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四項 相應心所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窺基:自此以下,解第五門心所相應,及第六門三受相應。此文即是寄問徵起

頌曰:
  此心所遍行  別境善煩惱
  隨煩惱不定  皆三受相應

窺基:此舉頌答。頌文上之三句,列出六位心所總名,下之一句,正解三受相應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窺基:此即總解頌文上之三句。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

窺基:自此以下別解心所,於中有三,初解心所之義,次解行相,後作總結。此文即解心所之義。此中略以三義,解釋心所總名,一、恒依心起,心若無有,心所即不得生,要心為依,心所方得生故。二、與心相應,彼遍行五,頌說與心相應故,心不與心相應故。又時、依、緣、事四義具足故,說名相應。三、繫屬於心,以心為主,心所所繫屬之心有自在,非心所有自在,以是義故,心所繫屬於心。如是具有此三義故,名為心所。又解,第一句「恒依心起」,顯示一切心所得名心所,第二句「與心相應」,簡別一切色等,彼皆不名心所,第三句「繫屬於心」,顯示心所何以得名為所,以繫屬他,非是主故,由此亦顯心不名所。又第一句,簡別無為法,無為不依心起故,第二句,簡別色法及不相應法,第三句,正解心所得名之所以。

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窺基:此舉我所為喻,顯心所亦如是。上已解心所義,下釋諸心所之行相。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

窺基:心取境之總相,此但總取而不別作分別,如說緣青,即是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所緣境,是取總、別之相,故論言「亦」。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窺基:此且釋名。即助成心事故,得心所。「師」者,是說博士,「資」者,是說弟子。例如畫師作模,畫形況已,弟子填彩,彩於模中填時,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猶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是如此。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窺基:此引瑜伽論文為證。彼論第三卷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說取別相,以識是主故,若取別相,即成心所故。彼論又說「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其中「此」者,即識所取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了相」者,是說別相,即是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是識所未了之相。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如彼論第三卷云「即此所未了別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此中「所未了別境相」,即是別相,此中「能了別者,說名作意」,顯能緣別相者,即是作意。故知,心所是取總、別之相,心王唯取總相,今此是舉作意例餘心所。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云:「又識能了別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即此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由觸了別。即此攝受、損害、俱相違相,由受了別。即此言說因相,由想了別。即此邪、正、俱相違行因相,由思了別。是故說彼作意等,思為後邊,名心所有法,遍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生。」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

窺基:觸心所,能取可意、不可意、俱相違三相。受心所,能了別攝受、損害、俱相違三相。

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

窺基:想心所能取境分齊相,謂此是青、非非青等,由此便起言說,故想之相是言說因。「言說因相」者,如前第三卷八識中說。思能了別正因、邪因、俱相違因之相,境上正、邪等相,即是業因。此中一一心所,如前解釋作意所說,亦是取總、別相。

願施:正因、邪因、俱相違因,是說正行之因、邪行之因、俱相違行之因,即是正業之因、邪業之因、俱相違業之因。

「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窺基:何以了知心所亦取總相?瑜伽論中既言「此」字,表示心所亦緣總相。彼論說「又識能了別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意謂作意了此總相,及識所未了別別相,顯示此境上之別相,作意亦能了別,即是作意了別此識所取總相,亦取所未了別別相,彼論中言「此」者,顯示取總相故。

願施:瑜伽論云「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其中初句應斷為「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如此即明彼句是說別相及總相。彼文意謂,即此所未了別境相(即識未了別之別相),及此所了境相(即識所了別之總相),能了別者,說名作意。故知,作意心所亦取總相。其餘心所亦取總相,彼論釋餘心所中亦言「此」字故,如於心所云「即此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由觸了別」,意謂即此所了別境相及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由觸了別,「此」者,即識所取總相。故知,觸心所亦取總相。若彼不言「此」字,即表唯取別相,既言「此」字,表示心所亦緣總相。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窺基:文易可解,大、小乘義相同。彌勒《辯中邊論頌》卷1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唯了境名心,亦別名心所。」世親《辯中邊論》卷1解云:「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為受等諸心所法。」即是說心王、心所所了相之差異。

