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二項第二目 十項理證


一 持種為證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窺基: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為證,上來引經,雖有自許、他許之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此以下為第二理證,是引共許經文含隱理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此有十項理證,總以一頌而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下當一一別釋。一一理證之中,各有三段,第一引經,顯示若無此識,則經所說文義不成,第二別顯、別徵餘義,明其違理不成,第三總結,歸於本識,彰顯他義不成。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

窺基:第一項理證中,此為第一引經。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法、染法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無漏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為清淨,順清淨故。言「之所集起,故名為心」者,是說諸法種子於此集起,故此名為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種子所集起處。或說,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為異熟因,無記種子為因緣,集起現行異熟果識,此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種子不生此識故,無漏識者,唯是無漏種子集起。

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窺基:此說,若是無第八識,則彼經所說持種心,即不應有。

慧沼:契經所言「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為心」,小乘諸部各有自義,經部雖計色、心互熏,俱得持種,然以識持法種通於三界為勝,故說種集名心。薩婆多師,以心能分別色,非色能分別心,故說心為種集,即以現在心法為種集。大眾部師亦以心用強故,立諸種子之所集起,稱名為心。上座部師雖計前之色、心俱為後種,亦以心用強故,獨以心名種集。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別顯、別徵餘義,明其違理不成。於中有五,初破經部(譬喻部師即是經部),其中有三,一、破五蘊能受熏持種,此有三段,第一正破六識,第二破色及不相應,第三破諸心所;二、破識及識類;三、合破識及識類能前後相熏。《瑜伽師地論》卷51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即說諸轉識有間斷。此文之意,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唯堅性者,方可持種。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滅,種亦隨滅,則後法等生起,是從何種而生?故諸轉識,有間斷故,不能持種。言間斷者,此有五位,亦是經部師所共許,即是無心睡眠、悶絕、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大乘法中,命終、受生皆是悶絕中攝。此滅定等諸位,轉識不行,故知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是比量中一因,下文所說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種所集起心,皆是比量中法,以此一因通於三宗比量。

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窺基:此意,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作意三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足故,故六識非恒起,故無熏習。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是以瑜伽論中所言四位而說,四位即是,一、善等三性位,互相望起,二、三界位,是說下、中、妙界之心,互相望起,三、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今此論文是以善為首,等取餘位,故說「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願施:此文即是比量中第二因。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1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有種子性不應道理?謂六識身展轉異故。所以者何?從善無間不善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無記性生;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有漏無間無漏生,無漏無間有漏生;世間無間出世生,出世無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願施:上瑜伽論文中,有漏與世間,無漏與出世間,究竟有何差別?何故分成二對而說?

智周:世間義寬,有漏義局,如無漏後得智,聖教中亦名為世間智。無漏義寬,出世義狹,無漏通於根本、後得二智,出世間則是多分但攝根本智。由此寬狹不同,故分二對。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窺基:此中「不堅住故」,即第三因,「如電、光等是喻一同喻通於三因。

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窺基:此說三宗之法。因如前說三因,或一一因皆成三法,或三種因,各成一法。此上是遮六識。

願施:若總立一比量,即是「六識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在滅定等,有間斷故,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不堅住故,如電、光等」。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窺基:此顯正義,即成立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勝等。言「如苣勝等」者,等取衣等,此喻雖非極成,亦非無間,然而以彼從生至滅,一期無間,稍同於第八識,故得為喻,亦可說是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窺基:此說理,文易可知。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染、淨起時,既無因種,應同外道,執自然生。

窺基:此以別理解釋。即是,若是所起染、淨諸法不熏成種,則應所起成為唐捐,而空無果。此中,「唐」是虛義,「捐」為棄義。既然所起染、淨諸法,唐捐其功,即無由得生死,亦無由斷生死、得涅槃,故無生死亦無涅槃。若起現行,無有種子,此則同於外道之自然生,外道唯以自然為因,無有餘因。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為因,大眾部執隨眠為因,是不相應行蘊所攝,然無熏習,今並以下文遮。

色、不相應,非心性故,如聲、光等,理非染、淨內法所熏,豈能持種?

窺基:此即立比量云:「色及不相應法,理非染、淨內法所熏,亦且不能持種,非心性故,如聲、光等。」此量中有二宗,因、喻可知。

智周:若依未建立賴耶之隨轉理,許色持種,若據已建立賴耶之真實理,即唯第八識能持種,故《瑜伽師地論》卷51云:「云何因緣?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說,能持一切諸法種子。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一切心、心所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種子。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生法,是名因緣。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逐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 …… 此所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

又彼離識無實自性,寧可執為內種依止

窺基:色及不相應行,不可說為內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如龜毛等。

轉識相應諸心所法,如識,間斷、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不能持種,亦不受熏。

窺基:此文別遮心所。此中有八比量,即由四因,一一各成立二宗法,隨其所應。此中,因列在前,法在於後,「如識」但為前二因之同喻,後二因之同喻,略而不論,如前說故。

願施:四因即是,有間斷故,易脫起故,不自在故,非心性故。有法即是,轉識相應諸心所法。二法即是,不能持種,不能受熏。後二因之同喻,即是如前所說,如電光等。故此中八比量,第一量云:「轉識相應諸心所法,不能持種,有間斷故,如彼轉識。」第八量云:「轉識相應諸心所法,不能受熏,非心性故,如電光等。」餘量可知。

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窺基:此作總結。此持種心,即第八識。

有說,六識無始時來,依根、境等前後分位,事雖轉變而類無別,是所熏習,能持種子,由斯染淨、因果皆成,何要執有第八識性?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破識類受熏。有經部異師計識類可以持種,亦可受熏。此文即是敘彼宗義。彼說,六識轉變,剎那即滅,可於識上假立一類不變,即是識類,識類是一,前後無別,故此可熏,亦可持種。識既前已被遮,故須計有識類,因類既得成立,何勞執有第八識性?

智周:彼宗異師是計前後二識為同一識類,而不是說現在識分為前後二時,故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云:「六種轉識,或二剎那同一識類。」

彼言無義。

窺基:此是論主總非。

所以者何

窺基:彼作反詰。

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窺基:自此以下是論主別破,於中有四,一、徵假實,二、徵何性,三、徵間斷,四、徵類同。此文徵實,即是,若執識類是實,則同吠世史迦所計同異為實。

許類是假,便無勝用,應不能持內法實種。

窺基:此為徵假。即是,識類應不能持內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故,如龜毛等。

願施:此說若類是假,應不能持內法實種,然前第一卷說,如堤、塘等,假遮實水,何以此言假不能持?

窺基:暫時遮他息滅,假法定是可以,畢竟永持法種,於理假法不可。

願施:身別解脫戒等亦是假法,亦是畢竟遮,與此類何義不同?

窺基:遮是息義,故得以假遮實,持是任運執持義,故假不能持。

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窺基:此以三性徵,總問識類是何性。

若是善、惡,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

窺基:此識類若是善、惡性,應不受熏,許有記故,猶如擇滅。

願施:擇滅無為,體是善性,不受熏習,故得為喻。

若是無記,善、惡心時,無無記心,此類應斷。

窺基:此識類若唯無記性,則在善、惡心時,此即應斷。此義意言,識類既許間斷,即非可熏。

非事善、惡,類可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

窺基:彼師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具有堅住及無記義,故可熏習。」論主答云:「非識自體事是善、惡性,識類可成為無記,別類必同別事性故。」此意,如眾同分、同異句等,是總類故,彼性得與法自體事性異。此識類是別法,以法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故自體事必定性同。此文雖無同喻,然是以理徵之。彼又辯言:「雖識通三性,然許識、法同分是無記,此識類即為無記,是故可熏。」論主以下文破。

又無心位,此類定無,既有間斷,性非堅住,如何可執持種受熏?

窺基:論主說,縱然設許類是無記,但於五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既然識如識,有間斷,性非堅住,即不可執為能持種受熏。

又阿羅漢或異生心,識類同故,應為諸染、無漏法熏,許便有失。

窺基:此徵凡、聖類同。即是,聖人、異生之心,識類同故,應前聖人成為凡夫,應後異生成阿羅漢。或是聖、凡,雖然身異,但識類同,應互相熏,則諸阿羅漢應為諸染熏,諸異生亦應為無漏法熏,是識類故,如同異生受自染法熏,聖者受自無漏法熏等。若許如此,便有過失,凡、聖故

願施:《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3云:「若不許有第八識,唯執聖、凡識類,同是無記,是所熏性,則聖者識類,應為染法所熏,異生識類,應為無漏法熏。若許異生受無漏熏,則異生應名聖者,羅漢受染法熏,則聖者應名異生,故云許便有失。」

又眼等根,或所餘法,與眼等識,根、法類同,應互相熏,然汝不許。

窺基:此徵根、法類同。即是,一、眼等根與眼等識,同,應互相熏,以眼識等,亦為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而許與眼等根類同。二、所餘法眼等識法類同,法義通故,應互相熏。然汝不許根類、法類受熏,違自宗故。彼師本計唯此識類受熏,是故不許。即眼等根是識根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故,然汝不許,是此文之本意

智周:彼經部異師計,前後識雖相異而識類同,故此識類堅住而不間斷,而可持種受熏。此文則說,識亦名為根、法,除識之外,所餘根、法,類同於識,亦得名為識類,是根、法故,如此之類,應互相熏,如同彼前、後識之類。

故不應執識類受熏。

窺基:此作總結。

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既不俱有,如隔念者,非互相熏,能熏、所熏必俱時故。

窺基:此為第三,破事及類雙是可熏。准依世親所說,譬喻師計前能熏後,是唯取識而不言類。此論文是破事及類前熏於後,乃論主設遮經部,兼破譬喻師。譬喻師是經部異師,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經部有三種,一、根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即是順正理論中所說上座;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造結鬘論,廣說譬喻,名譬喻師,從所說為名故,其實總是一種經部。今此破彼,可立量云:「前念事、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俱有故,如隔多念。」此意,前念熏次後念,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類熏類,皆不成立,故論總遮而說「非互相熏」。言「能熏、所熏必俱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熏於後。

唯六識俱時轉者,由前理趣,既非所熏,故彼亦無能持種義。

窺基:上來以破經部,此是第二大眾部,彼計唯有六轉識俱時轉,而無熏習,今是假設六轉識有熏習義。此說,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可知六識非是所熏,故彼大眾部六識,無有持種義。彼大眾部不立假類受熏,故論言「唯六識」,彼亦不許前熏於後,故論言「俱時轉」。

有執,色、心自類無間,前為後種,因果義立,故先所說,為證不成。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破上座部。此文即是敘彼宗義。彼云,色望於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為後因,因果義成,故汝先前所說第八識有,為證不成。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1云:「若復有執,色、心無間生,是諸法種子,此不得成,如前已說。」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云:「釋曰:若復有執者,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言『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

窺基:無性釋文中言「經部師」者,是上座部中有師以經部經為量,故說經部師。

執非理,無熏習故。

窺基:此是論主總非,下申三難破彼。

謂彼自類既無熏習,如何可執前為後種?

