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五項 何受相應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窺基:自此以下解頌第四句「皆三受相應」,即解釋第六門三受相應。因位之中,此六轉識,體皆易脫,不恒定故,是故皆通三受,皆領順、違、非二相故。此中「易脫」,是間斷、轉變義。言「不定」者,以欣、慼、捨行中皆得起故。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窺基:此說,領順境相,而俱適身悅心(或俱適悅身心),故成樂受。領違境相,俱逼身迫心(或俱逼迫身心),故成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故成捨受。

願施:受與受根,義何不同?

窺基:領納屬己,名受,具有增上、出生依義,名根,受義寬通,受根義局。

願施:何故此中但說苦、樂、捨三受,而不標憂、喜

窺基:有下諸因,一、以苦對樂,俱通三性,以憂對喜,理則不然,故以寬攝狹,但說苦、樂受。二、苦、樂行相猛利,憂、喜行相則非,故以明攝暗,但說苦、樂受。三、苦、樂皆是異熟,並有異熟,憂、喜不能具足,故但說苦、樂受。四、苦、樂皆具因、果攝義,憂、喜則不具足,故但說苦、樂受。五、苦、樂俱通六識,憂、喜唯在意識,故但說苦、樂。六、苦行相,厭增盛,樂行相,欣增盛,憂、喜則是不然,故但說苦、樂七、苦、樂俱通無學,憂則離欲便除,故但說苦、樂。八、苦、樂俱上地捨,憂、喜則先於下地除,故但說苦、樂

慧沼:憂、喜有異熟,然體非異熟,苦、樂有異熟,且體是異熟。又苦、樂通三性,然憂非有覆無記性。又憂離欲即捨,餘受非離欲捨。故知,苦、樂體寬,憂、喜狹,所以舉苦、樂攝憂、喜

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窺基:如是三受,其五識相應者,通依色、心二依,其意識相應者,唯是依心。五識相應三受,其所依心,非不共依,其所依色,則是別依,是故論言「別依」。意識相應三受,唯是依心,其理可解。

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窺基:此有二種解說,一云,若憂根,若苦根,皆能引無漏,亦無漏所引,即皆通無漏,然以受寬根狹,故論說苦受通無漏。一云,五根之中,唯以苦根於學、無學身中,得由無漏第六意識引生,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故有苦根,假名無漏,故論言「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漏、無漏,然憂不通無漏,憂雖亦能為無漏加行,然而仍為未知當知根性,非是無漏引生,亦不與無漏俱起,故非無漏攝。

智周:言「受寬根狹」者,如三受中,苦受含憂,樂受含喜,苦、樂二根者即不如是,且二十二根中,喜、樂、憂、苦皆是各別立根。是故,受、根寬狹有異。

願施:前第一解,說憂、苦根能引無漏,亦無漏所引者,是將憂、苦二根合併總說,實則應是憂根能引無漏,苦根能被無漏所引,如《成唯識論疏抄》卷9云:「今此論文中說言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既言苦受,故攝得憂受,憂、苦二受,並通無漏。若憂、苦根,皆能引無漏者,此文言總也,應言憂根能引無漏,苦根被無漏所引故。言受寬根狹者,若但樂受,即通喜受,但言苦受,通憂受,受通名故。若言苦根,即不通憂根,若但言樂根,即不通喜根,根義狹故。」其第二解,亦如《成唯識論疏抄》卷9云:「此中意說,論但言『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故知論中但約苦根而說也,論中不約憂根說也。何以故?若苦根即通對無學身中皆得有之,若憂根即通有學,不通無學身中有也。」
又上所言「或唯後得智中,方起五識精進等」者,《成唯識論疏抄》卷9釋云:「或五識中精進,有疲勞苦等,皆是無漏所引。

