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義攝所餘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諸門分別,於中有十二門。此第一門,義攝所餘,解釋頌文「行捨及不害」中「及」字。此「及」字意顯善十一法外,更有義別之餘心所,如欣、厭等。「及」字本有二義,一、顯示善十一法各各體別,二、顯示十一法外諸餘心所,今此論文但約等取餘法一義作解。
窺基:此釋善法中不別立欣、厭等之所以。即是,此欣、厭等,雖義望前十一善法有別,然非實有,雖依義別說種種名,而體離十一善法,更無有異故,故不別立。
窺基:此說,欣是無瞋一分,於境不憎恚,方能欣彼故。此欣,體性非欲,是欲俱法。
願施:此意,欣是無瞋一分,故是假法。
窺基:此說,不忿、不恨、不惱、不嫉亦然,是隨應正翻二十隨惑中忿、恨、惱、嫉四法,皆是無瞋一分,彼所對治是瞋之一分故。此中「隨應」之言,顯示不同於欣,欣是定與欲俱,此不忿等則是不然,是各各別對忿等而正翻,又各各但是彼無瞋一分,故言隨應。論言「等」者,依據瑜伽論第八十九卷所說,等取不憤發、不惡說、非不忍、不觝突、不諀訾、無瞋尋思及無害尋思七法。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89云:「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鬪訟違諍,故名憤發。 …… 於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說。 …… 於罵反罵,名為不忍。於瞋反瞋,於打反打,於弄反弄,當知亦爾。 …… 為性惱他,故名抵突。性好譏嫌,故名諀訿。 …… 心懷憎惡,於他攀緣不饒益相,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恚尋思。心懷損惱,於他攀緣惱亂之相,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害尋思。」此中依瞋而立七差別法。翻彼七法,即是依於無瞋所立不憤發等善法,即是今此論文所言「等」者。
窺基:此說,厭即無貪一分,與慧俱起,於所厭境,不染著故。
窺基:此說,不慳、不憍是正翻隨惑中慳、憍二法,皆是無貪一分,彼慳、憍二法是貪之分故。此中「隨應」之言,顯示不同前厭,厭是定與慧俱,此不慳等則是各各別對慳等正翻,又各各但是彼無貪一分,故言隨應。論言「等」者,依據瑜伽論第八十九卷所說,等取不研求乃至於不家勢尋思十八種。
智周:此中所等取者,是翻瑜伽論中依貪所立諸煩惱法,《瑜伽師地論》卷89云:「現行遮逼,有所乞匃,故名研求。於所得利,不生喜足,設獲他利,更求勝利,名以利求利。 …… 耽著財利,顯不實德,欲令他知,故名惡欲。於大人所,欲求廣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懷染污心,顯不實德,欲令他知,名自希欲。 …… 於自諸欲,深生貪愛,名為耽嗜。於他諸欲,深生貪著,名遍耽嗜,於勝於劣,隨其所應,當知亦爾。於諸境界,深起耽著,說名為貪。於諸惡行,深生耽著,名非法貪。於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名為執著。於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故名惡貪。 …… 於所緣境,深生繫縛,猶如美睡,隱翳其心,是故說名不應理轉。 …… 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欲尋思。 …… 心懷染污,攀緣親戚,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故說名親里尋思。心懷染污,攀緣國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故說名國土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義,推託遷延,後時望得,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故說名不死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名輕蔑相應尋思。心懷染污,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
窺基:此說,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無貪、無癡二善根一分,皆是隨應正翻貪、癡一分,無貪、癡一分即是翻貪、癡分故。此中「隨應」之言,亦更等取瑜伽論第六十二卷中所說不憍、不詐等。此中「不覆」,其所對治之覆,有貪著名故之覆罪,有癡故之覆罪,故說不覆是無貪、癡一分。
智周:此中「隨應」之言,即以憍、詐入所翻中。此憍、詐者,《瑜伽師地論》卷62說:「云何有矯?謂於增上戒,毀犯尸羅,或於軌範,毀犯軌範,由見聞疑他所舉時,遂用餘事、假託餘事,或設外言而相誘引,如經廣說,謂由諂、誑增上力故。云何有詐?謂怖他故,或復於彼有所悕故,雖有犯重,而不發露,亦不現行,非實意樂,詐於有智同梵行所,現行親愛、恭敬、耎善身語二業。」又《瑜伽師地論》卷89亦云:「心懷染污,為顯己德,假現威儀,故名為矯。心懷染污,為顯己德,或現親事,或行軟語,故名為詐。」
願施:同樣是說憍、詐,彼論二文有何差別?