窺基:此第一難。即彼自類前、後,既無熏習如何前為後種?無性《攝大乘論釋》解釋說,二念不俱有故,不得熏習,如前已破。是故,可立量云:「前心等不為後心等種,無熏習故,如瓦礫等。」

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窺基:此第二難。即如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云:「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彼意是說,過去,現無體故,故知色、心,前既久斷已無,應非後種。

乘無學應無後蘊,死位色、心為後種故。

窺基:此第三難。即是,若如彼宗色生色,心復生心者,則二乘無學後蘊,應如前餘位,無斷絕時。此中但言二乘,意在簡別自宗,大乘佛無此事。可立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無餘涅槃,許能為因故,如前前位。」

願施:論言「應無後蘊」,是說最後蘊,即是二乘無學入無餘涅槃時最後蘊。

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為種生,轉識、色等非所熏習,前已說故。

窺基:此是破彼轉救。彼轉救云:「色、心展轉互為種生,故無色、無心後,能生諸色、諸心,此無過失。」瑜伽論第五十一卷中,廣敘彼計。於彼轉計,論主破云,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斷故,如聲、電等,色根不受熏,許非心故,亦如聲、電等。是故,色、心如何能為諸法種子?

有說,三世諸法,皆有因果感赴,無不皆成,何勞執有能持種識?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破一切有部。此文敘述彼宗所計。彼計,因能感果,果能赴因,如此因果無不皆成,何勞計執別有識體,能夠持種受熏?

然經說心為種子者,起染、淨法勢用強故。

窺基:彼會違經文說,心用強勝,非如色等,是故經中唯說心為種子,實則非是心能持種,可受熏習。

彼說非理。過去、未來非常非現,如空花等,非實有故。

窺基:論主難一切有部言,過去、未來非實有體,非常無為,非現在故,如空華等。

又無作用,不可執為因緣性故。若無能持染、淨種識,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窺基:論主又難,過去、未來非因緣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為等。過、未既然無體無用,若是無持種識,則一切因果皆不得成。

執大乘遣相空理,為究竟者,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破清辨法師。彼計,於俗諦中,依他、圓成亦有,於真諦中,一切皆空。然今大乘言「空」,是遣遍計所執,彼卻一切皆無,以為正解,故於《大乘掌珍論》卷1云:「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華。」即是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願施:何故說彼師所立量,「似比量」?

窺基:論言「似比量」者,謂我宗真性有為、無為,是非空非不空,然清辨法師不許有我宗勝義,故彼掌珍論中所立比量,有「法一分非極成」過,即宗有一分「所別不極成」。若彼論中所言勝義,是隨小乘,然小乘是計為實有,便違自宗。若彼論中所言空,是隨自宗勝義空,然我不許彼空勝義故,即亦有一分「所別不極成」故說所立量,為似比量。又彼所舉同喻,亦有「俱不成」過。依俗諦,如幻有二,一者,實事如幻,非是緣生,則彼同喻有「能立法不成」之過。二者,似事如幻,然我宗是非空,則彼同喻有「所立法不成」之過。若依勝義諦,則彼此二宗一切法皆不可言,非空非不空,非緣生非不緣生,何得以空華等為喻?故彼同喻亦有「俱不成」失。故彼師所立量,名似比量。

彼特違害前所引經。

窺基:彼師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特別違害前所引經,彼經說有染、淨諸法種子集起之心。

智、斷、證、修,染、淨、因、果,皆執非實,成大邪見。

窺基:知苦,斷集,證滅、修道,苦、集是染,滅、道是淨,集、道為因,苦、滅為果。若於此等皆執為非實,即成大邪見。

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不謂全無,但執非實故。

窺基:彼若救言:「我依世俗諦,故不說為無,但言其非實。」如是則同外道。外道以邪見毀謗正理,亦是不說染、淨等法全皆是無,現見有故,但執非實。若此邪見得以成立,則染因不能感惡果,善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若一切法皆非實有,菩薩不應為捨生死,精勤修集菩提資糧,誰有智者為除幻敵,求石女兒用為軍旅?

窺基:若是一切法無,則諸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修菩提、集資糧。誰有智者為了消除虛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為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斷彼。

故應信有能持種心,依之建立染淨、因果。

窺基:此即勸清辨等以生正信,故說因果不無,可信此識是有。我真諦中,非是一切法無,但不可說為因為果,以言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是有,遍計所執則無。

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窺基:此總結說,彼持種心,即是此第八識。


二 異熟為證

又契經說,有異熟心,善、惡業感。若無此識,彼異熟心不應有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項理證,即以有異熟心為證。此即引經證第八識是有,如文可知。此中文意,破經部及薩婆多亦皆得。下文有四,一、破計,先總破,後別破,二、申正義,三、以身受證明,四、立異熟心。

謂眼等識,有間斷故,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非異熟心。

窺基:此為總破。即是,六轉識中業所感者,不是真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彼電光、長養色等。或此總非六識,不應是真異熟心,非一切時是業果故,或有時間斷,斷已更續故,如電光等。

異熟不應斷已更續,彼命根等無斯事故。

窺基:彼說命根、五根等異熟者,必定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故,斷已不更續故。由彼所說異熟不應斷已更續,故知六識非是真異熟心。然我大乘,不許眼根等是真異熟,言真異熟是彼宗說。

眼等六識,業所感者,猶如聲等,非恒續故,是異熟生,非真異熟。

窺基:此為別破小乘。即立量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真異熟,非恒相續故,如聲、風等。」又可立比量云:「汝六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相續故,如自許聲等。」大乘聲等,許是異熟所生,故得引以為喻。

定應許有真異熟心,酬牽引業,遍而無斷,變為身、器,作有情依。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申歸正義。此說,定應許有真異熟心,是一切時皆相續者。論言「酬牽引業」,是說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故。論言「遍」者,顯示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則是不遍。言「無斷」者,即是恒義。言「變為身、器」者,以身,器是一期恒有,必定由心變故。然境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是假者,假者是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身即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故言此識「作有情依」。

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窺基:此解釋說,身、器離心,理即非有,是故不可為有情依。此是總對小乘諸部而說。若是身、器為有情依,則無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說。

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窺基:此說,命根、眾同分等不相應法,以其無實體故,亦是不可為依。此則偏對薩婆多說。

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窺基:此說,諸轉識等,亦不可依,非恒有故。若諸轉識等,為有情依,應無心位中有情,即非有情,無所依故。此是偏對經部而說。

若無此心,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

窺基:若無此第八識,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要以有心方是,無心即非。

又在定中,或不在定,有別思慮,無思慮時,理有眾多身受生起。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以身受證明。言「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者,是說在定、散中,皆有身受,有漏定、無漏定皆是。言「有別思慮」者,是說意識別緣一深妙理,或別事等之時。言「無思慮時」者,是說無有思慮,或無心之時。此意,有別思慮時,無別思慮時,或在定中,或不在定,理應皆有眾多身受生起,然而,在定等中有身受起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此境。言「身受」者,是以此等位中損益身故,名為身受,或是從果為名,以後時有損益身故,名為身受。言「身受」者,以是身所受故,此即是境,非是受數。

智周:此身受者,即定等中第八識所緣觸境,亦是後時身識所取本質。勞損、怡適等觸,是身所受,所受名受,非以能受名受,故此身受,非是受數。

此若無者,不應後時,身有怡適,或復勞損。

窺基:若在定等中無身受,不應在出定等後時,身有順境之怡適,或有違境之勞損。由前定等中時,有損益之境為第八識取故,後時方得有怡適、勞損於身。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別緣故,縱有勞損、怡適,然而未知,後出定已,方以身有損益故,或覺勞損,或覺怡適。此文即是舉後果位,顯示前因定有。

若不恒有真異熟心,彼位如何有此身受?

窺基:若無第八真異熟心於定中領,則於彼出定等位中,如何有此身受?

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如許起彼時,非佛有情故。

窺基:此為第四,立異熟心。可立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起真異熟心,非佛有情故,如許起彼時」言「非佛」者,是說菩薩、二乘及異生等,此簡別佛,佛起善心等位,定無異熟心故。言「起餘善心等位」者,即是共許六識中除異熟心外之餘,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異熟心,若是不作簡別,而更立異熟心,則此比便犯「相符極成」過,以無同喻故。言「非佛有情故者,若是不言非佛,但言有情,此比量即有「不定」過,佛亦示現為有情故,或有「自宗相違」之過,佛無異熟心故。言「如許起彼時」者,是說如汝自許,或是我許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此喻中須言「許」,否則便有「所立法不同」過,我不許六識為真異熟故。此文之意,既然起六識中異熟心者,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善心起時,彼亦是非佛有情故。

願施:此意,非佛有情善心起時,必應現起真異熟心,此時仍是非佛有情故,然而若許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真異熟,而非第八識,則彼非佛有情於善心起時,即無真異熟心,以異熟心是無記故,現起善心非無記故。

由是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窺基:由此道理故,必恒有真異熟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此為總結。


三 趣生為證

又契經說,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項理證,即以經所說趣、生體為證。此理通破一切有部及經部等小乘諸部。

謂要實有、恒、遍、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窺基:此說四義具故,方名趣、生。四義者是,一、要實有,即是要有實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實有故。二、要恒續,無間斷之法,方是趣、生體。生於此趣、此生之中,其一時期須恒相續,若有間斷,便非趣、生。三、要周遍,即通三界九地,不可此之趣、生,唯在一處、一界,而不能在餘處、餘界,以趣、生通於三界諸地故。有漏有情皆是趣、生攝故,若不遍者,即非趣、生。四、要無雜,即要生於此趣、此生,方起此法,方名此趣、此生。若是生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即非趣、生,應成為多趣多生故。具此四義,方為是正是實趣、生之體。

願施:言趣、生者,何故此文要說「正實」?

窺基:言「正實」,是簡除能趣法及中有等,彼皆亦名趣生。諸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故今論言「正實」,其即在於此。

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依前之四義,遮簡餘法此文是第一遮,即以第四無雜之因,來作遮簡。此有二意,一者,總簡,是說除第八識外之餘法,皆是非異熟法,非真異熟法故。此意在「真」,前文言「正實趣、生」故,故約種類而言,非異熟法,住於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二者,別簡,簡生得善,別報心、心所法,別報異熟色及不相應行(此皆在下文中所簡),除此之外,亦簡餘加行善、長養等流色及染污心、心所法、餘無記心、心所法,皆可起餘趣、生法故。

願施:論言「非異熟法,趣生雜亂」者,《成唯識論義蘊》卷3云:「且如下界起上天眼,即住人趣胎生,起餘趣化生等也。」
言「長養等流色」者,是說下界所起上界天眼、天耳。
言「餘無記心、心所法」者,是說通果無記。

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遍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

窺基:此文是第二遮,即以第三周遍之因,來作遮。異熟色者,有九處攝,除聲處及法處。此說,無色界中無異熟色,故異熟色不遍趣、生。又五識中業所感者,即是與苦、樂、捨受相應之異熟生報心,此於無色界中全無,是故亦是不遍趣、生。此中但舉全無者,故唯說無色界,然於別別地中亦有分無者,例如鼻、舌二識於色界中無,餘眼、耳、身三識,二禪以上亦無。

智周: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者,以他宗不許聲為異熟故,且今此文是簡共許法故,所以除聲。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3釋云:「諸異熟色,謂五根及香、味、觸三塵,并色塵中一分。五識業所感者,是異熟生無記。鼻、舌二識,唯局欲界。眼、耳、身識,局至初禪。異熟色法,局在欲、色二界。故皆不。生得善,即報得善。意識業所感者,亦異熟生無記。

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恒有。

窺基:此是第三遮,即以第二恒相續之因,來作遮此文唯說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非遍,無色界全無故,故知非此所說。此說意識中別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然而不恒有,以有間斷故,六位無故,或於無漏心、異類心中皆無故。

願施:《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4云:「異類心者,以世間道望出世間道,出世間道望世間道,名異類心。」

不相應行,無實自體,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窺基:此是第四遮,即以第一實有之因,來作遮不相應行,無實自體,前已證明,是故,不可立為正實趣、生。然此四因,非但一一得為別簡,於實亦得作為共簡,簡別非業果者,要具足四義方是業果故。

願施:第七識亦非異熟法,何以此中不作遮簡?

