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項 如何證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窺基:上來已經總以十門來分別第八識,自此以下是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此文即外人問。由於小乘等計「阿賴耶名,我教亦有,然即是第六識,更無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此第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此問中說第八識而不言阿賴耶識,以第八識名通於一切位,不退菩薩、三乘無學亦皆有故,阿賴耶識名則局限,無學等無,故舉第八識而不言阿賴耶識。雖文中說「眼等識」,意是唯取餘識,不取色等,然實應是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以色不離識故,故略而不言色,以舉王取臣故,略而不言心所,以舉實取假故,略而不言得等不相應法,所以問中唯說「離眼等識」。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窺基:此為總答。即是,此第八識,非是世間現量境故,唯有信受聖言,及以比量,方知實有。以此聖言、比量二量為決定證,故言定量,「量」是量度,揩定之義。
第一目
聖教為證
一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窺基:自此以下是先引聖教,後舉正理,來證明此識實有。引聖教中,先引不共許之大乘經教(小乘不信故),即以三經四頌證此識有,然後立大乘至教量;其次再引共許之小乘教,大、小二乘皆信故。此所引經及頌,是《攝大乘論本》第一卷中所說。言大乘阿毘達磨者,即在簡別小乘阿毘達磨,以此是大乘故。下文當釋此頌。
窺基:有外人非難云:「若欲顯示其識實有,當須顯示識體,何故約義以解此識?」故在釋頌之前,論主先做此答,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以作用而顯其體。」今文中言「自性」者,即是說體,此為體之異名。
窺基:此作科判。此意,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第一句「無始時來界」,解釋為此識之因用,第二句「一切法等依」,解釋為此識之緣用。第一句中「無始時來」四字,亦通於第二句所說依用,第二句中「一切法」三字,亦該於上句所說因用,以互相彰顯故。下半頌文顯依持用,易可了知。
窺基:此別解第一句為因用義。此中「界」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於種子識、現行識中,此「界」是種子識,雖現行識亦為因相,然能生諸法,唯種子親故。此種子識,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剎那不斷,親生諸法。「親生」之言,顯此為因,非為助緣。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中「一切法」。由於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為因,故頌中所言「界」,是為因用。
窺基:此總解頌文第二句。即是,執持諸法種之第八現識,無始時來,與一切法平等而為依止,故說為緣。此是略解,下文廣解緣義。
窺基:此總解「依」。即第八現行識,能執持諸法種子故,能與一切現行諸法為所依故,即變為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為所依止。
窺基:此別解「依」。前言「變為彼」者,即是說所緣、所變之境界。然此中言變器及有根身,而不說變種子者,以種子相沈隱故,略而不說,又是種子識故,略而不說。
窺基:前言「為彼依」者,即是說總與七轉識作所依止,轉識不是此識所緣、所變之果。下文解釋如何為依。
窺基:此釋何以為五識依。即是,此識執受五色根故,五識方得依根而轉,如是即顯此識展轉為五識依,若此識不執持五根,則五識即不得依根而轉,故說此識為緣。