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

窺基:此各分三斷者,通於五受、三受。《瑜伽師地論》卷57云:「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餘二,非所斷。」是說二十二根中,除信等五及三無漏,餘十四根是一分見道所斷,一分修道所斷。其中七色根及命根,由不生斷,故通見斷,其餘可知。信等五善法以及三無漏,由依緣縛斷,故不說見斷。言十二根是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者,是說前六根及後六根,前六根即是前十四根中五受根及意根,不可說是五色根及命根,命根無學身有故,五色根亦是無學身有故,皆非一分非所斷攝。言憂、苦二根亦有一分是非所斷者,以是隨順、趣向不斷法故,假名非斷,實則體非不斷。後六根者,即是信等五善根及初無漏根,此六根有漏性者,是修所斷,無漏性者,是非所斷,故說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

願施:基師解意,由瑜伽論所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及「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可證三受皆各通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
據前所引瑜伽論文,可知二十二根中,七色根(五色根、男根、女根)及命根,唯通見、修所斷,不通非所斷,意根及五受根,通見、修所斷及非所斷,信等五根及初無漏根(未知當知根),不通見所斷,唯通修所斷及非所斷,後二無漏根(已知根、具知根),唯是非斷。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窺基:言「非二」者,是說非學非無學。瑜伽論第五十七卷說,三受可通無學所攝。彼論是說,隨彼學等所有根性,隨順彼者,即是彼攝。所以,憂、苦二根並是學攝,苦根亦是無學所攝,一一如彼論文所說。學、無學義瑜伽論第十六卷亦有諸門分別。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幾學?學為義?如是等。答: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七,非學非無學,即以此為義。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一,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二,學,以三種為義。一,無學,以三種為義。」此中是問二十二根中,幾根通學等三,復以學等而為境義?答中「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是說信等五根及意、喜、樂、捨四根,通學等三,還以學等三種為義。言「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者,是說苦根,與五識相應故,不以學、無學為義。准此瑜伽論文,故知三受通學等三。

願施:苦等體是有漏,何故名學、無學?

智周:苦等,在學、無學身中,有所進向於學、無學法故,故亦名學、無學。又三學義,如《瑜伽師地論》卷66云:「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云何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阿羅漢法,若墮一切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2亦云:「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有學義。謂於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義。謂諸異生所有善、不善、無記法,及諸學者染污無記法,諸無學者無記法并無為法,是非學非無學義。」集論之文,是通前言求解脫者而論,瑜伽論文是據殊勝見道以上而說,此皆是依作論者意,是故二論亦不相違。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窺基:此言總分為四,是長徒義,文易可知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窺基:此說,三受一一容各有四,以六識皆通有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四性故。且說其理,五識俱貪、癡任運起者(瞋是不善,故此中除),是有覆無記,純苦趣中,第六意識俱任運煩惱不發業者,亦是有覆無記,彼皆容與苦受相應。此中但說苦根,不言根,以憂唯通善、不善二性故。此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瑜伽論第五十七、五十八說,不發業煩惱,即癡、慢、愛三種修道煩惱一分,及俱生身、邊二見全,此皆有覆無記。

願施:、捨受容與有覆無記相應者,如《成唯識論疏抄》第九卷所說「若身在下三禪中,起下三禪中煩惱時,即樂受與有覆無記俱」,及「捨受與有覆無記性俱者,即起四禪以上煩惱」。

慧沼:《瑜伽師地論》卷58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由此義准,俱生邊見,以及癡、慢、愛修道一分與俱生身見俱者,亦是有覆無記,不能發業。