窺基:第七識唯大乘許有,非是共許有,是故此中不作遮然而若作簡,即是入於第三恒相續之因中,來作遮簡,以彼識於入初地時有轉易故,於入滅盡定等有間斷故,而且非業果故。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趣、生。

窺基:此為結歸本識。即總結說,由如是所遮簡,可知餘五蘊法,皆是不可立為正實趣、生。又此正實趣、生是業果故,即明無為及諸無漏有為,皆非是趣、生體。是故,唯異熟心及彼心所,體是實有,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

窺基:此下是破他人非難。第一,設許別報心是正實趣、生,論主破云,既然已知除此異熟無覆無記心外,無有別趣、生體,則此心若無,生在無色界起有漏善等位,應非趣、生。此意,在彼界起善性心、有覆無記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心故。

設許趣、生攝諸有漏,生無色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便違正理。

窺基:第二,設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有漏善等皆是,論主破云,生在無色界起無漏心時,應非趣、生,如此即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便違正理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7云:「前文云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等位,應非趣生者,即是明凡夫。若後文設許趣生,乃至便違正理者,即是明聖。」

勿有前過及有此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窺基:勿有前說不具四義之過,及有後言此識若無之失,故唯異熟法是正實趣、生。

由是如來非趣、生攝,佛無異熟無記法故。

窺基:此簡佛位。佛非是趣、生攝,以佛無異熟報法故。

亦非界攝,非有漏故,世尊已捨苦、集諦故,諸戲論種已永斷故。

窺基:如來四智俱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是縛義故。何故世尊非繫縛者?世尊已捨苦、集二諦故。何故世尊無有苦、集?有漏諸戲論種已永斷故。此意即是,有漏法名為戲論,無漏法名為不繫法,故非同戲論,是故正實趣、生,唯是異熟心及心所。

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心所,彼心、心所離第八識,理不得成,故知別有此第八識。

窺基:此為總結。世尊,有處說為人趣、化生。須知彼化生者,皆是示現,非是正實趣、生,彼全是無漏故,此趣、生則是異熟報法故。


四 執受為證

又契經說,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項理證,即引經證明有能執受心。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

窺基:此以所執顯能執心。言「五色根」者,是說在自身之五根。非己相分之他身五根、依處,及聲,皆非己所執。對法論說執九處,除聲,聲非是所執「唯現在世是有執受」,是說唯現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而非過去、未來。此等所執受法,定是由有己之能執受心,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然而有色根身,自己非能執受,自己若能執受,應別有所執受,既無別所執受,故知經言「有執受」者,是說有他能執受此有色根身。

智周:前言五根在自身者,此顯自身五根是自第八識之相分,故為第八識所執受。
前言「非己相分之他身五根、依處」者,此明他身五根及依處,不是自第八識之相分,故自第八識不執受。

願施:聲,何以非是所執受?

窺基:聲有間隔故,又聲疎斷故,是故非所執受。瑜伽論第五十六卷中說亦為所執受者,以彼聲之所依是所執受故而說。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5云:「云何執受?幾是執受?為何義故,觀執受耶?謂受生所依色故,是執受義,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執受。色蘊一分,五有色界、處全,及四一分,是執受。色蘊一分者,謂根、根居處所攝。五有色界、處全者,謂眼等。四一分者,謂不離根色、香、味、觸。為捨執著身,自在轉我故,觀察執受。」文中「執受」,謂所執受,依此而能生受,說名執受,是故除聲。

唯異熟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受有色根身,眼等轉識,無如是義。

窺基:此明能執受心唯第八識。言「唯異熟心」者,即是說第八識。言「先業所引」者,是說此異熟心乃先業所引,體是任運起,非是現緣引起。第七識雖亦任運,然是現緣引起故,不能執受。此即瑜伽論第五十一卷所說執受五因中之第一因。言「非善、染等」者,等取威儀等無記。六轉識皆有善、惡等性可得故,不能執受。此即彼五因中之第二因。言「一類」者,是說第八識唯一類異熟無記性攝。六轉識,不得為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故,不能執受。此即彼五因中之第三因。言「能遍執受」者,是說唯有本識遍能執受五根等法。此即彼五因中之第四因。言「相續執受」者,是說第八識一切時有執,而非有時執、有時不執,不執時,有色根身即爛壞故。此即彼五因中之第五因。唯第八識具此五義,故能執受。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此五義故,非能執受。

智周:第七識是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是現緣生,故不名能執受。又《瑜伽師地論》卷51云:「何故若無阿賴耶識,依止執受不應道理?由五因故。何等為五?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又六識身,各別依轉,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是第五因。」

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非顯能執受唯異熟心,勿諸佛色身無執受故。

窺基:今論文意,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內有色根身,既然六轉識不能執受,即唯有異熟第八識能執受。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識亦能執受故。

然能執受有漏色身,唯異熟心,故作是說。

窺基:此意,執受有漏身,唯是異熟心,非是善等心,雖佛善第八識亦能執受,然所執受是善無漏身,非有漏身,是故論作是說。

謂諸轉識,現緣起故,如聲、風等。彼善、染等,非業引故,如非擇滅。

窺基:此下是破六識為能執受。言「謂諸轉識」者,意在總破六識,此六轉識,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文最後句「不能執受有漏色身」,為宗法。言「現緣起故,如聲、風等」者,是比量因及喻,相對前第一義「先業所引」而說。言「彼善、染等」者,是說六轉識中善、染性等,「等」是等取威儀等心,彼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此是別破異性心等。言「非業引故,如非擇滅」者,是比量因及喻,相對前第二義「非善、染等」而說。

異熟生者,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如電、光等,不能執受有漏色身。

窺基:此是別破六轉識中異熟生者,彼亦不能執受有漏色身。此中「非異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續故」,是三比量因,相對於前「一類,能遍,相續」三義而說。六識中異熟心,既有間斷,即非真異熟,故得以「非異熟故」為因,又此非是遍依,即是各各別依而轉,故得以「非遍依故」為因,又此不相續故,即於有色根身,有或時數數執受,或時數數無執受之過失,故得以「不相續故」為因。言「如電、光等」者,是說同喻。

諸心、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如唯識言。

窺基:上來所言「異熟心」及「諸轉識」者,亦攝心所,心所與心定相應故,例如「唯識」之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非諸色根、不相應行,可能執受有色根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

窺基:上來通破諸部六識,證彼非能執受,此文別破經部、薩婆多計色等為能執受。經部師計有心、色互持種子及能受熏,此已如前遮破,今者是破彼計色根為能執受,故立量說,色根亦是不能執受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薩婆多師計心能執受,此亦前已遮破,今者是破彼計命根及眾同分為能執受,故立量說,不相應行非能執受有漏色身,無所緣故,如虛空等。雖然論舉總名「不相應行」,其實意取命根及眾同分,而不計餘不相應行。

故應別有能執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窺基:此說,既然餘法不能執受,故知別有阿賴耶識為能執受。


五 壽煖為證

又契經說,壽、煖、識三,更互依持,得相續住。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項理證,即以經說壽等三法為證。此經有頌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意說於有色界,有壽、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更互依持故,識是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相續。

無此識,能持壽、煖令久住識,不應有故。

窺基:此文總以理成,下文自有別解。

謂諸轉識,有間有轉,如聲、風等,無恒持用,不可立為持壽、煖識。

窺基:此非難轉識為持壽、煖識。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由斯義理,不可立為持壽、煖識,以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

唯異熟識,無間無轉,猶如壽、煖,有恒持用,故可立為持壽、煖識。

窺基:此即取第八識立為持壽、煖識。此說,唯異熟識,可立為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此中舉壽、煖為喻有過失,以壽、煖不能持識故,又識雖可持煖、壽二法,然煖不持煖,壽不持壽故。故今應言:「我第八識可以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壽。」或說:「我第八識可以持壽,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煖。」然今此文是但以義具足為論,非要文亦具足,故以壽、煖為喻。

經說三法更互依持,而壽與煖一類相續,唯識不然,豈符正理?

窺基:此是論主徵難外人。論主難曰:「經說三法更互依持,壽、煖皆是相續,唯獨識有間斷,豈符正理?三法缺一,即不可名更互依持。」由於彼計三法中「識」,即是六識,故論主言彼識有間轉,非相續。「間」者,是間斷義,「轉」者,是轉易義。

雖說三法更互依持,而許唯煖不遍三界,何不許識獨有間轉?

窺基:外人反問,雖說三法更互依持,然而汝我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既然許煖唯獨不遍,何不許識獨有間斷?

此於前理,非為過難。謂若是處,具有三法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持用。

窺基:論主釋云,此問於我前所說理,非為過難,因為經中所說三法互相依者,其意乃是,若在具有三法之處(即欲、色界),其三法皆須是無間轉者,方可恒相依持,否則便無恒相持用。

前以此理,顯三法中所說識言,非詮轉識。舉緩不遍,豈壞前理?故前所說,其理極成。

窺基:論主續言,我前所說恒相持用之理,是顯三法中所說「識」,非是詮釋轉識,而是意在以第八識恒有依持用故,取彼為此三法中「識」,汝今舉煖不遍,豈能壞我前理?若我前所說者,是以轉識不遍之理,則汝可舉煖為例作反,然我是以轉識無恒持用之理,而作前說,汝何得以煖為理,而質難於我?故我前說,其理極成。

又三法中,壽、煖二種,既唯有漏,故知彼識,如壽與煖,定非無漏。

窺基:又者,三法中識,如壽與煖,應不通三性及無漏。然汝宗以六識為此三法中識,則汝六識應不通三性及無漏,如同壽與煖故。雖論未說三性,然而准例應成。此文之意,無漏法不持有漏法故,是故,識如壽、煖,唯是有漏,又恒有持用故,豈得言通三性?

智周:不可無漏能持有漏,壽、煖既是有漏,識應同彼唯是有漏。

願施:三法之中,其恒有持用之識,應同於壽、煖,唯是無記,又豈得言通於三性?

生無色界,起無漏心,爾時何識能持彼壽?

窺基:此說,生於無色界者,既然無煖,則起無漏心時,何識能持彼壽?此界無色身故,何者為彼壽所依持?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一類,恒遍,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窺基:論主總結說,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願施:既然壽、煖、識三,更互依持,而今識者,即第八識,壽者,是以識種上功能建立,如是即成第八識現行與種子相望,互為依持,此義如何得成?種子生於現行,以因望果,種子是有力因緣,說種子為所生現行之能持,此言可通。然第八識現行望於種子,既非能熏,亦無力引種生現行,如何可為能持?