窺基:此釋何以為意識依。雖第八識能與末那識為俱有依、種子依、及為所緣,然今但取俱有之依,而說「又與末那為依止故,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解,第八識能與諸法為根本依止,故為末那所依,末那為第六識依故,第六意識依之而轉,如眼根等,為眼識等增上緣根。然此中說第六識別依第七識,第七識別依第八識,小乘諸宗不許,故應立量證明。
窺基:此即立比量云:「第七識,第六識,亦依俱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諸宗共許第六識為轉識攝,故比量因言「轉識攝」。此比量意,第六識如眼等五識,亦轉識故,亦應有俱有依,即以第七末那為依。第六識有俱有根既已成立,即再以末那許是轉識故為比量因,而得成立第七末那亦應有俱有依,即以第八識為依。此比量中宗、因,即是准取此理成立。
窺基:此顯第八識亦以第七識為俱有依。若立量云:「第八識應以第七識為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則有「不定」之過,因為五識亦許是識性,然非以第七識為俱有依。故應立量而云:「第八識理應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眼等識。」此量不說以第七識為依,故無「不定」之過。雖論文言第八識「與轉識作所依止」,然而此識亦識性故,亦應有俱有依,即應以第七識為俱有依,第七識不斷故,餘六轉識有時斷故。又者,若第八識無俱有依,則前言末那以第八識為俱有依之比量,即有「不定」之過,然此比量既已成立,故第八識亦是有俱有依。
是謂此識為因、緣用。
窺基:此是總結。上來已釋頌文二句,下文解釋下二句「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
窺基:頌中「由此有」者,是說由有前第二句所說,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為所依之識。頌中「有」字貫通二處,即在「能有」之中,說此識有,及在「所有」之中,說有諸趣、涅槃證得。又者,「由有此識」之言,貫通下二句所說所有染、淨之法。
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窺基:言「善、惡」者,以通攝五趣故。此意,上文「由此有」中「有」字,通下所說所有染法。
窺基:此為正釋。即是,由有此第二句所說一切法所依現行識,執持第一句所說雜染種子故,此染種子方能順流轉法而生現行,令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為流轉,種子染法,名順流轉,凡是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論第四卷云流轉者,是說一切生死,即是以前因順後果,以其體順其用,故名流轉。有問:若是如此,即應有漏苦、集皆是流轉,何故頌中偏說諸趣?下文即以料簡正解。
窺基:料簡之中有二義解,此文為第一義。此說,雖惑、業、生即是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是生死苦果,以果勝因故,頌中偏說。又者,五趣正是生死苦果,是所順法,業、惑則是能順生死果性,故偏舉果。
或諸趣言,通能、所趣。
窺基:此為第二義。即是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說諸趣,業、惑、中有是能趣故。
願施:何故能趣亦名為趣?頌中所言「諸趣」,應是所趣。
窺基:言業、惑、中有名趣者,以能趣相從所趣故。
窺基:此意,器世間是趣所須,趣之資具,以相從所趣故,亦得名趣。總而言之,頌中所說「諸趣」,是通攝能趣、所趣及諸趣資具,非是唯指所趣。
窺基:此作總結。即是,由有此識故,煩惱雜染、業雜染、生雜染及世間淨法,方皆得成。何故由有此識,諸有漏法方成?如文所言,此識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頌文「及涅槃證得」。此文總釋頌文,下文廣作別解。
窺基:別解之中有二,先是總說,即此文敘,後作料簡。此意,第八識身中無漏種,名為順還滅法,種子順現行故。言「還滅」者,瑜伽論第五十一卷解釋說,還即道諦,滅即滅諦,道能證滅。或解,由有此第八識,與現行道作為依持,令修行者證得涅槃。
願施:何故道諦名之為還?
