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討論 - 第二章第三節第十一項第二目 六項理證


一 不共無明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窺基:此為結前生後。即是,總結前顯說之教證,生後隱教所顯正理。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以六義,證此第七識是實有。六種義者,如頌所云:「不共、六二緣,意名、二定別,無想許有染,有情我不成。」即是,一、不共無明,二、識之二種緣,三、意名思量,四、二無心定,五、無想天人,六、有情我執。此第一理證者,是以不共無明為證。即由緣起經中所說不共無明之文,可知若無此第七識,不共無明即應非有。緣起經說,不共無明,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蔽真實。言「覆蔽真實」者,即是覆無我理,蔽無漏智。真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此有二義,一謂境義,即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真如即理故。不共無明,大、小乘經皆共依信,是故以此為。此中「若無此識,彼應非有」,是論師說,非是彼經之文。

願施:《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2云:「相應無明,尚為微細,難知難了,況彼所有不共無明,遍於一切可愛、非愛、俱非境界,覆真實相,顯虛妄相,共相而轉。」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窺基:此釋彼經文義。即是,彼文是說異生於一切分,恒有迷理不共無明,此除聖者,聖者於無漏道現行時,無彼不共無明故。論言「一切分」者,即是通三性心。言「恒起」者,是解經中「恒行」之字。言「迷理不共無明」者,以迷無我理故。言「覆真實義」者,是說能覆真如,即解釋「覆」字義。言「障聖慧眼」者,是說遮無漏智,即解釋「蔽」字義。

如伽他說:
 真義心當生  常能為障礙
 俱行一切分  謂不共無明

窺基:此頌是無著《攝大乘論本》第一卷中所說。此頌意說,不共無明通三性心,恒與第七識俱起。此中「真義心」者,即是無漏真智。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窺基:此以經證,無明恒行,遍三性位。經言異生之類恒處長夜,以夜是闇故,意顯無明恒有,故說為長夜。言「無明所盲」者,以此不共無明恒現行故,盲其慧眼,若是中途有無無明之時,即非無明所盲。言「惛醉纏心,曾無醒覺」者,是說惛昧醉亂,恒自纏心,曾無醒覺,惛即無覺,醉即無醒,若是中途有無無明之時,便有醒覺。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

窺基:小乘等說:「經言不共無明恒者,是依多分而說,實理而言,亦有暫不起時。」今此言彼有違教過。

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窺基:此明彼說亦違比量。量云:「汝言異生起善、無記之位,無迷理無明時,此時迷理無明應是亦起,異生位故,如餘時起。」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窺基:若說不共無明在六識身,此亦不應正理。所以者何?若許不共無明在六識身,則此不共無明應許間斷,從其所依識故,如是即違前經及頌所說「無明恒行」。又者,以此無明恒相續故,則彼六識便應恒與染俱,許與不共無明恒相應故,然而六識身是共許通於三性。若是許有末那,便無此之過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窺基:此下解釋不共之義。此文是小乘問,彼宗以無有餘惑相應故,名為不共。

智周: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云:「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為不共。然說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此意,汝宗既許第七識俱無明,有餘我見等三惑相應,即應不得名為不共,有餘惑相應故,即失汝宗不共之名,故汝不共之義,非我大乘所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窺基:對於不共無明,有三種說,此即初師之義。初師說,此中無明不與根本煩惱共,故名為不共,非不與隨煩惱共,染意相應我見、慢、愛,非是根本煩惱,是隨煩惱攝故,故無過失。

願施:依彼師義,此染意俱我見、慢、愛,是何隨煩惱攝?

窺基:此解有二,一云,非是二十隨煩惱攝,是二十之外餘隨煩惱攝,隨煩惱有多種故,即諸煩惱之分位差別,亦名隨煩惱。此染意俱我見、慢、愛,即是隨其所應根本煩惱之分位。二云,即是二十隨煩惱攝,義說不正知為我見,憍為我慢,掉舉為我愛。

願施:前言「隨其所應根本煩惱之分位」者,意謂第七識俱我見,是見惑之分位,第七識俱我慢,是慢惑之分位,第七識俱我愛,是貪惑之分位。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