智周:前文是約覆藏己罪,後文是約顯己威德,故二文別。
願施:此中「隨應」之言,意謂不覆、不誑、不諂三法,是隨其所應於覆、誑、諂三,各別對翻。依前基師所解,其不覆者,亦等取瑜伽論第六十二卷中所說憍、詐對翻,彼憍、詐者,即前智周所舉文說。其不誑、不諂者,亦等取瑜伽論第六十二卷中所說誑、諂對翻,《瑜伽師地論》卷62云:「云何有諂?謂自有過,而不能於大師智者同梵行所,如實發露。云何有誑?謂不真實顯己功德,彼實無德,而欲令他諸有智者同梵行等了知有德。」
窺基:有義,不覆唯是無癡一分,以不覆所對治覆,瑜伽論、對法論皆說是癡分,不說為貪分故,此是以教為證。然而前解為勝,即不覆是無貪、無癡一分,此解雖無論文為證,准理故勝,即前有貪名故之覆罪,且覆體亦癡故。以上所說不忿等九,即是正翻於十小隨煩惱中忿等九惑,另一小隨煩惱即害,正翻為不害,入於善法中,前文已說。六根本惑中,貪、瞋、癡三根,自有正翻,入於善法,亦如前說,餘慢等三則不翻對。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覆、誑、諂、惛沈、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覆者,於所作罪,他正舉時,癡之一分,隱藏為體,悔、不安住所依為業。法爾覆藏所作罪者,心必憂悔,由此不得安隱而住。」二論皆說覆是癡分。
言不覆是無貪、無癡一分,此准理故勝者,以覆罪中亦有為貪名故,故覆體是貪、癡一分,非唯癡分,不覆翻彼,理應體是無貪、無癡一分。
窺基:於慢,且翻不慢,此不慢者,如文三說可知。然對法論中說慢,不敬、苦生所依為業者,其義即顯不慢,同於此第三說慚一分攝,以慚崇敬師長等故,而不慢彼。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慢,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不敬、苦生所依為業。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窺基:於疑,且翻不疑,此不疑者,有三解說,如文可知。其第三說,是據瑜伽論文,瑜伽論第八卷中說,疑者,分別,異覺為體。彼論所言「覺」者,即慧。又第五十八卷說疑,是於簡擇猶豫。然正簡擇即是正見,故於不疑,說為正見少分。然而二十隨煩惱中,唯於八種相翻入善法中,餘十二隨煩惱則不翻入,此八種隨煩惱,即是無慚、無愧、不信、懈怠、惛沈、掉舉、放逸及害。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8云:「疑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不如理作意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
《瑜伽師地論》卷58云:「疑者,猶豫二分,不決定心所為性。」
窺基:此說,不散亂體即是正定,即別境定少分。雖散亂或別有體,或無體(若為癡分,即是無體),然皆翻彼而為正定,此不散亂,性是對治散亂,是故即正定攝。根本惑中不正見,隨煩惱中不正知,翻為正見、正知,皆入善慧所攝。不正知者,不論是別境慧分或是癡分,皆是翻入善慧所攝,善慧性是能對治故。失念亦是,不論是別境念分或是癡分,皆是翻入正念所攝,是故不忘失念,即是正念。此不散亂、正知、不忘念三,設是翻癡分者,本應攝入無癡善法,然而此三有別境分,而別境法通三性故,所以不攝入善法中。
願施:此文顯示,大隨煩惱中散亂、不正知、失念,及根本煩惱中不正見,皆不翻入善法,皆以正對治故,而翻入別境法。
窺基:此說,悔、眠、尋、伺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故,故如遍行觸等五法、別境欲等五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今方翻對。
願施:此諸對翻,是約性是對治故而相翻,還是約行相而相翻?
窺基:或有行相相翻,如行捨治掉舉,掉舉相高,捨相靜故;此捨亦得通性對治,以掉舉是貪、癡分故。或有是性對治,即忘念等三癡分,不忘念等是彼正翻。或有行相、體性皆俱相翻,如不忿等,是無瞋一分等,此皆如理應思。
二 問答廢立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門,問答廢立。外人問曰,有何緣故,合根本煩惱及隨煩惱共二十六中,唯有十一別翻為善,餘則皆不別翻?
窺基:論主答云,相、用別者,別立為善,其餘所翻善法,皆是相、用不別,是故不立,汝又何須責難?
