有學。或有菩薩是依悲願相應善心而受生,如對法論第五卷云:「若諸菩薩願力受生者,命終等心,當知一切一向是善。」即是十地大菩薩眾為度有情,而以願力若分段生,若變易生,此亦是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識方得起。

智周:言「或依悲願相應善心」者,如《瑜伽師地論》卷59云:「智所引發結生相續,謂諸菩薩。 …… 又有能引義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發結生相續。」又《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3云:「已得究竟菩薩摩訶薩等,乘大悲願力故,生諸有中。」又對法論第五卷說:「若諸菩薩願力受生者,命終等心,當知一切一向是善。」基師釋云,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識方得起。其二智者,即是第七、六識相應之智。

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窺基:既有上之三證,故知第八識亦以第六、七識為開導依。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窺基:此總結云,彼第一師所言,都未究竟盡理。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為開導依。

窺基:此師結歸自宗正義。即是,前六識中隨用何識,皆得為五識開導依,自類即相續故,他類所引生故,故五識得次第無間而生。

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

窺基:第六意識,是用自類前識為開導依,於五位無心時,則以第七、八識為開導依。

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

窺基:第七末那,是用自類前識為開導依,若於大乘見道初起無漏心時,即亦以第六識為開導依。

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窺基:第八識,是用自類前識為開導依,於初起圓鏡智時,及諸異生等於初受生時,則是亦以第六、七識為開導依。如是由前所說理故,總結成義,皆不違理。此中言「阿陀那識」者,顯示亦通無漏。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說,即護法等之解。此文總非前第二師,下申其義。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

窺基:開導依,與四緣中等無間緣有別,凡是開導依者,即必定是等無間緣,然有是等無間緣者,而不是開導依,即前念已滅之自類心所。言「開導依者,謂有緣法」者,謂若有法,體是有緣,即簡別色法、不相應行法、無為法等,要有所緣,有力者,方能引生故。言「為主」者,即簡別一切心所法等,彼非主故,要有力能為主,方可為開導依。言「能作等無間緣」者,即簡別異類他識為此識之開導依,或簡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開導依,或簡雖是心,然不得為俱時心所開導依,俱時之心非開導故,故此中言等無間緣,即顯唯是自類。

智周:言異類他識者,是說自身八識中,異於此類識之餘類識。

願施:《唯識開蒙問答》卷1云:「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
問:立三義者,其故何也?答:各有所簡。
問:初義簡何?答:有字,簡於不相應行,由彼無體,故有字簡。緣字,簡色及無為法,彼非能緣,故緣字簡。簡彼意者,要有所緣,及有力者,能引生故。
問:為主簡何?答:簡心所法,彼非主故。要是其主,及有力者,方可為依。
問:能作無間,其義簡何?答:簡前二師異類之識為自識依,及簡自類後念之識,不與前念自識為依。等無間緣,即唯自類,及自前念也。」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4云:「此正釋開導依之義也。有者,簡不相應行,非實有故。緣法者,簡色及無為,不能有緣慮故。為主者,簡心所依他,不自在故。等無間者,簡異類得俱起故。」

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窺基:此前念心王於後心及心所法,能開避彼路引導令生故,名開導依。此開導依,但是屬心,非諸心所、色、不相應行,彼皆無力故,亦非無為,無為無前後故,是故論言「非心所等」。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

窺基:此下以理破前師義。此文之意,說此與彼為開導依者,即是要有開導力故,既然容許一身八識有俱起之理,如何自識能與他類識為開導依?此識、他識俱起之時,他識現生處,不障此識路,即無「開避彼處,引導令生」之義,非如自類前心有開導義,如何他識能與此識為開導依?

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窺基:若許自識、他識得互為開導依,互相障故,則自、他識應不俱起,如此即同小乘異部所計心無並生之義,而非大乘所許八識俱起。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

窺基:又者,八識俱起,多少不定,如瑜伽論第五十一說,第八識或與一識俱,或時乃至與七俱轉。若如前說,俱起諸識得互作等無間緣,則色法亦應如是,色等亦是俱時而起,多少不定。所言「等無間緣」,「等」者,意謂一者體等,二者用等,體等者,即前後皆唯一法故,如心唯一,乃至受等亦唯有一。其「無間」者,是說次而生,中間無有餘自心隔故,名為無間。今文之意,若許一心為多心之緣,此心應非是等無間緣,如色等故。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4云:「一者體等,二者用等者,心王、心所各唯有一,名為體等,同所依、緣,名為用等。」

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窺基:若許色等互作等無間緣,便違聖說,如瑜伽論第三十八卷說,唯心、心所是等無間緣,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亦云:「心及心法,四緣定故。」故非色有等無間緣。然而前師復難言:「為何攝論說阿羅漢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故知色法亦有此緣。」故論主作下解釋。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38云:「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法說,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