窺基:第二師說,二十隨惑非名煩惱,如前已說,而且不見經論有說,不正知名為我不正知,憍名我憍,掉名我掉,又離二十隨煩惱外,更別推求,無此我見、我慢、我愛三種隨煩惱故。

智周:此即遮難前師,若是二十隨惑中,不說我憍、我掉等者,汝以何理得知,二十隨惑中憍等,即是第七識相應慢等?教亦無文作如是說。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云:「二十隨惑非名煩惱者,意說非名根本煩惱也。」

此三,六、十煩惱攝故。

窺基:第二師說,此三皆是若六、若十煩惱所攝,瑜伽論說是六根本煩惱攝,對法論說是十根本煩惱攝。

處處皆說染污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窺基:又諸論處處說,染污末那與四煩惱俱故,不言與隨煩惱俱故,即證此我見、慢、愛三種,非隨煩惱,唯是根本煩惱,純隨惑中無故。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惛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窺基:此是申明自義。主者,是自在義,為因、為依之義。此染意俱無明,雖有我見、慢、愛俱起,然能與彼三惑為依,故亦名為不共。何故名為不共?此俱無明,從無始際(此顯長夜常起),恒內惛迷(此明一切時生),不曾省察(此彰恒執為我,無修返時),癡增上故,是故名為不共。此意總顯,癡為主、自在義。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名不共。

窺基:外人難云,此染污意俱我見等,非為主故,應名相應,不名不共,然而若許為主,亦應名為不共。

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窺基:第二師說餘三若為主時,亦得名為不共,亦如無明為主義故。此師之意,第七識中無不共貪等,唯有不共無明,無明是主故,然而貪等理實亦有不共,如六識中獨行貪等,即名不共貪等。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窺基:第三師說,既然頌中言「俱行一切分」,即知此無明唯第七識有,餘識則無,故此無明名為不共,例如十八不共佛法,唯佛獨有,非二乘共,故名不共,非是十八中唯自一法,不與餘法共,而言不共

願施:第三師說餘識無不共無明,以第八識是無覆無記故,故無無明相應,而前六識,雖有相應無明,然有間斷,非一切分俱行,故知頌說「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此不共無明,唯第七識有,餘識則無。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窺基:前師難言,若如是解,則餘識相應煩惱,如見取見等,此識中無有故,應亦名為不共。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

窺基:第三師答,此無明殊勝,遍三性位,餘識無此遍三性心之無明故,故此無明立不共名,非以自識獨有而餘識所無故,名為不共。

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窺基:此是重顯前所說義,其文可解。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

窺基:外人難云,既然如此,則此識相應見、慢、愛三惑,亦應名為不共,亦非餘識有彼遍三性心之三惑故。

無明是主,獨得此名。

窺基:論主解答有二,此為第一解答,即是無明具有主義,如前已解,是故獨得此名,不許見等三惑名為不共,彼非主故。

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窺基:此為第二解答,即許此俱見等三惑,亦名不共。若爾,何故唯說無明名為不共,不說餘三?對餘識中無明惑故,且說此識相應無明名為不共,非此識俱餘三煩惱不名不共。此意,由於餘部計餘識俱無明是不共攝,而不遍三性心,故今以此識俱無明有勝用,能遍諸心故,偏對彼說名為不共,餘三不名不共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窺基:此下顯不共無明之差別。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即是此第七識相應無明,餘識無有。二、獨行不共,唯與忿等二十隨惑相應起故,名為獨行,或是不與餘惑俱起,唯獨迷諦理。獨行不共無明,此第七識非有。

願施:獨行不共無明包括哪些?

窺基: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煩惱俱,恒行一切分,名為恒行不共,此唯第七識有,餘識所無。二、不與根本煩惱俱,名為獨行共,此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煩惱俱,不與根本惑俱。二、不與小隨惑及根本惑俱,與中、大隨惑俱,隨其所應。又不共無明,有三句分別,一、唯見道斷,即是獨迷諦理之獨行不共。二、唯修道斷,即是第七識俱恒行不共。三、通見、修道斷,即是與忿等隨惑相應獨行不共。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窺基:此引教證。瑜伽論第五十八卷解釋無明有二之文,其中但言非貪等俱者是獨行無明,即知獨行無明,唯與第六識俱,不與第七識俱。下文別釋獨行無明。