願施:又《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幾善?答:或八,或五,及六少分。問:幾不善?答:六少分。問:幾無記?答:八,五少分。」《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5釋云:「『問:幾善?答:或八、或五、及六少分』者,八者,謂信等五及三無漏,假實通論,五者,唯信等五,據五根而說,此八、五全;六少分者,謂五受及意少分。不善,六少分,亦五受及意。八無記者,謂七色、命全,五少分者,謂四受除憂、意,為五。」由此亦證,三受一一容有善、不善、無記性。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窺基:此引教證,即舉瑜伽論第五十九卷所說任運生等之文。文中既言「任運」,即是一切修道所斷煩惱,皆通三受可得,若貪、恚、癡三,皆三受可得,通六識故,慢亦三受可得。俱生身、邊二見,不通五識,唯在意地,如何與意地一切三根相應?彼俱生身、邊二見,是無記故,非憂受相應,聖論既云任運煩惱,皆得三受相應,即知惡趣中意識有苦受。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9云:「問:是諸煩惱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窺基:此引雜集論第四卷文,非集論文。由文可知,欲界煩惱任運起者,其中能發惡行者是不善,所餘不發惡行者是有覆無記。俱生身見、邊見及其相應煩惱,即是修道不發惡行之惑,《瑜伽師地論》卷58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故俱生身、邊二見不發業,容與三受俱。又緣起經說「欲界繫貪,信所伏故,有覆無記」,即知在意識有覆無記心後,其所引生五識貪、癡二種,可有此有覆無記性。即是率爾等五心中,意識爾時為染淨心,但起有覆無記,其所引生等流五識,不可是不善、無覆無記攝,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故知五識定有有覆無記。故論總結而云,三受各容有四。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4云:「自性不善者,謂除染污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所餘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此復云何?謂欲界繫不任運起者是不善,若任運起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是有覆無記。」
《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1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於死於生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窺基:或開三受為五,此列五受之名。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

窺基:此以三受中苦、樂受於身、心各有差別故,各開為二,成為五受。此意,受於身、心,其相各異,在五識中,逼切楚利,名苦受,適悅明利,名樂受,在意識中,逼切稍降,名憂受,適悅怡可,名喜受。

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窺基:又逼迫、適悅在五識,俱無分別,故名苦、樂,在意識中,即有分別,故名憂、喜。又逼迫、適悅,在五識,二俱麤重,故名苦、樂,在意識中,二俱輕微,故名憂、喜。是故,開為五受。又逼迫、適悅,在意識,既動且勇,故名憂、喜,在五識,但動而不勇,故名苦、樂。動者,麤動,勇者,勇躍,是二別相。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窺基:不苦不樂,翻前三相,其義可知,故不分二。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5:「不苦不樂,但名捨受。不分二者,一、無逼悅身心之相,二、是一味無分別性,三、平等轉無有輕重,故不可分也。」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

窺基:自此以下,辨明五受所處之位。此說,五識相應適悅之受,於欲界、初禪中,隨其所應,恒名為樂。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窺基:意識相應適悅之受,於欲界及初二靜慮中,為喜為樂,如文可知。大乘宗義,初二靜慮近分皆有喜受,瑜伽論第五十七卷說未至地十一根中有喜根故,顯揚論第二卷所說亦同。何以初二靜慮近分無樂?以彼適悅不遍五根故,但於意識及身處少分有彼適悅,瑜伽論、顯揚論皆說適悅不充遍故。初二根本靜慮中適悅受,名喜、樂者,以適悅五根故,名樂,由動、勇故,復名為喜,瑜伽論第五十七卷及顯揚論第二卷所說亦同。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地喜可動故。問: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顯揚聖教論》卷2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如經中說,即於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等持所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二靜慮根本。

智周:未至地中十一根,即信等五根、三無漏根及意、喜、捨三根。瑜伽論言「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者,意說經中所云,是雙明未至及根本定,經言「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說初門,即未至,經言周遍滋潤等,是說後門,即根本定。故知十一根中,喜是其一。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何名近分?答:根本定已前加行方便,即名近分,分者,因義,故通四禪皆有近分。」

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窺基:第三禪近分、根本中,皆有樂受,如顯揚論第二卷中引經廣解。何以彼定中意識有樂受?以安靜適悅故,尤重適悅故,無分別適悅故,名樂。又以顯揚論第二卷自說,喜由動、勇,而第三禪適悅安靜,故但是樂。

願施:既然顯揚論第二卷中對於初二靜慮近分、根本,一一皆云有離生喜樂,即表示初二靜慮近分有樂受,何故此論但說初二靜慮近分有喜,不令有樂?