窺基:此釋相違。即是,攝論所說是縱奪言,是假縱小乘上座部中經部師色,有等無間緣,意欲奪彼因緣之義。經部師計無第八識,而是色、心前後,前為後因,是故攝論難云「則阿羅漢後心不成」,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亦釋云:「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即是設許色有等無間緣,無因緣義,若是不作此解,則「等無間緣」中「等」字,即成無用。要前與後各有一法相似,方名為等,今若色、心互為等無間緣,即是前法與後法不相似,亦名為等,則言「等」字應成無用。故攝論說色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1云:「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種子,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又從無色、無想天沒,滅定等出,不應道理。又阿羅漢後心不成,唯可容有等無間緣。」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釋云:「若復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言,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此釋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色、心互相生,為等無間緣。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4釋云:「然攝大乘下,轉釋伏難。難曰:若等無間緣唯心、心所有之,則攝大乘論何故說色容有等無間緣?今釋之曰:攝大乘論,為破小乘妄執色、心前後相續為因緣性,故縱許云色、心前後相生,但應容有等無間緣,無有因緣義也。設不爾者,等無間之等字,便為無用,以等乃齊等之義,一遮多少,二表同類。一遮多少者,謂心用多,色用少,故心但與心作等無間緣,不與色作等無間緣,色用既少,故無等無間緣之義。二表同類者,如前眼識,于後眼識,名為同類,若望耳、鼻等識,便非同類。」

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窺基:前師復救言:「等字,不遮多少,以前後各有一法相似故,即名為等,是故等無間緣,但表同類,如前念是此類心、心所,後念亦是此類心、心所,以前後同類故,而得為等無間緣。」論主答云,若如是言,便違汝執異類識亦得作等無間緣。

願施:彼師計五識,以前六識,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此即許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

窺基:此是申明正理。即八種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以自類眼識等,無有俱起義故,所以唯自類前念之識與後念為開導依。

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窺基:此說心所之開導依。其心所法,既屬於心,即應各隨相應之識,以說此開導依,故言「應隨識說」。

願施:此意,心所應隨相應之識,以彼自類前識為開導依。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窺基:自此以下解釋疑難。疑難有五,第一疑難是問:「諸識俱時起時,異類相望不得作等無間緣,異類心所既然與心同生,即應非心開導。」論主解說,雖心及受、想等,是異類並生,然而互相應,不相違背,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俱取同境,故隨一心開導之時,相應心所亦能開導。由具此五義故,心與心所,心所與心,得展轉作等無間緣。言五義者,一、相應,即所依、時、事、處四義等同故,二、和合似一,三、俱生滅,四、事業同,三性亦必等同,五、開導同。諸識各互相望,不具此五義故,是故,不應例心所令同異類識。此中言心與心所「和合似一」者,如《顯揚聖教論》卷1說:「是故此二恒和合,非不和合,此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

智周:言心與心所「和合似一」者,亦如《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如經言『此四無色蘊,當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可分可析,令其差別』,何故彼法異相成就,而說和合無差別耶?答:眾多和合,於所緣境,受用領解,方圓滿故,若不爾者,隨闕一種,於所為事,應不圓滿。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窺基:第二疑難是問:「心、心所雖異類,然而相望得互作緣,緣義既然無有差別,則心所應如心,亦得為開導依。」論主解說,心所非開導依,彼對所引生之後念,無有為主之義故。依是為主之義,心所非開導依,緣是所由之義,心所亦是等無間緣。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

窺基:第三疑難是問:「八識自類,如前眼識等為後眼識等依,而且眼識俱受得與後眼識俱想等為依,何故受等不唯為後受等依?」論主解說,若是心唯望心,心所別別唯望別別心所,皆唯以自類為依者,則第七、八識於初轉依時,其相應無漏信等,便闕等無間緣,有漏位中未曾有無漏自類故,然此定有等無間緣故,所以心望心所,得作此緣。

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窺基:若無漏信等初起,闕此等無間緣,即違聖教所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以減此緣成三緣故。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

窺基:第四疑難是問:「如出五位無心之時,其第六識是由第七、八識先有故生,何故不以第七、八識為開導依?」論主解說,意識於無心五位時雖斷,然而於後起時,是唯以前初入定時自類為依,是故彼開導依,即前自類,如對法論第五卷說。

智周:對法論第五卷云:「等無間緣者,謂中無間隔,等無間故,同分異分心、心法生,等無間故,是等無間緣義。中無間隔,等無間者,不必剎那中無間隔,雖隔剎那,但於中間,無異心隔,亦名中無間隔,若不爾,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等無間緣,然是彼緣。是故,於一相續中,前心望後心,中間無餘心隔故,是等無間緣。如心望心,當知心法亦爾。」此無餘自類心來隔,是等無間義。言「無異心隔」者,是說餘自類心,類雖是同,而非即是此心,故亦名「異」。若以餘異類識為此所言「異心」,則住無心位中,既有第七、八識,云何得言入、出二心中無間隔?故知此中異心」,如前所釋,非是餘異類識,而是餘自類心。

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

窺基:間斷五識,以第六意識為同法故,無自類心於中為隔故,亦是但前自類,名為等無間緣。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窺基:有問:「過去既無,則所言依,是以何時為依?」論主答說,彼過去者,曾住現在,將滅之時,已能為依,於今時識為開導故,彼若是不去,後不得生故。由前理教,故知不假異類之識,為開導依。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

