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瑜伽師地論》卷3:「法處所攝色有二種,謂律儀、不律儀所攝色,三摩地所行色。」
2、《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謂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色者,謂極微色。極迥色者,謂即此離餘礙觸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對法論》即是《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
如文自列者,謂如下文中自會列舉。此章下文云此論自說、論自說言者,皆是指《對法論》。
3、《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一、影像者,或託質所變起故,或自心上變現之者。章,二、所作成就者,變定果有實用也。章,三、無見者,此定果色是法處色,色者非眼見故。若爾,如何此界凡夫見佛身等及梵王等?答:言得見者,由他定通之所引故,今談不見,尅體而說。故唯識云:定通等力即不決定。章,非實大生者,無別大種而生此色,或隨所依,或杖質大種生也。章,六、計屬心相者,此章通等屬能變心也。章,七、世間者,以是事故,名為世間。章,自他地境者,所變定色通自他緣,梵王等自變所依,自受用故,名為自境,引他令得見,名他境。」
4、此意,遍計所起色,以因從果,以影從質,類屬色蘊,亦於法處不別說之。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熏種為因,後生根、境者,由獨意識相境熏種子故,此種為因,後生根、境。若不爾者,獨散意成種也,意識與五同緣之時,不緣根故;又意為因,不說緣彼龜毛兔角所起遍計熏種子後生實現也。章,以因從果者,所生根名之為果。章,以影隨質者,遍計影像從所緣質。有云,問:如空華龜毛等是遍計色,既無果可生,不可從果,是何所攝?無本質攝,此為法處攝。答:此說果攝,與見同種法現生,隨色蘊攝,故於法處不可云也。」
5、定自在果,名為定果色,或定自在所生色(簡稱定自在色),或三摩地所行色。
6、此意,「互為」即是互為能礙,亦互為所礙,「破一」則是破一能礙,唯是所礙。謂有質實色分為兩類,第一種既是能礙,亦是所礙,如山、石、瓶、木等既能礙他,亦為此類所礙;第二種如光、影、明、暗等不能礙他,非是能礙,但可為第一類物所礙,故唯是所礙。如是二類,以善慧思維將第一類物析解至於極微,名極略色,將第二類物析解至於極微,名極迥色。
7、此之四種,再加前文已說之無表色,即成五種。
8、《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五蘊等說至此云何然者,難五蘊論,思之可知。」
9、麁色易知合名影像者,謂遍計所起色。細色難解別開二門者,謂極略色、極迥色。
10、窺基《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2:「謂極迥色,依假想觀,析所礙色至極微故,名極迥色。又云上見虛空青、黃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遠,而為難見,故名極迥色也。」此意,於空界上處所見之青、黃、赤、白等色,即是空一顯色;向下觀此顯色,至於遠處而為難見,名為迥色。此等諸色析至極微,名極迥色。
空界色攝六種者,即是光、影、明、暗、空一顯色及迥色。
11、《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8:「別解脫律儀所攝業者,即是七眾所受律儀,謂比丘律儀、比丘尼律儀、式叉摩那律儀、沙彌律儀、沙彌尼律儀、鄔波索迦律儀、鄔波斯迦律儀、及近住律儀。」
12、八等至者,謂四禪定與四空定。
13、動發思者,《大乘成業論》卷1:「隨作者意,有所造作,是為業義。能動身思,說名身業。思有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思。若思能動身,即說為身業,此思能引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之言,但名身業。」
14、《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一者總義者,略聚眾色而總之。」
15、《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色既通名,初、後解勝者,今者既意明極逈色,初持業釋,極逈即色,色在於極。第二釋者,逈色之極,逈色即是色處,逈色極但是法處,法處極持逈色不該談,故為不好。於三釋者,逈之極色,色談於極,故為勝也。」
16、《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逈色者,總者,逈中攝彼光、明、暗、影,故得總名。章,處所寬廣,復能為依者,處所寬者,義同總也,依逈色有光、明等。」
17、《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離合二名即成兩釋者,離,依主釋;合,持業釋,名為二釋。」
18、定共戒即是定俱無表,道共戒即是無漏無表。