智周:《辯中邊論頌》第一卷但說心所亦緣別相。瑜伽第三卷中說別境法緣可樂等,而無「亦」字。今合彼二論文,故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等。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云:「欲云何?謂於可樂事,隨彼彼行欲有所作性。勝解云何?謂於決定事,隨彼彼行印可隨順性。念云何?謂於串習事,隨彼彼行明了記憶性。三摩地云何?謂於所觀察事,隨彼彼行審慮所依心一境性。慧云何?謂即於所觀察事,隨彼彼行簡擇諸法性,或由如理所引,或由不如理所引,或由非如理、非不如理所引。」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窺基:此說,由前遍行、別境十法取境總、別相故,後方於境起善十一、染三十二、不定四等心所法。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染三十二者,謂根本有十,隨煩惱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故成三十二也。」

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窺基:此是總結。下文別解遍行等心所義。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窺基:此為總標。即心所名義雖相同,然體一一類各別故,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窺基:此即列出六位種類。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窺基:此結總數。此數與《顯揚聖教論》、《大乘五蘊論》、《大乘百法明門論》所說相同。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

窺基:此釋遍行之名。遍行五法,一切心中可得,不問何心,只要但起,必有此法俱故。

緣別別境而得生故。

窺基:此釋別境之名。緣別別境而得生者,即五別境,此意即顯別境法遍一切性及一切地,唯緣別別境界方生故。

唯善心中可得生故。

窺基:此釋善法之名。十一善心所法,唯善心中有故。

性是根本煩惱攝故。

窺基:此釋煩惱之名。體性根本,能生諸惑,即是貪等六種煩惱。

唯是煩惱等流性故。

窺基:此釋隨煩惱之名。二十隨煩惱,是根本煩惱之等流故。此中所言「等流」,是同類所引義,非前後等流義。

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窺基:此釋不定法之名。即是,不定四法,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此中「等」者,等取此論第七卷釋不定法中所說,非遍心起,非遍地有。彼第七卷文,是總以三門之義,立不定名初門簡別唯是善、染心所,第二門簡別遍行,第三門簡別別境。今此文中言「等」,即是等取第二、三門。

願施:《成唯識論》卷7云:「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觸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

窺基:此作會通,如文易知。瑜伽論與此論,由於合、開不同,而有五位、六位之別。瑜伽論第三卷中,合六位為五位者,是以根本煩惱及隨煩惱俱是染故,而合為一。

復以四一切,辨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

窺基:彼瑜伽論第三卷中,以四一切辨明五位心所差別。四一切者,彼論是說「一切處,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此論中解說為「謂一切性及地、時、俱」。此言「一切俱」者,即彼所言「一切耶」,謂定俱生故。此言「一切性」者,即是三性,彼論言「一切處」,三性之處皆得起故。「一切時」者,是說或一切有心時皆有,或是無始以來不斷,或是緣一切境,故總言「一切時」。「一切地」者,有二說法,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有伺等三地,以第二解為勝,輕安不遍三界故。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云:「問:如是諸心所,幾依一切處心生,一切地,一切時,一切耶?答:五,謂作意等,思為後邊。」

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

窺基:五位心所中,遍行具有四一切,無處無故,別境具有初二一切,即一切性與一切地。此別境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不斷,亦非心有即有,故無一切時,又此未必並生,故無一切俱。

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窺基:善心所遍一切地者,是說遍有尋有伺等三地,此中輕安不遍欲界,若言遍三界九地為遍一切地,即是從多分或加行等故而說。言染四一切皆無者,此亦從多分說,如無明、貪等,通三界九地,八大隨惑,通一切地及一切俱,然染非皆通一切地等故,是故總言非四一切。四不定法,通三性故,故唯有一,遍一切性。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窺基:此為總結。

願施:此總結說,由此義故,而有五位種類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