窺基:因緣義者,非是定要能熏,例如種子自類引生。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因緣,然可稱為有力,因為若無第八現行持種,種便失壞。此中所言相互依持,非是說因緣義。由此故知,識與壽二,互相依持,更互為緣,其義成立。


六 生死為證

又契經說,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六項理證,即以經說生、死時心為證。此文便是引經證明第八識有。受生、命終之時,必是住於散位及與有心,此通大乘,以及小乘諸部。言「必住散心」者,顯非住無心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瑜伽論第八十卷中說,諸無學者,要先入滅盡定後,方入無餘涅槃。彼論雖說無心命終,然彼言無心者,是說無有六識,非是無第八識。由此即顯,若以六識為命終識,彼論所言如何成立?

慧沼:大乘宗義,雖入滅定,猶有第八識,此是散心,非是定心,是有心,非無心,故此論說「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80云:「問:諸阿羅漢住有餘依涅槃界中,住何等心於無餘依般涅槃界當般涅槃?答:於一切相不復思惟,唯正思惟真無相界,漸入滅定滅轉識等,次異熟識捨所依止,由異熟識無有取故,諸轉識等不復得生,唯餘清淨無為離垢真法界在。」

謂生、死時,身心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明了轉識,必不現起。

窺基:自此以下有五段文,一破六識是生、死心,二、顯唯第八識是,三、破大乘異說,四、破上座部義,五、遮難死時漸捨之識。初段文中有三子段,此文即是第一子段,意生、死之時,無有轉識,生、死位中,身、心俱是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絕時。身惛昧者,是說身硬強性,心惛昧者,是說心闇劣性。言「如睡無夢」者,即無心五位中無心睡眠。言「極悶絕時」者,是說離生、死外,為鬼、藥等所起悶絕。瑜伽論中但說六位無心,不別說此生、死二位,即知此二是悶絕攝,故今喻中所言悶絕,應是除生、死外之餘悶絕。可立量云:「生、死之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惛昧故,如睡無夢等。生、死二位中,身、心皆是惛昧,是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此比量因是極成。生、死無有轉識,此唯是大乘義,故得為宗。然若對薩婆多,此喻不能成立,彼但說無想定、滅盡定、無想異熟三位為無心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13云:「何等為六?謂無心睡眠位,無心悶絕位,無想定位,無想生位,滅盡定位,及無餘依涅槃界位。如是六位,名無心地。」

又此位中六種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必不現行。

窺基:此為第二子段,即立比量破六轉識是生死心。量云:「此生、死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無心位。」此比量正破薩婆多,故引無心三位為喻。

六種轉識,行相、所緣,有必可知,如餘時故。

窺基:此為第三子段。此意,縱許彼宗生、死位中有六轉識,亦是可立比量遮破。量云:「汝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緣應可了知,轉識攝故,如餘散有心位。

真異熟識,極微細故,行相、所緣,俱不可了,是引業果,一期相續,恒無轉變,是散、有心,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窺基:此為第二段文,顯第八識是生死心外人反問:「汝說生、死位中若有轉識,應可了知其行相等,汝生、死位既有賴耶,亦應可了知其所緣、行相。」論主答云,真異熟識,極微細故(此簡第六意識體非微細,非真異熟),行相、所緣俱不可知,是引業果,總報攝故,一期相續中無斷故,恒無轉變,其性是決定故,是散心位,非定位故,是有心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是故名生死心,不違正理。

有說,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為因,生位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段文,破大乘異說。生、死位中,五種轉識定無,大、小乘教所說皆同,故諸賢等於此無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死位之中,以惛昧為因故,說意識無,此同五識,亦無異說。唯於生位,有大乘異師說:「意識取境,有三種因,或因五識而隨緣五塵,或因他教而別生見解,或以定為因,緣殊妙境界。生位之中,前說諸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

若爾,有情生無色界,後時意識應永不生,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五識、他教,彼界必無,引定散心,無由起故。

窺基:論主破前異師而云,若如汝解,初受生時無有意識,則生無色界初剎那之後,彼時意識應永不生。因為,定心必由散意識引,三界定心,皆是或由加行為因引起,如以聞、思等為加行,或由生得善引方起。五識、他教此之二因,彼無色界無有,則能引定之散意識,在彼界中無由得起,則彼界無色定當如何生?非初受生時即可得定故。既然五識等三因,彼界初生時無有,則彼界散意識,何緣得生?

若謂彼定由串習力,後時率爾能現在前。

窺基:彼師復解救說,由前時在下界數數修定之串習力,故生於無色界,後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此理無有過失。

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窺基:論主難云,彼界定心,於初生位一剎那中,寧不現起?此亦是由下界串習力故,如後時入定之所由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7釋云:「彼初生時,寧不現起者,然彼師言,由下界串習力故,後生無色界,至第二念,即得現起,若初生時,初第一念,無第六識。今難曰,既由下界串習力故者,即應初生時初第一念,亦應第六識得起。」

又欲色界初受生時,串習意識亦應現起。

窺基:論主復難,又欲、色界初受生一剎那位,前生曾習之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生得善,如勤等,或是串習煩惱,或是久習工巧等,亦應現起。

若由惛昧,初未現前,此即前因,何勞別說?

窺基:若汝救言:「無色界中,定心初未現前,及下界中,散心初未現前,由初受生位惛昧故。」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同稟持之因,何勞煩汝於中妄生別說?

有餘部執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意識,行相、所緣俱不可了。

窺基:此下為第四段文,破上座部。上座部師有種說,一者,是根本計,即許麤、細二意識得並生,二者,是末所計,是計麤、細二意識別時起。今此是說根本計者,即是別有細意識於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緣俱不可了。

應知即是此第八識,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窺基:論主破云,此細意識即是我第八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即以汝因還復破汝。彼計有二意識並生,一麤,二細,細意識者,受生、命終時猶有,其行相、所緣俱不可知,異於麤意識,故論主言彼細意識非極成意識,應即是我第八識。又可難彼麤、細二意識並生,立彼量云:「汝眼識應有麤、細二眼識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或立量云:「汝意識不得有麤、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由此可知,雖經中無文定說無有二意識並生,然而以理可證,故上座師說有細意識並,不符正理。

智周:言「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者,既彼言細意識行相、所緣難了,今者取彼難了之義,破彼所執之細意識,非極成意識。

願施:意識之行相、所緣,俱非不可了,此是大、小二乘共許,故言極成意識。

又將死時,由善、惡業,下、上身分,冷觸漸起。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段文,即難死時漸捨之識,此通破小乘諸部《攝大乘論本》卷1云:「又將沒時,造善造惡,或下或上,所依漸冷,若不信有阿賴耶識,皆不得成。」世親、無性皆解釋說,以生勝趣、惡趣有差別故。又《瑜伽師地論》卷1亦云:「又將終時,作惡業者,識於所依從上分捨,即從上分冷觸隨起,如此漸捨乃至心處。造善業者,識於所依從下分捨,即從下分冷觸隨起,如此漸捨乃至心處。當知後識唯心處捨,從此冷觸遍滿所依。」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云:「謂將死時,若造善者,即於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者與此相違。」世親《攝大乘論釋》卷3說:「以造善者必定上昇,若造惡者必定下墜。表示造善、惡業,生上、下趣,所以冷觸隨起之處,下、上有異。

願施:瑜伽論說「當知後識唯心處捨」,此為何義?

智周:此有二種解釋。一云,外相冷觸是從下身分,或上身分開始漸起,最後,識於肉心之處,即與上身分或下身分,一時頓捨。二云,若造善者,識是從下身分漸捨至肉心臟,後從上身分捨至肉心臟,造惡者則相反,最後從肉心捨。

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轉識不能執受身故。

窺基:如上所明六轉識非能執受身,故知若無此識,彼事不成。若六轉識能執受身,則彼轉識滅時,以捨執受身故,冷即應便起。

眼等五識,各別依故,或不行故。

窺基:眼等五識所依各別,故不能執受身,若能執受,則於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執受身,則在無身識時,亦應身冷便起。言「或不行故」者,如於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識身故,此時即是五識不行。

願施:言「或不行故」者,意謂或時緣闕,眼等五識不現行故。

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窺基:意識不是決定住於身中而取觸等,故非無意識時,身便有冷觸生。事實上,唯有第八識所住身處,即有煖起,不住之身處,便有冷觸起。

境不定故。

窺基:又第六識,境不定故,其所緣境,常有轉易,然而命終時識,則是行相微細,緣一類境,非第六識有如是之相狀。

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窺基:又者,第六意識遍託身中諸根,恒常相續現起,逢境即緣,隨依即止。然第六識遍身寄託、恒相續義,不同本識,本識是久住於一所依身,且定緣此身境。

願施:論言意識「遍寄身中,恒相續故」,即是如《金光明經》卷1云:「其心在在,常處諸根,隨逐諸塵,無有暫捨。」經文雖是總說六轉識,然用以別說意識亦通,故約意識,彼經云「常處諸根,隨逐諸塵」者,即此所說遍寄身中,逢境即緣,隨依即止,彼經云「其心在在,無有暫捨」者,即此所說恒相續義。又解,如《成唯識論疏抄》卷7云:「遍寄身中者,應云遍託身中。遍者,若與身識同緣,即是遍也,或與眼識等同緣,名不遍也。恒相續者,意識恒常起,非如五識多有間斷,唯除無心五位不現行,餘時恒常起故。若第六識望第八識,其第六識亦間斷也。第六意識,恒常起現,逢境即緣,即心不同本識久住一境,定緣此境者,逢境即緣者,即是獨頭第六識,或依五根為門,與五識同緣時境。」

智周:解釋此文有二,一云,顯第六識相續遍依,然非如第八識,此中「相續」之言,應是說第六識,順語法故。二云,此言「遍寄身中,恒相續故」,是舉賴耶行相,返顯第六無是行相,故說不可為依,冷觸漸起。

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窺基:此意,由前道理,故知六轉識不能執受身,不應冷觸由彼漸生。

唯異熟心,由先業力,恒遍相續,執受身分,捨執受處,冷觸便生,壽、煖、識三,不相離故。冷觸起處,即是非情,雖變亦緣,而不執受。故知,定有此第八識。

窺基:此總結說,唯有第八識是真異熟心,此識由先時業力故,恒而不斷,能遍、相續執受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三不相離故。識不執處,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名為非情),雖第八識變彼,亦緣於彼,然而卻不執受,如髮、鬚等。故知,此第八識定有。


七 識、名色互緣為證

又契經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如是二法,展轉相依,譬如蘆束,俱時而轉。若無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七項理證,即以經說識與名色相互為緣為證。文易可知。

謂彼經中,自作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

窺基:此敘經文。彼經自解釋說,名是非色四蘊,色是羯邏藍等。所言「等」者,等取其餘諸位。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

窺基:彼經說,名與色,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云:「此二皆用識為因緣,識復依此剎那轉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互相依義。彼經復引俱時因果為例,而說「如二蘆束,更互為緣,恒俱時轉,不相捨離」。經言「識緣名色,名色緣識」,瑜伽論中有二義解,其第一解,《瑜伽師地論》卷9云:「經言名色緣識。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為六識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雖通大、小二乘,然是以六識各自相望,前後為緣,來解釋「名色緣識」,故束蘆喻於此不能成立,故此解應是隨順小乘相而說。其第二解,如彼卷云:「又五色根,若根所依大種,若根處所,若彼能生大種,曰色,所餘曰名。由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得流轉,故此二種,依止於識,相續不斷。由此道理,於現在世,識緣名色,名色緣識,猶如束蘆,乃至命終,相依而轉。」即同此論所舉經文,小乘無有此解。

眼等轉識,攝在名中,此識若無,說誰為識?