願施:《瑜伽師地論》卷58云:「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癡而起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慧士夫補特伽羅,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

窺基:此說,獨行無明有二,一、主獨行,是由迷諦理起,唯分別起,故唯是見道斷,不與忿等十種煩惱相應。《分別緣起初勝法門經》卷2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彼文所說不共無明,即是唯據此主獨行為論,非謂一切不共無明

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窺基:第二,非主獨行,此是見道斷,亦通修道斷,忿等十惑皆通見所斷故。此中既言「通見」,即知亦修道斷。忿等十隨惑,各自為主,皆是各別獨頭生,是故與彼相應獨行無明,名為非主獨行。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窺基:此說,然第七識相應恒行不共,唯大乘有,餘部所無。獨行不共,則是大乘、小教,此彼俱有。


二 二緣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二理證,即以六二種緣為證。此引經證,其文可解。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

窺基:此中初句「謂如五識」,是喻,「必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則為宗法。言「增上」者,簡別次第滅意,言「不共」者,簡別現行本識,言「俱有所依」者,簡別因緣所依。

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

窺基:此舉有法及因。言「意識」者,是說有法。言「六識中攝」者,是說比量因。言在「六識中」攝,不言「六識」攝者,以是一識攝故。宗、因、喻既皆舉示,比量可知。

願施:比量應云:「極成意識,必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極成眼等五識。」即是後文結論所述。

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窺基:結上而云,此第七識若無,則彼第六識俱有依寧有?此是總破薩婆多等。

慧沼:此顯小乘若計無第識,則經所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義即不成。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窺基:此上座部。上座部救云:「胸中色物為其意根,非第七識。」論主云,汝計不然,意非色故,經說七心界皆是心故,若意根是色,則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如五識等依色根故。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芽、影故。

窺基:此經部。經部師說:「五識無俱有依,是依前念五根,生後五識,意識亦是如此。」彼部不許有同時因果故。論主以世間現見極成法難云,汝計不然,彼五識與五根,如芽與影,必同時故,影由芽發,既必同時,五識,五根,當知亦是。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窺基:又者,若說芽、影必定異時而有,不得作為同喻,則心、心所法既同緣一境,應亦計為異時心、心所法。然而,如思、受等與所依心,說是因果,既許同時,則五識與五根同取一境,應亦許是同時。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窺基:由前所說之理,即可總立量,如文可知。言「極成意識」者,是有法,簡別小乘諸部所計最後身菩薩有漏不善意識,及簡別大乘自宗他方佛意識。若是不言「極成」,即一切意識是有法,此宗便有「他、自所別不極成」過。言「如眼等識」者,此是同喻,即是如極成眼等識,上「極成」之言通下同喻故。此中「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是法,言「不共」者,簡別現行第八識,以彼是共依故,非親生故,非相近故,若不簡除現行第八識,便成所立所依攝有共依,即有過失;又無同喻可立,他許五轉識依第八識故,設許五識立為同喻,此喻即有「所立法不成」過。

此中言「顯自名處」者,顯此所依是十二處中意處所攝,即簡別上座部所計胸中色物以為意根,彼以胸中色物唯是第六識所得微細之色,故是法處所攝,非意處攝,此理不然,胸中色物,應是外處攝故。論主為了簡別外處,故言「顯自名處」,顯此所依是意處攝,又者,恐無同喻,故但總說「顯自名處」。

願施:言「顯自名處」者,所依自名處所攝,「自名處」者,即是意處《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釋云:「謂如眼根還名眼根處,乃至意根還名意處故,故顯自名處也。」
言「恐無同喻」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云:「以五識不依意處故,不可將五識為同喻也,故總說言顯自名處,即顯諸識各依自根,故五識得為同喻也。」

窺基:論言「等無間不攝」者,簡別次第滅意等無間緣,今是成立俱有依故,若不簡除等無間緣依,宗便有非所立之過,及立已成之過,過去之意,一切小乘皆許有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云:「等無間不攝至皆許有故者,意云,言等無間不攝意者,簡次第滅意根,此成俱有依故。若不言等無間不攝,但言極成意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增上生所依者,即宗犯所立不成,以等無間亦在宗中,體非俱有依故,故有過也。若對一切小乘,有立已成過,小乘皆許過去意根能生今識故。」

