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二節第四項第一目 行相與所緣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窺基:上來已經分別自相、果相、因相三門,自此以下是說明第四、第五門,即分別行相及所緣。此問第八識之行相、所緣,是依體義為問。然「不可知」者,是或約行相、或約所緣麤細分別,明不可知無有別體,故於問中略而不舉。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窺基:此舉頌答,後文自有別解。頌云「不可知執受、處、了」,是先以不可知之所緣,後以不可知之行相,來說明法相,以心依於境因,方得起故,故頌以不可知為初,所緣、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攝境、行相故。然此論中長行,則是先明行相,次說所緣,後解不可知義,以一切諸法皆是有心、有境故。行相即是識之見分,故先說行相,境是由心所變,故次說所緣,即約見分、相分而辨麤細,後則解釋不可知義。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窺基:此是略解行相。「了」者,是說了別,即是行相,識自體分是以了別為行相故。行相是識見分,類同識體解行相義,有三種釋,第一,相者,即謂境相,行於境相,名為行相。第二,相謂相狀,行境之相狀,名為行相。第三,行境之行解相貌,名為行相。前第一解,可通無分別智,後之二解,不攝無分別智,以無相故。然本頌意,但是行於境相之義,非是行解之義。

慧沼:前釋文云見分名行相者,即是以見分能行於境相故,得行相名,是故評取初解。有問難云:「若是取行於境相而名行相,即違教理,因為心王與其相應心所都是行於境相,境相既同,心王與心所豈不是無有差別?」此難是說,論言識、受、想等作用各別,即是心及心所作用各別,若是取行於境相而名行相,則成違教,以王、所同緣故,如何可說心王、心所作用各別?答曰,此難不然,論云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是據能行而說,不約所行。如識,即能了別行於境相,受,即能領納行於境相,故說作用各異。此即是約取境作用不同,而說行相有別,不是約緣境時,取其行境之行解作用言有異。

願施:何故不以行境之行解作為行相義?

慧沼:不取行解名為行相,以不通一切故。雖後得智及分別心,緣境之時作諸行解,然無分別智不作諸境各別之行解相狀,以不遍故,不取此釋。今本論意,但是取心起時行於境相,名為行相,以通一切心故。又此處論文是正釋本識之「了」,若以行解相貌以為行相,即乖論旨,本識是任運而無行解故。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釋所緣境。於中有二,初是別解內、外所緣,後方總解所緣。今此「處」者,即是識之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為別解外境。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論中云處謂處所,是有情所依處者,即依名釋義,實是相分。」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

窺基:此下別解內境。內境與外境不同,故別開為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總相而言「執受」義者,執是攝義、持義,受是領義、覺義。攝為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覺受,名為執受。此之執受,即第八識領以為境。瑜伽論第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中所釋執受,亦同此義。《瑜伽師地論》卷53云:「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即說執受有二,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即是顯示依持而領受義。領受義者,是說以其為境。二、以此為依,能生諸受,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若據實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然而餘之四根及色、香、味、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故,亦名覺受,體實非有覺受,薩婆多等亦作此解。此即顯生覺受義,不論其聲,聲體虛疎,不可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說。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釋云:「同聚一處,亦名覺受者,由與身根同處,得覺受名,非餘根、塵能生覺受,薩婆多宗,亦同此義。」
釋執受義,《瑜伽師地論》卷51說:「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瑜伽師地論》卷76云:「廣慧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墮彼彼有情眾中,或在卵生,或在胎生,或在濕生,或在化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解深密經》第一卷中亦同此說。

願施:何故外器界非執受?

窺基:外器界不為本識所依,非相近故,本識亦不執其為自體,故非執受。

願施:若第八識唯緣外器界及內執受,更無餘者,何故《大乘入楞伽經》中說阿賴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

窺基:名體即聲,聲是能詮,說緣名者,意說緣聲。言緣相者,也是意在緣於根等,若非如此,則心等相豈不是應成為第八識之所緣?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者,是說非色四蘊,第八識緣相之現行及種,緣名種子,不緣名之現行,故說緣名及相。又解,相者,即是執受及處俱名為相,相即相分,是見分所取,名者,即是四蘊,即心、心所法,是自證分所緣,許自緣故。又解,相者即是外器及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總名為名,種相難知,唯以名顯,故名為名。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

窺基:「諸種子」者,是說一切有漏善等諸法種子,即是相、名、分別種子。五法中此相、名、分別,唯是有漏,聖論說非是無漏故。此識既然不緣無漏種子,而是但為彼依,故彼無漏種非是此識之執受。由此可知,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順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賴耶識性所攝故。

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窺基:「者,諸大、造色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由於色根微細,若此「有根身」中不言「根」字,而是但言緣身,則恐此」會被以為無別色根,故以別根為首,標其總身,而說為有根身」,即是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根身。又成身者,以根為主,身是通名,是故於身,以主標於首,名為有根身。言「根依處」者,「根」是通說唯在自身之五根,「依處」是諸扶根五處。此顯本識所緣有根身,攝自身五根及五扶盡。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或依止名身者,意說總身與別根而為依止,故得名身。」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又成身者,意說五根、四塵並得成身之中,五根為主。」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窺基:此總釋執受義。即以攝為自體及同安危兩義解釋。

願施:何以大乘唯第八識為能執受?