窺基:論主難小乘云,既然眼等轉識攝在四蘊名中,若是無此本識,則彼經是說誰為識?

亦不可說,名中識蘊謂五識身,識謂第六,羯邏藍時無五識故。

窺基:若彼救言:「名中識蘊,是五識身。與名色為相依識,是第六識。」則論主破彼云:「若是如此,則羯邏藍位中,此時無五識故,說誰為名中識?」大、小乘皆共許羯邏藍位七日以來,無有五識。

又諸轉識,有間轉故,無力恒時執持名色,寧說恒與名色為緣?

窺基:又諸轉識,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於一切時執持名色,如何能說轉識恒與名色為緣?轉識體非恒故。可立量云:「轉識不能恒名色,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故彼識言,顯第八識。

願施:此總結說,故彼經中「識」言,是顯此第八識。


八 四食為證

成唯識論卷第四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八項理證,即以經說四食為證。此四食經,大、小二乘皆共信有。經中雖總言「食」,意許食有四種,遍三界、五趣、四生中,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其中識食者,即是第八識,第八識是因緣本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意云,雖舉四食,意說識食,若不爾者,豈段食遍三界耶?」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窺基:此為總標。下文有四,一、陳述自家宗義,二、遮破他計異見,三、總結識食體義,四、解釋妨難。

者段食,變壞為相。

窺基:此下即是第一,陳自宗義。此文出體,明四食相。先說段食,「段」者,即分段義,言「段食」者,是以香、味、觸三變壞為相,彼三於變壞時,方成為食相故。先前是以可團聚故,名為團食,此名不佳,如水、飲等,不可團聚,但可為食,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方好。

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

窺基:此說,欲界所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名為段食,非未變壞,說為段食。此意,非是一切香、味、觸三,皆是段食。對法論第五卷云:「初是段食,由變壞時,長養根大故。」即是說香、味、觸三,有變壞者資益之時,方名為段食。初食之時,香、味、觸三未壞,不名段食,此時但有觸塵為所得,故瑜伽論第六十六中說為觸食。又者,色界雖有觸塵而非段食,故色界無段食。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66云:「此中段食,當言香、味、觸處所攝。何以故?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色等餘法,無有長養、損減消變,是故說彼非段食性。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即彼後時,安隱熟變,增長安樂,彼於爾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長安樂,彼雖熟變,亦不名食。」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4云:「六十六說名為觸食者,此約觸數為觸食,非觸塵也。謂初食已,未變壞時,意、身二識得食觸境,能生觸數,有喜、樂受,雖未段食,是觸食也。」
色界無段食者,如《瑜伽師地論》卷57云:「色、無色界,食諸段食,無有是處。」

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窺基:此釋何以色處非是段食。即是,色處,非變壞時能為資益,故非段食。色變壞時,於其自根不能資益,於餘根等亦無資養等之作用,所以色處非段食攝。勝定果色,亦是色處之類,是故非是段食。又聲處亦非段食攝,因為聲體疎遠,離質方興作用,不能資益,故非段食。

願施:聲及根等皆非段食,何故此文獨簡色處?

智周:可分段飲、噉,且有資益者,名為段食。色既可段、可噉,故與段食有相濫虞,所以須作簡別。聲體虛疎,意等無段,根是所資,皆無可飲、噉義,故與段食無相濫虞,所以不作簡別。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

窺基:觸食是以觸數而為食體,由於有漏觸纔觸境時,攝受喜、樂等而能為食事,故為觸食。此意,觸數能夠資養生長喜、樂、捨受,令彼增長攝益於身,故名為食。

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窺基:此觸食體,通八識相應觸,然以屬六識者,食義偏勝。何以偏勝?彼觸所觸之境,相麤顯故,別能攝受喜、樂受故,及能生順益身之捨受故,是偏勝義。第七、八識相應之觸,即非偏勝。何以非是偏勝?彼觸所觸之境,相微細故,全不能生喜、樂受故,所生捨受,於身雖不為損,而亦非益,故非偏勝。由此義顯,若觸是生苦、憂、非順益捨,即非觸食,不能資養身故。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

窺基:意思食體,即是與欲數相應之有漏思數。與餘相應思,無希望相故,非意思食。今此所言「希望」,是希三世可愛境,皆與其合,此欲通緣三世又有何妨?

願施:若此希望,緣過去境與念有何不同?

窺基:念但追憶過去之境,而不希望與彼法合,是故二者不同。

願施:觸食能生喜、樂,思食必與欲俱。既然喜、樂攝益於身,欲俱方成希望,何故受及欲皆不說為食?

窺基:思慮方能益根,非欲能資益根,是故說思為食,而不言欲。

慧沼:由觸起受,由思起欲,舉果顯因正由觸、思,故說觸、思為食,如《瑜伽師地論》卷94云:「能順樂受諸有漏觸,能與喜、樂為食,由喜、樂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若在意地,能會境思,名意會思,能與一切於可愛境專注希望為食,由專注希望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又《瑜伽師地論》卷66云:「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此即類似於由觸生受及由思生欲,而方有資益故。亦如法食,是由淨土法而生喜、樂受,法體方是食而非喜、樂受。雖觸是合根、識取境,然唯觸數能資益身,又思慮能資益根,非希望能資益根,故說觸、思為食,而非受、欲。

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窺基:此意思食,通與八識相應,然以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瑜伽論說,深勝希望及緣未來者,即是說意識相應思,非餘識相應思於境希望勝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云:「意思為欲證得可愛境界相故,依正方便起染、不染希望喜根,緣未來境,攝益於識,由此長養諸根大種。」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

窺基:此有漏識,由前三食勢分力故,方得增長,復得長養諸根大種,能為食事,故名識食。《瑜伽師地論》卷57云:「如是三食攝益其識,由體增盛,及緣現在、未來生故,識復長養諸根大種。」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窺基:此識食體,通八種識,而第八識,食義偏勝。此第八識何以偏勝?不改易恒一類,無間斷常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

窺基:由此可知,段食以香、味、觸三處為性,觸、思食體即觸、思數,識食體通八識,故《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3說:「三蘊、十一界、五處一分是食。」三蘊即是色、行、識蘊,五處即是香、味、觸、意、法處,十一界即是七心界,及香、味、觸、法界。然彼論言一分,此處則是省略。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窺基:此釋食義。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窺基:此辨界。即是,段食唯於下欲界有作用,順欲勝故,觸、意思食,遍於三界皆有作用,其中與六識相應者,即是隨識於三界中,或有或無,與第八識相應者,則是隨識三界恒有,故論說「依識轉,隨識有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恒時能持身、命。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遮破他計異見,即破別執諸識為識食者。於中有四,一、總破諸部,二、別破薩婆多,三、別破上座,四、別破經部。此文總破諸部,謂眼等六轉識,於五位有間斷,其三性有轉易,不遍三界,亦非恒時,是故不能持身及命。下作別解。

謂無心定、熟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

窺基:此釋上文所說「有間」。言「無心定」者,是說二無心定,言「熟眠」者,是說無心眠。此六轉識,於二無心定、熟眠、悶絕中無,生無想天,有間斷故,故說「有間」。

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

窺基:又六轉識,除此無心五位,於有心位,則是隨所依根、所緣境界,而有三性異,三界別,九地殊、及漏、無漏等差異,以有轉易故。此即解釋上文所說「有轉」。又六轉識,於持身、命,非遍三界,亦非恒與諸根互持,以有轉易、非恒有故。此即解釋上文所說「非遍、恒時能持身、命」。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窺基:此遮小乘諸部。即難彼云,汝若執無第八識者,則經是依何等食而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以轉識而為食者,則入無心定等位時,便有有情不依食住,如何佛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花等,無體、用故。

窺基:此下是別破薩婆多。彼言,無心位中雖無有識,然有識食,即以入定前識為識食體。今此總非,立比量云:「定之前後去來有漏順益之識,非食體、用,非現常故,如空花等。」

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

窺基:此解釋說,設許定之前後去、來識有體、用,彼亦非是食性,非現在故,如虛空等。此以無為非是食故,引以為喻。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

窺基:薩婆多說:「定前久心,非是食住,鄰入定之心,正是食體,此鄰入定之心,能與無心位有情為食,是故亦名食住。」故論主云,此說不可。

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窺基:論主釋云,住無心時,此鄰入定之心已經滅無,故於現在無能為食。又過去非是食,已極成故,過去心非現常,如空花故,要現在識,方名食故。此是無性之解,下文皆世親釋。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

窺基:設彼救云:「無想定等,體即是食,及在定中之命根、眾同分不相應行,正是食性。」論主即云,此說不然。下作解釋。

段等四食所不攝故。

窺基:此意,無想定等,定非是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如聲等法。

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窺基:此意,不相應行,非實有故,即是假法,假法非食,如瓶、盆等。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窺基:此破上座部。彼師救云,滅盡定等中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論主云,彼執非理,至下當知。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窺基:經部師計,同上座部。自此以下是正破經部,兼破薩婆多。此文之意,生在上二界起無漏心時,諸有漏轉識不並生,此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非彼之食,破壞有故,如涅槃等。是故,非於彼界有情,無漏是食。在下欲界,可有段食為食,故此文中但言「生上二界」。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窺基:此文但破經部。若汝又言:「無漏識中有有漏種子故,即以無漏識為彼食體。」則論主云,此亦不然,無漏識等,不能為食,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如涅槃等。

智周:現無漏法,正破有漏,故不得以現行無漏持有漏種。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

窺基:此是雙破經部及薩婆多二部。彼設救言:「在彼上界起無漏心時,有情身、命既互相持,即互為食。」則論主云,此亦不然,四食不攝彼界有情身、命故。可立量云:「上界有情身、命,定非是食,四食不攝故,如生、住等。」

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窺基:此說,設許身是食,理亦不然,無色界中無身,汝之命根無能持故。若言眾同分能持命根等,然不相應法,皆無實體故,所以亦非是食。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總結識食體義。由於異熟識具有一類、恒、遍三種義,是故能持身命,令不壞斷。

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窺基:世尊作是說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由此本識無間無轉,一類住故,是遍是恒,故名為食。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解釋妨難。有難:「既然佛是有情而無有食,則無心定等中有情,亦可無食,汝如何以廢彼無食而難於我?」此文正答彼難,正顯「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之言,不遍於佛。

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窺基:若說佛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此意,是佛示現而為有情,亦佛示現而有食事。據實而言,佛非有情,亦非非情,故集論等說,佛是示現依止住食。

願施:佛為有情,依食而住,此是何論所說?