窺基:此中言「增上」者,即是簡別因緣(即種子依)。言「生所依」者,簡除第七識為第八識及前五識之生依。第七識是第八識及前五識之染淨依,不是生依攝,非親生故,非相近故。今此所言,顯第七識為第六識生依,以親近為勝故。又此簡除俱時心所為第六識之生依。又此「所依」之言,簡別餘依,彼但是依,非所依故。言「極成六識隨一攝故」者,是比量因,如前已釋。

智周:上說「親生」,是以親能發起故,名為親生,此與種子生現果名為親生者不同。

願施:此中「極成六識隨一攝故」,意謂隨其所應,是極成六識中一識攝故。


三 思量名意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三理證,即以經說思量名意為證。此文可解。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

窺基:此是破薩婆多等計。彼小乘言:「契經說思量名意者,即過去心是意。」今破彼云,不然,識現生時,等無間意已經謝滅,現無思量之用,過去之心如何名「意」?

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窺基:若言過去、未來有體(此是薩婆多等),此則不然,去、來理實無故,前已遮破。若言過去、未來無體(此是經部等義),則如何可言思量名意?即可雙問二家:「如何思量現有?設過、未有體,等無間意,現亦已無用;設過、未無體,等無間意,其用理無。用、體既無,如何說名為意?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窺基:經部宗言,過去心雖無體,然假說現有思量用,故得名意。論主難云:「汝之現在,無正思量,假依何立?」經部所計意者,是以過去心似此現在正思量,假名為意,故今就彼宗義為難,無有違自教失,真實義中,不必依於真而方能辨假,今此依世俗難,世俗之中有真、似故。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窺基:彼經部救,或薩婆多云:「於現在時,彼過去等無間意,曾有思量故,故名為意。」今難彼云:「爾時彼既名識,現在寧說為意?了別名識,現在名識,此義既然汝許定然,如何過去法以曾思量故,名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窺基:此總結說,第七末那,一切時思量故,現在起故,不似他故,正名為意。過去之心不問何識,皆是依此現在起意,假立意名,其實過去之心,亦非是意,以無體故。

願施:過去之心,何故以似現意故名為意,不以似現識故名識?

窺基:意有二義,一是思量義,二是依止義,第七末那通此二義而名為意。過去之心,唯有依止之義,體雖現無,然與現在依止、思量之意相似,故但名意,不名為識。

智周:過去之心已滅雖無,然能開避其路,令彼現識依此而可得生,此即似於現意有依止義,故得假立意名。


四 無想定、滅盡定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四理證,即以二無心定為證。其文易解。

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窺基:此說,既然彼二無心定中,俱滅六識及其相應心所,體數無別,若無第七染意,無想定中有,於滅定中無,則彼二定有何差別?言「體數無異」者,是說二定所滅體數多少,無有差異,即是各滅二十二心、心所法。此文之意,若計有第七識,則彼染意滅定中無,無想定有,如是二定一有一無,則所滅體數多少不同,即無想定滅一識(第六識),滅定則滅二識(第六識及第七染意),二定遂有別異;若計無第七識,則二定無差別。

智周:入無想、滅定時,以五轉識前位已捨,故言無想定滅一識,滅盡定滅二識。

願施:言滅二十二心、心所法者,是說第六識心王,及相應善十一、遍行五、別境五心所。五識及相應諸心所,前位已滅,是故不計。

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窺基:若彼救言:「此二定有別者,是以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故。攝論中說出離想、靜住想,即是此中所說加行。界者,是說三界,地者,是說九地。依者,是說依身,聖者、異生所依身各別故。等者,是說二得、二名、內道、外道、五蘊報果、四蘊報果等。有如此種種別故,是故二定有別。」論主難云,不然,彼加行、界、地、依等差別因,由此第七識方有故,此第七識若無,彼加行等差別之因亦無。第七識,在凡不滅故,故一切聖厭無想定而不欣入,在聖滅故,故一切聖欣入滅定。是故,由有此第七識,方可言加行等差別,若無第七識,則無凡可厭,無聖可欣,彼加行、界、地、依等,即無因可生差別。