智周:「還」者,趣向,由道而趣所證涅槃,故說道諦為還。或以捨妄歸真為還義,故說道諦名為還。
窺基:頌中所說「涅槃證得」,為是取能證得道,為是取所證涅槃?此須料簡。料簡中有三義,此文敘述第一種義。即是,此中但說能證得道,以第八識執持無漏種,不執持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若以疎緣而言,則可說此識為涅槃依,然今是說親依,故不取所證涅槃。此為第一師之見解。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為法,不取無為,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文意即是,有為之法,皆依識生,故名為依,涅槃無為,非依識生,故名無依。
窺基:此說第二種義。即是,此頌所說「涅槃證得」,是但說所證涅槃,涅槃是修行者所求故。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云:「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為涅槃,若離阿賴耶識,不應證得。」文意即是,涅槃雖不依此識生,然由此識持惑、道種,道生斷惑,證得涅槃,展轉而言,涅槃亦是依於此識,方能證得。
窺基:此說第三種義。即是,涅槃與道,俱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故頌所說「涅槃證得」之意,是雙說此二法。言「俱是還滅品類攝」者,意謂非是唯道是還,涅槃是滅,而是道亦得為能還,涅槃亦得為所還,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又者,滅是滅體,道亦順彼斷滅染法,以道能順滅故,亦可說是滅品類攝。既然道與涅槃,俱可說還,俱可言滅,故此文中言「俱是還滅品類攝」。
窺基:即由頌中「涅槃」之言,顯所證滅,「證得」之言,顯能得道,故知此是雙說。
窺基:此說,由還故,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知頌意,雙取涅槃與道。
窺基:自此以下是頌文「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第二解。於中有三,先總科判,其次別解,後作總結。此文為總科判,即頌文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而是無始即有,並出此識自體即種子識。頌文後之三句,顯此識能與染、淨二法總別為依。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是說染及淨二法之總依,即現行識。何者為染、淨法?第三句「由此有諸趣」,是說能依染法,第四句「及涅槃證得」,是說能依淨法,即由第三、四句,顯示此識是染、淨二法之別依。是故,第二句中「依」,是屬總之依,第三句中「由此有」,是屬二法之別依,通染、淨二法故。
窺基:此別解雜染法。雜染法即是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即是生,能趣集諦,即是業、惑,此是以別相解。然生、業、惑,實則皆通苦、集二諦。
窺基:此別解清淨法。清淨法者,是說滅、道二諦,即是一切無漏有為、無為。滅諦即是所證涅槃,道諦是能證道。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為道諦體,不取加行、資糧道中一切有漏,彼不證滅諦故。
窺基:此總結說,染、淨二法皆依此識而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故不為染、淨二法總、別依。
窺基:自此以下是頌文「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第三解。此即總作科判,如文可知。
窺基:此意,「依他起」者,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所顯義,即是有漏、無漏諸有為法,以此識含藏諸法種子故,說此識為所依。言「遍計所執」者,是第三句「由此有諸趣」所顯義,即是由起執故,諸趣遂有,及生彼趣;或緣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起,故是彼性;或趣即是見趣,由起我、我所二執故,見趣遂有。言「圓成實性」者,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所顯義,即無漏有為、無為四清淨法,為圓成實性,以句中「涅槃」、「證得」是各別說故。
