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二節第三項第三目 種子六義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八門,種子具義多少。此文總標種有六義。由此六義,遮餘非種,然而不遮色者,以色法外種亦具有此六義故,亦可假名種子。若是如此,則外種如何與果俱有?如蓮華根生蓮華等,非是因滅之位,其果方生,而是根、莖同時,此是世間極成,是故外種亦有果俱有義。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

窺基:此顯種子義。即是,有為法有生有滅故,若是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5云:「於轉變位,能取與果,有勝功力者,為因義,生於現行,名為取果,酬因,名為與果,乃至生自類種子,有取與果義也。」

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窺基:此剎那滅義,簡別無為法,無為無轉變,無取與之用,故非能生。又遮外道所計自性、神我等常法為因,彼常法無轉變故。《瑜伽師地論》卷5亦說:「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窺基:此說,種子要與自所生之現行果法,俱時現有。此中「俱現和合」,其「現」者,具有顯現、現在、現有三義。由此而知,無種性人之第七識,不名種子,以果不顯現故,此即由顯現義,簡別彼第七識。又現在義,簡別前後,顯示非前非後,唯在現在故。現有義者,簡別假法,顯示體是實有,方成種子故。又顯現義唯在果,現有義唯在因,現在義通因、果。其「和合」者,簡別相離,即是簡除前法為後法種。由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不必同。又雖必同世,然須是與現行和合位,方成種子,此即簡除與他身之現行為因,不和合故。

願施:論文既說「與所生現行果法」,即是簡除諸現行識名為種子,何故下文更用「現」字而說「俱現和合」?

智周:若下文「俱現和合」中無有「現」字,則恐此因被疑為是無體法,及在過、未亦可,亦得名為種子,為了遮除此事,是故須置「現」字。

願施:何故以顯現義簡除無種性人之第七識?

智周:無種性人現行第七識熏成種時,雖果俱有,然以種子果,體性沈隱,所以彼現行第七識,不名種子。又無種性人之現行第七識恒轉故,其果俱有義中,唯闕此顯現義,故以顯現義簡。其餘轉識非恒轉故,故以後門恒隨轉義簡除。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釋云:「問:如有性及無性人前七識,雖是能熏,總不得名種子,如何今者唯簡無性人第七識,有何意耶?答:有性人第七識闕二義故,不得名種子,第一闕恒隨轉,入見道已而有轉變故,第二闕顯現義,第七雖復能熏,然種子果不顯現,相沉隱故,所以不得名種子,其義極成,故不簡也。問:設簡何妨?答:不爾,種子要有六義,既闕二義,種子不成,更何須簡?問:無性人第七識既有所闕,何須即簡?答:無性人第七識但闕一義,故須簡也。問:如何闕一義?答:第七雖復能薰,種相沉隱而不顯,謂闕此一義,故須簡也。問:何得有恒隨轉耶?答:謂無性人畢竟不發菩提之心,以第七不得無漏,既無無漏,即不間斷,無有捨時,故有恒隨轉義也。」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窺基:此果俱有義,遮除因果前後不俱時及定相離,故亦遮簡經部、上座部等計因果異時。種子望於現行,必定俱時同在一身而不相離,故得為因。

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

窺基:有問:「何故種望種為因果,即言是異時生,種子望現行為因果,乃許是同時起?」此答,現行與種子各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故得於一身中俱時現在,有能生用。

願施:何故說現行與種子彼此異類,互不相違?

窺基:因、果體性不相似故,名為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且如色法,其現行者體性有礙,其種子者體性無礙,故色法現行與色法種子,互不相違,得俱時在。心之體性是有緣慮,心種體性無有緣慮,准同此理,應知亦然。

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

窺基:種子望於種子,體性相似,名為同類。既是同類,以前後相違故,不得俱時同在一身和合。《瑜伽師地論》卷5云:「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此即是說,自類種子是前後相生,不是俱時有。

願施:自類種相生時,何故不許同時?

窺基:種望於種,若是許同時生,體便無窮。因為,若是許有自類種子同時而生,即一剎那有多種生,如是則成都無因緣,不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於種子,名為異類,雖現行亦熏種,然此所熏後種於熏之時猶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剎那,無有二現行自體並有故。由此之故,現行所熏生之後種,不可同時更生現行。

智周:前云「不許後種更生果故」,意謂若是同類種子是前後相生,後能生果,如此方可說有因緣。若是同類種子可同時生,即有眾多同類種子同一時起,而無後之果種,如此即成都無因緣。

願施:本有、新熏二種種子,豈不是不能同時並在?

智周:本有、新熏二種種子,若為因緣,即不可同時並在,若非因緣,則同時並在無有過失。

願施:若如是解,則新熏種所生現行與本有種所生現行,亦非因緣,何故不許新種、本種所生現行同時並在?