窺基:《中論》<觀如來品>中說,如來亦名眾生。《大智度論》卷27云:「如佛所說,無足,二足,四足,多足,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有想,非無想等,一切眾生中,佛最第一。」此中說佛為有情者,即是依示現身而說。又佛入城乞食等,即是依食而住,此亦示現。又《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5說:「四、示現住食,謂諸佛及已證大威德菩薩,由唯示現食力住故。」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0亦說:「四、唯示現依止住食,謂佛世尊示現受用段等四食,如來食時實不受食,亦不假食自身安住,然順世間示現受食,示現假食其身安住。」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窺基:此總結說,雖知識食通八種識,然唯異熟識是殊勝食性,故彼識食,即是此第八識。


九 滅受想定為證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根無變壞,識不離身。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九項理證,即以經說滅受想定為證。契經說,入滅受想定者,滅身行入出息(第四禪以上,氣即絕行),語行尋、伺,心行受、想,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持彼壽、煖及根之識,亦不離身。

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窺基:此總說住彼定者,非無第八識。下作正解。

謂眼等識,行相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

窺基:此出己宗正義,總破小乘諸部計滅定中無有本識。即是,眼等諸識有二行相,一者麤,二者動,麤則相貌易知,動乃數加轉易,或以有處無有,有間斷故,或以多緣散亂,變其性故,而名為動。眼等諸識,既然行相麤動,起則必有勞慮(勞謂疲倦,慮謂麤動),凡夫愚而莫知,聖者慧而生厭(此就小乘而言),厭患彼故,暫求止息,修無相想,漸次伏除,從麤至細,最後至於都盡之位,即依此位,立為住滅定者,故此定中,轉識皆滅。此滅盡定,一期分位無心,或但一日,或復七日,大乘或有達一劫餘。

願施:《成唯識論義蘊》卷4云:「小乘入滅定,為厭轉識勞慮,大乘不然,佛入滅定不厭彼故。」

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窺基:此以問作正結。即據前說正義而問,若不許有此識存在,則經是依何識說不離身?言「若不許有微細」者,即是翻前所言麤動。言「一類」者,是常無記,性不變易。「恒」者,即是恒而無斷。「遍」者,是說體遍三界,無處不有。言「執持壽等」者,等取根等。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一切有部。此文敘彼宗義。彼師救言,後出定時,彼識還起,是名識不離身,如隔日瘧,雖然現在非有,亦說瘧不離身,故經所說「識不離身」,亦應類同。以下論主作五伏難。

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

窺基:此第一難。即是,若依汝解,則經不應說定中,心行皆滅。然以心行在定中無,出定方始有故,而說定中諸心行滅。定中心行滅故,轉識定中無,出定方始有,汝如何說識不離身?應說定中轉識非有,識與想等生滅同故。

壽,,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窺基:此第二難。即是,若依汝解,則汝壽、煖二法及與諸根,應亦如識,滅定位無,如此便成大過。所以者何?經說定中不離壽,而實際上,彼定中壽不無,經亦說定中識不離身,應實於彼定中,識亦是有,煖及諸根,同理亦是。

故應許識,如壽、,實不離身。

窺基:此為結說正義。即是,由有如是等過,故應許識,如壽、煖等,不離於身,在定中有。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窺基:此第三難。即是,若依汝解,則汝住滅定者,應非有情數,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又亦不能名住滅定者,許全無識故,如瓦、礫等。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

窺基:此第四難。即是反問,在此位中,若無異熟識,則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則此位中壽、煖等法,皆應壞滅,猶如死屍。又此位中,亦應無壽等,無執持識故,如死屍等。

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

窺基:此第五難。即問,既然定中無異熟識,如死屍等,則後出定時,識必不還生,則經中說「識不離身」之言,彼是依據何因而說?言「何所屬」者,即何所因。

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餘身,無重生故。

窺基:此意,若有阿賴耶識為真異熟,以一切時有故,即無前說之過,然而汝宗無有本識,則定位中,異熟識既已斷,已捨身,離託餘,無復重生。此與攝論所言相同。

智周:言「重生」者,是死而復生義。

願施:《攝大乘論本》卷1云:「又非出定,此識復生,由異熟識既間斷已,離結相續,無重生故。」世親《攝大乘論釋》卷3云:「釋曰:若執出定,此識還生,由此意故,識不離身。此不應理,以從定出,識不復生,異熟果識,既間斷已,離結相續,更託餘身,無重生故。」
論言「離託餘」者,即世親所釋「離結相續,更託餘身」,意謂離結相續,更託捨識後之餘身。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

窺基:自此以下是正破經部本計,於中有四伏難。此即第一難。由於經部師許有種子,說識能持,然無本識,故論主難,既然此位無持種識,則出定後後識無種,應不得生。

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

窺基:此為第二難。即是,過去、未來二世,及不相應行法,非實有體,此已極成,汝我二宗並許無故,所以不能持種。

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種,亦已遮故。

窺基:此為第三難。經部師云:「此位有色,即能持種,不須假藉餘識及去、來等。」論主難,前已證明色法定不離識,此位既然有色,即明有本識在,非本識無而許有色,唯本識可受熏持種,非色法能持種。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有情攝故。

窺基:此為第四難,結成正義。即立比量難云:「五位無心位中,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如有心位。」此中「具根、壽、煖」之言,前已引經為證。

願施:前契經云「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即是經證。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窺基:此文總結。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破經部末宗轉計,於中有二段文,先是總破此位有心,次別破此位有心所。初總破此位有心中,由於彼師轉計:「此滅定位,有第六識,故名識不離身。」故論主彼云,汝說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故知不得有第六識。此即彼違名,下文以四比量彼違理。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窺基:此為第一比量。彼若答言:「無五識故,名為無心,非是無第六識。」應立比量難云:「汝一切定,應皆名無心,諸定皆無前五識身故,如汝所許滅定。」

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窺基:此為第二比量。量云:「此滅定位,第六意識應無,六轉識攝故,如五識身。」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等,非第六識。

窺基:此為第三比量。量云:「汝所言此滅定位第六識,應非是實第六識攝,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彼自說滅定位之識,行相、所緣微細難知,故得引以為比量因。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

窺基:此為第四比量。設彼救言:「此位中第六識,行相、所緣俱可了知。」今立量破彼云:「汝滅定位,應非是實滅盡定位,許有行相、所緣可知識故,如餘位等。」又可反難而立量云:「汝宗除滅定位餘時,亦應名滅定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在故,如汝所許滅定。」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窺基:此以正義總結。即是,本為止息六識,入此滅盡定故。此上總破有心,下別破有心所。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窺基:此總徵詰,問第六識相應心所,不問餘識相應心所,故論文言「彼心所法」。別破。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

窺基:此說有違經失。住此定中,許大地法皆滅盡故,若有心所,即有違經之失

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窺基:此說有違名經部本宗立大地法,謂思、受、想,此三皆名心行,又以受、想勝故,偏立此定,名為滅受想定。論主難云:「此位既然有心所法,何得名為滅受想定?」經部救言:「言此位有心所者,非說、想,而是有餘思等故。」論主又難:「何故唯受、想滅,思等不滅?」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

窺基:此敘彼救。經部救云:「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想對於靜慮、無色之修行,資助勝故,故於此滅定中,唯受、想滅,非餘思等。」有師伏難彼云:「何故於修此定加行,唯受、想二,名為心行,乃復滅之,思等不名心行,而復不滅?」

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窺基:彼解答說,修靜慮、無色定時,受、想二法,資助心強,增勞慮故,獨名心行,非餘思等,是故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

窺基:論主難云,若如汝說,滅盡定前,厭於受、想,勞慮強故,故滅定中唯受、想滅,思等不滅,則無想定前,唯厭於想,想勞慮故,應無想定中唯想滅,餘皆不滅,然汝不許,以彼定中餘亦滅故。

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窺基:論主復云,所倚受、想既亡,則能倚心亦應隨滅,所倚強故,故此二資助法滅時,令心應滅。

願施:此意,受、想既滅,心亦隨滅,心既隨滅,與心相應思等心所,亦應隨滅。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窺基:此經部救。彼說,入第四禪以上,雖入出息無,然其身尚在,同理,此滅定中,雖受、想滅,何妨心有?

願施:此中「令同行滅」,是說令同受、想心行亦滅。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窺基:論主難云,若爾,則於尋、伺滅時,語應不滅,然此非汝所許。此意,語行尋、伺滅時,語隨尋、伺即無,受、想心行無時,心應隨心行滅,然彼以身行滅而身猶在故,遂令滅定位中,心行雖滅而心尚在,則語亦應如身,即於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然此非彼所許。大乘法中,佛等無有尋、伺,然可有語,尋、伺亦非遍行心所。今此難彼違宗,是就他尋、伺義為論,故得以尋、伺為例,而言非彼所許。

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

窺基:彼又救言:「我以身行例同心行,汝以語行例同心行,此二伏難既然同等,應不可云誰是誰非。」故論主解釋說,一切行於法,有遍,有非遍,隨法有無,名遍行法,遍行法滅時,法定隨滅故,不隨法有無,名非遍行法,非遍行法滅時,法或猶在故。

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

窺基:論主說,入第四禪以上時,入、出息滅,其息滅時,身猶在故,故入、出息,名非遍行。

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

窺基:尋、伺引語,是故於語,名為遍行。二禪以上,尋、伺無故,語定隨之亦無。此是隨他宗義而說,若大乘義,即不如是。

慧沼:言「尋、伺於語,是遍行攝」者,是就他宗而說,其實尋、伺非是遍行,能遍起語,實是思數。前文言「諸行於法,有遍非遍」者,此以身、語、意行各有三種來論。大乘,身行三者,出、入二息,此非遍行,動發思者,即是遍行。語行三者,尋、伺二種非是遍行,亦動發思為遍行。如來無有尋、伺,然有八聖道支,許說法故,即是正語。意行三者,受、想二及審慮、決定二思,此三俱是遍行,心起必定有故。薩婆多及經部本宗,出、入二息是遍行,尋、伺二種是遍行,而不說思。經部末宗,出、入二息非是遍行,尋、伺二種是遍,許受、想二非是遍行以滅定中有而無受、想心所故。

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

窺基:受、想二法是否遍行?如同尋、伺,亦是諸家比量所諍。根本經部說受、想、思三是遍行,又諸家皆許三法是大地法,故今立比量云:「受、想定是遍行,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此中「等」者,等取觸數,更有餘法,若准俱舍論云,通三性及通有尋有伺等三地者,名為大地法,即是更有餘法。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若據通三性及通有尋伺等為論,即遍行、別境等十法,皆名大地法,故云即更有餘法,對受、想、思等名為餘也。」

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窺基:由此可知,汝滅定位,受、想滅時,心應隨滅,許大地法滅故,如思等滅時,心定隨滅(無心睡眠等位,即是心隨思滅),故汝如何可說彼受、想滅而心猶在?論言「彼」者,即彼受、想。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

窺基:又可反難,立比量云:「此滅定位,思等應滅,許是大地法故,如受、想。」

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

窺基:經部以思分位,名為信等善法,故計此位非無信等。論主難云,此滅定位,思等既滅,則信等善法亦應無,非是遍行諸法滅已,餘非遍行法可在故。

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窺基:既思、信等,此位俱無,如何可言除受及想,有餘心所?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

窺基:復可立量難云:「此滅定位,受、想應有,許是大地法故,如思等法。」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窺基:此滅定位,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皆是依觸力而生故。

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窺基:此位之中,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如餘位觸。

許有受,想亦應生,不離故。

窺基:又此位中,既許有受,亦應有想,受、想不相離故,如餘散心等位。既然如此,即應一切遍行心所,滅定位中無不皆有,何得獨言無有受、想?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窺基:經部救言,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無漏善受不起愛故,故觸緣受,亦非一切觸皆能起受,此位即是有觸而無受生故。由此二者道理齊等,故汝前所非難,理不成立。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窺基:論主非彼而說,二者有差別故,不得相例。

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窺基:論主釋云,佛簡別說受緣愛者,其受,唯是無明所增之觸所生諸受,由此有漏染受為緣生愛,以相順故,所以非一切受皆能生愛。然而觸生受者,曾無有教簡別說「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因此,既然二者有別,汝何得以受緣愛為例?