智周:相之與用,隨有一別,即得立於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別體相,然而有彼差別之用,故得別立為善。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6云:「相、用別者,別立為善者,意云十一善中,體相、業用別者,謂信、慚等八,別立為善,然行捨等三,雖是無別體,有勝業用,亦別立之,故信等十一,相、用別故,立為善心所。其不忿、恨等,無別相、用,故不別立。」
窺基:又者,若諸染法是遍六識有者,勝故,翻彼對治,別立善法。
願施:何以染法若遍六識,即言為勝?
窺基:能染法體遍多識故,過失流滿多識中故,如是為勝。
慢等,忿等,唯意識俱。
窺基:此說,根本惑中慢等七法,隨惑之中忿等九法,皆是唯與意識俱起,以流滿識少故,所以不翻。有難:「若是如此,則害亦是唯在意識,亦應不翻入善。」
窺基:論主答云,害雖亦是唯在意識,然具有三義故,所以別翻而立不害。此害所具三義,一、數數現起,此義簡除非數現起之餘煩惱,然而嫉、慳亦合此義,故以下義簡別。二、損惱自他,嫉、慳則不如此。三、障無上乘勝因之悲,無上之乘要須悲救,悲因若闕,難以濟生,害之功能即是於此增障。故害雖在意識,然以三義勝餘惑故,為令知此增上過失,是故翻立為善。
窺基:此說失念、散亂、不正知三惑,雖有癡分及別境分,然以性、相相翻,是翻入別境法,善少分故,所以善中不說。
三 徵責多少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
窺基:論主回答,淨法體勝,染法體劣,勝少可敵劣多,故染法多而淨法少。此第一解。
窺基:此第二解。淨法雖是翻染而有不慢等之多名,然多同體,即總與此善十一法同體。淨法順於正理,以解理通,相通融故,故可以少攝多,多法同體。染法迷情,隔於物理,事體既局,故得隨染增相而分多種。是故,對於染、淨之數,不應責令齊等。又者,染法順情,令知厭惡,故須廣說,善法若是多說,恐起難修之心,故略不說。
四 假實分別
窺基:此第四門,假實分別。十一法中,不放逸、捨及不害是假有,義如前說,餘八則是實有,對法論等亦同此說。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亦說,三法是世俗有,如前已引,然世俗有之言,通於假、實,彼論所言三是世俗有者,意是假有。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問:是諸善法幾世俗有?幾實物有?答:三世俗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所以者何?不放逸,捨,是無貪、無瞋、無癡、精進分故,即如是法,離雜染義,建立為捨。治雜染義,立不放逸。不害即是無瞋分故,無別實物。」
五 俱起分別
窺基:此下是第五門,俱起分別,有二種說。第一師云,十一法中精進、三根,遍諸善心,即定地、不定地、有漏、無漏皆遍,此四功力遍善品故,其餘七法,則是不然。
窺基:此下解釋何以七法不遍善心。此師說,披文閱讀,推尋事理,未決定時,無信生故,故信不遍善心。慚、愧是依自、他力別,俱以羞恥為其自相,以同類故,如二受等定不俱生,起一之時,無第二故,故亦非遍善心。
窺基:此師說,要世間道離欲之時,方有輕安,除煩惱麤重故,故散心位或無漏位,都無輕安。不放逸、捨,要在無漏道時,方乃建立,四法功能於彼無漏道時勝故,故有漏善心時,無不放逸及捨。不害,以正對治、損惱害故,要悲愍有情時乃有,故無相善心無不害。由此之故,餘七善法非遍善心。然論說十法遍善心者,是據容有遍善之時而言,有時遍善起故,非謂皆遍一切善心。
窺基:此是引論為證。即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於六位中起十一善,如文可知。此師之意,聖論所說決定等六位起善法之語,不遮有時皆得相應並起,即顯諸善未必俱時,非必不俱,由此總說於彼六位起十一善。雖慚與愧是別時起,然以俱是止惡,故合於一位攝。
智周:由於此師引聖論中六位為證,恐怕有人疑此師意,是許彼決定等六位,但是個別起一信等,故基師特別說,此師之意是許善法有時皆俱,即是顯此六位,一一皆容與餘位並,而說有時皆俱,非說十一善法俱起,名為皆俱,而是許九、八、七等善法俱,即可說為皆俱。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5云:「於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雜染時,有慚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瞋、無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時,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有不放逸及捨。攝受眾生時,有不害,此是悲所攝故。」
窺基:第二師說,前義不然,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三性皆有,彼善心中若是無信,即應非是善心,無淨信故,如染無記心。論言「如染心等」,等取有覆無記。