智周:若許二種所生現行同時並在,即有一剎那二心並在之過失。

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

窺基:此意,其因與果有俱者,是說種子生現行,其因與果有不俱者,是說種子生後自類種子。雖然因與果有俱、不俱,而要在現在時,此「因」方可有其因用,以現在時有體故。若入過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若在未來,因用未生,體無有故。

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窺基:有問:「種子引後種生,亦名為因,然不俱時,何故此言與果俱有?」論主答說,此果俱有義,是依生現行果之種子,而名為果俱有,不是依引生自類種之種子而名。何故約現行果?現行望於種子,是能熏生,是彼異類,是彼現起之果,又其相狀易知,故說種子與現行果俱有。反之,種望於種,非能熏生,非彼異類,亦非現起之果,又相狀非易知,是故此中不說。

願施:前言現行「是能熏生」者,是以現行能熏生種子故,而說現行是能熏生。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

窺基:恒隨轉義,是說種子要長時間,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究竟位。「至究竟位」之意,是說各各種子至其得對治道時,名各各究竟。

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

窺基:此恒隨轉義,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種子。此文雖是但言遮心,實亦遮色。

願施:論言「轉易間斷」,意說轉易之法定有間斷,故七轉識不名種子,以不具恒隨轉義故。然無種性人第七識,具恒隨轉義故,非此中說,而是以果俱有義遮。

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窺基:此恒隨轉義,即顯前種生後種之義。此中正以生滅、恒隨轉二理,顯種子義。又此顯種子具六義者,非是說念念剎那皆具六義,方名為種。今言種子與果俱有者,是說至對治道起以來,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名為種子,非要此念剎那與現行果和合,方名種子。若非如此,則於一界中即不得成就三界諸種,則聖論所說種子成就義,便不得成。故知種子具六義者,不約剎那而說,是約後時有與果俱有義,以顯種子自性。

願施:此意,非是於此剎那正生現行果之種子,方名種子,而是至對治道起以來之諸種,以具六義故,皆名為種子。意謂現未生果之種,以當生果故,即有果俱有義,而具足種子六義,故亦名為種子。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

窺基:此說種子,隨前熏時現行因之勢力,而生善、惡等性功能決定,非是雜亂而生。

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窺基:此性決定義,遮薩婆多等計,善法等能與惡、無記等為同類因而有因緣義。所謂因緣,是要親辦自體生果,且性是相隨順。然善等法不辦惡法等果自體,又性不相隨順,何義可說此是因緣?

願施:除因緣外,是否餘因可與其果不必性相隨順?

窺基: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異熟無記果。遍行因等,其果可以是異性果。俱有因亦是,可取異熟、無間士用等果而與為因。

願施:《成唯識論疏抄》卷5云:「有四種士用果,一者,俱生士用果,二、無間士用果,三、隔越士用果,四、不生士用果。若善惡心、心所起時,同念即為相應,俱有因同時,即得俱生士用果,俱生士用果,即實得士用之名。若漸次超越已去,即得等流果,等流果亦有假名為無間士用果,實是等流果。若超多念已去,即得異熟果,異熟果亦假名為隔越士用果,實是異熟果攝。若無漏道起,能斷煩惱,永不生故,得離繫果,即於離繫果亦假名為不生士用果也,煩惱永不生故。」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俱有因至無間士用等果者,意說俱有因得異熟果,如先業感得今身,業謝身已,業存身在,所以此業得俱有因名,即此異熟果,且隔越士用果,以世不同故。無間士用果者,意說俱有因且得無間士用果,如心、心所,互相與力而得生起,皆名士用果,此乃意說當念心所望當念心王,為俱有因得俱有士用果,即此聚心、心所能引後念心、心所,即是無間土用果。」

智周:言遍行因等,其果是異性果者,義准一切有宗所說,身、邊二見是遍行因,體是無記,遍與同地五部染法而為其因,既然五部染法中有不善法,即是因、果異性。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3云:「何名五部?答:所謂四諦下煩惱及修道煩惱,名五部也。」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

窺基:此說種子,要待自類眾緣和合,才能轉變而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功能殊勝。須有此義,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

窺基:此待眾緣義,遮外道所計別有一法,名為自然,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此中是且舉一自然,餘計大梵、時、方等因,亦皆同此所遮。

或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窺基:有執緣體,三世一切時有,即計緣恒非無。今言要待眾緣,種方生果,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遮彼執。若緣恒有,應恒生果,種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緣非是恒時非無。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窺基:此說,對於別色、別心等果,是由各自類種引生,方名種子。然非善等色種,得生善等心果,而可名為種子,色、心不相應故。

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

窺基:言「執唯一因,生一切果」者,即大自在為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若因唯一,果應無別,既然果有不同,因亦應有殊異,故知,非唯一因生一切果。

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窺基:薩婆多等以善色望四蘊為因,四蘊望於色蘊亦得為因。此計不然,因為,唯有引生自果,而且因果隨順,功能同故,方得名為因緣。色等與心,不相隨順,功能異故,如何可說互為因緣?若說是增上緣,其義則可

願施:第八識現行既是恒隨轉,是否可名為種子?

