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四節第十一項第一目 不定謂悔眠,尋伺二各二


成唯識論卷第七

已說二十隨煩惱相。不定有四,其相云何

窺基:此為結前生後。

頌曰:
 不定謂悔眠  尋伺二各二

窺基:此舉頌答,即以半頌解釋第六不定心所。頌中前二字「不定」,是標此位總名,次五字「謂悔眠尋伺」,是列舉別名,後三字「二各二」,顯不定義。

智周:次五字「謂悔眠尋伺」,其第一字「謂」,為列名所須,是故亦為列名。


一 不定

論曰:悔,眠,尋,伺,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窺基:此解何以得名不定。此中「於善、染等,皆不定」者,有二解釋,一、顯不定義,以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簡別前信等善法、貪等染法,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是故言「等」。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釋云:「云彼類非一者,解等字也,即舉性等界、識,類非一品。以善等或可等取無記,或以善、染名類非一,故云等也。意說,四不定皆通三性,悔、眠二法唯欲界,尋,伺,欲界及初禪,於八識中,四種唯在第六識,餘識皆無。」

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窺基:此釋何以非遍行法。悔等四法,於五識及第七、八識全無,於上二界亦多分無,故非遍行心所。

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窺基:此釋何以非別境法。此四不定,界繫局而不遍,非如欲等定遍一切地故,故非別境心所。由此之故,悔等四法,不同於前五位心所,立不定名。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界繫局者,悔、眠唯在欲界,不通上界也,若尋、伺,唯欲及初禪有,不通二禪已上也。」


二 悔眠尋伺

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

窺基:自此以下是作別解,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此別解悔,言「悔謂惡作」者,以體從因而說,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是悔之因,悔之體性,追悔者是。「者是嫌,「惡所作業」者,即嫌惡所作業,於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此則不然,悔通三性故。

障止為業。

窺基:此言「止」者,即奢摩他,非是五蓋之中所障止相,五蓋所障止相,通於定、慧,止下心故。奢摩他能止住心,非是令止下心。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五蓋中所障止相者,止通定、慧也,即制止之義。若心高舉,多起囂浮,定、慧功能制令不起,故名止相。下心者,謂掉舉,為心高舉,今此定、慧止此高心令下,故名止下心。故五蓋之中所障止相,應通定、慧也。」

此即於果,假立因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

窺基:論主解釋,惡作是因,悔體是果,從因為名,故說悔名惡作。言「先惡所作業」,是顯其因,言「後方追悔」者,是明其果。

悔先不作,亦惡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

窺基:此顯緣無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是定要悔先已作之事,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為惡作故,如追悔而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作。」瑜伽論第十一卷中所說同此。顯揚論第一卷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奢摩他為業,正與此同。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11云:「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反作?」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惡作者,謂於已作未作善、不善事,若染、不染,悵怏追戀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乃至增長惡作為業。」

眠謂睡眠,令不自在、昧略為性。

窺基:此單名「眠」,即是諸教所說複名「睡眠」。此眠,令身不自在,坐時亦睡故,乃至他人搖動亦不覺等故,及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心不明利、沈重故。

願施:令身不自在及心極闇昧輕略,為此眠性。心不明利即是闇昧,心不沈重即是輕略。

障觀為業。

窺基:此言「觀」者,即是毘鉢舍那,非是五蓋之中所障舉相。此眠,別障於觀,非如五蓋中能障於舉者,舉令心高,通於定、慧。顯揚論中所說,與此相同。

願施:《顯揚聖教論》卷1云:「睡眠者,謂略攝於心,不自在轉為體,能障毘鉢舍那為業,乃至增長睡眠為業。」

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故。

窺基:此釋上說「不自在」義。身不自在,即是身不能自在轉,心不自在,即是心極闇劣。一門轉者,顯睡眠位唯一意識,都無五識,此位意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

昧簡在定,略別寤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

窺基:此眠,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唯闇昧故,故「昧」簡別在定。餘散心時,雖然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故「略」簡別寤時,寤時廣故。《瑜伽師地論》卷11亦云:「心極昧略,是睡眠性。」又論言「令」字,顯睡眠非無體、用,即睡眠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

願施:寤時,取種種境,行相寬廣,故言「寤時廣故」。

無心位,假立此名,如餘蓋、纏,心相應故。

窺基: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為假立,如論所言「無心睡眠」即是。此無心睡眠位,由眠所引,似如起眠之時,故亦名眠。寧知道睡眠別有,非即無心?此眠,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故非是無體法。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瞋恚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何謂蓋義?覆蔽其心,令善不轉,即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瞋諫犯,障覺正行,惛沈睡眠障止,引沈沒故,掉舉惡作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總此五蓋,能障三位,即是初蓋障樂出家,次蓋障修正行,後三蓋如其次第,障入正定所修止、舉、捨。若有難言:「睡眠是以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定是心所。」答云,此睡眠亦應如餘纏,唯是心所。纏有八種,即是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此八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蔽障,故名為纏。此八纏中,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慳吝、嫉妬門中,數動心故,所以障捨。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

願施:蓋中所障捨,與纏中所障捨,是否不同?