願施:言「此由彼起,故是彼性」者,意謂此執由彼諸趣而起,諸趣既是所執,故說此執是遍計所執性。
四清淨法,如《攝大乘論本》卷2云:「云何應知圓成實自性?應知宣說四清淨法。何等名為四清淨法?一者,自性清淨,謂真如、空、實際、無相、勝義、法界。二者,離垢清淨,謂即此離一切障垢。三者,得此道清淨,謂一切菩提分法、波羅蜜多等。四者,生此境清淨,謂諸大乘妙正法教,由此法教,清淨緣故,非遍計所執自性,最淨法界等流性故,非依他起自性。如是四法,總攝一切清淨法盡。」
窺基:此是總結。
二 由攝藏諸法,一切種子識,故名阿賴耶,勝者我開示
窺基:此舉第二頌,此頌亦是出自大乘阿毘達磨經。
窺基:此解頌文上之二句。即是,取頌文初句中「由」,次句中「識」及「一切種」,再加上此、本、具三字,故說「由此本識具諸種子」。又取第一句中「攝藏諸法」,於「攝藏」之上加「故能」二字,於「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而說「故能攝藏諸雜染法」。
依斯建立阿賴耶名。
窺基:此意,總取頌文第三句「故名阿賴耶」,結頌上之二句,故說「依斯建立阿賴耶名」。雖此頌是以能藏義來解藏識,然阿賴耶,實非唯以能藏義解,八地等後即不名藏識故。此中是針對外道所執勝性等而論,是故但舉能藏以解藏義。
智周:正理是以執藏之義來明賴耶。若是唯以能藏為賴耶,則八地以上菩薩,其第八識亦有能藏之義,云何得言捨賴耶名?前說「八地等」者,等取三乘無學,如來第八識亦有能藏之義故。
能依、所依俱生滅故。
窺基:此意,能依諸法及所依識,俱生滅故,是故非如彼之勝性其體是常,故阿賴耶與彼勝性不同。
窺基:頌中但破勝性為因,是故唯據能藏義以解阿賴耶。然今言「有情執藏為我」者,此為頌中所無,是論主依藏義增說,即以有情執藏為我之義,正解名藏,具此義故,名阿賴耶。或解,頌中言「故名阿賴耶」,即是別顯藏義,即是「與雜染法互相攝藏,亦為有情執藏為我」。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釋「勝者我開示」。此說,入地菩薩名為勝者。彼諸菩薩,得真現觀,契唯識理,故能證解阿賴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正為開示。
窺基:或者不問地上、地前,諸菩薩眾,皆名勝者,佛皆為說。地前菩薩,雖猶未能證解此識,然而能夠信解,不生誹謗,並且希求此識轉依之果,是故佛亦為說。
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窺基:此為總結。即是,唯此第八識,能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賴耶,世尊唯為勝者解說,六識則是不然,無有如是義故。
三 解深密經為證
窺基:此舉第三頌,是《解深密經》中頌,下有長行自解。
窺基:此以三義解釋阿陀那識,如文可知。此識,若望種子即名執持,能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若望色根、依處,名為執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望初結生及後生相續,名為執取,取諸有故。或者此識,為種依持,領以為境,名為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為執受,攝初結生,名為執取。此識具彼三義,是故名阿陀那。
願施:論文「執取結生相續」,云何執取?結生相續是何義?又何時結生?
智周:執取有三種義。一、取者,因義,此取即是當生五蘊果之因。由今第八識執持當果因,方有結生當果相續,故說第八識能執取結生相續。即以取之執持,名為執取。二、由種子故,第八現行識受一期生,名為執取。故世親《攝大乘論釋》卷1說:「由阿賴耶識中一期自體熏習住故,彼體起故,說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三、取謂能取,由今第八現行識執彼當生因、果等種,故有結生當相續之義。執即是取,名為執取。故《攝大乘論本》卷1云:「又於相續正結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是故此識亦復說名阿陀那識。」