窺基:慚、愧二法,各有別相,體是異類,崇善、拒惡別故。此慚、愧二,依於自、他增上,雖有差別,然境是同,是故一時俱起,遍善心有。此義,前解慚、愧中已成立。
窺基:無漏之位若無輕安,則輕安覺支應非無漏攝,此即不合正理。
願施:前師之意,輕安覺支非在無漏觀時有,而是在無漏觀後,於有漏觀時生。雖然輕安體非無漏,亦可說為無漏而入覺支,是由無漏定遠引故,如言無漏苦根,以無漏所引故。
窺基:若爾,則諸佛應無此輕安覺支,永遠無有有漏觀故,故前師義不合正理。
窺基:又者,若捨及不放逸,唯出世道有,則世間道心應非寂靜,以無捨故,如染心等,亦應不能防惡修善,以無不放逸故。又世間善心,亦應不能伏掉舉及伏放逸,無能治故,如染心等。既知世間道有捨、不放逸,則有漏散位中善心,准理亦有此二,是善心故,具四法故,如出世道。
窺基:又者,善心起時,皆有不害,不損自他故,違害損法故,如大悲心。
窺基:此釋疑難,即解前師所舉聖教。即是,彼瑜伽論第五十五卷中所說,是依彼彼增而作此此說。此意,彼論是以決定時信增故,而說決定位時有信相應,非是此位中定無餘善法相應,是以止息染時慚、愧增故,而說止息染位時有慚、愧,非是此位中定無餘善法相應,於餘位言彼善法相應者,亦是如此。故知彼瑜伽論,非說無有十法恒遍善心。此中言「依彼彼依」者,是以依決定時信增故等如此之緣,有六非一故,故說「依彼彼增」言。言「作此此說」者,是以論言「決定位有信相應」等如此之說,有六非一故,故說「作此此說」言。
願施:此總結云,故彼前師所說,定非應合正理。
窺基:此顯正義。即是信等十一法中,十法遍一切善,輕安不遍。輕安是身心調暢,要斷除麤重方有,是故要在定位,散位中有麤重,故無輕安。此是以理為證,下當引教為證。
窺基:瑜伽論第六十九卷末說:「遍善心起,復有十種,謂慚、愧、無貪、無瞋、無癡、信、精進、不放逸、不害、捨。如是十法,若定地,若不定地,善心皆有,定地心中,更增輕安。」由此文證,十法恒遍善心,定地增為十一。
窺基:然何者是定地?有義,修定之時,未得上定之定前近加行,亦名定地,此時微有調暢義故,是故欲界亦有輕安。若欲界無輕安,便違瑜伽論本地分第三卷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3云:「幾唯依善,非一切處心生,然一切地,非一切時,非一切耶?答:謂信等,不害為後邊。」
窺基:此第二義即是,輕安唯在上界定地中有,以是由定滋潤所長養,方有調暢身心故。欲界斂心決非實定,故無滋潤,亦無調暢。何以得知輕安唯在定地?《瑜伽師地論》卷63說:「或有闕輕安故,名不定地,謂在欲界諸心、心所。」若不定地亦有輕安,則論應言「闕上界輕安故,名不定地」。
窺基:此釋何以論說通一切地。即是,此信等十一,皆通有尋有伺地等三地,初禪、中間、上地之定,皆有輕安故,又於理不言欲界定有輕安故。以上二說,後師為勝。
願施: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三地,總攝一切地。《瑜伽師地論》卷4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故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
六 八識分別
窺基:此下是第六門,八識分別。此善十一於第六、七、八識,如文可知。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6云:「第七、第八于未轉位,無十一善,若已轉位,皆定相應。第六有漏散善,則無輕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無漏不必言矣。」
窺基:此善十一於前五識,有二說法。第一師說,五識皆無輕安,體性是散動故。此師之意,十五界是有漏,佛無無漏五識,故五識無輕安,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窺基:第二師說,五識亦有輕安,此有三解。一解,此唯在佛,即由意識引故,五識亦有輕安,又佛五識,成所作事智俱故,必定有輕安。此解破前師所說佛無無漏五識身。二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在因位有漏五識亦可。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天眼、天耳,其性善者即有輕安,無記性者則無。此解破前師所說因位五識無輕安。若在佛果,無漏五識,成所作智俱故,必有輕安,此為正義。或初地時,成所作智俱故,五識必有輕安。若作此解,即違前說欲界無輕安之正義,以彼欲界所繫鼻、舌二識有輕安故。然而前說欲界無輕安者,是但據一切異生及下地意識而說,據理而言,聖者後得智所引善五識,實有輕安。三解,文中所言「五識亦有輕安」,此是依總而言,理實唯有三識,在色界中無鼻、舌二識故,此解不違前言欲界無輕安義。
智周:前第三解之意,文雖總言「五識亦有輕安」,其意是說三識,以輕安在色界,鼻、舌識唯欲界,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欲界無輕安義。