願施: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云:「出離、靜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出離想者,是入無想定之加行,靜住想者,是入滅盡定之加行。
言「二得」者,是說離染得、加行得。《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云:「二得者,第一,方便得,即加行也,第二,離染得,即離染義。無想定唯加行得,滅定通二得。佛唯任運得,餘聖加行得。」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窺基:此為總結。


五 無想有情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五理證,即以無想天人為證。此文易解。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

窺基:此是總破小乘諸部,其文可解。言「長時無六轉識」者,有二種解,一、一期生中,說為長時,二、一期生中除初生位、後命終時,故言長時。

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窺基:此以餘具縛者為例為喻。即立量云:「無想有情位,應起我執,異生攝故,如餘異生趣位。」又者,若於無想定中,無我執心、心所,則無想定應如涅槃,非是聖賢之所訶厭。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

窺基:小乘薩婆多等救言,初生之位,以及後命終時,皆有心起,而有我執,故無過失。

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窺基:論主難云,中間長時無我執故,有大過失,如餘具縛有情,非是長時無我執故。

去、來有故,無如是失。

窺基:餘部(除經部師)救言,中間長時雖不起我執,然過去、未來有故,亦可說有我執,故無如是過失。

願施:經部師計去、來無體,非是實有。

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窺基:論主難意,汝去、來世,非現在有,亦非無為之常,無故不成我執,故有過失。

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窺基:小乘救云:「去、來二世雖現在無,然而現在有得,故名成就我執。」論主難云,所得之世既然無有,能得之得亦應非有,能得無故,不成我執。

不相應法,前已遮破。

窺基:此破大眾部、一說等四部及化地部等。彼計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法,於此無想天位成就故,名成我執,故論主難云,不相應行法,上來已遮破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云:「大眾部至我執者,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等四部及化地等,計別有隨眠如種子,是不相應行蘊攝,無想天位成就,故有我執,由斯聖賢同訶厭彼也。」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

窺基:此破經部。經部救言:「雖然此位無彼現行,但有種子在故,名有我執。」論主難云,汝藏識無,何有種子?

餘法受熏,已辨非理。

窺基:若彼救說,我宗色、心皆得受熏,彼無想有色根故,即有種子。論主難云,除藏識外,餘法持種受熏,上來已辨彼非理故。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窺基:此總結說,無想天位有情,應有第七染污末那,恒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以後,又復沈淪生死,起諸煩惱。由斯道理,故無想天為聖賢所訶厭,若無此第七識,聖賢不應訶厭彼


六 我執為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窺基:自此以下是第六理證,即以有情我執為證。經中言「異生」者,是據全分有我執者說,不言有學等,以彼無漏善心,無我執故。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

窺基:此是立宗,其文易了。

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窺基:此解釋說,由有第七識內執我故,故於所起施等善法,有外行施等分別相生,不能亡相。言「亡相」者,亡即是無,相謂相狀,雜染相狀,通於三性。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云:「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彼論中言「我」者,有二種解,一云,我者,即是第七識內緣之行相,非是外緣。二云,此我外緣,行相麤猛,非是第七識起,然由第七識故,令第六識起此行相,此是第六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遍三性心間雜生故。此二種解,以第二解為勝,第七識中我執是根本故,不緣外境生故。

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窺基:此引聖教,即瑜伽論第五十一卷文,顯揚論第十七卷文亦同。此文顯由第七識故,餘諸識中相縛不得解脫。此中相縛,是通言六識相縛,然瑜伽等所說,則唯是第六相縛。彼瑜伽等是據親生識而,此則是約實理而言,故無不同。言「相了別縛」者,了別是心行相,境相能夠縛心,故名相了別縛。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云:「據親生識語者,以第七為第六之親生依。」

智周:《瑜伽師地論》卷51云:「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是說第六識之相縛。今此論文未引彼文初句「又復意識」,餘文悉同。

願施:若說「末那滅已,相縛解脫」,何故二乘有學、無學,染末那滅,五識相縛猶在?

窺基:由第七識中有法執,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此法執雖非縛體,然令六識等相縛不得解脫,若斷法執,相縛便得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窺基:此釋何謂相縛。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知是依他緣生,如幻事、陽焰等,是故諸心、心所,能緣見分,為相分境拘礙,不得自在,體便麤重,無所明覺,起時硬澁,有分別相。此即相分縛心,名為相縛。

願施:有漏善心見分,是否應非相分所縛?