窺基:兩者不同,蓋中所障捨,是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蓋能障此捨。纏中所障捨,是依自、他二利平等名捨,嫉、慳能障此捨。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7云:「蓋有五種,謂貪欲蓋、瞋恚蓋、惛沈睡眠蓋、掉舉惡作蓋、疑蓋。能令善品不得顯了,是蓋義,覆蔽其心,障諸善品,令不轉故。問:於何等位障諸善法?答:於樂出家位,覺正行位,止、舉、捨位。於樂出家時,貪欲蓋為障,希求受用外境界門,於彼不欣樂故。於覺正行時,瞋恚蓋為障,於所犯學處同梵行者,正發覺時,由心瞋恚,不正學故。於止、舉兩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蓋為障,如前所說,能引沈沒及散亂故。於捨位,疑蓋為障,遠離決定,不能捨故。」

願施:何故惛沈、睡眠合為一蓋,掉舉、惡作合為一蓋?

智周:惛沈、睡眠行相相似,又睡眠為惛沈生諸煩惱時之近緣,是故合為一蓋。故《瑜伽師地論》卷11云:「惛昧無堪任性,名惛沈,惛昧心極略性,名睡眠。由此惛沈生諸煩惱、隨煩惱時,無餘近緣如睡眠者。」掉舉、惡作所起處等,設所起處不等,然由掉舉諠動,惡作憂變,二行相相似故,是故合立一蓋,此亦如瑜伽論第十一卷所說。

願施:止、舉、捨三,行相為何?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77云:「世尊!云何止相?云何舉相?云何捨相?善男子!若心掉舉或恐掉舉時,諸可厭法作意,及彼無間心作意,是名止相。若心沈沒或恐沈沒時,諸可欣法作意,及彼心相作意,是名舉相。若於一向止道,或於一向觀道,或於雙運轉道,二隨煩惱所染污時,諸無功用作意,及心任運轉中所有作意,是名捨相。」

願施:彼文「二隨煩惱所染污時」,是說惛沈、掉舉二隨煩惱。

義,此二,唯癡為體,說隨煩惱及癡分故。

窺基:自此以下總解悔、眠,有四說法。第一師說,此二無別有體,體即是癡,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是隨煩惱及癡分故,對法論亦如是說故。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5云:「隨煩惱自性云何?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無慚、無愧、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惡作、睡眠、尋、伺。」彼卷又云:「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卷1云:「何等睡眠?謂依睡眠因緣,是愚癡分,心略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 …… 何等惡作?謂依樂作、不樂作、應作、不應作,是愚癡分,心追悔為體,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對法論是舉此集論之文,並作廣解。

義,不然,亦通善故,應說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論依染分,說隨煩惱及癡分攝。

窺基:第二師說,此二亦是通善,是故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此二善者,即是無癡,翻癡立故。瑜伽論第五十五卷是依染分義邊,而說此二是隨煩惱及癡分攝。又對法論既言此二「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即顯此二非定癡分,故此二善者,是以無癡為體,染者,以癡為體。又此二於無記之中,是總數攝故,故彼論說通無記。

願施:此師計悔、眠通善、染,不通無覆無記,然論既云通於三性,顯通無覆無記,故會通云,彼論以此二總數中有無記故,說通無記。此師之意,無記之中有覆無記,是染,既悔、眠通善、染,即是亦通有覆無記,彼論言通三性者,是以悔、眠所通善、染總數之中,有有覆無記故,說通無記,非謂亦通無覆無記。

義,此說亦不應理,無記非癡、無癡性故。

窺基:此下是第三師義。此破前師云,對法論及瑜伽論第五十五、第五十八卷,皆言此二通三性故,汝何故於染、淨立體,即依別數,於無記,無別依法,而是依總立?又者,無記之性,非癡,亦非無癡,故應別有。