結生是在何時?有四解釋。一云,結生即是潤生,若當生無色界,是以命終之位名為結生,若當生欲、色界,則以中有末心名為結生,故《攝大乘論本》卷1云:「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彼論又云,中有末心名結生心。二云,正受生時,名為結生,故《瑜伽師地論》卷1說:「於此時中說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為羯羅藍位。」三云,合前二義名為結生,闕一不可。四云,即命終心及中有末心,俱名結生,皆是能潤生故。中有末心名結生者,如前攝論中說。又《瑜伽師地論》卷66云:「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略釋,此中結生心者,即中有心,無間心者,即是生有,生有之心唯是異熟,非結生心。命終心名為結生者,如對法論卷5云:「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
何時結生雖有四種解釋,然以初、後二解為勝,中間二解則皆違理。何故違理?結生是染意故。正受生時,羯邏藍位,不名結生,無染意故。瑜伽論第一卷中說羯羅藍位「識已住,結生相續」,是依已結生而說,非正結生,故瑜伽論所說無有過失。又《瑜伽師地論》卷59云:「又將受生時,於自體上貪愛現行,於男於女若愛若恚亦互現行。 …… 由此因緣,當知一切煩惱皆得結生相續。」此中既說將受生時及起愛等,即明非是以生有為結生位。
窺基:五種性中無性有情,不能窮解此識源底,故說為甚深,此唯是凡夫。餘二乘決定種性者,若凡若聖,皆不能通達此識,以不能證故,是故名為甚細。言「通達」者,謂無漏道證得真唯識理。彼二乘決定種性者,不證唯識理故,故言不能通達,非是佛不為說,名不通達。彼二乘決定種性者,有不愚法聲聞,雖亦信亦聞唯識理,然不依照修證,由此而有生於無色界,方入滅盡定等事。故知,大乘種姓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非是佛不為說,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為說,則誰依照修習真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又二乘迴心若凡若聖者,若是皆不為說,即應不名迴心向大,應不作唯識觀、三性觀等。是故唯此所除,佛不為說。
窺基:此釋第二句中上之四字「一切種子」,即正出現行此識之體,以種子顯,種是因故。
窺基:此釋第二句中後三字「如瀑流」,即正出此識之功能,以暴流喻翻顯。
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窺基:此合解第三、第四句。即是,若彼凡、愚於此阿陀那識,生起分別我、法二執,則彼凡夫當墮惡趣,於彼愚人障生聖道,恐有如是過失,故我世尊不為開演。此中凡、愚,各偏以一義解,以凡無聖道故,愚人聖可生故。
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窺基:此是總結。
四 入楞伽經為證
入楞伽經亦作是說:
窺基:下引第四首頌,此頌出自於第三經《入楞伽經》第二卷中。然《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1云:「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壑,無有斷絕時;藏識海常住,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二經頌文稍有差別。
窺基:此頌中法與喻相屬,隨文可悉。然頌言「境等風所擊」,非是說第八識自境,第八識境不熏成種,不能擊發藏識。其「境」者,是說七識境,七識之相分能熏生種故。又言「等」者,顯非但所緣緣擊發,亦為增上緣、因緣、等無間緣所擊發,即七識見分為增上緣,種子為因緣,前念為等無間緣。或第八識自境界,雖非能熏,然須受用故,亦說為能擊而令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擊發,如自識等無間前念,雖不熏種,然亦擊發生後念故。此頌,法中所言「恒起諸識浪」者,即是喻中所言「無有間斷時」,亦是恒義故。又法中言「現前作用轉」者,是說生七識等之功能,是現前作用。
願施:頌中法、喻,是以前四句為喻,後四句為法。
窺基:此為總結,文易可知。即成立唯此識有能生七識等之用,眼等轉識則無如大海等。
窺基:此等大乘經,如顯揚論第一卷中所引經。《顯揚聖教論》卷1云:「云何知有此識?如薄伽梵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顯有異熟阿賴耶識。又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此言顯有一切種子阿賴耶識。」以上即是總引大乘三經四頌為證。