智周:有云,第一解違文,佛果唯是善性,此是自他共許,何煩更說「定所引善」之言,第二解違理,違前所言欲界無輕安義,故第三解為正。有義,三解皆無違失,論說「定所引善者」是標宗,並未定說是因、是果,故第一解無失。又大地菩薩生欲界中,亦有無漏智引生善性五識,而有輕安,故第二解亦無過失。智周認為,三釋各有優劣,思之可知。第二釋中,其「定所引善」在因位有輕安者,理亦可然,若說成所作智在因位有,即違護法正義。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6云:「五識二解,第二解正。然約有漏位中鼻、舌二識,唯欲界繫,則無輕安,眼、耳、身識,通于初禪,則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調暢。若至無漏位中成所作智相應五識,則必皆有輕安也。」
七 何受相應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
窺基:此下是第七門,五受相應。此即提問。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窺基:此為第八門,別境相應。善十一法,無論有漏位、無漏位,皆得與別境法相應,信等善法與欲等別境法,不相違故。遍行心所通一切心,故定相應,所以不說。此與不定四法相應者,於後文釋彼不定法中,自有解說。
九 三性分別
十一唯善。
窺基:此為第九門,三性分別。即三性中,此十一法,唯是善性。
十 三界分別
窺基:此為第十門,三界分別。即是,輕安非欲界繫,餘十皆通三界。
願施:何故所治瞋、害等,唯在欲界有,而能治不瞋、不害等,則是通三界?
窺基:煩惱隔情,多不遍界,善法順理,即通三界。
願施:彼界既無所治,豈能許有能治?
窺基:如欲界有所治惛沈,然而能治輕安豈有?所謂能治、所治,但以性、相相望對治,不以界繫相望對治。
十一 學等分別
皆學等三。
窺基:此為第十一門,學等分別。此十一法,於有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一切皆通,然於有學、無學身中,皆通有漏、無漏,順學、無學法故。
十二 三斷分別
窺基:此為第十二門,三斷分別。此十一法,皆非見道所斷,善法非障見道故,亦非邪見所生故。以何為證?瑜伽論第五十七卷釋二十二根說:「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餘二,非所斷。」即是證明。此中「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是說七色根、命根、五受根及意根。此中「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是說前十四法中五受根、意根六法,及餘信等五根、未知當知根六法。彼說二種六法,五受根及意根,亦通見道除故,為前六法,信等五根及未知當知根,皆非見道除故,為後六法。此中「餘二,非所斷」,是說已知根、具知根二無漏根。今此是說善十一法,乃舉後之六法為證,即唯修斷及與不斷。
願施:《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6釋云:「六根,謂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當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無漏,若無漏者,即攝入于三無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無漏九根(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樂根、捨根),名未知當知根。有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已知根。無學位中無漏九根,名具知根。雖由未知當知根,得入見道,既見道已,無所未知可當知故,即名為具知根。見道一剎那後,便屬修道位攝,是故修道位中,即斷未知當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與分別煩惱相應,故非見道所斷,若有漏善及無漏加行善,即屬修道所斷,若正無漏善,即屬非所斷攝。」
慧沼:斷有四種,一、自性斷,二、相應斷,三、緣縛斷,四、不生斷。第一、自性斷者,是說根本煩惱、隨煩惱及不善業,本惑、隨惑性是染故,業雖是思,然如五見,非相應斷。第二、相應斷者,是說有漏八識,五遍行全,及別境、不定二法各少分。此等自性非染,由與惑俱名染,斷彼相應惑時,此心等解脫故,名相應斷,如《瑜伽師地論》卷54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又《大般涅槃經》卷38云:「除斷愛故,心得解脫。」又《瑜伽師地論》卷59亦云:「從彼相應及所緣故,煩惱可斷,所以者何?對治道生,煩惱不起,得無生法,是故說名斷彼相應,相應斷已,不復緣境,故從所緣,亦說名斷。」此中所緣斷者,或是不生斷攝,以無境故,或即不生,又由相應煩惱斷故,不為境縛,名所緣斷。第三、緣縛斷者,是說一切有漏不染污法。第四、不生斷者,是說惡趣異熟、無想定等。
窺基:此謂有報、無報、何地繫、緣何地等之分別,皆應仿效前文所辨,如理而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