智周:由五因故,如《瑜伽師地論》卷51說:「何故若無阿賴耶識,依止執受不應道理?由五因故。何等為五?謂阿賴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為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眾緣為因,如說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說,是名初因。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又六識身,各別依轉,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是第四因。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是第五因。」即知,第八識異於彼轉識能執受。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窺基:此總解第八識之所緣,即頌中所說「執受、處」者。

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

窺基:此顯阿賴耶識自體生時,由親因種及業緣種之力,變內執受及外器界相分。

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窺基:此說,本識行相必定杖境而生,此境唯是本識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緣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是解釋本頌中先言境後說行相之所以。言「行相仗之而得起故」者,此意總顯見託相生,「杖」者,是說杖託。

願施:前言變有二義,即轉變義和變現義。外器、內種及有根身是第八識之所變,此「變」是否為變現義?

窺基:變有二種,一者,生名變,即轉變義,即是因、果之生、熟差別。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其所生八識現種種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說名能變。二者,緣名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第八識變外器、種子及有根身,眼等轉識變色等皆是。今此論文,但言緣故名變。於二變義,可作分別,一、若變,第八識中種子生七識等現行,並名為變,七識生第八種,亦名為變,緣無漏種,准此應知。二、若緣變,即唯心上現影像者,即是有漏諸識等各自之相分。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5云:「生、熟差別者,即由種子熟故,而生起現行,名生、熟差別。又種子生現行,名為熟因果,種子未現行者,名為生也。」
前言「七識生第八種」《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釋云:「七識等亦能熏生第八見、相分種,亦名生變也。」。

智周:「緣無漏種,准此應知」,是說因中第八識望無漏種子,緣、生二變俱無,不緣亦不熏故。果位本識望無漏種,唯緣名變。因位中無漏第六、七二識,望無漏種,具有二變。果位中七識望無漏種,亦唯是緣變。此義細思可知。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

窺基:自此以下是廣解行相及所緣,先是廣解行相,其次廣解所緣。此第八識行相,即護法菩薩釋本頌「了」字,申其正義。即是,異熟識於自所變影像,有了別用。言「異熟識,於自所緣」者,即是說異熟識所變影像,是親所緣相分所攝。

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窺基:於所緣相分上有了別用,此了別用即是行相,是識見分,非是餘分。然行相者,有二種釋,一者,見分名為行相,如此文說,即一切識等於自所緣上,皆定有此行相。二者,影像相分名為行相,此於一切識上或有或無,所緣不定有故。小乘行相義,同此第二釋。今此行相,且約諸識定有者說。以影像相為行相者,出於集量論文,彼文云,若唯初解,無第二釋,則第八識俱時之五心所法,如何可說是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故須有二種解。

願施: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者,即《瑜伽師地論》卷1說:「彼助伴者,謂彼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所謂作意、觸、受、想、思,及餘眼識俱有相應諸心所有法。又彼諸法,同一所緣,非一行相,俱有相應,一一而轉。」

智周: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者,《瑜伽師地論略纂》卷1云:「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質為所緣,體一名同,行相體別,故名不同。若見分名行相,即親相分,體雖各別,相似名同一,見分體解,各各異故,名為不同。」由此故知,若以見分名為行相,第八心王、心所,相分相似,名為同一所緣,見分各別,名不同一行相。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窺基:此下是說明四分義。安慧等古大乘諸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護法菩薩說有見分、相分。此文即是申明自義,說有見、相二分。論言「自體生時」,即是說識之自體分。言「皆似所緣、能緣相現」者,是說依他現起二分,此二分似妄情遍計所執所緣、能緣二相。似能緣相,即是大乘見分,相當於小乘之事,似彼行相取所緣故,名似能緣。似所緣相,即是大乘相分,相當於小乘之行相,似彼所緣心外相分,為見分所緣故,名似所緣。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窺基:相應心所,應知亦如心王,有二分今此正義,不同於安及小乘中正量部等,彼計無所緣相得名為緣。亦不同於薩婆多等,彼雖許有行相,然是取心外實法為所緣,無心、心所自能緣故。

智周:前言「無心、心所自能緣者,是說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自緣。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不同安慧至自能緣故者,意云成立心所同心王,有二分義正義也。不同安慧者,謂彼師計見、相二分是遍計所執,無體故須簡。正量部計心直取前境,如灯照物,日等舒光,而無相分,亦須簡也。亦不同薩婆多,彼計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今大乘見分為行相,青等為相分,既與彼不同事,須簡也。」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窺基:此立相、見二分。即說二種能似,名為見分、相分。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

窺基:此下正破安慧、正量部等所計。可立量云:「如緣青時,若是心、心所上,無有所緣相貌,則當正起心時,應不能緣自心所緣之境(此是立宗),許無所緣相故(此是因),如餘所不緣境(此為喻)。」