智周:此文之意,即是等取餘大乘經中所說阿賴耶之異名者,如顯揚論中所引經文。既然彼經說「無明所覆,愛結所繫,愚夫感得有識之身」,即知是由發業、潤生二種煩惱而感得識,即明所感之識必定唯是阿賴耶識,唯此識是真異熟故。又涅槃經中說有五種子,一者根子,二者莖子,三者種子,四者節子,五者子子,此即是外五種。經說「如五種子,此則名為有取之識」,即是以外五種比喻內五種,是故云「如」。內五種者,是說識、名色、六處、觸、受之種。由於內五種皆是依於阿賴耶識,而為取等所潤,方能有後當果,所以經云「有取之識」。
窺基:由於外人以大乘經不定佛說,而不許其為至教量,是故自此以下,論主先以比量成立大乘經是佛語,其次引《大乘莊嚴經論》文,成立大乘經是佛語。所謂「至教」,是說忠於正理之真實教。此文即是以比量成立大乘是佛語。此文初句「諸大乘經」與末句「至教量攝」合,是比量宗。中間句是比量因,共有五因,即以兩句為一因,如是有四因,以及後文「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為第五因。然前四種因,皆是以最後第五因成立故,而得為因。言「如增一等」者,是喻。
五 彌勒菩薩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一) 世尊預先不記
又聖慈氏以七種因,證大乘經真是佛說。
窺基:自此以下是引《大乘莊嚴經論》為證。《大乘莊嚴經論》中頌文,是彌勒菩薩所說,其長行解釋,則是世親所為,舊人不知,以為頌文、長行皆是世親所作,即為謬誤。莊嚴論中說有八因,然而依勘梵本,則是但有七種,其中差異,在於第五有無有因,彼論是別分有體、無體為二因,故為八種,梵本則是合而為一因,故但七種,今此亦言七因。
願施:《大乘莊嚴經論》卷1云:「釋曰:有人疑此大乘非佛所說,云何有此功德可得?我今決彼疑網,成立大乘真是佛說。偈曰:
不記亦同行 不行亦成就
體非體能治 文異八因成
釋曰:成立大乘,略有八因,一者不記,二者同行,三者不行,四者成就,五者體,六者非體,七者能治,八者文異。」
《大乘莊嚴經論》中長行是無著所作,基師一時不察,誤為世親。
窺基:小乘者說,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說,若真是如此,何故世尊不預先作記別?然世尊於餘當有可怖事,皆是預先記別,如佛滅度後,分為十八部、滅正法等。此第一因,《大乘莊嚴經論》中是說「一者不記」,無有「先」字。
(二) 大小乘教本來俱行
二、本俱行故,大、小乘教本來俱行,寧知大乘獨非佛說?
窺基:此第二因,《大乘莊嚴經論》中是說「同行」,同一時行之義。此文之意,諸大乘經真是佛說,大、小乘教本來俱行故,如增一阿含等。既然大、小乘教同一時行,何故唯獨大乘教非佛說,而小乘教即是佛語?
(三) 非外道等思量境界
窺基:此第三因,《大乘莊嚴經論》中是說「不行」,即聲聞智不能行故。若問:「如果大乘教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說?」答云,大乘理教廣大甚深,不是外道、小乘思量所及,故不為說。又此大乘理教,彼經論中曾所未說,設為彼說,亦不信受,以彼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前所引阿陀那識頌中所說。
(四) 理極成故
窺基:若彼復言:「汝前三因,雖建立大乘是佛說,然今釋迦如來不說此法。」則回答說,若言大乘是迦葉等餘佛所語,非釋迦如來語,即是極成許大乘是佛說,則今釋迦佛亦應說此大乘,以佛智等故,如同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教非佛說?
願施:此第四因,即《大乘莊嚴經論》中所說「成就」。
(五) 有、無有故
窺基:此第五因,即《大乘莊嚴經論》中所說第五因「體」、第六因「非體」,二合為一。《大乘莊嚴經論》卷1云:「第五,體者,若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若作此執,亦成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第六,非體者,若汝言此佛無大乘體,則聲聞乘亦無體,若汝言聲聞乘是佛說故有體,大乘非佛說故無體,若作此執有大過失,若無佛乘而有佛出,說聲聞乘者,理不應故。」彼文與此論文有少差異。今此論文,亦以他佛有大乘體,而此佛無大乘體者,則誰出世說聲聞乘等,同彼論說。又此佛別有大乘體,即是此大乘教所詮,彼論無有此義。又彼論以智為大乘體,其義有所局限,實則非大乘體唯智,若教若理若行若果皆是,故應約總而論,不約局義。總之,既然許有大乘教等,即應相信皆是佛說,無須過問自佛他佛,即此教所說是大乘,離此所說大乘無故。