窺基:非是初二靜慮近分中,不許有樂受,然如於未至定,言有十一根者,是以樂少故,相未明滿故,而不說有樂根,今此論中以同理故,不說初二靜慮近分有樂。下文地獄之中雖有憂義,然說唯苦,亦是同此例解。

願施:對於第三靜慮近分、根本,《顯揚聖教論》卷2云:「如經中說,即於此身離喜之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三靜慮近分。如經又說,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喜之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三靜慮根本。」
對於喜受,《顯揚聖教論》卷2云:「喜者,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心悅、心勇、心適、心調、安適受,受所攝。」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窺基:上來已解適悅受,自此以下解釋逼迫受。此說,五識中逼迫受,極明利故,恒名為苦。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窺基:意識中逼迫受,有二說法,第一師說,此意識俱逼迫受,唯有憂,憂唯分別方得生故。下引聖教證云,諸聖教說意識相應所有慼受,皆名憂故。此是長徒師義。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窺基:此引瑜伽論第六十六卷之文,且舉地獄中意識相應逼迫受尤重,尚名為憂,來例其餘輕微之逼迫受。此中「異熟無間」,是說初生心,即是第八識。言「苦、憂相續」者,是說次此初生心後,苦、憂相續而生。若地獄中意識唯有苦,何故聖論言有憂?此師意說,如《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即是定約六識作論,依客受說。又《瑜伽師地論》卷51云:「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客受,客善、不善、無記心所俱時而轉。」即是說六轉識中受,名為客受。彼論言地獄成就八根者,是說五色根及意、命、憂根,定成就故,餘皆間斷故,爾時必無捨受起故。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66云:「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生那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此師意說至約六識作論者,即答問也,我今依六識作論,五識有苦相續,意識有憂相續,故云苦、憂相續。」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窺基:又瑜伽論第五卷說,地獄中尋、伺與憂俱。然彼文唯說鬼趣亦同,不言傍生。瑜伽論第六十六卷中說地獄苦、憂相續,即有一分傍生亦同。今此通彼二文而論,故言一分鬼趣、傍生。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云:「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伺亦爾。」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窺基:此是總結。即以意識慼受重處,例餘輕處,亦以尤重逼迫,尚名為憂,況餘輕微逼迫。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說,即護法等師義。此說,人、天之中,逼迫輕微,非尤重故,在意識者,唯名憂受,餓鬼、傍生之中,通有苦、憂,若在唯受苦處,即與地獄相似,瑜伽論第五十七卷中說與地獄同,純受重故,若在雜受之處,既然容有喜、樂,何況憂受,雜受輕故。

智周:言鬼趣、傍生純苦之處與地獄同者,如《瑜伽師地論》卷57云:「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又如瑜伽論第六十六卷說異熟無間等,如前所引,亦說三趣相同。

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窺基:其諸地獄,一向苦故,唯苦無憂。何以無憂?以逼迫尤重,而為苦所逼,無分別故,憂由分別方得生故。「捺落迦」者,此云苦器,即是受罪之處,「那落迦」者,即是受彼苦者,二者有別。

願施:是否無分別故,即無分別煩惱?

窺基:不然,豈以第三定中有樂而無分別,即無見道所斷見等分別煩惱?同理,捺落迦中,逼迫至極,無暇分別,何妨亦有分別煩惱。又者,言彼無此分別煩惱現行,亦無妨難。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窺基:此引聖教為證,如前已說。此即瑜伽論第五十九卷之文,

願施:廣說如前,謂如前所引《瑜伽師地論》卷59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

窺基:又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說,俱生我見唯無記性。彼文雖未說邊見,然彼俱生邊執見,例同於此,必應無記。

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窺基:聖論既言任運煩惱,皆容三受相應,故知與此二見相應苦受,非攝憂受,以憂非無記故。瑜伽論第五十七卷中說二十二根,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者,即是在說憂根。