或應一一能緣一切。

窺基:此意,除所緣色外,其餘諸法亦應為此緣色之心所緣,許無所緣相故。

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窺基:或應自境猶如餘境,亦不能為自心所緣,或應餘境猶如自境,亦皆能為自心所緣。此義意說,緣此自境之時,心上必有帶境之相,方名所緣,例如鏡面上,有似面相生,否則,便有如前所說過失。此上破所緣相分無,下文破能緣見分無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

窺基:此說,心、心所法應定有能緣相,否則心等應非能緣,無有能緣相故,如虛空等。

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窺基:又反難云,汝虛空等應是能緣,無有能緣相故,如心、心所。此義意說,心、心所生,必有能緣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否則,便有如前所說過失。然等古大乘師,是立見、相二分俱無。清辨法師亦云:「若是約勝義說,則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若是約世俗言,則見、相分俱有,許有識外實境,故非唯識。汝言:『識離於境,有何體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說心等有緣用故,許有真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違汝所計『一切唯境,故能緣相決定是無』,故約勝義、世俗,而說諸法正義。」小乘諸師則是皆許有能緣相。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窺基:此中「故」者,因義。因於前義,説心、心所必有二相。

如契經說:
 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  各自然而轉

窺基:此引厚嚴經中頌文,證明見、相二分是有。前之二句,明內心是有,而外境是無,後之二句,明自內心,見、相二分是有,此二分即是似能、所緣相。頌言「各自然而轉」者,是說見分、相分各各自然,從其因緣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境,或由大自在天作故,方乃得轉。今此頌中所言「自然」,異於彼外道等所說「自然」。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釋三分,於中有二段文,初文是對於小十九部之三分,辨別其差別相,後明三分之正義。此即初文,是說除大眾部、正量部外,餘十九部,彼皆執心外之境是所緣,心上有似所緣之相,即是相,名為行相,體是見分攝故,見分即是能緣,說名為事。論言「是心、心所自體相故」者,是解釋彼之「事」義。論言「自體相」而不說「自體事」者,是在簡別大乘之「事」。大乘「事」是說自證分,與小乘「事」不同,故此論若言「心、心所自體事」,便會與大乘「事」相濫。又此中說「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者,是以大乘所立相、見分說是彼定許有見、相分之名。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

窺基:此說心與心所,以俱依一根故,為同一所依,以俱緣一境故,為同一所緣。言「行相相似」者,是說心與心所俱有似境之相,如緣色境,隨是青等,行相各別,以青等總相相似故,名為行相相似,即雖受以領納為相,想以取像為相,然而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為相似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窺基:此意,識、受等體,各是一故,而相狀別,即識、受、想等之體性、相狀,是各各別。前於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其實此中「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願施:言「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者,「數」謂心與心數,心數即是心所,「等」即等似,相似之義。意說,心與心所,雖事等,然而相狀,則是各異。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

窺基:此大乘義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大乘無有心外之法,而是以小乘行相為所緣,即是相分,以小乘之見分自體事,名為行相,能行於相故。

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窺基:此相、見二分所依自體名為事,即自證分。言「所依」者,是依止義,是說若是相分離於見分,即無有歷歷條然之各別自體,又此相、見二分,若是無有一總所依,則離見分,相分應有,是各別二法故,猶如心與心所。然而相、見二分無有別體,但是二種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於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所以論言「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大乘宗義,心得自緣,故別立自體分以為事,此即自證分。小乘人計心外有境,以此境為所緣,大乘則說心外境無,而是以彼小乘行相為所緣,名為大乘相分,以大乘見分名行相。小乘宗義,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以心不得反緣自故。故知,大、小二乘所說各別。

願施:小乘宗義,以心外實境為所緣,相分(彼謂行相)是能緣上之似所緣相,故說相分非是所緣。

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窺基:小乘人不立自證分,故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緣而別立自證分?」論主答云,若是無自分,即應不能自憶心、心所法,若過去不曾有更歷之境,則現在必定不能憶故。過去心若不曾自緣,則此心既已過去,以不曾作為見分所緣之相分故,如何後時能憶此已滅心?是故應有自證分,能夠內緣見分,否則定不能自憶昔時之心、心所法,如所更歷之境,即曾是相分而為見分緣。

智周:如諸色等,曾為相分,被見分緣,故後能憶。諸心若非如此,則後如何能憶?既然後時能憶,即明是由於先時自證分緣見分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窺基:然大乘宗義是,心與心所,其所依根是同,其所緣相則是各各別變,故但相似,如緣青時,心與心所皆是各自變青色為相分。論言「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此與小乘所說有別,此意,瑜伽論第一卷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者,是據了別、領納等各各不同故,言不同一行相,其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故言同一所緣。例如,以青為境,諸相俱青,以相似故,名為同一所緣,又雖諸相俱是青,然取像之見分則是各異,名為不同一行相。此論所言「所緣相似,行相各別」,是據實而說,故與瑜伽論所說不同。又者,彼瑜伽論是所緣緣,此論是約親所緣緣,是故二論非是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