窺基:有漏心通三性,皆有相縛。有漏善心,是有漏故,有漏第八識所生故,有漏末那之所增故,後得無漏時能斷此縛故,有麤重故,所以仍有相縛。

如是義,有伽他言:
 如是染污意  是識之所依
 此意未滅時  識縛終不脫

窺基:此頌,通論有漏三性之心,皆有相縛,無性《攝大乘論釋》卷1亦云:「如說: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識縛,終不得解脫。」彼論自解,是出自阿毘達磨經。

願施:言相縛者,為由煩惱障,為由所知障?若是由煩惱障,則二乘無學於有漏心位,應無相縛,我執斷故,然而實有相縛。若是由所知障,則生空後得智應有相縛,然而實無相縛。如是,不論相縛是由煩惱障,或由所知障而有,皆有過失。

慧沼:此有二解,一云,由所知障,然生空後得智無相縛者,以彼不相順故,此是依安慧師釋。二云,以煩惱障為相縛體,二乘無學有漏善、無記心有相縛者,因為此心相分,體是有漏,是由先時我執煩惱所引而熏成種,是故今雖斷盡彼我執體,猶有相縛。法執非正相縛,執有相故,能夠為依助彼我執起故,是助相縛。二乘無學於散位善及無記心,即是亦有此法執助,故未能離相縛。生空後得智雖亦有此助,然無昔時有漏所熏種子之所起相,為正相縛,故得說無相縛。此第二釋為正。

願施:若有漏相皆為相縛,即是通八識有,何故諸論但云「令六識中,不能亡相」?如何今說通於八識?

慧沼:諸論言六識者,是據三輪之相而說執三輪相,唯第六識,非餘七識,前五識及第八識皆任運緣故,第七識唯內緣故。即由第六識執我故,令前六識皆為相拘,不了幻故,故說「令六識中,不能亡相」。其實,第七識緣第八識亦為相拘,此是相縛本故,定是相縛,故八種識皆是相縛。若第七識執我,不名為相縛,則六種識如何得名相縛?又此論云:「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以此故知,相縛通於八識。

願施:若以心於境相不了幻故,說名相縛,則二乘無學前五第八識有相縛。

慧沼:此有二解。一云,二乘無學,染意滅故,故前五第八識無有相縛。二云,二乘無學雖無染意,然前五第八識仍有漏攝,既然見分是緣有漏所生相分,是分別相,是故猶是相縛。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窺基:此破一切有部等。此意,諸法成有漏,皆是由第七識故,所以者何?要與自身煩惱俱者,方成為有漏故,若無第七識我執俱(彼師說無第七識故),則善心、無覆無記心,既與煩惱不俱,即應不成有漏

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窺基:若彼薩婆多等救言:「此善等心,是由前已去煩惱引發故,及後當來煩惱緣故,而成有漏。」論主難云,去、來世,皆是體無,猶如兔角,故善等心,無彼去、來煩惱緣縛。

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窺基:彼若救言:「如無學身,雖非己身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惑緣縛,故成有漏。」論主難云,此亦不然,非由他惑而成己有漏故,勿由他無漏解而成己無漏故,如何有漏自身是由他漏而成?

願施:《成唯識論音響補遺》卷5云:「他惑者,謂他人煩惱,如施者之心雖善,由受者心中有惑故,令施心成於有漏。他解,謂他人無漏淨解。意謂,非由他受者煩惱,能令我施者善心成漏。若爾,設受者是無漏淨田,亦能令我施者有漏心成無漏耶?故知善、無記成有漏者,由第七內恒執我故耳。」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窺基:此破大眾部等,彼計別有隨眠,是不相應行攝。今破彼云,汝隨眠非實,是不相應假,已極成故。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

窺基:此破經部。經部師等說:「如無學身中諸有漏識法,雖不是由他惑緣縛,及不是由過去煩惱緣縛然自身中有有漏種子在,生此有漏法故。同理,此善等得成有漏,亦是如此。」論主難云,汝說不然,彼善等種,先時無因成有漏故。彼善等種子於能熏熏時,無始以來,皆是不與煩惱俱有,有何所以得成有漏?