19、自邀期者,謂自己決定邀期現行。《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八:「不律儀業者,謂諸不律儀者,或由生彼種姓中故,或由受持彼事業故,所期現行彼業決定。何等名為不律儀者,所謂屠羊、養雞、養豬、捕鳥、捕魚、獵鹿、罝兔、劫盜、魁膾、害牛、縛象、立壇、咒龍、守獄、讒搆、好為損等;屠羊者,為欲活命屠養買賣,如是養雞、豬等,隨其所應;縛象者,恒處山林,調執野象;立壇、咒龍者,習咒龍蛇,戲樂自活;讒搆者,以離間語毀壞他親,持用活命。或由生彼種姓中、或由受持彼事業者,謂即生彼家,若生餘家,如其次第。所期現行彼業決定者,謂身、語方便為先,決定要期現行,彼業是名不律儀業。」
20、別解脫惡戒無表,即是別解脫無表。此文之意,別解脫無表,必定不隨心轉,而是由受所引起;定共戒、道共戒,則是隨從定心、道心而轉,故亦名受所引。
21、亦有受得定得道者,謂亦有因教因師而領受,方而得定、得道。
22、遍計所起即色,名遍計所起色,持業釋。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依主釋。
23、《顯揚聖教論》卷18:「極微無自體者,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非實有七事者,謂七種事無有實體,一、表色,二、形色,三、影像,四、響音,五、觸處造色,六、律儀色,七、不律儀色。」
24、《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猶如變化者,此定果色如變化也。章,彼果者,此定果色是彼定前加行心果,由加行先期欲變,後方變也。章,彼境者,定果色定所行境。」
25、即八解脫、八勝處、十遍處。
26、《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佛智具能現諸影故者,諸佛亦有假影像也,如緣龜毛等所有影像,及知外道所執我等,佛不緣不名遍智,若緣於彼,影像即實,此等影種豈可生彼龜毛現行耶?故知假也。」
27、《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由三品心至後是實色者,下、中品起影色,上品起者,名成熟色。初即影像,後成熟。」
28、《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諸非實色至無用者,即緣龜毛等所有相分,與能緣見同種生。章,或與質同種生者,即極微等。」
29、此意,依此或變似色、或有色用二種親所緣緣之道理,故五皆可名為色。
30、極迥色是以空界色為本質,但空界色屬於色處,以別從總,故說以欲、色界色處為本質。不言無色界者,以無色界無別處所故,即無有空界色。
31、《瑜伽師地論》卷54:「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故亦說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為造。」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然從緣彼種類影像者,色界定色種類。章,說彼大造者,所發定色,即以種類色之大種造也。」
32、《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名教以為本質者,隨有本質及無本質,總以名教為本質。」
33、見及影者,見即見分,影即影像相分。大乘以見分為行相,小乘以相分為行相。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許識行相至定有本質者,此意說云,若質為所緣,相分為行相。若相分為所緣,見分為行相。若唯影像,如何相分名為行相?若唯本質,如何見分名為行相?既說見、相分通名行相,故俱有質、影二也。」
34、《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析緣諸色因名教者,本質如前者,若緣諸色,若析諸色,并杖名教而為質,皆有本質,同前師說。」
35、劫盡常微者,勝論外道認為,於劫盡時之空劫中,仍然存有常而不滅之父母極微散住處處。
36、正智緣如行緣一者,意謂正智緣如,唯有見分,無有相分;此之見分,既是行相,亦是能緣,故說行緣唯一。
《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若緣如智至有真如者,若根本智亦有相分,相分通隔,更說於誰能親證如?既不親證,誰知如有。」
37、《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又諸菩薩至依何本質者,此意證云,此位雖有影像威儀而無本質,明影像非皆有。即此菩薩定前加行願入定已,十方佛土現種種身、說種種法以為佛事,由此加行入定後,而能隨願種種皆成。」
38、《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不爾至諸威儀者,若不同前說爾者,八地上位常定,無別定加行擊發,如何念念能入滅定?既許念念能入滅定,明知不要據彼第六威儀定心,威儀方起。又經言念念入者,談彼菩薩堪能如是,非是念念恒在滅定,若恒滅定,一僧祇中所有煩惱等豈不斷除?稍難,思之。」
章文之意,此若不爾,則八地以上菩薩入滅定位,此時已無定前能擊發本識中四大種而現起威儀之意識,即應不成念念入定而現諸威儀,亦應非能不起於定而現諸威儀,如是便違處處經典。此文意謂,菩薩入滅定位,其所現威儀仍不滅,以由第八識持彼、緣彼故;於此位中,雖現威儀而無本質,故知定果色非必皆有所杖本質。
39、《大乘法苑義林章決擇記》卷2:「章,又梵王等至為本質耶者,此意說云,正聽法時,能變之識而已滅位,又定等識非時時現,此身形兩影像既無本質,何依得有此?既得有,明非影像皆依質生。」
40、此謂,《成唯識論》所說,深切的當,契合宗理,《集量論》之所言未盡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