智周:對於二十二根,《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幾善,善為義?答:八,唯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無記,無記為義。二,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此中,八者,是說信等五根,以及三無漏根。五者,是說五受根除憂根,以及意根。一者,是說憂根。又五者,是說身、男、女、鼻、舌根。二者,是說眼根、耳根,此據表業而說。命根,以心不相應故,故不言「義」。

願施:瑜伽論中「義」者,即境。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窺基:《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得成就,除三所餘,或成就,或不成就。三,約現行不成就,約種子,或成就,謂般涅槃法,或不成就,謂不般涅槃法。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此中,現、種俱得成就者,有八,即五色根、意根、命根為七,其第八根,後當說明。三無漏根,現行定不成就,種子或成就,或不成就,據有般涅槃性、無般涅槃性之別故。三根,種子定成就,現行不成就,即喜、樂二根現行定不成就,其第三根,亦後說明。信等五根,以及男、女二根,現行或不成就,以斷、不斷善根有別故,及有一形、二形別故。

前第一師意,以憂根為現、種俱得成就者之第八根,以苦根入於現行不定成就中,以捨根入於現行不成就、種子定成就中,彼師認為客捨之受,地獄中定無故。此第二師,是以捨根為現、種俱得成就者之第八根,捨與第七、八識皆相應故,亦以苦根入於現行不定成就中,以彼苦根於受生、命終等,有成就、或不成就時,以憂根入於現行不成就、種子定成就中,種必有故,故地獄中意識,有苦無憂,一分鬼、畜亦是。

願施:命根是依第八識種子而建立,此既是種,如何可言現行、種子皆得成就?

智周:現第八識名命,第八識種名根,合云命根,故通種、現。

窺基:現行、種子皆得成就者,是總說,何必命根要為現行?又解,第八識中種可為命體者,名種,第八識現行能為根者,名現,故說種、現皆得成就。又解,命體是種,用為根者,名現,故通種、現。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窺基:彼論中言「餘三」者,定是樂、喜、憂三根。所以者何?以彼地獄中定有第七、八識相續不斷,必定成就現行捨故,又非是無苦故。

豈不客捨彼定不成?

窺基:此為前師反詰。前師說,此所引聖教,是辨明六識,不約八識作論,若非如此,則論所言「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即無法成立。若言彼餘三法,即是喜、樂根,及更取一形男或女,以地獄中無二形故,然而,豈餓鬼、傍生中亦無有二形者?又地獄中何故不許有二形者?是故,彼餘三不成就者,定是樂、喜根,兼取客捨。

願施:此文是問,豈不客捨於彼地獄,定不成就?此問之意,所引聖教是辨六識,不約八識,既約六識作論,即知唯說客受,然地獄中豈不客捨定不成就?既然客捨現行定不成就,故論所言「餘三現行,定不成就」者,必是樂、喜、捨三,而非樂、喜、憂根。

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窺基:此師反問,言捨受現行定不成就者,汝依何理而知唯是客受?前師答云:「由瑜伽論第五十一卷說,地獄全,及一分餓鬼、畜生,名為一向苦受,不苦不樂受,為純苦映奪故,略而不論,是故可知。」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1云:「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轉,如是於下三靜慮地,一向樂受俱轉,於第四靜慮地乃至有頂,一向不苦不樂受俱轉。」此中「」者,等取純苦鬼、畜一分。彼地獄等賴耶,雖有捨受,然此捨受,為餘識中猛盛苦受映奪而不顯現,故言一向苦受,略而不云捨受。言一向苦受者,是據客受而說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

窺基:此師難云,汝於受根,以依客受為論,則於意根,亦應約客受所依識來論。然彼六轉識於生、死、悶絕諸位不行,既然六識有時無故,彼應不成意根。

不應彼論唯說客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窺基:前師救言:「意根是依主意而言,受根是依客受而說。」此師難云,不應瑜伽論中對於受根,唯說客受,對於意根,通說主識、客識,二者無異因故。主識即第八識,以第八識必有相應受故,彼即主受。