願施:此意,聖論既言悔、眠通於三性,汝何故於別數立體,但於染、淨立癡、無癡為體,而於無記,則是無別依法,但是攝入總數?無記之法,體性非癡,亦非無癡,非汝所立癡、無癡為體之法可攝,故應別有。
《瑜伽師地論》卷55云:「睡眠,惡作,與一切善、不善、無記相應。」
《瑜伽師地論》卷58云:「尋,伺,惡作,睡眠,此四隨煩惱通善、不善、無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

說惡作,思、慧為體,明了、思擇所作業故。

窺基:此師說,惡作,思、慧二法為體,明了知所作故,以慧為體,思擇所作業故,以思為體,不以餘法為體者,以彼功能劣故。

眠合用思、想為體,思、想種種夢境相故。

窺基:睡眠,思、想二法為體,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前所說理故,知此二法,於思、想、慧之外,無別有體。下以教成此二法無別體。

俱說為世俗有故,彼染污者,是癡等流,如不信等,說為癡分。

窺基:此師說,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此二為世俗有故,故知此二自性假有。聖論是以此二染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故說是癡一分,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然說是他分,此即會通彼瑜伽論所言「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有義,彼說理亦不然,非思、慧、想,纏、彼性故。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師義。此文破前第三師義。言「非思、慧、想,纏、彼性故」者,此是合非纏、非彼性為因,有二分破。第一,是破染分為纏,即若以欲界中染思、慧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則此染思、慧、想一分,應非纏性,是思、慧、想故,如餘思、慧、想,餘思、慧、想,即是上二界思、慧、想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是如餘染思、慧、想,即是除眠、悔外,餘欲界染思、慧、想,及上二界染思、慧、想者,此皆非是纏故。第二、是破淨、無記分為彼悔、眠性,即若以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慧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則可總以比量難云:「此惡作、睡眠非染思、慧、想一分者,應非彼惡作、睡眠二法性,是思、慧、想故,如餘上界思、慧、想等。」

又解,有二分破,第一,汝染悔、眠,應非是思、慧、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第二,汝淨、無記悔、眠,亦非是思、慧、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由於染悔、眠體非思、慧、想,前第一破中已證成,故得於此作為同喻。

願施:此中「非思、慧、想,纏、彼性」者,是說非思、慧、想為纏性,為彼悔、眠性。

應說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

窺基:此顯正義。即是,此悔、眠二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有差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瑜伽論中言此二是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故,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彼論亦言名為癡分,然別有體,義如前說。

謂尋求,令心遽,於意言境,轉為性。伺謂伺察,令心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

窺基:自此以下別解尋、伺。尋謂尋求,伺謂伺察。言「令心怱遽」者,怱是怱迫,遽是遽急。言「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意識能遍緣故,此有三解,一、是從喻說,即意識及其相應法,能取一切境故,與言說能言一切法相似,故名為意言境。二、是從境說,即言說之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故名為意言境。三、是從果說,即由意識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此雖亦通意識相應一切心所,然而意識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切法。

二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

窺基:此尋、伺二,皆是以作為身心徐緩安住之所依,及作為身心怱遽不安住之所依,為其業用。此二俱通思、慧,或以思分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以慧分名不安,急而麤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住、不安住,彼皆是依尋、伺,故此二名所依。

用思、慧一分為體,於意言境,不深推度,及深推度,義類別故。

窺基:此說,於意言境,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尋、伺所緣,顯揚論、五蘊論等皆說是意言境,瑜伽論第五卷說是名身等境。又解,不深推度名思,深推度名慧,此有二義,一云,思是全不推度,名為不深推度,此即翻慧為義,慧是深推度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是思故。二云,思雖不如慧有深推度,然亦有淺推度,此論前第四卷證明第七識無尋、伺,即言尋、伺是淺、深推度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是思者,即是說不深推度故,然彼論中言「如其第」者,應知是顛倒配。

慧沼:《大乘五蘊論》卷1云:「云何為尋?謂能尋求意言分別,思、慧差別,令心麤為性。云何為伺?謂能伺察意言分別,思、慧差別,令心細為性。」
《顯揚聖教論》卷1云:「尋者,謂或時由思於法造作,或時由慧於法推求,散行外境,令心麤轉為體。」
《瑜伽師地論》卷5云:「尋、伺體性者,謂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應知。」
盡理應言,尋、伺於境淺、深推度,令心於境麤、細而轉,如次差別。