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窺基:此位若有觸,則必有受生,定相隨故,又受與想必俱,其理決定。此是結成正義。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

窺基:或者,此滅定位,受、想亦應許有,許有思等故,如所餘位。

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窺基:此說,若許滅定位有受、想,便違聖教所說「心行皆滅」之言,受、想即心行故,亦不得成滅受想定,名與體相違故。上來是破滅定位有心所,下文是破滅定位中有心而無心所。《阿毘達磨俱舍論》卷5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說,若執滅定全無有心,可有此過,我說滅定猶有細心,故無此失。」此即經部異師為避前難,所以轉計滅定有心而無心所。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

窺基:此中言「心所」者,意說大地心所法,非信、貪等,以彼無時心尚有故。論主立量破云:「滅定之位,無第六識,以無大地心所法故,如悶絕等位。」

願施:此中「餘心」,是說餘位之心。

餘遍行滅,法隨滅故。

窺基:救言:「此位受等雖無,而心仍有,如起染心,信等雖無,然仍有心,。」即難彼云,前難之中,已證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受、想二法於心,如同尋、伺於語,亦是遍行法故。既然遍行滅時,法定隨滅,故滅定位,心定應滅。

願施:此中「餘」者,是說餘位。

受等應非大地法故。

窺基:彼若救言:「此受、想二,非遍行法,故於滅定位中可滅,而心不滅。」論主難云,此受、想等,應非是大地法,以心有時,此心所無故,如貪等。

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窺基:彼若又救:「雖受、想二,名大地法,然是據餘位而得名,非約滅定。」論主難云,此位之心,應非相應法,無相應心所故,如色等。

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窺基:彼復救言:「此位之心,非相應法,如無表色,非有質礙。」論主難云,此位之心,應無所依、所緣,非相應法故,如色等法。所依,即是根等,等無間意,所緣,是說境等。又此應非是心,非是相應法故,如聲、香等。論言「等」者,等取此非能緣,以非心故,非是相應法故。此心若有,無所緣故,則當緣何等境?既無相應心所,又如何領納、取像等?是故此心若有,應有相應心所。

智周:彼救意云,質礙名為色,無表無礙尚名色,心法雖相應,縱不相應亦心法。若不相應即非心,應無質礙即非色。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窺基:此引經證,文易可知。此經是成業論中所說十問經。

願施:《大乘成業論》卷1云:「有說,此有第六意識。豈不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云何此位得有意識而無三和,或有三和而無有觸,或復有觸而無受、想?由是說名滅受想定。…… 如佛於彼十問經中自作是說,所有受蘊、想蘊、行蘊,皆觸為緣。」

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

窺基:此下依經非難。此文不諍觸體有、無,但以經說「三和合」為因,令此定中,若有意識,必應有觸。

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窺基:觸必緣於受、想、思故,彼此應定相應。此定之中,觸既非無,如何可言有識而無心所?

若謂餘時,三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窺基:此敘經部師之救言。經部之中,有二師救,一云,三和成觸,觸即三和,三和外無別觸,二云,三和生觸,三和外別有觸。即今經部猶有二師,彼皆計除滅定外之餘時,三和有力,故能成觸,或能生觸,以有或成或生觸故,而能俱起受等,故滅定前,心、心所俱。由於滅盡定前,厭患心所,心所既被厭故,則在此定位中,三事無能,不得成觸、生觸,亦無受等。

願施:三事,即是根、境、識三。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窺基:論主反難彼云,此位應名滅心所定,以一切心所皆滅故,如何但說滅受、想二?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窺基:經部救言,滅定之前,唯厭受、想二法,定中此二滅故,其餘心所皆滅,此定但依定前所厭,以立其名,故無過失。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

窺基:論主難云,既然如此,則此定中心亦應滅,此心與前所厭受、想俱故,如餘心所。

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窺基:論主難云,若此定中有心不滅,如何此位名無心定?此上是滅定位中有心而無心所,下則縱許此定中有意識,從而別生徵難。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窺基:此為總問。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

窺基:此破定位意識非善。定位意識,若是染心,應有貪等相應,以是染心故。又無想定,尚不許染,何況此定?又此意識若是無記,四無記中是何法攝?

諸善定中無此事故。

窺基:今此但是總言,諸善定中,無此染污、無記事故。

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窺基:餘位染、無記心,必有相應心所故,此位既無染心所法,即顯此位意識,非染、無記。

不應厭善起染等故。

窺基:此說,非求善定,起染、無記心,彼與加行因,不相應故。

願施:此文之意不應加行厭有漏善,反於定中起染等心。滅盡定是無漏善定,定前加行是厭有漏善心。

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窺基:彼若救言:「厭染故,起善心,厭善故,起染心,此有何失?」論主立量難云:「汝宗所求緣涅槃心,應是反起散心,求緣寂靜故,如滅定前心。」

願施:親證涅槃之心,是定心,非散心,是故,非求寂靜反起散心。滅定亦同,非是厭有漏善,反起染、無記心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窺基:此下是破經部。經部計滅定中有心,是相應善,故論主難彼言,汝滅定位心,應與無貪等善根相應,許是相應善故,如餘位善心。

願施:相應善是四善之一。四種善是自性善、相應善、等起善、勝義善。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窺基:設彼若說,此定中心,是自性善,或勝義善,即違自宗,成為大過。又者,此心非自性善,非善根故,如貪等法,此心亦非勝義善,非涅槃故,如餘有為善心等。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

窺基:彼復轉計說,此滅定位心,是等起善,以加行善所引發故。論主難云,此說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又違比量,比量即是「滅定位心,非等起善,是善心故,如餘善心」。彼計餘位善心非等起善,善身、語業方是等起善,故論主難彼既違自宗,又違比量。

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窺基:此意,善心無間起三性心,若滅定位心,以加行善所引發故,說是等起善,則餘位善心後所起染、無記心,皆應是等起善,亦善心引發故,如此位心,是則如何可云此位善心由前等起?

心是善,由相應力。

窺基:以是義故,若此位心是善,應是由相應力,如餘位善心故。

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窺基:既是由相應力,則此位心必與善根相應,是相應善心故,如餘位善心。是故,寧何可說此位獨有心,無心所?一切心所無故,心亦應無。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窺基:此為論主總結,歸於正義。正義即是,眼等轉識,於此定位,非不離身,實定離身,故契經所言「不離身識」,即是第八識。

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窺基:如《大乘成業論》卷1云:「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第二心闕,故名無心。」今此論言「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者,即是說第一種集起心,故知滅定位有第八識在。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窺基:第八識為不離身識,無想定、無心天亦是,道理與此同故。


十 染淨為證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十項理證,即以經說染淨心為證。《維摩詰所說經》卷1云:「心垢故眾生垢,心淨故眾生淨。」阿含經等亦有此文。經中所言心染故有情染等,如瑜伽論第五十四卷釋四識住中所解。此文意說,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而令有情染淨。

願施:《雜阿含經》卷10說:「心惱故眾生惱,心淨故眾生淨。」

智周:雖維摩經亦有此文,然今引應是阿含,以維摩經非是大、小乘共許
《瑜伽師地論》卷54云:「由所潤識,能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諸異生性,以於內身能取能滿故,於流轉中相續決定,是名為住。」意謂由心染故,有情雜染。彼卷又云:「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意謂由心淨故,有情解脫。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者,意云,通取第八現行、種子為心,即集起心也,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窺基:此為總解此總解文,有四種釋,四釋皆以「謂染淨法,以心為本」為總句而解釋說,若有漏,若無漏,若常,若無常,若有為,若無為,此諸染淨之法,皆以本識為本。後文「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第一釋是,有漏現行是依心而生,有漏種子是依心而住,心受彼無漏現行熏,心持彼無漏種。第二釋是,言「因心而生者,是說有為現行法,皆因種子心而生,「依心住故」者,是說有為現行法,皆依本識現行而住,「心受彼熏」者,是說本識現行受染、淨有為現行之熏習,即釋前句「依心住故」,「持彼種故」者,是說持彼有為之種子故,即釋前句「因心而生」。第三釋是,言「因心而生者,是說雜染法(有漏三性法皆是),與本識相順故,遂各別生,「依心住故」者,是說清淨法(即有為無漏法),以不順本識故,但說依心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者,即解釋上說染法生、淨法住之所由,此解通染淨法,或「心受彼熏」者,是說有漏法熏,「持彼種故」者,是說持無漏法種。第四釋是,言「因心而生,依心住故者,是並說有漏法現行,是依種子心而生,是依本識現行而住,「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者,是說無漏有為法,彼雖與心相違,然心受彼現行熏習,心能持彼現行種子,是故後時心清淨時,有情隨淨。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別解,解雜染,後解清淨法。別解雜染法中此文總舉雜染法有煩惱、業、果三種,下文別破。此中「煩惱、業、果」,是說所有三界見、修所斷煩惱,皆名煩惱,一切有漏善、不善業,皆名為業,諸業所得異熟總報、別報,皆名為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

窺基:此以煩惱別破。此中先說「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為破經部。「界地往還」者,如《攝大乘論本》卷1云:「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煩惱及隨煩惱所染初識,此識生時,應無種子,由所依止及彼熏習,並已過去,現無體故。」「往」者,是說往生他地,「還」者,是說還生自地。「無染心後」者,如《攝大乘論本》卷1云:「對治煩惱識若已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所餘煩惱及隨煩惱種子,在此對治識中,不應道理,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與餘煩惱及隨煩惱,不俱生滅故。復於後時,世間識生,爾時若離阿賴耶識,彼諸熏習及所依止,久已過去,現無體故,應無種子而更得生。」此中意言,若無此識,則界地往還及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無持種故。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云:「釋曰:從無想等上諸地沒,來生此間者,從上界沒來生欲界。爾時煩惱及隨煩惱者,謂貪、瞋等。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時生有初識,爾時自地一切煩惱所染污故,非經部師欲纏已斷,煩惱及心,過去是有,可得從彼今復現行,非彼沒心為此所依,應正道理,由彼沒心亦不成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4云:「所染初識者,即第六識,初受生時而是染法,即是初結生時識。」

餘法不能持彼種故。

窺基:經部若說:「餘色等法可持彼種,故界地往還及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是以此為因。」論主難云,此理不然,餘色等法,無染心等,不能持彼有漏種子,非是第八識故,如色、聲等。

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窺基:經部師亦計過去、未來無,彼論自解釋說,過去煩惱生今煩惱等。故今依彼正破經部,彼計色、心持種。此中文意,亦兼破薩婆多,彼以過去、未來是實有故,而說界地往還諸煩惱起,無有過失,故今言去、來非實有破彼。

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窺基:設彼經部救云:「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可無因而生。」論主難云,若是如此,則無三乘學、無學果,前已所斷煩惱,應無因更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

窺基:此下是以業、果別破。此說,若無此識持業、果種,則界地往還及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而生。言「界地往還,諸業果起」者,如《攝大乘論本》卷1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文中但釋果,未說界地往還。彼論又云:「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由非等引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非等引染污之心,彼地所攝,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復次,生無色界,若離一切種子異熟識,染污、善心應無種子,染污、善心應無依持。」文中說從此沒,生等引地,生無色界,即是界地往還。