又若彼論依客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窺基:又且縱許汝言是依客受,則彼論如何說彼地獄中,定有八根是種、現皆成就?第八根者是何?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窺基:若汝以五識間斷故,不取苦根為定成就,而但說憂根為其第八根,則於生、死、悶絕三時,又如何有憂根?此時意識亦定無故。故知,地獄中定成就第七意根,及與第七、八識捨受。

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窺基:又汝設若以身識等定相續故,而以苦根為第八根,則此苦根,亦如憂根有間斷故,何處可言定是成就?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

窺基:若以隨一男、女根者,為第八根,理亦不然,地獄有情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無文遮故。

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窺基:此釋何故地獄中定有五色根,而不許男、女根隨一定有。即是,彼地獄中有情,由惡業故,必定有五色根,令彼有情五根之中皆受苦故,若令必定有男、女根隨一,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小地獄中,可有此貪又者,若以男、女為緣故,令其受苦,故言須彼一形,則以同理,應一切地獄有情皆定成就二形,或一身罪極重有情,彼應有百、千形,令此多形為彼受重苦緣故。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窺基:由此之故,地獄中現、種俱得成就者,其第八根定是捨根,以第七、八識定有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窺基:此舉例說,如極樂地(即第三禪),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識逼迫,受應名苦,無有憂根。

餘三言,定憂、喜、樂。

窺基:此總結說,彼餘三法為種子成就、現行不成就者,定是憂、喜、樂三根。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窺基:此是會通世親釋攝論文。何故世親釋攝論文中說純苦處有等流樂?應知彼文是隨順小乘中薩婆多等而說。若依大乘解,彼文即是通說餘二趣中雜受處有等流樂,非說極苦地獄有等流樂,彼雜受處無異熟樂,而名純苦處故。又解,彼論所言純苦處者,無異熟樂,有等流樂,此論所名純苦處者,是一切樂皆無。

智周:論言「無異熟樂,名純苦故」,此是解釋伏難,伏難意云:「有等流樂,何名純苦?」故今答云,但望無異熟樂,得純苦名。

願施:世親《攝大乘論釋》卷2云:「一向苦處者,謂一向受非愛業果處,於彼有時樂受生者,是等流果。」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窺基:此是會通對法論等之文。此意,對法論第七卷中說,瞋於意識中與憂相應,意識中慼受名為憂者,是依多分而說,即人、天趣全分有憂,鬼、畜趣則少分有憂,或是隨順小乘薩婆多等而說,彼言在意識中瞋、憂俱故。瑜伽論第五十九卷說,第五十八卷中所言十煩惱相應者,是依隨轉門,或相而說,若細分別,一切見道斷惑通在意識,一切俱生煩惱皆通三受。是故,前言「餘三定憂、喜、樂」,與彼聖教亦不相違。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8云:「又十煩惱,七唯意地,貪、恚、無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四見及慢,喜、捨相應,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邪見,喜、憂、捨相應,疑,憂、捨相應,無明,一切五根相應,此據多分相應道理。」此中苦相應者,據五識,憂相應者,唯在第六識,捨相應者,通六識。
《瑜伽師地論》卷59云:「問:是諸煩惱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 ……  煩惱諸根相應,但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基師言第五十八卷中說是依隨轉門或相,即是依據此文。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瞋與苦、憂、捨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者,在第六識,所以不與喜、樂相應者,由此慼行轉故。瞋能逼惱,自相續故,名慼行。與捨相應者,於一切處,如前說。」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窺基:此是會通瑜伽論第六十六卷及第五卷之文。即是,瑜伽論第六十六卷中說,地獄有情有憂、苦者,是依隨轉門說。大眾部等是計諸識並生,苦、憂相續,隨順彼部,或是依上座部,彼計由異熟果而生,故此中言異熟無間。又瑜伽論第五卷中地獄尋、伺,憂俱者,亦是依隨轉門,即依經部師,彼計尋、伺唯在意識,然地獄中意識唯有憂受,或依彌沙塞部(即化地部),彼計地獄中亦有異熟意識生,故有憂俱