慧沼:彼《大乘莊嚴經論》是以智為大乘體,此論則以教、理、行、果皆是,故不言體而但總言大乘。若不如此,則大乘教、理是何所攝?又大乘是以何為體?若唯取智為體,其義即有局限。
窺基:此說,若無大乘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及所詮佛行故,則佛是依於誰,而得成佛說聲聞乘?若說佛乘即增一阿含等是,亦應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之教是一故。《大乘莊嚴經論》卷1云:「復次,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何以故?即以此乘得大菩提故。若作此執,是義不然。 …… 有四因緣,非即以聲聞乘為大乘體,非全故,非不違故,非行故,非教授故。非全者,聲聞乘無有利他 教授,但為自厭離欲解脫而 教授故。非不違者,若言聲聞乘以自方便而 教授他,即是他利 教授,是義不然。何以故?雖以自利安他,彼亦自求涅槃勤行方便,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非行者,若汝言,若能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菩提果,是義不然,非方便故。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不以久行非方便,能得大乘果,譬如搆角求乳,不可得故。非教授者,如大乘教授,聲聞乘無,是故聲聞乘不得即是大乘。復次,聲聞乘與大乘有五種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便異,四、住持異,五、時節異。聲聞乘,若發心,若教授,若勤方便,皆為自得涅槃故,住持亦少,福智聚小故,時節亦少,乃至三生得解脫故。大乘不爾,發心、教授、勤方便,皆為利他故,住持亦多,福智聚大故,時節亦多,經三大阿僧祇劫故。如是一切相違,是故不應以小乘行而得大乘果。」
(六) 能對治故
窺基:此第六因,如《大乘莊嚴經論》卷1云:「第七,能治者,由依此法修行得無分別智,由無分別智能破諸煩惱,由此因故,不得言無大乘。」是故,可立量云:「大乘是佛說,許有對治真無漏道,契經攝故,如增一等。」
(七) 義異文故
窺基:大乘所說意趣甚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大乘莊嚴經論》卷1云:「復次,若汝言:『佛語有三相,一者,入修多羅,二者,顯示毘尼,三者,不違法空。汝(大乘)以一切法無自性而為教授,違此三相,故非佛語。』若作此執,是義不然。今此大乘亦不違三相,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毘尼故,由菩薩以分別為煩惱故,廣大甚深即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是故,此乘與三相不相違。」由此之故,可立量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
願施:此第七因,如《大乘莊嚴經論》卷1云:「第八,文異者,大乘甚深非如文義,不應一向隨文取義,言非佛語。」
窺基:此引《大乘莊嚴經論》中頌文,作為總結。頌中末後「故」字,通於上說諸因。然彼《大乘莊嚴經論》,應言莊嚴大乘經論,以能莊嚴大乘經故,非是大乘莊嚴經之釋論,無有大乘莊嚴經故。
六 餘部經中亦密意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
(一) 大眾部
窺基:自此以下是引共許經教為證,即引聲聞乘經,以彼密意說此識故。此文總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下別說中有四部別,文亦分為四段。
窺基:大眾部中,密意說此阿賴耶識,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故。非六轉識可名為根本識,不能發起六轉識故。其喻,如文可知。唯第八識有如是義,非眼等識有如是義。言「阿笈摩」者,此翻為教,以展轉傳說故,亦名為傳。
(二) 上座部
窺基:分別論者,舊名分別說部,今名為說假部。彼說有分識,體恒不斷,周遍三界,為三有因。此有分識,即是阿賴耶識,其餘六識,有時間斷故,不遍三有故,是故非有分識。上座部師立九心輪,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等貫徹,六、安立,七、勢用,八、返緣,九、有分心。此中有分心,即是說阿賴耶識,無性《攝大乘論釋》第二卷中有解釋。
願施:請解釋九心輪!