智周:於前攝論之文,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釋云:「如是已辯於欲界中,若離阿賴耶識,結生相續不成,於色、無色,亦不得成。今當顯示,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時者,是欲界死,上生時義。由非等引染污意識者,謂與彼地貪定味等煩惱相應。」此意,於上二界緣定起愛,方得潤生。又攝論言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者,外人救云,於彼欲纏沒心之中,有彼定地染心種子。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釋云:「非欲纏沒心,有彼種子體,生滅不俱故。」此意,定、散二心不俱生故,互不成熏習故,故下地心中無上地染種。外又救云,即定生心為彼種體。彼論破云:「非定地生心為彼種子體,即於一心,種、有種性,不相應故。」此意,種者是因,有種是果,此果含種,故名有種,於定地生心之剎那,因果俱有,理不相應。雖大乘宗,許因果俱有,然此是就彼宗難,亦不相違。外又救云,過去生中先所獲得之色界心,為種子體,斯有何失?彼論破云:「非餘生中,先所獲得色纏等心,為種子體,持彼熏習,餘識無故。」此意,汝無能持彼種之識,何有所持之種子體?外又救云,色根能為種依,故今時種得由過去熏習。彼論復破斥云:「非色相續為種子體,無因緣故。」此有三義,一、下界色根非上界心因,二、下界色根中無上地種,三、能持種者體必所熏。色根無彼所熏因緣,故無彼種,故非是種子體。此中言「因緣」者,即是道理。

窺基:言異類法後,諸業果起者,如《攝大乘論本》卷1云:「又即於彼,若出世心正現在前,餘世間心皆滅盡故,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無所有處,出世間心現在前時,即應二趣悉皆滅離,此出世識,不以非想非非想處為所依趣,亦不應以無所有處為所依趣,亦非涅槃為所依趣。」此攝論文,世親、無性皆有解釋。由此可知,若無第八識持業、果種,則界地往還及異類法後,其業果起,皆應無因,無種子故。

智周:於前攝論之文,無性《攝大乘論釋》卷3云:即於彼者,於無色界。若出世心者,謂無漏心。正現在前者,謂生無漏。餘世間心者,是無漏餘。皆滅盡者,一切永滅。爾時便應滅離彼趣者,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彼論又釋:「若生非想非非想處等者,謂生第一有,欲斷彼地諸煩惱時,想微劣故,自地無道。無所有處地明利故,起彼無漏心現在前。爾時二趣俱應滅離,謂第一有、無所有處二趣滅離,爾時有情應成死滅,二趣所依俱無有故,非無漏法是趣所攝,是不繫故,對治趣故。亦非涅槃為所依趣者,住有餘依涅槃界故,又一切趣永滅離故,涅槃名為非趣之趣。

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窺基:彼若救言:「由有餘種餘因,故有業果,後報業果,是今時成熟故。言餘為種子者,即是色等能持種子,言餘為其因者,以去、來世是實有故,能為其因。「因」者,是所以義,以去、來世為所以故。」論主總非而云,汝之餘種餘因,前已遮破。

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

窺基:若此業果無因而生,則入無餘涅槃已,此業果還復應生。

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窺基:若彼救云:「無煩惱故,入於涅槃,故入涅槃已,業果不還生。」即難彼云,既許業果無因而生,則入無餘依涅槃已,煩惱亦應無因而生。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

窺基:又者,若無此識,則行緣識,應不得成,如《攝大乘論本》卷1云:「云何為業雜染不成?行為緣識,不相應故。」解行緣識,應須決定「緣」義,若是以行熏習識故,而名為緣,即是不熏轉識,如前已破。此是正破經部。

慧沼:經部是以熏義故,名為緣,故此論文正破經部。此中言「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者,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云:「行為緣識,不相應故者,此說於轉識,業雜染不成。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諸識,許為識支,此不應理。」此意,六轉識不受熏,有間斷故,貪俱染識非無記故,六識既不受熏,故行不熏眼等轉識。

智周:言「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者,世親《攝大乘論釋》卷2云:「業為緣識,不相應故者,謂福、非福及不動行,生已謝滅,若不信有阿賴耶識,當於何處安立熏習?如六識身,不能任持所有熏習。」此明賴耶若無,即無持種之識,則行熏識而為緣義,即不得成。

結生染識,非行感故。

窺基:此下是雙破經部及薩婆多師。此說,設許汝以行能招識,名行緣識,然而結生染識,非是行所感故,則汝行緣識不能成

慧沼:彼宗、此宗皆計,唯無記法為業所感。彼兩宗計,結生之識與愛、恚俱,而且染識非業招感,故論主以結生染識來作遮難。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亦云:「又續生心非無記性,愛、恚俱故,既非無記,以行為緣,不應道理。」

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窺基:經部師說:「我雖無有過去、未來時分,然有種子能招當生名色位識,名為行緣識,斯有何過?」薩婆多師計有過去、未來,設彼救云:「初生染識,非行所招,名色位中有異熟識,此識方是由行所感,名為行緣識。雖此是約名色分位而說緣生,但亦是以感故名緣,於理無失。」論主難云,既然是約名色分位以辨緣生,然而名色時識,即是名攝,則汝言行緣識,理定不成。

時分懸隔,無緣義故。

窺基:薩婆多師正救而云:「我約分位以說緣生,其意乃是,初生之時,識體雖染,非行所感,然而此時有色,是異熟性,故以分位而說,亦名識支,此為行所感故,名行緣識,於理何失?」救亦兼經部。論主答薩婆多云:「汝許實有去、來,然我不許。設許去、來實有,且說行在現在,其所感色果在未來,此未來果望現在行,或是經過一劫,或一劫餘,或經八萬劫等。業行與果,二者相望,既然時分懸隔,即無緣義,是故以行為因不成,因既不得成,如何能感果?如外法等,非異熟因。又者,既然行支不得為識位中色之緣,又無名色位中異熟識,可名行果識支,如何說行能感識位俱色,名行緣識?」論主答經部言:「汝亦許去、來非實有。設許行支能感色果,然而未來非有,猶若龜毛,時分懸隔,勢非隣近,如何可說行支能為識支之緣?是故,但以熏習義故,名行緣識,非謂以感。」又「懸」、「隔」二有別,懸謂懸遠,隔謂隔絕,義有差別。准此答言,是故論文總說,懸故無緣義,隔故無緣義。無果識可名為識支,即是此無緣義。

智周:另有一說更助論主難彼,即云:「欲、色界有色,行感可名緣,無色界色無,如何云感色?」

願施:此文何得通答彼之二宗?

窺基:對於薩婆多,彼計識位中色是異熟,名行緣識,故論主答,一則劫數時分懸遠,二則乖隔,而且本無果識可名識支,云何可說行感識位中色?對於經部師,彼計未來世無,亦言行能感識位中色,名行緣識,故論主答,時分懸遠,時久隔絕,如何名感?又者,若以行能感名色位識而名緣,則隔識支,即應說行支與名色為緣,而非與識為緣。

願施:大乘宗義亦說業感,何以偏他宗能感

慧沼:大乘有本識能持彼種子,雖經多劫,種子猶在,故說前業能感後果。

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窺基:「此不成」者,如前文說。「後亦不成」者,如《攝大乘論本》卷1說:「云何為業雜染不成?行為緣識,不相應故。此若無者,取為緣有,亦不相應。」即說「取緣有」亦不成,此理准上應知。又非但「取緣於有」不得成,而是後支次第相望,皆是亦不得成,以果中相緣故。

願施:前言「果中相緣故」者,意說行支之後,識、名色、六入、觸及受五支,皆是行支之果,此五果支次第相望,前支為後支緣,故「行緣識」若不得成,後支次第相望為緣,亦應不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別解清淨法。此即總顯淨法有三種,一、世道,二、出世道,三、斷果。有漏六行,名為世道,無漏能治,名出世道,所得無為,名為斷果,斷即是果。下作別破,先破世、出世道,後破無為。

願施:有漏六行,是說苦、、障、靜、妙、離六種行觀,即是厭下苦、麤、障,及欣上淨、妙、離之觀行,此為有漏,唯能伏惑,不能斷惑,故名世道。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

窺基:論主難云,若無本識持世、出世二道種,則異類心後,起彼二道淨法,皆應無因而生。言「異類心後」者,即是起異界及雜染、清淨等心。《攝大乘論本》卷1云:「云何世間清淨不成?謂未離欲纏貪,未得色纏心者,即以欲纏善心,為離欲纏貪故,勤修加行,此欲纏加行心與色纏心,不俱生滅故,非彼所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又色纏心,過去多生,餘心間隔,不應為今定心種子,唯無有故。是故成就色纏定心,一切種子異熟果識,展轉傳來為今因緣,加行善心為增上緣。如是一切離欲地中,如應當知。如是世間清淨,若離一切種子異熟識,理不得成。」彼卷又說:「又此如理作意相應,是世間心,彼正見相應,是出世心,曾未有時俱生俱滅,是故此心非彼所熏,既不被熏,為彼種子,不應道理。是故出世清淨,若離一切種子異熟果識,亦不得成。」

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窺基:所執餘因,准同前雜染法中破。

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

窺基:論主難曰,入無餘涅槃已,世、出世二道還復應生,許無因生故。

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窺基:彼若救言:「入無餘涅槃已,道無所依身故,遂更不生。」論主難云,道所依身,亦應無因而得更生,許無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窺基:此難經部師計無法爾種,故云,此出世無漏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有漏類別,非彼因故。

窺基:設彼救云:「初無漏道是以世第一法為因緣生,不是假藉法爾無漏種子。」論主難言,有漏、無漏類別,故世第一法非彼出世道因緣,此於前第二卷中已廣說。

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窺基:又彼若說:「初無漏道生,但無因而起,何假汝立法爾種子?」論主難云,說有為法皆因緣生,方為釋迦之子,不然便同自然外道。

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窺基:此初無漏既然不生,後時無漏亦應不生,初後無漏既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

窺基:自此以下是辨明斷果。此說,要由本識持煩惱種,方可證得轉依斷果。

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

窺基: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則無漏道起時,一切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斷何所斷?於此時中無有漏識故。此中「」者,是無間道。

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窺基:此意,有漏種等,非在無漏識中,染、淨二心不俱起故。

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

窺基:此立量云,聖道相應心,不持煩惱種子,與煩惱種自性相違故,如涅槃法。

去、來、得等,非實有故。

窺基:過去、未來、得等,非是實有,如前已破。

願施:此意,餘因不成。

餘法持種,理不成故。

窺基:一切色等不能持種,理不成故,如前已破。

願施:此意,餘種不成。

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窺基:論主總結說,既無所斷之惑,以無依故無種,能斷之道亦應無依,是則依何煩惱,由何斷道,而立斷果?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

窺基:經部救言:「無有斷果實體,然是但由道力,而令後惑不生,即立斷果,何須本識持煩惱種,立實斷果?」論主難云,若是如此,則初無漏道起,即應成為無學。

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窺基:此釋前言「初道起,應成無學」之所以。即是,若無此識持煩惱種,則初斷道起時,後煩惱等,皆已無因,以種子皆無故,永不生故,便成無學。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窺基:此為第十項理證之總結。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窺基:此即總結上說十種理,如文易解。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窺基:此是總結上說教、理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