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窺基:彼若救言:「雖先時善等位,無有煩惱俱生,然有有漏種子隨逐善等種故,故善等種成為有漏。」論主難云,汝說不然,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有學無漏種子,俱時亦有有漏種子隨逐,既然無漏之法不成有漏,則善等種如何成為有漏?我大乘宗,無漏不與現行煩惱我執俱故,雖有有漏種子隨逐,無漏之法不成有漏,有漏善等與此相違,非是不與我執俱故,故成有漏。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

窺基:彼問:「如對法論說,漏所縛者,即有漏善法,漏所隨者,即餘地法,漏隨順者,即決擇分善等,彼豈皆是與漏俱起,故名有漏?」論主答云,雖由第六識中有漏煩惱,引發施等善業,然與施等不俱起故,非彼有漏正因,而是傍因,言正因者,要俱起故,「有漏」之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

願施:《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卷3云:「漏所縛者,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漏所隨者,謂餘地法,亦為餘地諸漏麤重所隨逐故。漏隨順者,為順決擇分,雖為煩惱麤重所隨,然得建立為無漏性,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釋云:「漏所縛者,如無明發善行支,意云,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漏所隨者,即如得上地天眼、耳通,還為上地諸麤重隨逐,令天眼、耳成有漏也,故對法云漏所隨者。漏順隨者,即由善根還為有漏隨順,令加行位善不成無漏,故對法云漏順隨者,謂決擇分善根雖為煩惱麤重所隨,然得建立為無漏性,以皆一切有順彼對治故。」

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窺基:又者,若以漏引發故,名為有漏,則無記業,如何名為有漏?彼非煩惱引故,如無漏善。

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窺基:此明成為有漏之義。即是,諸有漏法,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言「自身」者,簡別他身,他身煩惱不縛己故。言「現行」者,簡別種子,唯種子不能為縛故。言「俱生俱滅」者,簡別由前或後引發。言「互相增益」者,顯互得為緣相生義。言「有漏」者,正解漏義,簡別無漏之法。

願施:言互相增益者,第七識為六識之雜染依,故於六識增益,今問六識如何於第七識增益?

慧沼:此有二義,一者增長,二者不損。如第六識發業,感第八異熟識起,而為彼第七識之所依、所緣,彼第七識由此得相續住故,即是增益。又起有漏第六識時,雖不能增長第七識,而不損害,亦可名為增益,非如無漏起時,必定損害彼第七識,不名增長。例如睡眠,雖於眼根不能增長,而不損害,亦名長養,此亦如是。

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

窺基:由有漏現行熏成有漏種故,此種後時現起善等諸法,如是有漏義成。是故,非是無始無因,故成有漏,亦非有漏種子隨逐,故成有漏。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窺基:既然異生善、不善、無記三性有漏法是如此,則有學亦爾,亦有煩惱俱故。此文之意,有學第七識未滅,定有煩惱俱,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善俱故。

願施:《成唯識論疏義演》卷5云:「有學亦爾,至與善俱故者,意云有學第七未滅,有煩惱俱也。第七若無時,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施等善心俱故,既餘識善心成有漏,明知必由第七煩惱俱時也。」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窺基:此解無學有漏之義。即是,無學位有漏法,雖非煩惱漏俱,然而是由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對法論第三卷說「漏種類」者,是說無學身諸有漏法,以先時有漏故,後名種類。

願施:對法論第三卷云:「漏種類者,謂阿羅漢有漏諸蘊,前生煩惱所起故。」
此文之意,《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5云:「此釋伏難也。難曰:若有漏言必表漏俱,則無學位中已得漏盡,何故五根、五識仍名有漏?今釋之曰:無學位中五根、五識有漏之法,雖非與有漏第七心俱,而由彼異熟未空,仍從先時所熏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此則于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窺基:此總結說,定有第七識恒起我執故,令善等法成為有漏。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窺基:此總結前六種理證。即是,今且隨攝大乘論第一說有六證,證有此第七識。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

窺基:何故阿含經等唯說有六種識?此有二解,第一解,彼經是隨轉理門,依小根器未建立第七、八識者說故。

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窺基:第二解,依不共依根、不共緣境故,說有六種。此解非謂盡理,以諸識類別,實有八種故。對於大乘於處門中不開八識者,以此理來解釋即通,第八卷中更當廣證其理。