窺基: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亦非能熏,如何名為種子?第八識現行非能熏故,不能熏生自種,又種子雖依第八識現行自體,是識所緣,然而不同於識,故第八識現行不名種子。又此缺種子六義中果俱有義。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

窺基:簡上所說轉識等,非名種子。亦且別解上之六義,唯言內種具有六義。然外穀、麥,名種子否?

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窺基:此解釋說,外穀、麥等,是現行法,故雖是識所變,然不是實種子,而是假名種子。由內種子為因緣故,外穀、麥等方可成熟,所以說彼非是實種。《攝大乘論本》卷1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內為緣,由依彼熏習。」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釋此頌云:「又外種子,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云何內種非如外種?有『作不作得』過失,故次答言『故成相違』,以內種子與外種子不同法故,名曰相違。若外種子與內種子有差別者,云何不違前文所說阿賴耶識是一切法真實種?為避此難,故說外種內為緣等,由稻、穀等外法種子,皆是眾生感受用業熏習種子,依阿賴耶力所變現,是故外種離內無別。」。又世親《攝大乘論釋》卷2亦云:「謂外種子,唯就世俗說為種子。所以者何?彼亦皆是阿賴耶識所變現故。」

願施:攝論頌云「作不作失得」者,其意是說,外種或有雖而失,或有不而得。無性言「若稻、穀等,或有雖種而復失壞」,即解釋外種有雖而失,言「若稊、稗等,或有不種而復得生」,即解釋外種有不而得。又《成唯識論義蘊2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者,今解釋外種也,謂有作而不得,謂種而不苗,苗而不秀等也,亦有不作而得,謂如稊、稗似穀、草,不種而秀,亦如炭生苣勝等是也。由斯外種非實種子,故以內法為彼實種。」

願施:內種亦識所變,應同外種,亦非是實種子。

窺基:汝說不然。內種由識變已,後復生麥等,麥等既是識所復變,以重變故,故非實種,如眼根等。

智周:言「以重變故」者,是說麥等其根種子,由第八識變已,後時種子生現根時,復由第八識變現根。

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九、第十門,雙辨內、外種之生、引二因。其內、外種,生近果,生正果,名為生因,引遠果,引殘果,名為引因。無性釋云:「如內識種,生現識等,名為近果,即是生因,望於名、色等是遠果,即是引因。外種望於芽是近果,即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即是引因。」世親菩薩解云:「如內種子,生正果,名生因,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為生因,生六處等,亦皆名為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名引因,雖後生在他界等,但猶有勢分力故,餘骸尚有。外種,生芽、莖等,為生因,即是正因,生枯死時草等,即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此死位時,雖內、外種皆無,或後生在他界等,或是種已久滅,然由前生之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以此義說彼生因之種,名為引因。」以上兩說,皆言生、引二因俱是一體而無別體,即以一體望其用別,說生、引二因。若無引因勢分力者,則一切死後皆應頓絕,如化生之死。瑜伽論第九卷中亦說,能引、所引俱是引因,能生名為生因。又瑜伽論第十卷云:「問:幾支是引因所攝?答:從無明乃至受。問:幾支是生因所攝?答:從愛乃至有。」此意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引遠果故,名為引因。能潤愛、取二支,以及所潤有支,去果近故,近生果故,名為生因。無性是約已潤種子,以彼現果去因近、遠而言生、引二因,瑜伽論是約種子潤、未潤位,以彼去果近、遠而說,是故二說,亦不相違。

願施:既然屍骸猶有,許是前生之勢分力所引,則此應通四生,何故於化生者,言其沒有屍骸?

慧沼:化生者是頓滅,故無力引殘果,其餘三生是漸漸死,故前生支有勢分力,能引遠殘之果。

願施:若化生者,是取老死支為引因,則以其頓滅故,可說無力引遠殘果,然此既是以生支為引因,則何關頓滅而說其不引殘果?

慧沼:屍骸望於生支,即為殘果,望於老死支,即為正果。是故生支望於屍骸,即是引因,老死支望於屍骸,即是生因。餘之三生,有其生、引二因,故死後有屍骸。然化生者,其屍骸缺能生之因,故於死後無有屍骸。

願施:說化生無老死,缺能生因,故無屍骸。然老死支,化生者亦具有,何得說其屍骸缺能生因?

慧沼:老死位漸死者,老死支即能作屍骸生因。化生,死是頓無,故不能作生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

窺基:此說,內種是因緣,必由熏習生、長故,後時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方能生果,新熏種子必由熏生,方能生果。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窺基: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說:「謂外種子,或有熏習,或無熏習。如從其炭、牛糞、毛等,隨其次第生彼苣勝、青蓮華根、及以蒲等。非苣勝等與彼炭等,俱生俱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如是外種或無熏習。如苣勝等與華鬘等,俱生俱滅,由熏習故,生香氣等,如是外種或有熏習。如是分別,外種不定。」故知外種熏習不定。外種子既然唯是現行,故為增上緣,辨所生果。

願施:「辨」者,即辦。

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窺基:此顯外種非無因緣。外種是從內共相種子生,故以內共相種為因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