窺基:第五疑難是問:「如解深密經等說,五識由意識引,瑜伽論第三卷說,五識引生意識尋求心,佛地經論、大乘莊嚴經論皆說,平等智初起由第六識引,第八識初得淨時,由第六、七識引,又攝論說依染污,對法論說依悲願等,如此皆云諸識互相引生,此說異類識為依者豈非教文,汝今何以翻解聖意?」論主解釋,所引教文,皆是依殊勝增上緣,而説諸識互相引生,名為無間,非實是此等無間緣,故不相違。

智周:今於第五疑難略為重舉,以更明白。即是,前第一師難曰:「《瑜伽師地論》卷1云:『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率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又卷3云:『又一剎那,五識身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此即五識引生意識。」又第一師及第二師共同難曰:「《瑜伽師地論》卷1云:『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解深密等亦說,五識由意引。此即五識由意引生。」第二師又難云:「又如攝論、大乘莊嚴經論及佛地經等皆說,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第八識得圓鏡智,此即由彼世第一法第六意識,引生平等性智相應第七淨識,由妙觀察智相應第六識,及平等性智相應第七識,引生大圓鏡智相應第八淨識。又異熟識,攝論說依染污意,對法論說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此即有漏、無漏第六、七識,引生有漏第八識。」

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

窺基:此意,如瑜伽論第三卷、第八十五卷、及顯揚聖教論第十八卷皆說,此心、心所等無間,乃至諸識決定生。由此可知,阿羅漢最後心,即非等無間緣,以不生後故。又瑜伽論第五十二卷亦說,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如是教文,皆顯諸識相望可互為等無間緣,何故今時說別識不能為等無間緣?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云:「等無間緣者,謂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此是彼等無間緣。」
《瑜伽師地論》卷85云:「等無間緣者,謂前六識等及相應法,等無間滅,後六識等及相應法,等無間生。」
《瑜伽師地論》卷52云:「云何等無間緣?謂此諸心、心所無間,彼諸心、心所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窺基:彼論是言總意別,即總言遍於六識,意乃別說六識自類各自相望,如是亦不違理。彼論所言「諸識決定生」者,意取決定生之識,不取一切識。

慧沼:瑜伽論文是於總處說,意謂前各自別識,為後各自別識等無間緣。又此中言「言總意別」,有三種義,一、會通瑜伽論第三卷中所言「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即是「若此識」及「諸識」皆是總語,意說各別八識,舉此總聲,意說各別,非謂諸識許互得為等無間緣。二、解釋彼第三卷所言,意乃別說自類後識定生,此簡除無學最後心。三、會通瑜伽論第五十二卷中所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乃是意欲別說各自六識,即是舉彼總聲,意目各別六識。何故彼文總說六識而非八識?據三乘通說,故不通八識。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窺基:此結歸正義說,故知八識,皆以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而無違故。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窺基:由解此識所依,遂對諸識廣作分別,是名傍論。總說諸識所依,即如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增二。

願施:彼頌是說,五識有四俱有依,第六識有二俱有依,第七、八識各有一俱有依,且一一識有其各自一開導依、一因緣依。

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總結,即明頌言「依彼轉,是約何依而說。此說,即是顯前二依,除等無間緣依。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4云:「前二者,初因緣依,即種子識,次俱有依,即第八現識也。」

顯此識依、緣同故。

窺基:此下解釋何故唯說彼前二依。言「依、緣同故」者,此有二解,一云,但約總聚而言,不須分別,種子不離識自體故,故亦為緣,此解即是正義。二云,以二所依即所緣故,即是第七識緣種子等義,若不如此解,此識便無因緣依。由此「依、緣同故」之理,故知頌言「依彼轉」者,無間滅依定無,第七識不緣自類前念故

慧沼:此之二解,第一解云,依是不共依,緣是因緣依,以總聚而言,則不須分別種子與現行,但以種子不離識自體分故,而說「依、緣同故」。或者以總聚而言,此第七識所緣是第八識,因緣依者是種子,增上緣依者是第八現行識,種子、現行二者雖殊,然總不離於第八識,故說「依、緣同故」。

願施:此意,本頌既言「依彼轉緣彼」,即顯此識依、緣是同,既然此識所緣是第八識,俱有依亦是第八識,即是俱有依與所緣是同,又因緣依雖是種子,而種不離第八識自體故,即是因緣依與所緣是同,故知頌言「依彼轉」者,是說前二依,非開導依,以此識依、緣同故。

又前二依有勝用故。

窺基:俱有依相近故,種子依親生此,又二依並與此識俱時,故論合說。非是等無間緣依者,彼依與此識異時故,又相遠故。此理即是顯第七識不緣種子等義。

智周:基師意說,若以「依、緣同故」來遮等無間緣,是取二解緣種家之義,而非第一解義,則論主不須煩勞再以此文,約有勝用而重作遮簡,以彼第二解義即明確故。由此故知「依、緣同故」,非是彼第二解之義。

開導依易了知故。

窺基:此意,頌中唯言此識依第八本識者,是以開導依易了知故而不說,以餘二依皆隱密故,所以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