窺基:此九心輪雖說九心,然實但有八心,以周匝而言,總說有九,故成九心輪。且如初受生時,未能分別,心但任運緣於境轉,名有分心。若有境至,心欲緣時,便生警覺,名能引發。其心既於此境上轉,即是見心,照矚彼境。既見彼已,便等起尋求心,察其善惡。既察彼已,遂等起貫徹心,識其善惡。而後以安立心,起語分別,說其善惡。隨其善惡,便有動作勢用心生。動作既將休廢,遂復興欲,返緣前所作事。既返緣已,遂歸有分心而任運緣境。如是名為九心,由此方成輪義。其中見心,通於六識,餘唯意識。有分心通死、生,返緣心唯得死。若離欲者死,唯有有分心,既無我愛,無所返緣,不生顧戀;未離欲者,以返緣心而死,有戀愛故。若有境至,則心可生,若無異境,即恒作有分心,任運相續。然見心與尋求,實是前後不定。
(三) 化地部
窺基:此說,無色界,色無,無想天等,心無,不相應行,體無,是故唯第八識可名窮生死蘊,以諸位皆有此識故,餘皆不可名為窮生死蘊。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釋云:「化地部等者,於彼部中有三種蘊。一者,一念頃蘊,謂一剎那,有生滅法。二者,一期生蘊,謂乃至死,恒隨轉法。三者,窮生死蘊,謂乃至得金剛喻定,恒隨轉法,此若除彼阿賴耶識,餘不應有。」
(四) 說一切有部
窺基:此敘增一阿含經中所說阿賴耶。四阿含經,一名增一,二名中,三名長,四名雜。彼阿含經,若明法,從一法增至百法,名為增一,若明義,不略不廣,名為中,若明事義,文廣,名長,若雜雜明事,名為雜。下文解釋愛阿賴耶等四,即第八識。
窺基:此說,阿賴耶識是貪總、別三世之境,是故彼經立此四名。無性《攝大乘論釋》卷2云:「一切有部中說愛阿賴耶者,此句總說貪著阿賴耶識。樂阿賴耶者,樂現在世阿賴耶識,欣阿賴耶者,欣過去世已生阿賴耶識,憙阿賴耶者,憙未來世當生阿賴耶識。此性於彼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愛阿賴耶。」即是以貪總、別三世之境,立此四名。
窺基:此中言「內我」者,簡別法我、他我。言「乃至未斷恒生愛著」者,是說乃至金剛心位,此之愛著恒行不息。
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窺基:此為總標。即是,此愛著處,不應於餘五取蘊計,應但於阿賴耶識計。
窺基:自此以下是解釋何以非餘五取蘊。此中言「一向苦處」者,即是三惡趣中極苦之處。彼處有情,以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捨此命、此眾同分(即是行蘊)、此類身心,即是總厭五蘊。
窺基:有言,五欲方是真愛著處。故論主說,五欲亦非真愛著處,以彼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生上二界,猶愛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
窺基:有言,樂受方是真愛著處。故論主說,樂受亦非真愛著處,以離第三靜慮染之凡、聖,雖然極厭樂受,而皆有我愛故。
窺基:有計,我見方是真愛著處。故論主說,彼非真愛著處,因為除無學外,餘有學、凡夫中信無我者,若證,若信,雖於我見不著,然於內我猶生愛故。
窺基:此明轉識亦非真愛著處。即是,除無學外,餘有學、異生中求滅心者,於無想定、滅盡定等,雖厭離轉識等,而愛我故。論言「轉識等」者,其意兼含心所,即攝識蘊、受蘊、想蘊全,及行蘊少分。
願施:論中既言「轉識等亦非真愛著處」,即是簡別阿賴耶識,則前何得言「轉識等」攝識蘊全?若識蘊攝阿賴耶識,云何識蘊全非真愛著處?
智周:前文說「識蘊全」,是舉彼小乘極成之識蘊。
窺基:「色身」即是五根、扶根塵等。此意,離色染生無色界者,猶愛我故,是故色身,亦非真愛著處。
窺基:不相應行,無實體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是故,亦非真愛著處。此上不說無為法者,以內道小乘不計無為法,為真愛著處故。
窺基:此以理顯所愛著處,必定是第八識。此意,異生、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或有計度起分別愛,或有不計而不起分別愛,然於此識,則是決定任運生起我愛,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而必愛我。是故,唯此識是真愛著處。
窺基:此為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