智周:小乘大眾部計,由識並生故,異熟後五識有苦,意識有憂,故得苦、憂相續。

願施:上座部計異熟果者,如《成唯識論疏抄》卷9云:「彼部計九心中有分識,名異熟識,故此論云異熟無間。」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窺基:彼地獄等中苦根,其與意識俱者,是與餘雜受處及人、天中憂根相似,亦為意識逼迫受故,故說彼苦根為憂,其實非憂受。

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窺基:或彼地獄等中苦根,通能損身、心故,故雖是苦根攝,然而亦名為憂。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問:何須作此會耶?答:以前師說意中有憂受,故引瑜伽證地獄中有憂受,所以會云,此隨小乘說非大乘正義,以小乘許地獄中意唯有憂故。論『又彼苦根』等者,第二會,論『或彼苦根』等者,第三會也,故此苦根通損身、心,不同於憂,不可為例也。」

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窺基:如初二靜慮近分中喜受,益身、心故,雖是喜根攝,而亦名為樂。此說出自何處?《顯揚聖教論》卷2云:「如經中說,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又云:「如經中說,即於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適悅、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即是顯示此義。又瑜伽論第五十七卷、對法論第七卷中所說亦同,故此文中言「等」。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窺基:瑜伽論第五十七卷中說,未至地唯有十一根。彼論自言此未至地有喜無樂,故知十一根者,即是信等五根,三無漏根,以及意、喜、捨根。

願施:何故不說未至地有命根、色根?

慧沼:不能往生彼未至地故。

願施:既然不能往生彼地,云何說地有意根?

慧沼:有二解釋,一、約三乘通說,意根即是次第滅意,故彼地有;二、據大乘義,第七識名意根,此識能於彼地中轉起無漏故,故說彼地有意根。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7云:「問:未至地幾可得?答:十一。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地喜可動故。問: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窺基:此總結說,故知意識慼受,在純苦處,亦名苦根。此中言「亦」,以餘處時意識慼受,名為憂故

願施:此中言「亦」,又解,如《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釋云:「意云,非但餘處時意地慼受名苦,即純苦處意地慼受,亦名苦根。」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窺基:此中言「差別多門」者,即明三受或五受中,有多門差別義,例如有報、無報,界、地繫等,何地斷等多門。若一一門皆作辨明,恐文更有增廣,故不繁述,而應略述即止。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窺基:此下辨明六識是否容三受。此為初師之義,如文可解。此中所說,同前第四門中初師所說三性不俱及引文解,如彼可知。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1云:「復次阿賴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應善、不善、無記諸心所,俱時而轉。如是阿賴耶識,雖與轉識俱時而轉,亦與客受,客善、不善、無記心所俱時而轉,然不應說與彼相應,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緣轉故。」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

窺基:此為第二師義。此中所說,同前第四門辨三性容俱,亦引瑜伽論第六十三卷「若遇聲緣從定而起,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之文,證明定中除通喜、樂受外,亦有率爾耳識相應捨受。

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窺基:此中所說偏注、不偏注等義,皆如前第四門辨所屬三性中說。由斯理故,六識,三受容俱,此是約因位說。

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窺基:此中果位,是說成佛時,或菩薩轉得無漏時(初地即得)。於自在位,唯有樂、喜、捨受,諸佛定無憂、苦,已斷憂、苦事故。

願施:何以瑜伽論中說苦根通無漏?如《瑜伽師地論》卷57云:「當知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為義。」

窺基:以順無漏法,由無漏引生故,名為無漏,非是以斷漏故,名為無漏。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者,有一師說,初地得無漏,與成所作智相應,有喜、樂、捨俱。有正義師說,至佛地方得無漏五識,今唯約無漏名轉依,亦不約有漏名轉依,故十地中五識仍苦受俱,若據第六、第七識,初地即得無漏,與喜、樂相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