智周:《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1云:「尋者,或依思,或依慧,尋求意言,令心麤為體。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者,或依思,或依慧,伺察意言,令心細為體。依思、依慧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尋、伺二種,行相相類故,以麤、細建立差別。」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云:「尋、伺所緣者,謂依名身、句身、文身義為所緣。尋、伺行相者,謂即於此所緣尋求行相,是尋,即於此所緣伺察行相,是伺。」

若離思、慧,尋、伺二種體類差別不可得故。

窺基:若離思、慧二種,則此尋、伺二法,若體若用,類別無故。此即如同瑜伽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卷所說,顯揚論、對法論、五蘊論所言亦皆同。

願施:《成唯識論自攷》卷7云:「若離思、慧,尋、伺體性不可得故,及義類差別亦不可得。」


三 二各二

二各二者,有義,尋、伺各有染、淨二類差別。

窺基:自此以下,解釋頌文「二各二」義。第一師說,此「二各二」是位在頌文「尋伺」後,且尋與伺行相同故,是故前之「二」字,表示尋、伺,後之「二」字,表示染、淨。

有義,此釋不應正理,悔、眠亦有染、淨二故。應說如前諸染心所,有是煩惱、隨煩惱性,此二各有不善、無記,或復各有纏及隨眠。

窺基:此為第二師義。即是,先以悔、眠亦有染、淨二類,破前師義,其次申己正義而言,貪等煩惱及忿等隨煩惱,是前「二」字所示,後「二」字顯此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或顯此二各有現行纏及種子隨眠二種。

有義,彼釋亦不應理,不定四後有此言故。應言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

窺基:此為第三安慧師義。即是,前釋亦不應理,以不定四法後,方有此「二各二」之言,故非解前貪等染法。應言前第一個「二」者,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二謂尋、伺二。何以得知?以梵文中所言特縛炎與特縛曳,二者有別故。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是於一名身中,目一種二義,此為吾人所汎説「二」,是一種二。然今梵本言特縛曳,特縛曳者,即是於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與前特縛炎有別。由此理故,「二各二」中第一「二」字,顯二種二,一謂悔、眠,二謂尋、伺。

願施:「二種二」者,是說此二種二,後之「二」字,是指二法,「此」者,謂前所說悔眠、尋伺。此之二種二法,名為此二種二,簡稱為二種二。

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一二言,顯二二種。

窺基:此釋何以為二種二。即是,以此悔眠、尋伺二種,類各別故。云何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慧種類別,三、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種,種類各別故,故以第一個「二」之言,顯二種二。以上是解釋「二各二」中第一個「二」字。

願施:「此二二種」為倒裝句,即是此二種二,今言種類各別者,是針對二種,故以倒裝句說。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7云:「一、界繫種類別者,謂悔、眠唯欲界繫,若尋、伺,通欲界及初靜慮故。二、依思慧種類別者,謂尋、伺依思、慧,悔、眠別體。三、假實種類別者,謂尋、伺即是假,悔、眠是實有。問:此第三及第二依思慧有何別?答:第二但論思慧、不思慧,不論假實,此論假實,故有別也。四、斷時種類別者,如尋、伺若離欲界,不斷,以初禪等有也,惡作離欲界,即斷也,若睡眠離欲界,亦不斷,即阿羅漢離欲界染,身中亦有眠故。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者,若生二禪已上,起下地初禪尋、伺,若上地,必不起下欲界悔、眠。六、支非支種類別者,若尋、伺,即是禪支,若悔、眠,非是禪支。七、纏蓋性類別者,悔、眠即是纏、蓋,尋、伺非蓋、纏也。八、語行非行別者,尋、伺是語加行,悔、眠非語加行。九、通定散門別者,若尋、伺,通定、散,悔、眠唯散非定。十、通無漏類別者,尋、伺通有、無漏,悔、眠唯有漏,不通無漏。」

此各有二,謂染、不染,非如善、染,各唯一故,或唯簡染,故說此言,有亦說為隨煩惱故。

窺基:此釋第二個「二」。即是,此二種二,各有二類,一、染,二、不染,謂此四不定法,各有染、不染類。其中有覆無記、無覆無記二者,隨應配入染、不染類。何以頌中置此「二各二」文?以此四法,非如前説善、染法,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又解,此「二各二」之言,唯為簡別染法,以瑜伽論第五十五卷說不定四法為隨煩惱,恐彼四法同於前隨煩惱,亦被視為唯染,故說此言。

為顯不定義,說二各二言,故置此言,深為有用。

窺基:又為顯示性不定故,故說「二各二」言。置此「二各二」言,是解不定四法,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是故深為有用,能別於前法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